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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房屋租赁转让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小区房屋租赁、转让管理规定

为保障房屋租赁、转让管理秩序,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房屋租赁、转让法律规定,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房屋租赁双方必须按公安部第24号令《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通知》和雨花区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私有房产税收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房屋租赁双方必须到管理处办理租赁手续:出租物业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处,填写《房屋租赁申请登记表》,并须将与承租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及承租方的有效证件复印件交管理处备案,业主对物业仍负有连带责任。

三、业主应向承租人告之“业主公约”及业主手册中本小区的各项有关规定的内容,承租人应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小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承租户应按规使用物业。

四、物业出租时,水电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可由承租人交纳,如承租人未能按时缴纳相关费用时,业主将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业主与承租人约定由业主承担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

五、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前一周内到管理处确认是否续租,若租赁终止,承租方搬离小区时,须由业主到场方可搬离。

六、物业转让时,转、受双方都应到管理处办理转让后的物业管理服务手续,转让方应将“业主公约”、“业主手册”、“房屋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物业资料移交受让方,结清转让前应由转让方付清的费用,办理“维修基金”结算过户手续。管理处未同新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前,原业主仍对其物业负有全部责任。

篇2:房屋租赁工作程序范例

房屋租赁工作程序

1、由后勤集团提出预招商、招租计划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2、由后勤集团提出招租方案,发布招租信息并组织实施;

3、根据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后勤集团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填写“大学房屋租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审批合格后投标人方可参加竞标;

4、召开招商竞标会议,由学校纪检、审计、后勤集团有关领导组成的工作小组主持竞标会议。投标人须填写投标书,交会议评议;

5、招标工作小组根据标书对投标人进行评议,确定投标者,原则上以报价最高者中标。

6、中标者应及时到后勤集团交纳租金及其它费用,持交款手续到后勤集团商贸中心签订《大学房屋租赁合同书》,办理房屋交接;

7、签订合同一式四份,承租人一份、集团财务一份、商贸中心一份、后勤集团办公室存档一份;

8、日常管理由后勤集团商贸中心负责,综合治理由校保卫处校区办负责,房屋维修、水、电、暖维修由后勤集团物业中心负责。

篇3:兴嘉物业房屋租赁工作管理制度

嘉兴物业房屋租赁工作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工作,确保租赁计划目标的实现,在原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职责

1、经营部负责房屋租赁业务的实施和跟踪;

2、财务部负责相关费用的核收;

3、房管员负责房屋及室内设施、钥匙的交接。

二、工作程序

1、租赁洽谈

根据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租赁期限等与来访者进行洽谈,同时记录于《租赁来电来访记录表》中,并跟踪至租赁成功或对方取消租赁意向。要求到现场看房者,经营部安排并陪同看房。商业经营房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租赁。

2、协议拟定

根据双方达成的条件,拟定《房屋租赁协议》。承租方需出示身份证或政府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并提供证件复印件。

3、出租会签

填写《房屋出租会签单》,并将拟定的《房屋租赁协议》及证件复印件附后按顺序送交各会签人,各会签人对该房的出租以及《房屋租赁协议》无异议后签字。

4、协议签订

根据签署完毕的《房屋出租会签单》,由协议双方签章,并加盖骑缝章。

5、房屋交付

房管员接到签署完毕的《房屋出租会签单》后,现场填写《出租房屋验收交接单》,并确认无误后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的钥匙。

6、租金催缴

每月底向承租方送发《交款通知书》,如无法书面送达的,需电话通知,并做好记录。对逾期未交款的承租方,每日进行电话或现场催缴。如需采取强制措施的,需提前经领导同意并书面通知承租方。

7、协议变更

在协议实施期间发生的有关价格、面积、期限等的变更,如属我方提出的,应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通知承租方,并做好记录;如属承租方提出的,应提供书面的文件,按协议的评审程序重新审批。

8、协议终止

协议租赁期限结束,不再续租的,由经营部填写《退房会签单》,按顺序报会签人签署意见后退房。协议期间停租的,按协议条文执行。

①房屋回收

承租方退房的接收由房管员按房屋交付时的《出租房屋验收交接单》的项目进行现场验收。若房屋经过两次装修,对房屋的主要设施(墙面、地板、窗口、水电设施等)进行重点验收,正确填写《出租房屋验收交接单》上的归还验收记录。协议外的情况报公司领导处理。房管员验收合格后收回钥匙,并在《退房会签单》上签字。承租方搬离时,房管员应在现场提供适当的帮助及监督其搬离,防止造成公司利益的损失。

②费用结算

承租方退房时要将所有应交费用结清后,方可将押金退还。经营部负责协助承租方办理退房手续。

9、收费月报

每月10日前填写《出租房屋租金收取统计月报表》,经财务确认后报经理。

10、租况明示

按承租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改及编制《租赁情况一览表》。

11、工作回访

经营部在每月催缴租金的同时,征求承租方对租赁工作的建议或意见,做好记录并负责落实。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承租方意见调查活动,由承租方填写《房屋租赁服务工作意见书》。

三、管理规定:

1、租赁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先立协议后进驻、先交费后后交房的原则,如出现违反本制度规定程序的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

2、房管员为待租房钥匙的管理者,仅凭签署完毕的《房屋出租会签单》及规定手续交接钥匙。如出现未按程序交接钥匙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

3、凡出现租赁户欠费时间达20天者,经营部负责强行责令其停止租赁;如出现欠费达30天者,经营部负责与租户解除协议。(本条需在合同中注明);

4、每套出租房租赁押金不低于该房月租金额。

四、相关记录

1、《租赁来电来访记录表》

2、《房屋租赁协议》

3、《出租房屋验收交接单》

4、《交款通知书》

5、《出租房屋租金收取统计月报表》

6、《租赁情况一览表》

7、《房屋租赁服务工作意见书》

8、《房屋出租会签单》

9、《退房会签单》

其中2、3、8、9项原件在档案室存档。

五、本制度相关条款适用于场地出租、车位出租、商业条幅悬挂等。

篇4:教工小区住宅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教工生活小区住宅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保护住户以及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内容,特制定本规定。

一、z科技大学**小区物业管理中心为**小区房屋租赁事务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的组织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凡拟出租房屋的房主或代理人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房屋租赁手续。

1、房主出租房屋时,首先应向房屋租赁事务的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中心)保卫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领取填写《住房租赁协议登记备案表》。

2、出租户与承租户达成初步协议后,双方持《住房租赁协议登记备案表》到物业中心保卫部进行登记,并按规定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和办理《暂住证》等治安手续后,方可签订《住房租赁协议》。

3、《住房租赁协议》签订后,由物业中心保卫部将租赁信息告知综合部,综合部将按照规定调整住户的物业收费标准。

三、相关管理规定。

1、承租户与出租户双方,在签订《住房租赁协议》时,承租方应给房屋租赁事务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50元管理服务费。否则,房屋租赁事务的主管部门有权通知相关部门拒签协议。

2、承租人在办理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和《暂住证》等治安手续时,需缴纳500元物业保证金(由保卫部收缴后暂存校财务处),在终止租赁关系时,如无违约、违法犯罪行为,不欠交物业管理等费用者,如数退还保证金。

3、凡承租者非本校教职工的(房屋所有人的父母、子女除外):物业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水、电、暖、电梯费、机动车辆停占费用加收80%。

四、房屋租赁协议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协议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租赁事务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中心)保卫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在房屋租赁协议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房屋租赁事务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中心)保卫部,并到保卫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出租人应将**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必须认真遵守。

六、承租人不得在承租房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更不得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七、向境外人员出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员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

八、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擅自将房屋分租、转租。在房屋需要装修时,不得擅自对共用部分的水、电、暖管道和线路进行改动。承租人如发现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共用部分损坏现象,应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

九、对违反下列行为的,依据《z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管理中心或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1、出租人、承租人未按照本规定办理房屋出租手续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物业部门不予提供物业保障。对拒不接受处理的,从出租人工资中扣除。

2、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时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给与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接受处理的,从出租人工资中扣除。

3、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办法由房屋租赁事务主管部门(**小区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学校批准后开始实施。

篇5:宅基地转让法律规定办法

宅基地转让法律规定【1】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身份属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

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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