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奖惩制度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奖惩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一)矿井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二)矿井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把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未认真落实的情况进行通报、责任追究,并要求限期整改。

(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要作为季度、年度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一部分,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部门季度、年度绩效考核中。

(四)对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财产损失、重大事故隐患等,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执行公司及矿井有关规定。

篇2: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新)

为了更好地搞好我矿安全生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功人员、班组、施工队及其他单位等得到奖励,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班组、工队及其他单位得到处罚,真正体现出我矿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奖罚分明”的原则,这样既保证了安全生产相关的各项制度的严肃性,又使行政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行使奖惩权力时有章可循。因此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别制定本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三违处罚

一、有违各项规章制度的处罚

1、每周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部门、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安全自查活动,并在矿安全办公会前书面报矿安通科;未组织、未参与检查或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100元。每月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未参加者,罚款50-100元/人·次

2、矿、部门、单位等召开的安全会、专题会及其它会议,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100元/人·次(按会议规定或会议通知),迟到者罚款20元/人·次。

3、入井检身时发现有烟火携带者、喝酒者,罚款100元;井口检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罚专职检身人员100元,罚责任者100元;

4、岗位工或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按20元/人·次处罚。

5、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的,罚责任者2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矿研究处理。

6、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相关技术部门编制,会审通过后:①作业规程由生产矿长负责组织、技术部门协助其贯彻到所有相关工作人员;②安全技术措施由安全矿长负责组织、技术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其贯彻落实到每一个施工人员;未及时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而影响生产的,罚主要责任人300元;未及时将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到施工队而影响施工的,罚主要责任人300元。

7、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对不组织会审的部门主管每次罚款200元,对无措施指挥生产、施工的责任者每次罚款3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处理。

8、变更工种、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就上岗工作的,罚责任人50元/人次。

9、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入井者,罚款200元。

10、井下的岔道口都必须设置路标,写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者30元/处。

11、涂抹路标或破坏牌板者,对当事人罚款100元;涂抹或破坏路标牌板的责任者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处以罚款50元/次。

12、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200元.

⑴脱岗者;

⑵在岗上或井下睡觉者;

⑶在岗上或井下打架斗殴者(取上限);

⑷在岗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打牌、赌博者加倍处罚;

⑸未经分管领导同意,擅自找人代岗者。

⑹井口20米内吸烟、烧火取暖的;

⑺不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者;

⑻工作人员不听从领导指挥、不服从领导安排者;

13、损坏井上、下任何设备、设施者,按经济损失赔偿;属故意破坏的,除对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赔偿外,再按经济损失的1-2倍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4、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等不认真执行“一班?汇报”制度者,罚款20元/人、次。

15、对敢于坚持原则、狠抓(抵制)“三违”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含辱骂)报复者,一经查实,将给予2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6、采煤、掘进等施工生产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的,相关业务部门必须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且罚款200--1000元。

17、有关施工单位对于矿临时安排的工作未完成落实的,视情节轻重罚款100-1000元,再安排时又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完成的,将按第一次的罚款金额加倍处罚。

18、偷窃炸药、雷管的,一次罚款1000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开除出矿。

19、犯有偷窃行为的,一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开除出矿。

20、因“三违”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者,根据“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顶板管理

(一)掘进

1、凡作业规程规定对掘进工作面迎头必须使用临时支护的,而施工者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支付的,每次罚班组200-500元。

2、井巷开挖基础、扩帮、挑顶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每次罚班组100-500元。

3、掘进工作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不进行支护的,严禁从事打眼工作,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3、巷道开口及巷道贯通未按措施要求加强支护的,每次罚施工单位200-1000元,罚责任人50元、当班指挥施工的班长罚50元、当班参加作业的工人每人罚款20元。

4、架棚巷道不按规定支设撑木或拉杆、空帮空顶,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工人每人罚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况的,罚责任人100元。

5、锚喷巷道不按规定正确布置锚杆的密度、角度、深度,锚喷的喷浆厚度不够,顶板未铺网护顶者,对施工单位处以每根锚杆罚款20元,连接不好的网每块40元(以规程、措施规定为准);凡将锚杆锯短使用的,一经发现,罚款50元/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

6、使用耙装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处以罚款:

(1)耙装机无专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时,罚司机和当班班长各50元/次,罚责任人50元/次,立即停止使用。

(2)耙装机钢丝绳打结使用的,按每个结20元累加处罚责任者。

(3)耙装机距迎头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50元。

(4)耙装机运行过程中,耙斗行走区间有人逗留或工作时,罚当班班长100元。并对耙装机司机及逗留人员分别罚款200元。

(5)耙装机导向轮拴在帮、顶支护锚杆上使用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次。

7、开工前、放炮后,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工作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否则,罚班组长200元。

9、掘进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降尘就出碴的,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次,对参加作业人员每人罚款30元/次,罚瓦检员50元。

(二)回采

1、回采工作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不进行支护的,严禁从事打眼工作,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0元。

2、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进行维护,否则分别罚当班班组长、安全员100元。

3、采煤工作面的煤壁、支架、输送机应保持直线,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施工队1000元、安全员100元。

4、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否则罚施工队500元、其他责任人200元;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无安全措施就指挥使用的,罚指挥人300元。

5、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柱,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柱必须设置牢固;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设置支柱;采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否则罚相关责任人100-500元。

6、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过冒顶区、煤层变薄、变厚等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罚矿技术负责人、施工指挥者、施工单位各1000元。

7、开工前、放炮后,班组长、安全员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工作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否则,罚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各100元。

(三)井巷维修

1、巷道失修,严重危及安全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维修加固的,由公司董事长助理牵头组织追查,对责任者处以200-1000元罚款。

2、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否则罚指挥者200元;施工人员未按安全措施进行的,罚款50-100元。

3、独头巷道维修时,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修复顺序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4、报废的巷道未及时封闭的,罚矿长、安全矿长各200元。

三、一通三防

(一)通风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串联通风的,罚技术科主要负责人100元,矿技术负责人200元。

2、系统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通风负责人50元,矿技术负责人100元。并立即制定措施对系统风量进行调整,达到以风定产。

3、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时,无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和改变方案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科负责人各200元。?

4、未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擅停主扇运转者,罚有关责任人200元。

5、局扇不按规定上架或吊挂,未安过渡风筒的,罚安装部门行政、通风负责人各100元;通风员、瓦检员不予监督而使局扇投入运转的各罚50元。

6、局扇及其启动设备安设不合理,造成循环风、串联风的,罚责任者100元。

7、局扇未落实人员看管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

8、在有风筒处进行施工不采取保护措施而影响掘进头正常通风的,罚施工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100元,并负责被影响掘进头施工人员的工资。

9、巷道贯通前,无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罚矿技术负责人、通风负责人各100元,并按重大事故责任追究。

10、首先未检查瓦斯就进行旧巷道维修、老巷回收的,罚施工人员50元/人。

11、供风地点风筒口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者,罚当班延接风筒负责人每超1m罚10元。

12、凡发生局扇吸循环风的,罚安通科300元,其中:负责人150元、技术员90元、瓦检员60元。

13、风筒有破口漏风罚瓦检员30元,有一环没吊罚责任者10元,以此类推。

14、在通风巷道内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者,罚堆放者50元;测风站前后20m内堆放杂物者罚堆放者50元。

15、打开风门不立即关闭的罚款元;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导致风流短路罚责任者500元。

16、被损坏的通风设施不及时修复,造成风流失控者,罚通风负责人100元,安全副矿长150元,并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7、推车过风门时用车直接撞开风门的,罚责任者50元/人。

18、利用扩散方式通风距离超过6m者,罚责任者50元。

19、无计划停电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风影响安全者,罚责任者500元。

20、主扇或局扇停风后,井下任何地点风流未恢复正常,即擅自送电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1、不按规定及时测风或填写测风牌板者,罚款责任人50元。

(二)瓦斯管理有下列情况者,予以罚款:

1、瓦检员漏检、假检或不及时填写牌板及手册者,罚50元/次,情节严重给予开除。

2、井下作业地点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时,不果断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者,罚施工单位现场责任人100元;瓦检员、安全员有不汇报、不撤人等工作失职行为,给予200元罚款,情节严重予以开除。

3、超过6m的盲巷不及时处理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矿技术负责人50元;

4、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的,罚款200元;

5、瓦检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瓦斯报警断电仪、传感器等安全仪器不及时检查校正,造成指示偏差时,罚责任者50元/台件;

6、瓦斯日报表不及时送交矿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的,罚责任者20元/次;

7、老巷、盲巷或采掘工作面回收完毕不及时封闭者,罚通风负责人50元,矿技术负责人100元。

8、排放瓦斯无专门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编制审批,以及不按措施规定排放者,属严重违章,罚款500-1000元,直至开除矿籍。

9、采掘工作面没有及时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仪或甩开两闭锁不用者,属严重违章,罚款500-1000元,严肃追查从重处罚;断电仪发生故障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每拖延一个班,罚款相关责任人100-500元,依此类推。

12、未按规定设置瓦斯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或闭锁装置不灵敏可靠的,罚矿技术负责人、机电矿长每次各罚款100-500元。

(三)防尘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用的,罚责任者50元。

2、煤尘堆积不及时清扫,罚责任者50元。

3、采掘工作面无防尘水或水量不足,不积极组织解决的,罚责任者50元。

4、掘进头放炮时其回风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50元/组。

5、打干眼者,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四)构筑通风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采面结束后一个月内有关单位不及时回收完毕而影响采空区封闭的,罚责任单位有关责任者200--500元。

2、密闭周边不掏槽至硬帮硬底,罚施工队班组长50元,其他施工人员30元/人。

3、通风队无通风设施安装设计、质量验收记录,罚通风队单项工程通风设施50元/项。

4、密闭等通风设施前20m范围内杂物堆积不清理运出的,罚责任者50元。

5、封闭巷道或采空区时,未经有关矿领导认可,把设备、材料封闭在巷道内的,除按损失价值赔偿外,并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6、在巷道内构筑风门、风墙等设施时,不设计施工电缆管线孔的,罚责任者100元。

7、启封密闭和火区或在巷道内构筑通风设施时,无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者,罚责任者200元。

8、构建密闭时,不按设计安设测定密闭内气体的导管和密闭外预留泄水孔时,罚责任者100元。

9、对通风设施不建立台帐和牌板管理,罚通风队、矿技术负责人200元。

(五)井下防灭火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罚款:

1、井下主要运输机巷、机房、硐室及炸药库等要害场所无齐全完好的防灭火器材的,罚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50元/处;?

2、井口房、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严禁有烟火,其内不得生炉取暖、不得有明火,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否则除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外,且开除矿籍。

4、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焊接工作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的规定,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5、井下严禁存放可燃性油脂,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下,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6、井下火区封闭后,通风队一定要按规定做到下列几点,否则罚款30元/处。

①定期测定火区内气体成分、空气温度以及水温;

②定期检查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和瓦斯浓度;

③将所有测定、检查的结果记入台帐。

7、井下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并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否则,罚责任者50元。

8、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9、井下电气设备的过流量大于规定值时,按失爆予以罚款。

10、每月井下由通风队牵头、地面由后勤部门牵头组织一次防火工作检查,不组织者罚100元/次,不参加者30元/次。

11、对查出的火灾隐患不及时组织整改者,罚责任者50元/处。

四、防治水

(一)一般规定

1、未设置防治水工作机构的,罚矿长300元;未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的,罚矿长200元。

2、未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若缺一项罚矿技术负责人200元。

3、未及时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罚矿技术负责人200元,未严格按年度计划进行工作安排的,罚矿长、生产矿长各300元,其他矿级负责人200元。

4、无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就进行探放水工作的,罚探水工作安排人、安全矿长、当班带班矿长500元。

5、每季度未进行一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的,罚矿长、安全矿长300元,其余矿级领导200元,其他防治水领导小组成员50元。

6、技术部门必须在每年3月底前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情况,且写出调查报告,否则罚技术部门负责人和矿技术负责人各200元;未及时将收集的资料填绘到矿区井上、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的,罚技术部门负责人100元。

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50元,责任人100元。

①未建立矿井水文地质观测系统的;

②未定期(每月二次)观测矿井涌水量、井下涌(突)水点情况的;

③未将观测资料进行登记上册的;

④未及时将新增涌水点填绘到矿井充水性图的;

⑤突水威胁区未标出探水线的。

(二)、地面防治水工作;

1、雨季大到暴雨天气时,未派人在地面巡视、观测有可能渗水、溃水的低洼处、老窑遗址、沉降区的,罚矿长200元,罚矿技术负责人、安全矿长各100元。

2、公路上方、井口附近可能发生滑坡的地方设置警示牌或围栏的,罚安全矿长200元

3、雨季前必须对工业广场的下水道进行清理,保证其畅通,因堵塞造成工业广场进水的罚后勤负责人300元。

(三)井下防治水;

1、采掘工作面发现有下列预兆时,未停止作业、未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工作人员,以及未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的,罚带班矿长500元、跟班安全员、班长各200元,其他作业人员50元。

①煤层变潮变湿、出现渗水;

②煤层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有臭味;

③煤层顶板未压、片帮、淋水加大、水叫;

④底板鼓起、出现涌水、水色发浑;

⑤钻孔喷水等。

2、探放水工作人员未按照探放水设计参数施工,使探水眼方向、倾斜角达不到要求的,超前距、帮距、允许掘进距离不能满足规定的,罚施工监督人和施工负责人各200元,其他施工人50元。

3、探放水施工时,未严格执行“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要求的,罚施工监督人和施工负责人各200元,其他施工人员50元。

4、掘进工作面达到允许掘进距离位置时,仍安排其继续掘进的,罚矿技术负责人、安全矿长、生产矿长各200元,罚技术部门成员各50元。

5、顶水工作,罚班组500元。

6、放水时,未撤出放水地点以及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罚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当班带班矿长各200元。

7、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增大和出现顶钻时,未采取下列措施的,罚当班探水负责人、监督人各500元,罚班长、操作人员200元。

①停止钻进;

②立即通知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立即撤离;

③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的。

8、对老空积水进行探放水施工时,未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在现场随时检查空气成分的,罚安全矿长200元。

9、探放水过程中,无探放水内容记录的,罚矿技术负责人及班长各100元/班。

10井下未及时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管路、配电设备,不能满足矿井排水要求的,罚矿技术负责人、机电矿长各200元。

1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机电队200元。

①未及时维修、更换带病的排水设备设施的;

②备用排水设备不完好、不能正常工作的。

③检修水泵搁置未检修的。

12、水仓淤积未及时清理,罚机电矿长100元。

五、机电管理;

1、主提升系统、主通风系统、压风系统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缺一项或有不能正常动作的,罚机电矿长200元、矿技术负责人、生产矿长各100元/项。

2、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罚当事人100元;停电检修时,未在开关把手上悬挂“有人工作,停止送电“的警示牌的,罚操作人员50元。

3、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违者罚款100元。

4、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以上的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5、电气设备、电缆未按规定内容挂牌的,罚机电队长和机电矿长各50元。

6、40kw及以上的电机,未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的,罚相关责任各100元。

7、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未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的,罚机电矿长100元;失去检漏保护的罚机电队长100元;未进行每天检漏试验的罚当班电工50元;已做检漏试验,但无试验记录的,罚责任人10元/次。

8、每班煤电钻使用前未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跳闸试验的,罚当班电工30元。

9、机电设备检修时,废油、油污的纱布废纸必须带出地面,否则罚当事人各50元。

10、井下配电所无人值班时未关门加锁的,罚责任人100元。

11、井下电缆的敷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责任人30~200元。

①在水平巷道或倾斜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必须用吊钩悬挂;

②巷道中悬挂的电缆有适当的弛度,吊挂的高度应保证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上;

③电缆悬挂点间距不得超过3米;

④电缆不能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⑤通信、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必须挂在巷道两侧,特殊情况除外;

12、井下电缆的连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否则罚责任人30~200元。

①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合接线盒,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②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13、井下严禁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否则罚款50元。

14、井上下绞车房、地面通风机房、井上下变电所、主要水泵房、井底车场、主要机电硐室必须安装电话;否则罚机电矿长50元。

15主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否则罚机电队200元。

16、电压在36v以上的电气设备、铠装电缆无保护接地的,罚机电队长30元/处。

17、井下使用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失爆电气设备、电缆的,罚责任人及机电矿长50~200元。

18、机电队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条对矿井的电气设备、电缆进行检查、调整的,罚机电矿长、队长各100元,罚机电队200元;检查、调整的结果未记入专用记录薄的,罚检查、调整人30元/次;检查、调整中发现问题未及时限期处理完毕的,罚责任人50元。

六、爆破管理

1、无爆破证人员不准从事爆破工作,否则对无证上岗人员及安排其上岗的领导各罚款100元。

2、放炮员不使用专用背具和雷管箱,而使炸药、雷管混装的,罚放炮员200元/次,对无专用背具和雷管箱的放炮员发放炸药的药库发放员,每查出一次罚款100元。

3、采掘工作面无专用的炸药、雷管箱或毁坏未及时修理更换的,罚施工队200元;两箱齐全完好而放炮员没有上盖加锁或将炸药雷管混装入同一箱内,罚放炮员100元。

4、擅自从井下携带火工品出井视为偷窃,对偷窃者按所盗火工品价值的20倍罚款,罚被盗单位主要领导200元/次。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处以罚款:

①、未执行“一炮三检查”的,罚瓦检员50元/次;放明炮、糊炮者,罚当事人200元/次。

②、未正向装药或不使用水炮泥的,罚放炮员50元/次;炮泥装填结构不合理的(未按从眼底往外:底药→引药→黄泥→水炮泥→黄泥填满眼),罚放炮员20元/眼。

③、掘进头不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罚放炮员50元/次。

④、放炮母线不悬挂或母线之间出现明接头、母线与雷管脚线之间不用绝缘胶布包扎的,罚放炮员20元/次。

⑤、放炮前未按规定发出警号或采掘工作面所有人员未达到指定地点就爆破的,罚放炮员、班长各200元/次。

⑥、井下使用非放炮器放炮或同一工作面使用两台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的,罚放炮员和当班班长各100元。

6、短母线放炮者,每少1m罚放炮员5元。

7、煤巷工作面毫秒雷管按串联之外的其他方式联接的,罚责任者50元/次。

8、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非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的,罚责任者100元/次。

9、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罚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各50元/次。

10、炸药箱放置位置不当或装配引药未避开电气设备的,罚班组长、放炮员各50元/次。

11、在井下擅自拆装放炮器或用放炮方法检查母线故障、放炮器故障者,罚责任者100元/次,并追究瓦斯检查员的责任。

12、使用非专用木、竹质炮棍或用力冲击捣实药卷的,罚装药者50元/次。

13、当班放炮完毕,剩余炸药、雷管未及时退还药库消账,罚当班放炮员100元/次;炸药库保管员不认真清点消账的,罚保管员100元/次;拒绝回库火工品的药库保管员罚款200元/次。

14、炸药、雷管箱及其他设备未移至安全地点就放炮的,罚放炮员100元/次。

15、工作面停风或风量不足时放炮的,罚瓦检员、班长及放炮员各100元/次。

16、拒爆时,班(组)长、瓦检员和放炮员必须待足15分钟后,才能沿线检查,否则罚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各100元。

17、处理瞎炮时,有下列违章行为的,处以罚款:

(1)、无专人(班组长)指挥处理瞎炮的,罚班组长30元/次,罚擅自处理者50元/次。

(2)、用手镐等工具挖或硬拽瞎炮雷管脚线的,罚班组长及操作者各100元/次。

(3)、在瞎眼上用打眼的方法掏出药卷或雷管的,罚责任者500元/次。

(4)、用高压风力吹瞎眼或残眼内的炸药雷管的,罚责任者100元/次。

(5)、瞎炮未处理完毕,在有瞎炮的地点附近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工作或围观的,罚违章者50元/人次。

(6)、当班处理瞎炮未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的班长和放炮员交待清楚的,罚责任者200元。

18、要销毁失效的炸药、雷管,就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不得自行销毁。否则,罚款500元。

19、井下用车辆运输炸药雷管无专人押送者,罚责任人500元。

七、提升运输

(一)、平巷运输

1、机车司机离开操作位置时没有切断电动机电源或关闭油门开关以及没有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罚电机车司机100元。

2、无机车司机合格证操作机车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3、机车的灯、铃、闸、连接器以及撒砂装置必须经常检查、维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均罚责任者30元/次。

4、列车在过道岔、拐弯道、调车场及地面工业广场运行时不减速、不鸣笛者,罚机车司机50元。

5、列车在行驶时没有前照明或后尾红灯的罚司机或押车工20-50元。

6、机车与矿车及矿车与矿车之间的联结,使用非专用插销和三环扣联结的,罚押运工30元,司机20元。

7、矿车联结处缺碰头或锁口及矿车严重变形不及时修复的,罚责任人50元/个。

8、违章爬、蹬、跳车的每次罚款100-500元/人。

9、机车违章捎带非本机车人员的,对机车司机、押车工和乘车者各罚50元。

10、机车司机和押车工不听从运输调度指挥,擅自改变行车路线,罚司机、押车工各100元。

11、两列机车在同一轨道上行驶的间距小于100米的,罚追尾司机100元。

12、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责任人30-100元。?

①推车工放飞车;

②行驶车辆在转弯处或前方有人、有障碍物时未发出信号的;

③一次推车二辆或二辆车以上的;

④同一轨道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

⑤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轨道停留矿车;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⑥机车运输巷严禁人力推车。特殊情况的,必须经主管运输的领导同意。

?(二)、斜井提升

1、使用期限较长的小绞车没有施工固定基础或四压两戗柱不牢固的,绞车无护板的,罚使用单位负责人200元。

2、非绞车司机操作绞车或绞车司机信号不明开动绞车的,罚责任人100元;无提升信号装置罚责任人200元;提升信号装置不能使用的,罚责任人100元

3、挂钩工没有认真使用正规插销或插销不到位,不挂保险绳或直接用保险绳代替钩头提放车以及挂车数超出矿规定的,罚挂钩工100-50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出矿。

4、挂钩工在操作时使用锁口圈变形,没有碰头的矿车、不合格的三环和插销,罚责任者100元/个。

5、提升井筒或斜巷变坡点、甩车道的地辊不齐全、不运转的,罚责任人50元。

6、装车超高、超宽、偏载的,罚责任人30元/车。

7、提升绞车的各类保护装置不完善、不可靠的,严禁开车。否则,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200元。

8、绞车司机擅自脱离岗位的,罚绞车司机50元;矿车因故停在绞车道上,绞车司机脱离操作台的,罚绞车司机500元。

9、绞车钢丝绳断丝或磨损超过规定或钢丝绳扭曲变形仍在使用的,

10、绞车滚筒上最后剩余的钢丝绳缠绕数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罚操作绞车者50元。

11、绞车司机在开车前没有事先检查绞车零部件齐全完好情况的,罚司机50元。

12、严禁“开车行人,行人开车”,违者罚款100元。

13、斜井蹬钩上下的,一次罚款500元,且予以辞退。

14、绞车司机未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的,罚款30元。

15、斜井掉道时,未就地复轨强拉硬提者,罚款200元。

16、未带电下放矿车、放飞车者,罚责任人50元。

17、①使用中的钢丝绳磨损程度、断丝情况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405、406条规定的;②钢丝绳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未立即更换的,罚机电、安全等单位各200元、相关责任人各50元。

八、其它

(一)矿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50元/次。

2、对分管范围内由于下属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罚100元/次,重伤事故罚300元/次。

3、在现场发现的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的,罚100元/次。

4、在现场发现的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通报,并未督促落实处理而造成事故的罚200元/次。

5、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隐患不盯在现场,不立即组织处理或当班未处理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待清楚就离开的,罚300元/次。

6、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款30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500元/次。

7、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隐患,必须认真对待,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罚款200元。

8、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罚款500元/次。

9、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呼,违者罚款500元。

10、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并对本身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出详细的安排、部署,无故不参加者,罚款200元/次。

(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轻伤事故罚5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罚100元/次。

2、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验收;同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罚款50元/次。

3、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否则,罚200元/次。

4、业务部门主管,因下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和一般轻伤事故的,罚50元/次;对造成重伤事故的,罚200元/次;因自身原因出现上述情况的,加倍处罚。

5、在井下发现“三违”情况时,要立即给予制止,提出处罚意见交安监部门执行,并向违章者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罚款50-200元/次。

6、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200元/次。

7、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导致事故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排除的,罚5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200元/次。

8、业务部门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罚款200元/人.次。

9、业务部门不派人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的,罚部门主管100元/人.次;指派的人员不听安排或无故不参加的,罚责任者50元/次。

10、每项工程开工前,矿技术部组织有关部门按措施要求对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验收,符合规定的由技术部签发开工通知方可开工。技术部不组织,罚300元/次;有关部门不派人参加的罚100元/人次;不符合开工条件而强行开工的罚同意开工者200元。?

11、不按有关规定组织培训或有关部门不参加的,对责任单位和主管罚100元。

(三)生产技术、安通、机电部门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1、如失职、不坚持安全原则的,发现一次罚50元;当月出现三次及以上者,予以除名。

2、对业务部门所查出的隐患,必须按要求落实整改。不落实的罚50元/次,造成轻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罚款200元/次。

3、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如对自己辖区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对本部门的“三违”人员不得纵容、包庇,更不得干扰其他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积极协助其他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次。

6、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并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业务部门和矿分管领导,否则罚责任者100元/次。

九、附?则

(一)出现本细则未列举的“三违”现象或危及安全生产的现象,根据情节轻重,参照本细则相近的条款进行处罚,涉及法律犯罪的“三违”行为由上级或司法部门根据法律裁决。

(二)凡因“三违”罚款无法落实到人头的,罚款金额落实到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落实到人头,勿推诿、扯皮。

(三)特殊情况的“三违”人员对其处罚意见应根据当时情况来追查,由矿领导研究决定。

(四)矿所有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认真、三违、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处理。

(五)奖励

1、施工单位当月未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单位奖励800-2000元;矿当月未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奖安全、生产技术、机电等部门各1000元,后勤部门500元,矿级领导300元/人。

2、发生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3、抢救事故有功人员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4、在安全技术管理、安全设施、安全装备方面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给予个人奖励200-3000元。

5、对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给予个人奖励100-500元。

6、抓获破坏或盗窃矿上设施、设备、材料、器械、工具等行为人或举报属实的,给予个人奖励300-1000元。

7、施工单位对隐患能按时完成整改,并能及时完成矿领导和有关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给予单位奖励20-500元。

8、本年度未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的,奖矿长?元,技术负责人元、副矿长元,中层领导成员?元,科员、安全特作人员

元,其他一线特作人员元,二线特作人员、地面后勤人员

?元。

(六)本细则自20年月日起试行。

(七)本细则解释权属于矿安通部门。

?

篇3:井工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级奖惩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井工煤矿本安体系建设和有效运行,夯实煤矿安全管理基础,促进构建煤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神华集团公司所属井工生产煤矿(含联合试运转6个月以上的矿井)。第三条各子(分)公司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本质安全企业建设等级规划。第四条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本安企业建设考核评级。子(分)公司每季至少组织一次考核并排名,保留每次考核原始记录。第五条本安企业建设等级分为四级,等级标准如下:(一)本安企业建设一级单位:考核年度内,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二)本安企业建设二级单位:考核年度内,综合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实现安全生产500天以上。(三)本安企业建设三级单位:考核年度内,综合得分在70分(含)以上。(四)本安企业建设四级单位:考核年度内,综合得分在60分(含)以上。第六条考核年度内死亡人数累计达2人(含)以上的,或被集团公司责令停产整顿两次(含)以上的矿井,取消评级资格。第七条综合得分计算方法(一)本安企业建设等级采用集团公司考核与子(分)公司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考核。(二)综合考核分实行百分制,计算公式如下:S=S-1×*1+K×S2×*2S1-—集团公司年终对矿井考核分S2—子(分)公司对矿井全年综合考核平均分*1—集团公司年终对矿井考核分所占百分比*2—子(分)公司对矿井全年综合考核平均分所占百分比K—系数,集团公司对子(分)公司全年综合考核分的修正值。其计算公式为:K=集团公司对子(分)公司全体矿井年终考核平均分子(分)公司对全体矿井全年综合考核平均分

注:1、2010年*1为60%,*2为40%,以后视执行情况调整。2、系数K取值范围为0.5-1.5之间,超出范围时以集团考核分数为准。第八条出现以下情况对被考核矿井综合得分进行扣分(加分):1、发生主要责任死亡事故的,死亡一人扣20分;发生非主要责任死亡事故的,死亡一人扣10分。2、发生重伤事故的,重伤一人扣6分,每多一人扣分加倍(如:重伤累计两人扣18分,重伤累计三人扣36分,以此类推)。3、每发生一起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扣6分。4、集团公司下达停产整顿的矿井,停产一次扣5分。5、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在计划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每一条扣1分。6、达到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的,若瓦斯抽采总量实际完成量比计划量每增加1%,加0.2分(最多加5分),反之相应扣分(最多扣5分)。第九条奖罚(一)根据集团公司本安企业建设考核结果,对达到本安企业建设一级、二级和三级的煤矿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见下表:达标等级奖励标准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本安企业建设一级单位奖200万元奖120万元本安企业建设二级单位奖100万元奖60万元本安企业建设三级单位奖50万元奖30万元本安企业建设四级单位不奖不罚(二)安全生产十周年以上矿井奖励金额比照本安企业建设同类型一级单位标准执行(本安企业建设等级不再重复奖励)。(三)对于未达等级的煤矿罚款20万元,并通报批评。(四)对于本年度所达等级较上一年度降低的煤矿,罚款10万元。(五)奖励资金从集团公司工资基金拨出,罚款资金缴纳到集团公司工资基金。奖励兑现到煤矿全体员工,罚款兑现到煤矿领导班子成员。第十条对获得本安企业建设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荣誉的单位授予金牌。金牌一般在集团公司年度安全工作会议上授予,由各子(分)公司或煤矿组织挂设。第十一井工煤矿本安企业建设考核评分,依据本办法和《神华集团公司井工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定。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三条本考核办法解释权属神华集团公司。附件1:本安企业建设牌匾示意图附件2:《神华集团公司井工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二○一○年十月十日

篇4: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实现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遵守并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四条跟班队长和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

第六条实行安全奖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七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以人为本,实现矿井的本质安全。

第八条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

(4)“安全一票否决权”的原则;

(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九条每年进行一次公司性安全表彰活动,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推荐,安检科审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分别给予记功和100~1000元的物质奖励。

1、发现事故预兆或重大不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或者向上级报告,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或在安全科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重大事故的。

4、其他有功行为效果显著的。

第十一条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有明显效果的,奖励50~500元。

第十二条举报井下职工“三违”查证属实的,奖励50元。举报安检员、班组长以上人员“三违”的,奖励100元。

第三章罚则

?第一节?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各单位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0元,迟到早退的每次罚款20元。

第十四条各区队按照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和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单位正职每人50元/次罚款。

1、没有执行每周一次安全例会制度。

2、单位正职没有主持召开安全例会。

3、参加安全例会人数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

4、安全例会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5、没有贯彻近期集团公司、公司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

6、没有专门的安全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各级值班、跟班人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如出现脱岗、串岗,不在现场交接班或如果因为交接班不详细影响安全生产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发生事故不及时向调度室和安检科汇报,隐瞒、谎报、迟报或指使别人隐瞒、谎报等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责任单位要积极整改安全隐患。当班应整改而没有整改的,对责任班长、跟班队长罚款20元/条;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卡,没有按期整改的,每条罚主管50元(隐患整改卡不及时返还信息站的视同未整改)、单位200元,拖延逐日处罚。

第十八条严禁职工无证上岗,违者罚无证上岗人员200元/次,罚主管队长500元/人次。

第十九条上班期间不得睡岗,违者罚款1000元。

第二十条无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使用万能措施及口头措施施工的,除责令停产外,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队长100元、技术员200元。有措施不严格执行的,视情节对施工区队跟班队干、班长、安检员罚款50-100元。

第二十一条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工作面支护形式变更,工作面过断层、盲巷、贯通、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收尾等没有及时制定、修改补充措施,罚责任区队1000元,罚主管队长100元、技术员200元。

第二十二条施工前没有认真组织职工学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上岗作业,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主管队长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二十三条安检员不能及时发现现场隐患,发现隐患不及时督促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阻挠安全检查人员正常安全检查、污辱谩骂安检员或对安检员人身攻击未造成伤害的,罚单位主领导100元,跟班队长100、元,直接责任人员500元。

第二十五条区队“五项记录”月评比极不规范的罚单位2000元,队长100元。

第二十六条区队长、班组长及群监员不执行翻牌,每人次罚50元

第二节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章人员一经落实,除经济处罚外,并在公开栏中曝光,严重“三违”全年累计二次以上者,劳务工解除劳动合同,正式工开除留用察看一年。

第二十八条由于违反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时,由安检科根据下列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经理层会议研究执行。

第二十九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给予警告以上记大过以下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罚款,性质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

1、采掘工作面放明炮、糊炮或不按照规程规定处理瞎炮、残炮的放炮员及现场责任人;

2、井下电焊、气割无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的相关责任人;

3、煤巷、半煤岩巷或近煤层岩巷未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冒险超掘的责任人;

4、突出危险区、威胁区未严格执行远距离放炮、停电、放炮请示汇报等制度及放炮后30分钟内冒险进入放炮地点的责任人;

5、执行防突措施的现场负责人,监管防突措施的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预测工玩忽职守致使现场监督监管失控的;

6、停风不能实现风电闭锁,或瓦斯超限不能实现瓦斯电闭锁的责任人;

7、造成风流短路或瓦斯超限的直接责任人;

8、出现瓦斯超限、停风、煤与瓦斯突出征兆继续作业的人员;

9、跟班队干、各辅助区队、系统科室人员签到不下井,虚报下井的。

第三十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员工给予开除留用一年以上处分(留用期间仅发生活费),劳务工、聘用人员一律辞退或解除合同,同时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酒后入井的;

2、违章携带火种(打火机、火柴、香烟、手机、电子手表等)或穿化纤衣入井的;

3、私自携带火工品升井的;

4、盗窃、破坏“一通三防”、“防突”设施和电气保护设施的;

5、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禁区的;

6、瓦斯检查员不现场交接班或捏造瓦斯数据的;

7、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和电器失爆的直接责任人;

8、捏造防突预测、措施孔、钻孔深度和效果检验数据的直接责任人;

9、井下扒、蹬、跳及违规乘坐皮带、溜子的;

10、井下打架造成人身伤害的;

11、殴打放炮员、瓦检员、电器防爆员、安全检查员、防突工的;

12、信息站人员徇私舞弊,假报下井人员次数和下井时间的;

13、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通风短路的;

14、地面、井下主要机房、要害部位脱岗、睡岗、串岗、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

15、其他严重“三违”行为,性质严重的。

第四章?现场管理处罚细则

第一节?掘进

第三十一条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在接班后、装药前、爆破后、打眼前、喷浆前等工序开始之前,用长柄工具捣掉顶板活矸,再进行其它工作。否则,罚班长和跟班队长100元。

第三十二条爆破后,进行永久支护前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使用前探梁等超前临时支护。出现空顶作业,罚当班班长和跟班队长各100元,罚现场作业人员各50元。

第三十三条架棚巷道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和支护质量标准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按支护质量标准整改,且每棚或每处罚款100元。

1、支护材料规格不符合要求;

2、支架前倾、后仰超过规定或迈步不合格的;

3、倾斜巷道支架迎山不符合要求或退山的;

4、支架梁水平度不符合规定的;

5、支架梁腿亲口处接合不严密,离合、错位的;

6、支架间距偏差大于设计要求的;

7、工字钢棚扎角不符合规定的;

8、柱窝深度不够、未挖到实底或底板松软棚腿不垫垫板的;

9、背顶背帮不严不实的;

10、撑(拉杆)、背板、背笆、串杆数量不足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11、U型钢可缩性支架搭接不符合要求或螺栓紧固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条正确使用防倒棚装置,少使用一个罚班长10元。

第三十五条锚杆安装角度小于75°,托盘不贴岩面或松动,间排距超过规定的,外露长度大于50mm,间排距大于设计100mm的,安装时搅拌不合要求的,除责令重新补打外,并罚责任区队每根50元。

第三十六条安装锚杆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原则,并做到打一根,安装一根,严禁空顶打锚杆,否则罚当事人50元。

第三十七条必须在锚杆支护巷道进行锚固力试验,锚杆、锚索拉力小于设计值的,每根罚款50元,并责令重新补打。

第三十八条锚索安装角度小于设计角度3°,间排距偏差大于100mm,外露长度大于100mm的,责令重新补打,并每根罚款100元。

第三十九条铺网支护时,必须按作业规程及设计要求搭接、绑扎,网要紧贴岩面,不许有网兜,否则每处罚责任区队100元。

第四十条掘进巷道要做好文明施工,不得有淤泥、积水、浮煤和杂物,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区队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条掘进巷道无“三图一表”或“三图一表”不齐全,损坏不及时更换的,每次罚责任区队200元。

第四十二条扒矸机没有封闭式防护栏,钢丝绳断丝断股严重、前方无探照灯的,罚主管队长50元,出现以上情况继续开机的,罚当班班长和司机各100元。

第四十三条扒矸机必须安装牢固,不正确使用卡轨器和支腿的,罚跟班队长100元。

第四十四条扒岩机离正头距离不得超过35米,积矸不得超过巷道断面的1/3,否则罚责任区队100元。

第四十五条扒矸机导向轮必须固定在老桩上,不得挂在巷道棚子或支护锚杆上,否则罚班长50元。

第四十六条扒矸机按钮落地,罚扒矸机司机50元。

第四十七条棚式支护巷道开口没有按要求加强支护的,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四十八条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加固临时支护。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十九条对于失修巷道必须及时处理,处理时修复点以里必须停止施工,并不许有人,否则罚责任人50元,跟班队干100元。

第五十条?掘进巷道临时轨道轨距误差不大于10mm,不小于5mm,轨枕间距不大于1米,附件齐全,连接件紧固有效,无杂拌道、浮离、空吊板现象,否则每处罚责任区队200元。

第二节一通三防

第五十一条?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和采空区通风。发现一处罚通风队长100元,并责令整改。

第五十二条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原则。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罚通风队长200元。因通风设施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无风作业或微风作业,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五十三条通风科每月要根据井下变化情况对通风设施安排监管单位,监管单位要切实负责看管,未经通风科同意,拆除、变更通风设施的,视情节对监管单位队长罚款100~300元,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300~5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追查处理,并减发施工单位安全工资10%。

第五十四条?未经通风科允许,风门和防突风门常开的、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找不到责任人者,罚责任单位200元,造成风流短路、风流紊乱或其他异常情况的,按通风事故论处,并进行追查分析。

第五十五条?主扇司机要认真负责,主扇运转出现异常或负压异常升降超过100Pa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否则一次罚司机100元。调度室要及时向总工程师、通风科汇报并立即安排通风队对井下系统进行排查。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用物料堵塞通风巷道断面,断面堵塞超过1/3者,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五十七条?井下严禁车撞风门,两道风门之间及风门前后5米严禁存放矿车和物料。凡车撞风门者,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风门损坏者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风门周围存放物料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五十八条?施工单位负责局扇的使用和维护,实行分班挂牌制度,负责看管局扇人员必须现场交接班,接班后必须将自己的姓名填入管理牌,并挂在局扇上。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50元。区队不安排专职看风机人员的,罚区队500元。

第五十九条?坚持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未使用或不起作用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并立即整改。临时停风巷道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巷道内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只有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方可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采取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发现违反规定盲目恢复通风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100-500元,对现场人员按事故追查。

第六十条?工作面施工前局扇和风筒必须安装到位,否则不准开工。局扇必须安装在架子上或用木料垫支,吸风口离地高度不能小于300mm,违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限期不改的逐日加罚。

第六十一条?发生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安检部门都要作为事故组织追查,对责任者不低于1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巷道掘进一台局扇只准供一个掘进工作面通风(掘填矸洞或钻场除外)严禁一台局扇多头供风。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逾期不整改,逐日加罚。

第六十三条?矿井停电检修影响到掘进头风机正常供电时,必须至少提前一天报停电审批单说明停电影响范围,经通风科、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防突科和总工程师审批,方可进行。否则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对责任单位队长罚500元。

第六十四条?严格风筒管理,风筒吊挂要平直,环环吊挂,接头必须反压边,异径风筒必须加装过渡节,拐弯处加装弯头,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百米漏风率不得超过10%,否则,对通风队长罚款50元。

第六十五条?凡采用局部通风的巷道风筒,风筒吊挂眼由施工队负责施工,扒岩机后风筒由通风队按质量标准接好,扒岩机前第一个风筒接头到工作面风筒由施工单位负责现场监管,其余由通风队负责监管,凡出现人为割断或划破风筒罚施工单位当班班长50元,跟班队长50元。坏风筒乱扔乱放不回收罚通风队长100元,用风筒垫坐,一次罚当事人50元。

第六十六条?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在保证迎头不积存瓦斯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煤巷及半煤岩巷不能大于5米,岩巷不能大于8米,石门揭煤时不得大于5米,通风工、瓦检员要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损坏及风筒距迎头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现场进行妥善处理并汇报通风调度,否则给予50元罚款。凡因有备用风筒而不延接造成距离超过规定的一次罚施工单位班组长50元,将风筒接口处错开或断开一次罚施工单位班长50元,造成瓦斯积聚按事故论处,并进行追查分析。

第六十七条?掘进头发现停风必须立即停止一切工作,由安检员、瓦检员和掘进班组长共同负责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掘进队要派专人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看守,并悬挂“严禁入内”牌板,任何人不准进入停风区,否则罚责任者100元,若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风的,通风队必须进行临时封闭,否则罚通风队长100元。

第六十八条?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测风员每10天检查一次风量,每少一次罚通风科长50元,测风员100元。发现供风不足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故意剪断吊挂风筒铁丝影响风筒吊挂者罚责任人100元,找不出责任人罚跟班队长,并限期整改。

第七十条?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必须实现挂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井下的永久密闭通风队每旬检查一次,对井下的临时密闭,栅栏及风门,通风队每班都要进行检查,每少检查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七十一条?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主要进回风巷和超过50米的联络巷都要设有水管,一般巷道每50米设一个三通,皮带巷每50米设一个三通,否则每少设一个三通罚机电队长5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罚;煤巷掘进工作面,在距离工作面50米内和100米内各设一道净化风流水幕,水幕应该能够封闭全断面并灵敏可靠。各转载点安设喷雾,否则每处罚单位负责人5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罚。

第七十二条?放炮时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后坚持洒水降尘和冲洗巷帮,放炮前打开水幕,打眼实行湿式打眼,否则每项罚单位队长5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三条?井下电钳工必须佩带瓦斯便携仪,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检修地点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检修。不带便携仪,对电钳工罚款50元。

第七十四条?井下所有采掘地点必须设专职瓦检员,每班检查四次,并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必要时应增加检查次数或连续检查。每少检查一次罚责任人50元,采掘工作面无专职瓦检员者每次罚通风队长100元。

第七十五条?瓦斯检查记录、瓦斯板牌、台帐上的内容、日期和姓名要一致。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七十六条?瓦检员除了检查有害气体和空气温度以外,每次巡回检查时必须检查沿途的“一通三防”设施,发现问题立即汇报或现场处理。对通风设施损坏不汇报,每次罚款100元。

第七十七条?专职瓦检员要在现场交接班;巡回检查的瓦检员要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违反规定者每项罚责任人50元。

第七十八条?临时停风或局部瓦斯浓度不大于2%时,由通风队长口授,瓦检员就地排放;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如果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由矿总工程师安排,通风跟班队长和瓦检员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3%,必须制定专项排放瓦斯措施,由通风、机电、安监、调度部门审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通风队长现场统一指挥,矿山救护队负责排放,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罚通风队长每次500元,未按措施要求排放每次罚通风队200元,罚安检科现场负责人100元,酿成灾害事故按矿有关规定追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地测科必须在贯通前巷道达到规定距离(炮掘20米,综掘50米)前向总工程师报告,并向有关单位下达贯通通知联系单。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通风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后的措施应指定专人组织贯彻。通风科、通风队应提前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否则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八十条?贯通的巷道达到规定距离时,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的巷道加固迎头后,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还必须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按照规定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对方掘进工作面的工作进行处理,掘进爆破期间通向两个掘进巷道的所有出入口,必须按规定设置栅栏和警戒,禁止人员进入。违反上述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八十一条?瓦斯探头应垂直悬挂在距正头不大于5米,距顶板下300毫米,距帮部不小于200毫米处。梯形巷道距帮部200毫米,距顶部300毫米,距正头不大于5米,拱形巷道在中央。悬挂位置不正确罚施工单位班长100元。

第八十二条?瓦斯超过规定浓度而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经瓦检员用光学瓦斯检测后,才能人工复电,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三条?监测队保证监测设备仪器灵敏可靠,监测人员每7天对井下监测探头维护调试一次,调试完毕后必须填写调试维护记录,否则对主管队长罚款100元,责任人员罚款200元。

第八十四条?安检员、瓦检员每班至少对所辖区域的监测装置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将光瓦检测数据和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比,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不汇报罚款50元。

第八十五条?井下安全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未进行人工检查罚款50元。监测队2小时内必须将该装置修好或更换,否则,罚监测队值班队长100元。

第八十六条?监测装置在井下运行六个月以上应按计划升井检修,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延期未进行检修者,罚监测队队长100元。

第八十七条?爆破工、开掘区队长、开掘队班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罚款50员。

第八十八条监测队负责每周对各开掘工作面的瓦斯电闭锁试验一次,不试验或没完全试验。罚监测队队长100元,相关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九条瓦斯超过规定浓度,不能实现瓦斯电闭锁的,按事故追查,罚监测队队长100元,直接责任人300元。

第三节防突管理

第九十条地测科及时掌握井下施工巷道与煤层的位置关系,防突科按规定对突出危险区、威胁区进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造成突出危险区、威胁区盲目施工的,罚责任人员200元,造成误揭煤层的按事故追查。

第九十一条没有按规定安设风门、防突风门,风门不联锁、逆止器损坏、巷道风门水沟无反水槽,风门漏风超过规定的,每处罚通风队长50元,损坏风门及风门附属设施的,每处罚责任人员200元。

第九十二条压风自救系统出现下列情况,除停产立即整改外,每条罚责任区队队长50元,跟班队长100元。

1、压风自救装置距离超过规定或数量不足的。

2、压风自救装置无风的。

3、压风自救装置配件不齐全或损坏的。

第九十三条未严格按措施要求施工防突钻孔,造成钻孔施工深度、数量不足的,罚责任区队1000元,队长200元。

第九十四条?钻孔施工现场无打钻记录或现场打钻记录弄虚作假的,罚责任区队1000元,队长200元。

第九十五条?防突工未按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验的罚款200元。

第九十六条突出危险区、威胁区必须经效果检验无突出危险后,方准施工,否则,罚施工单位2000元。

第九十七条防突工、瓦检员、安检员、施工单位跟班队长、电工必须按要求及时在防突牌板上签字,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九十八条?突出危险区、威胁区无防突牌板或损坏防突牌板,每块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九十九条突出危险区、威胁区施工必须安装防突锁标,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条施工单位擅自挪移防突锁标罚责任单位2000元,破坏防突锁标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一百零一条施工单位不得超过允许掘进距离掘进,巷道开口、施工壁龛、钻场必须采取措施,否则罚施工单位1000元,罚跟班队长、班长各200元,安检员、瓦检员各100元。

第一百零二条防突钻孔施工中出现喷孔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否则罚施工单位跟班队长、班长、跟班安检员、瓦检员、防突工各100元。

第一百零三条施工地点出现瓦斯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否则罚施工单位跟班队长、班长、跟班安检员、瓦检员、防突工各200元。

第一百零四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自救器,否则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五条按突出管理掘进巷道使用风镐作业的,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0元,安检员200元。

第四节?火药和爆破

第一百零六条?爆破材料在贮存、运输、使用的全过程中,所有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否则每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七条?爆破材料装卸运输时严禁脚踩、抛掷、撞击,否则,对装卸人员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八条?爆破工领药工必须全部建立卡片,并在井下爆破材料库存放。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在发放电雷管、炸药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领或错发现象。否则,罚火药库管理人员20元/发、卷,放炮员10元/发、卷。

第一百零九条?井下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对各单位的发放、领取、使用和退库,必须班班做好台帐、记录、做到日清月结。各种台帐、记录必须一致,否则发现一处错误罚相关责任人50元;台帐、记录数字、签字必须完整、清晰,不得涂改,涂改不加章的,罚相关责任人各50元。

第一百一十条?坚持使用雷管箱、炸药箱,电雷管和炸药随用随取,暂时不用的入箱上锁。雷管箱及钥匙由爆破工保管;炸药箱钥匙由班长保管。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放炮前爆破工必须同班长共同检查,核实每次装炮和起爆数量并双方签字。

1、当班放炮工作全部结束后,爆破工、班组长共同核实本班电雷管、炸药实际消耗量、剩余量。剩余的电雷管由爆破工到爆破材料库退库,剩余的炸药由班组长负责安排领药工退库,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火工品。不按规定执行,每项罚相关人员100元。

2、工作面装配引药工作,由爆破工进行。否则罚放炮员200元,罚制作人100元;装药、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其它人员不得参与,否则,罚当事人50元;爆破工必须认真检查脚线连接质量,放炮母线与脚线的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进行,否则罚爆破工2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采掘工作面跟班队长、班组长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当班爆破工工作量,当班装好的炮必须当班放完,若有特殊情况致使装的炮不能起爆或现场留有残炮的,跟班队长、班组长及爆破工必须现场交接班,否则罚责任人员各1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放炮队可给爆破工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脚线,严禁在放炮过程中出现掐断雷管脚线的现象,否则罚爆破工1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爆破工、领药工、班组长、跟班队长必须各负其责,并对整个放炮过程中电雷管、炸药丢失负责、

1、若雷管丢失,对号查人,每发罚爆破工100元。

2、若炸药丢失或私自转让,每卷罚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1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在地面拾到电雷管、炸药时要立即交武保科,由武保科汇同安检科追查后,由武保科转交井下爆破材料库登记并出据证明。登记内容包括,拾到电雷管、炸药的完好性,拾到人员的单位、姓名、登记人签名等;工人在井下拾到雷管炸药严禁带至地面,必须当班交至爆破材料库,依据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所开证明,拾到带脚线雷管每发奖20元,不带脚线奖10元,每卷炸药奖10元,地面拾到交保卫科后同等奖励。每月结束后,安检科根据火药库提供的证明材料,按标准提出奖罚请示,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兑现奖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严禁私自携带爆破材料升井。武保科要不定期对升井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有私自携带爆破材料升井的,每发雷管或每卷炸药罚款500元,劳务工解除合同,正式工开除留用;对所在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发、卷)。

第五节?运?输

第一百一十七条?各区队按照管理范围管理运输设备及安全设施,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使用非本单位管理的运输设备和安全设施,如需使用其他单位设备设施运送车辆时,应提前一个班向调度室提出申请,由调度室安排管理单位派专职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将车辆运到指定位置。否则,对擅自使用单位罚款200元,操作人员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井底车场、东西翼轨道运输大巷1吨矿车或材料车(包括花车、平板车)之间的连接按原设计的三环链使用。如果运送长材车辆,车辆之间的连接装置不够长时,可以使用Φ15.5mm及以上插接合格的钢丝绳套代替三环链使用,但必须保证矿车运行时的插销、绳套连接牢固可靠、不脱销,每次运输车辆不得超过2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斜巷提升钢管、轨道等超长材料车辆时,必须单车提放。超重材料不得超过绞车核定提升重量,并按规定连好保险绳,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条?把钩工必须检查长材车是否绑扎牢固、可靠,发现不安全之处,应及时汇报值班队长或调度室,说明情况,派人处理,未经处理进行运输造成脱落、滑动、掉道等情况,对把钩工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立井提升信号装置、安全门摇台必须闭锁,信号和绞车启动装置必须闭锁,只有关好安全门升起摇台才能解除闭锁,发出信号,只有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才能解除绞车闭锁,启动绞车。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职工上下井乘罐时不能超过定员,否则罚把钩工5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职工不听从把钩工指挥的,罚1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职工升入井时,必须遵守本矿规定的行走路线,违反规定的,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职工进入罐笼以后,把钩工必须亲自关好安全门,然后才能发出信号,否则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同一层罐内人料混运,罚把钩工1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井上下信号工收到不明信号,均不得发送开车信号。必须用备用信号或专用通讯设备联系判断,以确保发送信号准确无误,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井底车场的信号应经过井口信号工转发,严禁越过井口信号工由井底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否则罚责任人50元。(发送紧急停车信号除外)。

第一百二十九条?信号工发出开车信号后,不准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应先发停车信号后,再发其它种类信号,否则,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条?机车接近巷道口、弯道、道岔、行人或前方有障碍时,必须提前减速并发出警笛,否则罚电机车司机5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机车经过路口前要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的规定,防止车辆相撞或追尾,否则罚1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电机车牵引的列车后方必须有尾灯;在同一方向行使时,必须保持100米的间距,否则,罚责任司机5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跟车工佩戴口哨,保证与电机车司机联系的准确性。否则,罚跟车工2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电机车运输时不得前顶后拉,在道岔附近停车时,须距离鸡心5米以外,否则罚款3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在连车过程中,司机必须听从挂钩工的指挥,车速尽可能放慢,等待车辆停稳后才能连车。否则,罚当事人5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机车不允许顶车运行(车场内调车除外,但必须有人在前方警戒),否则罚5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电机车牵引矿车装置不能超过规定,1吨矿车不超过30辆,长材车不超过两辆,否则罚机车司机和跟车工各5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大巷牵引重车行使速度不能超过2.5米/秒,超速行使罚司机5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井下电机车无灯、无闸或警铃,不准运行,否则,每项罚司机50元。

第一百四十条?机车司机行车时要认真观察电缆悬挂情况,发现异常时,停车处理并及时汇报。否则造成供电中断事故的,罚款200元,并追究影响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扳手取下保存好,板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人力推车时,一人只能推一辆车,而且要目视前方,严防撞到行人和车辆,否则罚款5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矿车之间必须使用合格的连接环及正规销子。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摘挂链时只许两臂倾斜侧身操作,严禁头、身进入。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上下山提升运输时,必须按绞车提升能力挂车,不得多挂车,绞车严禁超负荷运行;处理掉道车时,司机不得离岗,矿车前必须有可靠的挡车装置,且不准摘钩作业,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主要上下山巷道内和变坡点处,都要安装照明,并且保持完好长明。否则,罚单位队长和机电队长各5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斜巷上下车场信号硐室内必须按规定悬挂各种牌板,否则,罚单位主管队长5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斜巷上平台距变坡点1-2米处,安设能够防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灵活可靠、能自动复位的阻车器和挡车桩;斜巷上平台距变坡点下20米处,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巷下部设挡车梯,否则,罚责任单位队长1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斜坡运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上下车场及中间甩道必须设置与绞车联锁的红灯信号。未经把钩工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作业区内休息或逗留,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条?所有保险杠、保险闸、保险门、保险桩、阻车器应经常处于关闭状态,只有在矿车通过时才能由把钩工拉起,严禁提前或同时拉起保险设施,更不允许不使用保险设施,否则,罚把钩工5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绞车运输做到声光信号齐全,否则,罚单位机电队长5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不准用矿灯、喊话、敲打管子等方式代替工作或开停车信号。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无论斜坡还是平巷运输,只有在矿车或机车停转后才能摘钩,不许摘跑钩。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采用回柱绞车回柱或者拖料时,绳道两侧不得有人,必须使用可靠的信号。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上下变坡点处,轨道一律不准采用对接头,应根据变坡点情况,必须将轨道弯成弯道敷设。否则,罚施工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运料兼行人的巷道必须每隔40米设置一个躲避硐,躲避硐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7米。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五十七条?绞车在滚筒上的钢丝绳排列必须整齐,不能爬绳、挤绳、咬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五十八条?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不少于两付卡子,并且有松动圈,绞车滚筒上应留有不少于5圈的余绳。否则,罚包机人100元。

第一百五十九条?斜巷绞车每个钩头必须配有符合要求的保险绳,绳径与主绳同,用不少于三付卡子固定;保险绳的长度要和挂车数相适应,不得过长。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条?跨越皮带处必须设有专门的行人过桥,行人穿过皮带时必须走行人过桥,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小绞车安装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否则罚款10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小绞车安装必须采用混凝土基础,使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临时性绞车可采用压柱、戗柱(四压两戗)、地锚固定,但压柱、戗柱必须牢固可靠,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罚开车司机1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绞车必须完好,零部件齐全、完整,制动闸及联杆系统操作灵活可靠,无弯曲和变形,闸带无断裂。所有穿销、开口销必须使用标准件,护板齐全完整紧固,否则每项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钢丝绳叉接使用时,叉接长度不得小于绳径的1000倍,严禁倾斜巷道钢丝绳叉接使用,否则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条?使用?18.5mm以上的钢丝绳钩头必须使用不少于5个与钢丝绳相匹配的绳卡,固定且要紧固,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个绳卡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条?绞车最突出部分与矿车最突出部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400mm,绞车最突出部分与巷道帮最小距离不得少于250mm,绞车司机操作应有至少1m2空间,绞车硐室高度不得小于1.8米。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多部绞车接力运输时,各绞车信号系统不得串联,严禁同一轨道线路两部车同时进行作业,严禁一部绞车双向提升,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严禁在任何情况下放飞车,不带电下放车。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把钩工对提升的大件或特种车辆要重点检查,对超高、超宽或矿车变形情况严格把关。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元。

第一百七十条?人员在大巷行走必须走人行道,严禁在轨道中心或非人行侧行走,在双轨道路中心禁止任何人员停留,否则罚款5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井下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有违反下列之一者,罚责任人50元。

1、每个推车人员必须熟悉推车路线,坡度大小,弯道半径大小情况,熟悉信号规定,推车前一定要检查轨道是否合格,车有无问题,车辆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沿线有无障碍物,如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时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必须及时发出警告。

3、同方向推车时,两间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4、在车场推车时,推车工必须听从挂钩工指挥;在机械运输巷道推车时,严禁同一区域机动车辆、人力车同时行驶,必要时经过运输调度允许。

第一百七十二条?斜巷上下口及中间各巷道摘挂地点要设置标志牌。标明限定的提升车辆数量,巷道斜长、倾角等参数。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严禁超挂车辆,严禁非把钩工擅自操作。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把斜坡作为停车场。装卸物料等特殊情况下,司机要手不离闸。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上山掘进倒拉牛提升时,在停车地点应设挡车装置;斜巷长度超过50米时,下部10米处还要加装挡车器。否则,罚责任单位队长10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下山掘进时,扒岩机前10米位置处必须设挡车梯。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升降物料的钢丝绳在断丝面积与钢丝绳总面积之比,达到10%时必须更换。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钢丝绳直径缩细10%时必须更换,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七十九条人员在巷道内行走时,禁止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变道或甩车场处,要走在背离钢丝绳受力侧。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条?刮板输送机必须平直,零部件齐全完整,联接装置紧固可靠,挡煤板防护装置齐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必须安装合格压柱且牢固可靠,不允许压在减速机外壳上,且压柱必须采用直径不小于160mm圆木,否则罚责任单位司机50元。

第一百八十二条?刮板输送机液力联轴节必须使用易熔塞,且符合要求,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各机械转动部位必须安装合格的防护装置,并齐全可靠,否则,罚款100元;刮板输送机运行中出现漂链,发现一处罚机电队长50元,责任司机20元,并且现场处理。

第一百八十四条?刮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严禁乘人,输送物料,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刮板输送机运行中缺少刮板每个罚责任司机20元,罚包机人10元;并立即进行处理。

第一百八十五条?溜子、皮带启动前发出信号,警告沿途人员离开转动部位,启动时先启动1~2次,听声音、看状态,确认无误,方可连续运转。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每台设备只能固定一名司机,其它任何人无权操作,不准异地操作,坚决杜绝利用职务之便的违章指挥和操作。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七条?司机要坚守岗位,不准躺卧,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并将开关置于零位。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运转设备解体检修和事故处理要有监护,多人作业要由当班队长指定专人负责指挥,指挥人员要坚守现场。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六节机电部分

第一百八十九条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否则,罚相关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九十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5000元,检查人员不在现场(或不安排人员)督促整改,罚检查人员1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井下防爆电器设备严禁出现失爆,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包机人100元,机电队长100元。在集团公司及以上级别的检查中发现失爆者,加倍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检漏继电器或煤电综保、照明信号综保甩掉不用或现场检查不合格者,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罚机电队长50元,包机人3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下列地点未装局部接地极或接地极不符合下列标准的,每处罚责任区队100元。

1、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2、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3、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4、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

第一百九十四条?井下不得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否则,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否则,每次罚当事人50元。

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第一百九十六条?低压漏电保护每天试验一次,煤电综合保护每班试验一次,并认真填写好记录。不试验罚单位100元,无记录罚5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失灵、损坏或不符合整定要求,每检查发现一处罚单位200元,机电队长30元,包机人50元。

第一百九十八条?主提升系统各种安全保护试验不合格,每项罚单位200元,机电队长50元。

第一百九十九条?皮带跑偏磨机架、磨底板,一部皮带机有十个以上(含十个)托棍不转,每处罚单位100元,包机人30元,责任队长50元。

第二百条?井下检修机械设备时未停电,开关手把未打到零位的,每发现一处罚单位100元,责任人30元。

第二百零一条?井下电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1、水平或倾角30度以下巷道电缆用吊钩悬挂。

2、水平或倾斜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驰度。

3、水平或倾斜巷道中电缆悬挂点间距不得超过3米,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4、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5、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6、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中,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7、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采掘机组供电除外)。

8、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9、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进行连接。

10、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1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

第二百零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以及各种保护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效验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队长50元。

第二百零三条空气压缩机压力表和安全阀必须完好并定期校准,否则罚款50元。

第五章:其它

第二百零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工程科、通风科、防突科、地测科、机电科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百零五条对本细则及业务科室管理制度未列举的违规行为,一般“三违”罚款不低于50元,严重“三违”不低于100元。

第二百零六条集团公司和上级安全检查时查出的“三违”或各类不安隐患,一律按本细则规定予以加倍处罚。

第二百零七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安检科,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疏漏或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百零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5:某矿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

一、本矿矿级领导必须严格执行本矿制定的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和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矿级领导指煤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总工)的副矿长。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他矿级领导不得少于13次,如因当班应带班下井的领导不能下井,必须由本人与其他矿级领导调配,确保每班都有矿级领导带班。

三、对应带班下井的领导当班没有下井,且未请假或未找人顶班的,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四、领导下井带班作业及进行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检查信息卡》,安全员负责领导安全检查信息卡的收集整理,调度室建立领导入井考核记录,对完不成下井带班作业次数的,当月每少一次下井带班罚100元。完不成查处安全隐患及“三违”人员任务的,每少一项处罚50元。

五、下井带班领导必须及时填写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未填写或者作假的一次罚款100元。

六、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应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掌握当班入井人数,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和建设;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如果带班下井领导不认真履职,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对本人处以100元-500元的罚款。

七、用增加福利待遇来推动矿级领导轮流入井带班,与工人同下井、同升井制度的落实。入井带班要求矿级领导与工人同下井、同升井,因此要适当提高轮流入井带班矿级领导的福利待遇,用好的待遇推动制度的落实。对下井带班领导在月底按考勤表发放下井津贴补助,一般按每天50元。并根据工作成绩在年底给予奖励。

八、对应带班下井的领导当班未下井而发生事故的,对该领导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般轻伤事故,处以医疗费的5%,发生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的,按规定逐级上报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接受处罚。

九、矿委会根据矿领导的下井情况,发生每起事故的当班领导履职情况等,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对跟班到位无事故的领导予以奖励,对跟班数量不够,工作不到位或因跟班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领导视情节予以处罚。

四川德福集团俊龙矿业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八月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