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切实预防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公司安全发展,结合煤炭安全生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能公司所属煤炭生产承运单位、袁大滩矿业公司。

第二章?强化预防重大事故的基础管理

第三章建立预防重大事故责任体系。袁大滩矿业公司、各煤炭生产承运单位必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负总责。分管领导在安全第一责任者的领导下,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安全管理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相关业务部门对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袁大滩矿业公司要成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安办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完善预防重大事故技术管理体系。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完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技术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第五条合理优化生产布局。袁大滩矿井开拓、采区准备、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道施工;准备采区必须按采区设计要求形成通风、供电、排水等系统及其它灾害治理系统后,方可施工回采巷道。矿井、采区、采面的通风、防灭火、供电运输、排水、安全监控、防尘供水等系统必须满足灾害治理需要,采区和采面接续时间满足灾害治理的时间要求。

第六条严格矿井设计管理。袁大滩矿要制定设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设计编制、审批、变更等程序。新采区、采面设计时,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探测查明设计区域及影响范围的开采技术条件,分析预测开采过程中的隐蔽致灾因素,制定灾害治理和风险防范专门措施。采区、采面设计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灾害治理工程与采掘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提前投入使用。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矿要组织进行自检,并经公司组织验收和评估,确保灾害防治工程和措施到位有效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七条强化作业规程管理。各单位要制定《作业规程管理办法》,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有经批准的包含安全措施的作业规程。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过断层、过破碎带、闭采以及巷道贯通、大型设备安装、探放水、巷道维修等特殊作业都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加强重大事故的安全管控。袁大滩矿要按规定制定《重大隐患辨识标准》,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系统和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验。每年针对性的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提升矿井应急能力。

第三章?预防通风瓦斯事故

第九条矿井必须有完整可靠地独立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师审批。

第十条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主要进、回风巷及采区进回风巷之间开掘联络巷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不再使用的联巷必须用防爆密闭墙封闭。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之间严禁布置联络巷。

第十一条必须建立测风制度,及时对风量进行监测、调整,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供风地点的配风量满足生产要求,风速、温度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主要进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的2/3,巷道失修率不超过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第十二条通风系统中严禁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不稳定的角联通风。

第十三条必须建立通风设施构筑标准和检查制度,井下通风设施必须按设计施工。所有闭墙、风门必须用不然性材料构筑,废弃巷道、盲巷和与采空区联通巷道必须及时封闭,风门必须安装连锁装置,主要风门安装开关传感器。井下严禁使用临时通风设施。

第十四条井下临时停风地点应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长期停风地点应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巷道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141条规定。

第十五条建立瓦斯管理制度,按规定检查瓦斯,井下采掘面及其他地点瓦斯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按照事故处理,追查瓦斯超限原因,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供风距离大于500m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对旋式双风机进行通风,工作和备用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采区变电所不同母线段电源,符合“三专两闭锁”供电要求,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符合规定,严禁出现循环风。

第十七条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地点供风。局部通风机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一律按事故追查处理。

第十八条工作或备用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另一台必须在15s内自行启动通风。因停电同时停止运转后,恢复电源时,工作和备用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当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规定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129条时,方可人工启动风机。当局部通风机有一台发生故障时,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经检修达到一用一备时,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九条采煤工作面落山角要安装CO传感器,机电硐室和采面回风巷安设温度传感器,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设置CO传感器,进风井口以内温度必须在2℃以上,否则严禁提升运输及行人。

第四章?预防火灾事故

第二十条袁大滩矿井进入煤层后,要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必须建立完善矿井防灭火系统。属易自燃煤层时必须采取以黄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属自燃煤层时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措施,属不易自然煤层时必须配备一套适用于矿井的应急灭火装备。

第二十一条开采自燃、易自燃煤层时,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布置在煤层内时,必须砌碹或锚喷,砌碹后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然性材料充填密实。

第二十二条开采易自燃煤层的所有回采工作面按规定设置防火门,超过1000m的顺槽每条巷道应安设两道防火门,确保其中一道设置在停采线以外,并能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密闭。防火密闭墙同时构筑两道,每道墙厚度均不小于1m,间距不小于3m,两墙间用不燃性材料填实,墙体及周围顶、帮进行喷浆或其他措施封堵。与采空区连接的联络巷必须构筑防火墙封闭。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防止外因火灾的管理制度,明确井下火工品、油脂、机电设备、电火焊、消防材料等管理责任。井下和井口房不得进行电火焊。如果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大巷和井口房进行电火焊作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并制定专门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采掘面及回风系统严禁电火焊。

第二十五条井上下必须建立消防材料库,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井下材料库、机电硐室、带式输送机、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及其它机电设备集中地点,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砂箱等消防器材。

第五章?预防煤尘事故

第二十六条矿井要对所有开采煤层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建立健全防尘供水系统,设置容量不小于200m的地面消防水池。主要运输巷、采区运输及回风大巷、采掘巷道必须安设供水管路,每隔100m设置专用支管和阀门。带式输送机巷道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所有运煤转载点和卸载点应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及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应按规定至少设置两道净化水幕,采煤机、掘进机必须安设内外喷雾装置,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喷雾设施使用正常。

第二十八条矿井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制定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定期测定粉尘浓度,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井下巷道不得有连续长5m,厚度超过2mm的煤尘堆积。

第六章?预防水灾事故

第二十九条矿井按规定划分水文地质类型,按要求配备专业人员、专职队伍和专用探放水设备。

第三十条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区、采面在掘进施工前要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明水害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治理。在水害未查明及未治理前,严禁进行一切采掘活动。

第三十一条严格按照《防治水规定》第51、52条的要求留设防隔水煤柱,严禁在防隔水煤柱内进行采掘活动。

第三十二条?井下作业地点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有效地安全措施进行治理。在水害未彻底治理前,严禁进入工作场所施工作业。

第三十三条井下应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排水能力符合《防治水规定》要求。根据水文地质类型,按规定设置防水闸门或建立强排系统。建立水文动态观测系统和水害检查预警系统。

第七章?预防顶板事故

第三十四条根据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科学合理地确定采掘工程支护方案和支护参数,掘进巷道锚杆(索)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煤巷半煤岩巷道必须进行顶板离层观测。掘进工作面控顶距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严禁空顶作业。

第三十五条采煤工作面支护的初撑力、工作面控顶距、两巷超前支护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进行处理。采面遇地板松软或破碎带、过断层以及处理压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章?预防机电运输事故

第三十六条?矿井有可靠的双回路电源,供电系统及设备的相关保护应齐全、灵敏、可靠。地面供电系统必须加装可靠的防雷电装置;井下供电必须加装可靠的防止越级跳闸装置。无人值守的开关、按钮、闭锁等应实行加锁管理。

第三十七条架线终端和进入采掘工作面的管路必须在工作面入口处进行接地,埋入采空区的管路必须按规定接地并加装绝缘段,进入采空区的金属网必须按规定断开。

第三十八条煤矿使用的各种提升运输设备必须全部完好,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主要提升装置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27、435条的规定装备各类保护装置,严格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取得合格的检测报告或运行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副立井、主斜井的提升钢丝绳及斜巷主要提升、运输系统上的钢丝绳芯胶带输送机必须安装探伤透视装置和在线监测系统,运送人员的无轨胶轮车必须装置车辆定位系统。

第四十条煤矿要制定强制检修、强制报废制度,按规定进行设备技术升级和更新改造,严禁机电设备带病运转或超期服役。

第四十一条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符合要求,严禁电气失爆。机电设备入井前,应严格检验设备的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严禁国家明令禁用或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非阻燃材料、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矿每月、公司每季度必须按照本规定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凡上级部门或公司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的隐患未列入隐患排查治理报表进行督办的,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袁大滩矿业公司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预防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归陕西中能煤田有限公司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2:铁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吸取事故教训,提高事故预控能力,保障职工安全与生产稳定,根据钢政发[2006]85号《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处理的原则,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首先发现者,立即报告班组长(工段长)、车间调度。车间调度应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并逐级向上“口头报告”与“书面报告”。报告时要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职称、伤害程度及初步了解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

第五条安全环保科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及有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报送事故快报。

第三章事故抢救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联系矿职工医院,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条职工医院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工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到达指定位置,做好准备工作,及时有效救治伤员。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要有效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置警示、警戒区域,未经事故调查组批准,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轻伤事故,由安全环保科和车间负责人组织安全员、工段长、班组长等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条重伤事故,由生产副矿长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一般死亡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重大死亡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系统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

(三)提出对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的程序

(一)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识。

(二)现场调查:

1.物证搜集;

2.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3.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4.证人材料搜集;

5.现场影像资料;

6.事故图。根据了解的事故情况,画出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

(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技术鉴定。对现场物证、残痕等进行技术研究分析,进行模拟实验。

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五章工伤申报

第十六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安全环保科在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5日内,向黄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报材料。工伤认定结论自签收之日起的7日内由安全环保科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

劳动服务公司非全民职工的工伤认定申报,由劳动服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申报工伤认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申报视同工伤认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凡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要求申报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的,矿将承担举证责任,组织上报,并明确给出“不同意申报为工伤”或者“不同意申报为视同工伤”的意见: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组织工伤认定的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一式二份);

(二)受伤职工个人申请报告;

(三)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四)受伤职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首次就诊原始病历、出院小结的复印件;

(五)受伤职工所在单位申请报告;

(六)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九)工伤认定申请人、用人单位及其他联系方式一览表;

(十)其它视具体情况需增补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在收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安全环保科将《决定书》送达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并由收件人签收。

第二十二条对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应告知其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按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统筹地区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达鉴定结论后,用人单位自签收之日起的7日内,将鉴定结论复印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六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武钢集团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规定考核外,矿将追加考核,考核标准参见《大冶铁矿承包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七章事故结案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或属重伤的,安全环保科应填写《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并备齐相关材料,在事故发生的30天内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批、备案。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同意,报送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工伤死亡事故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三)事故现场调查记录、示意图、照片;

(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六)物证、人证材料;

(七)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八)死亡职工生前参加安全教育考试资料;

(九)各种有关证件(死者生前岗位操作资质证、身份证等);

(十)与事故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十二)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三)医院抢救资料及死亡证;

(十四)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含赔付协议);

(十五)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关专业名词的界定

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职业中毒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8至10级的。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凡属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附录A关于重伤标准所规定的九项情形之一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1至7级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一般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的事故。

急性职业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需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本来可预见、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为的原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从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伤亡事故。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矿安全环保科。

篇3:加气站事故管理规定

1、事故管理

(1)本制度规定了LNG/L-CNG加气站发生安全事故及重大设备事故的处理和上报。

(2)凡在加气站区域内或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爆炸、燃烧、跑冒气、财产损失等均为事故。

(3)发生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立即报告加气站站长和公司领导,紧急情况应报警。

(4)凡加气站内发生火灾、燃爆等重大设备事故以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均应填写事故登记表,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禁止瞒报、谎报、漏报、迟报。

(5)对事故瞒报、谎报、漏报、迟报者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6)加气站配合事故调查部门进行调查,提供有关资料,任何人不得拒绝。

2、事故上报

(1)一旦发生重大火灾、燃爆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在10分钟之内向公司领导报告;公司领导在接到报告后应在15分钟之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2)一旦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首先用电话向120求救或用公司汽车直接将伤员送医院抢救。

(3)事故事件的书面报告(事故事件登记表)必须在事故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报送上级部门。书面报告内容与口头报告内容相同。

(4)事故上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事件发生概况;

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事件的简要经过;

事故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上报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并附详细的情况说明。

3、事故处理

(1)发生伤亡、中毒事故,保护好现场并迅速组织抢救人员及财产;重大火灾、爆炸、漏气事故,要组成现场指挥部,立即启动《LNG/L-CNG加气站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无论发生何种事故,首要任务是人员抢救,然后再按行之有效的应急抢险方案进行扑救,把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3)不论事故大小,都必须由公司领导召集安全员、设备员、加气站站长和相关员工,按“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无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细致地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制订、落实防范措施;对于未遂事故,应同样必须找出原因,吸取教训,落实整改。

(4)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按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事故事件管理制度》执行。

篇4:南化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

1.1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1.2承包商伤亡事故应当作公司内部安全事故对待、处理和考核。

1.3安全事故包括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人身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和放射事故。

1.3.1火灾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1.3.2爆炸事故。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1.3.3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3.4生产事故。由于“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料、串料等事故。

1.3.5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1.3.6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1.3.7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失控、保管不善等,造成人员伤害、环境污染,以及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4下列事故为集团公司级事故,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一般分为4个等级:

1.4.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尚未构成集团公司级的事故,纳入公司级及各单位级事故管理。

1.5下列事故(事件)为上报总部备案事故。

1.5.1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上报总部备案事故包括:

1.5.1.1南化公司辖区内(含厂区外独立油库、码头、铁路油品作业区、长输管道及站场等)发生的,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尚未构成集团公司级事故的火灾、爆炸、油气泄漏和放射事故。

1.5.1.2一次性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50%及以上的事故。

1.5.1.3承包商在南化公司辖区内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死亡、重伤、急性中毒,或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1.5.2承运商在公路、水路运输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油品泄漏事故,以及水路运输中发生撞船、搁浅事故。

1.5.3被授权使用中国石化形象标识的单位所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油品泄漏事故。

1.5.4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1.6下列事故为上报南化公司事故:

1.6.1造成轻伤一人以上的事故。

1.6.2满足上报集团公司和总部备案条件的任何事故。

1.7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7.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照当地工伤保险

规定执行。

1.7.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照下列情况计算:

1.7.2.1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1.7.2.2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计算。

1.7.3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照下列情况计算:

1.7.3.1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照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1.7.3.2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1.7.4火灾损失按照公安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中关于火灾损失额的计算方法计算。

1.7.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照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2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2.1事故报告

2.1.1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凡属上报南化公司的事故,在进行现场处置时,应立即向安全环保处、生产处总调度室报告,由总调启动应急预案。承包商及外来人员发生事故后,凡属上报南化公司的事故,在向其主管上级汇报的同时,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区域所在单位报告,事故所在单位应立即向安全环保处、生产处总调度室报告,并按应急预案程序启动。

企外交通事故应在当天内向安全环保处报告。

2.1.2各单位在报告时,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

2.1.3发生集团公司级事故或总部备案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处按照《中国石化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有关报告程序执行。

2.1.4事故书面报告的时间规定

2.1.4.1发生轻伤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应在15天内将《事故报告》(附件1)、《伤亡事故登记表》(附件2)报送安全环保处。

2.1.4.2发生满足上报集团公司条件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必须在1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工种、职务、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及初步原因分析向公司领导报告,同时填写《事故快报》(附件3)报安全环保处,并在12小时内由安全环保处负责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2.1.6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记,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2.1.7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新情况,要及时上报补充报告。公司发生有较大影响的事故,由公司政工处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2.1.8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1.9各单位辖区周边发生的,可能对公司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事件,也要作为紧急信息报告安全环保处。

2.2事故调查

2.2.1事故调查权限

2.2.1.1不满足上报南化公司事故条件的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亲自组织事故调查,并按规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2.2.1.2?发生轻伤事故和1人及以上重伤事故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调查。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的死亡事故,公司安全环保处参与调查,并按《中国石化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发生事故的单位,无任是公司级还是集团公司级的事故,所在单位的行政一把手要亲自组织召开单位内部的事故分析会。

2.2.1.3事故调查结束后要将相关资料进行档案管理,具体内容见2.4。

2.2.2安全环保处负责公司范围内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归档等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2.2.3.1人身事故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2.2.3.2火灾和爆炸事故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2.2.3.3设备事故由机械动力处负责。

2.2.3.4生产事故由生产处负责。

2.2.3.5放射事故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2.2.3.6交通事故由保卫处负责。

2.2.10公司级事故调查报告须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的经公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

2.2.11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2.3事故处理

2.3.1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有关处理规定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3对违反中国石化《安全生产禁令》、《南化公司安全生产禁令》的人员以及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2.3.3.1没有履行安全职责或因“三违”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3.3.2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不按期实施整改和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3.3.3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3.3.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3.3.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3.3.6发生事故后,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认真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2.3.4处理建议的提出和审批权限

2.3.4.1不满足上报南化公司事故条件的,由各单位自行处理。

2.3.4.2满足上报南化公司事故条件的,由公司进行处理或责成事故单位进行处理,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

2.3.4.3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公司劳资处、干部处和安全环保处。

2.4事故档案管理

2.4.1事故档案是指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4.2事故档案管理应与事故调查处理同步进行。事故调查组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字材料,并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2.4.3事故档案由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或部门负责管理。

2.4.4事故档案主要包括:

2.4.4.1事故调查报告及领导批示。

2.4.4.2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2.4.4.3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2.4.4.4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2.4.4.5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

2.4.4.6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2.4.4.7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2.4.4.8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2.4.4.9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等。

2.6.4.10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2.6.4.11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2.6.4.12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2.6.4.13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

2.6.4.14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事故调查报告)。

2.6.4.15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2.6.4.16相关单位对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意见函。

2.6.4.17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2.6.4.18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3附件

3.1中国石化事故快报

3.2中国石化备案事故快报

3.3中国石化事故调查报告

3.4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

3.5中国石化各单位(年)月事故统计表

3.6谈话、询问笔录

篇5: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企业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减少HSE危害和风险,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范围内事故隐患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隐患治理项目”)的评估申报、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和验收考核等管理工作。

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

3.1.1安全环保部是本企业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对隐患治理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隐患治理档案。

3.1.2负责组织各生产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接受各二级单位(作业部、业务部)上报的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按照相关的规范、标准等对所有上报的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

3.1.3负责组织落实本企业级以上项目的治理方案、治理期限、资金、项目负责人,并对方案中的安全环保技术方案负责;负责总部级隐患治理项目的申报;负责隐患治理工作的计划、组织、监控与考核,参与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工作。

3.1.4负责按照工程控制项目和行政控制项目,对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分类;对隐患治理项目的进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按月上网发布。

3.1.5负责按照技改、维修、更新等渠道对下一年度的项目进行细分,并及时将上报项目的审查意见反馈给项目上报单位。

3.1.6对相关部门报来的隐患治理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汇总,按时上报公司。

3.1.7按时组织召开隐患治理工作例会。

3.2?科技发展部

3.2.1负责组织对技改类项目建议书进行再次审查,明确项目是否立项。

3.2.2对属技改项目性质,同意立项的隐患治理项目,按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管理,负责组织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基础工程设计,并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和基础工程设计的审查。

3.2.3负责在全年投资计划中安排总部或分公司批复的隐患治理项目的资金。

3.2.4负责对总部下达的隐患治理项目,及时进行项目批复,确保隐患治理项目的按期启动。

3.2.5负责本企业级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批复工作。

3.3?机动部?

3.3.1负责对各二级单位(作业部、业务部)上报的或安全环保部转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明确项目是否立项。

3.3.2负责就全厂范围内的电气隐患治理项目与总部对接,负责电气隐患项目设备采购的技术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项目的委托设计等前期工作。

3.3.3负责维修、更新项目及电气专项隐患治理项目的计划、组织、监控与实施,确保项目按期限完成。

3.3.4负责在每月2日前将归口管理的电气隐患治理项目进展情况报安全环保部。

3.3.5负责按时组织归口管理的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配合财务决算。

3.4?工程管理部

3.4.1负责归口管理的隐患治理项目施工过程的管理,委托施工图设计,组织编制施工网络,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全面负责。

3.4.2负责每月2日前将归口管理的隐患治理项目进展情况报安全环保部。

3.4.3负责按时组织归口管理的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配合财务决算。

3.5?生产部

负责协调隐患治理项目施工期间与生产有关的工作,负责隐患项目的投用试车方案审定,组织投用试车条件确认,负责组织投料试车工作。

3.6?财务部

负责隐患治理项目的会计核算与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项目完工后负责及时办理财务决算,严格执行国家和和部门的相关规定。

3.7?预决算中心

负责隐患治理项目工程甲方供应的施工用材料的审核、批拨、划价工作,负责项目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工作。

3.8?各生产单位

3.8.1负责对本单位所属区域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并划分等级。

3.8.2负责对评估出的较大隐患,编制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上报安全环保部。

3.8.3负责隐患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整改现场进行技术交底。

3.8.4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基础工程设计和详细工程设计审查、项目验收,负责项目投用试车、正常运行的各项工作。

3.8.5负责建立本单位的隐患治理项目档案。

3.8.6负责在每月2日前将受委托管理的隐患治理项目进展情况报安全环保部。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隐患项目的界定

根据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方法,对在生产运行当中存在的安全和环保方面的重大问题和缺陷,以及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识别、评估,界定隐患项目内容,具体为:

a)?生产设施和公共场所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隐患;

b)?可能直接导致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或可能造成事故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等存在的隐患;

c)?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隐患;

d)?集团公司下达的重大隐患项目整改通知书要求治理的隐患;

e)?预防可能造成灾害扩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其中,新投产的项目,从项目验收之日后3年内发现的问题,原则上不作为隐患项目;通过设备更新、装置正常检维修渠道能解决的问题,也不得列入隐患项目。

4.2?隐患项目的评估、申报与立项

4.2.1各基层单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以国家和行业安全法规、标准、规范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为依据,采用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方法对本单位识别出的隐患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整改意见或评价报告。

4.2.2隐患评估内容应包括现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及危害后果、结论性意见等。

4.2.3经评估确认的隐患应编制隐患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不同治理方案的比较和选择、具体治理工作量、治理方案安全性和可靠性分析、投资概算、治理进度安排等。

4.2.4在组织隐患评估、编制隐患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预报下一年度隐患治理项目计划。为了与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总体计划相衔接,各基层单位必须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隐患治理项目计划上报安全环保部,并同时上报隐患项目建议书(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确需立即整改的隐患项目,可随时上报)。安全环保部于每年2月底之前,对各单位上报的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按照技改技措、检维修渠道进行分类,将技改技措类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转科技发展部,将检维修类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转机动部。科技发展部和机动部对转来的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后,确定立项整改项目。

4.2.5确定立项实施的隐患治理项目,由安全环保部负责按照总部隐患治理项目管理平台的要求,录入治理计划表,于每年9月份上报总部本企业第二年隐患治理项目计划。

4.2.6列入隐患治理行政控制的项目安全环保部负责对进行动态管理,各项目负责人对负责的项目全面负责,每月2日前,将项目的进展情况报安全环保部。

4.3项目的分级

4.3.1隐患治理项目分为总部级、本企业级、作业部级三个层次。

4.3.2涉及面较大、整改时间较长、投入资金较大或对系统生产有较大影响的隐患,列入安庆石化级重大隐患项目,由本企业立项实施专项治理;其中符合集团公司安保基金补助条件的重大隐患项目,按时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作为上报集团公司级隐患项目实施治理。

4.3.3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一般性隐患,包括HSE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隐患等,由基层单位通过设备更新、正常检维修等渠道组织治理。

4.4项目的设计管理

4.4.1隐患项目的设计管理应严格遵守本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设计管理规定。

4.4.2项目立项后,重大隐患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隐患治理项目的分类,技改技措项目由科技发展部牵头组织,检维修项目由机动部牵头组织开展委托设计工作,一般隐患项目的前期工作由申请立项单位负责。要求年内完成的项目,原则上要求于当年4月份前完成委托设计,6月底完成项目的基础设计工作。

4.4.3科技发展部负责组织重大隐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及审查(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负责组织重大隐患项目基础工程设计的委托和审查工作。

4.4.4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委托隐患项目的详细工程设计,负责组织详细工程设计的审查和交底。

4.4隐患治理项目的资金管理

4.4.1获集团公司批准立项治理的隐患项目资金,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补助隐患治理资金以及发展计划部配套资金进行治理,安全环保部、财务部负责落实,确保资金到位。

4.4.2本企业级隐患项目可以从技改技措、设备更新、大修改造和安全保证基金补助等途径落实资金。

4.4.3集团公司及本企业下达隐患项目及资金计划后,所有单位不应擅自变更项目、投资、完成期限或将资金挪作他用。

4.5隐患治理项目的实施

4.5.1隐患项目立项后,由项目工程管理单位按照隐患治理方案组织项目的实施,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4.5.2工程管理单位负责隐患项目实施阶段的施工管理,应根据工程需要适时召开隐患项目施工协调会,确保项目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

4.5.3安全环保部负责隐患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与考核,负责按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上报月度、年度隐患项目治理进度报表。

4.5.4生产部负责隐患项目施工期间协调与生产有关的工作,负责隐患项目的投料试车方案审定和投料试车条件确认,负责组织投料试车工作。

4.5.5财务部、财务处负责隐患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4.5.6物资供应中心负责隐患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及时采购供应。

4.5.7项目所在单位负责配合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办理动火、破土等各种施工作业许可证。负责编制隐患项目投料试车方案并上报生产部审批,负责投料试车的物资准备和人员培训工作。

4.5.8对一时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项目,项目所在单位必须落实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加强对生产运行的监护,确保安全。

4.6?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考核

4.6.1集团公司级隐患项目,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验收或委托该项目工程管理单位组织验收。其中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隐患项目验收后,该项目工程管理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连同补助项目的财务决算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4.6.2本企业级隐患项目,由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竣工验收报告应及时报安全环保部。

4.6.3隐患治理项目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后,负责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存档。

4.6.4?安全环保部负责对隐患治理项目全过程的考核。具体按照《安庆石化专业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5?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2《中国石化股份公司事故隐患工作规定》;

5.3《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

5.4《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管理程序》;

5.5《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管理程序》;

5.6《HSE奖惩考核细则》;

5.7《安庆石化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责任制》。

6?相关记录

6.1?《隐患治理台帐》;

6.2?《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审核表》;

6.3《隐患治理项目立项批复》;

6.4?《隐患治理项目进展报表》;

6.5《隐患治理项目验收报告》。

7?附则

7.1?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提出并归口;

7.2?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8?附录

8.1?隐患治理管理工作流程图;

8.2?隐患治理项目进展报表。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