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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操行分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5

学员在入学时,基本操行分为100分。

1.若违反第1、2、17、18、19条,直接开除。费用一律不退,本学校以及本校各点分校今后一概不予收学。

2.学员违反第3、4、6、7、10、11、12、13、14条,一次扣20分,第二次扣40分。

3.学员违反第5条,迟到、早退扣5分,旷课扣10分。

4.学员违反第9条,扣10分。

5.学员基本操行分数低于40分,作留校察看处理;低于20分,作劝退处理;低于0分,直接开除。本校以及本校各点分校今后不予收学。以上留校察看、劝退、开除等,学费一概不退。

6.以上基本规章管理制度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相违背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执行。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执行。

篇2:青年教师会讲会课基本功竞赛制度

1.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会课(单:文科双:理科)。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进行基本功竞赛。

2.会课对象:来校工作不足五年的青年教师。(大学毕业后来校工作)。

3.基本功竞赛对象:3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

4.会课顺序:第一轮:由各教研组组织听课。评比产生参加复赛候选人(不超过初赛人数50%);第二轮:教师应刻出参赛教案(存档)。教导处、工会、团委组织专门人员定时间进行评课。每课结束后须进行考核。

5.基本功竞赛由负责组织部门根据统一要求预先通知有关教师,教师可各自准备,到时展示作品参赛。

6.会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其余参赛复赛者为三等奖。

篇3:粉尘车间安全检查基本要求

1、粉尘车间应单独设置,宜设置在单层建筑物内。如设置在多层建筑内,粉尘车间应用实体墙分隔,并与其他作业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粉尘车间作业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设有两个安全出口,出口上方应有“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和应急灯;室内配备消防器材(消防砂及氯化钠、碳酸钠、硼砂、化学干粉灭火器),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的警示标志。铝镁粉厂房和库房内不应存放汽油、煤油、苯等易燃物

3、配电箱应设在室外,设在室内的所用电气设备必须是粉尘防爆型的。(灯具)喷粉烤箱十分危险!防爆!

4、开关电源线必须穿管保护,接头点不得裸露;所用电气设备必须加接地线;开关、插座不得装在可燃材料上。

5、2.4米以下的金属灯架必须加接地线(照明灯管要求防爆),回路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6、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及排风除尘装置,均应采用静电直接接地;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必须进行跨接;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对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及亚导体则应作间接接地)。

7、砂带机、打磨机、抛光机等皮带轮、布轮都应有防护罩。

8、粉尘车间应设置粉尘浓度监测装置。作业场所应有通风除尘装置。

9、公司应建立粉尘车间管理制度,制度内应有粉尘定期清理的规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应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要有维保记录。

10、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保用品,作业场所应有危害告知。

11、粉尘作业场所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有《粉尘浓度监测报告书》。作业员工应有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证明。

篇4:某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基本要点

一、综合管理

1、有简易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有能够反映本企业情况,能指导生产并及时填绘的图纸。

2、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能机构及各种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台帐。

5、有规范的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

6、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所有在职从业人员,每年都要接受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0、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对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并有登记、整改和处理的档案;对暂时无法完成整改的,必须有切实可行的监控和预防措施。

12、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有检测、监控和防范措施,其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3、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要求,并建立年度计划。

二、采场

1、采石场必须按照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台阶式开采。严禁不分段或从台阶下部掏采。

2、露天矿山开采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符合《规程》的要求。

3、对边坡应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应进行加固。

4、场区办公用房及生产设施的布局应合理,边坡底部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5、场区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或警示牌。

6、场区通往外界的道路的坡度、弯度要符合安全要求;道路两侧不能有简易棚或办公用房;拐弯处应设置夜间作业所需的照明装置。

7、进入场区的运输道路分进口道和出口道,并设隔离带。

三、机电设备

1、露天矿山设备供电电缆的敷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保持绝缘良好,不得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矿山电气设备、线路必须有可靠的避雷、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修。

3、机电设备的传动带等旋转部件,外部应有防护装置。

4、破碎系统应配有防尘装置。

四、爆破

1、爆炸物品要有严格的管理、领用和清退登记制度。

2、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进行。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放炮(爆破)作业装药前检查、放炮前检查、放炮后检查。

4、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规程》中的规定。

安全距离:裸露爆破400米(目前裸爆已禁止)、浅眼爆破300米(目前浅眼不提倡)、中深孔爆破200米(目前推广中深孔爆破)。

3、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岗哨,使所有道路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内,爆破前必须有明确的警戒信号。

爆破三次信号:第一次为“起爆预告”信号;第二次为“起爆”信号;第三次为“解除警戒”信号。

4、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规程》中的规定。

5、爆破需设人工掩体时,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其结构必须坚固严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炮烟的危害。

6、在爆破危险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

7、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危石、盲炮等现象,如果有应及时进行处理,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才准许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8、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篇5:某危化品企业检查基本要点

(一)总图布置和安全距离

1、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是否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是否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

(二)生产装置

1、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是否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

3、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是否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

4、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是否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

5、是否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

6、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7、液氯、液氨生产、储存、装卸区,是否采取泄漏后的吸收、破坏措施。

(三)储运设施

1、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是否符合要求。

2、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是否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的要求。如:

(1)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贮存;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3)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未隔离贮存。(4)助燃气体氧气与油脂类物质混合贮存。(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混合贮存(6)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未单独存放。

3、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是否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以及与储罐的间距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罐区布置(罐区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甲、乙类液体罐区的专用泵(或泵房)是否布置在防火堤内,或专用泵(或泵房)和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安全间距不符合规定要求。

5、甲B、乙类液体固定顶罐是否按要求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

6、甲B、乙类液体是否为喷溅式卸车(进液)方式或进液管伸至罐底的距离不足;

7、液氨、液氯储罐是否按规定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8、液氨、液氯储罐与罐车之间的装卸管线上是否设置止回阀和紧急切断阀。

9、液氨、液氯的灌瓶及装车装置是否按要求设置防超装装置。

10、液氨、液氯的装卸软管是否按规定配置并定期检测和更换。

11、硫酸、硝酸等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是否按规定设置防护围堰。

(四)特种设备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的压力表、安全阀是否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

3、是否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

(五)电气及防雷防静电设施

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气设备(电机、灯具、开关等)是否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要求。

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是否达到防爆要求。

3、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是否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

4、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是否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是否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

(六)消防设施

1、是否按规定设置水、泡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2、是否按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

3、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是否按规定设置固定(或半固定)式水(或泡沫)喷淋灭火系统。

5、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是否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及设置方式不符合规定要求。

6、厂区内的消防道路(环行通道或回车场地、道路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七)特大事故隐患检查要点

1、生产或使用光气、氰化氢等剧毒物质(气态或蒸汽)的生产装置,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要求。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要求。

3、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液化烃储罐,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是否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

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管道,是否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定期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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