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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相信大家一定不熟悉机关公文的处理条例吧,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希望对大家有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以下简称党的机关)工作的需要,实现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包抓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秘书部门或者配备秘书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并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i作效率和质量。秘书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党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四)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七)公报用于公布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

(八)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十一)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十二)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三)函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十四)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八条党的机关公文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一)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者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联合行文,版头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在民族自治地方,发文机关名称可以并用自治民族的文字和汉字印制。

(二)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秘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

(三)密级公文的秘密等级,标注于份号下方

(四)紧急程度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或者左下方。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发文字号下方。

(八)主送机关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达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者主送机关下方。

(十)附件公文附件,应当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

(十二)成文日期一般署会议通过或者领导人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特殊情况署印发日期。成文日期应当写明年。月、日,位于发文机关署名右下方。决议、决定、条例、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十三)印章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十四)印发传达范围加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左下角。

(十五)主题词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位于抄送机关上方。

(十六)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抄送机关名称标注于印制版记上方。(十七)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页下端。

第九条公文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书写习惯排印。公文用纸幅面规格可采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

第十条党的机关公文版头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一)《***文件》用于各级党委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

(二)中国共产党**委员会(**)》用于各级党委通知重要事项、任免干部、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三)***办公厅(室)文件》、《***办公厅(室)(**)》用于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根据授权,传达党委的指示,答复下级党委的请示,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发布有关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四)《***部文件》、《***部(**)》用于除办公厅(室)以外的党委各部门发布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二条党的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问知,可以抄送。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二)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三)党委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的相关部门行文。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行文;党委的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四)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五)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三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其请示事项。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领导者个人。党委各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请示问题。未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机关的秘书部门可退回下级呈报机关。

第五章公文起草

第十六条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四)开门见山,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七)杜绝形式主义和繁琐哲学。

第十七条起草重要公文应当由领导人亲自动手或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六章公文校对

第十八条公文文稿送领导人审批之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校核。公文校校的基本任务是协助机关领导人保证公文的质量。公文校核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

(三)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批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五)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

第二十条已经领导人审批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作校核。校核的内容同第十条(六)款。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原审批领导人复审。

第七章公文签发

第二十一条公文须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应当由机关主要领导人签发。联合发文,须经所有联署机关的领导人会签。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发布的公文,由被授权者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领导人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八章公文办理和传递

第二十二条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拟办、请办、分发、传阅、承办和催办等程序。公文经起草、校核和领导审批签发后转入发文办理,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签收收到有关公文并以签字或盖章的方式给发文方以凭据。签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二)登记公文办理过程中就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进行记载。登记应当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发文日期及办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

(四)拟办秘书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办理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送领导人批示。

(五)分发秘书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领导人批示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人和部门。

(六)传阅秘书部门根据领导人批示或者授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人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七)承办主管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办理。凡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直接答复呈文机关;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凡须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文稿,一并送请上级机关审批。

(八)催办秘书部门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催办贯穿于公文处理的各个五一节。对紧急或者重要公文应当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并随时或者定期反馈办理情况。

(九)核发秘书部门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确定发文字号、分送单位和印制份数。

(十)印制应当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秘密公文应当由机要印刷厂(或一般印刷厂的保密车间)印制。

第二十三条公文处理过程中,应当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材料。需要送请领导人阅批的传真件,应当复制后办理。

第二十四条秘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传递、密电传输或者计算机网络加密传输,不得密电明传、明电密电混用。

第九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五条党的机关公文应当发给组织,由秘书部门统一管理,一般不发给予个人。秘书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公文的管理工作,既发挥公文效用,又有利于公文保密。第二十六条党的机关秘密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下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如需变更,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公开发布党的机关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复制上级党的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日期和份数;复印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印记。复制的公文应当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

第二十九条汇编上级党的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公文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绝密级公文应当由秘书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一条秘书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秘密公文进行清理、清退和销毁,并向主管机关报告公文管理情况。

销毁秘密公文,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后,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公文。

第三十二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立卷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其他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登记销毁。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保管、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章公文立卷归档

第三十三条公文办理完毕后,秘书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四条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立卷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领导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其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的机关立卷归档。

第十一章公文保密

第三十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安法规,遵守党的保密纪律,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党内秘密公文的密级按其内容及如泄露可能对党和国家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不公开发表又未标准密级的公文,按内部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条发文机关在拟制公文明,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和工作需要,严格划分密与非密的界限;对于需要保密的公文,要准确标注其密级。公文密级的变更和解除由发文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机关公文处理制度

××机关公文处理制度

××机关公文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厅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厅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国家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三条厅办公室主管厅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厅机关的收、发文办理及公文的管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三)起草、校核以厅和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四)负责公文处理中的督促检查工作;

(五)负责公文处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对下级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业务交流和业务培训;

(七)负责与公文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厅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刻苦钻研,乐于奉献。要熟悉各种办公自动化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行政公文不得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不处理党内各种事务。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六条公文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文种行文,公文的种类主要是: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三)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

(四)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秒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凡请上级机关指示或者批复的公文,不得用“报告”)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有关事项。(“请示”就是“请示”,不得用“请示报告”)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复。(即使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复,也不得用“请示”)

(十一)会议记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七条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份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可以用主办机关也可以用几家机关的名称,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文号应编主办机关的文号)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文件的秘密等级标注在首页的右上角,密码电报的秘密等级标注在首页的密级栏内。“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特急”、“紧急”,标注在首页右角上,有秘级时,收标注在其下方位置。紧急电报应当标首页的等级栏内,标明“特急”、“加级”、“平级”。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不般位于发文机关之下,横格线之上正中位置。年份不能简写,置于中括号内。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报公文,应当标明签发人姓名,一般标注在发文字号右侧。联合上报的签发人姓名上下排列,排列顺序与发文机关一致。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明扼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批转公文,标题应当避免使用重复用语。

(七)主送机关,应当写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顶格位置。不便在正文之前列出主送机关的公文,如“决定”、“会议记要”等,主送机关可以列在正文之后。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以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如有二个以上附件应当注明附件序号。附件应当在首页左上角注明附件序号。附件一般应当与主件装定在一起,如不能装订在一起,应当在附件首面左上角注明主件发文字号。

(九)公文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印章端正盖正成文时间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底边在成文时间之下。联合行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印章从左到右排列,排列顺序与发文机关一致。盖印章的公文一般一再标明发文机关名称。落款需署领导人姓名的,应当冠其职务。如正文末页无空白处盖章,可另加标明成文时间并加盖印章同时在印章左上方标明“(此页无正文)”。

(十)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领导人的签发时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标注在文件末页抄送机关之上。

(十二)公文件的抄送机关标注在主题词之下、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之上。

第八条公文的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印制文件标题一般用2号宋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每页19行,每行25个字。

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260×184),涉外公文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210)。左侧装钉。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九条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的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以独立对外行文,

上行文:向省人民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国家交通部报告、请示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向中央有关部委汇报、请示工作。

平行文:向隶属单位和地、州、市交通局布置工作,交办任务,答复请示事项。本厅各职能处室不得对外行文,厅办公室可以对外、对下行文,在职权范围内向不相隶属单位行文。

第十条各行业管理局和二级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可对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工作、不得越权对外行文。

第十一条本单位可以和同级党委、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

第十二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除领导交办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

第十三条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章收文办理

第十四条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十五条收文应当有专人负责登记。标明秘密等级的公文、上级机关的公文、报送本机关的公文以及代厅拟文稿、会签文稿、重要的抄送公文,均应编号登记。

第十六条文件分发应当根据文件确定的发送单位、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有无附件等情况,查对清楚,编号登记、封发,机密件和绝密件的封口应当加盖密封章或贴密封笺,交机要交通部门投送。

第十七条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应当抓紧公文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说不宜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单位的文秘部门并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拟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符号准确,编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年月日。

(四)转发公文应当转发文件的责任者和公文标题。

(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公文结构层次不宜过多。

(六)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八)二级单位代厅拟稿,应当按公文格式打印或者用方格纸誊正,经领导人签署上报。(并附报文稿磁盘)

第二十条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一条公文本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者涉及面广的,必须由正职或主持的副职签发;经授权,有的公文可以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二条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圈阅要注明时间。

第二十三条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专用签字笔。不得在装订线外书写。

第二十四条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和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字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上级行政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外,经厅领导人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复印,翻印、复印件按机要文件进行管理,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印。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二十六条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输。

第二十七条凡主送我厅和虽未明确主送我厅但需我厅办理的公文,厅收发室应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文日期一一登记妥善,保证定期移交档案室归档。同时将公文全文扫描,录入微机,发送至厅办公室,处室办理公文所列事项需要该公文时,收发室应提供复制件。如转发公文,应将该公文送至办文处室,并注明公文去向。

第二十八条厅办公室应当根据来文内容和轻重缓急,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厅领导批示,或者发送有关处室、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除特殊情况外,厅领导不受理未经办公室登记、注批的公文。

第二十九条对需送几位厅领导传阅或传批的公文,由厅办公室按一定的顺序送有关领导阅知或批示。办理公文传阅、传批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并作记录,避免漏传、误传或延误。除厅领导另有指示外,不应将公文在厅领导之间自行传递。

第三十条经厅领导批示的公文,或办公室注请各处室、部门阅处的公文,由收发室或办公室秘书送达,各承办处室、部门要签收、登记。

第三十一条各承办处室、部门应当抓紧公文的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处室、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厅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送厅领导批示或者有关处室、部门办理的公文,厅办公室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

第三十三条公文办理后要注意保存,每半年清理一次,交档案室归档。厅机关会议资料和外面开会带回的资料,须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交档案室归档。

第六章发文处理

第三十四条凡以本厅名义和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笔调,首页均应用《湖南省交通厅发文稿纸》。文稿制作后,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经有关处室会签,再送办公室核稿。未经办公室核稿的公文文稿不得直接送厅领导审批签发。

第三十五条行文应确有必要,注重实效,控制数量,力求简短。已开会作了布置和可用电话或当面议定的事项,不行文;会议文件、会议纪要和厅领导在会上的报告、讲话,一般不再行文;贯彻上级文件精神,不再制发具体措施的表态性或照抄照搬的公文。

第三十六条送核文稿应做到符合政策,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风端正,同时要力求文字精炼,用语规范,格式正确,杜绝形式主义和繁琐哲学。

第三十七条厅办公室应确定专人负责文稿校核工作。文稿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厅领导保证公文质量。文稿校核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

(三)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行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履行了会签手续;

(五)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单位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核稿人员应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感,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本厅业务,熟练掌握文秘常识,一丝不苟,严格把关,防止失误和疏漏。

第三十八条对确无必要行文的公文文稿,应提出不予行文的建议并说明情况,报分管厅领导审定。经领导批准不予行文的,应终止核稿。

第三十九条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与起草单位协商或请其修改。

第四十条文稿由办公室核稿后,应送分管厅领导审阅并签发,最后送机要室编写文号。

转发文件和一般会议通知、事项通知由厅办公室主任签发,各处室、部门以处室、部门名义向本省本系统对口业务部门发函,一般由处室、部门负责人签发,重要的经主管厅领导同意后签发。

第四十一条凡与外单位联合行文的,应由其他单位签发后,再到我厅会签。会签时,先由相关处室(部门)提出意见,再由办公室核稿,然后送分管厅领导审定。文件内容以我厅业务为主的,编我厅文号;业务以其他单位为主的,由其他单位编文号。

第四十二条文稿印发后,应将原稿和正稿一式五份送机要室,由机要室交档案室存档。

第四十三条凡本厅产生的公文,印制装订盖章后,由办文处室(部门)到文印室取回并负责分装主、抄送和其他送阅单位后交收发室(送)寄。厅机关及附近单位的公文一般直接送达(不通过邮局)。邮寄一般一天一次,急件随时送寄。

文印事务

第四十四条厅办公室打字室、复印室负责厅机关文印事务,原则上不承印私人和外单位文件、材料。厅机关各处室、部门的业务性材料、简报等,应由各处室、部门自行打印好后,交打字室印制。特殊情况下私人和外单位需在打字室、复印室印制文件、材料,须经厅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第四十五条打字室、复印室一般不直接承接各处室、部门的送印任务,需印件应先送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核定印制数量,统筹安排后,交打字室、复印室印制。催印或发现印制数量、质量上的问题,各处室、部门亦应告知办公室处理,一般不直接同打字室、复印室联系。

第四十六条打字室、复印室应热情为机关服务,准确熟练地掌握和使用公文排印标准,努力提高文印效率和质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紧急或重要公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打印完毕。送印件集中时,应按照轻重缓急,抓紧处理。

第四十七条复印室应坚持定时开机复印。非急件,每天上午11:00―12:00,下午4:30―5:30,急件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随到随印。

第四十八条厉行节约。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应尽量减少文件、材料,打字室、复印室应杜绝浪费,熟练掌握速印、复印技巧,严格按核定数量印制公文。

第四十九条厅机关机要工作制度、档案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篇3:某工程监理公司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工程监理公司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公文格式

第一条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以“绝密”、“秘密”、“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份数序号;还应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年份须使用方括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四)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准确标明公文文种。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转发文件时,在原文件标题前加转发字样;连续转发可沿用原转发标题,在正文中说明行文机关转发过程;

(五)主送单位应用全称或规范简称;

(六)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附件顺序和名称。报送、转发、印发、批转件不作为附件处理;

(七)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发文时,联合发文机关应按顺序加盖印章;

(八)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下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九)上报的公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上报其他部门和下发的公文,原则上按照交通部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标注在抄送栏上左侧,词目之前要有适当的词目间隔;

第二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右下缘对齐;

第二章行文规则

第三条本公司的行文范围,上行文指对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及总公司各部门;平行文指对同级各单位;下行文指对直属各部室及各项目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越上述范围行文,可按特例处理;

第四条公司机关各部室之间不得互相行文。公司各部室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公司以外的上级机关行文;

第五条请示应逐级上报,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示。必须越级请示时,应抄报越过的上级机关。对越级请示的公文,除特殊情况外,收文机关有权退回;

第六条“请示”应一文一事,只报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报或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对一文数事的请示公文,收文机关有权退回重办。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

第七条“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对报告中夹带请示的公文,收文机关只按报告处理,不予答复;

第八条上行的公文必须按规定的份数报送。份数不足的,收文机关可要求发文机关补足或退回重报。上报省高速公路总公司的文件不得少于2份,直属各单位上报公司的文件不得少于2份;

第九条公司上报总公司的公文,属于营运管理处职责范围的(包括收费、养护、路政、稽查、中控等),直接报营运管理处,由营运管理处负责处理。需总公司领导批示的,由总公司办公室送领导批阅。涉及财务方面的,要抄送总公司财务处。属于总公司机关其他各处室职责范围的(包括党建、组织、人事、劳资、纪检及行政事务等),主送有关处室的,直接送各有关处室。主送总公司的,直接送总公司办公室,由总公司办公室送领导批示或有关处室办理;

第十条联合上报的公文,主办机关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并交有关部门会签;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当在会签栏如实反映;

第十一条减少重复行文。对需贯彻执行的上级行政机关公文,凡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本级无需再作具体要求的,可以不行文,而将原文翻印,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制单位或部门印章后下发。凡能面对面协商解决的问题以及可以口头、电话请示、报告的问题,应当不行文;

第三章公文办理

第十二条公文办理分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发文、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登记、缮印、校对、用印、分发、传递、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十三条收文办理:

(一)签收。收文一律由办公室收发人员签收,按程序办理。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领导同志不受理未经文秘收发人员签收的公文。有关领导和各部室人员通过会议等渠道接收的公文。返回单位后,应及时送交办公室文秘收发人员签收;

(二)登记。签收的公文,由文秘收发人员逐件拆封核查,分类登记。登记时,要注意区分急件与平件,注意区分办件、阅件、简报,避免该办的文件漏办;

(三)分发。对不需办理的阅件和简报,按其内容分别送有关领导和业务部门阅知;

(四)拟办。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领导按领导人分工或各部室职权范围提出拟办或批办意见。拟办意见应力求准确、可行。对紧急公文,由办公室复印后,直接批给有关部室办理,并提出办理时限,原件呈公司领导阅示。对需要多个部室承办的公文,应明确一个部牵头;

(五)批办。文秘人员按照拟办意见及时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批办。经领导现场批办过的公文,要在来文登记簿上批送给某一部门,并发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承办。有关业务部门接到交办的公文,应抓紧办理,并贯彻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紧急公文应按规定时限办结,一般公文在15日内办结,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适宜本部门办理的,应在2日内退回公司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下级机关请示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的公文,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应认真负责地研究,及时处理和答复。问题重大或协调处理复杂,不能按时办结的,应主动将办理情况告知呈报机关;

(七)催办。公文处理应建立催、查办制度。由办公室文秘部门签收、登记后分办或送领导批办的公文,由办公室领导或秘书催办。一般公文由办公室每半月催办一次,紧急公文要做到跟踪催办,重要公文及领导同志要求限期办理的公文,应重点催办,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催办过程要及时记录,并根据催办记录,每月通报一次公文办理情况;

(八)查办。查办是催办的继续和深入。对办文拖拉、落实领导批示不力、反馈信息迟缓、屡催不办的部门,办公室领导或秘书可直接登门查办,将查办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发文办理:

(一)拟稿。应根据领导批示或口头

指示,由办公室或有关部室工作人员负责撰拟。

草拟公文应做到: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简短;

3.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4.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5.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二)审核。拟文部室负责人负责初审,办公室分管文秘工作的负责人或秘书负责终审,并送有关领导签发,各部门不得越级直送。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规定。

经过终审的文稿,如内容改动较大、层次勾划较乱、辨认困难、不符合归档要求的,由拟文部室清稿后(交将原稿附后)再送领导签发。

(三)签发。文头为“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文件”的,由公司领导按工作分工签发。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的年、月、日。其他审批人圈阅,应视为同意。非特殊情况,领导人一般不要接收和签发未经办公室审核的公文。

(四)登记。文稿经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文秘收发人员统一编制发文字号、确定印制份数以及对不符合公文格式规定的文稿作技术处理,并写明主题词。

(五)缮印。由办公室文印人员承办。缮印应按照缓急程度排列,一般不超过2天。急件应立即承印。

(六)校对。由拟稿人校对,重要公文要做到三校付印。未经签发人或终审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印公文内容。

(七)用印。由办公室文秘人员负责用印。

(八)分发。缮印好的公文由办公室统一装订、分发、封装。

(九)传递。报送总公司机关的文件,应送总公司公文交换站交换。对于急件、机要件不得通过公文交换站交换。传递公文必须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第十五条立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对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公文、材料、领导批示等进行分类整理立卷。

归档。按归档范围和要求进行归档并确定保管期限。每年6月30日前,公司办公室将需要立卷归档的公文、材料整理结束。

各在建工程工地的文件,由各工地文秘人员整理、立卷、归档,待此工程项目结束后,公司档案室归档。

第十六条销毁。对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多余文件,经鉴别清点后,由文秘收发人员集中管理、定期销毁。销毁标密级的公文,应登记造册,由2人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

第十七条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必须使用钢笔或毛笔。使用符合存档的黑墨水、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严禁使用各色铅笔、圆珠笔、彩色水笔、纯蓝墨水或红墨水。不得在文稿左侧装订线外签批或修改。

第十八条经领导批准,可以采用传真方式行文,按正式公文传递、办理或保存。

第十九条机关工作人员查阅档案必须经本机关文秘人员同意,并做好登记。查阅一般公文案卷,可由文秘部门指定地点、指定案卷及张页查阅;查阅密级公文案卷,需经公司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公文案卷禁止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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