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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居家须知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业主居家须知范本

(一)防火须知

1、私人场所

(1)小心处理燃烧中的香烛、烟蒂、火柴、蚊香等,留意火种是否安全熄灭,及时清理灰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教育、督促小孩不玩火,火柴、打火机等要收好。教育小孩增强防火意识。

(3)请不要在同一电源插座接驳过多插头,避免电线负荷过载。严禁将电线直接接驳插座,应使用适当插头。

(4)家庭各成员应知道电源总开关的所在位置,当紧急情况出现时,应及时断开。

(5)不可储存过量易燃易爆物品,如天那水、汽油、酒精等。

(6)使用管道然气,室内要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定期检查接驳燃气的胶管是否破裂或漏气。发现然气泄漏,要迅速关闭气源阀门,切勿触动电器开关、打电话,更不能动用明火。然气泄漏控测器应在物业服务中心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安装和使用。

(7)离家或睡觉前要检查用电器具是否断电,燃气阀门是否有关闭,明火是否熄灭。

(8)家庭应配备小型灭火器等,要掌握使用方法,定期检查、校验,做到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

2、公共场所

(1)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如单车(单车停放专用车场)、鞋架等。

(2)所有楼梯、通道、出口必须保持畅通。防火门应保持关闭。

(3)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纸钱、元宝或燃点香烛。

(4)切勿损坏公共场所的消火栓及其他防火设备。一旦听到火灾警报或意识到已被围困,要立即迅速、有序的撤离、疏散。发生火警时,如果情况允许,尽量尝试进行火场逃生自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的伤亡和减轻灾害带来的损失:

①保持镇静,不慌张;

②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早,损失少;

③通知物业服务中心或唤醒邻居;

④关闭供气阀门和电力总闸;

⑤用灭火器或开启消火栓尝试灭火;

⑥关闭所有门窗及防火门,防阻火势及烟雾蔓延;

⑦遇火灾不可乘坐电梯,要向安全出口方向逃生;

⑧烟雾浓密时,应尽量贴近地面爬行,逃生时可用湿毛巾、口罩、衣服等将口鼻捂严,保护呼吸系统,预防中毒或窒息;

⑨身处火场上层的人应向天台方向逃出,等待救援;身处火场下层者则向外逃出,前往最邻近的出口逃生;

⑩如果被困于室内,在无路逃生情况下,可利用卫生间等暂时避难。应用湿衣被堵住门缝,用水喷淋着火门窗,把一切可燃物淋湿,延长时间,并主动与外界联系,以便尽早获救。

(二)防台风须知

1、防台风

每当台风来临时,物业服务中心谨请您关注有关台风预报,并采取下列防风措施,以保障个人财产及安全:

(1)缚紧容易被风吹倒的物品,如窗式空调等;

(2)扣紧门窗,免被强风吹开;

(3)宜将窗户玻璃贴上胶纸,防止玻璃破后碎片飞散,引起危险;

(4)勿在玻璃、门窗附近停留;

(5)缚紧室外植物,把盆栽搬回到室内;

(6)检查沟渠,免受杂物堵塞;

(7)把室外衣物及晾衣架等收回室内;

(8)台风过后,若有破裂的窗玻璃,须立即更换;

(9)如果需要,可拨12121气象查询电话,了解台风及天气预报。

2、防浸水

(1)遇到有可能发生水浸时,请把可能受损的贵重物品移往高处;

(2)在水浸出现前,及时切断电器设备的电源;

(3)提防通电的电线,以免触电。

(4)根据物业服务中心的提示,及时将车辆转移到安全位置。

3、水浸之后

(1)检查财物,鉴定损失;

(2)抽去积水,以减少对结构造成更大的损害;

(3)清扫单元内家具及其它地方的积水,避免破坏环境卫生;

(4)做好防抢、盗的安全措施,防止盗贼进入单元。

(三)防地震须知

1、保持镇定,在安全情况下逃离居住楼房,并在外围空旷地等待救援;

2、如果地震发生时无法逃离居住楼房,应寻找安全位置,如躲在桌子底下或坚固的结构下寻求掩护;

3、远离窗户、玻璃隔板、架空或悬着的物件;

4、地震时不要躲在楼梯底下;

5、准备应付后续的余震;

6、当确定地震停止后,如单元受到破坏,立即通知物业服务中心;

7、切勿散播谣言或夸大的报告。

(四)伤病应急处理

当发生意外或紧急医疗问题时:

1、使伤者处于温暖及舒适的状态,并加以安慰;

2、拨打120急救医疗服务或110求助热线;

3、通知服务中心并详述情况,包括所在地(位置)、性别、年龄、联系电话号码、目击者、事件情况等;

4、必要时可求助物业服务中心,迅速通知安保人员前往协助处理。

5、尽可能获取有关该次损伤的资料;

6、在任何情况下应尽量保持镇定。

(五)沟通与协调

1、服务原则

为保障物业服务水平及管理效能,恳请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给予良好的合作,尽可能避免差使物业服务人员作私人服务。本公司禁止所有员工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任何经济赏赐和其它利益。但物业服务中心提供的特约性有偿服务除外。

2、沟通途径

(1)驻守本物业的公共秩序维护队员、保洁员、绿化养护工和机电维修人员较专注于专项事务,对于其职责以外的问题,未必全面了解和能够准确的给予解答或指引。

(2)为提高管理服务效能,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拖延,除紧急事件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若有意见或投诉,请直接到物业服务中心或拨打物业服务中心值班电话(或通过住户室内数字终端联系)。

(3)我们将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告栏及意见箱,以加强物业服务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联系,若有书面意见或建议,除邮寄外,亦可投放意见箱。

3、具名投诉

欢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任何有关本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恳请留下您的姓名及电话号码、地址,以便联络或回复。若投诉个别管理或服务人员,请尽可能记取其工号或姓名,以便调查及处理。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1、装修装饰

(1)装

修装饰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请详阅本手册《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及《房屋装修管理协议》等文件。

(2)业主需聘请有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进行装修,并监管所聘用的装修承建商及其装修行为。如有损坏公共部位、设施设备或在公共场所遗下废弃物,该单元的业主为最终负责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清洁卫生

(1)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谨请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配合,共同保持环境清洁。请正确引导儿童切勿乱扔垃圾及涂污墙壁,切勿将任何物品抛出窗外,以免造成意外伤害,甚至危及他人生命,触犯刑法。

(2)物业服务中心将在每单元外设置垃圾箱,各楼层将不设垃圾桶,以保证住户门前良好的卫生环境。敬请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利用下楼外出机会顺手将垃圾(装袋)放至垃圾箱内。

3、安全保卫

(1)技防门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出入时,应使用正确方法开启并随手关闭楼道的技防门。发现技防门损坏,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中心将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审批计划,对技防门进行维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技防门损坏,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可视对讲

本小区及各单元已配置可视对讲门禁系统。请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醒来访亲友准确使用。来访时先以可视对讲机与您联系,您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开门准入。对讲系统也可作为与物业服务中心和中央控制室的通话机使用。敬请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尽量使用之,以节省市话费用。

(3)陌生人来访

因物业服务区域安全防范工作的要求,公共秩序维护人员会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查询进入本物业的陌生人士,并作必要的来访登记。请向贵亲友解释,如有不便或失敬之处,希请见谅。

(4)防范措施

①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开启单元楼梯技防门进出时,请留意不明身份者跟随擅入。若有怀疑,请立即与附近公共秩序维护员、物业服务人员联系,或者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及中央控制中心。

②凡遇见自称公安机关或政府人员,必须查验清楚其证件。若有怀疑,及时联系该机构验证,千万不可盲信。

③外出时,请将所有门窗关闭,夜晚时,最好留有适度照明灯光。

4、停车库(位)

本物业地下或地上停车位仅供车位产权人或向物业中心租得车位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在办理车场的出入IC卡时,须出示车位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本物业区域。获准进入本物业区域的外来车辆,均应按指定位置停放。为保证良好的停车秩序,防止无序停放、阻塞通道及危害公共安全,本手册专章规定交通管理规定,敬请遵守并向来访亲友作宣传。

5、花圃绿地

(1)本物业区域内各花圃绿地皆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而建设,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责任爱护并保持清洁。

(2)不乱砍、乱伐、攀折树木,不乱摘花果、践踏绿地。

(3)教育儿童不攀爬树木,跨越各处栏杆、围墙、石桌、建筑小品等,以免发生危险。

(4)请勿在绿化带上踢(打)球、骑单车、滑板车(轮)及一切破坏绿化的活动,如属人为破坏,物业服务中心保留索赔的权利。

(5)请勿在花圃、草坪、平台等小区休闲坐椅上卧睡或晾晒衣物。

6、康乐设施

本小区之康乐设施仅供物业区域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享用。所有使用物业区域内康乐设施的人士,必须遵守政府所订立的有关法规及物业服务中心所订立的守则。

7、公共水电

公共水电费是为维持小区、楼宇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消防、智能化系统、公共部位照明、清洗和绿化及电梯、水泵等公共设施运转所耗的水、电费用支出。该项费用将以每月实际支出数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向全体业主/住户合理分摊,由物业服务中心代收代缴。

8、联络资料更新

为应付危急事件发生,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外出工作或未居住于所属物业时,物业服务中心需要迅速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联络,以防止事件扩散或减轻损失。敬请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予以配合,及时提供及更新有关联络资料(方式)予物业服务中心。

9、空调安装保养

为维护本物业的良好品质,空调安装实行审核制。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安装空调前应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并按指定位置安装。已经预留空调机位置的,一定要按其指定位置安装;未预留空调机位置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根据物业服务中心提供的示意图安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掌握空调的正确保养方法,同时采取适当步骤,防止滴水及发出噪音,避免干扰邻居。

10、卫生间及下水道

请勿把垃圾、布屑等废弃物投入卫生间等各类排水设备,避免卫生间及下水道堵塞。如因使用不当而引起损坏或堵塞,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承担全部费用。

11、宠物饲养

小区饲养宠物,妨碍公共卫生,烦扰邻居,极易引起邻里纠纷。建议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饲养宠物。确需饲养宠物者,应遵守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12、神位供奉

物业服务中心尊重各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信仰自由,但为了保持环境整洁,敬请各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切勿在单元门或物业区域内其他公共场所摆设神位及燃点纸钱、香烛等。

13、海报告示

所有公共墙壁、公共场所均不可张贴海报、告示等,更不可随意涂绘,物业服务中心指定的场所除外。

14、房屋出租

敬请业主关注并阅读本手册《房屋出租管理规定》,保证房屋出租符合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规定,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违反环保规定。出租房屋可委托物业服务中心代办。房屋出租后应将《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交物业服务中心存档,与物业服务中心共同督促承租人遵守法规政策及小区各项管理规定。

15、暂住人

暂住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并领取暂住证。严格遵守重庆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谁雇佣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保证暂住人的管理规范化。

篇2:某住宅小区儿童游乐场须知

住宅小区儿童游乐场须知

1、本游乐场适合3-12岁儿童游玩,严禁成人玩耍,儿童游乐时必须有成人监护。

2、严禁携带锐器、烟火等有损设施或危及安全的物品入内。

3、严禁穿高跟鞋、钉鞋、溜冰鞋进入场内游乐。

4、严禁患有精神病、传染病、严重心脏病等疾病者游乐。

5、请勿在雨天或场地积水的情况下游玩。

6、请勿在场内追逐打闹。

7、严禁翻越防护栏或从上往下跳。

8、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或乱扔果皮纸屑。

9、违反以上事项发生的一切后果自负,造成设施损坏的,由家长或监护人承担照价赔偿责任。

**区管理处

篇3:客房服务员礼节礼貌须知

客房是住店宾客的主要休息场所,客房服务员要承担宾客大部分的日常生活服务。因此,在很大程度上,酒店的声誉取决于客房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客房服务员务必在礼貌服务中切实做到下列几点。

1、热情迎宾送客

⑴接到总台接客任务后,应及时做好迎接准备,宾客一到要致词欢迎:您好!欢迎,欢迎!,语调要亲切柔和,感情要诚挚。要笑脸相迎使宾客忘掉旅途的劳累,温柔体贴的话语使宾客有宾至如归之感。

⑵节、假日迎宾时,应对每一位宾客特别问候新年好!欢迎光临、圣诞快乐,欢迎您的到来等。

⑶对新婚度蜜月的宾客,应说些吉利的祝贺语:欢迎下榻本酒店,十分荣幸能为你们服务,衷心祝愿你们新婚愉快!

⑷主动上前帮助宾客提携行李物品,但同时要察言观色,不要硬性坚持把宾客手中的东西拿过来。

⑸对于老、幼、病、残的宾客,应及时搀扶,给予关心和帮助。

⑹把宾客引领到预定的客房门口,开门后礼貌地敬请宾客首先步入。

⑺宾客离店时,要心中怀着感激之情告别:感谢光顾,欢迎再来。语要显得诚恳、真挚,目光柔和,面带笑容。

2、服务周到主动

⑴宾客进入客房后,有条件的话要随即送上茶水,有时还需送毛巾。端茶送水要根据时令和宾客的生活习惯,提供此项服务时勿忘使用托盘和毛巾夹钳,讲究卫生。

⑵对于不太了解如何使用房间设备的宾客,要及时,很有礼貌地作详细介绍。

⑶对房内冰箱里的饮料是否收费供应,要婉转地交代清楚。

⑷简介酒店的各项设施,如餐厅、酒吧、邮电服务、美发美容中心等,帮助宾客熟悉环境。

⑸在问清宾客没有其他需求后,应立即退出客房,不能无事逗留,以免影响宾客休息。

⑹宾客如需在房内用膳。要及时按宾客的要求通知餐饮部,膳食送入房内要轻拿轻放。

⑺逢宾客生日,要上门祝贺。

⑻有条件的话要经常为宾客提供擦皮鞋之类的小服务。

⑼及时向宾客传递邮件和书报杂志。

⑽尽量满足宾客提出的一切正当需求,如换毛巾、肥皂、火柴等,最好能想在宾客需要之前。

⑾为宾客洗烫衣物不遗忘、不耽搁收取的时间,不搞错、不弄脏。

⑿宾客接待来访者,要及时根据宾客的要求,备足茶杯,供应茶水。

⒀宾客如有身体不适,要主动询问其是否需要诊治。

⒁平时见到宾客,要主动打招呼,不可视而不见,不予理睬,一走了之。

⒂宾客提出房内设备坏了需要修理时,应立即与维修部门联系,及时解决。如维修工一时没空前来,则要向宾客作出解释,求得谅解,不能无动于衷。

3、仪表整洁举止大方

⑴按店纪店规要求穿着打扮

⑵讲究个人卫生。

⑶打扫客房前先要按门铃或轻轻敲门,在征得宾客同意后方可进入。

⑷在客房内工作,不得擅自翻动宾客的物品,也不可向宾客索取任何物品,自觉维护人格和国格。

⑸被宾客唤进客房,要把门半掩,不要关门。客人请你坐下,要婉言谢绝。

⑹除发生意外情况,一般不要使用客房的电话。凡打到客房内的电话,一概不要接听。

⑺当房门上有请勿打扰字样时,绝对不要擅自闯入。

⑻不可与其他服务人员聚集在一起议论宾客的仪表、仪容、仪态或生理缺陷,更不可给宾客起绰号。

⑼不得向宾客打听年龄、收入、婚姻状况等私人情况。

⑽工作中不要与别人嬉笑或大声喧哗。夜深时讲话更要轻声细语,不能影响宾客休息。

⑾不要拿取宾客丢弃的任何物品。

⑿宾客若给小费或赠送物品,要婉言谢绝,并致谢意。

⒀宾客在交谈时,不要插话或以其他形式加以干扰。

⒁不要在走道里奔跑,造成紧张气氛。

⒂在工作中,如宾客挡道,要客气地招呼,请求协助。

⒃不应当着宾客来访朋友的面要求付帐取款。

4、态度谦逊语言文明

⑴根据性别和身份礼貌地称呼宾客

⑵与宾客交谈要请字当先,谢字不离口

⑶如有事需宾客关照,说话时要注意语气、语调、音量,不得夹带粗话、脏话。

⑷工作中发生差错,要主动、诚恳地道歉,求得谅解,不得强词夺理,推卸责任。

⑸对宾客的投诉,不得辩解,应先认真耐心地倾听,然后表示歉意,即使责任不在宾客一方,也要保持冷静和谦逊的态度,在表示歉意后用婉转的口气加以解释,消除误会。对投诉过的宾客,不要敬而远之,另眼相看,仍然要热诚服务。

篇4: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须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应做好下列工作: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3、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5、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6、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9、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10、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1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3、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1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6、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18、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19、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0、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2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23、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24、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25、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26、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27、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8、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9、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30、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1、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32、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33、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34、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篇5:Z工业园区物业服务须知

(一)用户服务联络方式

创业大厦及创业园标准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下午18:00

为保障创业大厦和创业园(以下简称大厦和园区)及广大用户的安全,任何用户或雇员欲在非标准服务时间及周末或法定节假日期间进入大厦和园区,敬请携带本人工作证、身份证备查,并根据大厦及园区物业管理的要求登记。

晚21:00前请所有人员离开大厦和园区,并严禁在楼内留宿过夜。确因工作需要,应由单位在当日18:00前向物业管理部提出书面说明。

建议:

用户如对大厦及园区物业管理提出建议,可用写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亲自前往的方式,向物业管理部或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物业部和园区业主)提出,并敬请告知具体联络方式,以便及时予以回复和解决。

大厦及园区物业管理服务电话:

物业管理部:

非工作时间值班室

水电室电话:

(二)迁入手续

用户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敬请按如下程序办理迁入手续。

1、用户持园区业主的"入住通知单"、"租赁合同"到物业管理部办理以下迁入手续:

①按规定要求填写"入住企业登记表";

②按规定缴纳有关款项。敬请详见本手册《缴费事项》;

③与物业管理人员共同办理入住前的楼宇、设备、设施查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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