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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商业广场业主公约规章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广场业主委员会**百货分会业主公约(草案)

为了有效地实施对**广场**百货(以下简称“本商场”)的统一管理,明确签约双方各自的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公约经双方同意后签署,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加入时,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共同签署本公约。公约对本商场的全体业主及管理公司均有约束力,其涉及范围包括开发商、管理公司、业主及其受让人、继承人、合伙人、授权代理人、承租人、占用人或暂用人等。

第二条业主如将其房产权出让(出租或转让),其签署的本公约视为一起转移,业主有责任向承租人或受让人申明;租户如将其承租权转租,须事先征得原产权人的书面同意,其签署的本公约视为一起转移,并有责任向新租户申明。

第三条本公约对各业主及其雇员、访客、业务往来人员及其他人员均有约束力,凡违反本公约的,业主负有连带责任。

第四条管理公司系根据**市有关法律规定正式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管理公司的责任在于经营、管理本商场,维护本商场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管理公司根据本商场的实际需要另行制定的其他若干管理规定(若有),业主均需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及义务

第五条业主的权利

(一)业主有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业主对所拥有商铺有全权处理权,包括依照法律对商品房买卖契约的转让、抵押和出租。

(三)业主平时遇到的问题有权向业主委员会及时反映,并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管理公司洽商、谈判甚至诉讼。

(四)相关法律赋予业主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业主的责任和义务

(一)业主必须严格遵守**百货统一规划、统一经营、统一招商、统一管理、统一促销、统一收银的有关规定。

(二)业主若对商场经营管理有意见或建议,须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管理公司磋商,不得在营业场所与营业员发生任何接触,以免扰乱营业程序。

(三)商铺由业主自营,须与管理公司双方签署《自营托管协议书》,经营的商品品牌、品种及质量都必须符合管理公司的规定。同时须接受管理公司的其他方面的管理、咨询、服务与帮助。

(四)业主与管理公司签订《包租协议书》的商铺委托**百货有限公司统一招商,并签署相关协议,业主不得与客户发生任何接触,避免造成客户误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五)业主自行经营的必须严格按《自营托管协议书》要求按时交纳管理费、政府规定的税金及水电能源等。

(六)业主应根据国家法规投保,否则损失自负。

(七)除依照购房契约的附件《补充协议》指定用途外,业主不得将商铺用于其他用途。

(八)业主进场装修方案须遵守管理公司颁发的《装修须知》和《装修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九)若业主拒不遵守《业主公约》及其相关附属公约的有关规定,管理公司有权停止其在商场的一切活动,同时报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对其研究处罚决定,必要时将诉讼法律。

第三章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并结合商场实际情况制订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和细则等。

(二)管理公司有权根据需要制定、修改本商场的各项管理规定;这些规定应张贴于本商场告示栏,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管理公司根据本公约及上述各项管理规定做出的决定和行为,对所有业主均有约束力。

(三)依照《自营托管协议书》,负责商场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四)依照《自营托管协议书》,管理公司有权对商场前期规划进行调整、补充与完善,从而制订出相应的品牌招商及今后的经营规划。

(五)依照《自营托管协议书》和有关规定向进场经营者和自营业主收取管理费、水电费及相关费用。管理公司有权要求并收取本商场所有业主应付款项,支付有关本商场管理及维护而产生的相应费用,提取管理酬金以及从管理费中支付因聘请律师、审计师、专业顾问、临时工以及员工招聘、诉讼等而产生的费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有账目记录,并由专人妥善保管。

(六)管理公司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有权依照《商场管理细则》对场

内经营客户的违约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七)管理公司有权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八)管理公司有权以管理公司名义签订与商场管理相关的合约,有权聘用及解聘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九)商场各种媒体的发布权归管理公司,任何业主不得自行发布,也不得擅自向经营客户收取广告发布费用。

(十)管理公司有权制止任何人未经管理公司书面同意或未按本公约的规定而占用或使用公共服务设施,有权清除任何不符合本公约规定的建筑或安装物,有权向有关人士或业主要求并收取因清除及补偿上述行为而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十一)管理公司在节日期间检查装饰本商场的公共部位,出入口、屋顶及外墙,包括灯光及其他饰物,管理公司如认为必要,可以组织本商场开展公益文娱活动或其他有利于本商场的宣传及推广活动等。

(十二)管理公司可为本商场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投保,险种为大厦财产一切险及公共责任险,投保金额由管理公司与**广场业主委员会**分会协商后做出,以管理公司的名义为本商场投保,保金将从管理费收入中统一支付。

(十三)在不抵触本公约及各项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管理公司有权做出其他特别行动以使本商场受到及时妥善的管理和维护。在管理公司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包括向业主做出口头或书面通知后,进入有关单元进行修整。

第八条管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一)管理公司为全体业主的集体管理代理者,受聘于**广场业主委员会**百货分会。

(二)管理公司的责任在于管理和维护本商场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在为了维护大多数产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管理公司有权去做所有有效管理和维护本商场所必须做的事情。

(三)管理公司应保持本商场及其公共部位(业主和租户自用单元除外)的清洁卫生,所有垃圾要及时收集清运。防止任何垃圾淤积,滞留于本商场内外,对于涂污公共部位或引致垃圾外溢的业主,管理公司有权向该业主收取因此而引起的费用。

(四)管理公司应及时更换公共地方破损的门窗或公共服务设施,保持所有公共地方良好的照明、确保本商场每一处都处于良好、安全的状态。管理公司应经常检查、巡查本商场,必要时包括所有单元的内部。

(五)管理公司应保持本商场所有公共下水道,水管及其他管道清洁畅通,防止所有公共部位的堵塞,并在发生堵塞时及时清除障碍物。

(六)管理公司应保持本商场内所有公共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防止任何人对本商场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有害的变更或破坏。

(七)管理公司为本商场的公共部位提供保安服务,防止任何人在商场内叫卖,并有权将其驱出商场。

(八)管理公司应采取措施遵守市政府及其下属各主管部门对本商场的要求,包括应交纳的有关费用。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所有因本商场管理、维护而与政府及其下属各主管部门有关人士的往来事宜。

(九)管理公司有责任向业主委员会递交年度《经营状况报告》、《审计报告》等及其他关于经营、运营状况的报告,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章管理费、税金及其他费用的收支与运用

第九条管理费和税金

管理费指商场统一经营管理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不限于)下列各项:

1、商场日常管理费用。

2、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及制服的费用。

3、公共设备、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

4、清洁卫生费。

5、绿化管理费。

6、行政办公费。

7、法定税费。

8、法定酬金。

9、其他因种种需要而用于本商场的费用。

第十条收支与运用

(一)为确定业主和租户应付的管理费用,管理公司将于每年12月底前,为下一年度准备一份管理费预算,如果预算表明为维持正常管理开支需增加管理收费标准,则需如实将所作预算向**百货分会业主大会提交报告,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业主和租户,并报市物价局备案,以便次年能正常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如果预算表明按原收费标准收取管理费将有盈余,则该盈余部分可视为次年度的收入,可作为维修储备金,也可用于降低第二年业主的收费标准。

(二)管理工作或管理费如因个别业主的要求及行为而增加,管理公司有权向该业主征

收合理的附加费用。

(三)有关空置房管理费的支付方法:

(1)业主或租户应按月亲自或委托他人及时交纳管理费用及其它费用,无论该单元是否空置。

(2)商场中未出售使用的部分,其商业管理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与管理公司约定承担。

(四)业主在其单元买卖完成时应按房款总额的3%支付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维修基金将存入政府指定的银行,设立专门账户。业主转让物业时,其维修基金账户中的剩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结算过户,维修基金不足时,将由**百货分会主持召开百货分会业主大会,讨论维修基金的补交办法。

(五)业主在办理进驻手续时需按各自单元面积的大小交纳两个月的管理费及水电费押金,以备在费用不足时及时补充。

(六)对于未能如期支付管理费、水电费、公摊水电费及其它应交款项的业主,管理公司将每日按所欠款项的千分之五向欠款业主收取滞纳金,逾期达15天后,管理公司可以直接在违约业主的收银款中扣除。

上述所收费用用于本商场的维修养护或用于服务全体业主。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管理公司与业主均应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由于业主的违约行为,导致商场公共形象受到伤害的,该业主必须立即停止该行动并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第七章公约有效期

第十二条本公约经管理公司及业主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公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开发商留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公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国家政府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管理公司:购置者或租户: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法人代表或代理人: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

篇2:物业主任职务说明书范本

岗位名称:管理处主任

所属部门:管理中心

直接上级:管理中心主任

下属员工:管理中心人员

工作目的:组织管理中心全体员工完成公司下达的责任目标

工作描述:

职责任务: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完成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公司的经营方针,完成公司下达的经营管理目标;

3、组织实施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处理不合格服务事项,提出预防和纠正措施并组织实施和跟踪;

4、处理用户投诉,对重大投诉及时报告;

5、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6、协助做好专业服务分供方的选择;

7、协助组织实施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活动;

8、协调好与业主(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相关单位的关系;

9、提出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配置的建议;督促、指导、考评管理中心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定期对管理中心员工进行绩效考核。

关键业绩标准:

1、业务收入,生产成本;

2、设备完好率、设备设施保养质量和零修及时率、设备设施安全;

3、重大事故、重大投诉;

4、核心员工管理(满意度、流失率);

5、客户满意率;

6、公司重大、改革工作的完成情况。

工作难点:

1、全面熟悉管理中心业务,服务达到质量要求,满足顾客需求;

2、处理好客户关系及社区关系;

3、调动管理中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合作精神,发挥最佳的团队效应。

工作禁忌:

1、服务意识淡薄、原则性不强,给企业造成有形或无形损失;

2、管理工作中缺乏积极性、主动性。

工作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应自觉延时。遇特殊情况能及时到位。

篇3:Z小区业主公约

拂林园小区业主公约(草案)

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环境及秩序,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公约。本公约对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业主应通过必要方式要求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关人员承诺遵守本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北京市朝阳区绿色家园拂林园小区

座落位置: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路拂林园(四至范围:)

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京房地出(合)字(99)第092号。

土地用途:高层住宅及配套

第二条本物业区域共有部分是指本物业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不为单个业主拥有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外墙面,大堂,公共门厅、卫生间、走廊、过道、垃圾房、邮政信箱、避雷装置、地下室、楼梯间、变配电系统、照明灯具、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二次供水系统、供暖系统、空调系统、电视天线系统,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设置在任何单位内但与其它单位或其它部分共同使用的装置;物业区域内的市政排水设施,物业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等。

第三条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本物业区域内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其所占份额对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本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按照本公约约定维护本区域的共有部分,维护、修缮共有部分的费用由本物业区域内业主依其所占份额分担。本公约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业主都有义务进行维护。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的权利如下:

1.业主依法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业主依法享有按设置目的和相关规定使用物业区域共有部分的权利;

3.业主享有召开业主大会的请求权、亲自或委派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参与权;并享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权;

4.业主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业主对物业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

6.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并有权向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7.业主有权监督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公开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服务费的收支帐目;

8.业主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有权自行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9.业主有权根据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状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进行修缮并对修缮工作进行监督;

10.业主有权要求房屋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11.业主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2.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业主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业主的义务:

1.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

2.业主应执行和服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决定;

3.业主应接受业主大会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管理;

4.业主应按规定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5.业主在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物

业时,应要求受让人或承租人签署遵守本公约的承诺书,

6.业主应自觉保护本物业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公共建筑和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

7.业主应要求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关人员遵守本公约,合理使用物业。对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关人员的疏忽和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决定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对共有部分所具有的的权利由业主大会行使及执行,业主大会可就业主共同权益和事务,代业主行事。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政府部门批准后成立。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6、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修

第十条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则,合理使用本物业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公共建筑和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整洁、美观和公共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本物业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业主大会、相邻业主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2.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屋面、外墙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共用设备;

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外墙、绿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或安装构筑物;

4.侵占或损坏院墙、道路、绿地、围栏、平台和文娱、体育及休闲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5.随意堆放、遗撒、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在公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自有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本物业观瞻或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北京市养犬服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各业主饲养宠物不得违反北京市有关养犬和环境卫生的规定。

第十四条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车辆出

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本小区地面停车位只允许地下停车场限停车辆以外的业主自有机动车辆和搬运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临时停放。

机动车应在专门的地下停车场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业主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不得用于放置货物或其他物件;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同时遵守拂林园停车场管理规定。

本物业区域的地下停车场车位使用分配方式:购买和租赁收费停放两种方式;地面停车位使用分配方式:租赁和临时计费停放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报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六条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等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有关规定。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理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对该物业的任何设施或装置做出影响水、电或煤气等供应的改动,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当定期维修养护,出现危害物业安全、影响外观或妨碍公共利益的情况时,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督促责任人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房屋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征得相邻业主以及业主大会的书面同意,并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物业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业主大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应当纳入公共维修基金。

第二十二条如房屋因火灾、台风、地震、地陷或其它原因而破坏,以致大部分不能使用,则业主委员会应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决定房屋是否修复或重建以及修复或重建费用的筹集办法;如业主大会决定放弃修复和重建,则业主大会应拍卖剩余房产,并将拍卖所得与公共维修基金及业主其他共有财产按建筑面积比例返还给各业主。

第二十三条业主若因本身的疏忽导致水、气、烟或其他有关物体外溢,损害他人或及其财产而产生诉讼、索赔和要求,则该业主须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诉讼、索赔和要求负责。

业主应对其承租人、被许可人、代理人、雇员、访客及其他使用者的行为、疏忽和错误向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业主负责。因上述人士的行为、疏忽或错误而发生损害、损失,该业主应支付所有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或据实赔偿。。

各业主及其承租人、被许可人、代理人、雇员、访客及其他使用者在任何时候均应遵守和履行该物业的服务规定、停车场规定及其他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需要而制定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其所有的房屋内做出或允许或容忍其他人在此做出妨碍或影响该物业或其任何部分的保养的任何事情;如对其他业主构成损失或损害的行为或疏忽行为,须负责修复或弥补,并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一切费用及支出。

第五章物业服务的方式和费用的交纳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自行决定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方式。

第二十五条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本物业区域进行管理,须经业主大会总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经理人签订或续定物业服务合同须有业主大会的授权。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区域进行管理服务期间,业主应按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第二十七条业主因家庭变故或经济困难可向业主大会提出申请缓交物业服务费,在业主大会批准之前仍应按时缴纳。

第二十八条对不按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大会同意缓交的除外),业主大会可授权物业管理公司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等方式进行催缴。催交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在在业主大会指定的位置公布该业主欠费情况,逾期仍不缴纳的,可在业主大会授权情况下对该业主进行法律诉讼。

第二十九条业主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公共维修

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业主应按经本区域内业主大会总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续筹决议及时缴纳。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馈赠其自有单位时,所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严禁任何人挪用公共维修基金或使用公共维修基金支付物业的保修费用。

第三十条业主转让物业,应与业主大会委托的经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三十一条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房屋开发企业未曾售出的房屋和业主空置房屋均应承担与其它业主相同的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挪用公共维修基金或使用公共维修基金支付物业保修费用的责任人对全体业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约定,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其他业主、物业管理公司都可督促其改正,必要时业主大会可授权经理人排除业主、使用人因违反本公约约定而对公众利益带来的干扰。

第三十四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约定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公约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下拥有对本公约的解释权,业主委员会可根据业主大会决议或业主的意见对公约进行修改,提交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年月日起生效。

篇4:Z广场业主公约

为加强投资广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或合法取得使用权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以及本公约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环保、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公司及其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爆工作,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物业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八、业主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排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二、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方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公司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投资广场层业主(物业使用人)

签字、盖章:

日期:

篇5:Z大厦精神文明建设公约

深圳国际商会大厦精神文明建设公约

为搞好本大厦精神文明建设,使广大业户享有文明、健康的工作环境,制订如下公约。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法律和特区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大厦的各项管理规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业户邻里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和睦相处。

三、养成讲道德、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和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和环境美的习惯。

四、不把违禁品、黄色淫秽的书刊、画片、唱片、录音带、录相带、视盘带进本大厦;禁止吸毒、赌博等"七害"活动;娱乐活动要文明健康,并根据时间适当控制音量,以免影响邻里。

五、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设施,关心公益事业,共同创造一个环境优美、秩序良好、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六、不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不在任何公共建筑物上乱涂乱画、张贴及乱树路牌、广告牌等,保持公共建筑物的原样和美观。

七、爱护公共卫生,不乱丢垃圾、瓜壳、纸屑、烟头,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不从窗口向外抛弃废物和乱倒污水,共同维护大厦区域内的公共卫生。

八、爱护园林绿化,不攀摘,不践踏,共同维护大厦的整体美观。

九、提高防火意识,不在大厦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冥纸;注意用电用气安全;维持大厦内消防通道、楼梯畅通无阻。

十、坚决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违者将受到政府部门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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