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一)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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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一)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7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1995年10月4日财政部发布)

一、总说明

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帐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建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

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5、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主管部门。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

同时有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它部门。

国内合资建设的基建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分。各部门、各地区在汇编会计报表时,应分别汇总各自投资部分,所投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投资支出以及各种结余资金,均按投资比例计算确定。中央主管部门对地方项目的补助性投资,划转预算的,由地方项目统一编报会计报表;不划转预算的,仍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

6、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号

资金占用类科目

序号

编号

资金来源类科目

ll

26

lOl

102

103

104

lll

12l

201

202

203

211

212

213

214

218

219

231

232

233

241

242

25l

252

253

261

271

281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

待摊投资

其他投资

交付使用资产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清理

器材采购

采购保管费

库存设备

库存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

委托加工器材

限额存款

银行存款

现金

预付备料款

预付工程款

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其他应收款

应收票据

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待处理财产损失

有价证券

27

28

29

30

3l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l

42

43

44

45

46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1l

321

331

332

341

342

351

352

353

361

362

363

364

401

基建拨款

联营拨款

企业债券资金

基建投资借款

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其他借款

待冲基建支出

上级拨入资金

应付器材款

应付工程款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其他应付款

应付票据

应交税金

应交基建包干节余

应交基建收入

其他应交款

留成收入

附注:

1、上列会计科目.建设单位没有业务事项的,可以不设。

2、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删下列会计科目:

(1)个别大型自营建设单位,可以增设“221工程施工”、“223施工管理费”、“225待摊费用”、“215低值易耗品”、“216周转材料”、“217临时设施”等有关科目,并将“库存材料”科目按照主要材料、结构件、其他材料等类别设置总帐科目进行核算。

(2)经批准的停、缓建单位,可在“基建拨款”科目下设置“本年维护费拨款”明细科目。实行停、缓建维护费贷款办法停、缓建单位,可设置“307停缓建维护费借款”科目。实行生产自立的缓建单位,可以增设“222自立生产支出”、“402自立生产收入”等科目,并在“其他借款”科目下,增设“自立生产借款”明细科目。

(3)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可以不设“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包括“(1)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俱乐部、食堂、车库、招待所等)和建筑物(如烟囱、水塔、水池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及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

(2)设备的基础、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筑工程,炼铁炉、炼焦炉、蒸气炉等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

(3)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工作等。

(4)矿井开凿工程,露天矿剥离工程,石油、天燃气钻井工程(不包括生产矿山用生产费用进行的矿井、坑道的整理延伸与探矿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桥梁等工程。

(5)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渠等工程。

(6)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安装工程包括:

(1)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装置工程,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

(2)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体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行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行工作(投料试运行工作不包括在内)。

2、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科目;将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扣减应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上项业务,也可以合并为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和“应付工程款”科目;施工企业列入“工程价款结算帐单”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和施工机构转移费等,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范围,应分别计入其他有关投资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设单位自行施工的小型工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可以直接在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银行存款”、“限额存款”、“现金”、“应付工资”、“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发生需要分摊的施工管理费,可在本科目下设置“施工管理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终再分摊计入核算对象。

3、工程竣工,办妥竣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有报废工程,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单位按规定报经上级批准的偿移交给其他单位继续施工的未完工程,借记“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设置“建筑工程投资”和“安装工程投资”两个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有预收下年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用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设备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如轧钢机:发电机、蒸气锅炉、变压器、各种机泵、机床等。有的虽然不要基础,但必须进行组装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如生产用电铲、塔式吊、门式吊、皮带运输机等也包括在内。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如电焊机、汽车、机车、飞机、船舶及生产上流动使用的空压机、泵等。

工具器具是指生产和维修用的各种工具,试验室、化验室用的计量、分析、保温、烘干用的各种仪器,机械厂翻砂用的模型、锻模、热处理箱、工具台等。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安装设备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作为“正式开始安装”,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1)设备的基础和支架已经完成;(2)安装设备所必需的图纸资料已经具备;(3)设备已经运到安装现场,开箱检验完毕,吊装就位,并继续进行安装。需要安装设备领用出库交付安装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年终时,应对领用出库的设备进行清查,凡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设备,应办理假退库手续,用红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下年度开始时,再用蓝字重用同样的分录,登记入帐。

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工具、器具到达建设单位仓库(或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就可以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根据设备入库凭证,按照设备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如果购入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直接交付使用单位时,也应通过本科目核算,视同入摩,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并同时办理出库手续,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完毕,试车合格后,应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交付使用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上述两项业务,如用基建投资借款完成的,应同时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在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及器具”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的设备、工具、器具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用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完成的设备投资,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第103号科目待摊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建设单位管理费:核算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一般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保支出、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核算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非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在“其他投资”科日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3)勘察设计费:核算自行或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设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4)研究试验费:核算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按照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开支的费用和应在间接费用列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以及应由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单位的事业费或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的项目(费用)。

(5)可行性研究费;核算在建设前期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可行性研究费用。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在“其他投资”科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6)临时设施费;核算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以及建设单位自行施工所发生的临时设施实际支出。临时设施费的内容按规定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路养护费、维修费。

(7)设备检验费;核算按照规定付给商品检验部门的进口成套设备检验费。建设单位对进口成套设备自行组织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采购保管费,不在本科目核算。

(8)延期付款利息:核算按规定对进口成套设备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所支付的利息。

(9)负荷联合试车费:核算单项工程(车间)在交工验收以前进行的负荷联合试车亏损(即全部试车费减去试车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后的差额)。单机试运或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所发生的费用,应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10)包干节余:核算实行基本建设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实现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包干节余。

(11)坏帐损失: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及应收款项,报经批准后,应按批准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工程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12)借款利息: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和周转借款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借款利息。使用部门统借统还基建基金借款发生的资金占用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在建设期内发生的借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等科目。建设期的借款利息,应按规定全部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还款期间发生的利息,不在本科目核算,而应直接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接到生产单位偿还借款通知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

建设单位支用的借款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挤占挪用部分的罚息支出和不按期归还借款而加付的利息,按规定应由建设单位留成收入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设单位实现的贷转存利息收入,应冲减待摊投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13)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测费: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合同公证费和工程质量监测费。

(14)企业债券利息:核算建设单位使用企业债券资金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人工程成本的债券利息。

按规定应计入工程成本的企业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建设单位将企业债券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按规定应冲减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15)土地使用税: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16)汇兑损益:核算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种汇兑损益。

建设单位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所有外币帐户,均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斯期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

年度终了或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时,建设单位应将各种外币帐户的外币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帐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本科目。如为汇兑损失即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如果是汇兑收益,作相反分录。

建设单位实际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在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交付时,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17)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核算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所发生的按规定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国外借款手续费和承诺费等。

(18)施工机构转移费;核算按规定应付给施工企业因成建制地调来承担施工任务而发生的一次性搬迁费用。

(19)报废工程损失:核算由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报废所发生的扣除残值后的净损失。

经批准的报废工程损失,借记本科日,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科目;报废工程回收的设备材料估价入帐,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20)耕地占用税;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的耕地占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21)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核算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用的土地损失补偿费用。

(22)投资方向调节税: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23)固定资产损失:核算清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以及经批准转帐的固定资产的盘亏减盘盈后的净损失。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转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转帐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24)器材处理亏损;核算处理积压器材所发生的亏损。处理器材时,将取得的价款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发生的亏损,借记本科目,将器材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自用积压物资的修理改制费用,也在本科目核算,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

(25)设备盘亏及毁损: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设备盘亏减盘盈后的净损失和设备毁损。发生的设备盘盈、盘亏及毁损,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核算,待报经批准后,盘亏及毁损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盈设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26)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核算按规定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所发生的折价。发生折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的建设单位,同时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调整器材调拨价格的溢价,借记“库存设备”、“材料成本差异”科日,贷记本科日。

(27)企业债券发行费用:核算筹措债券资金而发生的债券发行费用,包括支付给银行的代理发行手续费和债券的设计、印刷等费用。

建设单位支付给银行的代理发行手续费,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帐务处理:如果发行手续费是由银行或企业从发行债券资金中直接扣收的,按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扣收的手续费,借记本科目,按发行债券的实际数额,贷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如果代理发行手续费是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的,建设单位在直接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建设单位支付的债券设计、印刷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上述费用是由生产企业支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生产企业转来的有关帐单凭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

(28)其他待摊投资: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除上述各种待摊投资以外的其他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待摊投资,如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术人员费、编外人员生产费、停缓建维护费、商业网点费、供电贴费和发生的器材非常损失等。

3、建设单位发生上述各种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现金”、“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上述各种待摊投资,应在工程竣工交付时,按照交付使用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比例进行分摊,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上述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其中有些费用(如建设单位管理费等),还应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用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完成的待摊投资,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第104号科目其他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的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产发生的支出。

役畜、新建单位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以及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购置的固定资产,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房屋购置,是指建设单位购置的在建设期间使用的办公用房屋和为生产使用部门购置的各种现成房屋。

农林建设单位的基本畜禽购置,是指新建农场外购的大牲畜(如种畜等)、各种禽类(如鸡群、鸭群等)。老农场自繁自养或外购补充的基本畜禽支出应按农业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基本畜禽支出一般包括:

(1)基本畜禽购置费用;

(2)基本畜禽在移交生产单位前所发生的各种饲养费用。农林建设单位的林木支出,是指各种经济林木的造林费用。一般包括:整地、种植和幼林抚育等支出。

无形资产是指建设单位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包括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购置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单位购买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

递延资产是指建设单位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计入工程成本而应单独结转生产使用单位的各项递延费用,包括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用等。

2、发生上述各项投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房屋、基本畜禽、林木等各种财产以及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交付或结转生产、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基本建设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房屋购置”、“基本畜禽支出”、“林木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可行性研究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明细科目,并再按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用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完成的其他投资,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第111号科目交付使用资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或结转给生产、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

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帐。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工作以前,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记录,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附件,经交接双方签证后,其中一份由使用单位作为资产入帐依据,另一份由建设单位作为本科目的记帐依据。

3、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2)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或砌筑锅炉及各种特殊炉的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3)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分摊待摊投资。

(4)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成本,一般按取得或发生时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分摊等摊投资。

4、已经办理交接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

5、实行财政贴息办法的建设单位,工程竣工经验收交付使用时,根据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科目;同时,应根据交付使用资产成本扣减财政贴息数后的差额,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即结转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不包括计入资产成本的财政贴息数,但转给生产单位的交付使用资产的价值为工程的全部成本,即包括银行计收的应由财政贴息的借款利息数)。

6、本科目应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明细科目,按资产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用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7、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应在下年年初建立新帐时,全数冲转。使用基建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冲转“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使用联营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冲转“联营拨款”科目;使用投资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实行财政贴息办法的建设单位,用投资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还应扣减财政贴息数),冲转“待冲基建支出”科目。使用企业债券资金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冲转。待冲基企业债券资金,科目。使用多种投资的建设单位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能分清投资来源的,分别按上述方法进行冲转;分不清投资来源的,按实际投资比例计算结转。

第12l号科目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1、本科目是实行投资借款建设单位的专用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向生产单位收回的用基建投资借款购建并交付使用的资产价值。

2、建设单位将购建完成的资产,交付生产单位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同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科目。收到生产单位归还的基建投资借款通知,借记“基建投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建设单位用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节余偿还基建投资借款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应交基建收入”、“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

第20l号科目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建设单位按基建计划用基建投资购建完成交付生产使用单位的已完工程(如宿舍、办公楼、汽车等),在未移交以前,因筹建工作需要,经批准暂时使用的,不作为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2、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自用固定资产,应通过“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删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核算。购建完成交付本单位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建设单位用留成收入购建的自用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主管部门或生产企业无偿调拨给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调出单位帐面原值),贷记“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科目(调出单位已提折旧)。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估计折旧)和“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转帐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

3、建设单位对于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已提折旧)和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贷记本科目(帐面原值)。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转帐时,借记“待摊投资--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4、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第202号科目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自用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应根据核定的月折旧率和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按月计算。月份内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其净损失列作待摊投资。

3、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第203号科目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第211号科目器材采购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购入各种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器材及其加工成本,直接在委托加工器材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器材的采购成本一般由以下各项组成:(1)买价,包括原价和代销部门手续费(进口成套设备为进口加成费用);

(2)运到工地仓库前(施工现场存放器材的地点)所发生的包装、运输、装卸等费用(进口成套设备还应包括保险费、手续费、关税、增值税等支出);

(3)采购保管费。

以上第1项支出应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2项支出,能分清对象的,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分不清对象的,按器材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3项支出,通过“采购保管费”科目分摊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

3、本科目的帐务处理:

(1)根据发票帐单支付器材价款和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拨款--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等科目。

(2)器材到达并已验收入库而发票帐单尚未收到时,在月份内可暂不记帐,待发票帐单到达时,再按发票帐单金额记帐,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其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基建拨款--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等科目,月份终了,对于已经验收入库而发票帐单尚未收到的器材,应按合同价格或预算价格暂估入帐,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下月发票帐单到达,支付价款时,按正常程序记帐,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基建拨款--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科目。

(3)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预付的大型设备款,借记“应付器材款”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设备到达验收入库后,再根据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转帐,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

(4)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等收取材料短缺或其他应冲减材料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根据有关索赔凭证,借记“应付器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需要报请批准转销或尚待查明处理的途中损耗,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采购器材非常损失,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月份终了,分配应记入器材采购成本的采购保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采购保管费”科目。

(6)月份终了,将验收入库的器材登记入帐。

验收入库的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设备”、“设备投资”(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器具)科目,贷记本科目。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实际成本大干计划成本的差额,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甘,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7)经过上述帐务处理后,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即为货款已经支付但器材尚未到达或未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器材。

4、本科目应设置“设备采购”和“材料采购”两个明细科目,并按设备和材料的类别名称、型号设置采购明细帐进行核算。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可以不设“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收到材料时,根据发票帐单、付款凭证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应付器材款”等项目。材料到达验收入库时,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加权平均”、“移动平均”或“先进先出”等方面进行核算。

第212号科目采购保管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设备材料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采购保管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及交通费,以及检验试验费,材料盘亏及毁损(盘盈冲减)等。

2、发生各项采购保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现金”、“库存材料”、“基建投资借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上述各项费用,能分清由购入设备或材料负担的,应直接记入本科目所属“设备”或“材料”明细科目,分不清的,月终按照当月购入设备和材料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设备和材料的包装用品,应及时收回,作价入帐,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3、各项采购保管费,应于月份终了,进行分配计入设备和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

采用计划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其采购保管费应全部分配转入“器材采购”科目。

设备和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其采购保管费,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分配转入“器材采购”科目:

(1)某项设备(或材料)应分配的采购保管费=本月购入该项设备(或材料)的买价和运杂费×预定分配率

(2)预定分配率一全年计划采购保管费÷全年计划采购设备(或材料)的买价和运杂费×100%

预定分配率也可以采用概(预)算中所确定的采购保管费率。

4、本科目应设置“设备”和“材料”两个明细科目(有进口成套的设备的建设单位,还应设置“进口设备”明细科目)并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5、本科目的月末余额,为设备和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和材料,按预定分配率分配的采购保管费与实际发生的采购保管费的差额。此项差额应于年度终了或竣工时进行调整,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数小于预定分配的差额用红字)。

第213号科目库存设备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库存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

有些设备在验收入库时尚未确定是否需要安装,可以先在本科目核算。

2、购入、转帐拨入并已验收入库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或“基建拨款--本年器材转帐拨款”科目。

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帐单尚未到达,没有付款的设备,应于月份终了时,按合同价格或估计价格暂估入帐。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相同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需要安装设备,按加工后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器材”科目。

盘盈的设备,按估计价格入帐,借记“设备投资”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3、设备出库交付安装时,借记“设备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交付外单位委托加工的设备,借记“委托加工器材”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度终了,对已出库而不符合“正式开始安装”三个条件的设备,应办理假退库手续,用红字冲销原记录,下年度开始时,再重新入帐。

4、转帐拨出的设备,借记“基建拨款--本年器材转帐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5、经批准对外销售不需要的设备,借记“银行存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设备销售价款),贷记本科目(设备实际成本),同时将销售设备的实际成本与销售的差额记入“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科目的借方或贷方。

6、盘亏和毁损的设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7、本科目应按设备的存放地点和设备的类别、名称、型号、规格等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214号科目库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进行基本建设所储备的各种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材料的计划成本可以根据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确定。如果某些材料没有预算价格,可以参照近似的同类材料预算价格或以第一次购进的材料实际成本确定。材料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

2、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会计分录。

转帐拨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拨款--本年器材转帐拨款”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帐单尚未到达,没有付款的材料,月终按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分录予以冲回。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材料,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器材”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清查盘盈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3、领用的材料,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采购保管费”、“委托加工器材”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材料拨给旎工企业抵作预付备料款,按照结算价格,借记“预付备料款”科目,按照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用红字登记。

在建设期间,根据有关合同或由于物资供应方式等原因,由建设单位负责供应一部分工程用材料的,拨付给施工企业的材料可直接作抵减应付工程款处理,按结算价格,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按照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用红字登记。

转帐拨出的材料,借记“基建拨款--本年器材转帐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销售积压和剩余的材料,借记“银行存款”、“应收票据”等科目(销售收入),贷记本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销售收入与材料实际成本的差额转入“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科目的借方或贷方。

盘亏和毁损的材料,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月份终了,计算各种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5、本科日应按材料的存放地点、类别、名称、规格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218号科目、材料成本差异

l、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各种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2、外购材料的成本差异,应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材料的成本差异,应从“委托加工器材”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提高或降低材料的计划成本,应将调整数自“库存材料”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增加数记入本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数记入本科目的借方。

3、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以按当月发出的材料的计划成本和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一(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采购保管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4、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库存类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的成本差异;贷方余额,为库存各类材料的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5、本科目应按材料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国外进口材料的成本差异,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第219号科目委托加工器材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完成的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由以下各项组成:

(1)加工中耗用的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

(2)支付的加工费用;

(3)支付的加工设备和材料的往返运杂费。

2、发给外单位加工的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发给加工单位加工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科目;并将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发生的加工费和往返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3、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的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设备”、“设备投资”(不需要安装设备)等项目,贷记本科目。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加工完成退回剩余的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设备”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剩余的材料,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即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4、本科目的月末余额,为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的器材实际成本和发生的加工费及运杂费。

5、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设置明细帐,在明细帐中应反映加工单位的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设备和材料的名称、数量、实际成本、计划成本和材料成本差异,发生的加工费和运杂费,收回加工完成及退回剩余设备、材料的名称、数量、实际成本、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等详细资料。

第231号科目限额存款

l、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从上级拨入存在银行拨款帐户内的基本建设投资拨款限额。

2、收到上级拨入的拨款限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科目;退回和年终注销的拨款限额,用红字作同样的分录。支用拨款限额,借记各有关科目,贷记记本科目。

3、建设单位应设置“限额存款日记帐”,根据拨款限额通知,以及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在银行同时开设几个拨款户的建设单位,应按各拨款户分别设置日记帐。

限额存款日记帐的记录,应定期与银行核对清楚,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帐面结存数与银行对帐单上结存数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除了未达帐项所发生的正常差额以外,属于银行对帐单差错的,应立即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本单位错记漏记的,应作更正分录或补记入帐。

4、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供货单位代为签发。

5、有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应设置“预收下年度限额存款日记帐”单独进行核算,并将年末余额于下年年初建立新帐时转入下年度的“限额存款日记帐”。

第23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存在银行自筹资金户、待转自筹资金户、清理资金户、基建资金户和采购用款户的款项。

2、建设单位将拨入的自筹资金存入银行待转自筹资金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拨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科目。将销售器材所发生的销售收入存入清理资金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有关科目。从拨款户中将款项汇存外地基建资金户、采购用款户,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科目。

支用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交回清理资金户的存款,借记“基建拨款--本年交回结余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度终了,将汇存外地的基建资金户、采购用款户余额转回拨款户,借记“限额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建设单位应按存款户的户名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记录,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清楚,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帐面结存数与银行对帐单上结存数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除了未达帐项所发生的正常差额以外,属于银行对帐单差错的,应立即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本单位错记漏记的,应作更正分录或补记入帐。

4、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编制现金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不再编制银行收款凭证;向银行提取现金,应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付款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不再编制现金收款凭证。以免重复记帐。

按照规定收取的银行存款利息,如果是将基建拨款存入银行形成的,根据银行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拨款”科目及其有关明细科目;如果是将企业债券资金存入银行形成的以及贷转存形成的利息收入,应冲减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企业债券利息”或“等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

5、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供货单位代为签发。

第233号科目现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库存的用以支付零星开支的现金。

2、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帐款相符。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每日现金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241号科目预付备料款

l、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以及拨给施工企业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各种材料。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合同规定或由于物资供应方式等原因,负责供应一部分施工材料的,拨付材料的价款可直接在“应付工程款”科目核算。

2、预付施工企业的备料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以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按照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按照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库存材料”科目,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还应结转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3、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根据合同规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预付备料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收取备料款的施工企业进行明细核算。

第242号科目预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进度款。

2、按照工程进度,每旬或月中向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已完工程价款时,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的预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收取工程进度款的施工企业进行明细核算。

第251号科目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l、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或经批准有偿调出器材及有偿转出未完工程的应收款项。

2、建设单位有偿调出的设备、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报经上级批准有偿移交给其他单位继续施工的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科目。收到调入单位归还的设备、材料或未完工程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分别设置“调出设备”、“调出材料”和“转出未完工程”三个明细科目,并按调入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252号科目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除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预付大型设备款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取的各种赔款、罚金和存出保证金,以及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应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的应收、暂付款项,或有关单位、个人报销暂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日,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253号科目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销售处理不需用设备和积压材料物资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的银行承兑汇票。

2、建设单位经批准对外销售不需用设备和积压的材料物资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科目,销售收入与设备材料物资实际成本的差额转入“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商业汇票到期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到期的商业汇票因承兑人无力支付而被银行退回时,应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建设单位因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签发时期、票面金额、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贴现日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详细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61号科目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1、本科目核算实行“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不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借款)的主管部门,拨付给所属建设单位的基建投资借款和分摊给所属建设单位的投资借款利息。

2、主管部门在核定的贷款指标额度内,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统一向银行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拨付给所属建设单位投资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上述投资借款,主管部门在统借时不是先存后拨,而是采取直接下拨方式,则应直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

主管部门接到银行转来的投资借款利息通知时,应按发生的借款利息,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将发生的建设期内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按转拨给各所属建设单位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主管部门可自定适应本系统情况的利息分配办法)分摊给所属建设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科目。

3、主管部门收到所属建设单位交来的用于归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基建收入和包干节余,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投资借款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主管部门收到所属建设单位交来的存款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建设单位转来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单位”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按所属建设单位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271号科目待处理财产损失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清查财产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亏毁损(不包括固定资产的毁损)。财产盘盈也在本科目核算。

2、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科目(已提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原值)。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估计折旧)和本科目(净值)。

盘亏和毁损的库存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盘盈的设备估价入帐,借记“库存设备”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和毁损的库存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结转盘亏和毁损材料的成本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盘盈的材料,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毁损设备和材料的残料送交入库,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购器材在运输途中的损失,除合理的途中耗损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外,能确定应由责任单位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应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应付器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应自“器材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

3、列入本科目的各种财产盘亏和毁损,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转销。

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库存设备、材料的盘亏、报废和非常损失,以及采购器材在运输途中的短缺和非常损失,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应由责任单位或过失人赔偿的款项.借记“其他应收款”或“应付器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无法收回的超定额损耗,报经批准后,借记“采购保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3)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器材非常损失,借记“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4)盘亏和毁损的设备,按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借记“待摊投资--设备盘亏及毁损”科目,贷记本科目。

4、各种盘盈的财产物资,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转帐。

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设备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设备盘亏及毁损”科目;材料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采购保管费”科目。

5、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2)待处理设备损失;

(3)待处理材料损失。

第281号科目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购入的国库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2、建设单位购入的有价证券,应于交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归还的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实现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基建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有价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30l号科目基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各项基本建设拨款,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预算拨款、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自筹资金拨款、进口设备转帐拨款、器材转帐拨款等。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以前年度拨款:核算以前年度拨入而尚未冲转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本科目应按各种不同拨款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2)本年预算拨款“核算本年内由地方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拨款。

(3)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中央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基金拨款。

(4)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主管部门转帐拨入的进口成套设备的价款和有关费用。

(5)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主管部门拨入用于完成压油任务而进行能源交通建设支出的煤代油基金拨款。

(6)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核算经批准从预存银行的自筹基建资金中转入本年使用的自筹基建资金拨款。

(7)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核算按规定预存银行待转使用的自筹基建资金拨款。

(8)本年器材转帐拨款:核算本年内通过上级单位从本系统其他单位转帐无偿拨入的设备、材料价款。通过上级单位转帐无偿拨给本系统其他单位的设备、材料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系统内有偿调入、调出的设备、材料价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9)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核算本年由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拨款。

(10)本年其他拨款:核算本年内除以上各项拨款外的其他各种基本建设拨款,如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或物资等。

(11)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核算建设单位本年内收到预算拨入的下年度基本建设拨款。

(12)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核算本年内按投资隶属关系上交财政或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的基本建设结余资金。

3、收到以限额方式拨入的各种预算拨款,借记“限额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以货币资金拨入的各种基建拨款,信屯“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进口设备转帐款,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器材转帐拨款,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的建设单位,同时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通过上级转帐拨出的设备、材料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的建设单位,同时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交回财政、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单位的拨款结余资金,借记本科目(“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下年年初建立新帐时,各明细科目应做下列结转:

(1)应将本科目所属“本年预算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本年器材转帐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本年其他拨款”各明细科目的上年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贷方;上年结转的“本年器材转帐拨款”明细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应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方。

(2)将本科目所属“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上年贷方余额按批准数转入“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货方,未批准转入本年使用的部分仍保留在“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

(3)将“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年预算拨款”明细科目的贷方。

(4)将“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的上年借方余额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方。

(5)在作上述转帐后,还应将“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上年借方余额(基建拨款部分),转入本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方。

年度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批准数与冲销数如有差额,应按批准数进行调整。批准数大于冲销数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批准数小于冲销数的差额,用红字登记。

5、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302号科目联营拨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以参股等投资形式直接拨入的基本建设投资。

2、收到投资单位拨入的参股基建资金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用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建设单位用参股基建资金拨款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移交结转生产单位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帐时,进行相应的帐务结转,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工程竣工,将参殴基建资金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移交生产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有关科目。项目全部竣工,有关帐务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参股资金拨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303号科目企业债券资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生产企业拨入的用于基本建设的企业债券资金以及应付的债券利息。

2、建设单位收到生产企业拨入的企业债券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用企业债券资金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建设单位使用的企业债券资金属于计付利息的,其建设期利息在工程竣工时分摊计入工程成本,具体分摊办法可由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建设特点和债券还本付息要求自行规定。按规定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借记“待摊投资--企业债券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4、建设单位将企业债券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按规定应冲减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摊投资--企业债券利息”科目。

5、建设单位使用企业债券资金进行的工程竣工后,应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记录,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资料,经交接双方签证后,一份由生产使用单位(即拨出债券资金的生产企业),作为资产入帐的依据,一份作为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资产的记帐依据,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科目。

6、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应将上年度用企业债券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冲减企业债券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

7、工程全部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企业债券资金形成的结余物资及时进行清理,收回的资金交回拨出债券资金的生产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8、本科目应分别设置“债券本金”和“债券利息”两个明细科目。

第304号科目基建投资借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完成基建计划按规定借入的各种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包括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投资借款、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投资借款、向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借入的国外借款以及其他投资借款。

建设单位按规定从银行借入的国内储备借款和周转借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基本建设投资借款指标的核定数和一定期间的支用合计数,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拨改贷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由地方预算安排的拨改贷投资借款。1988年以前借入的、尚未归还的中央预算安排的拨改贷投资借款也在本科目反映。

(2)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从国家开展银行借入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国家开发银行用软贷款安排的投资借款和用硬贷款安排的投资借款,还应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3)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从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借入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包括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的基建基金委托借款和其他委托借款。

(4)部门统借基建基金借款:核算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借入的由主管部门从财政统借的基建基金借款。

(5)部门基建基金借款: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由部门管理和安排的基建基金投资借款。

(6)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为完成基本建设计划按规定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入的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

(7)建设银行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入的用存款发放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

(8)煤代油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煤代油投资借款。

(9)国外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从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国外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借款。

(10)其他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除上述投资借款以外的其他投资借款。

3、使用国外借款的建设单位,发生的国外借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贷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均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的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由建设单位自行选定。

年度终了或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时,建设单位应将各种外币帐户的外币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帐面人民币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待摊投资--汇兑损益”科目。

4、用投资借款支付的各项基本建设支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建设单位的基建投资借款实行贷转存办法,收到借入的投资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应支付的建设期投资借款利息。借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建成投产后的利息,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单位支用的基建投资借款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挤占挪用部分的罚息支出以及不按期归还借款而应付的利息,按规定应由单位留成收入支付,借记“留成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用基建收入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同时,借记“应交基建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

建设单位按规定用实现的包干节余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同时,借记“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用处理借款形成的结余物资回收的资金归还基建投资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根据生产单位的还款通知结转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

6、经批准豁免归还部分或全部基建投资借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计委豁免通知中豁免的借款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

7、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305号科目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1、本科目核算实行“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不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借款)的建设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和分摊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

2、建设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主管部门分配来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借记“待摊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单位用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支付的各项基建支出,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应将主管部门分配的基建借款利息,随同其他待摊投资费用-超,按交付使用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比例进行分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待摊投资”科目。

3、建设单位将于归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基建收入和包千节余上交主管部门时,借记:“应交基建包干节余”、“应交基建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相应转帐。

4、建设单位将上级拨入的投资借款存入银行获得的存款利息,应按规定上交主管部门用于归还投资借款并相应冲减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接到银行转来的存款利息通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将存款利息上交主管部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建设单位除应将“交付使用资产”科目余额与“待冲基建支出”科目余额相互冲销外,还应将本年发生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余额转给上级主管部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

6、本科目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投资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306号科目其他借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向银行借入的除基建投资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借款,如国内储备借款、周转借款等。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1)国内储存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为以后年度储备设备或材料向银行借入的国内储备借款。

(2)周转借款: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向银行借入的临时周转借款。

3、建设单位按规定向银行借入国内储备借款购买设备或材料,借记“器材采购”、“应付器材”科目,贷记本科目;根据银行通知支付储备借款利息,借记“采购保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国内储备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按规定支用的临时周转借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付的临时周转借款利息,借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临时周转借款本金和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建设单位支用的国内储备借款和临时周转借款未按完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挤占挪用部分的罚息支出以及不按期归还借款而加付的利息,按规定应用单位留成收入支付。

4、本科目应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311号科目待冲基建支出

1、本科目是实行投资借款建设单位专用的备抵科目,核算待冲销的已转知生产单位的各项交付使用资产。

2、已转给生产单位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

3、下年年初建立新帐时,冲转用投资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实际财政贴息办法的建设单位,用投资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还应扣减财政贴息数),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第321号科目上级拨入资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业)拨入的供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基本建设活动使用的资金。

2、建设单位收到上级拨入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调出单位帐面原值),贷记本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科目(调出单位已提折旧)。建设单位收到上级拨入的流动资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上级拨入资金退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331号科目应付器材款

l、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购入器材所发生的应付供应单位款项。因接受劳务供应所发生的应付供应单位款项,以及按照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大型设备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2、购入设备、工具、器具和材料应付款项,一般应在月份终了时,根据已经验收入库而尚未付款的入库凭证,分别设备、工具、器具和材料等类别,抄列清单,按预算或计划价格暂估入帐,借记“设备投资”、“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下月开始时,用红字作同样分录,予以冲销,以便于下月付款时按正常程序记帐。

3、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的应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帐单,借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采购保管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

4、按照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大型成套设备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设备验收入库,根据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设备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

5、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户名、合同号和经办的采购人员设置明细帐。

第332号科目应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与工程承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应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

2、实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全部竣工时,根据经审查的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单项工程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单项工程竣工时,根据经审查的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分段结算工程款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分次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承包单位分次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所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随同工程款一并承付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工程款和随同工程款一并结算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银行存款”、“限额存款”科目。

实行工程竣工结算办法的建设单位以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用材料抵减的应付工程款,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按照材料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库存材料”科目,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用红字登记。

尚未实行工程竣工结算办法的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结算应付的工程价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回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

3、建设单位不按合同规定而拖延结算期的罚款支出,按规定由自有资金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4、本科目应按承包单位户名进行明细核算。

第341号科目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发给职工个人但不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的各种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金等,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建设单位应按照劳动工资制度的规定,根据考勤记录、工资标准、工资等级等编制“工资单”计算各种工资。工资单的格式和内容,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3、财会部门将“工资单”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按照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职工房租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人员及时交回财会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月份终了,将应付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待摊投资”、“采购保管费”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职工类别和工资的组成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第342号科目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

2、建设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借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交基建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支用福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建设单位福利费结余。

第351号科目应付有偿调人器材及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有偿调入的设备、材料及有偿转入的未完工程的应付款项。

2、建设单位收到有偿调入的设备、材料,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其他单位有偿转入的未完工程,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科目(为简化核算手续,随同未完工程一同转入的待摊投资可直接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或设备投资),贷记本科目;归还有偿调入设备材料及未完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分别设置“调入设备”、“调入材料”和“转入未完工程”三个明细科目,并按调出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352号科目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包括应付的各种赔款、罚款、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的款项等。

2、发生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上交或转销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353号科目应付票据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和结算已完出包工程价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建设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结算应付已完工程价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借记“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建设单位开出、承兑用以抵付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等商业汇票。借记“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借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一银行存款”科目。

3、建设单位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笔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据金额、合同交易额、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361号科目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2、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预交或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且应按税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预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应交的税金。

第362号科目应交基建包干节余

1、本科目核算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实现的投资包干节余。

2、按规定计算实现的包干节余。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基建投资借款指标管理的建设单位,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按规定结转留用的包干节余,借记本科目,贷记“留成收入”科目。按规定用实现的包干节余归还基建投资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相应转帐。

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经批准预提留用的包干节余,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将预提的包干节余结转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留成收入”科目,实行基建投资借款指标管理的建设单位,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工程竣工确定实现包干节余后,借记“待摊投资--包干节余”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和本科目。根据实现的包干节余和已预提留用的包干节余,按有关规定时行分配,并作相应的帐务处理。如果未实现包干节余而在建设期间预提留用了包干节余,则应按规定由留成收入偿还,借记“留成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同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上交财政和主管部门的包干节余,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如有贷方余额,反映实现而尚未分配的包干节余。

第363号科目应交基建收入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和应上交的各项基建收入,如煤矿、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收入,森工建设的路影材收入,电站建设中移交生产前的电费收入,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负荷试车的纯收入等。

2、发生的各项收入,借记“库存材料”、“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规定上交基建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按规定留用的基建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留成收入”科目。

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用基建收入偿还基建投资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

3、本科目月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有贷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基建收入。

第364号科目其他应交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除应交税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上交的款项。

2、建设单位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留成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各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其他应交款;贷方余额,为未交的其他应交款。

第401号科目留成收入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从实现的基建收入和基建包干节余中提取的留归建设单位使用的各种留成收入。

2、从基建收入中提取的留成收入,借记“应交基建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从基建包干节余中提取的留成收入,借记“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用途支用留成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月末贷方余额,为建设单位提取的尚未支用的留成收入。

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l、会计报表种类

(1)资金平衡表(会建01表)

(2)基建投资表(会建02表)

(3)待摊投资明细表(会建03表)

(4)基建借款情况表(会建04表)

(5)投资包干情况表(会建05表)

2.会计报表格式:

资金平衡表会建01表

编制单位:年月日单位:元

资金占用

行次

期末数

资金来源

行次

期末数

一、基本建设支出合计

1

1.交付使用资产

46

1.交付使用资产

2

1.以前年度拨款

47

(1)固定资产

3

2.本年预算拨款(已减限额存款余额元)

48

(2)流动资产

4

3.本年基建基金拨款(巳减限额存款余额元)

49

(3)无形资产

5

4.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

50

(4)递延资产

年初数

6

5.本年器材转帐拨款

5l

2.在建工程

9

6.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

52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lO

7.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53

(2)设备投资

11

8.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

54

(3)待摊投资

12

9.本年其他拨款

54

(4)其他投资

13

lO.待转自筹资金拨款

56

二、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16

11.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已减限额存款余额元)

57

基建投资表会建02表

编制单位:年度单位:元

工程及费用项目

日期

概算数

基建投资拨款及借款

基建投资支出

累计

其中

累计

巳移交资产

在建

工程

其他

基建支出

国家拨款

单位拨款

基建投资借款

企业债券资金

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无形资产

递延资产

1

2

3

4

5

6

7

8

9

10

ll

12

13

143

总计

待摊投资明细表会建03表

编制单位:年度单位:元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1.建设单位管理费

16.土地使用税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17.汇兑损益

3.勘察设计费

18.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

4.研究实验费

19.施工机构转移费

5.可行性研究费

20.报废工程损失

6.临时设施费

21.耕地占用税

7.设备检验费

22.土地复垦及补偿费

8.延期付款利息

23.投资方向调节税

9.负荷联合试车费

24.固定资产损失

lO.包干节余

25.器材处理亏损

11.坏帐损失

26.设备盘亏及毁损

12.借款利息

27.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

其中:资金占用费

28.企业债券发行费

13.减:贷转存利息收入

29.其他待摊投资

14.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

15.企业债券利息

30.合计

基建借款情况表会建04表

编制单位:年度单位:元

借款种类

年初

借款

余额

本年实际借款数

本年还款数

本年豁免数

年末

借款

余额

本金

利息

本金

利息

本金

利息

l

2

3

4

5

6

7

8

一、基建投资借款合计

l

其中:l、拨改贷投资借款

2

2、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

3

其中:用软贷款安排的投资借款

4

3、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

5

其中:基建基金委托借款

6

其他委托借款

7

4、部门统借基建基金借款

8

5、部门基建基金借款

9

6、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

10

7、建设银行投资借款

11

8、建设银行投资借款

12

9、国外借款

13

10、其他投资借款

14

二、国内储备借款

15

其中:中央基建储备借款

16

三、周转借款

17

投资包干情况表会建05表

编制单位:年度单位:元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概算包干数

巳完单项工程概算数

已完单项工程实际支出

已完单项工程概算节余数

预提留用包干节余数

建设项目概算包干节余,数

应留用包干节余数

应归还基建借款包干节余数

应交财政和主管部门包干节余数

已归还基建借款包干节余数

已交财政和主管部门包干节余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续上表

资金占用

行次

期末数

资金来源

行次

期末数

三、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17

12.本年交回结余资金

58

四、器材

19

二、联营拨款

59

其中:待处理器材损失

20

三、基建借款合计

6l

五、货币资金合计

23

1.基建投资借款

63

1.银行存款

24

2.其他借款

64

2.现金

25

四、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66

六、预付及应收款合计

26

五、企业债券资金

68

1.预付备料款

27

六、待冲基建支出

70

2.预付工程款

28

七、应付款合计

7l

3.预付大型设备款

29

1.应付器材款

7l

4.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30

2.应付工程款

73

5.应收票据

3l

3.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74

6.其他应收款

32

4.应付票据

75

续上表

资金占用

行次

期末数

资金来源

行次

期末数

七、有价证券

35

5.应付福利费

76

八、固定资产合计

36

6.其他应付款

77

固定资产原价

37

八、未交款合计

78

减:累计折旧

38

1.未交税金

80

固定资产净值

39

2.未交基建收入

8l

固定资产清理

40

3.未交基建包干节余

82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4l

4.其他未交款

83

九、上级拨入资金

84

十、留成收入

85

资金来源总计

87

资金占用总计

45

90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金平衡表(会建01表)

1、本表反映建设单位月份或年度终了时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建设单位各种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其相互对应关系;检查资金的构成是否合理;考核、分析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

2、本表有关项目“年初数”栏的数字,根据上年的末本表“期末数”栏的数字填列。在上年度决算未经审查批复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上年度决算已经审查批复后,应按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后的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金平衡表规定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资金平衡表不相一致时,应对上年年末资金平衡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口径一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3、本表资金占用方各项目的内容及“期末数”栏的填列方法:

(1)“交付使用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或结转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的实际成本总额。包括各种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本顷目应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固定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建造、购置过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的各项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固定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流动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过程并经验收合格单独并交付使用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无形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递延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发生的并已单独结转使用单位的各种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如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用等。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递延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各种在建工程成本的余额。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四个项目的期末数合计填列。

(7)“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项目,反映期末尚处于建设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即没有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设备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尚处于安装过程中的设备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根据“设备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待摊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发生的期末尚未分配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费用性投资支出。根据“待摊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其他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办公及生活用家具、器具等购置投资支出;役畜、基本畜禽、林木的购置、饲养、培育等投资支出;为生产企业用基建投资购置的尚未交付的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及递延资产等支出。根据“其他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实行基本建设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应向生产单位收取的基建投资借款。根据“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2)“拨付所属投资借款”项目,反映主管部门拨付所属建设单位“统借统还”的投资借款。根据“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主管部门编制汇总报表时,该项数字应与“上级拨入投资借款”项目数字相互抵消。

(13)“器材”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在库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及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该部分成本在设备投资中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材料”、“库存设备”、“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设备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材料损失”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设备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材料损失”的数额,还应在“其中:待处理器材损失”项目单独反映。

(14)“银行存款”项目,反映期末银行存款的余额,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现金”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的库存现金。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预付备料款”项旧,反映按规定预付给施工企业的备料款。根据“预付备料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7)“预付工程款”项目,反映按规定预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根据“预付工程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8)“预付大型设备款”项目,反映按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大型设备款。根据“应付器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填列。

(19)“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项目,反映有偿调出设备、材料及有偿转出未完工程的应收价款,根据“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0)“应收票据”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除上述预付项和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2)“有价证券”项目,反映建设单位购买的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根据“有价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反映建设单位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累计折旧”科目,反映期末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固定资产净值”项目,根据“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减“累计折旧”项目的余额填列,

(26)“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一”号反映。

(27)“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根据“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所属“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本表资金来源方各项目的内容及“期末数”的填列方法:

(1)“以前年度拨款”项目,反映以前年度拨入的到本年末尚未冲转的各种基本建设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本年预算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地方财政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预算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本年预算限额存款期末余额后的差额填列。本年预算限额存款期末余额应在本项目的括号内单独反映。

(3)“本年基建基金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中央财政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基金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本年基建基金限额存款期末余额后的差额填列。本年基建基金限额存款期末余额应在本项目的括号内单独反映。

(4)“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主管部门转帐拨入的进口成套设备价款和有关费用。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本年器材转帐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上级主管部门从本系统其他建设单位转帐拨入的设备、材料价款。转帐拨出的设备、材料也在本项目内反映。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器材转帐拨款”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拨出数大于拨入数的差额,以“一”号表示。

(6)“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主管部门拨入的煤代油专用基金。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本年自筹资金拨款”项目,反映由主管部门、地方财政、企业生产单位等拨入并批准本年使用的自筹资金。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本年其他拨款”项目,反映除上述拨款以外的其他各项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其他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待转自筹资金拨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预存建设银行待批准使用的自筹基建资金。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本年收到下年度预算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减去预收下年度限额存款期末余额后的差额填列。预收下年度限额存款期末余额,应在本项目的括号内单独反映。

(12)“本年交回结余资金”项目,反映本年交回上级或交回财政的基建结余资金,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期末余额以“一”号填列。

(13)“联营拨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采用参股等投资形式拨入的联营投资拨款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联营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基建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各种投资借款的期末余额。根据“基建投资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其他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向银行借入的除基建投资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借款期末余额。根据“其他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上级拨入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实行“统借统还”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基建投资借款,根据“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主管部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时,该项目数字应与“拨付所属投资借款”项目数字相互抵销。

(17)“企业债券资金”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收到的企业债券资金(包括债券本金和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债券利息)期末余额。根据“企业债券资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8)“待冲基建支出”项目,反映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当年完成的所有待冲销的交付生产单位使用的资产价值。根据“待冲基建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应付器材款”项目,反映因购入器材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根据“应付器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贷方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0)“应付工程款”项目,反映已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但尚未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根据“应付工程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项目;反映有偿调入设备、材料及有偿转入未完工程的应付价款。根据“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应付票据”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为抵付货款和工程价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末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提取尚未支用的福利费。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除上述各种应付款项以外的其他应付、暂收款项。根据“其他应付款”和“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5)“未交税金”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未交基建收入”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基建收入。根据“应交基建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未交基建包干节余”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基建包干节余。根据“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除税金、基建收入、基建包干节余以外的其他款项。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上级拨入资金”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业)拨入的供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基本建设活动使用的资金。根据“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留成收入”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从实现的基建收入和基建包干节余中提取的留归建设单位使用的各种收入。根据“留成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基建投资表(会建02表)

1、本表反映从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拨入、借入的基本建设资金以及这些资金使用的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考核分析投资效果,并为编制竣工决算提供资料。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本表时,按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逐项填列I中央各主管部门按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逐项填列,小型项目汇总填列。

3、“工程及费用项目”栏,按设计概算或投资计划所列的工程和费用项目名称填列。分期建设的项目,只反映本期建设情况。

4、“开工日期”栏,填列实际开始施工的日期。

5、“概算数”反映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数,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概算数填列。

6、“基建投资拨款及借款”栏所属“累计”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联营拨款合计数,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联营拨款”和“企业债券资金”科目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扣除“以前年度拨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栏,“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数)合计填列。其中,“国家拨款”,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由财政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预算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等明细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单位拨款”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由单位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等明细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以及“联营拨款”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基建投资借款”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借入的各种投资借款,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计算填列。“企业债券资金”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拨入的企业债券资金,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企业债券资金”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填列。

7、“基建投资支出”栏数属“累计”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发生的基本建设支出,根据9一14栏数字合计填列。“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栏,分别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已移交生产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分别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本年年末借方余额分析计算填列。“在建工程”栏,反映建设单位各种在建工程成本的年末余额。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8、“其他基建支出”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止1993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和转出投资。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填列。

待摊投资明细表(会建03表)

1、本表反映建设单位本年度发生的各种待摊投资明细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检查建设单位概预算和基建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2、本表各项目的填列方法:

(1)本表“贷转存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将贷款转入存款户后所实现的存款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本表“汇兑损益”、“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和“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项目,均反映建设单位当年发生的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净损失,应分别根据“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或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3)本年其他各项目,分别根据“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基建借款情况(会建04表)

1、本表反映建设单位各种基建借款的借入、归还及豁免情况。

2、本表各行反映的内容如下:

(1)“拨改贷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预算内拨改贷投资借款。

(2)“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从国家开发银行借入的投资借款。

“用软贷款安排的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从国家开发银行借入的用国家预算划拨的基金安排的基建投资借款。

(3)“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从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借入的投资借款。

“基建基金委托借款”项目,反映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用国家预算拨入的基金安排的投资借款。

“其他委托借款。项目,反映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用发行建设债券筹措的资金安排的投资借款。

(4)“部门统借基建基金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由主管部门从财政统借的基建基金借款。

(5)“部门基建基金借款”项目,反映实行基金制的主管部门用部门管理的基建基金安排的投资借款。

(6)“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用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安排的投资借款。

(7)“建设银行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建设银行发放的基建投资借款。

(8)“煤代油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煤代油投资借款。

(9)“国外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从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金融机构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

(10)“其他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除上述投资借款以外的其他投资借款。如建设单位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

(11)“国内储备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为以后年度储备设备、材料而向建设银行借人的储备借款。

“中央基建储备借款”项目,反映中央级建设单位从建设银行总行借入的储备借款。

(12)“周转借款”项目,反映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由于建设进度提前,年度投资借款指标不足,而向银行借入的周转借款。

3、本表纵向各栏的填列方法:

(1)“年初借款余额”栏,反映建设单位年初各种基建借款的余额。根据上年本表“年末借款余额”数字分行填列。

(2)“本年实际借款数”栏所属“本金”和“利息”栏,反映建设单位自年初起到本年年末止支用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国内储备借款、周转借款和生产自立借款本金及发生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分别根据“基建投资借款”和“其他借款”科目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分析填。

(3)“本年还款数“栏所属“本金”和“利息”栏,反映建设单位本年累计归还的各种借款本金和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分别根据“基建投资借款”和“其他借款”科目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分析填列。

(4)“本年豁免数”栏所属“本金”和“利息”栏,反映建设单位本年内经批准豁免的基建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本年借方有关发生额分析填列。

(5)“年末借方余额”栏,反映建设单位本年年末各种基建借款余额,根据“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填列。投资包干情况表(会建05表)

1、本表反映实行基建概算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基建包干节余的提取和分配情况。

主管部门汇总编制本表时,按所属实行概算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逐行填列。

2、本表各栏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建设项目概算包干数”栏,根据概算批准的包干合同(或协议)中确定的概算包干数填列。

(2)“已完单项工程概算数”栏,根据批准的基建概算中该单项工程概算数填列。

(3)“己完单项工程实际支出”栏,反映已竣工的单项工程实际支出数额。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本年借方有关发生额分析填列。

(4)“已完单项工程概算节余数”栏,反映已完单项工程实现的包干节余,根据2栏数字减3栏数字后的余额填列。

(5)“预提留用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预提留用的包干节余,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分析填列。

(6)“建设项目概算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实行包干的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实现的包干节余,根据“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7)“应留用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结转留用的包干节余。根据实现的包干节余按规定比例计算填列。

(8)“应归还基建借款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应用于归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包干节余,根据实现的包干节余按规定比例计算填列。

(9)“应交财政和主管部门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实行基建拨款办法的建设单位上交财政和主管部门的包干节余。根据实现的包干节余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填列。

(10)“已归还基建借款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已用于归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包干节余,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11)“已交财政和主管部门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建设单位实际已上交财政和主管部门的包干节余,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附录: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一、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的核算

(一)预算拨款的拨入和结转

(二)自筹资金和其他拨款的拨入

(三)联营拨款的拨入、支用和结转

(四)投资借款的借入、支用和偿还

(五)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借入、支用和偿还

(六)企业债券资金的拨入、支用和结转

(七)国内储备借款的支用和偿还

(八)周转借款的支用和偿还

二、设备和材料的核算

(一)器材和购入

(二)委托加工器材的发出和收入

(三)器材的发出

(四)器材的有偿调入和调出

(五)器材价格的调整

(六)器材盘盈、盘亏和毁损

(七)超储积压物资的处理

三、固定资产的核算

(一)固定资产的增加

(二)固定资产的减少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

四、工资和工资附加费的核算

(一)工资的支付和分配

(二)工资附加费的提取和分配

五、工程结算的核算

六、基本建设支出的核算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二)设备投资

(三)待摊投资

(四)其他投资

七、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

八、基本建设拨款的冲销和变回

九、联营拨款的冲转

十、基本建设投资借款的结转和偿还

十一、企业债券资金的冲转

十二、基本建设投资包干节余的核算

十三、基本建设收入的核算

十四、有价证券的核算

会计事项

一、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的核算

(一)预算拨款的拨入和结转

l、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拨入的基建拨款限额

借:限额拨款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

2、收到地方财政预算(包括地方机动财力)拨入的拨款限额(退回用红字登记)

借:限额拨款

贷;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

3、收到财政预拨的下年度拨款限额

借:限额拨款

贷;基建拨款--预收下年预算拨款

4、年终注销预算拨款限额结余(用红字登记)

借:限额拨款

贷: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

5、年初建立新帐时,结转预算拨款

(1)结转上年度“本年基建基金拨款”余额

借;基建拨款--本年基金建基金拨款

贷;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2)结转上年度“本年预算拨款”余额

借;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

贷: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3)结转上年度“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余额

借:基建拨款--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

贷: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

(4)结转上年度“交付使用资产”帐户的余额(用基建拨款完成的部分)

借: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贷:交付使用资产

(二)自筹资金和其他拨款的拨入

5、收到地方财政、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拨入的自筹资金预存建设银行(退回数用红字登记)

借:银行存款--待转自筹资金存款

贷:基建拨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

6、结转本年度使用韵自筹资金

借:基建拨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

贷;基建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7、同时,应将自筹资金从待转户转存本年存款户

借:银行存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贷:银行存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

8、年初建立新帐时,结转上年度“本年自筹资金拨款”余额

借:基建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贷: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9、收到上级转帐拨入的进口成套设备

借:器材采购

贷:基建拨款--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

10、收到主管部门转帐拨入进口成套设备转来支付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及设备检验费等

借:待摊投资

贷:基建拨款--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

11.收到上级从本系统其他建设单位无偿转帐拨入的设备、材料

借:设备投资

库存设备

库存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

贷:基建拨款--本年器材转帐拨款

12.由于主办协作配合工程等,收到其他单位拨入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拨款--本年其他拨款

13.收到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

14.收到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损赠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

借:银行存款

库存设备

库存材料

贷:基建拨款--本年其他拨款

15、按照国家规定调整设备、材料调拨价格的溢价

借:库存设备

材料成本差异

贷:基建拨款--本年其他拨款

16、年初建立新帐时,结转上年度“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本年器材转帐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等帐户的余额

借:基建拨款--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

一-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本年器材转帐拨款

--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

--本年其他拨款

贷: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三)联营拨款的拨入、支用和结转

1、收到投资单位通过参股等方式拨入的基建参股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联营拨款

2、支用联营拨款时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

贷:银行存款

3、用联营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交付时

借:交付使用资产

贷: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

待摊投资

其他投资

4、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将联营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进行转帐

借:联营拨款

贷:交付使用资产

5、工程完工将剩余资金退回原投资单位

借:联营拨款

贷;银行存款

(四)投资借款的借入、支用和偿还

1、收到建设银行关于基建投资借款指标的通知,应设置“基建投资借款指标备查簿”进行登记,不作会计分录

2、实行贷转存办法的建设单位借入投资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投资借款

3、用基建投资借款购买设备材料,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其他基建支出

借:器材采购

应付工程款

待摊投资

其他投资

贷:基建投资借款

4、支付投资借款利息

借;待摊投资

贷:基建投资借款

5、使用国外借款的建设单位发生的汇兑损失

借:待摊投资

贷:基建投资借款

如为汇兑收益.作相反分录。

6、按照规定用基建收入偿还投资借款

借:基建投资借款

贷;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同时,借:应交基建收入

贷:银行存款

7、按照规定用于基建包干节余偿还投资借款

借:基建投资借款

贷: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同时,借:应交基建包干节余

贷:银行存款

8、根据生产单位还款通知,结转归还基建投资借款

借:基建投资借款

贷: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9、工程竣工,将处理结余物资收回的资金,偿还借款

借:基建投资借款

贷:银行存款

(五)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借入、支用和偿还

1、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银行借入基建投资借款

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投资借款

2、主管部门拨给所属建设单位基建投资借款

借: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贷:银行存款

3、主管部门接到银行转来的借款利息

借:待摊投资

贷:基建投资借款

4、年末,主管部门将利息分摊给所属建设单位

借: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贷:待摊投资

5、主管部门收到所属建设单位交来的用于还款的基建收入和包干节余

借;银行存款

贷: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6、主管部门用基建收入和包干节余归还基建投资借款

借:基建投资借款

贷:银行存款

7、建设收到主管部门拨入的基建投资借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8、建设单位收到主管部门分摊来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

借;待摊投资

贷: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9、建设单位用上级拨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完成的基建投资

借:建设安装工程投资等

贷:银行存款

10、建设单位将应归还投资借款的基建收入和包干节余上交主管部门

借:应交基建包干节余

应交基建收入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贷: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11、建设单位将投资借款存入银行获得的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待摊投资

12、将存款利息上交主管部门

借: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贷:银行存款

13、主管部门收到所属建设单位交来的存款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14、主管部门用这部分利息偿还投资借款

借:基建投资借款

贷:银行存款

15、下年年初,所属建设单位除应将“交付使用资产”帐户余额与“待冲基建支出”帐户余额互相冲销外,还应将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转给上级主管部门

借: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贷: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16、主管部门接到所属建设单位转来自拿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通知单

借: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贷: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六)企业债券资金的拨入、支用和结转

1、收到拨入的企业债券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企业债券资金

2、使用企业债券资金,按规定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

借:待摊投资

贷:企业债券资金

3、企业债券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企业债券资金

4、用企业债券资金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交付时

借:交付使用资产

贷: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5、下年年初,冲转上年用企业债券资金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

借:企业债券资金

贷:交付使用资产

6、工程竣工后,对企业债券资金形成的结转物资进行清理,将收回的资金交回拨出债券资金的生产企业

借:企业债券资金

贷:银行存款

(七)国内储备借款的支用和偿还

1、用国内储备借款购入设备或材料

借:器材采购

贷:其他借款--国内储备借款

2、交付国内储备借款利息

借:采购保管费

贷:其他借款--国内储备借款

3、用基建拨款归还储备借款

借:其他借款--国内储备借款

贷:限额存款等

(八)周转借款的支用和偿还

l、支用周转借款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

贷:其他借款--周转借款

2、应付的周转借款利息

借:待摊投资

贷:其他借款--周转借款

3、归还周转借款本金和利息

借:其他借款--周转借款

贷:基建投资借款

限额存款

银行存款

二、设备和材料的核算

(一)器材的购入

1、收到发票帐单,贷款已支付

借:器材采购

贷:限额存款

银行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

2、收到发票帐单,贷款尚未支付

借:器材采购

贷:应付器材款

3、购入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具、器具验收入库,按照实际成本记帐

借;设备投资

贷:器材采购

4、购入的需要安装设备验收入库,按照实际成本记帐

借:库存设备

贷:器材采购

5、购入的材料验收入库

借:库存材料

贷:器材采购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时

借:库存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

贷:器材采购

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时

借:库存材料

贷:器材采购

材料成本差异

6、购入大型设备:

(1)按照规定预付大型设备款

借:应付器材款

贷:限额存款

银行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

(2)上项设备验收入库,按照实际成本记帐

借:库存设备

贷:器材采购

(3)根据发票帐单,结转应付器材款

借:器材采购

贷:应付器材款

(4)补付应付器材款的未付部分

借:应付器材款

贷:限额存款

银行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

7、结转暂估应付器材款

(1)月终,将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帐单尚未到达的器材,按合同价格或预算价格暂估入帐

借:器材采购

贷:应付器材款

(2)下月初,冲回暂估器材款(用红字登记)

借:器材采购

贷:应付器材款

(3)发票帐单到达时,再按发票帐价格记帐

借:器材采购

贷:应付器材款

限额存款

银行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

8、采购设备和材料发生的短缺和毁损,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应由供应单位或运输机构等负责赔偿的

借;应付器材款

其他应收款

贷:器材采购

(2)需要报请批准转销或查明处理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贷:器材采购

(3)经批准转销的超定额途耗

借:器材采购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4)经批准核销的非常损失

借;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9、登记发生的采购运杂费

借:器材采购

贷:限额存款

银行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

10、登记发生的采购保管费

借:采购保管费

贷:应付工资

库存材料

限额存款

银行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

累计折旧

11、月终,分配本月发生的采购保管费

借:器材采购

贷:采购保管费

12、月终,结转入库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

(1)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

借:材料成本差异

贷;器材采购

(2)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

借:器材采购

贷:材料成本差异

13、年终工程竣工时,调整采购保管费的实际发生数大于按预定分配率分配数的差额(实际发生数小于已分配数时用红字登记)

借:设备投资等

贷:采购保管费

(二)委托加工器材的发出和收入

1、发出加工用的材料和设备

借:委托加工器材

贷:库存材料

库存设备

2、结转委托加工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借:委托加工器材

贷:材料成本差异

3、支付加工费和往返运杂费

借:委托加工器材

贷:限额存款

银行存款

基建投资借示

4、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设备

借:库存设备

设备投资

贷:委托加工器材

5、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各种材料,按计划成本记帐,并结转实际成本(包括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和往返运杂费)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1)计划成本大于实际成本

借:库存材料

贷:委托加工器材

材料成本差异

(2)计划成本小于实际成本

借:库存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

贷:委托加工器材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

借:库存材料

贷:委托加工器材

6、收回加工剩余材料,并结转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1)计划成本大于实际成本

借:库存材料

贷:委托加工器材

材料成本差异

(2)计划成本小于实际成本

借:库存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

贷:委托加工器材

(三)器材的发出

1、需要安装设备交付安装

借:设备投资

贷:库存设备

2、年终通过盘点,对不符合“正式开始安装”三个条件的设备,办理假退手续(用红字登记)

借:设备投资

贷:库存设备

3、下年初,将上项设备重新登记入帐

借:设备投资

贷:库存设备

4、发出用于器材采购保管的材料

借:采购保管费

贷:库存材料

5、发给承包单位抵作备料款的材料

(1)发出材料的结算价格小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时

借:预付备料款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贷:库存材料

(2)发出材料的结算价格大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时

借:预付备料款

贷:库存材料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3)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月终分配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贷:材料成本差异

6、实行竣工结算办法的建设单位拨给承包单位抵作应付工程款的材料:

(1)发出材料的结算价格小予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时

借:应付工程款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贷:库存材料

(2)发出材料的结算价格大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时

借:应付工程款

贷:库存材料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3)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月终分配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贷:材料成本差异

7、发出用于建设单位管理部门或小型自营建筑安装工程的材料

借:待摊投资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贷:库存材料

8、月终,调整发出材料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借:待摊投资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采购保管费

贷;材料成本差异

(四)器材的有偿调入和调出

1、器材的有偿调入

(1)收到外单位有偿调入设备或材料

借:库存设备

库存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

贷: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2)归还有偿调入设备器材及工程款

借: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费

贷:限额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

银行存款

2、器材的有偿调出

(1)有偿调给外单位的设备或材料

借: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贷:库存设备

库存材料

(2)收到调入单位归还的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五)器材价格的调整、

1、调整材料的计划成本

(1)调整增加计划成本的数额

借:库存材料

贷:材料成本差异

(2)调整减少计划成本的数额

借:材料成本差异

贷:库存材料

2、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库存设备的调拨价格

(1)调整增加调拨价格的溢价

借:库存设备

贷:待摊投资--调整器材拨款价格折价

(2)调整减少调拨价格折价

借:待摊投资--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

贷:库存设备

3、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库存材料的调拨价格

(1)调整增加调拨价格溢价

借:材料成本差异

贷:待摊投资--调整器材拨款价格折价

(2)调整减少调拨价格折价

借:待摊投资--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

贷:材料成本差异

(六)器材盘盈、盘亏和毁损

1、清查中发现的器材盘盈

(1)盘盈的设备按实际成本记帐

借:库存设备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2)盘盈的材料按计划成本记帐

借:库存材料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3)报经上级批准后转帐

设备盘盈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贷:待摊投资--设备盘亏及毁损

材料盘盈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贷:采购保管费

2、清查中发现的器材盘亏和毁损

(1)盘亏和毁损的设备按实际成本记帐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贷:库存设备

(2)毁损设备的残料估价入帐

借:库存材料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3)盘亏和毁损的材料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贷:库存材料

(4)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还应分摊负担的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贷:材料成本差异

(5)毁损材料的残料估价入帐

借:库存材料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6)应由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7)盘亏和毁损器材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转帐

设备的净损失

借:待摊投资--设备盘亏及毁损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材料的净损失

借:采购保管费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8)报经批准后转帐的器材非常损失

借: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七)超储积压物资的处理

1、按照规定对外销售(处理)积压或不需要用设备

(1)发生亏损

借: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

银行存款

贷:库存设备

(2)发生盈余

借:银行存款

贷: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

库存设备

2、按照规定对外销售(处理)积压或不需要的材料

(1)发生亏损

借: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

银行存款

贷:库存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

(2)发生盈余

借:银行存款

贷: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

库存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

三、固定资产的核算

(一)固定资产的增加

1、用基建投资购建完成的自用固定资产

借:交付使用资产

贷: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

其他投资等

同时,借:固定资产

贷:交付使用资产

2、用留成收入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3、有偿调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原值)

贷:银行存款(调拨价)

累计折旧(差价)

4、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

(1)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原值入帐

借;固定资产

贷:上级拨入资金

(2)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值和已提折旧入

借:固定资产(原值)

贷:上级拨入资金(净值)

累计折旧(已提折旧)

5、盘盈固定资产

(1)按重置价值和估计折旧入帐

借:固定资产(重置价值)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重置价值减估计折旧)

累计折旧(估计折旧)

(2)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贷: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

(二)固定资产的减少

1、调出的固定资产

(1)转销帐面原值和已提折旧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支付拆除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清理完毕转销固定资产清理

无偿调出

借:上级拨入资金

留成收入

贷:固定资产清理

有偿调出,收回固定资产价款

借: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将固定资产清理帐户的余额进行结转

收入大于支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

支出大于收入

借: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2、盘亏的固定资产

(1)将盘亏的固定资产转待处理财产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报经批准后转入待摊投资

借: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3、毁损和报废的固定资产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发生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收回固定资产价款,收回残料的价值或变卖残值所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库存材料

贷:固定资产清理

(4)应由保险公司、单位或过失人承担赔偿的损失

借:其他应收款

应付器材款

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5)清理完毕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帐户的余额

如为借方余额

借: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如为贷方余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

按规定的折旧率提取折旧

借: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

采购保管费

贷:累计折旧

四、工资和工资附加费的核算

(一)工资的支付和分配

1、按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

借:现金

贷:限额存款

银行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

2、支付职工工资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

3、从应付工资中扣还或代扣各种款项

借:应付工资

贷:基他应收款

其他应付款

4、工资发放人员交回逾期未领取的工资

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

5、月终将本月应付的工资进行分配

借:采购保管费

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安装工程投资

贷:应付工资

(二)工资附加费的提取和分配

1、月终,按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例提取本月职工福利费

借:待摊投资一建设单位管理费

贷:应付福利费

2、已成立工会的建设单位,每月根据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计算或交纳工会经费

借:采购保管费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待摊投资

贷:限额存款

银行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

其他应付款

五、工程结算的核算

1、尚未实行竣工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核算

(1)预付施工企业备料款

借:预付备料款

贷:限额存款

银行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

(2)预付施工企业工程款

借;预付工程款

贷:限额存款

银行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

(3)按照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将应付工程款登记入帐,并扣回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贷:预付备料款

预付工程款

应付工程款

(4)将施工企业列入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内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施工机构转移费、临时设旋费登记入帐

借:待摊投资

贷:应付工程款

(5)支付应付工程款

借:应付工程款

贷:限额存款

银行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

2、实行竣工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核算

(1)结算工程价款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贷:应付工程款

(2)对于随同工程款一并承付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和施工机构转移费

借:待摊投资

贷:应付工程款

(3)支付工程款和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各项支出

借:应付工程款

贷:限额存款

银行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

(4)拨给承包单位的工程用材料抵减的应付工程款

结算价格大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的差额

借:应付工程款

贷:库存材料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结算价格小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的差额

借;应付工程款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贷:库存材料

(5)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月末分配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贷:材料成本差异

六、基本建设支出的核算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将已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登记入帐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贷;应付工程款

2、小型自营工程领用材料和分配工资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贷;库存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

应付工资

3、向施工企业支付临时设施费和施工机构转移费

(1)未列入工程价款结算帐单,与施工企业单独结算的

借:待摊投资

贷:限额存款

银行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

(2)施工企业列入工程价款结算帐单,随同工程价款一并承付的

借:待摊投资

贷:应付工程款

(二)设备投资

l、根据出库凭证将交付安装的设备登记入帐

借:设备投资

贷:库存设备

2、年终通过盘点,对不符合“正式开始安装”三个条件的已交付安装设备办理假退库手续(用红字登记)下年初,将上项设备重新登记入帐

借:设备投资

贷:库存设备

3、外购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验收入库

借:设备投资

贷:器材采购

4、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不需要安装设备验收入库

借:设备投资

贷:委托加工器材

(三)待摊投资

l、将实际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科学研究实验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等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费用,登记入帐

借:待摊投资

贷:应付工程

库存材料

限额存款

银行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

2、支付劳保支出

(1)支付本单位职工的劳保支出及单独向施工企业支付未列入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的劳保支出

借:待摊投资

贷:限额存额

银行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

(2)承付施工企业列入工程价款结算帐单,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劳保支出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贷;应付工程款

3、根据主管部门转帐通知,将随同进口成套设备一并发生的延期付款利息、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设备检验费、外国技术人员费等登记入帐

借:待摊投资

贷:基建拨款--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

4、发生的负荷联合试车费用

(1)登记委托生产单位进行的负荷联合试车费

借:待摊投资

贷:其他应付费

(2)结转试车过程中发生的产品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等

贷:待摊投资

(3)结转试车纯收入(试车费用小于试车收入的差额)

借:待摊投资

贷:应交基建收入

5、实行基本建设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按规定计提实现的包干节余

借:待摊投资

贷:应交基建包干节余

6、按规定提取的留成收入

借:应交基建收入

应交基建包干节余

贷:留成收入

7、经批准核销无法收回的预付及应收款

借:待摊投资--坏帐损失

贷:其他应收款

预付工程款

预付备料款

8、将基建投资借款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登记帐

借:待摊投资--借款利息

贷:基建投资借款

9、使用国外借款发生的汇总损失

借:待摊投资

贷:基建投资借款

10、使用债券资金发生的债券发行费用

(1)如果债券发行费用由银行或企业从发行债券资金中直接扣收的

借:待摊投资

贷:企业债券资金

(2)如果债券发行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的

借:待摊投资

贷:银行存款

11、建设单位交纳的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借:待摊投资

贷:应交税金

12、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

借:待摊投资

贷:固定资产清理

13、盘亏的固定资产转帐时

借:待摊投资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盘盈的固定转帐时作相反分录。

14、器材处理亏损

借:待摊投资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15、设备盘亏及毁损

借:待摊投资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16、按规定调整器材调拨价格发生折价

借:待摊投资

贷:库存设备

材料成本差异

调整器材调拨价格的溢价作相反分录。

(四)其他投资

1、发生房屋、役畜、办公生活用家器具、林木等购置支出

借:其他投资

贷:限额存款

银行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

2、基本畜禽、林木等在未交付生产前所发生的饲养、培育支出

借:其他投资

贷:限额存款

银行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

库存材料

应付工资

3、建设单位通过出让方式购置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购买的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借:其他投资--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

基建投资借款等

4、建设单位发生的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用

借:其他投资--递延资产

贷:银行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等

(七)交付使用资产的结转

1、按规定程序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后,结转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

借:交付使用资产

贷: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

待摊投资

其他投资

2、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在作以上分录时,还应同时作如下分录,并通知生产单位及时转帐

借: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贷:待冲销基建支出

八、基本建设拨款的冲销和交回

1、年初建立新帐时,将上年度的“本年预算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本年器材转帐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及“本年其他拨款”等帐户的余额全数转入“以前年度拨款”帐户

借:基建拨款(有关明细科目)

贷: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2、年初建立新帐时,将上年度的“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帐户的余额转入“本年预算拨款”

借:基建拨款--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

贷: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

3、年初建立新帐时,将上年度的“本年交回结余资金”的余额,转入“以前年度拨款”

借: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贷:基建拨款--本年交回结余资金

4、将上年度的“交付使用资产”的余额中用基建拨款完成的部分冲转“以前年度拨款”

借: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贷:交付使用资产

5、调整增加年度决算报告批准数与帐面冲转数的差额(调整减少数用红字登记)

借: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贷:交付使用资产

6、上交基建拨款的结余资金

借:基建拨款--本年交回结余资金

贷:银行存款

7、通过上级向本系统其他单位无偿转帐拨出的设备和材料

借:基建拨款--本年器材转帐拨款

贷:库存设备

库存材料

8、月终结转上项材料的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借:基建拨款--本年器材转帐拨款

贷:材料成本差异

九、联营拨款的冲转

1、结转用联营拨款购建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实际成本

借:交付使用资产

贷: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

待摊投资

其他投资

2、下年初建立新帐时,结转上年度用联营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的余额

借:联营拨款

贷:交付使用资产

3、工程竣工,将联营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移交生产单位时

借:联营拨款

贷:银行存款

库存材料

十、基本建设投资借款的结转和偿还

1、结转用投资借款购建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实际成本

借:交付使用资产

贷: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

待摊投资

其他投资

2、同时,作如下分录转知生产单位及时转帐

借: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贷:待冲基建交出

3、年初建立新帐时,结转上年度“交付使用资产”的余额

借:待冲基建支出

贷:交付使用资产

4、根据生产单位的还款通知,结转偿还的投资借款

借:基建投资借款

贷: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5、按规定用基建收入或包干节余偿还投资借款

借:应交基建收入

应交基建包干节余

贷:银行存款

同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

借:基建投资借款

贷: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篇2:最新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一)

《基本建设会计制度》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部文件

财会字[1995]45号

关于修订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我部(86)财会字第75号文印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随着投资体制、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的变化,曾先后作了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有的已专门发过文件,有的已在历年基建决算会计报表编报办法中作过规定。为了便于建设单位财会人员学习,更好贯彻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我部将1986年制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了统一的修改和补充,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建设单位,自1996年月日起施行。附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基本建设会计制度)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账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建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

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5.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主管部门。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

同时有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

国内合资建设的基建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各部门、各地区在汇编会计报表时,应分别汇总各自投资部分,所投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投资支出以及各种结余资金,均按投资比例计算确定。

中央主管部门对地方项目的补助性投资,划转预算的,由地方项目统一编报会计报表;不划转预算的,仍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

6.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篇二:《基建会计制度》(基本建设会计制度)

基建会计制度

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税系统基本建设情况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和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加强基建工作的领导,基建项目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实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各建设单位要在确保满足各项正常经费、专项经费开支的前提下安排基建资金,要根据其资金情况安排建设项目,避免摊子铺的过大、建设标准过高,造成资金的浪费。

第四条各建设单位基建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计法》,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要求忠于职守,履行职责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的建设单位。

第二章会计科目

(基本建设会计制度)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会计科目表序号编号资金占用类科目序号编号资金来源类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基建拨款****设备投资****应付器材款3103待摊投资****应付工程款****其他投资****其他应付款****交付使用资产****应交税金****固定资产****器材采购****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银行存款*zzzz现金zzzzz预付备料款zzzzz预付工程款*****款第七条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第***号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的实际成本。

建筑工程包括:(1)各种房屋(如办公室、仓库、住宅、食堂、车库、招待所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煤气、卫生、通风、照明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及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辅设工程。

(2)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工作等。

2.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科目;将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扣减应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

建设单位自行施工的小型工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可以直接在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发生需要分摊的施工管理费,可在本科目下设置“施工管理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终再分摊计入核算对象。

3.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的报废工程,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02号科目设备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

工具器具是指生产和维修用的各种工具或器具。

2.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完毕,试车合格后,应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借记

“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在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及器具”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设备、工具器具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103号科目待摊投资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记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基本建设会计制度)

(1)建设单位管理费:核算经批准单独设立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一般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保支出、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核算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

(3)勘察设计费:核算自行或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设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4)研究实验费:核算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实验,按照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实验所发生的费用。

(5)临时设施费:核算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以及建设单位自行施工所发生的临时设施实际支出。临时设施费的内容按规定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费,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路养护费、维修费。

(6)设备检验费:核算按照规定付给商品检验部门的进口成套设备检验费。

(7)坏帐损失: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及应收款项,报经批准后,应按批准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工程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8)借款利息: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各种借款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借款利息。

(9)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检测费: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合同公证费和工程质量检测费。

(10)土地使用税: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11)报废工程损失:核算由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报废所发生的扣除残值后的净损失。经批准的报废工程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报废工程回收的设备材料估价入帐,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12)耕地占用税: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的耕地占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13)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核算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用。

(14)投资方向调节税: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按规定计算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计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15)其他待摊投资: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除上述各种待摊投资以外的其他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待摊投资,如编外人员生产费、停缓建维护费、商业网点费、审计费、工程监理费、供电补贴费和发生的器材非常损失等。

3.建设单位发生上述各种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上述各种待摊投资,应在工程竣工交付时,按照交付使用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比例进行分摊,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号科目其他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筹建单位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以及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购置的固定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房屋购置,是指建设单位购置的在建设期间使用的办公用房屋和为生产使用部门购置的各种现成房屋。

2.发生上述各项投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应设置“房屋购置”、“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

第***号科目交付使用资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帐。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工作以前,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计算,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附件,经交接双方签证后,其中一份由使用单位作为资产入帐依据,另一份由建设单位作为本科目的记帐依据。

3.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2)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分摊待摊投资。

(3)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成本,一般按取得或发生时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分摊待摊投资。

4.已经办理交接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

5.本科目应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明细科目,按资产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第***号科目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现行制度规定、列作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2)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

2.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自用固定资产、应通过“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核算。购建完成交付本单位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3.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第***号科目器材采购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购入各种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成本。

2.器材采购的成本一般由以下各项组成:

(1)买价,包括原价和代销部门手续费;

(2)运到工地仓库前(施工现场存放器材的地点)所发生的包装、运输、装卸等费用(进口成套设备还应包括保险费、手续费、关税、增值税等支出);

(3)采购保管费。以上第1项支出应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2项支出,能分清对象的,直接记人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分不清对象的,按器材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

(基本建设会计制度)

记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3项支出,通过“采购保管费”科目分摊记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

3.本科目的帐务处理:根据发票帐单支付器材价款和运杂费,借计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月份终了,将验收入库的器材登记入帐。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4.本科目应设置“设备采购”和“材料采购”两个明细科目,并按设备和材料的类别名称、型号设置采购明细帐进行核算。

5.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收到材料时,根据发票帐单、付款凭证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材料到达验收入库时,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加权平均”、“移动平均”或“先进先出”等方法进行核算。

第***号科目库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进行基本建设所储备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材料的计划成本可以根据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确定。如果某些材料没有预算价格,可以参照近似的同类材料预算价格或以第一次购进的材料实际成本确定。

2.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

(基本建设会计制度)

第***号科目材料成本差异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各种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2.外购材料的成本差异,应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提高或降低材料的计划成本,应将调整数自“库存材料”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增加数记入本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数记入本科目的借方。

3.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以按当月发出的材料的计划成本和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4.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库存各类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为库存各类材料的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5.本科目应按材料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存在银行的自筹建设资金、各种集资款、借款、上级单位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等款项。

2.建设单位将各种资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拨款——自筹资金拨款、上级单位拨款、本年其他拨款、借款”

3.建设单位应按存款户的户名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的记录,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清楚,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属于银行对帐单差错的,应立即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本单位错记漏记的,应作更正分录或补记入帐。

4.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编制现金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不再编制银行收款凭证;向银行提取现金,应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付款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不再编制现金收款凭证,以免重复记帐。

5.按照规定收取的银行存款利息,如果是将基建拨款存入银行形成的,根据银行通知,借记

本科目,贷记“基建拨款”科目及有关明细科目。

6.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供货单位代为签发。

第***号科目现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库存的用以支付零星开支的现金。

2.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帐款相符。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每日现金结余数,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号科目预付备料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以及拨给施工企业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各种材料。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合同规定或由于物资供应方式等原因,负责供应一部分施工材料的,拨付材料的价款可直接在“应付工程款”科目核算。

2.预付施工企业的备料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按照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按照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库存材料”科目,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还应结转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月(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3.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根据合同规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预付备料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号科目预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进度款。

2.按照工程进度,每旬或月中向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已完工程价款时,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的预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号科目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除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取的各种赔款、罚金和存出保证金,以及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应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的应收、暂付款项,或有关单位、个人报销暂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301号科目基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各项基本建设拨款,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自筹资金拨款。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以前年度拨款:核算以前年度拨入而尚未冲转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本科目应该按各种不同拨款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2)上级单位基建资金拨款:核算本年度上级单位拨入的专门用于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

(3)本年其他拨款:核算本年内除以上各项拨款外的其他各种基本建设拨款,如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或物资等。

3.收到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331号科目应付器材款

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篇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

基建会计制度

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省国税系统基本建设情况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和我省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单位要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加强基建工作的领导,基建项目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实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各建设单位要在确保满足各项正常经费、专项经费开支的前提下安排基建资金,要根据其资金情况安排建设项目,避免摊子铺的过大、建设标准过高,造成资金的浪费。

第四条各建设单位基建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计法》,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要求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的建设单位。

第二章会计科目

第六条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会计科目表序号编号资金占用类科目序号编号资金来源类科目110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301基建拨款2102设备投资2331应付器材款3103待摊投资3332应付工程款4104其他投资4352其他应付款5111交付使用资产5361应交税金6201固定资产7211器材采购8214库存材料9218材料成本差异10232银行存款11233现金1224l预付备料款13242预付工程款14252其他应收款第七条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第101号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的实际成本。

建筑工程包括:(1)各种房屋(如办公室、仓库、住宅、学校、食堂、车库、招待所等)和建筑物(如烟筒、水塔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煤气、卫生、通风、照明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及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辅设工程。

(2)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工作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

2.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科目;将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扣减应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

建设单位自行施工的小型工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可以直接在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发生需要分摊的施工管理费,可在本科目下设置“施工管理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终再分摊计入核算对象。

3.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的报废工程,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02号科目设备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

工具器具是指生产和维修用的各种工具或器具。

2.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完毕,试车合格后,应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在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及器具”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设备、工具器具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103号科目待摊投资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记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建设单位管理费:核算经批准单独设立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一般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保支出、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

资产使用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核算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

(3)勘察设计费:核算自行或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设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4)研究实验费:核算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实验,按照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实验所发生的费用。

(5)临时设施费:核算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以及建设单位自行施工所发生的临时设施实际支出。临时设施费的内容按规定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费,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路养护费、维修费。

(6)设备检验费:核算按照规定付给商品检验部门的进口成套设备检验费。

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篇四:《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篇一: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一、为了贯彻(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三、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shuì一般纳税人的,其购进非自用(如用于生产对外销售的产品)材料所支付的增zhíshuì款不计入材料成本。这里所说的“非自用”按汉语意思理解就是不是本单位使用的,虽然在括号里对“非自用”作了解释,但是“非自用”的说法既不科学也不准确,甚至和相违背,第五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笔者认为,既然是“非自用”,按会计主体原则的规定,单位就不应该对其核算,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对其做出计价规定。

(三)“固定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的规定中,部分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方法的规定欠科学

1、对动植物的入账价值及处理方法未做规定

2012年4月1日执行的,将动植物列入存货和固定资产范围,但是,会计制度只在内容中提到动植物,单位对其计价及核算做任何规定,导致其会计核算无参考依据。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方法规定有误

在“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内容中规定,事业单位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设备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贷记“在建工程”。这样的账务处理要想保证借贷方相等,只能是在安装期内将融资租赁设备的租金付清后才成立,这在实际工作中显然是不可能的。例如: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专用设备一台,租赁协议约定设备价款30万元,分三年等额支付租金,同时支付运杂费1万元,安装费3万元,按制度的规定应做如下处理:

借:在建工程340000

贷:长期应付款300000

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40000

同时,借:事业支出40000

贷:银行存款40000

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如果按会计制度的规定,

借:固定资产340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40000

同时,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40000

贷:在建工程340000

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是34万元,而其占用的资金仅为4万元,显然借贷方不等。

3、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账务处理欠科学

新制度规定,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的保证金部分在计入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价值的同时增加了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占用的资金,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欠妥当,按照融资租入和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规定,设备款未付的部分不应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体现账务处理原则的一致性。

4、基建支出并账的问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新制度增设了在“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套并入事业单位会计的在建工程成本,同时规定,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至少按月并入在建工程科目反映。并在中对并账做出了规定。实质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核算仍然设两套账,同时执行和两套制度,基建投资信息定期在事业单位会计账面反映,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基建支出完全并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问题,同时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也给会计理论教学带来困扰。

5、收支类科目核算内容的规定不完整,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新的在各收入和支出科目的核算内容的规定中,除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中,对国库集中支付的直接支付方式下,购货退回的账务处理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做出规定外,其余的收支科目都未对收入退还和支出收回做出处理规定,导致收支类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全面,使实际工作中发生此类业务时,无规可循。

二、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准确清晰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具体情况

1、单设“生产成本”和“产成品”科目,对事业单位自行生产存货的业务进行核算。或者对此类业务的账务处理不做具体规定,只在宏观上规定参照企业会计的做法即可。因为自行加工存货,涉及到产品生产费用的归集和分配,很难对其核算做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参照企业的做法更科学、更规范。

2、将“库存现金”的盘亏作为待处置资产核算,体现“待处置资产损益”核算内容的完整性。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资产处置包括资产的出售、转让、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盘亏、报废、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库存现金”作为货币性资产,其盘亏理应通过“待处置资产损益”核算。

3、设置“专款收入”和“专款支出”科目,核算非财政专项资金收支业务,在年终转账时,将“专款收入”和“专款支出”的余额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能够更清晰地反映专项资金收支的执行情况,体现专款专用的原则,同时减少非财政收支科目的核算层次。

(二)全面、科学的界定和表述固定资产和存货的入账价值

1、明确规定动植物按实际成本计价。初始入账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作为存货入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对已入账的动植物价值不做后续调整。

2、取消“自用”和“非自用”材料的说法,用“事业用”和“经营用”材料代之,使材料入账价值的表述更科学、严谨。

材料的计价是材料核算的关键,事业单位按的规定可以在完成事业计划的前提下进行经营活动,且经营活动可以不独立核算。为满足有经营活动的单位会计核算的要求,会计制度不应按自用和非自用材料确定入账价值标准和科目的使用方法,而应按事业用和经营用材料分别给出计价和账务处理方法,这样才便于理解和使用,因为按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事业单位的事业活动一般不涉及或很少涉及增zhíshuì应税行为,即便是涉及增zhíshuì,一般也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所以完全可以按事业用和经营用作规定。

3、规范融资租入和扣留质量保证金购买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方法

4、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应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依上例,在设备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借:固定资产340000,贷:在建工程340000;同时,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40000,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40000,符合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

(三)扣留质量保证金购买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不管是否取得全额发票,对于扣留的质保金部分,应不增加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也就是不计入“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的贷方,在支付扣留的质保金时再做非流动资产基金的增加,便于信息使用者理解和运用。

(四)将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完全纳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

为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简化事业单位会计的核算工作,取消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资金设两套账核算的办法,将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完全并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达到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具体数值,增设“基本建设支出”、“基建拨款”“基建借款”和“工程物资”等总分类科目,用来核算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业务,使事业单位各项经济业务用同一会计制度核算,体现会计核算的完整性。

(五)完善收入和支出类科目的核算内容,使相关经济业务的核算有据可依,有规可循

按照制度规定的国库直接支付方式下购货退回业务的处理原则,其他的收入类科目也应分退回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做出具体处理规定,如退回本年度的做收入时的相反分录,退回以前年度的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时,应借记“非财政补助结转”或“事业结余”贷记“银行存款”;“经营收入”退回不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用红字做收入处理。同时对所有非经营性支出类科目,也应分收回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的支出做出明确规定,如收回本年度的做支出时相反分录,收回以前年度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非财政补助结转”或“事业结余”。“经营支出”收回不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做支出时的相反分录。

(六)进一步完善会计报表体系

新会计制度为贯彻准则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相结合的会计目标,借鉴国际惯例,建立了新的财务报告体系,新的财务报告体系由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收入支出表三张报表和报表附注组成,增加了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对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取消了资产负债表中的收入和支出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按照流动性和非流动性排列资产负债表项目,按照多步式结构设计收入支出表,与企业会计的财务报告格式更加趋同。使报表提供的信息更为科学、精确。但是,现有的财务报表体系难以反映现金收支的重大增减变动情况,如资产负债表只反映某一时点的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支出表反映收支的变化及结转和结余、及结余分配的形成过程和结果,而事业单位的管理者、贷款银行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更关心现金的增减变化情况,了解单位的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为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更好的体现事业单位决策有用的会计核算目标,建议事业单位借鉴企业会计的经验,编制反映单位现金流入、流出状况的现金流量表,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单位的生存能力、发展能力和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为单位领导层运筹资金提供基础资料,使会计报表的内容更完善。

[篇四:新讲解]

为了适应财政改革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令第72号)(以下简称),财政部近日修订印发了(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财政部修订酝酿已久,早在2007年即启动了相关的修订研究工作,在适当借鉴国际经验并充分考虑我国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起草了修订初稿,并不断修改完善。2012年初,配合(财政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的修订发布,对原来形成的修订初稿进行了修改,经过2012年一年来的广泛调研、反复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多次征求财政部部内相关司局意见、开展实务模拟测试以及多轮修改完善,最终于2012年12月19日修订印发。

篇幅近5万字,通过详细规定会计科目使用及财务报表编制,较为全面地规范了事业单位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该项制度实现了与和相关财政改革及法规政策的较好协调,既继承了原制度的合理内容,又体现了若干重大突破和创新。与原制度相比较,新主要有八大方面的变化:一是配套新增了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二是创新引入了"虚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三是明确规定了基建数据定期并入事业单位会计"大账";四是着力加强了对财政投入资金的会计核算;五是进一步规范了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及其分配的会计核算;六是突出强化了资产的计价和入账管理;七是全面完善了会计科目体系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八是系统改进了财务报表结构和体系。

上述重大改革举措兼顾了事业单位财务、预算、资产、成本等方面管理的需要,将促使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得到更为全面、真实、合理的反映,对于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政对事业单位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升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可持续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为了各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掌握新制度的重难点,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本课程详细讲解了新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新旧对比。

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篇五:《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篇一:施工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

在新经济时代,财务管理在企业的各项管理中处于战略核心地位。其中,对财务风险的认识、防范和控制的研究已成为当今企业所面临的重要课题。施工企业主要依赖工程项目建设生存,项目管理水平相对于公司治理水平对企业的风险控制更具决定意义。因此,笔者拟就施工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问题展开论述,并提出施工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的构建措施。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一、财务风险的涵义

企业财务风险是企业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企业财务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离,因而造成蒙受损失的机会和可能。企业财务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过程中的某一方面和某个环节的问题,都可能促使这种风险转变为损失,导致企业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降低。财务风险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的收益,又可能给企业带来意外的损失。风险的大小和收益的多少是成正比关系的,高风险往往伴随着高收益。

二、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的目的

目前,由于建筑市场尚不规范,工程招、投标管理没有完全法制化、规范化,年初,施工企业根据新上项目和施工生产需要,统一编制资金预算计划,指导和调节日常的资金管理工作。在资金预算编制的过程中,要坚持全局性、系统性的原则,机关管理预算与项目预算结合的原则,编制的预算既能保证机关管理层正常经营的开支,又能满足现场施工生产的需要。

2、统一调配、市场化运作

在资金运作上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充分发挥资金规模优势,满足发展需要。融集各工程项目富裕资金,把上交款由原来的年末上交改为按业主拨款的一定比例定期上交,由公司统一调度;按市场化运作,可以采取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形式,谁使用、谁支付资金占用费,这样不仅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而且保证了工程项目资金的正常周转,提高了资金利用率。

(三)加强成本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科学管理,优化项目施工流程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先要根据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考虑合同工期、施工现场条件、目标责任成本等因素,制定出科学先进、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以达到缩短工期、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的目的。同时,要拟定经济可行的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列入施工组织设计。

2、大力推行责任成本管理

要根据所选定的施工方案,大力推行责任成本管理,责任成本按照“指标分解-指标控制-指标考核”三个环节进行分解,层层分解到队部、班组、个人,以责任成本为控制目标,加强对施工项目成本中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间接费用等重点项目的监控,把成本费用控制在责任成本范围内。

3、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制度建设,重视过程控制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树立工程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控制的管理理念。制度制定后,关键还在于严格执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健全,不能让制度流于形式而成为摆设。落实经济责任制,对失职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规范经营行为。

(四)完善合同签订评审,重视索赔条款设定

首先,要建立合同评审制度,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合同签订前,企业各相关部门对合同的风险性进行评估,防止合同中不利条款的现出,把合同的隐患消灭在评审阶段。其次,应积极争取运用合同自身具有的保证性条款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最后,要重视分包合同的签订。

(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降低外欠款风险

1、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加速竣工工程款回收

在工程后期,大多数建设项目资金紧张,若不能及时结算,业主则不会再拨付工程款,拖延的时间越久,外欠款的风险也越大。所以,施工企业一旦按照图纸要求完成施工后,就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办理决算送审。对于设计变更部分或因业主原因导致的停工损失、场地原因而发生的材料倒运费等费用要及时进行现场签证,追加合同价款办理工程结算,确保取得足额结算收入,加速竣工工程款的回收。

2、根据施工合同做好工程的索赔工作

索赔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社会现象,是一种以合同和法律为依据、合情合理的签证认可行为。当工程施工中出现合同内容之外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引起工程发生事故或拖延工期等情况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认真分析,提出索赔申请,追补损失。

(六)加强会计基础上作,提高财务人员财务风险意识

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存在于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任何环节的工作失误都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所以,从企业来讲,应不断强化会计基础上作,提高财务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增强参与经济决策和经济活动分析的能力,能够透过经济活动现象看本质,及时准确捕捉财务风险的信号并向管理者进行反馈,以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规避。

[篇二:最新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施工企业在执行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本办法在的基础上增设了“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

2、根据规定,施工企业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分别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本办法对其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工程施工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通过在“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下增设“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核算。

3、施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和“内部往来”等科目。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233周转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周转材料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主要包括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二、本科目应设置“在库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和“周转材料摊销”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周转材料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可以不设置以上三个明细科目。

三、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施工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周转材料、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周转材料等,以及周转材料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

分期摊销、分次摊销或者定额摊销的方法。

(一)一次转销法。一般应限于易腐、易糟的周转材料,于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二)分期摊销法。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三)分次摊销法。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次数摊入成本、费用。

(四)定额摊销法。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和预算定额规定的周转材料消耗定额,计算确认本期摊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五、领用、摊销和退回周转材料时,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采用其他摊销法的,领用时,按其全部价值,借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贷记本科目(在库周转材料);摊销时,按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退库时,按其全部价值,借记本科目(在库周转材料),贷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

六、周转材料报废时,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将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周转材料转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等科目。

(二)采用其他摊销法的,将补提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将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周转材料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等有关科目,同时,将已提摊销额,借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贷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

七、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施工企业,月度终了,应结转当月领用周转材料应分摊的成本差异,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记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八、在用周转材料,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周转材料,应当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九、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施工企业在库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以及在用周转材料的摊余价值。

1281存货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核算工程施工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

三、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

合同完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费用时,应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按确认的工程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同时,按相关工程施工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四、“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应按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施工合同已计提的损失准备。

1506临时设施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购建的各种临时设施的实际成本。

二、施工企业购置临时设施发生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通过建筑安装才能完成的临时设施,发生的各有关费用,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本科目。

三、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不需用或者不能继续使用的临时设施通过“临时设施清理”科目核算,按临时设施账面价值,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按已提摊销额,借记“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临时设施清理后,如为清理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如为清理净收益,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临时设施种类和使用部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施工企业期末临时设施的账面原价。

1507临时设施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各种临时设施的累计摊销额。

二、施工企业的各种临时设施应当在工程建设期间内按月进行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工作量法,也可以采用工期法。当月增加的临时设施,当月不摊销,从下月起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临时设施,当月继续摊销,从下月起停止摊销。摊销时,按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临时设施的累计摊销额,可以根据临时设施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临时设施的原价、摊销率和实际使用年限等资料进行计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施工企业临时设施累计摊销额。

17021临时设施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因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临时设施价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二、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不需用或者不能继续使用的临时设施,按临时设施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摊销额,借记“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临时设施”科目。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临时设施清理后,如为清理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清理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临时设施名称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临时设施的价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2123工程结算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

二、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时,按结算单所列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工程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已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

4104工程施工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实际发生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本科目核算各项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一般包括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等。该科目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成本项目一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其他直接费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临时设施摊销费用、水电费等。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其中,属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等直接成本费用,直接计入有关工程成本,间接费用可先在本科目(合同成本)下设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份终了,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篇三: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施工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报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注:

1、有调进外汇业务的企业,应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2、有发行不超过一年期债券的企业,应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3、企业其他业务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业务,可参照相应行业的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成本、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略)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月末、季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投资者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目,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期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

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随时可以变现的股票和债券等各种有价证券的实际成本。有市价的,应在本项目内注明期末时市价。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而尚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

4、“应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应收的与企业经营业务有关的各项款项。企业预付的帐款,应在本表“预付帐款”项目反映;预收的帐款,应在本表“预收帐款”项目内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借方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5、“坏帐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金。本项目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本项目为“应收帐款”项目的减项。

6、“预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预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和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购货款。本项目根据“预付帐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收和暂付的款项,本项目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开办费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递延资产”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9、“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结存在库、在用、在途、在建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各种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库存产成品、在建工程等。本项目应根据“物资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物资”、“库存产成品”、“工程施工”、“工业生产”、“辅助生产”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其中在建工程应单独列示。

企业如有除上述各项流动资产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单独列示,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10、“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和毁损扣除盘盈、溢余后的净损失,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1、“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反映企业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根据“长期投资”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12、“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其中,股票和债券如有市价的,应在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期末时的市价。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中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3、“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企业所有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和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产权尚未移交本单位之前,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应在本表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反映企业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净值,根据“固定资产原价”项目数字减“累计折旧”项目数字后的差额填列。

15、“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减变价收入后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扣除临时设施清理后的数额填列。

16、“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7、“专项工程”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各种专项工程,包括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改建扩建,购入需要安装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建造临时设施等各种专项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本项目根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8、“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根据“无形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9、“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及其他递延支出。本项目根据“递延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0、“临时设施”项目和“临时设施摊销”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各种临时设施原值和累计摊销。分别根据“临时设施”科目和“临时设施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临时设施净值”项目,反映企业临时设施原值减累计摊销后的净值,根据“临时设施”项目数字减“临时设施摊销”项目数字后的差额填列。

22、“临时设施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已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临时设施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减变价收入后的数额。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所属“临时设施清理”明细科目余额填列。

除以上长期投资、固定资产、专项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临时设施之外,企业如有其他长期资产,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单独列示,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23、“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尚未归还的1年以内的款项。根据“短期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4、“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企业为了抵付货款和工程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根据“应付票据”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5、“应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因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以及因分包工程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预付购货款和预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备料款,应在本表“预付帐款”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6、“预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预收发包单位的工程款和备料款,以及预收购货单位的货款。本项目根据“预收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交税金、应交利润、应付投资人利润和其他应交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提取尚未支用的福利费,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9、“未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未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按有关投资合同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付但尚未支付给投资人的利润,根据“应付利润”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1、“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交利润以外的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其他各种款项,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2、“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果“预提费用”科目为借方余额,应在“待摊费用”项目反映。

企业如有除以上流动负债之外的其他流动负债,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单独列示,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33、“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向银行及其他单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以及企业基建部门随交付使用财产一并转来的基建借款。根据“长期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4、“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计的利息,根据“应付债券”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5、“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企业如有除上述长期负债之外的其他长期负债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在“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单独列示,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于本表“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单独反映。本表长期负债类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余额扣除将于1年内到期偿还数后的余额填列。

36、“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7、“资本公积”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资本公积金和按规定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根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8、“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用“-”号反映。

损益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利润(或亏损)的实现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本月数”栏改为“上年累计数”,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损益表与本年损益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累计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到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根据上月本表本栏数字与本月本表“本月数”栏数字合计数填列。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工程结算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已结算工程的价款收入。根据“工程结算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工程结算成本”项目,反映企业已结算工程的实际成本。根据“工程结算成本”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由工程价款收入负担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根据“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4、“工程结算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已结算工程实现的利润,根据“工程结算收入”项目数字减“工程结算成本”、“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项目数字后的余额填列。如为亏损以“-”号表示。

5、“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企业除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支出(包括其他业务成本及应负担的费用、税金)后的净收益(如为净支出应以“-”号表示)。本项目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6、“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应由工程收入负担的管理费用。根据“管理费用”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7、“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应由工程收入负担的财务费用。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8、“营业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营业利润。根据“工程结算利润”项目数字加“其他业务利润”项目数字减“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项目数字后的余额填列。如为亏损以“-”号表示。

9、“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分得的投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认购股票应得的股利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亏损,用“-”号表示。

10、“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业务经营以外的收入和支出,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四、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等,其损益表内的主营业务可以根据本身的特点设置。企业在汇编本表时,将主营业务利润总额列入“其他业务利润”项目。

财务状况变动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金的增加和减少情况。

二、本表左方反映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右方反映各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增减情况。左方流动资金来源合计数与流动资金运用合计数的差额和右方流动资产增加(或减少)净额与流动负债增加(或减少)净额的差额,都反映企业流动资金增加(或减少)的净额,两者应该相等。

三、本表“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本年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内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用“-”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目“本年累计数”栏的数字填列。

2、“固定资产折旧”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累计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本项目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临时设施摊销”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累计提取的临时设施摊销额,本项目应根据“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4、“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累计摊入成本、费用的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价值。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5、“固定资产盘亏(或盘盈)”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经批准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固定资产盘亏减去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扣除固定资产盘盈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6、“清理固定资产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因出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失,即投入清理并已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价值损失。不包括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取得的变价收入等。本项目应根据与“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固定资产清理损失”明细科目相关联的“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有关记录分析填列。

7、“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项目,反映不包括在以上项目中的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如固定资产捐赠支出等,本项目根据“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填列。

8、“固定资产清理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变价收入、出售固定资产价款收入以及因固定资产损失应向过失人或保险公司收回的赔偿款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有关明细科目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9、“收回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收回的长期投资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本年度内企业增加的长期投资应在本表“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单独反映,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

10、“增加长期借款”、“发行债券”和“增加长期应付款”项目,分别反映企业本年度内新增长期借款、发行债券和增加的长期应付款,应分别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企业本年度内归还长期借款和收回的债券以及支付长应付款,应分别在本表“偿还长期借款”、“收回债券”和“支付长期应付款”项目填列,不从上述有关项目数字内扣除。

11、“投资转出固定资产”和“投资转出无形资产”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在本年度内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累计数。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方发生额有关数字与“累计折旧”、“长期投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关数字分析填列。

12、“资本净增加额”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增加的资本,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年末余额合计数减年初余额合计数后的余额填列。

13、“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应交纳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4、“应交财政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应上交财政的特种基金,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财政特种基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5、“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提取的盈余公积。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提取盈余公积”明细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在本项目以“-”号表示。

16、“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已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付利润”明细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上述利润分配各项目均不包括调增调减上年利润相应调整的利润分配数。

17、“增加固定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净值,根据“固定资产”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和“累计折旧”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18、“增加专项工程”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发生的各种专项工程支出,根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19、“增加临时设施”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增加的临时设施价值,根据“临时设施”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0、“增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增加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临时设施”等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1、“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增加的长期投资,根据“长期投资”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2、“偿还长期借款”、“收回应付债券”和“支付长期应付款”项目,分别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偿还的长期借款、收回的应付债券和支付的长期应付款。

分别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和“长期应付款”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四、本表流动资金各项目反映流动资产增加(或减少)和流动负债增加(或减少)情况,应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各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的年末数减年初数后的差额直接填列。如果年末数小于年初数时,表示流动资产或流动负债的减少,以“-”号表示。

五、为如实反映企业流动资金的来源、运用以及增减情况,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表中增加或减少必要项目。

利润分配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利润分配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节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各项目,根据当年“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用“-”号表示。本项目数字应与“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目本年累计数一致。

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年度终了时,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本年应交所得税。

3、“税后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根据“利润总额”减“应交所得税”后的数字填列。

4、“应交财政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5、“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上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用“-”号表示。本项目数字应与上年本表“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本年实际栏数字一致。如为未弥补亏损,用“-”号表示。

6、“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反映企业由于某种原因对上年(或以前年度)利润进行调整而引起年初未分配利润的变化金额,即调增或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数额。调减数用“-”号表示。本项目数字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反映企业因调整上年利润而引起的所得税调整数额,即调增或调减的应交所得税数额。调整减少的应交所得税以“-”号表示。

8、“可供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可用于分配的利润。根据“税后利润”减“应交财政特种基金”加“年初未分配利润”、“上年利润调整”减“上年所得税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9、“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数额。

10、“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

11、“应付利润”项目,反映已决定并入帐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12、“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末未分配的利润。

三、本表“上年实际”栏各项目一般应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各项目填列。如果上年本表与本年本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需将上年度报表项目名称和数字按本年项目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如果本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和“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有数字列示时,“上年实际”栏所属各项目应作如下调整后填列:

1、“利润总额”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利润总额”项目数字加计本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上年利润调整”项目数字后的数额填列。

2、“应交所得税”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应交所得税”项目数字加计本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数字后的数额填列。

3、“税后利润”项目,根据上述调整后的上年利润总额减调整后的上年应交所得税数额后的余额填列。

4、“应交财政特种基金”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应交财政特种基金”项目数字填列。

5、“年初未分配利润”、“上年利润调整”和“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相关项目数字填列。

6、“可供分配利润”项目根据调整后的“上年实际”栏所属“税后利润”减“应交财政特种基金”加“年初未分配利润”加“上年利润调整”减“上年所得税调整”后的余额填列。

7、“盈余公积补亏”、“提取盈余公积”和“应付利润”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相关项目数字填列。

8、“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根据调整后的“上年实际”栏所属“可供分配利润”加“盈余公积补亏”减“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后的余额填列。

[篇四:关于施工企业执行有关问题探讨]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03)27号)规定,已执行的施工企业于2004年1月1日起同时执行,不再执行财政部1992年印发的。另外,财政部19968年6月制定了(财会字(1998)25号),于1999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执行,其他企业可暂不执行。所以执行的施工企业除需同时执行外,还可选择执行。现就施工企业首次执行有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新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与行业会计、财务制度的主要变化

、及(以下简称新制度及准则)与和的规定相比,主要表现在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计量和开单结算的会计处理以及预计合同亏损的处理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变化。

(一)对施工合同的类型比较。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对建造合同作具体分类,但从合同价款的确定上看有投标造价、施工图预算造价和成本加成造价几种方式。新制度及准则将建造合同划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大类。这两种建造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所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固定造价合同的风险由建造承包商负担,而成本加成合同的风险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二)合同收入的确认比较。新制度及准则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主要区别在于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不同。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工程价款应于实际实现时及时入账(具体分三种情况: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人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益的实现)。新制度及准则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合同的收入与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计量,则主要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三)建造合同亏损的处理。在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中未对建造合同亏损和预提合同损失准备作出规定。新制度及准则要求在合同预计发生亏损时,预提合同损失准备。合同预计亏损是指如果建造合同预计的总成本将超过总收入,出于会计上的稳健原则考虑,应将这部分亏损全部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中去。具体确认时,应先按完工百分比法计算当期的合同收入,与当期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相配比后,确认为当期的工程毛利(亏损),然后再用预计总亏损减去已累计确认的工程亏损,记入“管理费用-合同预计损失”账户,列入损益表。(注意:关于合同预计损失的转销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不一致,暂不作详细说明)

(四)开单结算的会计处理不同。新制度及准则针对开单结算的处理应考虑到提供的信息量因素及有用性等方面的原因,在会计处理上有了很大的改变。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将开单结算与收入确认同时进行核算,即开单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收入”科目,同时结转已结算工程成本,借记“工程结算成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这种处理表面上直观、容易理解,但实际上在提供信息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另一方面,对市场风险因素的考虑较少。而新制度及准则将工程价款结算和收入确认分开处理。即开出工程结算单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确认合同收入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工程施工-毛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收到工程款时,再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五)工程施工的核算内容不同。新制度及准则规定“工程施工”除核算在建施工合同的合同成本外,还核算合同毛利,“工程结算”作为“工程施工”的备抵科目,于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应将“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两科目的余额对冲结平。

(六)新制度及准则还规定了披露建造合同的有关事项,从而扩大了财务报表的信息量,增强了财务报表的适用性。

需要披露的有关事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或亏损);

(2)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3)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

(4)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5)合同总金额;

(6)当期已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7)应收帐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二、新旧制度衔接中涉及的未完施工项目的会计处理

施工企业在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要根据新制度的要求对相关科目余额进行追溯调整,以实现新旧账目的衔接。调账前,先根据新制度的要求,设立新账户,然后分建造合同项目进行衔接调账。其中,新“工程施工”账户应设置“合同成本”与“合同毛利”明细账,并将“工程施工”旧账科目的余额转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新账科目。

原规定的“工程结算收入”均需按施工企业与建筑工程发包单位进行结算的款项进行确认,但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施工企业会因建筑工程发包方接到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及其他原因而未能按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确认收入,而是按工程形象进度或项目部统计的产值等方法确认收入,并相应引起结转成本。因此,分别施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核算建造合同收入、成本不同情况说明新旧制度衔接的会计处理。

(一)施工企业已按照的规定核算工程结算收入、成本的情况

1、某项目预计合同总收入大于预计合同总成本时,做如下账项调整:

(1)恢复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确认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和工程结算金额,并调整期初损益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根据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工程结算成本确定)

-合同毛利(按新制度计算确认的全部已完成工程合同毛利)

贷:工程结算(按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确定)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工程结算成本](若应调整的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应在借方。)

(2)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应调整递延税款及期初损益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递延税款{[(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工程结算成本]×所得税率}(若上式计算的应调整递延税款为负数,做相反会计分录。)

2、某项目预计合同总收入小于预计合同总成本时,做如下账项调整:

(1)恢复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确认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和工程结算金额,并调整期初损益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根据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工程结算成本确定)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工程结算成本+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

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计算确认的全部已完成工程合同毛利)

工程结算(按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确定)(若应调整的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应在贷方。)

(2)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影响会计法计算时,若以前年度工程结算利润总额为正数,应调整递延税款及期初损益

借:递延税款(以前年度工程结算利润总额×所得税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若以前年度工程结算利润总额为负数即亏损,不做调整。)

(3)确定未完施工预计合同损失,计提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总收入)×(1-完工进度)]

贷: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3、根据期初损益的调整情况,补提盈余公积金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出勤考勤管理制度

一、打卡的管理规定

1.为了确保出勤的准确统计,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2.总经办级以下员工为考勤对象。员工每天打卡二次(上下班各一次)。

3.打卡必须由本人进行,绝不允许有代打卡现象,一经查出双方当事人一律罚款50元/人,并按情节严重予以行政处罚。

4.外出办事不能正常打卡的公司人员,外出前必须按照公司规定向部门经理申请并告知相关人员,回到公司后立即将补交《未刷卡申请》于部门负责人注明事由并签名确认(如无注明事由按忘打卡处理),否则视为旷工。

5.对于每月累计忘记打卡3次(含)以内的员工,罚款20元;每月累计忘记打卡3次以上5次(含)以下的员工扣出基本工资的一天工资;每月累计忘记打卡5次以上的按照旷工一天处理。

6.如有故意损坏考勤设施现象的,一经查出,原价赔偿。

二、基本工作时间:公司每月休息三天。

日工作时间如下:早7:50—8:00打卡

上午8:00—11:30

中午11:30—12:30(吃饭)

下午12:30—5;30

晚5:30—5:40打卡

为更好的适应公司的良性发展,增强公司的社会竞争力和提高员工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公司员工规章制度,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1,每位员工需按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表准时上班,不得迟到。(特殊情况必须说明),如不能遵守,迟到一次扣除20元(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2.有特殊情况请假,批准者按无薪休假

3.每一位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工作时间,不得提前下班,午间休息上班后,应及时进入工作状态,不得拖延时间,各员工在上班时间查岗未在相应的工作区域者,一经发现,扣除当日薪资,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4.禁止在上班时间看电影,打游戏,及下载与工作无关的文件,一经发现罚款50元。

5.如因工作不能按规定时间考勤的员工,应提前打电话告知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记录,并在月末交至行政部,否则按缺勤处理

6.工作时间内实行不定时查岗制度,对各人员状况进行监督与跟踪

三、请假

1.在正常工作时间须请假的员工,必须提前一天告知公司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

2.没有按规定请假或无故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3.请假将按实际请假的时间在薪资中相应予以扣除。

(1)出差

员工出差应事先填写员工请假单,如遇特定情况未按特定日期返还的,在返回后第一个工作日后补办手续,否则一律视为事假:公出期间按正常全勤发

全额工资。

(2)事假

1.员工因事而不能上班者应请事假。

2.事假应在前一个工作日内办理事假手续,若遇到临时突发事件不能请假的,需电话告知部门经理代为请假,再获批准后方可请假,并在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事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3.事假以小时和天为计算,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超过一小时不足四小时(含)按半天计算;超过四小时不足八小时按一天计算。

4.员工在事假期间患病的按事假处理。

5.事假期间停发工资。(出勤考勤管理制度)

(3)病假

1.员工因病不能上班者应请病假.

2.员工请病假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由部门经理批准;若遇到临时突发事件不能请假的,需电话告知部门经理代为请假,再获批准后方可请假,并在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病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3.病假以小时和天为计算,不足五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五小时(含)按一天计算。

4.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病需要外出就诊或休息的,需由部门经理签字的请假单方可离开。

5.员工连续或累计病休一个月后要求上班的,需经公司总经办批准后方可上岗工作。

6.员工请一天病假由部门经理批准;超过一天需经过部门经理、总经理批准;超过三天需有医院证明,并经部门经理、总经理批准。

7.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病假一个星期以内扣出请假天数工资的50%;病假超过一个星期停发工资。

8.员工因酗酒、打架斗殴造成伤病的,五日(含)内按事假处理,超过五日按旷工处理。

(4)工伤假

1.员工因公负伤的,经确认后可享受工伤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停工留薪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可超过24个月。

2.工伤医疗期间工资按照其基本工资发放。具体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5)婚嫁

员工结婚婚假为三天,婚假期间带薪休假。

(6)产假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凡符合计划生育的女员工给与产假90天,产假期间带薪休假。

(7)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死亡的给假三天,丧假期间带薪休假。

四、迟到

1.超出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即为迟到,迟到将采取扣款处理

2单次迟到30分钟以内,每次扣20元。

3.单次迟到超过30分钟,在1小时以内扣当日半天工资。。

5.单次迟到一小时以上扣出当天工资。

6.累计一个月迟到超过三次,以旷工一日处理。

五、早退

1.员工在下班时间前10分钟自行退勤的,视为早退以此,早退每次将予以罚款20元。

2.早退月累计超过三次的,以旷工一日处理。

3.月累计迟到三次、早退三次,扣出当月绩效工资。

六、缺勤与旷工

1.查岗时人员离开岗位时间30分钟以内的行为视为缺勤

2.缺勤将扣除当日薪资并予以记录在案,若月累计两次,将按旷工一日处理

3.上班时间未经就请假准假离岗超过30分钟的、无任何请假手续或假期已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岗等行为,视为旷工

4.旷工满半日扣除一日薪资,旷工满一日扣除三日平均薪资,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雇,公司不负责其资遣及一切善后事宜。

七、睡岗

员工在上班时间打瞌睡的,睡岗一次罚款2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八、检查监督与考察

每月不定期(2次/月)检查各部门考勤情况,凡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考勤员每月不定期检查员工上下班打卡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或者员工代打卡情况,应立即上报部门主管处理,部门主管对该部门每月的考勤情况进行统计,统计表由部门主管签字后交给行政部,再由行政部统计和核对全公司员工的出勤情况,把统计表交给财务部计发工资。

此制度从即日起试运行。

篇3:建设单位内控制度(一)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建设单位内控制度,欢迎阅读。

建设单位内控制度1

一、财务机构及财务人员职责

(一)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其他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开展工作。

在财务会计活动中做到:

1、严格遵守国家及上级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财会部门。

3、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

4、严格执行财务计划或预算。

5、确保本部门所经管的财产物资安全、完整。

6、接受财务部门在财会工作上的指导和监督。

(三)财会部门内部应当建立牵制、互控制度。

会计事项的处理不能由一人办理全过程,必须由二人及以上人员处理。

具体内容包括:

1、出纳工作由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出纳员以外的人员代收现金时,必须由财务主管人员指定。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有价证券帐目的登记,不得编制记帐凭证、不得兼管总帐、电算系统维护员、管理员、不得从事除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以外的明细帐登记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

3、出纳人员、制证人员、稽核人员、审批人员、记帐人员不能由一人兼任。

4、会计人员不得兼任财产物资的采购、保管等工作。

(四)财会部门内部应当建立稽核、互控制度、设置稽核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稽核人员。

稽核人员应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l、审核经济业务事项和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国家及上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财务收支是否在财务计划或预算之内。

2、审核会计凭证、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计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

3、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是否与财务会计帐簿记录相符。

4、稽核人员应由财会主管人员提名,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在财会岗位责任制中予以明确。

(五)财会主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2、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单位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3、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4、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

5、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财务主管人员的任免,必须报经上级人事、财会部门批准。

(六)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中专以上财会学历和必要的专业知识,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已聘任(用)技术职务的会计人员掌握计算机能力应达到铁路初级标准。

4、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七)任(聘)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领导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主管人员。

财会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财会部门中任职。

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财会部门中任职。

(八)财会主管人员、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

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办理调转手续之前,全部移交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

不得调动或离职。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代办移交。

二、会计处理程序

(一)采用记帐凭证核算形式,并按以下流程进行会计处理:

经办人员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后,应当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及时送交财会部门----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收款、付款、转帐凭证----稽核人员审核----财务主管审核----出纳人员根据收款、付款凭证办理收付业务,登记库存现金日记帐----帐务人员根据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分类帐、总帐,期末,将总帐与库存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和各明细分类帐的余额核对相符----根据帐簿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业务经办人员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国家统—会计制度和《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1、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并符合规定,与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

2、接收单位是否为正确。

3、收据、发票种类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有效期内,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4、裁剪发票的裁剪金额是否与小写金额相符。

限额发票的填写余额是否超过最高限额。

5、发票是否有税务局统一监制章、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是否有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章;从外单位取得收据、发票是否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收据、发票金额有否涂改、是否与发生的经济业务金额相符。

7、购买图书、药品及其他实物时,发票中无明细项目的,是否附有与发票总金额相符且加盖了对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明细表。

经办人应及时将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

(三)制证人员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以及财务收支计划或预算、合同等,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制证(报销)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财会主管人员报告;财会主管人员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重大的不真实、不合法的经济业务事项,财会主管人员还应当向上级财会主管部门报告。

制证(报销)人员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三、货币资金的管理

(一)货币资金必须集中由财会部门统—管理,所有货

币资金收文都必须纳入财会部门统—核算。

其他任何部门未经财会部门授权或委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业务和开具各种收款凭据和发票,不得设立“小金库”。

(二)银行帐户的开立,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以及上级财会主管部门关于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

未经上级财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设银行帐户,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出租借银行帐户。

(三)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货币收付业务的管理和核算。

(四)从银行提取现金。

必须如实写明用途、不得超限额提取备用金。

财务部门必须配备带有报警装置的防抢劫安全箱(包)、取送现金时必须使用。

到银行存取款时,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派员护送或专车接送规定。

即:一万元及以下的现金取送必须两人同行,一万元及以上的现金取送必须派专车接送,十万元及以上的现金取送必须专车接送并派保卫人员护送。

(五)交款人向财务交纳现金,必须填制现金缴款单,注明缴款事由。

会计人员必须根据现金缴款单开具收款收据。

出纳人员根据收款收据清点现金入库;收妥现金入库后,应在收款收据及所附的原始凭证的空白处加盖“收讫”戳记。

财会主管人员根据出纳入员签章并加盖“收讫”戳记的收款收据,在收款收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签章。

制证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款收据的记帐联和现金缴款单及其他有关资料及时编制现金收款凭证并签章。

(六)工资、奖金应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必须由金融机构出具加盖银行结算章的代发清单,作为支付工资奖金的付款凭证的附件。

(七)各部门应将领取的工资奖金及时发放到个人,于次月底前将签收单上交到财会部门,到时不交或迟交的要对经办人进行考核,上交财会部门的签收单不得使用复印件或复写件。

(八)银行对帐单必须由开户银行提供并加盖开户银行结算章,不得以复印件代替。

银行存款帐户余额必须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

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属于记帐错误的,应及时调整;属于未达帐项造成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九)财会主管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和银行对帐单进行抽查,每月不得少于二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结果记入《库存现金抽查簿》、《银行存款抽查簿》。

四、存货管理

(一)本制度所称存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销售而储存的各种有形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低值耗品、委托加工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和商品等。

(二)物资采购业务一律由部门归口办理。

生产材料、工具由材料室采购、收发、登记,办公用品、除生产工具以外的生产、生活低值易耗品由总务采购、收发、登记。

并实行分级、分权管理。

材料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核算、批准人员必须相互分开.不得由一人兼任。

材料物资采购必须贯彻“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员对采购材料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交货期及使用安全全过程负责。

材料物资采购过程中所产生的回扣必须及时上交单位财部门入帐。

(三)物资采购业务按以下流程办理:

编制采购计划——主任审核批准——签订采购合同或协议---供货---物资验收---货款结算。

(四)物资储备实行定量、定额管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库存结构,及时修改储备定量、定额、达到合理储备,有效利用资金。

(五)按计划采购:各部门应根据生产计划和消耗定额确定物资需用量,编制计划上报,采购计划经财会、技术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主主任批准。

(六)选定供应商。

应建立选定供应商的集体决策机制或招标制度,坚持比质比价采购原则。

对属于路局规定的招标采购范围和达到批量标准的物资,必须实行招标采购。

对不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物资采购,应组成有关生产、技术、物资、财会等部门人员参与的决策集体,对供应商的选择进行决策。

对专用物资,必须到铁道部规定的定点生产厂家采购,不得采购、使用非定点厂产品。

(七)签订采购合同或协议应由主任、财会及其他部门会同签订。

会签部门应检查合同是否严格按照《合同法》和路局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是否有授权批准人签字所购物资品种、数量、规格、金额是否与订购单相符;是否符合路局规定的采购权限;供货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八)供货:物资采购人员应督促供应商按照合同或协议要求及时供货。

(九)验收:采购物资到达后,采购部门应及时通知验收员或有关人员对所购物资进行验收。

一切物资未经验收合格不得入库,不得进帐,不得使用。

验收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对物资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和检测,并对检验结果承担责任。

验收完毕,验收入员应根据检验结果出具验收记录,验收人员、交料人在验收记录上签章。

管库员接收材料物资,应根据验收记录和实际收到数量填写收料单,收料人、交料人。

(十)货款结算。

购货发票或帐单到达后,采购部门应审核签字。

并交财会部门办理付款。

会计人员办理付款前、必须审核以下内容:

1、审核物资采购是否按照经批准的物资采购计划,合同或协议进行。

2、审核购物发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3、审核入库物资收料凭证,检查是否有采购员、交料人、验收人、收料人的签章,内容填制是否完整,并与采购计划、合同或协议及原始凭证相核对。

会计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物资采购业务、不得办理采购结算,并报告财会主管。

财会主管对严重违反规定采购物资的,应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十一)库存物资管理:

1、一切材料物资的收、发、保管和实物核算,必须由管库员及时统一办理。

管库人员应对材料的质量的数量的完整性负责。

2、管库员应经常检查和循环盘点库存材料,每月不得少于物资管理办法规定的自点率(不得低于15%)。

但对贵重物品和生活资料,应每月清点一次,以保证帐、物相符。

管库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性。

如遇工作变动。

必须对其保管的材料物资进行清点、不得离职。

3、库管员、财务部门应每季不少于一次联合对库存物资进行抽查核对,并做好抽查记录。

4、仓库管理除按一般物资核算,还要针对各使用部门或人员人登记工具领用本或低值易耗品领用本。

第13条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应做到:

在用低值易耗品必须建立台帐,制定目录、进行实物管理,其领用、退回、调拨、修理与报废等动态严格办理手续,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

纳入管理的低值易耗品上应统一编号,一物一号,以便确认。

1、在用低值易耗品应责成专人负责管理。

班组和个人使用的物品,应指定专人或使用人负保管责任。

未经同意,他人不得动用;其他部门或个人要借用时,应办理借用手续。

2、物品交接、必须由双方在交接凭证上签章。

3、物品保管人离职时、必须将所保管的物品进行清点,帐、卡、物核对相符,办理交接手续,否则,不得离职。

第14条低值易耗品的报废注销时应做到:

1、对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报废,应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编制物品注销记录,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注销,注销补充要重新办理备品用料手续,登记管理手册。

2、对于丢失、损坏和其他原因短少的物品,应分析原因和责任,按列销批准权限规定办理。

属于个人责任的,由过失人赔偿,赔偿金额按使用年限折算。

3、报废的物品应有标记。

及时处理,防止重复注销。

4、报废物品必须记入总务帐目及领用部门的。

第15条存货清查:由主任组织清查小组,每年对各种物资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清查方法:应先清点实物,同时填列物资盘点清单,并与帐面数核对,发现浮多、短少的应填制物资清点记录;自然减量的应填制自然减量计算表;毁损报废的应进行技术鉴定,填制材质鉴定书。

物资清查应根据实物的性质认真进行计数、检斤过称或丈量,逐项在规定表格上加以记录,不允许以借条报数。

在进行帐物核对时,首先应将尚未登帐的收、发凭证在明细帐上登记齐全,并结算出正确的库存量。

使实物存量和帐记存量处于同—时日。

五、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1、加强固定资产购建的计划管理,凡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论何种资金来源,都应纳入计划管理,没有路局或授权单位计划,不得进行购建。

对部、局下达的投资计划,应严格按指定的建设规模和批准的概算等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在项目间调整投资,不得冒名顶替、变更计划内容、严禁将投资挪作他用。

2、购建程序:

(1)建设项目的程序是: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审核批准立项---下达计划---设计并编制概预算---审批概预算---组织实施---验工计价---竣工决算---转产进固。

(2)购置项目的程序是:上报建议计划----审核批准下达计划----编制预算---审批预算----组织实施----验工计价----竣工决算----转产进固。

(3)每年根据生产、生活需要,编制固定资产购、建计划,报路局计划部门审批。

(4)根据上级批准下达的计划,编制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预算经批准后,与供货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实行招投标方式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投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购建固定资产可以不实行招投标方式的,各单位应当召开领导会议决定供货单位或施工单位、并与供货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6)对固定资产的建造项目、根据工程进度组织验收,编制验工计价表,财会部门根据验工计价表支付工程进度款。

预付工程和备料款应控制在合同价(或工程造价)的25%以内,工程开工后,工程进度预付款最多不能超过工程造价的95%,注意扣取质保金,除质保金,其余款项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全部一次结清。

(7)固定资产购置或工程完工,应按合同、预算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验收小组编制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8)固定资产购建完毕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组固手续。

单位自行发包或自行施工、自行购建的项目,完工后,由业务部门填写组固单,交财务室建卡;局施工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双方签认后,由财务处向建设单位下转投资。

尚未正式办理移交但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正式移交后,调整原暂估价值和已提折旧。

(9)财会部门根据计划、合同、发票、决算等凭据办理结算。

(二)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

1、指定专人保管固定资产,对造成非正常损失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外借、赠送、削价、报废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增减和使用等审批权限必须按《南昌铁路局<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南铁财字[2000]55号)执行,在具体办理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3、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必须由各单位的技术、设备等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动态变更文件或命令填制动态凭证,调整技术履历簿和档案,并及时通知财会部门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确保固定资产帐、卡、物相符。

4、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要结合业务部门的设备检查和秋季鉴定,对固定资产现状进行清点、核实,如有出入,应认真修改和调整固定资产卡片、设备技术档案(台帐、履历薄、图纸)。

5、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

单位长应组织财会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保管使用部门组成清查小组,按以下程序进行清查:

(1)清查小组清查盘点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并登记造册。

(2)财会部门核对固定资产帐册和卡片,做到报表与总帐分类帐—致,总分类帐余额与明细分类帐余额之和一致、明细分类帐余额与固定资产卡片金额之和一致。

(3)财会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保管部门、使用部门核对固定资产台帐(履历簿)和卡片、保证相互一致。

(4)财会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保管部门、使用部门将各自的帐、卡与固定资产盘点湾单进行核对,核对后编制清查报告。

(5)清查盘点中发现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财固—9)单项原值在5万元以下(不含机械动力设备)的资产,由单位自行办理列帐手续;单项原值在5万元及以上的资产,由产权督理单位提出申请,经路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路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

(6)每根据设备实际使用状况,上报设备大修、中修计划。

(三)固定资产报废:

1、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要结合业务部门的设备检查和秋季鉴定,对固定资产现状进行清点、核实。

单位内控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08]5号),现制定“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承德市所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财务机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算。

2、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经费以及其他有关专项业务经费,制定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编报部门预算,审查核定年度预算,做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工作。

3、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记账、算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4、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节约开支,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提供准确数据。

5、负责债权、债务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7、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购、分发、缴销等工作。

8、负责本单位所属各科室(单位)经费申请报告和政府采购手续的审查、监督和呈报工作。

9、组织本单位及系统财务人员,学习国家财政法规制度和现代化财务管理。

10、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部门(单位)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现金、银行存款和印章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1、管理原则:严格审核、手续齐备,当面点清、坚持复核,加盖戳记、编证入账,账账核对、日清日结,查核限额、及时存取,严禁“白条”、不得坐支,禁止违规大额提现,严防挪用、确保安全。

2、开支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项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3、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4、积极推广使用财政公务卡。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各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公务卡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

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

2、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

3、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三、印章的管理制度

1、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条预借款管理制度

1、本单位所属科室(单位)借用现金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签,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办理借款手续时,要出具有关批示或会议通知等相关资料。

借用现金的经办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

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款。

2、办理现金借款时,借款人应依据公务需要和外出期限提出借款数额,借款数额限定在外出、参会所必需的基本费用之内。

除会务资料费外,省内出差,一般情况下每次每人借款不超过元;省外出差,每人每次不超过元。

集体出差的,一般每次借款不超过元。

3、借用现金应在1个月内报销结账。

如不能按规定时间报销,应向财务机构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结清借款的人员,由财务机构通知其所在科室(单位),限期办理报销手续;限期仍未及时报销结账的,从借款人工资中抵扣,直至结清欠款。

4、需要以银行结算方式预付款的,应填写《预付款申请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签、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报销票据的管理制度

1、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2、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

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

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款事由。

3、凡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的,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报销金额以核定数为准。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和内容)或原票据记账联的复印件(须加财务专用章证明),由经办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4、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按规定程序审批。

5、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

第七条会议培训费的管理制度

1、本单位所属科室(单位)组织召开会议必须遵守有关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和会议审批等规定。

2、会议培训费开支范围:会议培训费开支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夜餐费、医药费、会标桌签通行证制作费、旗帜鲜花租用费等。

3、会议培训费开支标准。

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各项费用按不高于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协议价执行。

4、会议参加人员和开支标准要从严掌握,会前必须填报《承德市会议培训审批单》,细化开支预算,并按程序核批。

各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会议培训预算和举办地点安排,对超过预算标准的费用或在定点饭店以外场所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的,财务一律不予支付。

5、会议培训费采取一会一结的办法,有关科室(单位)应于会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

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培训审批单、正式发票或收据(票据上需开列房租费、场所费、伙食费、其他费用等分项数额)、会议费结算清单、会议培训人员签到表,并附会议通知原件和会议安排等资料。

第八条差旅费管理制度

1、职工因公出差前要填写出差任务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后,作为借款和报销的依据,并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上。

报销差旅费时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2、差旅费报销要严格按照《承德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3、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4、出差人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按在途实际天数核领。

在出差地工作期间,无接待单位的,凭出差地就餐发票在规定标准内核领伙食补助。

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凭接待单位开具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标准内核领伙食补助;没有接待单位有效凭证的,不发伙食补助。

5、工作人员报销会议培训期间差旅费,要附举办单位的正式会议培训通知或主管领导同意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的批示;领取学习、进修、挂职锻炼、帮助工作等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要提供领导批示件,并经人事教育机构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6、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进行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7、因公出国(境)经费须列入年初部门预算,出访任务要与经费性质一致。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发生的计划外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落实经费来源,且各项开支必须符合有关外事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8、需要预拨出国(境)费用时应提供以下文件:组团单位出国任务通知书、国外邀请函、活动日程安排、费用预算明细、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交款通知和局领导批示件。

以上手续齐全后,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预付款。

不需预付款的,在报销时提供上述文件。

回国后应凭正式票据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九条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1、财务收支原则上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具体额度各单位可以自定,但对于重大支出事项,必须履行集体审批制度。

2、事业性收费的范围和标准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许可证执行。

3、在单位经费预算内的单项经费支出数额在元以内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的报分管财务的单位负责人审批。

专项经费按相关项目的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审批。

4、报销程序为:经办人填制报销单并签字—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财务机构负责人审批—分管财务领导审批—财务报销。

第十条财务分析制度

1、财务部门每季度对预算编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情况、负债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

2、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专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等。

3、财务分析的方法以对比分析法为主。

4、财务分析要形成书面报告。

财务分析的编写要抓住主要矛盾,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数字运用恰当、准确,观点与材料相统一;文字精练、准确。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分工: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国家统一所有,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财务机构负责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通过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帐卡相符、帐证相符、账账相符。

单位内各科室(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科室(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填制“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表”,经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机构。

2、固定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是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各科室(单位)所需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按照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进行配置。

购置固定资产首先填制“因定资产购置申请表”交财务机构,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500元以上的由主管局长或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审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实行政府采购。

3、固定资产的调拨:是指单位内部有偿或无偿调拨固定资产(包括机关与各事业单位之间调拨),要由调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章,经领导审批后,交财务机构一份,双方单位各存一份,据此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

4、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处置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承市政【2005】140号)规定的权限及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对擅自处置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存量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的行为。

资产出租、出借,严格按照《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对擅自出租、出借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按规定编报收支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汇总、统筹平衡并按程序报批后编入部门预算。

有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固定资产的清查: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财务机构统一组织。

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清查。

对清查中清理出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根据《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理。

8、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配备(调拨)的、用专项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根据调拨单、原始发票等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进行管理。

第三章收费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预算单位(指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经营服务收入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与非税收入有关而暂时收取的款项(含暂扣款、保证金、押金等)也要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部门凡有收费业务的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收费。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票据由财务机构负责到相应的财政部门领取,实行限量发放,验旧领新制度。

有收费业务的科室(单位)要由专人负责购领、保管票据,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财务机构核验,按期限上缴收入。

用票单位应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簿,如实反映收费、罚没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

收费、罚没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

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

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

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已开具的收费、罚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

个别用量大的票据存根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核准后销毁。

第十五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财务机构负责使用,各科室(单位)因业务需要,经领导批准方可领取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在使用中,要严格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使用票据,严禁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代替收费票据使用。

领用新票据前,各科室(单位)先将旧票据上缴财务机构,待财务机构到财政部门核销旧票据后,再领取新票据。

第十六条撤销、改组、合并的单位和收、罚项目已被明令取消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票据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单位购领尚未使用的已取消收、罚项目的票据,由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批准后销毁。

任何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票据和“票据购领证”。

第四章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制度

1、负责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综合管理本级及本部门的计财工作,监督本系统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国家财经政策和内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严守财经纪律。

2、组织编制并督促执行本级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保证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3、切实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非税收入管理,认真实施财务监督。

对违背预算程序、分配程序、拨付程序、借贷程序及其他违背财经纪律的事项,严格把关,拒绝受理。

4、定期分析本级和本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情况,认真考核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组织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5、制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

6、审查本单位对外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和统计资料。

7、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中心任务,督促完成上级部门或同级财政、审计、统计、物价、税务等部门交办的财务、统计等工作,配合完成内部各业务处室涉及计财方面的有关事项。

8、负责本系统财会人员的业务考核和业务培训,参与研究本系统会计人员的作用和调配。

9、负责处理本单位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经济业务关系。

10、与本单位负责人没有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八条总账会计岗位职责制度

1、根据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或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月分经费收支计划,及时、准确地组织和供应资金。

2、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科学设置各种会计账册。

区分资金渠道,认真做好各类资金以及各类资产的记账、算账、对账、报账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按照会计电算化的要求,坚持做到及时记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

3、严格加强会计核算,定期检查、分析并汇报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计划和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保证各单位按预算、有计划地使用资金。

定期考核各类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领导提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意见和建议。

4、严格划清资金渠道和各项支出性质,认真进行会计监督。

通过对各户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逐笔审核,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行为和各种不规范行为。

定期清查各类财产物资,建立健全资产档案,按规定及时审查和处理(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财产物资的添置、计价、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事宜。

及时清理和结算本局各类债权债务,及时催收各种上交款项。

5、负责按期编制、汇总和报送本级、本单位各种会计报表。

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详实的会计资料和分析报告。

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及其他各种财务、会计资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各种会计资料。

7、做好本系统会计人员的业务考核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出纳岗位职责制度

1、严格区分资金渠道,熟练掌握各类费用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坚决执行规定的预算报批程序和经费报销程序。

2、熟练使用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准确及时支付各项费用。

3、熟练使用市财政非税系统,准确开具非税票据,并记录、核对已上缴财政和各项收入,及时拨回暂存款等资金。

4、认真审查各种原始单据,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单据坚决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全、内容不完整或报批程序不规范的凭证必须在更正、补充后才予受理。

5、根据合规的原始单据,及时准确地编制记账凭证,坚持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6、严格坚持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库存现金余额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定期核对现金余额。

7、按规定程序处理并及时结算各种暂付款项,逾期不结算追究其责任。

8、认真保管好各种印章、空白收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

领用空白收据和银行支票必须履行批准程序,办理领取和注销手续。

9、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不能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

10、承办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稽核员岗位职责制度

1、协助审查本级及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计划。

2、负责逐笔复核本单位各户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并对复核签署的一切凭证负责。

3、定期抽查各户账簿记录。

4、复核各种会计报表,并对复核的报表负责。

5、承办财务检查和财务监督的相关工作。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专项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章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第二十一条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总账会计科目和明细账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取得或填制、审核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第二十三条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启用、登记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辅助账,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对账、结账、错账更正。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六章、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档案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票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部门,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八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监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会计年度终了后,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条及时编制清册,填写交接清单,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第三十一条设置归档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借阅登记簿。

第三十二条会计档案的借阅:

1、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

2、外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3、单位内?咳嗽苯柙幕峒频蛋甘保?峒浦鞴苋嗽被虻ノ涣斓既伺?己螅?娇砂炖斫柙氖中?;

4、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簿,将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

5、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划、标记、拆散原卷,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印原件(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印原件);

6、借出的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第三十四条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凭证、报表、帐簿、会计电算化数据备份的销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电算化会计岗位和工作职责

1、软件操作: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和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

2、审核记账: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

3、计算机维护: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管理机内会计数据;

4、数据分析:负责对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

第三十六条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1、对操作人员的密码严格管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授权操作会计软件;

2、操作人员离开计算机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3、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时间、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会计电算化软、硬件和数据管理制度

1、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保存双备份;

2、对正在使用会计软件的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

3、健全必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

第三十八条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电算化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

2、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专人管理;

3、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对会计档案双备份的应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4、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的,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复制,防止由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5、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对任何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数据文件、账册、软盘等行为,都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6、各种会计资料,包括打印出来的会计资料以及存储会计资料的软盘、硬盘、计算机设备、光盘等,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和带出单位;

7、借阅会计资料,应当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经手人必须签字记录;存放在磁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借阅归还时,还应该认真检查,防止感染病毒。

第七章往来款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是行政事业单位在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和本单位个人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的款项。

单位往来款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暂付款、暂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借入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第四十条健全应收账款台账制度、催收责任制度、年度清查制度、坏账核销制度等,进一步规范往来账款核算行为。

建立债权债务责任追究等制度,督促财务及相关人员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第四十一条对各单位往来款项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查清各种往来款的性质、类型及形成的原因,并针对不同情况,分清责任,强化措施,依法清收,依法处理相关账务。

第八章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收入的管理

1、各项收入中国家规定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要专款专用。

收入与支出有对应的,要划清界限,避免相互挤占、挪用。

2、其他收入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先收后支、量人支出、自求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依据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其他收入年度预算,纳入本单位的收入预算,实行统一的预算管理。

其他收入要及时入账,统一纳入财务机构的财务管理,任何科室(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私设“小金库”,不得设置帐外帐,公款私存。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收入的管理

1、财政补助收入的管理。

财务机构汇总各科室(单位)上报的季度月份用款计划,分“款”、“项”来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务机构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拨款,并结合事业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余存情况来拨款。

2、拨入专款的管理。

要按照专款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

财务机构在收到专款时分别设置账户,并单独组织会计核算。

要按照拨款单位的要求,及时报送拨入款的使用情况和事业成果情况的报告,项目完成后专项办理报账手续,余款按照拨款单位的要求处理。

3、事业收入的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己确定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缴纳税款;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取得的收入及时入账。

4、各项收入都要统一纳入财务机构管理。

各相关的科室(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帐外帐,私设“小金库”。

第九章行政事业单位支出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单位支出的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开展的必须开支。

2、加强经费项目使用情况分析,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3、严格专项支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单独设帐、专门核算,及时监督资金支出、结算等情况。

4、建立健全经费支出监督控制制度,依据经批准的预算和相关规定审核办理各项支出。

5、有计划并结合实际业务进展安排资金使用,既要节约开支,又要讲求支出实效。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支出的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事业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2、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在各项事业支出之间保持合理的支出结构,要控制人员经费支出,增加公用经费支出,促进事业活动的不断发展。

4、划清事业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

一是达到基本建设额度的支出,报请相关部门从基建投资中安排,不得挤占事业经费;二是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得由单位负担;三是不得将应列入经营支出的项目列入事业支出,也不得将应列入事业支出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四是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不得计入本单位的事业支出。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承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单位内控制度3

办公室主任的职责大致包括承办职责、参谋职责、管理职责、协调职责、领导指挥职责五个方面。

(一)承办职责

承办职责指办公室主任对领导决策的贯彻、实施,承办各职能部门乃至下级机关、基层群众转办事项等方面所应有的职能和应尽的责任。

从其承办的工作内容来看,大体有三个方面:

1.承办领导层的集体决策和领导个人交办的事项

领导决策有时是"统一研究,分头落实",有时是领导个人决断。

作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综合办事机构的办公室主任,对领导层的集体决策和领导个人交办事项负有直接的承办责任。

即使是领导同志交由其他部门或其他人办理的事项,办公室主任亦有协助办理的责任;有时,一些牵涉面较广、归属不太明确且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不便也不宜承办的事项,则须由办公室主任具体承担、落实。

2.承办上级部门主办的事项

办公室既是本级党政机关的综合办事机构,是独立存在的个体;又是从中央到地方整个办公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是依存于大整体的部分。

各级办公室之间通过加强联系,既"各自为阵",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办公机构的系统作用和整体效能,以便更好地为各级领导服务,这是不少地方总结、创造出来的成功经验。

上级领导机关的办公室向下级机关办公室交办一些事情,办公室主任应主动牵头承办,或督促所属工作人员从速办理。

上一级办公机关及其负责人向下级办公机关及其负责人交办事项的范围较广,除了调研任务之外,还有诸如信息反馈、来信来访以及系统内部自身业务建设等具体事宜,都需要下一级承办者认真办理。

3.承办同级各职能部门和下级单位转办的有关事项

为了保持领导机关工作的正常秩序,各职能部门和下级单位向领导机关、领导同志汇报请示工作,往往不直接去找领导同志本人,而是先找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作为所在单位与外界联系的窗口和纽带,经常需要安排、处理各职能部门和下级机关转办的事项。

例如,某部门要兴办一项事业,须专题行文报请领导机关批准;行文经领导机关的办公室登记后,工作人员要交由主任批办,办公室主任要负责与领导联系,商讨是否召开会议研究,要开何种会议,让哪些人参加等等。

待领导指示后,办公室主任即可将领导指示意见转告各职能部门和下级有关单位和部门具体贯彻执行。

要正确发挥办公室主任的"参谋"职责,应当注意如下两点:

1.在一定情况下与领导唱"对台戏"

办公室主任是一个双重性的角色,他既是秘书班子的"大班长",又是协助领导决策的"参谋长"。

作为"大班长"和"参谋长",他是以贯彻和领会领导意图为使命,并以领会和贯彻的准确性和彻底性作为评价其工作优劣的基本指标;作为"参谋长",则要依靠独立的科学研究成果为领导服务,以提出多少真知灼见作为评价其工作优劣的根本标志。

办公室主任既要认真领会领导意图,又要勇于直言,使领导兼听而明。

2.领导决策前多参谋,领导决策后多反馈

在领导决策前,办公室主任要通过调查研究,协助领导广泛收集同决策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然后进行纵向、横向的可行性研究,经过加工和筛选,为领导提供选择的方案;在领导决策过程中,办公室主任要通过调查研究,收集和整理方方面面的意见反馈,为领导进行冷静周密的思考提供准确的依据,坚定领导决策的信心和决心;在领导决策后,办公室主任要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决策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助领导搞好跟踪反馈,保证决策顺利地贯彻落实,或根据变化了的客观形势及时进行调整。

在领导决策的全过程中,办公室主任的"参谋"职责是十分重要的。

从对领导决策发挥作用的方向上看,办公室主任的参谋职能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顺向"参谋,即紧随领导决策的方向所进行的"辅助性参谋";二是"逆向参谋",即当领导的决策意图不符合实际情况时,办公室主任所进行的"劝阻性参谋";三是"侧向"参谋,即当领导集中主要精力考虑某一方面工作时,办公室主任为避免领导顾此失彼而进行的"提示性参谋"。

(三)管理职责

指办公室主任在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方面所应有的职能和应尽的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公室工作的实践,办公室主任的管理职责主要有两个方面:

1.文书管理

文书工作是机关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实现机关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

党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即指围绕公文的拟制、处理与保管工作而需要进行的由撰稿、审稿、签发、印刷、收发、登记、批办、立卷、归档等环节所构成的整个运转流程。

办公室作为单位的综合办事机构的枢纽机构,承担文书工作是其主要任务之一。

一般来说,办公室内部均设有秘书科(股)、资料室、机要室、文印室、收发室等,分别负责办理公文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事宜。

办公室主任对文书工作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参照各级党政机关制定的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有关制度;指导、督促各文书处理部门的工作,确保公文拟制的适用、准确、周密,确保文书处理的及时、准确、迅速,避免拖拉、积压而贻误工作。

2.信息管理

办公室主任辅佐领导决策,发挥参谋职能,主要是通过向领导提供适用信息和依据信息出谋献策而实现的。

严格地说,信息工作也属文书工作范畴,但鉴于它是各级办公室的一项"新兴事业",而且十分重要,需要办公室主任予以特别重视。

所以有必要将其单列为办公室主任管理职能中的一项。

在这种情况下,办公室主任应从如下方面对信息工作进行管理。

(1)加强对信息网络的管理。

目前,各单位已基本形成以该单位办公室的信息机构为中心包括下级各办公室信息机构在内的信息网络(当然,该级信息机构又同时以上级的信息机构为中心)。

办公室主任首先应当加强对网络中心即该办公室内的信息处(科、组)的管理,使其在信息网络内发挥带头、促进作用。

其次,还要注意对整个网络的管理。

如健全制度,对下级或同级其他信息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共同行动等等。

(2)加强对信息传递方向的管理。

信息传递的方向如何,即与领导决策的需求是顺应,还是相逆,这是办公室主任应当控制、管理的。

一般说来,领导决策所需的信息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追踪型信息",即指领导决策形成并付诸实施以后,通过"跟踪追击"迅速反映实施范围以内的有关动态;二是"超前型信息",即指领导决策之前,向领导提供的能够反映该决策的基础、趋向及效应的"资料信息",或某个较重要的问题发生之前反映其迹象、趋势的"信号性信息"。

(四)协调职责

指办公室主任在联系内外关系、沟通上下左右等方面所应有的职能和应尽的责任。

办公室是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信息沟通的中枢部门。

领导机关的决策、指令、指示要通过办公室向各专业主管部门、职能部门、下属单位以及全社会传递。

单位所属各部门和其他方面反馈回来的信息经过综合汇集到办公室,办公室对反馈回来的信息经过综合、分析、筛选,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作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的办公室主任,在承上启下、协调各方面的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办公室主任要全面履行其协调职责,要着力做好纵向协调、横向协调、内部协调等多方面的工作。

纵向协调,即致力于上下级之间关系沟通,上令下行,下情上达,上下紧密配合,步调一致的协调工作。

办公室主任在这方面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当上级的决定、决议、指示、命令形成后要尽快向下传达,使之得以认真贯彻执行,以保证政令畅通,上令下行;当下级对上级的某一决定、指示不理解或不完全理解时,要以认真负责的精神去做解释说服工作;当下级对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有不同意见时,要及时、准确地予以反映,使下情得以上达,以利于上下沟通,步调一致;当下级某一单位某项工作领先时,应积极组织力量去调研,认真总结经验,及时予以推广以点带面。

当下级某一单位某项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时,要积极主动地协助领导进行重点帮助,"以面促点","以面带点",使之尽快迎头赶上;横向协调,即致力于"左邻右舍"、同级各业务部门之间关系的协调。

业务部门的一些部门性文件、规定,一般均须先报送办公室主任修改、审阅,进行协调,以免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尽吻合,使下级难以适从;业务部门的一些重要工作安排,如召开请领导参加的会议、开展由领导同志"挂帅"的突击性、临时性工作任务等,一般也须经办公室主任统一协调,以避免部门之间"撞车"和领导"超负荷"现象的发生;当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因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角度不同引起矛盾时,办公室主任更应充分发挥其协调职责,对过去已有明文规定的事项,要维护政策的严肃性,督促有关方面或协助领导督促有关方面加以认真贯彻落实;对过去尚无明文规定的,要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处理好各有关政策精神的衔接,并向领导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协助领导作出裁决,把各方的意见统一到总政策上来;内部协调,即以办公室内部的人员、工作为对象,使其和谐、协调地开展工作。

办公室主任要着力于室领导成员和室内各单位(处、室、科、组)之间关系的协调。

在室领导班子内,要注意发挥副职的作用,要按照合理分工、分层次管理的原则,根据其特长,让副职负责某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以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效能。

(五)领导指挥职责

统一指挥是发挥组织作用,贯彻执行决策的最重要条件。

要真正发挥领导者的指挥作用,必须有日常的统一指挥。

所谓日常指挥,具体地讲,就是领导者按照既定的决策和计划,对所属组织的人员合理地分配任务或布置工作,及时指导和处理发生的问题。

领导者的日常指挥,大体可以分为两种,即执行性指挥和应变性指挥。

执行性指挥他可以叫做调度性指挥。

这种指挥是在目标既定、方案现成的情况下,主。

要解决贯彻落实的问题。

领导者在执行这种指挥时,应当思考的重点是怎么干、什么时间干,成功的关键在于坚强的毅力和组织技巧。

工作中必须注意把握住两点:一是人、财、物各种力量的调配、组合要科学、合理,力求达到投人少、收效大;二是行动时机的抉择,要顺乎时势,挑选最佳时刻,避开各种阻力和不利因素,利用一切助力和有利条件。

比如一个军事指挥员指挥一场运动战,就有一个捕捉作战时机的问题。

不能抓住敌人的薄弱环节时,不战;不是占据有利的地形条件时,也不战;倘若自己的优势兵力尚未集结起来时,还是不战。

总之,一个高明的指挥员决不打无准备无把握之仗,战则必胜,攻则必克。

应变性指挥,这是指在领导活动过程中遇到了新情况,或者出现了不测事件,针对客观环境的变化灵活机动地实施指挥。

领导者在进行应变性指挥时,首先要考虑的是继续干还是不干,是按原计划干下去还是改变计划。

取胜的决窍在于审时度势和机动灵活。

《孙子·兵势篇》中说:"善战者,求之于势。

"又说:"善战人之势,如转回石于千切之山者"。

这就是说,善于指挥作战的将军,总是凭借天时、地利等客观情势去求得胜利。

他们依托客观形势而采取自己的行动,犹如在高山上滚动一块圆形的石头一样,"石圆则易移,山高则势大"。

领导者在工作过程中遇到情况变化,就得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进行灵活指挥,切不可固守原定计划,一成不变,坚持蛮干。

内控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为促进公司制度建设的系统化、一体化、流程化、表单化、信息化,促进公司管理实现制度化、流程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之内控制度建设管理是指对各类制度的起草、审批、执行、检查、修订、废止等各环节进行统一规范。

第二章内控制度分类及部室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之内控制度分为组织管理制度、专业管理制度、技术规范三类。

具体分类(略)

第四条根据内控制度内容分类:

1、制度基本内容:目的、适用范围、制度正文约束条例、考核条例。

2、制度操作流程:制度操作的流程图,通常可用VISIO编。

3、制度操作表单。

第五条根据管理活动的特点、性质及其范围大小等,管理制度的文体基本上可分为:章程、条例、职责、守则、办法、制度、规定、细则。

第六条公司制度按其效力范围分为三级:

一级:在集团范围内生效的制度文件;

二级:限于总公司本部、分公司、事业部和子公司内部生效的制度文件;

三级:总公司本部各部门内部、分公司各部门内部、事业部各部门内部、子公司各部门内部及项目部内部生效的制度文件。

第七条内控制度建设的归口部门为审计部(内控部),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度体系建设及管理工作;根据风险评估及外部监管要求向各管理部门提出制度编写要求;负责制度的初审与会审管理工作;负责制度起草部门编写制度的指导工作、流程编制的辅导与完善工作、培训情况检查、落实情况检查、执行效果评价;负责统筹制定制度优化方案,并负责逐项督导落实;定期在审计工作和专项内控建设工作中对各项内控制度进行评价、梳理和建议;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内控制度建设工作。

第八条公司的制度责任部门即公司制度的编制及督导执行部门为公司各业务单位和职能部门。

各业务单位和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制度的制定及督导执行(包括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编写培训教案及培训计划并进行授课、编制制度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与意见反馈、申请修订等),以及制度整改建议落实等。

第九条制度的责任部门必须对每一项制度确定制度责任人,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对负责的制度进行培训、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建立制度档案(包括制度建设各个环节的内容)等。

第十条综合部负责制度文件编号、发文、整理建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培训部负责按照培训工作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培训,达到培训效果。

第十二条证券部负责再次审核及发布需要对外公告的内控制度。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指流程就是指做事情的顺序,业务流程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利用多部门或单位之间的合作共同完成的工作过程。

第三章内控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第十四条内控制度编制的流程:各业务单位和职能部门对制度编制需求进行识别与确认→各业务单位和职能部门起草初稿→各业务单位和职能部门组织与制度相关部门进行研讨并征求意见(包括公司对口管理部门的意见)→内控制度建设管理人员(审计部或内控部)初审→各业务单位和职能部门根据制度的重要程度组织会审或会签→经总经理室或董事会领导审批后以红头文件下发或经局域网发布(审批时须附制度需求识别与征求意见单、制度审核单、制度定稿及文件审批单)。

第十五条内控制度的修订流程:各业务单位和职能部门提出制度修订的书面申请或建议→审计部(内控部)审核→提交公司例会审定→执行制度编制流程。

第十六条各业务单位和职能部门每年定期于12月末依据流程对由本部门负责的制度进行检查更新并及时对外公布以贯彻执行。

对于文件名以暂行规定、试行办法等结尾的制度,必须事先确定后试运行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室或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内控制度的废止流程

1、对原制度进行修订后,原制度废止。

2、对不能适应现实状况要求的制度进行废止,按如下流程进行:制度编制部门(制度责任部门)提出制度废止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制度需求识别与征求意见单→审计部(内控部)审核→提交总经理室或董事会审定→决定是否废止。

第四章内控制度的督导执行

第十八条制度的贯彻:公司制度下发一周之内,各部门各机构要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对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发一周内,各相关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贯彻。

第十九条制度的培训:制度下发前,制度责任人要编写制度培训教案和培训计划,填写制度培训计划单,并提交到总公司审计部(内控部),在制度下发的15天内,审计部(内控部)牵头会同制度责任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制度的执行:各级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各单位检查管理制度在本单位执行情况时,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检查执行情况的原始纸质记录,且记录一定要真实、全面,要留下管理的“痕迹”,以作为检查、督导和明确责任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制度执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1、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果认为制度脱离实际难以落实时,要及时与制度起草部门或审计部(内控部)书面沟通,如无异议就要对制度在本单位的落实负责。

2、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重大情况确实不能按制度执行的,制度的执行部门或相关部门必须履行请示报批程序,经制度责任人及以上层级领导同意后方可灵活处理,并要对此过程留存纸质档案备查。

第二十二条制度落实的督导检查

1、前两个月,制度责任人对各单位执行情况每月都要进行检查;制度下发两个月后,制度责任人要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检查需形成相关报告

2、审计部(内控部)在开展一年一度的各机构内控审计或内控建设专项工作的过程中,将视需要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上市监管标准和制度的差异、制度与实际执行的差异)

第五章内控制度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定期评审:每年12月初,审计部(内控部)组织公司各部门各机构对公司的内控制度进行一次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记录以供决策参考。

第二十四条不定期评审:发生下列情况时,审计部(内控部)应适时组织公司制度体系或有关制度的评审活动。

1、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重要法律法规实施、竞争对手的竞争态势发生变化等影响公司经营环境改变时。

2、公司资源配置、经营方向和领域、组织机构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3、公司对本公司的经营、管理策略进行重大调整时。

4、其他改变公司外部或内部经营条件的事项发生时。

第二十五条制度评审结果的运用

1、识别并确定公司制度建设的需求。

确定公司有关内控制度的培训、编制、修改、执行中止、废止等事项;确定公司制度管理改进创新的空间和实施措施。

2、编制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评估报告。

审计部(内控部)在每年的12月底,应根据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的评审结果,结合制度日常检查和有关数据与信息的情况,编制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综合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3、将制度评审的结果作为公司各部门进行绩效考核的其中一项依据。

第六章内控制度的存档管理(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所有内控制度的解释权均归制度制定部门,本办法由审计部(内控部)负责起草和修订、培训和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执行。

篇4:X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欢迎阅读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金融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金融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金融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十二)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三)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八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章资产

第九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金融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进行分类,主要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还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存放款项、拆放同业、贴现、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款、应收信托手续费、存出保证金、自营证券、清算备付金、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买入返售证券、短期投资、短期贷款等。

(一)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提取及缴存现金的款项,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等,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存放款项,应按实际存放的金额入账。

(二)拆放同业,是指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出的资金头寸。资金拆放应按实际拆出的金额入账。

(三)贴现,是指金融企业向持有未到期商业汇票的客户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贴现的款项。金融企业办理贴现,应按票面金额入账。

(四)应收利息,是指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及购买债券等,按照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以及其他应收取的利息。应收利息应按当期发放贷款本金、购买债券面值等和适用利率计算并确认的金融入账。

(五)应收股利,是指金融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应收股利应按当期应收金额入账。

(六)应收保费,是指金融企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应收保费应按当期应收金额入账。

(七)应收分保款,是指金融企业之间开展分保业务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应收分保款应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

(八)应收信托手续费,是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收的各项手续费。应收信托手续费应按当期应收的手续费金额入账。

(九)存出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交存的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存出分保准备金、存出理赔保证金、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存出其他保证金等。存出保证金应按实际存出的金额入账。

(十)自营证券,是指金融企业为了获取证券买卖差价收入而买入的、能随时变现的且持有期间不准备超过1年或虽不能随时变现但其发行期或购入至到期日的剩余期限不满1年(含1年)的股票、债券、基金和权证等经营性证券。自营证券应当按照清算日买入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

(十一)清算备付金,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清算备付金应按实际交存的金额入账。

(十二)代发行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发行的股票、债券等。代发行证券应当按照承销合同规定的价格入账。

(十三)代兑付债券,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债券而实际支付或垫付的款项。代兑付债券应按实际兑付的金额入账。

(十四)买入返售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而融出的资金。买入返售证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入账。

(十五)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债券等。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等,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的债券等,如为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短期投资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利息”的除外。

3.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

4.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节贷款

第十二条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贷款,包括质押的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进出口押汇等。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用自有资金发放的1年期(含1年)以内的贷款也包括在内。

短期贷款本金按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抵押贷款应按实际贷给借款人的金额入账。

(二)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各种贷款。

(三)长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各种贷款。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的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息分别核算。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应当按照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应当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取的利息,并分别贷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核算。

(二)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

(三)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分别核算。自营贷款是指金融企业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金融企业承担,并由金融企业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金融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时,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金融企业因发放委托贷款而收取的手续费,按收入确认条件予以确认。

(四)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

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当在期末按本制度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应当分别列示。

第三节长期投资

第十五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以非现金资产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4.以债转股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债转股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

金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金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金融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金融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例如,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1.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2.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金融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金融企业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金融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3.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当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经追溯调整后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本制度的规定摊销,计入损益。

金融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当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五)金融企业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划转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投资新的投资成本。拟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待处置时按处置长期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六)处置股权投资时,应将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金融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金融企业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等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第四节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金融企业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预计残值减去预计清理费用,下同)、折旧方法等,应当编制成册,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金融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金融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金融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包括技术改造、更新改造等,下同),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九)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金融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库存材料。如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库存材料。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的自营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金融企业,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确定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各类设备;

(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金融企业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金融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二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除上述以外的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应当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三条金融企业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三十四条金融企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金融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三十五条金融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六条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第五节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金融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第三十八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第三十九条金融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四十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一条金融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金融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该在建工程。

第四十二条金融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企业出租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确认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十四条金融企业的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存出资本保证金、抵债资产、应收席位费等。

(一)长期待摊费用,是指金融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发行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若金额较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金额较大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金融企业开始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

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二)存出资本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从事保险业务按规定比例缴存的、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的保证金。存出资本保证金应于金融企业成立后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在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三)金融企业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待处理抵债资产应单独核算。

抵债资产处置时,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

抵债资产在期末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四)应收席位费,是指金融企业向法定交易场所支付的交易席位费用。交易席位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并按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

第六节资产减值

第四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合理计提,但不得设置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金融企业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设置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金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金融企业的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金融企业在采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其自营证券也按上述原则计提跌价准备。

第四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含拆出资金、应收保费等,但不包括贷款的应收利息)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金融企业自行确定。金融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金融企业所在地。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四十八条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不包括保户质押的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金融企业内部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计提。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专项准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计提;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特种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损失冲减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已冲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无担保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如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信用证垫款等)、进出口押汇等。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应当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金融企业对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等,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第四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

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果由于新技术的产生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本制度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

第五十条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第五十一条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如果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五十三条金融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也应当根据上述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十四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二)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五十五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金融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抵债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五十七条金融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十八条如果金融企业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金融企业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或少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遵循原渠道冲回或补计的原则(如原追溯调整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追溯调整至以前各期;原从上期利润中计提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调整上期利润),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的利润处理。

第五十九条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金融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贷款、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贷款、长期投资等,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金融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章负债

第六十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第六十一条金融企业的负债按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负债、应付债券、长期准备金和其他长期负债等。

第一节流动负债

第六十二条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内偿还的债务。

第六十三条金融企业的流动负债,主要包括活期存款、1年(含1年)以下的定期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票据融资、同业存款、同业拆入、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应付手续费、预收保费、应付分保款、预收分保赔款、应付保户红利、存入保证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存入分保准备金、质押借款、代买卖证券款、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债券款、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项和预提费用等。

(一)活期存款,是指金融企业吸收存款单位和居民个人存入的可随时取用的存款。单位和居民个人活期存款应按实际存入的款项入账。

(二)向中央银行借款,是指金融企业向中央银行借入的临时周转借款、季节性借款、年度性借款以及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向中央银行借入的特种借款等。向中央银行借款应按实际借入款项入账。

(三)票据融资,是指金融企业以客户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和向其他商业银行办理转贴现而获得的资金。票据融资应按票面金额入账。

(四)同业存款,是指金融企业之间因发生日常结算往来而存入本企业的清算款项。同业存款应按实际存入本企业的款项入账。

(五)同业拆入,是指金融企业从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同业拆入应按实际拆入的款项入账。

(六)应付利息,是指金融企业根据存款或债券金额及其存续期限和规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应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利息。应付利息应按已计但尚未支付的金额入账。

(七)应付佣金,是指金融企业应向个人代理人和保险经纪公司支付的报酬。应付佣金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八)应付手续费,是指金融企业应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报酬。应付手续费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九)预收保费,是指金融企业在保险责任生效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预收保费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十)应付分保款,是指金融企业之间开展分保业务发生的各种应付款项。应付分保款应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

(十一)预收分保赔款,是指金融企业分出分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预收的分保赔款。预收分保赔款应于收到分保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

(十二)应付保户红利,是指金融企业按保险合同约定发生的应付给保户的红利。应付保户红利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十三)存入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按保险合同约定接受存入的保证金,包括存入理赔保证金、存入信用险保证金。存入保证金应按实际存入的金额入账。

(十四)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保险事故已发生已报案或已发生未报案而按规定对未决赔款提存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估计保险赔款额入账。

(十五)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1年期以内(含1年)的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保险精算结果入账。

(十六)存入分保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的再保险业务按合同约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的准备金。存入分保准备金应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

(十七)质押借款,是指金融企业用自营证券向其他金融机构质押而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本金。质押借款应按实际借入的款项入账。

(十八)代买卖证券款,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而由客户交存的款项。代买卖证券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十九)代发行证券款,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代发行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代发行证券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二十)代兑付债券款,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债券业务而收到委托单位预付的兑付资金。代兑付债券款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入账。

(二十一)卖出回购证券款,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所融入的资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当按照卖出证券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第六十四条各种短期存款、借款、短期应付债券等,应当按照本金或债券面值以及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

第二节应付债券

第六十五条金融企业发行债券,应当按照实际的发行价格总额,作负债处理;债券发行价格总额与债券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在债券的存续期间内按实际利率法或直线法于计提利息时摊销,并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

第六十六条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在发行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应付债券进行处理。当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份或资本时,应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可转换债券账面价值与可转换股份面值之间的差额,减去支付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第六十七条金融企业发行附有赎回选择权的可转换债券,其在赎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补偿金,即债券约定赎回期届满日应当支付的利息减去应付债券票面利息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发行日至债券约定赎回届满日期间计提应付利息,计提的应付利息,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

第六十八条金融企业发行债券,如果发行费用小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发行费用后的差额,视同发行债券的溢价收入,在债券存续期间于计提利息时摊销。

第六十九条金融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借款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包括手续费等。

除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的处理

1.金融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时,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发行费用,将发生金额较大的(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直接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将发生金额较小的(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向银行借款而发生的手续费,按上述同一原则处理。

2.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除发行费用和银行借款手续费以外的辅助费用,如果金额较大的,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辅助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损益。

(二)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的处理

1.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金融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2.金融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满足上述资本化条件的,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利息支出。每一会计期间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一会计期间利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资本

=

×

息的资本化金额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化率

每笔资产支出实

累计支出加

每笔资产际占用的天数

=∑〔

×──────〕

权平均数

支出金额会计期间涵

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为:金融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时,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金融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时,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专门借款当期实际

加权平发生的利息之和

=───────────×100%

均利率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每笔专门借款

专门借款本金

每笔专门实际占用的天数

=∑〔

×───────〕

加权平均数

借款本金

会计期间

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月数作为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在计算加权平均利率时,如果金融企业发行债券发生债券折价或溢价的,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其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专门借款当

折价

期实际发生+(或-)(或溢价)

加权平的利息之和

摊销额

=───────────────×100%

均利率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3.金融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外币专门借款,其每一会计期间所产生的汇兑差额,满足上述资本化条件的,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计入当期利息支出。

4.金融企业每期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在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时,与专门借款有关的利息收入不得冲减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所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冲减当期利息支出。

5.金融企业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专项用于购建某项固定资产的,如专用拨款、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等,在募集资金尚未到达前借入的专门用于购建该项固定资产的资金,其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募集资金到达前,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募集资金到达后,在购建该项资产的实际支出未超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实际支出超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时,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但在计算该项资产的累计加权平均数时,应将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扣除。

6.如果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指每一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下同),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为使该部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这部分资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再计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则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再计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7.如果某项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含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其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将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购建重新开始,再将其后至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条本制度所称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

(二)已经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

(三)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四)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

第三节长期准备金

第七十一条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其长期准备金主要包括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等。

第七十二条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1年(不含1年)以上的长期财产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应于期末按系统合理的方法计算的结果入账。

第七十三条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人寿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保险精算结果入账。

第七十四条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保险精算结果入账。

第七十五条保险保障基金,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于年末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

第四节其他长期负债

第七十六条其他长期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存款、保户储金、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等。

(一)长期存款,是指金融企业吸收存款单位和居民个人存入的1年(不含1年)以上的定期存款。

(二)保户储金,是指保险公司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的保险业务,收到保户缴存的储金。

(三)长期借款,是指金融企业向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四)长期应付款,是指金融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

第七十七条其他长期负债应当以实际发生额入账。

其他长期负债应当按照负债本金以及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分别计入工程成本或当期利息支出。

第四章所有者权益

第七十八条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金融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一般准备、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总准备金、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以及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信托赔偿准备也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一般准备,是指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总准备金,是指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风险准备金。

一般风险准备,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弥补亏损的风险准备。

信托赔偿准备,是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赔偿信托业务损失的风险准备。

第七十九条金融企业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金融企业的资本。

(一)股份制金融企业的股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1.股份制金融企业的股本应当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或股东出资取得。公司发行的股票,应按其面值作为股本,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其超过面值的部分,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2.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上市公司,按确定的人民币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作为股本入账,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按人民币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二)非股份制金融企业的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金融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

3.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因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第八十条金融企业资本(或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股东的出资时,登记入账。

(二)金融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资时登记入账;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本企业股票时,登记入账。

金融企业应当将因减资而注销股份、发还股款,以及因减资需更新股票的变动情况,在股本账户的明细账及有关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股东按规定转让其出资的,金融企业应当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资本(或股本)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及各备查登记簿中转为受让方。

第八十一条资本公积主要包括:

(一)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金融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二)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三)接受现金捐赠,是指金融企业因接受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四)股权投资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融企业按其持股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五)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外币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

(六)关联交易差价,是指上市的金融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而形成的资本公积。这部分资本公积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七)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债权人豁免的债务,也在本项目核算。

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

第八十二条盈余公积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定盈余公积,是指金融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任意盈余公积,是指金融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三)法定公益金,是指金融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时,应当将其转入任意盈余公积。

金融企业的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或股本)。符合规定条件的金融企业,也可以用盈余公积分派现金股利。

第五章收入

第八十三条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金融企业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贴现利息收入、保费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证券自营差价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企业代垫的工本费、代邮电部门收取的邮电费。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条件,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第八十四条金融企业提供金融产品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十五条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非银行金融企业除贷款以外的融出资金,其计提的利息按上述原则处理。

第八十六条手续费收入,应当在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时确认。

第八十七条证券发行差价收入,应于发行期结束后,与发行人结算发行价款时确认。

第八十八条证券自营差价收入,应在与证券交易所清算时按成交价扣除买入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确认。

第八十九条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等,应按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第九十条保费、分保费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章成本和费用

第九十一条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各种耗费。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

第九十二条金融企业的营业成本,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汇兑损失、赔款支出、死伤医疗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长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等。

第九十三条营业费用,是指金融企业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企业财产保险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理赔勘查费、职工工资、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取暖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绿化费、董事会费、上交管理费、广告费、银行结算费等。

第九十四条金融企业应支付职工的工资,应当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等资料,计算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各种工资性质的补贴,也应计入各工资项目。

第九十五条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应当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支出,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第九十六条金融企业必须分清本期营业成本、营业费用和下期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第七章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九十七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加上投资净收益后的净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金融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处置抵债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抵债资产保管费用、处置抵债资产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别反映。

(三)资产损失,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或转回)的贷款损失和其他各项资产损失。

(四)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或加上)提取(或转回)的资产损失后的金额。

(五)所得税,是指金融企业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六)净利润,是指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

第九十八条金融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核算:

(一)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

1.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2.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择采用递延法或者债务法进行核算。在采用递延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不需要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进行调整,但是,在转回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原所得税率计算转回;在采用债务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应当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进行调整,在转回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现行所得税率计算转回。

(二)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的界限:

1.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时间性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金融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这里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

(2)金融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待以后期间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从而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这里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时间性差异。

(3)金融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4)金融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从而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

2.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有以下几种类型:

(1)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

(2)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

(3)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减。

(4)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

(三)采用递延法时,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包括:

1.本期应交所得税;

2.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

上述本期应交所得税,是指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和现行所得税率计算的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是指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用现行所得税率计算的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和未来可抵减的所得税金额,以及本期转回原确认的递延税款借项或贷项。按照上述本期所得税费用的构成内容,可列示公式如下: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金额-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税款贷项金额

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金额=本期发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率

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本期发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率

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本期转回的可抵减本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即前期确认本期转回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前期确认递延税款时的所得税率

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税款贷项金额=本期转回的增加本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即前期确认本期转回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前期确认递延税款时的所得税率

(四)采用债务法时,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包括:

1.本期应交所得税;

2.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3.由于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对以前各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的调整数。

按照上述本期所得税费用的构成内容,可列示公式如下: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增或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累计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或累计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率-前期确认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或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时适用的所得税率)

或者=递延税款账面余额-已确认递延税款金额的累计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率

(五)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在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情况下,为了慎重起见,如在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3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转回的,才能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并作为递延税款的借方反映,否则,应于发生当期视同永久性差异处理。

第九十九条金融企业一般应按月计算利润,按月计算利润有困难的金融企业,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计算利润。

第一百条金融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召开会议前,应当将其列入报告年度的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提请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一致时,其差额应当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一百零一条金融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作下列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

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一般准备也应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总准备金,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信托赔偿准备,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并作如下分配:

(一)应付优先股股利,是指金融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三)应付普通股股利,是指金融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金融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在本项目核算。

(四)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金融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股利的形式转作的资本(或股本)。金融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也在本项目核算。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金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金融企业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独反映。

第一百零二条金融企业实现的利润和利润分配应当分别核算,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各项目应当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金融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分配的优先股股利、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分配的普通股股利、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期末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等,均应当在利润分配表中分别列项予以反映。

第八章外币业务

第一百零三条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有外币业务的金融企业,日常核算可以按照本制度采用外币统账制或外币分账制核算。

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的金融企业,应按业务发生时的各种原币填制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金融企业发生结售汇、外币买卖以及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账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买卖”科目,并按业务发生时的汇率记账。“外币买卖”科目应采用多栏式账簿,同时记录外币金额、汇率等。

期末,金融企业应将以原币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折算为人民币。具体折算方法如下:

资产负债表,除权益类项目外,其他项目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权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不同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作为外币折算差额单列项目反映。

利润表,按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

第一百零五条采用外币统账制核算的金融企业,应分别记账本位币和各种外币进行明细核算。金融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金融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如无法直接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等的基准汇率作为折算汇率时,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折算:

美元、日元、港币等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其他主要外币的汇率进行套算,按照套算后的汇率作为折算汇率。美元对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汇率,直接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其他主要货币的汇率。

美元、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之间的汇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其他主要外币的汇率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率作为折算汇率。

第九章会计调整

第一百零六条会计调整,是指金融企业因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等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金融企业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会计差错、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会计政策,是指金融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金融企业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具体原则,是指金融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所制定的、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制度中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是指金融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对于诸多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中所选择的、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例如,长期投资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等。

会计估计,是指金融企业对其结果不能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例如,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与预计净残值、预计无形资产的受益期、精算假设等。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在计量、确认、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两类。

第一节会计政策变更

第一百零七条会计政策的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一百零八条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一)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一百零九条金融企业按照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金融企业为了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而变更会计政策时,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在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应当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

第一百一十条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项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各有关留存收益项目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假设与会计政策变更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在初次发生时即采用新的会计政策,而得出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本制度所称的留存收益包括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包括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不包括分配的利润或股利。累积影响数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第一步,根据新的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如果需要调整所得税影响金额的);

第四步,确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未来适用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未来适用法时,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无须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金融企业会计账簿记录及会计报表上反映的金额,变更之日仍然保留原有金额,不因会计政策变更而改变以前年度的既定结果,金融企业应当在现有金额的基础上按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当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当一并调整。

第一百一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第二节会计估计变更

第一百一十三条由于金融企业经营活动中内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某些会计报表项目不能精确地计量,而只能加以估计。如果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

第一百一十四条会计估计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但应当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会计估计的变更,如果仅影响变更当期,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如果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

第一百一十六条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很难区分时,应当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理由。

第三节会计差错更正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当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金融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

(三)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当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四)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以前年度的相关项目。

第一百一十九条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当一并调整。

第一百二十条金融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

第一百二十一条金融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第四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一百二十二条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做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以下是调整事项的例子:

(一)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

(二)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

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或者行长(经理)会议,或者类似机构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会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也应当作为调整事项,但利润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或以利润转增资本)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做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这里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相关附表和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内容,但不包括现金流量表正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三)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四)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1.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2.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3.提供比较会计报表时,还应调整相关会计报表的上年数;

4.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会计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当调整会计报表附注相关项目的数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估计和决策,这类事项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以下是非调整事项的例子:

(一)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二)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

(三)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

(四)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

非调整事项,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做出估计,应当说明其原因。

第十章或有事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金融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第一百二十六条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金融企业应当将其作为负债:

(一)该义务是金融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金融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融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单列项目反映。

第一百二十七条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其金额应当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一)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

(二)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如果按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但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单列项目反映。

第一百二十九条金融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第一百三十条金融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当说明理由),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一)已承兑商业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二)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三)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四)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金融企业的或有负债)。

第一百三十一条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当作相应披露。

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按本制度规定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金融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金融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原因。

第十一章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主要存在于: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2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二)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济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三)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四)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五)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当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有上述(一)至(三)的关系,或根据上述(五)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当视为关联方。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第一百三十五条下列关联方交易不需要披露:

(一)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二)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第十二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三十七条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将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三十八条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不要求编制和提供财务情况说明书的金融企业除外)。金融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金融企业自行规定。

季度、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披露所有重大的事项,如转让子公司等。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等,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可不作调整或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金融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利润分配表;

(五)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六)分部报表;

(七)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表;

(八)其他有关附表。

第一百四十条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1.会计报表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事项;

2.对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说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名称、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实际投资额、母公司所持有的权益性资本的比例及合并期间。报告期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有增减变动的,还应说明增减变动的情况以及合并范围变动的基准日。对纳入合并范围但母公司持股未达到50%以上的子公司,应说明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1.贷款的种类和范围。

2.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根据个别款项的实际情况认定的准备,应说明认定的依据,如根据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财务状况、抵押担保充分性等的评价。

3.回售证券的计价方法、收益确认方法。

4.收入确认原则。

5.对于外汇交易合约、利率期货、远期汇率合约、货币和利率套期、货币和利率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应说明其计价方法。

6.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外币业务折算方法、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短期投资核算方法、坏账核算方法、存货核算方法、长期投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在建工程核算方法、委托贷款计价以及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应付债券的核算方法、收入确认的方法、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四)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六)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七)金融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

(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1.分类列示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披露计算依据;

2.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3.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4.按贷款性质(如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披露短期贷款;

5.按性质(如国债、金融债券回购)披露回购证券;

6.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的贷款分别披露不同期限的中长期贷款;

7.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的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8.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9.披露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10.按境内、境外披露同业拆入期初数、期末数;

11.披露存入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外汇买卖交易保证金等短期保证金期初数、期末数;

12.披露发行的短期债券名称、面值、发行日期、到期日、发行金额;

13.披露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它们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14.披露委托交易的期初数、期末数;

15.披露金融工具的风险头寸,如信贷风险、货币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16.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的基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的方法、对采用贴现方法提取准备金的说明(使用的贴现率及确定依据)、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精算方法及采用的主要精算假设;

17.关于投资连结产品,应披露独立账户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净资产变动情况以及独立账户资产估值方法、单位净资产、单位卖出价和买入价等情况;

18.关于万能寿险产品,应披露保单持有人利益等情况;

19.分红保险产品,应披露可供分配的分红产品收益、公司留存的分红产品收益、分红比率等情况;

20.投资型财产险,应披露保证收益率等情况;

21.披露自营证券分类、计价依据,以及自营证券成本结转方法;

22.分类披露代买卖证券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23.按承销方式披露代发行证券款的期初数、本期承购数、本期支付发行人数和期末数;

24.按债券种类披露代兑付债券款的期初数、本期收到兑付资金、本期已兑付债券、本期抵扣手续费收入和期末数;

25.因信托投资公司自身责任而导致的信托资产损失等。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做出说明:

(一)金融企业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四)对金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2个连续的月度)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金融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注册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

金融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金融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

第一百四十四条金融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金融企业名称、金融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金融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金融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十三章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百四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保险公司从事投资连结产品业务,应设置独立账户,单独核算。

第一百四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于估值日计算基金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基金净值=基金资产-基金负债,基金净值按基金单位总份额平均分割,得出基金单位净值。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按下列估值原则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一)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二)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三)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不估值。

(四)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五)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保险公司从事投资连结产品业务,其独立账户资产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估值。

第一百四十八条股票投资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一)买入股票应于成交日确认为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成交总额和相关费用)入账;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

(二)卖出股票应于成交日确认股票差价收入。股票差价收入按卖出股票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和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卖出股票应逐日结转成本,结转的方法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三)股票持有期间分派的股票股利,应于除权日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按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数及送股或转增比例,计算确定增加的股票数量,在“股票投资”账户进行记录。

(四)股票投资应分派的现金股利,在除息日确认为股利收入。

(五)估值日,对股票投资和配股权证进行估值时产生的估值增值或减值,应确认为未实现利得。

第一百四十九条债券投资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一)买入上市债券应于成交日确认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入账,应支付的全部价款中包含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应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成本。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资金交收。

(二)买入非上市债券应于实际支付价款时确认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入账,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应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成本。

(三)卖出上市债券应于成交日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债券差价收入按卖出债券应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成本、应收利息和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卖出债券的成本应逐日进行结转,结转的方法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四)卖出非上市债券应于实际收到全部价款时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债券差价收入按实际收到的全部价款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卖出债券的成本应逐日进行结转,结转的方法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五)估值日,对债券投资进行估值时产生的估值增值或减值,应确认为未实现利得。

第一百五十条实收基金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一)封闭式基金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成立时,实收基金按实际收到的基金单位发行总额入账。基金发行费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结余,作为其他收入处理。

(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单位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基金成立时,实收基金按实际收到的基金单位发行总额入账;基金成立后,实收基金应于基金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一百五十一条基金申购、赎回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或赎回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日,按照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未分配收益和损益平准金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将确认有效的申购款项分割为三部分,分别确认为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损益平准金的增加或减少。

(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接受基金投资人有效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收回申购款项,尚未收回之前作为应收申购款入账。

(三)办理申购业务的机构按规定收取的申购费,如在基金申购时收取的,由办理申购业务的机构直接向投资人收取,不纳入基金会计核算范围;如在基金赎回时收取的,待基金投资人赎回时从赎回款中抵扣。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接受基金投资人有效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尚未支付之前作为应付赎回款入账。

(五)开放式基金按规定收取的赎回费,其中基本手续费部分归办理赎回业务的机构所有,尚未支付之前作为应付赎回费入账;赎回费在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所有,作为其他收入入账。

第一百五十二条基金收入包括股票差价收入、债券差价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卖出回购证券收入和其他收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一)股票差价收入应于卖出股票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股票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和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

(二)债券差价收入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卖出上市债券,应于成交日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并按应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成本、应收利息和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

2.卖出非上市债券,应于实际收到价款时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并按应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三)债券利息收入应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并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提的金额入账。

(四)存款利息收入应逐日计提,并按本金与适用的利率计提的金额入账。

(五)股利收入应于除息日确认,并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入账。

(六)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应在证券持有期内采用直线法逐日计提,并按计提的金额入账。

第一百五十三条基金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一)费用包括管理人报酬、基金托管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利息支出和其他费用。

(二)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费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计提,并按计提的金额入账。

(三)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应在该证券持有期内采用直线法逐日计提,并按计提的金额入账。

(四)利息支出应在借款期内逐日计提,并按借款本金与适用的利率计提的金额入账。

(五)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注册登记费、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等。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果影响基金单位净值小数点后第5位的,即发生的其他费用大于基金净值1/100000,应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待摊或预提计入基金损益。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果不影响基金单位净值小数点后第5位的,即发生的其他费用小于基金净值1/100000,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基金损益。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经营业绩表、基金净值变动表及其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影响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和主要报表项目说明等内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披露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等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存在的关系与交易等。

(一)资产负债表应分别资产、负债、持有人权益披露其年初数和期末数。

(二)经营业绩表应分别收入、费用、基金净收益、基金经营业绩披露其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数。

(三)基金净值变动表应披露下列项目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

1.经营活动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

2.基金单位交易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

3.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收益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

第十四章信托业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信托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

第一百五十六条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产与信托资产应分开管理,分别核算。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不同类别的信托业务,应分别按项目设置信托业务明细账进行核算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对不同信托资产来源和运用,应设置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反映,来源类科目应按其类别、委托人等设置明细账。运用类科目应按其类别、使用人和委托人等设置明细账。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货币资金应设置专用银行账户予以反映。

第一百五十八条信托资产来源分为短期信托资产来源、长期信托资产来源。

短期信托资产来源包括应付信托账款、代扣代缴税金、待分配信托收益、应付受托人收益及应付其他受益人款项等。

长期信托资产来源包括资金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权信托、公益信托、投资基金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等。

第一百五十九条信托资产运用分为短期信托资产运用、长期信托资产运用。

短期信托资产运用包括信托货币资金、拆出信托资金、短期信托贷款、短期信托投资、信托财产等。

长期信托资产运用包括长期信托贷款、长期信托投资、信托租赁财产等。

第一百六十条因办理某项信托业务而发生的费用,可直接归属于该项信托资产的,由该项信托资产承担;不能直接归属于该项信托资产的,由信托投资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一条信托业务产生的收益,在未给受益人和受托人分配之前,应在待分配信托收益中核算。

第一百六十二条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告由信托管理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对外提供的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表包括:信托资产来源、运用表,信托业务利润表及其附表等。

信托投资公司应按季或按信托计划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报送其信托资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第一百六十三条从事信托业务时,有下列情况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损失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于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资产损失的,以信托赔偿准备金赔偿。

(二)属于委托人自身原因导致对其信托资产司法查封、冻结,且须以其信托资产对第三人进行补偿的,其补偿额仅以其信托资产(扣除原约定费用和对未到期信托资产进行处置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后的资产)为限。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百六十四条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5:接管验收开发建设单位移交资料

接管验收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的相关资料

一、物业产权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项目开发批准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国土使用证

7、用地红线图

二、综合竣工验收资料

1、竣工图纸(包括总平面布置图和建筑水、电、气、设备附属工程各专业竣工图及地下管线综合布置竣工图)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3、建设消防验收合格证

4、公共配套设施综合验收合格证

5、供水合同

6、供电协议书、许可证

7、供气协议书、许可证

8、有线电视合格证

9、通信设施合格证

10、电梯准用证

11、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设计资料

1、地质报告书

2、全套设计图纸(并需单独提供各种户型的土建结构图、室内管线图)

3、图纸会审记录

4、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5、工程预决算报告书

6、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7、沉降观测记录

8、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

四、机电设备资料

1、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

2、机电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中文)

3、机电设备保修卡、保修协议

五、联系人电话

1、开发商工程部各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2、建设施工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3、机电设备供应商、安装(调试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姓名、联系电话

六、业户资料

1、已购房的业主姓名、房号、面积、联系电话、地址

2、已购房的业主付款情况、付款方式及购房合同号

3、整个小区所有房屋的钥匙和机电设备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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