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城社区活动场所使用规则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北城社区活动场所使用规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社区活动场所使用规则

文娱室规则

一、室内活动器材专供本社区居民在室内活动之用,不予外借。

二、社区居民艺术团可以按规定时间参加活动。

三、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杂物。

四、爱护室内设施和娱乐器材,无故损坏者照价赔偿。

五、不准带小孩入室参加活动。

六、活动结束后,要整理好娱乐器材,关好门窗和电器。

台球室规则

一、室内活动器材专供本社区居民在室内活动之用,不予外借。

二、凡来本室参加活动的社区居民都要爱护活动器材和设施,不准用手或球杆擦磨球台,不准用球杆撞击地面。

三、参加活动者要互敬互让、团结友爱、取长补短、共切技艺。

四、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杂物。

五、不准带小孩入室参加活动。

六、活动结束后,要把球杆收好,盖上台罩,关好门窗和电器。

棋牌室规则

一、室内活动器材专供本社区居民在室内活动之用,不予外借。

二、活动要坚持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原则,提倡互敬互让,取长补短,共切技艺,以形成文明的活动风气。

三、要保持良好的活动秩序,讲究公德,互敬互让,禁止吵闹或大声喧哗。

四、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杂物。

五、爱护室内设施和娱乐器材,不准故意摔打棋牌,损坏者照价赔偿。

六、不准带小孩入室参加活动。

七、活动结束后,要整理好棋牌,关好门窗和电器。

健身室规则

一、室内活动器材专供本社区居民在室内活动之用,不予外借。

二、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室内禁止吸烟,不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三、爱护室内设施和健身器材,损坏者照价赔偿。

四、不准带小孩入室参加活动。

五、活动结束后,要整理好健身器材,关好门窗和电器。

门球场地管理制度

一、门球场地要保持清洁,队员在场内活动时不准随便扔杂物、吐痰等。

二、下过雨雪后,队员要自觉来到场地压门球场和清扫积雪。

三、值日生每天要提前来到场地清扫垃圾,确保场地清洁。

四、门球队队长要加强队员管理,组织好队员按时活动;教练员要负责本队队员的训练工作,按时培训。

社区图书阅览室制度

1、凡本社区人员均可从阅览室阅览图书,读者阅览后自觉将图书归架。

2、阅览室是文明的学习场所,读者应自觉保持阅览室的整洁、安静,借阅人员禁止大声喧哗,自觉维护好室内卫生,不得在室内吃东西、乱丢纸屑,不得在阅览室内拨打或接听手机。

3、图书阅览时若有损坏,要酌情赔偿,丢失者将按《图书丢失损坏赔偿制度》相关规定赔偿;爱护公物人人有责,读者应爱护阅览室内的一切公共设施。

4、为确保图书室的安全,禁止在阅览室内任何地点吸烟;

5、阅读人员必须爱护书籍文件,不得在阅览时撕剪、勾画、圈点图书,不得损坏,不得随意乱画、折页、剪裁、涂抹,违者按图书馆的有关赔偿规定赔偿。

6、为保证其他读者阅览,本阅览室图书概不外借。

幼儿园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篇2:北城社区志愿服务制度

社区志愿服务制度

社区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

1、建立志愿者档案,掌握志愿者的基本情况、服务特长及志愿服务意向。

2、建立服务对象档案,主要是五保户、烈军属、孤寡老人、残疾人、困难家庭及其子女等的基本情况,掌握服务要求。

3、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及志愿者的服务意向,建立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联系网络,使每一项活动做到服务对象明确,服务人员稳定,服务项目具体,任务量化,责任到人。

4、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对志愿者开展服务的具体情况进行记录。

5、服务站定期组织志愿者开展各项理论和技能培训,包括志愿者的基本概念、志愿者活动的发展情况、志愿服务的宗旨、信念、志愿服务的有关规定等,不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水平。

6、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志愿者服务队及志愿者完成党团组织和上级志愿者协会统一部署的任务。

7、通过跟踪服务、信息反馈等形式,监督检查志愿者服务情况并记入服务档案。

8、志愿者上岗服务必须佩戴志愿者胸章,携带志愿者注册证。

9、在提供服务时,须如实填写服务记录,并由服务对象确认。

志愿服务记录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

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三条志愿服务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

第四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确认、录入、储存、更新和保护,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志愿服务记录应当记载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被投诉信息等内容。

第六条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

需要增加志愿者其他个人信息的,必须征得志愿者本人同意。

第七条志愿服务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评价、活动(项目)负责人、记录人等。

第八条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所提供的志愿服务时间进行核实和累计。

第九条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结束后,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所承担工作的完成状况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培训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学时等。

第十一条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向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负责人、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时采集志愿服务信息。

第十四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将志愿服务信息记入志愿服务记录前,应当在本组织或机构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记入志愿服务记录。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记录应当长期妥善保存。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服务记录。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利用民政部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以及其它网络平台,实现志愿服务记录的网上录入、查询、转移和共享。

第十六条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记录可以在其加入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之间进行转移和共享。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接收的志愿服务记录进行核实,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志愿者需要查询本人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因升学、入伍、就业等原因需要出具本人参加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志愿服务证明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务时间和内容。

第十八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将志愿服务记录情况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者机构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九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将志愿服务记录与志愿者的使用、培训、评价、保障、奖励挂钩。

第二十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优先聘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并根据志愿服务记录情况安排志愿者参加所需要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对获得相应星级的志愿者予以标识,并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

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志愿者,可以依次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第二十二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依托志愿服务记录,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志愿者可以在自己积累的志愿服务时数内得到他人的无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表现优异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鼓励有关单位在招生、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第二十五条鼓励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二十六条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票价减免优待。

第二十七条鼓励商业机构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第二十八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志愿服务记录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北城社区信息服务台工作制度

社区信息服务台工作制度

一、社区信息服务台以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公共服务、信息咨询、培训服务、文化娱乐和代理服务等为主要服务内容,为广大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二、社区信息服务台由信息员负责管理、维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为居民提供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义务宣传信息化知识,引导居民应用信息技术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三、社区信息服务台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分析和把关,防止传播虚假信息,严禁下载和播放不健康的内容。不准在服务台玩游戏。

四、建立健全设备使用规范,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持设备良好运行。

五、加强社区信息服务台的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做好防雷、防火、防鼠、防盗和防电脑病毒,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六、根据社区居民生产生活实际情况,制作好在室外显示器上发布的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篇4:北城社区警务室工作制度

社区警务室工作制度

一、警务室实行警长负责制,警长由责任区民警担任。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安员,派出所负责对警务室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考核。

二、每日召开警务例会一次,总结前一日的工作情况,部署当日的工作任务,对每次例会情况必须在警务区例会上详细登记。

三、警长每周五向派出所汇报一周工作和下周工作计划。

四、派出所每月召开一次警务室调度会,掌握警务室所辖区域的社会治安情况,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每周发布一次警情况播报,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发布治安动向、预警信息,讲授安全防范常识。

六、每月召开一次警务议事会,由派出所政治指导员或警长通报当月的治状况,认真听取和采纳各界对辖区治安状况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村民的自我防范能力。

七、每名警务室民警必须在警务区的每个村庄建立1-2个联系户(工作对象不能建立联系户),联系户的选择条件,必须是为人正派,并支持治安事业。

八、警务区民警每月必须与联系户进行一次交流,以了解熟悉联系户的情况。

篇5:北城社区群众信访工作规则

社区群众信访工作规则

主持人规则

一、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调解规范,保证依法调解。

二、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不徇私情,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调解公平公正。

三、掌握纠纷的基本脉络、主要事实、争执焦点和调解预案。

四、宣布有关纪律和注意事项,包括调解庭纪律、当事人规则、旁听规则及其他事项。

五、掌握调解进程情况,及时妥善处理调解中出现的意外或重大情况。

六、对达成的协议签字盖章,检查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协议。对未达成协议的,提出下步处理方案。

调解员规则

调解员在主持人领导下具体实施调解工作。

一、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调解规范,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不徇私情,实施依法调解,确保纠纷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

二、熟悉纠纷的全面情况,掌握主要事实与证据,双方争执的焦点、实质和要求,明确调解预案。

三、根据调处原则,在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劝说引导双方当事人认识各自的问题,适时指出其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

四、在当事人双方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识问题的情况下,适时提出调处意见,引导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五、对达成的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签字盖章;未达成协议的,提出另行处理的建议。

记录员规则

一、记录员要本着高度负责的原则,认真记录主持人和调解员、双方当事人现场的调解发言,以及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并将现场各方的讲话记录在案,要使用统一制定的固定格式用纸,开庭记录要真实。

二、记录员要及时整理现场材料,对达成的协议要制成调解协议书,做到各方签字并盖章,并由主持人、调解员、双方当事人和记录员签字盖章,要存档。

当事人规则

一、当事人作为被调解的对象应当做到自觉接受调解员的开导、引导和批评,应当自觉接受国家有关法律的约束,自觉遵守调解室纪律,不准谩骂污蔑对方当事人,不准蓄意刁难调解员、主持人,更不准当场打架和侮辱双方当事人人格,违者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惩处。

二、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前准备自己的陈述或答辩。客观公正地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调解过程中要做到心平气和,以理服人,虚心接受别人的指正、批评,自觉承认自己的过错和承担的有关责任。

三、当事人要在调解协议书或合同书上签字,协议书一旦形成,双方当事人要自觉履行;对调解无效的案件或者暂不签字的文书协议,当事人接到调解中心再次发出的调解通知书后,要按规定时间及时到达,对新发现的民转刑案件,一旦矛盾转化,当事人签字的协议无效,要由调解中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旁听人规则

一、不准大声喧哗,自觉遵守调解场所纪律。

二、不准私下议论,不准对调解员、主持人讲不文明语言。

三、不准扰乱调解秩序,谩骂一方当事人。

四、不准随便插话,不准污蔑和打骂见证人和当事人。

五、不准录音、照相和从事与调解不利的活动,违者应退出调解现场,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持镇调委会介绍信或特殊情况下直接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二、申请有关调解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真实表达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要求进行鉴定。

五、进行辩解和反驳。

六、有正当理由申请中断、延期或终止调解。

七、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遵守调解场所秩序。

八、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九、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