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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岗位责任制格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烹调部卫生岗位责任制

1.工用具应保持洁净,不可积油积污。上班时工作人员要穿洁净工作衣,戴工作帽,并洗手。

2.加工前检查原料不新鲜有异味的、不洁的,不准加工。

3.对已加工好的食品要进行检查,不新鲜、有异味的不给配菜,配菜碟要干净。熟食盛装食具应放在保洁柜内。

4.烹调人员要注意原料的质量,烹调时要煮(炒)熟、煮(炒)透,使食品每个部位都均匀受热,但不能煮焦。如果食品要造形的,用消毒的用具操作,不能用手抓,尽快送出供客人食用,缩短备餐时间,防止再污染。

5.工作时不准抽烟、吃东西,各个岗位都要保持整洁,地面无杂物,不能发现有老鼠、苍蝇等活动。

6.配餐间内只能存放直接入口的食品和必需用的食具、工用具,不准存放任何杂物及私人用品。进入配餐间分菜时要穿工作服,戴帽、洗手、消毒。大型宴会、酒会时要留样48小时以上。

7.冰箱要定期清洗,食品按顺序存放,生熟分开,成品、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食品应先进先出。冰箱内外要保持洁净,冰箱内不能有异味。

8.下班时要搞好各自的岗位卫生,定点放好工用具。

9.工作时不准戴戒子、手表,便后要洗手。

篇2:S小区游泳安全卫生责任制度

小区游泳安全卫生责任制度

安全制度

为了您的安全,请游泳者遵守以下制度:

1、凡患有心脏病、严重高血压、低血糖、皮肤病、结核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癫痫病等不宜游泳者及孕妇、弱智者,禁止游泳。

2、饭后、空腹及剧烈运动后一小时内不宜游泳。

3、饮酒后严禁游泳。

4、我场水深1.1米至1.6米,禁止在池边跳水、在池内潜泳、在池内。池岸互相追逐、打闹。

5、游泳时,不会游泳及游泳技术较差者,禁止无保护措施下水,请租、带游泳圈下水游泳。

卫生制度

1、领导定时检查,加强督促,搞好卫生管理工作。

2、游泳池开放前,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游泳池场所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卫生许可相关手续后才开放。

3、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体检、培训、持有效健康证、上岗证上岗。

4、专职消毒员每天按规定进行池水消毒、净化,使池水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5、不销售含酒精及玻璃制品的饮料和食品。

6、游泳池内外环境卫生做到分片包干,责任落实到人头,保持清洁卫生。

7、不出租游泳衣裤。

8、每天作好逐日记录,按月统计,以备检查。

9、每天向游泳者公示气温、水温、PH值、余氯量情况。

10、每周大扫除一次,对游泳池每周应吸尘2次以上。

消毒制度

1、每日开放前,专职消毒员对池水进行消毒,使池水余氯量达到0.3-0.5mg/L,每天定时检测余氯至少4次,池水余氯达不到0.3-0.5mg/L时应适量补充。

2、浸脚池余氯加到5-10mg/L时,每4小时更换一次。

3、每天收场后用含余氯量12%的消毒药物对池边、跳台、更衣室、淋浴室和厕所等进行消毒。

4、若发现藻类生长,可适量增加硫酸铜含量,但不超过1.0mg/L。

5、更衣用的凳在开放期间由专人负责消毒处理。

篇3:职业卫生岗位责任制

1.决策层职责:

(1)全面负责公司职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审核批准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技术措施和长远规划等。

(4)保证公司职业卫生投入的实施。

(5)掌握企业内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公司职业卫生检查,对重大隐患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开展公司职业卫生教育与考核工作。

(7)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8)及时、如实上报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组织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

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陆、存档、申报工作。

3.各部门负责人职责:

(1)贯彻落实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协助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识别、评价、控制职业危害因素。

(3)指导、督促员工正确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4)协助做好公司职业卫生培训并组织开展内部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及时向员工介绍职业危害。

(5)积极听取并向上级反映员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6)定期向上级统计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情况。

4.员工的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并履行制度要去,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2)为改善工作环境提供建议和意见。

(3)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4)积极提供技术改造措施实施后的信息反馈。

(5)及时反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6)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及时向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报告。

篇4:Z企业职业卫生日常管理责任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1.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主要有哪些职责?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评价,以及在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对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等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的落实,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对本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全面掌握本企业从原料、中间体及成品等生产全过程、生产各环节存在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

2.什么是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对职业危害防治层层负责的制度。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职业病的发病率就会降低。反之,就会因职责不清,互相推诿,职业危害防治无人负责,而导致职业病危害严重,职业病不断发生。

3.什么是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该法还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为了使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后,卫生部颁发了与该法配套实施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卫生部颁布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职业健康检查应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4.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如何报告?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年卫生部令第25号)的规定,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①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②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③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重大与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①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②一般事故,应当于6h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6.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如何处理?

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①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②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③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④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⑤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⑥配合卫生、安监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安监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⑦落实卫生、安监部门要术采取的其他措施。

篇5:副厂长副经理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

1、协助厂长(经理)领导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对分管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

3、负责组织制定职业卫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长远规划、以及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有计划的改善劳动环境,做到安全生产经营,文明生产经营。

4、把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列入管理的重要日程,每月应研究一次职业卫生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卫生工作。

5、组织并参加本单位职业卫生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或暂时控制,确保安全生产。

6、对于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挖潜、革新、改造等工程项目,负责组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报卫生局审批。

7、负责督促、检查职业卫生安全技术措施及技术改造项目和专项经费的有效实施情况,为职工无偿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8、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9、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分析、责任界定,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10、加强对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考核,向经理(厂长)提出奖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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