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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监管工作办法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5

为强化税收监管,加大税收清查力度,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特作如下规定:

1、加强内部监督。实行定税、纳税、完税区域公示制度,设立乡镇、社区税收公示板,每月公开纳税人定税标准及完税情况。某国税、地税、财政部门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公示纳税人定税标准及完税情况;实行税收首办负责制,办税员未依法确定税收标准、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款、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40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社会监督。实行税收听证会制度,定期召开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纳税人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设立税收监管举报电话。举报电话设在某政府督令室,对举报反映的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及时向某领导反馈;实行税收举报奖励制度,凡是经查证核实的举报情况,要按追缴税款的5%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奖金于追缴税金入库之日起15天内到位。

3、加强行政监督。从法院、检察院、审计局、监察局、国税、地税、财政、公安等部门抽调人员,每年在全某范围内开展一次以上财税大清查,严肃查处偷税、抗税、人情税、混级税行为。

4、加强司法监督。公安税侦部门在快速查处领导交办、群众举报、国税、地税移交涉税案件的基础上,定期进行明查暗访,严肃查处超过5000元的涉税案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法院、检察院从快、从重办理涉税案件,坚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执结。

5、强化舆论监督。在广播电视台开办专栏,定期宣传税收先进典型事迹,曝光违规办税人员和涉税案件,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6、依法查处涉税违纪的办税员。凡经查实的涉税案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秘书工作”某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对办税员和纳税人进行处分和处罚。

篇2:某某县监管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方案

根据省公安厅和司法厅联合发文部署了各类监管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文件要求,我局决定开展一次各类监管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现在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2年2月20日至2月29日

二、检查对象

看守所、拘留所

三、组织机构

县局成立以***为组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三、检查内容

(一)生产储存与住宿合用场所,是否按规定采取了火灾预防措施;

(二)是否按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了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液化气罐、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使用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四)配电房、配电箱、高低压线路和各类电器设备是否过期、老化,是否有乱拉接电线等违规用电现象;

(五)监舍、生产车间等人员密集的场所是否有吸烟等违规用火现象;

(六)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按规定经过审批并采取防火措施;

(七)是否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项案并定期开展组织演练;

(八)其它灭火预案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监管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将此次专项检查做为“清剿火患”战役的一项重要措施予以落实,严防各类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消防大队、拘留所和看守所要切实落实各项检查措施,确保排查整治到位。

(二)要及时督促整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根据检查情况,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火灾隐患检查台账。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资金和时限,按时整改到位;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且整改难度大的,应立即上报协调解决。

(三)要建立健全监督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要按照《消防法》、《湖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成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结合日常巡逻、巡查工作,对监管区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及用火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日常巡查记录,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要切实加强对民警、职工、被监管对象和罪犯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中,定期开展灭火演练,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篇3: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4号)、《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9号)、区政府《*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青府发〔*〕8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各类区级政府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我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首先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着手,并将逐步在所有非税收入范围内推行。

第四条区财政局是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协助区财政局做好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本部门及下属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区级国库或区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第七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缴纳收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收费。

第八条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资金收缴、汇划清算及信息反馈等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区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是指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商业银行。开户银行除办理代理银行的所有业务外,还需负责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费资金的归集工作。

第二章收入收缴管理

第十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纳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纳是指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本着既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管理监督的原则,对于无需当场执收的收费,一般实行直接缴纳;对于必须当场执收的收费,应实行集中汇缴。

第十一条直接缴纳可采用以下形式:

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本市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由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收据联需同时加盖执收单位印章和代理银行收(转或清)讫印章才能生效。

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借方凭证)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取转账方式办理缴款。

第十二条集中汇缴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

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直接收取有关款项的,执收单位应出具加盖执收单位收款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收据联交缴款人,作为缴款凭证。执收单位于当日代缴款人将有关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执收单位需当场执收,无法使用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可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或通用票据当场收取有关款项,并根据当日所收款项,按收费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于当日将所收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当日汇总所收款项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区与中央、市分成的收费,其分成比例应当由国务院、财政部或市财政局规定,缴库方式根据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收入退付

第十四条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后,确需退付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各项非税收入退付的性质和退付频率,收入退付分为财政审批退付和备用金退付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采用财政审批退付的,申请退付缴款人需填写收入退付申请书交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审核同意且通过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经报区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通过,由区财政局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直接退给缴款人或划入缴款人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财政审批退付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对于原以现金方式缴款且无银行账户或银行卡的个人,可采用现金退付方式。采用现金退付的,缴款人需凭身份证件和原缴款凭证向区财政局领取加盖"现金"戳记的《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到指定的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现金退付。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在核对信息无误后,将现金退付给缴款人。

第十七条经区财政局批准,采用备用金退付的,由区财政局为执收单位开设备用金账户,专门用于非税收入的退付。执收单位收到缴款人退付申请后,经审核同意可从备用金账户中先行预退,事后定期向区财政局申请补足备用金。

执收单位申请补足备用金时,应附缴款人退付明细资料,通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区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区财政局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划入备用金账户。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是本区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区收费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收费应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财政收费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

票据的种类包括通用票据、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主要用于集中汇缴收费项目,其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各项收费的具体征收管理需要确定;《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分为收据与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和没有收据联的集中汇缴缴款书两类。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有缴款人直接缴纳缴款书(含滞纳金的缴款书)和执收单位代收代缴缴款书(不含滞纳金的缴款书)两种,具体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收缴程序确定。

第二十条执收单位凭《收费登记购买证》申请购买适用票据。《收费登记购买证》只限领证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出售、涂改和伪造。

第二十一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台账,并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二十二条各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监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转借财政票据。票据丢失的,应及时通过区级媒体声明作废,并报告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对于用量大、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票据,经区财政局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区财政局核准后销毁。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缴管理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监督检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正确填写有关收费凭证,保证非税收入及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二十七条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缴款人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所缴收费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执收单位应当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文件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执收单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受托代收单位未按规定将区级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代理银行或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延解、积压、挪用收费资金或拒收收费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或开户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财政业务的资格。

篇4:康城中海绿化监管工作规程

1工作目标

做好园林绿化管理,确保绿化完好率98%,绿化成活率98%,裸露面积率占总绿化面积的0.5%以下,缺株在0.5%以下。

2工作职责

2.1园林绿化管理操作模块负责人

2.1.1负责中海康城花园绿化工程分判合同的起草及跟进事宜;

2.1.2负责根据合同内容安排绿化养护质量监管工作;

2.1.3负责组织安排有关绿化养护管理培训工作,包括督促绿化公司参加我司举办的有关质量管理的培训。

2.2保安队长

负责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园区绿化养护情况。

2.3保安员

负责检查岗位周边绿化养护情况,巡视岗位负责检查巡视范围内绿化养护情况

3工作指引

3.1园林绿化管理操作模块负责人必须根据中海康城花园绿化工程分判合同及《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安排保安队做好园区绿化养护检查工作。

3.2保安主管必须根据中海康城花园绿化工程分判合同内容及检查标准每天巡视小区的绿化状况两次,填写《日常绿化工作检查表》。在检查过程中接到客户投诉或发现绿化工作质量不达标时,要及时督促绿化公司整改,并跟进、记录整改情况。

3.3保安员负责随时检查岗位周边园林绿化情况,发现不合格及时通知绿化工进行处理,特殊情况报园林绿化管理操作模块负责人进行处理。

3.4园林绿化检查内容、标准及方法根据园林绿化管理模块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执行。

3.5环境消杀监管

3.5.1园林绿化管理操作模块负责人要督促分判方定期进行绿化环境消杀,并检查工作质

量,填写《定期绿化工作检查表》。

3.6园林绿化管理操作模块负责人对绿化工作质量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及潜在不合格按《不合格控制程序》、《纠正措施管理程序》及《预防措施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3.7园林绿化管理操作模块负责人应协助管理处做好每半年一次的质量目标自评工作。

3.8园林绿化管理操作模块负责人必须每月对分判方的工作进行评估,填写《绿化工作月总结、计划及问题汇总表》,并按照公司要求定期对分判方进行评估,填写《分判合同评价》并上报园林绿化管理指导模块负责人。对合格分判方,园林绿化管理操作模块负责人要按公司要求填写《合格分判方名册》。

3.9园林绿化管理操作模块负责人必须及时处理业户有关园林绿化方面的投诉,必要时进行回访,按照《回访管理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3.10园林绿化管理操作模块负责人必须对业户就小区园林绿化环境提出的意见采取改进措施。

4质量记录

4.1.《日常绿化工作检查表》,保存期限3年。

4.2.《定期绿化工作检查表》,保存期限3年。

4.3.《绿化工作月总结、计划及问题汇总表》,保存期限3年。

4.4.《绿化分判合同评价》,保存期限3年。

4.5.《合格分判方名册》,保存期限3年。

5参阅文件资料

5.1.《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5.2.《回访管理程序》

5.3.《不合格控制程序》

5.4.《纠正措施管理程序》

5.5.《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5.6.中海康城花园绿化养护工程分判合同

5.7.园林绿化管理模块工作指引

篇5:物业区域消杀作业监管规程9

物业区域消杀作业监管规程(九)

1目的

1.1做好小区的消杀工作,防止"四害"的滋生与蔓延。

2适用范围

2.1**嘉园物业区域内的消杀管理。

3职责

3.1管理处客服中心负责消杀工作的监督检查。

3.2客服中心负责小区消杀的具体管理工作。

3.3消杀分包人员负责消杀的具体工作。

4作业流程

4.1消杀工作的监督、管理

4.1.1客服中心负责派专人对消杀作业进行监管,检查标准按照《消杀考核标准》(附后)执行。

4.1.2消杀情况记录在《消杀记录表》。

4.1.3客服中心每月底根据当月《消杀记录表》的效果评价情况,填写《消杀服务工作考核记录表》。

4.1.4客服中心每月10日前将《消杀服务工作考核记录表》的考核情况,填写《分包项目质量评定和费用支付表》送管理处主任审定。

5考核标准

附件:《消杀服务工作考核标准》

《消杀记录表》

《消杀月度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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