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管理规定10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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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管理规定10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管理规定(十)

为保证业主正常用水,安全用电,遵照本规定:

一、接到市政供水、供电部门的停水、停电通知后或小区计划内停水、停电,管理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通知中注明停水、停电的时间、范围、原因。

二、对于突发性停水、停电,管理处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查明原因,若为市政停电,要及时与供电部门联系,若为事故性停电,应迅速组织人员排除故障,恢复供电,并向业主及时做好解释工作。

三、威胁设备和人身安全的紧急停水、停电,应立即断开有关闸阀或开关,修复后恢复水、电供应,事后要向业主做好解释工作。

四、住宅区内业主或商铺,施工队需接用水、电时,应向管理处申请,经查核获准后由技工监督实施。

五、住宅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管理处同意,私自接驳水、电者,以偷水、偷电行为处理。

六、室内装修时,电线的敷设应由专业人员施工,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将电线直接埋入墙内、地下。线路的改动要在装修申请表中注明,批准后方可施工。

七、电线、开关要选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电线的截面满足用电负荷的要求,室内用电负荷不得超过楼房设计时分配给每户的负荷。提倡业主在室内配备漏电保护开关,因业主违反安全用水、用电的规定而造成事故,业主应承担责任。

八、室内电线不得乱拉乱接,开关跳闸、保险丝熔断时应查明原因,不得强行合闸或加大熔丝容量。

九、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熨斗、电烙铁等时,要特别小心,防止短路,同时使其远离易燃物,人要离开时,注意断开电源。

十、业主长时间外出时要关闭房间内电闸和水阀,或知会管理处。

十一、业主应爱护公共用水、用电设施。不得有意损坏水表或电表。

十二、对公共管道、线路和业主房屋内管道、线路进行维修时,业主有义务提供方便,对因装修或业主使用不当而导致的管道阻塞或线路损坏,管理处有权要求责任者疏通或修复。

篇2:小区临时用电用水管理规定8

小区临时用电、用水管理规定(八)

为了加强小区的水、电管理,防止出现浪费水、电的现象。确保小区水、电正常供应,特制定此规定:

一、前来联系临时用水、用电者,必须是合格的水工、电工,向管理处提交书面用水、用电申请,写明用水、用电量的多少,时间长短,预付用水、用电押金。

二、临时用水、用电,不得影响业主的正常用水、用电。

三、临地用水、用电必须安装由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水表、电表。若私自启动改变水表、电表封印或运行回程,影响准确计量的,参照供水、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临时用水管道,不应给小区的车辆或行人带来不便。临时用电最长使用期七天,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提前一天,续办延长使用手续,报管理处审核、批准,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必须拆除。

五、临时用电线路如发生危险,并证实是由装置不良引起,由承装部门负责。

篇3:仁园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规定

荔园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规定

(一)小区内供水、供电、用气由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然气公司统一管理。

(二)小区水、电、气均经科学设计、精心安装,切不可随意更改。如确需改装的需书面申请相关单位并雇请专业人士完成,并到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三)每单元均设立独立水表、电表,有关费用以抄表数计量收取,请按月及时缴交费用。住户不得有意破坏计量仪表,严禁偷水、偷电。

(四)任何人不得私自打开消防栓盖取水;未经服务中心批准,小区内主供水阀门及梯位供水不得私自关闭。

(五)下水道严禁倒剩菜或其它废物,如造成堵塞,物业服务中心可派人疏通维修;住户室内疏通费用由住户全部承担,公共维修费用由使用本管道的住户共同分担。

(六)未经物业服务中心批准不可私自增大负荷或架设电气线路,不可拆卸原有电气线路设备。

(七)若遇临时断电,请将有关电器的开关断掉,以免突然送电时电流量过大烧坏电器。

(八)电路出现故障应通知物业服务中心检查维修,户内线路维修费用由住户全部承担。

(九)然气具有相当危险,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熟悉安全使用知识,确保安全使用。

(十)遵照然气公司"安全用气守则"的规定使用然气。请使用符合安全标准、质量合格的燃具,严禁设置第二火源。教育儿童不要玩燃气开关。

(十一)不准擅自迁移、拆改、另接然气管道、计量表、阀门。

(十二)使用然气过后应及时关闭然气及各用气点阀门。长时间外出时应关闭户内总阀门。

(十三)发现然气泄漏、中毒、失火、爆炸等,必须立即向燃气管理站报告,同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发现漏气、堵塞等故障时,不得自行修理或用明火试漏,应立即关闭表前阀门,开启窗户通风,并通知燃气管理站检查修理。

篇4:小区安全用电用水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安全用电、用水管理规定

为确保合理、安全地用电、用水,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区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经住宅区管理处接收、接管或未办将移交手续而暂交管理处管理的供水、供电系统一律由管理处管理,其他单位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如系未完工程,施工单位需要进入,亦应经管理处同意方能进入工作。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接用水电,必须向住宅区管理处申请,经检查不影响住宅区用电、用水,又符合安全要求,才可供水或供电。

三、如业主、住户认为原来电表容量不够,需要增容的,必须向管理处申请,经审查符合增容条件,方能批准给予增容,但必须接照下列规定办理。

1.凡增容每伏安(即千瓦,不足千瓦的按千瓦计算)收增容费人民币20元。

2.凡需增容的单位或个人如原线路不足负荷,需另接入电缆电线的,竣工费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负担。

四、凡未经批准接驳用电、用水均属偷电、偷水,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业主、住户未经批准,私自增加电器设备容量、接驳水管的除暂停供电供水外,并按每增容一千瓦,每用水1吨罚款人民币20元,并需重新申请增容接管。

2.私自装表接电接水,除追计补电、水费外,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3.私自启动和改变计量器、水表的封印或运行回程,影响准确计量的,每次罚款三百元至五百元。私自停用计量器的,不论其停用时间长短,最少按六个月追补电费、水费,此外停止供电供水三至七天。

4.在住宅区供电线路、供水管路上私自接线接管用电、用水或绕越电度表、水表用电用水者,除当场停止供电、供水外,按私接容量六个月以上时间追补,电费、水费,并按其应追补的水、电费一至十倍计罚。

篇5:小区安全用电用水管道燃气管理规定

花园小区规章制度

小区的安全用电、用水、管道燃气管理规定

根据省、市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具体情况,对小区供电、供水、供气管理规定如下:

一、凡属管理处管辖范围内的供电、供水系统(即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向本小区供电、供水总表以内的)一律由管理处管理;由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由供电、供水部门管理;管道燃气系统由市燃气公司负责管理,其它单位未经许可不得介入。

二、业主(住户)出门前应将电器、燃气和水擎阀门(开关),避免发生事故。

三、小区电、水、气管线均经科学设计、精心安装,业主(住户)不可随意更改。如确需改动,请报告管理处并雇专业人员完成。

四、业主(住户)如需要增加用电容量,必须先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管理处或有关部门审查并确认符合增容要求的,经批准后方可增容,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每增容1KW(或者说KVA、5A),收增容费600元,凡不足1KW(或1KVA、5A)计算,余此类推。

(2)电度表每增容一级的,其电表计算基数按20度/月的倍数递增计收电费,凡不足20度/月按20度/月计收,余此类推。

(3)业主(住)如需另拉电缆,电线或更换电表的,该工程费包括材料费均由业主(住户)负责。

五、已获批准增容的业主(住户)连续3个月达不到增容要求的用电负荷,将取消其增容资格,其缴纳的费用不退还。

六、每单元设计最大功率为4KW,请业主(住户)累计电器功率,勿超过最大限量,否则,不可同时使用所有电器。

七、有以下现象有均属偷电、偷水、偷气行为。管理处将按下列规定处理:

(1)私自增加电气容量,且造成电气线路故障的,作每增容1KW(1KVA)罚款300元-800元外,必须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要重新办理申请增容手续。

(2)私自装表、接电、接水、接通燃气或绕表接电、接水、接通燃气者,除当场停用,按电器容量全负荷和入住时间追计电、水、燃气费外,并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

(3)私自启用电表、水表、燃气表的封印或改动电力运行回路,影响准确计量的,除按用量负荷和入住时间追计电、水、燃气费外,每次还将罚款1000元-2000元。

(4)私自启用电表、水表、燃气表,不管停用时间长短,除按用电容量和入住时间追计电、水、燃气费外,还处以其10倍的罚款。

(5)擅自改动上下水、燃气管道,电气线路(包括通迅、有线电视系统)者,除应按实际情况纠正外,每项罚款500元-1000元。

八、业主(住户)违反安全用电、用水、用气规定,拒绝管理处机电维修人员检查、不采纳安全用电、用水、用气意见及措施而造成事故,影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或对其他业主(住户)造成损失的,除按实际情况赔偿损失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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