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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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含义)本规定所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调整范围)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以及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车辆进入道路行驶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安全责任)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者应当对车辆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或者产权拥有者在相应范围内对车辆的安全全面负责。

车辆的检验和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开展的工作,承担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的责任。

车辆使用者、产权拥有者或者对车辆安全负有明确法律责任者(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必要的安全经费投入。

第六条(科技创新)鼓励车辆行业推进科技创新,采用先进的安全、节能、环保技术,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基本要求)境外制造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本规定及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章?基本安全要求

第八条(安全要求总体原则)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车辆基本安全要求)车辆应当能够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并符合以下基本安全要求:

(一)应当在车辆显著位置设置永久固定的标牌,标牌内容至少包括制造或者改造单位名称、制造或者改造完成日期、车辆名称、型号、出厂编号以及车辆的主参数。

(二)车架、工作装置、承载装置等构件应当满足设计要求,具备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得发生影响安全性能的永久性变形。

(三)各锁止机构应安全可靠,机件无裂纹、变形,工作应当灵敏有效。

(四)转向应当轻便灵活,行驶时不得有异常抖动和明显跑偏现象。

(五)必须具备行车制动和停车制动功能,制动效能应当满足相应的使用要求。

(六)灯光、喇叭、开关配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安装牢固,开启、关闭方便。

(七)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应能可靠工作。

(八)能效、污染物排放以及车外噪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九)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车辆,应当满足该场所规定的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条(制造、改造、维修单位责任)制造、改造、维修车辆的单位(以下分别相应简称制造单位、改造单位、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相关活动,并对其制造、改造、维修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禁止制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车辆;禁止改造、维修己经报废的车辆或者维修国家产业政策禁止使用的车辆。

第十一条(设计文件要求)制造、改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车辆设计文件,并对所采用的设计文件负责。

一求第十二条(出厂检验及随车文件)制造单位、改造单位在车辆出厂前,应当进行整车调试并检验合格,出具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交付用户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电气及液压系统原理图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车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除标明整车的型号、出厂编号及主参数外,还应标明制造或者改造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以及车辆发动机、车架等主要部件的编号。

一求第十三条(产品召回制度)对己销售的存在设计、制造、改造缺陷且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车辆,制造单位、改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负责召回并消除缺陷。

第十四条(销售单位责任)销售车辆者,应当对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

境外制造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辆,必须由具有在中国境内取得合法注册的代理商销售,由代理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禁止销售未取得制造改造许可、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或者己经报废的车辆。

第十五条(改造告知)改造单位应当在改造车辆前,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第三章?市场准入

第十六条(生产许可)制造、改造、维修在我国境内使用车辆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七条(许可分级及其管理)车辆的制造、改造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车辆的维修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车辆制造、改造、维修许可分级、许可方式、许可程序等事项,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生产许可条件)制造、改造、维修单位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能取得许可:

(一)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与车辆制造、改造、维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与车辆制造、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三)有与车辆制造、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四)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五)申请制造、改造许可的典型产品经第十九条规定的型式试验合格。

具体条件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产品型式确认)下列情况,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车辆的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

(一)申请制造、改造许可(含许可增项)时,能够代表申请项目技术能力的典型车辆产品(试制、试改样品)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二)制造或者改造车辆的技术参数,超过了本单位制造或者改造车辆已经取得的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合格的技术指标,应当进行车辆的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

车辆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合格的,实施试验或者测试的机构应当出具相应合格证,明确本次试验或者测试结果所确认的能够覆盖的车辆技术指标范围。

第二十条(许可证书)制造、改造、维修许可有效期为4年。制造、改造、维修单位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应当申请换证。超过许可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从事相应的车辆制造、改造、维修活动。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书的覆盖)已取得车辆制造许可的单位,可在制造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车辆的改造、维修活动。从事车辆改造的,应当具备相应项目的制造许可条件。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验-常规产品合格评价)拟投入使用或者改造后的车辆,应当在制造或者改造单位检验后,向检验机构申请进行投入使用前的监督检验,经检验机构确认制造或者改造单位工作以及上述检验结果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及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使用登记)车辆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持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和出厂随车文件等相关资料,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由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使用登记卡和车辆牌照。

使用登记程序和条件,以及使用登记卡、车辆牌照的颁发程序与要求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定期检验-在用产品合格评价)在用车辆应当在上次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定期检验,经检验机构确认使用单位工作以及车辆主要安全状况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的检验周期为1年,其他车辆的检验周期为2年。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条(使用登记变更、停用和注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相应手续:

(一)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新使用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二)车辆在检验周期届满前停用的,使用单位可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办理停用手续后,可不再进行车辆定期检验。车辆重新启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经检验机构按照定期检验规定检验合格,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启用手续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三)报废的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停用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使用登记卡和车辆牌照的变更、停用及注销的程序与要求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等效安全性评价--非常规产品合格评价)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进行车辆制造、改造活动的,制造、改造后的车辆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的要求。

如所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符合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对其做出明确规定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要求的产品标准,有关的产品标准、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风险评价和型式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论证,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基本安全要求,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应用于制造、改造活动。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使用单位责任)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使用车辆的使用和运行安全负责。

第二十八条(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人员进行车辆的安全管理:

(一)本单位车辆超过30辆(含30辆)的,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二)本单位车辆超过10辆(含10辆)不足30辆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本单位车辆不超过10辆的,至少应当配备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安全检查、维修与维护保养、定期报检、人员培训教育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在内的车辆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并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电气及液压系统原理图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车文件。

(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

(三)车辆的维修、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四)使用登记卡。

第三十一条(自行检查)车辆的司机应当对车辆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维护保养和周期性检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周期性检查并做出记录。记录至少保存3年。

第三十三条(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和改造资格)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可以由使用单位持有相应项目维修资格的人员或者约请取得相应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车辆的改造必须约请取得相应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三十四条(异地使用)未在使用登记地使用的车辆,应当在上次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在告知使用登记机构后,向使用地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三十五条(检验结果异议处理)使用单位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也可向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诉。

第三十六条(人员及安全教育)车辆的司机和维修人员应当持具有相应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使用或者取得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应当对上述车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车辆事故知识,提高安全意识。不同项目作业人员操作技能方面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满足下列具体要求:

(一)拟取得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司机资格证的,在考核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前,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车辆司机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两年及其以上的车辆司机指导下,进行3个月以上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持有准驾车型为B1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拟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司机资格证的,在考核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前,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车辆司机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两年及其以上的车辆司机指导下,进行1个月以上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持有准驾车型为B2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三)拟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人员资格证的,在考核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前,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两年及其以上的维修作业人员指导下,进行1个月以上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事故隐患处理)车辆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改造或者维修等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执行本条规定的工作内容,应当记录在自行检查记录文件中。

第三十八条(应急救援预案)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车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置应急救援装置,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三十九条(保险)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使用单位,应为驾乘人员及车辆购买相关责任保险,以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四十条(报废)车辆或者部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达到设计寿命期限的;

(二)存在不能达到本规定第九条基本安全要求的严重事故隐患,且改造、维修难以消除的。

车辆的报废由使用单位送当地负责机动车辆报废的部门或单位进行解体。

第四十一条(事故报告和处理)发生车辆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车辆过户管理)使用单位购买在用车辆的,必须证照齐全,并在正式使用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履行变更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租赁)提供车辆租赁的单位和承租者应当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未明确的,由出租单位承担相关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检验与监察

第四十四条(检验机构)车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在其核准范围内进行。上述试验、检验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检验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试验或者检验,并及时出具相应报告。

第四十五条(检验人员)车辆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检验项目资格后,方可进行相应项目的检验。

第四十六条(安全监察)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对车辆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实施安全监察。

第四十七条(监察人员)各级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监察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参加,并且出示有效证件。

第四十八条(证后监管)各级质监部门按照行政许可分级管理的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和登记。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和使用登记的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符合本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消或者提请撤销原许可、核准和登记。

第四十九条(隐患处理)各级质监部门在安全监察时,发现车辆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相应单位和人员及时整改。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同时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第五十条(事故处理)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对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做好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并且按照规定上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条例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应当按照该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法车辆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制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车辆,改造、维修己经报废的车辆或者维修国家产业政策禁止使用的车辆,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或者首次违规车辆超过5辆的,由批准许可的部门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三条(违法质量证明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制造单位、改造单位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即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将车辆交付销售者或者用户的,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由批准许可的部门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四条(违反召回制度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拒不召回己销售的存在设计、制造、改造缺陷且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车辆的,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由批准许可部门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五条(违反等效安全性评价制度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即将不符合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做出明确规定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用于制造、改造活动的,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由批准许可的部门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六条(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约请无证单位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使用单位约请未取得相应项目许可单位或者人员进行车辆的改造或者维修的,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改造定义)本规定所称改造,是指调整车辆的主要结构、材料、重要机构,或者更换车辆部件,致使车辆技术参数改变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解释权)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年*月*日起实施。2000年6月27日颁发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篇2:汽车电工安全技术规程

1、必须遵守矿山一般安全规程。

2、工作前,必须检查使用的设备、工具、仪表等是否符合使用要求,否则禁止使用。

3、工作时,禁止将拆卸下来的电线头搭接到车体上,禁止触碰运转的机件,必须站稳扶牢。

4、进入车下进行修理作业时,必须将车辆的车轮掩牢,与司机联系好,得到许可后,方可进行。

5、所有车上电线的接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不得有裸露现象。

6、使用通用设备、工具必须遵守其安全规程。

7、配制电解液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好各种防护用品,硫酸必须沿容器的内壁缓慢倒入,并慢慢搅拌,禁止将蒸馏水直接倒入硫酸溶液中。

8、充电过程中,必须每15分钟检查一次充电电流、电压和电瓶温度,温度不得大于65度。

9、使用的手持行灯必须是24伏的安全电压,潮湿地点为12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篇3:交通安全管理规程

1值班房转运

●值班房拖运时拖钩必须插好保险销,并有合格的保险绳套,人员不得乘坐在值班房内;

●摘、挂拖钩时必须有专人指挥,操作人员手部严禁放入活动连接部位;

●转运过程中,车速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谨慎行驶,遇危险路段时,人员必须下车监护指挥;

2连续油管作业设备转运

●注入头、防喷器上下作业车时,作业车应停放于平整坚实路面上,两侧附近不得有沟渠;

●注入头、防喷器上下作业车必须有专人指挥,指挥人员不得站在作业车上;

●注入头转运过程中应用禁固装置与作业车连接固定;

3接送班

●接送班必须由值班干部押车;

●乘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乘车规定,站稳抓牢,严禁在车上打闹;

●禁止人货混装;

●遇危险路段时,人员应下车步行;

●严禁随意搭车、扒车;

●车辆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

篇4: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保证铁路给水工作的安全,不断改善给水条件,适应运输、生产和生活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铁路给水运用、管理、维修及施工作业。对于从事与给水有关的作业人员,除执行本规程有关规定外,还必须执行相应的有关安全管理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3条铁路给水工作,工种繁多,作业面广,尤其是在井下、坑内、高空作业时,以及在操纵、检修电力设备或压力设备时,存在着窒息、砸伤、烫伤、摔伤、撞伤、触电及爆炸等危险。因此,加强给水作业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第4条各级领导要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方面的政策、法令,完善各种作业标准,不断改善职工的安全作业条件,认真抓好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和总结交流工作。

第5条《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是保证给水工作安全、防止事故的基本规程。铁路给水人员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要努力钻研技术业务,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团结互助、互相关心,坚决克服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6条对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应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分别情况给予教育、纪律处分,对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其性质严重者,建议依法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

第7条在执行本规程时,各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8条给水工作人员工作前,要充分地休息,保证工作时精力充沛,意志集中。工作前及工作中不准喝酒,工作负责人发现有人酒后工作,应停止其工作。

第9条给水人员在执行职务工作时,必须穿着规定的服装并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与人闲谈或做与本职无关的工作,要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10条在作业前,应首先检查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及与工作有关的周围环境,如有不安全现象,必须消除或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得进行工作。

第11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机车、车辆、机械、设备等下面或有倒塌危险、有毒气体和过分潮湿的地点附近休息、饮食、乘凉或避风雨。

第12条不得飞乘、飞降机车或列车和在移动中的机车、车辆前方抢越线路。禁止从车辆或车钩下面,由一方穿向对方,严禁钻车作业。绕过车辆或列车时,不得紧靠车辆或列车前、后通行,并须注意邻线是否有列车、车辆驶来。在接近线路通行或横跨线路时,应注意了望,确认无机车、车辆移动或列车驶近时,方准通行。横跨线路时,要走直角,并须严格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制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抢越线路或在道床范围内行走。横越道岔时,不得足踏岔尖和道岔转动部分。

第13条一切设备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其他人员未经负责人许可,严禁私自操作设备。

第14条在上水塔、进入水池及水源井、下水、吊装及起重、检修电气设备等具有危险性的作业时,不得一人单独进行。

第15条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16条对给水司机、净软水司机、消毒工、管道工、机车上水工、化验人员、水表及设备检修人员和科室等有关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试:

1.定期考试:每二年一次。

2.非定期考试:

(1)新参加工作满六个月者;

(2)工种或职务改为本条规定职名者;

(3)工作连续中断一年以上又重新工作者。

对发电司机、电力工、电机钳工、汽车及轨道车司机等工种的技术安全考试按有关规定进行。

铁路局机务处负责组织对水电段(给水段)分管给水的领导干部、分局给水技术人员的考试;铁路分局机务科负责组织对水电段给水技术人员、安全员、调度人员、分段长(车间主任)、分段技术人员的考试;水电段负责给水上述有关工种及工作人员的考试。对成绩合格者,发给《给水安全合格证》。考试成绩要记入职工档案,对成绩不合格者,不得独立工作。

第17条新参加给水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工作,但不得单独顶岗工作。

第三章安全组织措施制度

第一节组织制度

第18条水电段应有段长参加组成的安全委员会,负责全段的安全工作;车间应有车间主任参加组成的安全小组,负责车间的安全工作;班组应设安全员,在工班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班的安全工作。上述组织构成水电段的三级安全网。

水电段安全委员会要动员全段职工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经常教育职工模范地遵守劳动纪律和技术纪律,注意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安全组织生产。定期检查全段安全生产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车间主任对所管辖范围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制订本车间安全生产技术组织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及安全技术指导,定期检查所属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工班长(司机长)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负责。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负责直接对所属工人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安全操作方面的指导。经常检查所属范围内的设备、安全设施、工具、材料、备品,保证其处于安全、完好、整洁状态。严禁工人使用状态不良或未经试验合格

的工具、设备,严禁在防护设备不符合标准的工作场地进行工作。在所担任的工作范围内,实现本规程有关的各项安全措施,消除引起工作事故的因素,对危险性的工作,亲自领导组织进行。

水电段的有关股室要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在所担当的工作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认真监督实施。

第二节作业审批制度

第19条下列给水作业,应办理审批手续:

1.检修给水设备或因施工需封锁行车线路时;

2.在危险地点检修或施工时;

3.检修给水设备或对给水设备施工,需停用给水设备或减少、限制给水设备能力时。

当作业影响范围涉及相邻局、分局或水电段时,必须由同级单位出面商定,并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当施工单位要在水电段管辖的给水设备上施工时,应首先向水电段办理审批手续。

第20条计划停水及作业的审批权限:

1.对涉及行车的给水作业或停止供水需经分局批准,具体办法由分局制定。

2.中间站全站停水24小时及以上或区段站及以上的站全站停水需经分局批准;中间站全站停水不足24小时由水电段批准。

3.站区局部连续停水在8小时及以上时需经水电段批准;8小时以下时由车间批准,报段备案。

4.停水前,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提前通知用户主管部门。停水的审批及实施情况要做好必要的记录。

第三节作业监护制度

第21条对作业条件复杂,作业人员安全可能发生危险时,应指定监护人,监护人监护时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在工作中遇有雷、雨、暴风或其他威胁作业人员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止作业。

第四节作业结束制度

第22条作业完成,由工作负责人检查作业质量达到合格后,即恢复设备正常使用,并向上级报告。

第五节标准化作业制度

第23条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和保证设备及人身安全,对管道工、给水清灰工、给水司机(净、软水工)、消毒工、电机钳工等主要工种的作业要制订相应的标准化作业内容,并监督严格执行。

第六节作业检查制度

第24条为了监督各项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总结成绩,交流经验,发现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水电段各级安全组织要建立对设备、安全器具和作业安全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促进各项安全制度的严格执行。

第四章运行和养护

第一节给水设备的保安设施

第25条原动机及扬水机的保安设施:

1.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

2.扬水机上应有正确的真空表及压力表,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在扬水管上应装设逆止阀。

3.扬水管上应装有指示正确的流量计或水量表,根据需要增设水锤消除设施。

4.电动机及其起动设备必须采用良好的封闭型,应有量度适宜的电压表、电流表、电度表和性能可靠的继电保护装置。

5.在扬水机组上,应有红色箭头指示旋转方向,在起动装置上,应标有起动、运行及停止等标志。

6.电机及其开关控制设备应有重复接地。电机接地线的截面,铜线不小于4平方毫米,铝线不小于6平方毫米;接地电阻值,当设备功率大于100千瓦时不得大于4欧,当设备功率在100千瓦及以下时,不得大于10欧。

不得向电机及开关控制设备处洒水与堆放工具、材料、杂物等,并须保持设备及其周围环境整洁。

第26条配电及自动化扬水的保安设施:

1.应有欠压、过流、断相继电保护及接地装置,并装有必要的仪表、开关、熔断器等(接地线要求同25条)。

2.应有显示运转情况的信号及事故警告设施。

3.实行自动化扬水的设备应装有机组过热、超负荷、真空破坏、断电、避雷及防止水锤等保护装置。

第27条水源的保安设施:

1.水源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设置防护带并设置防护装置。水源防护工作应取得卫生部门的协助和当地政府的支持。

2.水源井应有显示清晰正确的水标尺及牢固的井盖并加锁,井内应设牢固的平台,并安设坚固的防护栏杆及踏梯,井盖应有通气孔。水源井周围应设防护围墙。

3.水泵井应有良好的通风及照明。

4.岸边水源井及进水口处应设坚固的护坡及堤坝。

第28条水塔(山上水槽)及水池的保安设施:

1.水塔应有完整的走梯、扶手或保护装置。应有通往山上水槽的完好道路。水塔、山上水槽及水池周围应设防护围墙。

2.水池、山上水槽及水塔水槽应有完整、牢固的踏梯和孔盖,水池、山上水槽应有良好的通气孔,水池、水塔、山上水槽的孔盖和水塔门应完好并加锁。

3.水塔应有安全电压的照明设备,水池及山上水槽的照明也应符合安全要求并完好。水塔(山上水槽)应设有避雷装置,并应每年进行一次接地电阻试验,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0欧。水塔塔顶周围应有防护设施。

4.水塔(山上水槽)、水池应有显示清晰正确的水标尺,当距离给水所较远,视力看不清水位标志时,应安装可靠的水位计或联系电话。

第29条水鹤的保安设施:

1.水鹤及附属装置的安装不得侵入建筑接近限界,并应设有安全电压的水鹤表示器及固定臂管和线路平行位置的拉链或装置。

2.水鹤应有作业的照明装置,寒冷地区应有防冻设施。

3.水鹤应有独立畅通的排水。

4.采用水力和电磁开关时,应有水锤消除装置。

第30条管道的保安设施:

1.根据需要应装设安全阀、水锤消除器、减压阀、排气阀、排泥阀、伸缩管。

2.地下管道,应设置完整正确的水道标。

3.寒冷地区的各种水栓应有防冻装置。

第31条水处理设备的保安设施:

1.净化、软化、除盐、消毒药品所使用的构筑物、设备及管道应采用适当的耐腐蚀材料或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软化、除盐用酸作还原剂时,储存、传输酸液的设备、管道等应尽量密封,避免酸雾泄漏于空气中。

2.酸、碱、盐、氯等贮药间、配制间需与其他房间分开或隔开。用酸还原的软水所和用液氯消毒的给水所的贮药间、值班工作间,应有直接通向外部且向外开的门,室内设有相应的强制通风设备,取暖设备宜采用暖气。

3.在加氯间的出入口外,应设有工具箱、抢修用品箱及防毒面具等,照明及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

4.根据需要应设有压力表、流量计、排气阀、安全阀、报警装置及踏梯、扶手、安全操作台、照明及防毒设施等。

第32条其他保安设施:

1.水鹤清灰点应有完整的运灰平交道口及照明。值班室内应有与车站及给水所联系的电话。

2.给水所、净软水所应设防护围墙。

3.对有粉尘、烟气、毒气、腐蚀以及一切有害人身健康的工作处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及安全防护设施。

4.电气化区段水鹤处,应设接触网分段、隔离开关及照明,并应完整良好。

第33条锅炉及受压容器的保安设施:

1.应有一个正确灵敏的汽压表,表盘上应有标明锅炉最高容许压力红线。汽压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校验,在表上注明检验日期并加铅封。并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解体检查。

2.锅炉应有两个彼此独立的表示水位的装置(二个水表或一个水表及一组验水阀),水表外部应加护罩,表下应装有排水管,并在水表上划有最高、最低水位的红线。

3.锅炉外钣上,应有内顶钣最高位置的表示牌或表示线,以表示内顶钣与水表最低水位的距离。

4.应有正确灵活的安全阀,并有专人每半年检查整修校验一次,注明日期并加铅封,平时不准擅自变动。

5.应有两个注水器,每个均应保证在锅炉最大蒸发量时能充分给水。

6.锅炉排水管上,应装有两个串联的放水阀,或一个机车放水阀。

7.锅炉烟筒穿过木结构的房顶处,应设防火装置。

第二节扬水作业

第34条锅炉、蒸汽机、往复泵、电动机、离心泵、柴油机、空压机等机械设备上的保安装置与监督指示器等,均应实行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确保其作用良好。

第35条起动前对动力机械各转动摩擦部分、皮带接口和各连接等处,应进行详细检查,对长期停运的电机,还应测量线圈的绝缘电阻;各种机械转动部分(如轴头、皮带轮、轮轴上键、销等)及有危险的外露部分,均应装设防护装置。机械起动前,应盘车2~3周,检查有无卡阻现象。对电动机械,还应检查三相电压是否正常。

第36条检查结束后,操作人员应按作业程序起动机械设备。女职工应将发辫挽束于帽内方可操作起车。起动电动设备时,应着用规定的防护用品,站立于绝缘板上起动设备。

第37条蒸汽机械开汽前,应先开放水阀排出凝结水;开汽时,不得开放过猛,以防管路与汽阀内积水过多,发生水锤冲击。

第38条柴油机起动前,应先打开汽缸减压阀,用手摇柄转动曲轴2~3转,观察有无卡阻和杂音,将离合器放在离开位置。每次启动时间不宜超过5秒,一次启动无效,应间隔10秒后再行起动。启动后,转速应固定在中速上进行预温。待水温、油温达到要求温度后(一般水温在50~55℃之间,机油温度约为45℃),用离合器与水泵接合,徐徐加负荷至额定转数。

第39条值班人员在动力机械运转中,要注意监视机械设备的运转状态,定时抄写仪表指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做成记录,必要时报告上级单位。禁止在动力机械运转过程中对运动部分进行修理、给油及擦拭工作。在机械设备运转中,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必要时先停止运转,而后离开。关闭后尚有惰力的动力机械,禁止以手制止转动。

第40条机械动力设备遇有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车,并将电力设备电源断开:

1.电机内或启动装置内有火花或冒烟时。

2.发生剧烈震动,威胁设备安全时。

3.轴承发生高热时。

4.电流突然升高超过允许范围时。

5.机械有不正常的声响威胁其安全时。

6.设备转速急剧减低或电机迅速发热时。

7.压力突然升高或降至不正常范围时。

8.水泵无水空转或反向运转时。

9.原动机所带的机械损坏时。

10.发生人身伤亡、火灾及其他意外事故时。

第41条电力开关应安装规定的保险丝(保险丝额定电流一般为电机额定电流的2倍),不得以其他金属丝等物代替。在操纵设备前方下面,须铺设绝缘板,除穿用绝缘鞋、戴好绝缘手套外,不得穿潮湿的衣服进行拉合闸工作。停电时,要及时将电源开关断开。

如因开关设备的接触器发生故障不能断开,需要带负荷断开电源时,操作人员应着用绝缘手套,持用长度不小于1米的绝缘棒,脸部背向电源将电源开关迅速拉开,以免电弧烧伤和损坏设备。

第三节净、软水及消毒作业

第42条进行净、软水及消毒工作时,应着用规定的服装和安全防护用品,以防药物烧伤皮肤和眼睛。

第43条氯瓶房间外应设有石灰液坑,坑内配备有适量、浓度适宜的石灰液,值班人员发现氯瓶漏气不能及时处理时,可将氯瓶推入石灰液内。

第44条消毒设备应设双套。值班人员如发现消毒设备漏氯气,应立即佩带防护用品关闭氯瓶阀门,迅速切断气源,强制通风,处理设备故障,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45条对电渗析设备的运行须做到:

1.启动设备时,必须先通水后送电,停止设备运行时,要先停电后断水,禁止与此相反的操作。设备停运后要注意保持其处于湿润状态。

2.启动和倒换电极时,要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升电压速度要缓慢,避免因电压升高过快而损坏设备。

3.设备在运行期间,膜堆上禁止放金属器具及杂物,以防短路,并保持环境清洁,注意不要用手或身体摸、触电渗析膜堆,防止触电。

4.设备停运后,在电源盘或整流盘上应挂上“不许合闸”的标示牌。

第四节水源防护作业

第46条给水值班人员应每天对水源及给水所周围进行巡视,发现有干扰性的水源开采或对水源造成有害污染,应给予劝阻,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47条值班人员没经过上级同意,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给水所和水源内,以保证水源安全。

第五节机车上水作业

第48条作业人员在作业时,衣服应整齐,在炎热季节亦不得赤足裸臂,冬季不得用棉帽遮严耳朵,以免妨碍听觉,禁止穿高跟及有钉鞋。迎接列车时,应站在列车建筑接近限界以外的安全地带,注意来往的列车。作业前应与有关人员联系好,严禁机车起动时上下机车和作业。

第49条水鹤周围及水柜注水口附近,冬季注意及时消除结冰。上下机车时,应注意防止滑倒摔伤。登上水台之前应检查其踏梯、栏杆、平台等是否牢固,冬季作业时还应检查有无防滑设施。在水柜上,抓取拉链或其他装置移动水鹤臂管时,应注意两脚站稳,不得过分靠近水柜边缘以防摔下,并注意防止被水鹤漏斗碰伤。

第50条水鹤拉链必须由地面人员传递给车上人员,禁止将拉链甩向机车。给水完了后立即将水鹤臂管恢复定位,并将拉链固定好和实行二人确认呼唤应答制度。

第51条开放灰箱前,应注意地沟内是否有人;关闭灰箱时,须在机车开动前完全关好,机车移动后不得进行作业;作业前必须通知乘务员。作业时,须注意躲开机车溢水管及放水阀,防止烫伤。清除的积灰有未燃尽的煤火,应及时用水熄灭,并搬运至储灰地点,严禁积存。

第52条装卸炉灰车时,应先将止轮器打好,如炉灰车须停在坡道上作业时,应先打好止轮器再摘钩。运搬炉灰时,须注意线路、道岔的开通状态,工具的摆放不得侵入建筑接近限界,横过线路时应注意了望,确认无机车车辆驶近,方准通过,不准沿线路上行走,更不准在行驶中的机车车辆前方抢越线路。

第53条在作业中应实行呼唤应答,遇有邻线来车时,应停止作业并避于安全地点,在地沟内或线路上作业时,应随时前后了望,以防有机车车辆通过造成危险。无渡板的地沟,应由前后绕行,不得由地沟上面横跨,也不得在线路上或车辆下面坐卧休息。

第54条为保证电气化区段机车上水人员(水鹤维修人员)和设备安全,应严格实行电气化区段机车上水(维修水鹤)作业倒闸票和作业许可票制度。

1.倒闸票和许可票的填写和使用规定

(1)本票为机车上水(维修水鹤)作业专用,每张票只办理一座水鹤一次上水或维修水鹤一次作业,每人手中同时只能有一张工作票。

(2)本票应用钢笔、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每次作业倒闸票和许可票的编号应一致,由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填写。本票用后保存一个月。

(3)倒闸票第一栏在机车上水时由车站人员填写并签字,也可由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作电话记录代填;水鹤维修时,由车间主任或车间主管技术人员及水道工长填写并签字。第二、三、五、六栏均由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由一名上水工兼任)填写,其中第三栏应根据车站人员通知或上级批准的通知内容填写。第四栏由上水人员(另一名上水工)或维修水鹤负责人填写签字。

(4)机车上水(水鹤维修)作业许可票第一、二、三栏由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填写签字;第四、五栏由上水人员或维修水鹤负责人员填写签字。

2.作业规则

(1)机车上水人员,一个固定为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另一个为上水人员并为隔离开关操作者,不得随意变更。

(2)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在接到车站人员或水电段调度通知后(并征得车站值班员同意),填写倒闸票第二、三栏,站方人员填写第一栏(如系电话传达由许可人代填)后,按下列顺序作业:

①两位机车上水工穿戴规定的劳保用品,戴好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一起携带套管到隔离开关处,由许可人监护,另一人操作。

②二人呼唤应答,确认隔离开关与车站通知相符、开关接地线及开关状态良好后方可操作,其步骤为:

操作者打开隔离开关机构锁,解除机械闭锁;

操作者将套管套在隔离开关操作柄上,拉开隔离开关;

二人确认开关断开正常;

许可人将隔离开关操作机构加锁。

③由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填写机车上水(维修水鹤)作业许可票第一、二、三栏后,交上水人员(或水鹤维修负责人),上水人员(或水鹤维修负责人)收到许可票后在倒闸票第四栏签字。

④机车到站,对准水鹤停稳后,两位上水人员确认所停股道与许可票许可作业股道相符后方可开始上水作业。

如系检修水鹤,检修负责人确认水鹤与许可票所指水鹤相符后方可开始作业。

⑤作业完毕后,许可人(水鹤维修负责人)抓紧将水鹤臂管定位,将拉链拴牢后即可离开。

上水人员(水鹤维修负责人)填写许可票的第四、五栏后,将许可票交还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并监督许可人填好倒闸票第五栏。交出许可票后,禁止再行上水、维修作业。

⑥列车开出后,两个机车上水工重新戴好绝缘手套,穿好绝缘鞋,由许可人将隔离开关的锁钥匙交给另一个机车上水工并负责监护,另一个上水工进行下列合闸作业:

将隔离开关操作机构加锁打开;

将套管套在隔离开关操作手柄上;

拉合隔离开关;

确认开关闭合正常;

由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将隔离开关机构加锁。

(3)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填写倒闸票第六栏。

(4)电话通知车站值班员消记。

3.作业规定

(1)拉合接触网隔离开关、机车上水、维修水鹤,必须执行倒闸票制度、许可票制度,并按上述规定填写,不得简化或变更。

(2)机车上水作业必须取得本站站方人员命令,水鹤维修、设备故障处理必须取得段调度室命令,由车间主任、技术人员或水道工长传达给许可人。许可人对口头或电话命令,需作电话录音保留一个月,并复诵无误填在倒闸票第一栏。

(3)水鹤计划维修,由车间随月施工计划报段调度室,由段报分局批准后执行。水鹤故障临修原则上报段调度室经分局批准并下达命令后进行,短时处理亦可直接与车站联系,按上水作业对待。

(4)发布倒闸作业命令人:上水时为站方人员,水鹤维修和故障处理由段调度、车间主任或技术员、水道工长担任。

接受倒闸作业命令人:由一名上水工担任,为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负责对隔离开关的确认和加、开锁。

(5)上水或水鹤维修人员对作业许可票有疑问时,应立即向许可人询问清楚后方可进行工作,许可人要回答清楚。

(6)严禁私自约定时间拉、合隔离开关。

(7)上水人员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非工作时间,禁止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绝缘鞋和绝缘手套存放于指定地点,每次使用前要用干布擦净,并对绝缘手套进行简易漏气试验,每6个月由段检测一次。

(8)隔离开关操作人员身体各部不得与开关支柱及其构件接触。雷电来临时禁止操作隔离开关。操作要果断迅速,一次开闭到底,中途不得停留和发生冲击。发现隔离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状态不良时,应上报段调度,不得自行修理,如危及人身、行车安全时,在修好之前,不得进行操作。

(9)隔离开关钥匙每班进行交接。

(10)每组水鹤立柱上,应在明显处注明水鹤所在股道和编号,并应有良好的接地。接触网应有停、送电状态的指示装置,用以确认停送电状态。

第六节固定锅炉运行作业

第55条一般要求

1.锅炉的运行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受过训练或具有相当的操作技术水平,并且经过考试合格。

2.锅炉房内应有充足的采光、照明,特别对各仪表处的光线,不得被障碍物遮蔽,必要时须在各仪表上单独装设照明。锅炉应定期进行洗炉、检修、排污,并经常保持清洁。

3.在火室内有火及锅炉内尚有蒸汽压力时,值班运行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或兼作其他工作。

4.蒸汽锅炉的水表玻璃管,须设有防护罩。更换新品时,应先少量放汽,实行预热后再全部开放;使用中的蒸汽锅炉和各蒸汽管路,应以隔热材料隔离,以防散热烫伤,并减少辐射热。

5.锅炉房内应备有运行日志,记录运行情况,在交接班时,由交班人员签字。

第56条锅炉点火

1.锅炉点火前,直接工作人员应做到:

(1)在关闭锅炉人孔、烟道门以前,确认锅炉、火室内无任何人员或物体在内;

(2)检查火室、安全阀、烟道是否完整;

(3)检查附属品及注水装置是否完整;

(4)检查蒸汽管、给水管、放水管及吹洗管等与锅炉间的阀门开关是否灵活,并适当开闭之;

(5)锅炉水位必须在最低容许水位以上;

(6)开始生火时,应通知全体有关工作人员。

2.在点火过程中,应注意汽压表和水表的指示、压力及水位,并注意锅炉附件是否良好。投煤时,应注意煤中有无爆炸物,运煤、清灰时应洒水;炉火升起后,如有漏泄时,严禁带汽进行修理。在锅炉和烟道内进行工作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并禁止使用有明火的照明灯。

3.多台锅炉连结,如其中任一锅炉因检修或停止使用时,除将与其他锅炉相连通的蒸汽止阀严密关闭外,并须于法兰盘处加铁垫堵塞。

第57条锅炉运用

1.锅炉内水位不应低于水表玻璃管所示的最低水位,或高于最高容许水位。水位变动应轻微。

锅炉蒸汽压力表的指针,不得超过常用压力的保安红线。

2.安全阀罩应加铅封,杠杆式安全阀应加锁链。严禁用楔铁塞紧各安全阀或在锤上悬挂其他重物,加重安全阀的负荷。亦不得移动阀杆上现有荷重的位置。

3.对锅炉压力表、水表及安全阀应由锅炉房负责人特别注意经常施行检查,并于交接班时,将压力表压力,水表水位及安全阀状态,记入交接班记录本内。

除离心水泵外,其他给水装置每班至少应检查一次,以确认其状态及作用是否良好。

4.锅炉放水时应谨慎缓慢进行,如发生水压冲击、震动或放水部件发生故障时,应即停止放水查明原因;禁止用手锤或杠杆等工具开放放水阀。

5.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

第58条锅炉熄火及故障处理

1.禁止向火室内以浇水的方法实行熄火;已熄火的锅炉须关闭蒸汽主阀,不使与主汽管相通。

2.对运行的锅炉,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该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降低到锅炉运行规程所规定的水位下极限以下时;

(2)不断加大向锅炉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时;

(3)锅炉水位已升到运行规程所规定的水位上极限以上时;

(4)给水机械全部失效时;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时;

(6)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时;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时;

(8)其他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时。

3.对运行的锅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须先经锅炉负责人许可,然后停止运用:

(1)锅炉某部发现漏泄时;

(2)锅炉管、火室内前排水管、过热管发生膨胀及孔隙时;

(3)锅炉汽压表发生故障时;

(4)锅炉在运用中发现原因不明的不正常现象(杂音、打音等)时。

4.锅炉因故障须迅速停止工作时,应作如下处理:

(1)停止投入燃料及送风;

(2)由火室内扒出余烬,如不可能时,应速将火埋死;

(3)由火室清出余烬后,应暂时开放烟道闸板及火室门;

(4)关闭锅炉与主蒸汽管间的蒸汽阀;

(5)如测验水表下部水阀尚有水排出,可向锅炉内进行注水;

(6)排出蒸汽(经安全阀或紧急放泄阀)。

5.遇有火灾及发生其他紧急事件时,须采取以下措施:

(1)如在锅炉房外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事件时,锅炉房值班工作人员应固守岗位;

(2)如果火势或其他事件威胁到锅炉房或在锅炉房内失火与发生其他事件时,应立即停止焚火,向锅炉加强注水,并将蒸汽排出室外。

第五章检修与施工作业

第一节水源检修

第59条在河流中检查修理进水口时,须配备足够的人员与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下水前,须详测水的深度,严禁冒险下水。

第60条下井工作时,须先检查井内气体是否有碍健康,踏梯是否完整牢固。对长期封闭无通风洞的水井,下井前应将井内碳酸气换出。下井工作时,应有安全电压的照明,下井人员应缠系腰绳,腰绳的另一端应由井上人员谨慎管理。进入较深水井工作时,须设上下连络信号。下井工作时,应戴安全帽。水中作业,应穿防水服装。上下水井时,应从铁梯上下,不得攀登吸水管。

第61条在井中拆装吸水管及足阀时,应设滑车或其他起重工具。滑车架脚如放在井盖上,必须先检查井盖及梁是否牢固。吸水管及足阀取出后,须移出井壁之外,严禁放置井盖上。

材料、工具及从井内挖出的泥土,不得靠近井口堆放,以防井口受压坍塌及坠入井内。

零星工具及材料,须放在工具袋或笼筐内,用绳索吊上、系下,不许随身携带或用手传递投掷。吊绳在使用前须经过周密检查。

第62条在水中工作,水温在6~15摄氏度时,连续工作不得超过半小时,15~25摄氏度时不得超过1小时,6摄氏度以下不得下水(指不穿泅水衣及防寒服装时)。

第二节水塔、水槽(水池)检修

?第63条水塔铁梯应有坚固的防护栏杆。禁止二人同时从水塔铁梯上下,须等先上的人上至塔顶(或中间休息平台)或先下的人降至地面(或中间休息平台)后,另一个人方可上下。

修理水塔上部时,应避免在大风、雨、雪及冰冻时进行。

第64条从地面至塔顶传送工具、材料时,须用工具袋或笼筐吊上或系下,严禁抛掷。传送工具、材料吊起后,塔下工作人员应离开可能落下的地点,以防打伤。进入场地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第65条在水槽(水池)内部工作时,槽(池)内不得有大量积水。水槽(水池)内有消毒液投加管时,须事先关闭。水槽(水池)满水进行附件修理时,必须二人在场。

第66条在水塔周围15米半径内不应修建架空电力电线路和其他建筑物。如在水塔周围有电力线路时,测量水塔高度应使用经纬仪、尼龙绳,而不得使用含有导体的皮尺或绳索等测量。

第三节高空作业

第67条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等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68条高空作业应注意以下事项:

1.登高前应加强与有关人员的联系,做好准备和防护工作。

2.工作中应时刻注意站在平稳安全的位置,作业时应站在牢固的架子上。

3.使用工具、材料及拆下的零件应放置于安全地点,禁止抛掷。

4.禁止携带重物或手持物品、工具攀登上下。传送工具、材料应用工具袋(箱)吊上或系下。

5.高度在2米以上作业时,必须设置牢固完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操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其尾绳长度不宜超过2米,安全带应固定在牢固适当的位置。在高处走动作业时,应搭设安全渡板。作业高度超过5米时应设安全网。上下两层同时作业时,中间应有防护棚板等隔离设施,并应避免在同一垂直线上同时作业。

6.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穿平底鞋,严禁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69条登高用梯子应符合以下标准:

1.移动式的竖梯下端须有防滑装置。

2.用于转动轴上的梯子,上端应设有保险挂钩(转动轴转动中不得使用)。

3.木梯两柱间应有固定的保安拉条,木梯上的裂纹、节疤如有碍安全时,应禁止使用。木制梯子的横梁,应镶入立柱槽内,禁止使用钉子钉的梯子。

4.竹梯两柱必须坚牢,其顶端直径不小于50毫米,上下两端应在竹节处切断,不得有裂纹、劈头,横挡应用麻绳或棕绳捆扎坚实,并从上到下互相连结,不得用铁丝捆绑。

5.固定铁梯两侧立柱必须坚牢,横挡须穿过立柱,较高的梯子,应在适当距离设穿透墙壁的支柱固定之,并设安全栏杆。

6.移动叉梯两侧,应设有坚牢的挂钩,以防滑动叉开。

7.梯阶间距以300毫米为宜。

第70条登高梯子使用时应注意事项:

1.应备有长短不等、数量足够的梯子,禁止接高使用。

2.使用时应和地面保持60~70度的角度。

3.上下攀登或站在梯子上进行工作时,须有人扶持与照管。

第四节水鹤检修及安装

第71条安设、拆装、检修水鹤上部时,应事先请示分局或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应制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中应设防护人员和防护信号。安装修理水鹤其他部分时,须保持水鹤臂管与轨道平行的位置。

第72条拆装水鹤直管、弯管、臂管时,应设置高度适当材质坚牢的支架,并悬挂滑车。支架不得侵入限界,柱脚位置应稳固,并须经施工负责人检查后方准进行起吊工作。

拆下的直管、弯管、臂管等,应妥善放置,不得侵入线路建筑接近限界。

严禁把梯子放在臂管上对水鹤上部进行修理,以免发生滑动摔伤。

第五节管道检修与施工

第73条埋设及修理水道管路,如影响行车线路时,应事先请示分局批准,或与车站及有关单位联系,批准施工时间,并施行妥善防护。靠近铁路股道施工,应设专人防护,严禁机具、材料侵入行车限界,并应放置在掘起的槽沟边缘1米以外的地点。在列车通过前,作业人员必须及时离开作业地点,避至安全地带(不准在其他股道停留或避车)。列车通过后,应首先检查施工现场,确认安全方准施工。

第74条挖掘管沟时,如土质松软有坍塌危险,应设置挡土设备。

弃土及其他材料的堆放高度不得高于1.5米,坡脚距沟槽边缘,不得小于0.8米。沟槽开挖深度超过1米时,不得一人单独工作。在沟内工作人员的间距不得小于3米,严禁在沟内休息。

沟槽开挖如在公路上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设置路挡、红灯、慢行牌等。在交通繁忙地段,施工期间应设专人防护。

第75条挖掘不加侧板的槽沟时,应视土质及施工地点环境确定其上部挖开的阔度。沟槽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沟底宽度,不小于管外径加600毫米。

2.在土壤结构均匀和无地下水的情况下,开挖沟槽的边坡不得小于表中的规定:

沟槽及基坑的开挖边坡

----------------------------------------------------------------------

||边坡坡度(垂直:水平)|

||------------------------------------------------------|

|土壤名称|沟(坑)顶|沟(坑)顶|沟(坑)顶|

||无载重|有静载|有动载|

|----------|------------------|----------------|----------------|

|砂|1∶1.00|1∶1.25|1∶1.50|

|----------|------------------|----------------|----------------|

|卵石、砾石|1∶0.75|1∶1.00|1∶1.25|

|----------|------------------|----------------|----------------|

|粘砂土|1∶0.67|1∶0.75|1∶1.00|

|----------|------------------|----------------|----------------|

|砂粘土|1∶0.33|1∶0.50|1∶0.75|

|----------|------------------|----------------|----------------|

|粘土夹块石|1∶0.25|1∶0.33|1∶0.65|

----------------------------------------------------------------------

注:①遇流砂、回填土等松散地层和有地下水时,应酌情加大边坡或采用挡板支撑。

②地面大于12%的斜坡上,坡顶一侧应按有静载确定开挖边坡,必要时应挖设台阶。

第76条沟槽开挖如为岩石、坚石需爆破时,人工打眼不得对面打锤,工具必须安装牢固,并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77条往沟槽内下管时,应以绳索系下,并须注意沟内的工作人员,禁止将水管自高处掷下或推至沟边使其自动滚下。对混凝土管或较大管径水管,宜用吊车向沟内下管和安装。下管时,沟槽内的工作人员必须离开下管的垂直位置,应站在两端,以防管子滑脱分离伤人。对接承插

管时,工作人员手脚距管承插口应不小于350毫米。

第78条搬动大管时,应有专人指挥,不得直接用手搬动。应使用木杠、吊车等。起落动作应协调一致。

第79条断管时,工具必须安装牢固,不得对面打锤。

第80条熔铅前须检查熔铅工具是否完整坚固,铅锅应安置离槽沟较远的平坦地点,防止倾倒,并须作好熔铅锅上方的防雨设备。

第81条用铅液灌注接口时,须着用规定的工作服装与防护用品(鞋盖及防护眼镜等)。水管接口如沾有水分及湿气时,应先将其擦净或烤干,以防溅爆烫伤。

灌铅时,先将灌铅箍密切贴靠水管承口前端卡好,以粘土在其上边做成漏斗式的灌铅口,从罐铅口的一侧灌入,以防内部气体冲出铅水溅爆烫伤。

第82条整条青铅须截成小块放进铅锅,禁止铅上带有水分及湿气。向已有熔铅的热锅内续铅时,须以铅勺徐徐放入,不得投掷入锅,以防溅爆烫伤。

用铅勺由铅锅内盛取运送熔化的青铅时,不得在槽沟边缘及槽沟内水管上行走,以防震动或滑倒烫伤。

第83条查找管道漏泄时,经挖开一处管路覆土尚未找到漏水处所,须继续延长挖土时,应从上部重新挖掘,严禁掏洞,以防坍塌。

第84条管材不得推置于斜坡上,以防沿坡滑下。堆置时应将承插口交互放置排列整齐,两侧并以木桩等稳固之。

第85条顶管施工

1.采用水力冲土法时,必须严格掌握水土流失情况,防止流失过多造成坍塌。

2.工作坑靠路基一端必须用木板满挡支牢,如发现松动或变形时,必须立即加固,以防过车震动坍塌。

3.顶入钢筋混凝土防护涵管时,其前部掏挖尺寸视土质及土层厚度确定,以防发生路基坍陷事故。

4.涵管顶进时,顶镐压杆(双顶镐)必须同时进行操作,严禁一前一后压杆。顶进过程中,不得站在顶镐两侧操作,以防发生崩铁伤人事故。

5.往工作坑下大口径钢筋混凝土管时,应用吊车下管,如用手动葫芦下管时,其负荷能力应大于起重物重量的1.5倍。下管时,坑内工作人员必须避开。

第86条管道穿越或经过堤坝、沟架、桥涵、公路、围墙、房屋、地下电缆、给排水管道、热力管道、煤气管、输油管及其他建筑物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制订具体施工安全措施后方准施工。

第87条做管道水压试验,压泵应设于沟槽上边,管堵必须牢固,并用支撑顶住。试压时,工作人员不得在管子上走动观察。如发现漏水,作好标记,严禁用手锤敲打。拧紧螺丝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管堵,卸压后方可修整。

管道如采用气压试验时,除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处,试验现场应设防护区,防护范围为管子中心线及管端以外10米。在加压及恒压期间,严禁任何人进入防护区。

第88条管井施工、大口井施工及井内爆破等按铁道部《铁路给水排水施工技术安全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机械检修

第89条检修机械时,应着用规定的防护用具,使用专用的工具工装,严禁将工具把柄加长或使用状态不良的工具。

第90条拆装设备时,要严格按《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第91条吊装设备时,要首先检查起吊用的绳扣,挂索、钢索、滑车、吊梁等设备及用具,确认其良好并应有足够的强度后方可进行。

起吊时,必须有专人指挥,提升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起吊设备的额定负荷,严禁任何人在起重物下通过、停留及作业。吊钩与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斜拉。

第92条检修电气设备,严禁一人单独作业。停电后,必须用规定的专用工具验电,确认其停电后方可作业,并在电源开关上悬挂警告牌。恢复送电前,要首先确认人员移至安全地点后方可送电。

篇5:车辆被盗被损坏等意外事件的处理规程

1.0目的

1.1本指导书确保问题发生时能正确、果断、迅速处理,保护业主车辆车场设施安全。

2.0适用范围

2.1本指导书适用于辖区内停放车辆及车场设施。

3.0职责

3.1当班保安员负责辖区内车场巡逻及意外事件处理。

3.2保安员主管负责对当班保安员工作检查、监督。协助处理意外事件。

4.0车辆被盗的处理

4.1.1偷车者惯用的方法:

a)直接进入停车场偷取汽车。

b)用偷来的汽车驶入停车场内,然后再偷另一辆车。

c)将管理人员扣留恫吓或捆缚,然后偷取车辆。

4.1.2应采取的行动

a)通知监控中心、大门岗及警方;

b)记下被偷车辆牌号、颜色、及型号;

c)记下偷车者人数、样貌、服饰及是否有凶器、汽车行驶方向;

d)切勿人体拦截汽车;

e)车辆在停车场被盗后,由上级主管确认后,立即通知车主,协同车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f)等候警务人员到达,并记下主管警官官阶、编号及报案编号,以备日后查考;

g)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车主、停车场)双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保管单位要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h)停车场保安员、停车场、车主应配合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4.2停车场被劫事件的处理

4.2.1车主、司机、乘客、车上财物遭抢劫。

a)报警及通知监控中心和大门岗。

b)留意匪徙人数、样貌、服饰及是否有无武器和汽车接应,接应车辆牌号码及逃走方向。

4.3收银处被劫事件的处理。

a)通知公司领导、监控中心及警方;

b)不可接触任何物品,如收银机等;

c)查看现场是否仍有匪徙;

d)照顾受伤者;

e)当警务人员抵达现场后,应记录主管警官官阶、编号及报案编号,并尽快报告给公司领导。

4.4车辆在辖区内发生意外导致设备或其它车辆损坏。

4.4.1当发现车辆被碰撞、磨擦造成损坏时,应记下肇事车辆号码,暂不放其驶出车场,并联系值班主管及受损车主与肇事车主共同协商解决。记录驾驶人详细资料,登记车辆号码及驾驶照号码等。

4.4.2详细记录被撞物件详情及让驾驶人自愿签署赔偿的书面承诺。并摄取现场情况,如:现场情况及肇事车辆。

4.4.3如果车辆被损坏而未被当场发现时,车管员发现后也要立即通知车主,并报告主管及负责人,共商处理办法。

4.4.4如建筑设施损坏需紧急处理,须尽快通知设备部或有关人员。

4.4.5尽快将详细情况记录下来,呈交保安员主管。如有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向警方报案。

4.4.6根据车场管理的需要,结合医院环境情况设置合理、美观、安全的智能停车场设备,对每一辆进入458医院的停车场的车辆都有电脑设备详实的资料记录,并进行车辆驶入驶出的视频图像对比和IC停车卡资料的对比,只有相符的车辆才能驶出车场。

4.4.7IC停车卡发现丢失应即时向停车场报告。

4.4.8只要属于IC停车卡丢失造成车辆被盗的。圣好物业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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