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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封密闭安全技术规定(新)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1、启封密闭的安全技术措施:

(1)启封密闭前应根据盲巷封闭的时间,封闭前的瓦斯情况,当前密闭前的瓦斯浓度等,对密闭内的瓦斯、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和数量进行预计。

(2)启封密闭前要做好排放瓦斯,恢复通风的准备工作,低瓦斯矿井或低瓦斯区的密闭,若确认盲巷内积聚的瓦斯浓度不超过3%,可由通风区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进行启封。

2、保证措施:

(1)启封密闭应有安监人员和业务主管人员在现场监督指导。

(2)启封密闭应选派具有经验的人员。

3、强制执行措施:

(1)启封密闭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若密闭内瓦斯浓度超过3%,则必须按“三级排放”制度执行;若为高瓦斯区或火区密闭,且封闭的时间较长,必须由救护队启封。

(3)启封时必须首先检查密闭前的瓦斯浓度,火区密闭还要检查密闭前和观测孔以里的沼气、氧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浓度、空气温度、出水温度等。

(4)启封密闭必须配置专用工具和仪器,如铜镐、铜锤、氧气检查仪等,救护队启封火区密闭时必须携带氧气呼吸器。

4、技术培训内容:

(1)参加启封密闭人员在启封密闭前必须进行培训。

(2)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关密闭的常识;被启封密闭的情况;学习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措施和操作规程;瓦斯和其它有毒有害气体常识;发生中毒、窒息等事故的救援措施等。

篇2: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规定

1、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措施:

(1)巷道贯通,矿井调整通风系统前,应预计受影响的范围、受影响地点风量、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浓度的变化情况。

(2)矿井调整通风系统时,对风量减少较大的地区要停电、撤人,严禁强行生产。

(3)调整通风系统期间,要加强全矿井的瓦斯检查,对受影响地区的瓦斯、风量应实行连续监测。

(4)调整通风系统完毕,除对受影响地区外,还要对相关地区的瓦斯、风量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巷道贯、调整通风系统的保证措施:

(1)加强对巷道贯通和调整通风系统的组织领导,改变全矿井或一翼通风系统时,要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调整方案,并报集团公司批准;调整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2)建立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措施审批制度,调整通风系统的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调度、安监、地测、生产等部门会审。

(3)加强巷道贯通和调整系统期间的安全监督工作,调整通风系统期间,安监部门要派人对重点地区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保证安全措施全面落实。

3、强制执行措施:

(1)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或因巷道贯通,改变局部通风系统时,必须提前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107条和108条的有关规定。

(2)巷道贯通、调整整通风系统时,必须明确专人现场统一指挥,明确岗位分工,落实责任。

(3)掘进巷道接近老空区和小煤窑巷道时,必须执行“先探后掘”的原则,并制定防止通风系统发生紊乱的安全技术措施。

4、巷道贯、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培训内容

参与调整通风系统的人员要经过分级培训,对一般人员以矿井通风瓦斯常识,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常发生的事故案例为主要内容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对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的指挥人员和主要工种则以专业知识和通风瓦斯事故应急措施为主要内容进行培训,以提高其业务能力。

篇3:井下爆破火工品管理安全技术规定

1、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

(1)井下爆破,火工品的运输、储藏、保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火工品的运输、储藏和保管的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95条至314条之有关规定。

(3)特殊情况和特殊地点的爆破,要执行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监部门要派安监人员负责监护。

(4)严格执行雷管、炸药“领、用、退”签字制度,完善雷管、炸药丢失制度及有关火工品管理的其它制度,加大对火工品的管理力度。

2、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保证措施:

(1)火工品领导小组要把火工品管理工作,做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管理。

(2)安全保卫部门定期对接触火工品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职工澡堂、宿舍进行清查,防止火工品流失。

(3)火工品管理和井下爆破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接触火工品人员的教育;安监部门把火工品和放炮管理做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具体抓好爆破安全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把违章放炮当作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3、强制执行措施:

(1)井下放炮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15条至346条之有关规定。

(2)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138条执行,高瓦斯地区应执行放炮停电制度。

(3)放炮时的躲炮距离、站岗警戒、炮土炮泥的使用、装药量等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中做出明确规定。

4、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术培训内容

(1)放炮员、及其他接触火工品人员,每年接受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知识的培训不少于两次。

(2)培训内容主要以法制教育,有关火工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关井下爆破的《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放炮事故案例等,以提高火工品人员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操作技能。

篇4:防止外因火灾安全规定

1、防止外因火灾的安全措施:

(1)矿井要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的防火岗位责任制。

(2)矿要制定井下火灾隐患排查制度,确定出重点防火部位和环节,并制定专项管理措施。

(3)强化各项防灭火措施的落实:

a、加强明火管理,严格执行井口验身制度,加强职工教育,杜绝明火引发火灾事故。

b、加强机电管理,严格落实包机责任制,确保电气设备完好,严防机电故障引发火灾事故。

c、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灭火管理,严格落实防灭火措施和责任制。

(4)安监部门和“一通三防”主管部门要把防止火灾事故做为日常安全工作的重点。

2、防止火灾事故的保证措施:

(1)必须加强对矿井防灭火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负责防火工作的领导和部门。

(2)电气焊等特殊作业,必须有安监部门和通风部门人员在现场监督。

3、强制执行措施:

(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防灭火设施、消防器材的安装、配置、管理、使用、井下电气焊等特殊作业的安全措施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5条---227条之有关规定。

(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火灾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制度,必须制定火灾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4、防止火灾事故职工安全培训内容

(1)下井人员必须接受,关于防止矿井火灾事故的培训,每年至少一次。

(2)培训主要内容包括;矿井安全的一般知识和规定;防止矿井火灾事故的有关规定;矿井直接灭火技术;矿井灾害自救、互救措施;矿井火灾救援预案演练等。

篇5:煤矿防爆电气设备防松标识管理规定

为加强煤矿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管理,杜绝电气失爆,消除不安隐患,提高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水平,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确定采用“防爆设备标识确认法”进行管理,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防松标识管理:为强化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现场防爆管理,消除因检查、检验方式、方法不规范而引起的“争议”,特提出对防爆电气设备的紧固件(包括螺栓、螺母)、螺旋式喇叭嘴进行防爆检查确认标识管理;即当防爆设备达到完好、防爆情况下,经过机电队长(机电班长)的防爆检查确认后,由设备包机人员对以上部件采用油漆(红漆或白漆)进行标记。

二、各单位机电队长(机电班长)是各单位电气防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防爆设备标识管理的现场管理责任者;设备包机人是防松标识的实施人员。机电科防爆检查员对防松标识的使用、标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根据我矿电气设备的外观色泽不同情况,防松标识分为两种颜色进行标识,灰色和桔黄色的电气设备采用红色油漆进行标识,只有红色电气设备采用白漆进行标识。

四、防松标识确认程序:防爆电气设备包机人员或专职安装维护电工要严格按照《河南省防爆电气设备检查细则》中相关要求将防爆设备安装,并严格进行检查,确认紧固件完整、齐全并符合防爆标准;螺旋式喇叭嘴、密封圈、压紧圈、缆线和挡板旋紧配合符合防爆标准要求后。由各单位机电队长(机电班长)对其进行检查确认;由包机人采用与电气设备外壳色泽有区别的(红色或白色)油漆进行防松标识,防松标识油漆应调和均匀,色泽明亮直观。

五、防松标识描绘标准:(1)紧固件标准:包机人从螺栓底部开始,沿着相对紧固法兰垂直方向的螺栓外侧刷一道明显的标记,此标记宽度2~3mm,长度以能够证明紧固件的紧固程度符合标准要求为原则。(2)螺旋式喇叭嘴标准:包机人从设备本身壳体开始,沿着螺旋式喇叭嘴正上方外侧作一道明显标记,此标记能够证明螺旋式喇叭嘴旋入程度符合标准要求。此道标记在壳体侧不小于5mm,在喇叭嘴侧不小于手拧螺母部分宽度的2/3,宽度为2~3mm。(具体见附图)

六、在机电科防爆检查员对各单位进行防爆设备检查过程中,发现没有严格按照《河南省防爆电气设备检查细则》认真检查确认,而随意进行防松标识的均按照失爆处理,并对包机人加罚150元,本单位机电队长(或机电班长)加罚100元;被矿级和上级领导检查出来者,在执行上述处理的基础上,每人加罚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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