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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小区物业管理公约文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小区物业管理公约文本

为加强物业小区管理,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创造一个安全、清洁、舒适、优雅的生活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受******公司委托,组建海韵***物业管理处,对***小区物业的公共设施和居住秩序等事项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条:全体业主应遵守和履行本公约的规定,支持配合物业公司的工作,同时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公约》及《业主手册》等文件规定的使用要求进行使用。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建设单位的权利:

1、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管理单位进行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按有关程序和授权选聘管理单位进行物业管理。物业公司在获得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委任后,将被视为全部业主之集体代理人,全面负责统一管理土地及物业。

2、建设单位有权按土地或物业实际需要另行制定适用于该土地及物业其他部分、地方或单位的附属公约,有关业主同意签署后,须遵守该附属公约。

3、经有关管理部门许可后建设单位有权改换本物业公共外墙和公共部位的颜色。

4、涉及政府有关法律、法规(配套、规划)政策的调整,建设单位有义务按政府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5、建设单位有权将本公约内保留给建设单位的权利转让给其认为适当的人或公司。

6、建设单位有权在经地名办等机关同意后更改本物业的名称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名称及编号,无须就因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开支向业主或其他拥有使用权的人负责或赔偿,物业公司亦不承担因更改名称及编号所引的任何损失。但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通过物业公司向业主发出更改名称及编号的通知。

7、建设单位可委派代理人行使建设单位在该土地上拥有的任何权利。

第三章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能:

1、维护小区正常公共秩序,搞好安全及消防工作,配置保安,组织24小时安全巡逻,安排消防训练和培训。

2、保护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环境清洁卫生,进行小区共用部位的清洁工作、及时收集清运生活垃圾。

3、负责小区内的共有部位及公共配套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各种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4、做好小区内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5、对进出小区各种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实行管理。外来机动车除施工车、搬场车及特种车辆外,禁止其他客车或货车停放本小区;各种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对进入小区的各种车辆(除值勤的特种车辆外)按物价局有关规定收取停放费。

6、提请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拆除违反公约规定并劝阻无效的一切设置,拆除及恢复原貌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者承担。

第五条物业公司可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或日后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妥善管理及维修物业公共范围的设备设施,提供约定的服务,使物业保持清洁安全及正常使用。物业公司在管理及维修物业时,作为全体业主的代理人,物业公司根据本公约做出的行为及决定,在各方面对所有业主均有约束力。为此,各业主特授予物业公司一切必须的管理及维修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向各业主、租客及物业使用者收取本公约约定的一切费用和款项,按照本公约约定随时制定管理细则。

2、为物业购买一切物业公司认为必需之保险,为物业安排垃圾收集、清洁、维修及其它公共服务。

3、在必要的情况下经预先通知(紧急情况除外),携带工具进入物业任何部位(包括任何单元),以进行在本公约之下维修及管理。

4、对于本公约规定必须获得物业公司同意之事项,物业公司可对其许可附加条件或收取合理费用。物业公司为个别业主提供额外的管理或维修服务可在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向有关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5、为执行本公约约定,拆除土地及物业上违法或违反本公约的物体,物业公司有权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截断违反本公约之业主的水、电及其它供应和服务;或把违反本公约的业主的名字张贴于物业之告示版上;或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或诉讼行动。

6、如因管理及维修物业所需,物业公司有权要求相关单元之用户容许有关人员进入该单元进行有关工作,否则,该相关单元之用户须承担因物业公司无法管理及维修造成第三方蒙受之损失。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每位业主对其拥有的住宅单元有全权处理权,包括依法出售、转让、抵押、出租或其它方式处置、变卖。

2、每位业主对小区共用部位及公共设施与其他业主共同享有产权和使用权。

3、自觉遵守《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公约》及《业主手册》等相关各项规章制度,共同维护物业的各项设备及设施;督促其租客、代理人、访客、雇员及其他使用者配合物业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4、按时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停车管理服务费、维修费及其它用于物业管理之费用。

5、各业主应对其租客、代理人、访客、雇员及其他使用者的行为负责。因上述人士的行为而发生的对物业及他人损害、损失的,该业主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6、业主应依据其拥有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上记载的房屋用途使用其物业,不得擅自更改房屋用途,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业主转让/出租其单元住宅物业任何部分,请于有关买卖/租赁合约签署之日前将此情况书面告知物业公司。

在物业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前,如业主之承让人/承租人发生违反管理公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物业管理费或其它费用等),业主将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五章房屋使用管理

第七条: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

1、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需经相邻业主、使用人同意后,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7天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做相应赔偿。

3、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4、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5、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业主要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6、为确保物业环境清洁,不得在物业公共部位随地吐痰、乱扔烟蒂果皮杂物;不准随意张贴,严禁乱抛杂物。每个垃圾桶/箱周围应保持清洁,凡倾倒粘潮或有异味等废物,须用塑料袋或纸包好。不得从空中向地面抛弃任何垃圾或物品,并承担因故意或过失向地面坠弃垃圾或物品之责任。

7、爱护花草树木,不得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8、空调外机必须按指定位置安装。

第八条:业主在上班或房屋空置期间应把水、电、天然气等开关关好,以防泄漏,避免影响他户之安全;对卫生间、厨房等排水管道应畅通,以免溢水,影响他户,各业主需对疏忽引发之损失负一切责任。

第九条:业主或用户必须爱护本物业内的电梯、消防、电讯、绿化、道路等公用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十条:每户设置独立电表,禁止未经电力部门及物业公司批准而私自增大负荷或私拆装电气线路和设备。

第十一条:业主自用电器设备发生故障,或发现公用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或供电部门报修,以防事故扩大,自用设备维修费由业主自行支付。

第十二条:每户设独立电表,未经供水部门及物业公司同意,业主不得在水表之前装出水管或使水表传感失灵。

第十三条:每户设独立天然气,未经供气部门及物业公司同意,业主不得擅自改变表具位置及表具之前的管道。

第十四条:除非得到物业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及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公司的,不得在物业公共部位装置或树立招牌、告示、通知、广告旗帜、海报、

竹竿、天线、铁笼等物体,不得粉刷或涂漆物业外墙任何部位,以免影响物业外观。

第十五条:业主或用户需搬场者,以安全、方便为原则,但不得损坏物业的设施设备;搬场者无论进出,均应提前三天向物业公司登记,以便物业公司作出安排;搬场车辆,应听从保安的指挥调度,保证物业交通畅通。

第十六条:凡是有大件物品要运出小区者,必须由业主到物业公司开具出门单。

第十七条:进出物业小区的车辆和车辆停放须遵守车辆进出及停放的管理规定,除特种车辆外无有效"汽车通告证"的车辆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小区。

第十八条:除租用车位之业主外,任何其他人士的车辆未经批准不得停放于专用停车泊位。各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只可将车位用作停泊车辆的用途,不得放置货物或其他物件,每个划定车位只可停泊一部车。

第十九条:本物业业主或用户有机动车需要在物业小区内固定停放者,应先向物业公司填妥业主联络表,缴纳停车管理服务费后由物业公司核发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条:每辆机动车停放在专用停车位,车位业主应按物价局规定每月须支付停车管理服务费。凡外来车辆要在物业区域临时停放,视停放时间、车种等情况,收取临时停车费(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除外)。

第二十一条:车辆进出物业必须听从保安的指挥,注意安全,车速控制在每小时五公里内。

第二十二条:为使物业保持美观、整洁、安全并使这能保值增值,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下列行为属禁止行为:

1、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2、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占用公共部分堆放杂物;

3、擅自在室外安装防盗门窗、封闭阳台、更换外立面门窗及在屋面和露台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破坏房屋外貌的行为;

4、停放货车或17座以上客车或随意停放车辆;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

5、损坏或擅自封闭管理道井检查口及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6、在小区管辖水域内戏水;

7、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8、饲养家禽、家畜及无证养狗;

9、乱张贴、乱涂写、乱倒垃圾杂物;

10、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11、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2、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13、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六章房屋的装修和维修

第二十三条:房屋在进行装修时不得影响物业结构及整体外观,

同时装修公司须向物业公司申报并提供室内装修图纸,经物业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装修房应按装修管理规定执行,做到:

1、填写"装修申请表",申请表应写明装修内容、时间、施工单位名称及其负责人、施工人员名单,并附上装修施工图。

2、业主偕同装修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装修责任书"。

3、装修申报人应担保施工人员进入物业施工的安全,并接受消防、卫生等检查和指导,如有问题须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装修房在装修时不得改变单元主要结构(如柱、梁、楼板、承重墙及外墙等),不得损坏房屋设施,包括物业所有上、下管道、电器线路、安全报警装置等,亦不得随意拆除和改动。

第二十六条:物业公司对业主在装修施工期间的车辆和人员进出等方面提供方便。但施工人员应向物业公司办理物业临时出入证(凭身份证),门卫凭证放行。未经申报批准的装修业务,其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本物业区域施工。

第二十七条:施工建筑垃圾必须袋装后自行搬运到物业公司指定的建筑垃圾场堆放,不得擅自投入生活垃圾箱或任意堆放,违反规定者由物业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维修保养***小区内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并确保该物业设备、设施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前条所述的维修保养的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消防设备;

2、非供电公司维修保养的公用照明及电路;

3、泵房及供水设备、非供水公司维修保养的公用给水管;

4、公用走廊、扶梯、门窗;

5、公用道路及排水设施;

6、景观及娱乐设施;

7、公共绿化保养;

8、垃圾桶;

9、物业其它共用部位及公建配套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本章所述的维修项目所需收取的费用,应根据本公约第八章之有关约定执行;但在房屋保修期内的保修项目,按国家有关建筑工程保修规定执行,而不再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自房屋交付使用后,在法律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责成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如属因业主造成的人为损坏或房屋装修后则由业主自行负责解决。

第七章消防、安全保卫

第三十二条:各业主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户口登记条例,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各业主或用户须按规定在所属公安派出所登记并申领有关居住证件,外来人员寄住三日以上的须往派出所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超过六个月的,须申报临时户口,并一律到物业公司登记。

第三十三条:消防系统由物业公司集中管理,未经物业公司同意,业主不得移动、搬迁、关闭、更换、取消、拆除任何消防器材和设施,更不许破坏消防设施或人为造成消防报警系统错误操作,否则,物业公司将报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按公安消防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业主或用户有义务保证物业内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无损,消防水龙头处禁止停放各种车辆或堆放其他物品。非火灾或救火报警联系时,不得使用火灾报警系统;非火灾事故时,不得从消防给水设备中给水。

第三十五条:各业主或用户应自备简易灭火器材置于室内。严禁在物业内随意乱丢烟蒂、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业主燃放鞭炮必须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在物业公司指定区域燃放,违反规定者,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自行清理燃放场地,造成损失者需照价赔偿并承担其它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业主或用户应确保本人使用之单元及***小区公共区域之安全、防火工作,并愿意遵守如下规定:

1、协助、配合小区做好防火、治安防范的各项工作,共同维护小区安全。

2、负责本单元的防火、治安防范工作,确保安全。

3、遵守《中华人民共各国消防法》、***小区管理规定的一切消防条款。

4、遵守***小区有关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5、遵守禁止在***小区内任何水域嬉水的规定。

若因业主或用户疏忽所引起之火灾或治安全事故,该业主或用户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对其他因此而受损的业户做出赔偿。

第三十七条:除非获得物业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指定位置以外的窗口或墙壁上装置空调系统,并应尽一切可能降低空调系统所发出之声响,不得有滴水情况。

第三十八条:物业专业保安管理由物业公司负责,为保障物业的安全和方便业主,物业由物业公司实行严格的保安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

第三十九条:前条所述的保安制度是指:

1、业主汽车凭***小区及车辆管理系统专用装置可自由进出本物业小区。

2、来访车辆须在征得被访业主或住户同意、填妥"临时停车卡"后方可进入物业小区。

3、来访人员须经由业主或住户同意方可进入物业小区。

4、业主聘请的家政人员和装修施工人员等,应事先向物业公司办理手续,办理"临时出入证"后方可进入物业小区。

第四十条:外来摩托车、助动/电动车、自行车应在小区入口进行登记。

第四十一条:为保证物业内各业主或用户的车辆进出方便、畅通、凡进入物业大门的车辆应听从门卫指挥,并按指定地点、顺序停放。如有装修、搬场或大批物品进出物业,应事先向物业公司申请批准,确定时间、装卸地点及行走路线,以保证物业的正常交通。

第八章管理、维修费用

第四十二条:为便于物业管理,业主在签订本公约或同意遵守本公约的承诺书的同时应先支付六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自下次交费起的前10天,物业公司按规定收取下次下半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四十三条:各单元业主应于签订本公约或同意遵守本公约的承诺书前按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维修资金,以支付非经常性之管理维修开支,只有在获得业主大会书面批准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方可使用该维修资金。当维修资金不足时,物业公司可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发出通知要求各业主增缴维修资金。各业主不得以维修资金扣除其在本公约项下应缴的各项费

用。

第四十四条:任何业主在转让其单元住宅后无权索回维修资金或任何预缴之管理费,但维修资金及预缴管理费结余可按规定的程序转让给新业主的名下。在土地的使用权年期届满而不为续展时,该维修资金及其他物业的管理盈余或亏损由当时所有业主按其单位所占面积之比例分摊。

第四十五条:各业主应按时缴付管理费用维修资金,不论是否办理进户手续及使用与否,各业主都必须自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书面通知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缴付其单元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四十六条:若任何业主收到缴费通知十五日内仍未缴交当期的管理费或增缴之维修资金,该业主应向物业公司另外缴付:

1、迟交或欠交款项的滞纳金(从有关款项到期之日开始,按每日千分之三,复利计算)。

2、物业公司为追讨款项而发生的额外行政、法律费用。

第四十七条:各业主须按时向物业公司缴付其应付之管理费用,但物业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业主如未能于物业公司规定最后付款之日起七天内付清,则物业公司有权采取以下行动追索所欠交的管理费用及利息,并收取附加费用:

1、向法院申请索还欠款;

2、向当地房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在欠交的管理费用、利息及索偿费用未全部缴清前,该业主不得转让产权;

3、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将有关单位的水、电供应中断。

第四十八条:物业公司征收的物业管理费以物价的备案为依据,如物业公司征收的管理费未足支付管理及维修物业之支出,物业公司可与业主大会协商一致后,调整管理及维修费用。

第四十九条:物业公司征收的各项费用以市房管局、物价局等政府有关部门最新公布的的收费标准为依据,一旦有新的收费标准公布,公司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将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五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在每个财政年度终止后的三个月内,物业公司应公布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章其他条款

第五十一条:当任何业主(以下简称"旧业主")将其拥有的单元产权转给他人(下称"新业主"),旧业主(或其代理人)应在买卖合同签署之日前就所有权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公司,并取得新业主签署物业公司规定格式之承诺书并交与物业公司,以确保新业主承诺遵守本公约的所有约定,并接受其约束,在物业公司收到上述承诺前,旧业主仍需遵守本公约的所有约定,并继续有责任缴付本公约的约定应缴的一切费用。

第五十二条:物业公司在物业适当的范围设告示板,以张贴管理规定及其它本公约约定的通知或布告,通知或布告在告示板上连续张贴七日后,即构成对所有业主、其租客、被许可人及代理人有效通知。建设单位及物业公司还可以其它合法方式向各业主及上述人士发出通知。

第五十三条:除非证实因物业公司雇员或代理人的违法行为、严重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物业公司及雇员或代理人不需向任何业主负责由下列事项而引发之任何损失;公共设备及设施、水、电、天然气及其它公共服务之损毁、故障或停顿;物业之火灾或水浸、虫害、偷窃或刑案等;其它不可抗力。

第五十四条:本公约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河南省、鹤壁市政府各项规定,并参照物业的实际情况综合制定的,业主如有对本公约不理解之处可向物业公司咨询。本公司可经本物业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修订,但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

第五十五条:各业主及物业公司就物业之业权、使用、维修及其它方面发生争议时,除应尽协商解决外,适当时业主大会可协助调解。若协商不成,各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业主如将房屋租赁给他人,必须通知物业公司。承租者必须遵守本公约及物业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以上条款如与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公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篇2:大厦业户管理公约范例

大厦业户管理公约

为维护「EE」(以下简称本大厦)之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设施及公共权益,立公约人代表本户全体成员同意遵守左列住户管理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条款:

第一条:交屋日後六个月内由昌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代为召开「管理委员会筹备会议」,由本大厦全体所有权人推选成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在由管委会组织管理中心统一聘雇专业管理公司或管理服务人员管理。立约人应同本大厦其它所有权人依剧本契约书第十一条完成管委会之成立,并遵从管委会决议之事项及所订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大厦自通知交屋日起至管委会成立日之管理工作,同意由建设公司依据房屋买卖契约书第十一条及本公约内容执行之。

第三条:管理费之计算及收取依左列规定:

一、依各户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坪数、乘以管委会拟定经住户所有权人大会决议之每坪应收基本费用,为每月各该户应缴之管理费。

二、为使管委会顺利运作,管委会成立时得向每户收取首月之管理费及相当於三个月管理费之管理基金(房屋土地买卖契约书第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公司代收并结余移交管委会之管理基金余额先抵充,不足额另行收取补足),无论迁入与否均应付款。管理基金系以户别为准,不考虑产权名义,产权名义变更时恕不退还,而自动转由新所有权人承受。

三、住户应於每月一至五日按时向管理中心缴纳管理费,如有外出或出国请委托代缴或预先缴付。

四、购买车位者应缴停车场清洁管理费,其每月应缴费用金额由住户大会议定之。

第四条:为维护本大厦之景观,各住户需经常维护及保养屋宇内外。建筑物周围不得加搭影响外观之建筑物、铁窗或占用公共地方及未经核准之加建工程,否则管委会得报请主管机关拆除,其产生之费用,应由违约住户负担。

第五条:分离式冷气依社区外观整体考量,统一规定位置安装为原则。

第六条:本大厦内禁止经营工厂或其它非法之行业,或影响邻居安宁之行为。

第七条:对於本大厦公共设施及花木绝对爱护,如有毁损愿予修复或赔偿。公共机械设备非经管理维护人员同意不自行操作。

第八条:住户室内装潢时应依左列规定:

一、不改变建筑外观、式样、原结构、各种管道、与他户相关之水、电、瓦斯干管及不违反政府法令规定。

二、偕同装潢承包商负责人至管理中心登记,承包商负责人应填写切结书并附缴身分证影本及预缴装潢保证金新台币五万元整,并领取工作证,施工人员均需佩带工作证出入本大厦以利管理。

三、每日施工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6时,在此时间以外仅得从事不产生声响之工程。

四、施工时不得大声喧哗或恶性破坏安宁。

五、建材及垃圾不得堆积於公共通道,零料及垃圾并以袋装方式搬运,否则管委会有权迳行雇工清除,费用由保证金扣抵。

六、每日工作结束前,需清扫所使用之电梯、楼梯及走道,并经管理人员检查认可。

七、装潢完成时,未损坏他户或公共设施设备、未伤害他人、未遗留垃圾建材者,经住户及管理员签名後无息领回装潢保证金。如有上项损坏、伤害、遗留等情事,承包商应於领回保证金前修复、赔偿、处理,否则自保证金内扣除所需款额後余额领回,如不足抵扣承包商应予补足,并由住户负连带责任。

第九条:在管理员通知後须同意相关人员进入户内进行修理、清洁、更换公共设备管线,其因而产生之损毁由管委会负责修复。前後左右邻居从事修缮,倘因工程技术需要时亦须同意相关人员进入本户施工,其因而产生之损毁由施工户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条:本大厦公共设备如已使用超过规定年限或因安全问题需要汰旧换新时,经管委会决议後由管理中心按决议办理招标为之,其费用由全体住户按各户建物产权登记面积坪数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住户外出前请检查火烛确实熄灭。如发现孩童玩火或易燃物,应即劝阻或通知其家长禁止,以防火灾发生。

第十二条:如发现可疑人、事、物迅速通知管理中心之管理人员,以共同维护安全。

第十三条:发生火警时,除先行关闭电源及瓦斯开关,当立即通知管理员及邻居。发现窃盗时,当保留现场,并立即通知管理员及邻居。

第十四条:遵照政府规定申报户籍或临时户口。

第十五条:垃圾依政府宣导方式分类包装妥当,於管委会议决之每日固定时间、地点放置之,以便收集清运。

第十六条:为避免发生意外,不得饲养凶禽猛兽,如饲养赏玩性禽畜以不影响他人安宁、健康及公共卫生者为限。

第十七条:与其它住户敦睦相处,守望相助。如有纠纷愿接受管委会之调停,决不诉诸暴力或其他足以影响安宁或有碍观瞻之行为。

第十八条:不为左列情事:

一、制造噪音妨害他户安宁。

二、放任子女於公共空间涂鸦喧闹。

三、穿着内衣、睡衣行走户外。

四、放置易燃、易爆、剧毒物品。

五、携带污秽或异味物品乘坐电梯。

六、使用具有浓烟或臭味之燃料。

七、占用公共空间堆置物品。

八、於电梯内吸烟。

九、祭祖拜神时在楼梯间、电梯间焚烧金纸。

十、喜庆时在本大厦内燃放爆竹。

十一、自阳台或窗口投掷垃圾杂物到楼下。

十二、随地涕唾及抛掷废物。

十三、於本大厦内聚赌酗酒。

十四、将机车、脚踏车停放於公共通道、门厅、楼电梯间。

第十九条:汽车停车场管理依左列规定:

一、汽车停入格内不越线或不任意停放妨碍他人车辆通行,否则为维持通畅予以移动有所损坏,责任车主自负。

二、停车位仅供停放车辆请勿堆放杂物,停车位以外之空间请勿任意停放车辆及杂物,否则即构成违规使用停车场,该物件或车辆等视同废弃物处理,违规使用人无权要求赔偿。

三、为维持停车场整体之乾净,洗车需用擦洗方式不得大量冲水。车主请勿自行叫人进入停车场洗车,应事先向管理中心登记,由管理中心统筹雇请专人服务之,以确保停车场秩序及整洁。

四、如需修车技工进入停车场检修车辆时,车主请在场并请知会管理员,以免损及他人车辆。

五、检修停车场内各项设备需请车主暂移车辆时,车主应予配合,以免伤污车辆。

第二十条:罚则

一、住户逾期未缴管理费、管理基金或本公约所规定之其它费用者,管委会得采取左列措施:

(一)在本大厦内发通告或张贴公告,公开欠缴住户之姓名。

(二)按照欠缴费用附加月

利1%。

(三)必要及可能时截断欠缴住户之水、电供应。

(四)经催告後尚不缴时,向该住户请求给付所欠数额同额之违约金作为部分管理基金。以上管理费、管理基金、其它费用及违约金均得由管委会就该住户之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住户违反本公约之其它规定时,除应给付管委会因处理其违反公约有关事项所生费用(以单据为凭)外,并应给付该费用同额之违约金予管委会作为部分管理基金。以上费用及违约金亦得由管委会就该住户之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户所有权人有义务将本公约并入其出售或出租合约内作为附件之一,并将受让人或承租人签立同意遵守本公约之字据交予管委会。承租人如违反本公约,所有权人负连带责任;家属如违反本公约,户长或立约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大厦各项管理相关事务,管委会得依需要另订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如有未尽事宜,俟本大厦管委会成立後由管委会决议修订之。

篇3: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公约8

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公约(八)

为了加强小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业主(住户)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青岛市有关消防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一、实行住户防火责任制,各住户为本自用部位当然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消防区及楼梯、走廊、出口、安全防火门附近及疏散通道、避难层、逃生天台等处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内停放车辆及堆放物品。

三、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严禁动用、损坏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各类消防标志、报警装置、灭火设施设备。

四、住宅楼内严禁私自经营、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五、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电器,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严禁乱拉、乱搭电线。

六、住宅楼内公共场地不得燃烧香火纸张、织物、纤维、木制品及其他废弃物品。

七、住户进行室内装修,装修材料必须采用阻燃材料。

八、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做好防护措施后,在专人监护下方可作业。

九、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消防中心,并关闭电器开关、燃气阀门和门窗,人员撤出时,切勿惊慌拥挤。

篇4: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公约7

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公约(七)

为保持本小区干净、整洁,使住户享有优雅舒适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公约。

一、小区实行垃圾分类丢弃管理,各住户倒垃圾时应按规定分类装袋,并于规定时间内将垃圾袋放到设置的垃圾桶内。

二、不准乱倒垃圾、污水、杂物,不准随地吐痰和大小便。

三、公共场所不准乱涂画、乱张贴、乱搭挂(如广告、标语、传单等),违者必须限期清理现场、复原。

四、饲养宠物的住户应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宠物,不得让宠物大声嚎叫、伤及他人,不得让宠物在公共场所大小便。

五、严禁践踏、占用绿地,损坏、涂改建筑小品。

六、不准随意移动垃圾桶的摆放位置。住户淋花、晾晒拖把时应注意不要将水滴到楼下。

七、住户在装修过程中勿将装修垃圾及废物弃于走廊及公共区域,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淆,要保持环境清洁,做到日产日清。

八、保持小区安静,不得在公众休息时间(12:00~14:00,20:00~8:00)制造噪音影响他人休息。

篇5:小区安全用电用水管道燃气管理公约

小区安全用电、用水、管道燃气管理公约

根据省、市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具体情况,针对小区供电、供水、供气管理特制定公约如下:

一、凡属小区范围内的供电、供水系统(即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向本小区供电、供水总表以内的部分)一律由物业服务中心管理;由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由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管理;管理燃气系统由市燃气公司负责管理,其他单位未经许可不得介入。

二、住户出门前应当将电器、燃气和水阀开关关闭,避免发生事故。

三、小区电、水、气管线均经科学设计、精心安装,住户不可随意更改。如需要改动应报请物业服务中心备案,造成损失由住户承担。

四、室内总电器功率不要超过规定的最大千瓦数,否则,不可同时使用所有电器。

五、如有偷电、偷水、偷气行为,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法规处罚。

六、住户违反安全用电、水、气规定,拒绝物业服务中心维修人员检查,不采纳安全用电、水、气意见及措施而造成事故,影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或对其他业主(住户)造成损失的,除按实际情况赔偿损失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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