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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报告处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一、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在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和事故后逃匿,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五、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己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六、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并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篇2: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第一条依据《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本矿实际情况,矿每年要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每季度根据井下情况变化进行审查。

第三条伤亡事故发生后,现场负伤者或事故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报告矿调度室并直接报告矿值班负责人。值班负责人接到伤亡事故通知后要立即通知矿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调度室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要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预案”的要求,以最快的速度通知救护大队、医院、行政、后勤、安全、生产技术以及“预案”所涉及的其它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立即组织实施救援。调度室要同时尽快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威胁的相邻施工地点的人员,迅速组织安全撤离,或等待其他命令。

第五条矿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微山县人民政府、济宁市司法局、山东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鲁西分局,上报时限为24小时内。矿负责人要根据伤亡事故的严重程度或事故现场的复杂程度,尽快作出是否要枣庄矿山救护大队或请求其他救护大队救援的决定。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应报告内容为: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况:

2、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情况:

3、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七条伤亡事故发生后,所有接到通知的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要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按照指挥命令或预案要求立即展开各自工作。各项工作必须做到快速、无误、协调、有序进行。

第八条所有参与伤亡事故救援人员,必须服从命令、高度负责、快速、高效,不得有推委、扯皮现象。对因工作不到位或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救援工作不利、拖延或其它后果的人员,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从严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救助站制度

篇3: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井

为规范我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管理,确保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1条各单位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及分工必须结合实际制定我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矿审批后一并下发执行。

第2条为有效实施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3条应急救援预案是矿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的指导性方案,预案一经启动,各单位必须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征调物资、队伍、车辆和专业救助力量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4条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的适用范围。

2、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1)指挥部成员的组成、职责;

(2)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职责;

(3)设立的各工作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3、危险目标和事故类型:

(1)危险目标的确定与危险性评估;

(2)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地点;

(3)事故影响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

4、应急救援体系的组成。

5、预案的培训、演练和修改:

(1)培训和预案演练计划;

(2)预案的定期检查、维护;

(3)根据演练结果和现场条件变化对预案的修改、完善。

6、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1)通讯联络方式;

(2)事故报告的程序、上报时限、上报部门等;

(3)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单位及时间、地点;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有示意图;

④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⑤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等;

(4)事故发生后,必须保护好现场。

7、事故应急救援:

(1)抢险救灾应遵循的原则;

(2)详细规定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实施程序等。

8、物资和设备、工具:

(1)储备单位、部门和储备信息网络;

(2)调运程序。

9、事故恢复程序:

(1)决定终止应急救援、恢复正常秩序的负责人;

(2)确保不会发生未授权而进人事故现场的措施;

(3)宣布应急取消、恢复正常状态的程序。

10、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救援队伍、物资储备单位、医疗单位、专家组等通讯录或联系方式。

第5条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地测科负责防治水、生产科负责顶板方面;通防科负责瓦斯、煤尘、防灭火方面;机电科负责提升运输、供电系统、特种设备;调度室负责"雨季三防"方面;安全科负责危险化学药品方面。最后由应急救援预案办公室(调度室)汇总为我矿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6条矿属各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熟悉掌握其内容。应急救援预案一经启用,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根据各自责任分工抓好救援工作,否则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200元,性质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7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执行。

篇4: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万一矿井发生水、火、瓦斯、大面积冒顶等重大事故,根据事故性质,严格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或《作业规程》中的有关规定,首先迅速将可能遇到伤害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并尽快通知地面矿值班人员。

2、若发生人员伤亡,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现场紧急施救,同时向地面报告伤亡人员的地点、时间、人数及伤亡程度和汇报人的姓名及地点等,接电话人员必须沉着、冷静,作好详细记录,并及时向矿长、业主等主管人员汇报。

3、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根据事故性质等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下达避灾救援指令,必要时,必须立即拔打120急救电话。同时上报乡、县煤炭主管部门,请求援助。

4、凡发生瓦斯、火灾、透水、大面积冒顶和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必须在矿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5分钟内及时向乡、县煤炭主管部门汇报。

5、矿必须随时备有担架2付和有关外伤急救药品并装入“急救药品箱”以应急备用。

篇5:S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第一条:根据矿生产实际,每年编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次,主要由地面、井下重大危险源、灾害源监控及应急预案两部分组成。

第二条:矿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

成员:其他矿级领导及副总、生产技术部、调度室、安监处、办公室供应公司、武装保卫科、井下采掘一线单位、井下辅助单位、地面辅助单位行政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并在调度室设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应急预案汇总整理、修订工作及监督整改落实工作。

第三条:职责

矿长: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工作

生产矿长:负责应急救援预案实施过程中所必需人员的待命组织工作,及时调整救灾所必须的材料准备,严格控制进入危险区域的作业人员。

总工程师:是矿长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的第一助手,协助矿长制定抢险方案和落实应急处理计划。

安监处长: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监督落实

办公室: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起草、修订、申报及监督整改落实

供应公司、保卫科:负责抢险物资准备和抢险次序维持组织工作

其他职能科室:负责重大危险源识别及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

基层单位:负责抢险人员组织准备工作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监控及应急预案每年编制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及应急预案可行性每季度组织审核一次。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矿井危险源的确定

第二部分: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

第三部分:事故现场人员应急措施

第四部分: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人员电话

第五部分: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程序及措施

第六部分:重大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职责

第七部分:重特大灾害事故监控及应急预案

第八部分:应急救援演习

第六条:矿每年要与矿区医疗中心、矿区救护大(中)队鉴定应急抢险救援协议。

第七条:矿每季度组织一次应急预案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对不掌握应急预案相关措施操作要领的岗位人员,由矿教育培训中心组织强化培训,直到合格。区队每月组织一次职工及特种作业人员事故应急措施、预案学习、考试工作。

第八条:事故、灾害现场级别最高的安全管理人员(含区队长、班组长)是现场应急抢险的先驱指挥者,负责事故汇报及组织现场人员紧急避险和现场及时抢险,减少事故损失。发生事故后,应就近以最短的时间向矿调度室汇报。要报请事故地点,事故可能发生的原因,灾区人员清点情况,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现场抢险状况(含所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矿教育培训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培训,确保各岗位人员具备紧急避险能力和抢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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