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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5

1、电厂厂区范围内行驶、作业的机动车辆,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近应齐全有效,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2、电厂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3、厂内机动车辆应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并进行年度检验。

4、车辆驾驶人员需参加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取得《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证》。

5、电厂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应符合原劳动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车辆应符合其‘‘安全技术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应符合《厂矿企业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的规定。

篇2:机动车人员进入罐区设备区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人员进入罐区和设备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凡进入罐区、设备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经站长同意(消防车、救护车除外)后,方可进入。

2、外来人员进入罐区和设备区需进行安全教育、佩戴防护用品后方可进入,并填写《外来人员登记本》

3、进入罐区、设备区机动车、人员做完相关工作后立即离开罐区。

4、罐区安全管理人员在车辆进入罐区及设备区前,要对机动车辆车况、阻火器、驾驶员证件严格检查,禁止不符合标准、无照、非司机驾驶车辆进入罐区。

5、机动车辆进入罐区、设备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6、进入罐区后,如果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7、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罐区。

篇3:专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厂内车辆的安全规章制度

1、岗位责任制。明确使用单位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工的各自职责。

2、出车工作制度。明确出车工作时间,出车工作内容,出车工作人员。

3、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5、维护保养制度。

6、制定厂内车辆事故应急预案。并能有效运转。

7、事故报告制度。

8、厂内车辆安全工作记录。每个工作日结束由专职管理人员检查后签字。

9、检查记录。保证记录完善。包括:定期检验、定期自行检验、日常使用状况、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

2.厂内车辆的使用与管理

1、厂内车辆使用单位的技术员必须对厂内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应指定具有厂内车辆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厂内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①贯彻执行厂内车辆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②编制厂内车辆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③参加厂内车辆的交车验收。

④检查厂内车辆的使用、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⑤厂内车辆的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⑥编制厂内车辆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⑦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厂内车辆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厂内车辆定期检验实施情况,存在问题。

⑧厂内车辆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⑨厂内车辆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⑩厂(场)内车辆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3.厂内车辆的技术档案。

①厂内车辆使用登记证。

②厂内车辆检验合格报告。

③厂内车辆设计技术文件、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文件、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使用操作说明。

④厂内车辆制造、使用技术文件及有关资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文件。

⑤检查、检验记录、以及有关验收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⑥厂内车辆维修。厂内车辆的维修方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文件,实际维修情况记录,负责维修单位资质证明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⑦有关事故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4.厂内车辆的检验。

①日常检查:安全监察人员在厂内车辆运行中的定期检查,每年不少四次。

②定期检验:专业检验人员在厂内车辆运行中检验。每年不少一次。

5.厂(内车辆事故处理的要求

1、发生厂内车辆事故,操作人员一定要保持镇静,不要惊慌失措。判断事故原因和处理事故时要“稳、准、快”。出现事故要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查找事故原因时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部门,不得盲目处理。在事故未妥善处理之前,安全负责人和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3、调查结束后,应对发生事故的前后时间、部位经过和处理方法等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找出主要原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篇4:营运管理中心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中心机动车管理,适应高等级公路发展需要,切实做到全中心机动车安全运行、科学管理、合理使用、节约成本,发挥机动车使用最大效益,杜绝机动车安全责任事故,保障全中心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和管理实践,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车辆驾驶员管理

1、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驾驶本单位车辆。严格执行公司定车定人规定,非定车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严禁驾驶本单位车辆。特种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审,参加中心及分管科室、站的安全学习,提高安全意识,时刻把安全行车放在首位,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本中心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度,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对故不参加安全学习者,除提出批评教育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机动车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法规,服从交通警察及本单位负责人的管理,自觉遵守驾驶员“十不准”。

4、严格落实机动车辆安全责任制,按照谁用车谁负责的原则,对外出车辆进行管理;车辆在外出期间,用车部门和个人要对所使用的车辆负全部责任。

5、机动车驾驶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体现高等级公路管理部门文明形象,模范遵守国家及高等级公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按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严禁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无视安全开“霸王”车;严禁疲劳、酒后等违章驾驶;违章罚款或处罚由驾驶员自负。

6、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按照交通法规规定,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并及时报警,报告中心领导,听候处理。坚决杜绝逃逸现象发生。

二、车辆管理制度

1、我中心机动车实行集中调配,分级管理。

各站主要领导对站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负责。

中心各科室主要领导对本科室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负责。

中心综合科明确一位机管人员负责中心机动车的日常管理并指导、督促全中心机动车的管理。

2、各科室业务用车应填写派车计划,填写用车事宜、时间、地点等,由综合科统筹安排,没有特殊情况,不按计划要车的,不予安排,确属需要,经中心领导批准后综合科方可安排。

3、汽车保管由驾驶员负责,驾驶员应爱惜车辆,注意车辆的保养、维修,防止车辆被盗或损坏。

4、汽车的审核、维护、保险由中心综合科统一办理。

5、车辆停放,应按规定停放,并上好防盗装置。未经领导批准乱停乱放发生责任事故的,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6、汽车要建立车辆档案,内容包括:购买车辆的原始资料、行车证、保险单等行车必备的有效证件复印件,由综合科机管人员负责管理。

7、机管员要协调站、科室领导作好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车辆安全挂历、成本考核;及时办理机动车运行所需各种手续,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资料卡》,一车一卡,据实填写;按工作天数、行驶里程、燃油消耗量(含油费)、修理费、规费(保险、年检、税费等)、差旅补贴费、其他费(通行、停车等)每月汇总并公示,每季、半年、年末向中心领导汇报。

8、未经中心派车部门派车或中心领导同意,严禁私自出车办事,违者,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本中心车辆严禁外借。

9、机动车驾驶员要与本科室、站主要领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在实处,要时刻以安全为第一要务,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

10、机动车驾驶严格实行定人、定车、定岗的三定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我中心职工需要长期兼职驾驶车辆的,须经中心领导集体决定;一般职工确需临时驾驶车辆的,须经本站、科室领导同意,本站、科室领导对同意的后果负领导责任;各站、科室领导确需要临时驾驶车辆的,须经中心领导同意。

兼职或临时驾驶车辆的职工,须持有与所驾车型相符的正式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无违章、无事故安全驾龄,并由其所在基层单位考查实际驾驶能力,考查合格后,报中心领导批准,并与其所在科室、站主要领导签订兼职或临时驾驶车辆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层以上干部与中心领导签订,要确保安全责任不落空。

根据工作需要,长期兼职驾驶车辆,宜采用定人定车制,尽可能一车一人。

临时驾驶车辆职工不得随意要车开,要以工作急需要为前提,并征得上一级领导同意。

11、驾驶员不得将车交予任何人驾驶,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更不得以欺瞒行为驾驶本单位公车;违者,除追究交车驾驶员的责任外,同时追究接车职工的责任,系领导干部的,还要追究领导责任;如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自负。

12、我中心执法车辆要维护好自身形象,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即:严禁外借,严禁参加迎娶、送葬,严禁参与上坟扫墓等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停放娱乐场所,严禁利用执法车辆名义滥用权力。对违反禁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将予以处罚。

1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按中心与驾驶员签订的安全合同,由综合科写出事故报告,分析事故原因,报中心领导,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4、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或其他职工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多次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车辆的维护保养制度

1、驾驶员须随时检查车辆,做好车辆的定期保养和维修工作,始终保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2、维修工作由中心综合科统一负责。综合科要建立健全车辆维修台帐,实行车辆维修单制度,严格把关。中心车辆的维修保养由综合科负责;各收费站的机动车辆,日常维护保养费用从中心拨付的车辆管理费用中支出,需要大修时,由收费站向综合科提出申请,批准后由综合科办理。先提出申请,车管人员根据申请内容,维修记录情况,开修车但,按指定地点,修理内容进行修理、换件,修理费超过500元需要请示中心领导后方可进行,不得私自修理、换件,不按规定开据维修单修车,中心不予结账。

3、按照车辆保养规定要求,认真做好车辆保养记录,每行驶5000公里强制保养一次,对车辆安全部位,如刹车、方向、轮胎、灯光等要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保证车辆安全性、机动性及各部件安全可靠,运转正常。

4、保持车辆清洁卫生,爱护车辆,坚持每日出车前、修车后的安全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车辆安全性、机动性。

四、事故的处理和奖罚制度

(暂行讨论)

1、每年初由分管科室、站与驾驶员签订安全合同责任书。

2、机动车辆驾驶员在本年度合同期内不发生事故完成合同内容要求,大小车驾驶员均享受安全奖及评优资格。

3、车辆在本年度内发生责任事故,按各单位与驾驶员签定安全责任书进行处罚,除扣除本年度安全奖外,视发生事故的轻重按以下原则处罚:

(1)发生死亡交通责任事故,除按中心规章制度处罚报请领导批准,调离驾驶员岗位。

(2)发生其它交通责任事故,事故损失超过1000元的扣除全部安全奖励。1000元以上5000元之内的扣除半年出车补助及奖励超过5000元的重大事故另行研究处理。

(3)本年度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责任事故,除按以上规定进行处罚外,报请领导批准外,调离驾驶员岗位。

(4)非定车驾驶员若有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需临时驾驶车辆的,不享受安全奖。惹发生安全事故,按定车驾驶员处罚办法执行。

(5)未经公司领导或分管科室、站批准,驾驶员私自为他人或个人用车办私事或未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按规定进行处罚,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由驾驶员个人负全部责任,并视事故大小给予罚款50-1000元处罚,直至调离驾驶员岗位。

(6)违反驾驶员“十不准”规定者一次处罚50元由此引发的车辆事故按规定执行。

(7)因违章造成的扣车及罚款,应由本人负责,罚款一律不予报销或以其它形势抵消。

(8)定车驾驶员如全年无违规及重大责任事故,按每车公里2分钱给予奖励(特种车辆不在此内)

机动车驾驶员“十不准”

1、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2、不准驾驶与驾驶证车不相符的车辆。

3、不准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4、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5、不准酒后驾驶车辆。

6、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7、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8、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9、不准超速行驶。

10、不准乱停乱放。

篇5: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

1、公司车辆由管理中心行政部统一管理,所有用车经请示行政主管同意后,驾驶员方能出车。如无专职驾驶员应提前告知行政主管临时驾驶员基本情况,经行政主管同意后方能出车。

2、工作时间驾驶员不得私自驾驶公司车辆外出。

3、非因工作驾车外出肇事的,由本人承担责任,造成车辆损失及其它经济损失的,由本人负担。

4、不得私自将单位车辆借给外单位或外单位人员驾驶。若遇特殊情况,外单位需借用本单位车辆,须经行政主管同意。

5、驾驶员请假,须将车辆交回办公室。

6、长途行车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以确保车辆安全,违反规定责任自负。

7、如其他部门使用车辆应在使用前一天填写《机动车使用申请表

》并交行政部,由行政主管进行车辆协调安排,如遇到不同部门同时用车将考虑其用车部门使用情况重要性来安排用车。

8、车辆原则停放在单位,在外停车需经公司领导同意。停放它处发生意外,将追究停放人责任。

9、车上各种备件、工具、灭火器等物品,应配备齐全。车辆钥匙要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或需要复制车辆钥匙。必须向办公室报告。

二、驾驶员管理

1、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

2、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证安全、准时、顺畅地完成行车任务,并做好行车记录。

3、努力钻研驾驶技术,正确掌握驾驶员基本操作。司机自行负责日常车辆保养。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要写“事故报告”。按期协助行政主管办理车辆保险、年检等业务。

4、服从公司安排(包括临时任务),不得挑拣任务,安全准时出车。

5、行车时,不抽烟、不吃零食和谈笑,严禁酒后开车和开“英雄车”、“霸王车”。严禁擅自把车辆交给别人驾驶。

6、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7、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报销制度,每周二之前将上周所有车辆费用统一报销,如发现有虚假报销将严肃处理驾驶员责任。

三、车辆维修

1、驾车人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配件及其他物品完好无损。

2、车辆维修前须经行政部同意方能维修,如有突发事件应电话通知行政主管方可维修。

3、更换零配件须先向行政部审核,2000元以上需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维修。

4、车辆大修须经行政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同意,方可修理。

5、严禁驾驶员私自将车辆放入修理厂维修,一经发现费用自负。

6、如车辆发生事故应在第一时间通知行政部,由行政部安排时间进行车辆定损及维修。

四、车辆费用支付

1、车辆使用部门应负责车辆各种税费。

2、车辆的各种税费手续由行政部统一办理。

3、如其他部门使用车辆应由其他使用部门按行驶公里自行负责车辆费用(汽油费、停车费、高速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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