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血液制品的采购、保存和使用行为,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使其符合使用目的所要求的各项标准,提高医院血液制品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参照《血渡制品管理条例》、《关于贯彻执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通知》,以及WHO关于血液制品使用的建议、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院的医疗、护理、技术、药剂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血液制品及其不安全因素
第三条血液制品指由健康人的血液或经特异免疫的人血浆,经分离、提纯或由重组DNA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组分,以及血液细胞有形成分为血液制品。如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人免疫球蛋白、特异性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Ⅷ、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纤维蛋白原、抗人淋巴细胞免疫球蛋白、冻干人凝血酶、外用冻干人纤维蛋白粘合剂等。
第四条血液制品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
1.临床上广泛使用的各种血液制品,是救死扶伤的重要药品,保证其安全使用是首要问题。各种血液制品都是用经对个体献浆员采血后,再大批混合的人血浆制造的,难免被献浆员的血液中所携带的各种病原体,特别是被有关病毒所污染。如果在血液制品生产过程中,对污染不进行严格监测和有效地加工处理,病毒或其核糖核酸则不能被有效地灭活、祛除。这样的血液制品经临床使用具有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因此血液制品本身有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不容忽视,否则造成的严重后果是难以挽回的。
2.国内外大量文献已公认,人血或血液制品携带并传播的病原体主要有: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艾滋病病毒(AIDS.HIV1/2)、人类嗜淋巴细胞Ⅰ/Ⅱ型病毒(HTLV1/2),此外还有巨细胞病毒(CMV)、EB病毒(EBV)、丁型肝炎病毒(HDV)、甲型肝炎病毒(HAV)、人类细小病毒(HPV)和雅克病病毒(CJDV)、梅毒、锥虫病、弓形体等。目前人们普遍关注的主要是HIV1/2、HBV和HCV的污染,因为这三种病毒感染率高,而且危害特别严重。
第三章血液制品的验收与保管
第五条血液制品的验收:药学部药品供应室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药品检查验收制度、程序和通则对血液制品进行验收,每一批血液制品必须随货附有该批血液制品的盖有生产商原印章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第六条血液制品的保管:血液制品属生物制品,对热、光、冷非常敏感,必须严格遵循生产商规定的环境条件储存。应在冰箱或冷库中储备适宜数量的完全冷冻的冰袋,以备停电、出差、运输等情况下使用。药学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冰箱、冷库使用技术规范》,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和发放血液制品。药学部药品供应室在发放、运输血液制品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应将血液制品置冷藏箱中进行运输。各护士站备有此类基数血液制品或临时领用、保管该类血液制品的,应按照规定的环境条件储存。
第四章血液制品的使用
第七条血液制品使用时应注意:血液制品的安瓿有裂纹、标签不清、药液变色、有摇不散的异物和絮状物者均不可使用。过期失效的严禁使用。
第八条应严格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应用血液制品,避免滥用。应严格参照用法用量,并结合患者的实际情况拟订给药方案。血液制品应单独使用,严禁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应高度重视、注意观察少数患者可能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
第九条人血白蛋白:主要用于纠正因大手术、创伤、器官移植等引起的急性血容量减少;处理大面积烧伤、呼吸窘迫等引起的体液水、电解质和胶体平衡失调,以防止和控制休克、低蛋白血症等。过量使用、输注速度过快或用量太大可能发生急性心脏容量负荷过重,引起严重的血压下降而危及生命,对于老年患者应特别注意防范。应视病情决定用量和给药时间,输人白蛋白的量不可超过正常水平以免超负荷。因为给血液胶体渗透压正常的人输注白蛋白以致渗透压升高超过正常,可抑制肝细胞的蛋白合成,血浆白蛋白浓度过高甚至可加速受者本身的白蛋白分解代谢,对患者反而不利,因此白蛋白不应作为补充营养或增强体力的措施长期应用。输注白蛋白制剂可能引起皮疹、恶心、发热或寒战等过敏反应,发生率约5%~1%。为避免和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过敏反应,应将制剂用5%葡萄糖或生理盐水稀释为5%~10%白蛋白溶液,滴注速度要从缓慢开始,观察15分钟无反应再逐渐加快,并以不超过每分钟2mL为宜。溶液中不要混合输注其他药物。如发现患者有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输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规定的适应证为:①重症患者白蛋白低于25g/L;②肝硬化腹水或胸水患者、癌症腹水或胸水患者白蛋白低于30g/L;③需维持较高胶体渗透压的大手术,限60g。需由个人部分负担。限工伤保险。
第十条丙种球蛋白:主要用于预防病毒性传染病,治疗免疫缺陷病,如先天性丙种球蛋白缺乏症、易变型免疫缺陷症、免疫球蛋白合成异常的细胞缺陷症。对继发性免疫缺陷症,如急性白血病、肾病综合征及某些癌症可出现免疫功能缺陷及低丙球血症,丙种球蛋白可作为辅助治疗。治疗大面积烧伤、严重创伤感染,以及败血症或内毒素血症,早期给予大剂量丙种球蛋白可使死亡率显著下降。丙种球蛋白虽为一种较安全的生物制品,但个别人也会出现不良作用,不能把它当作防治百病、增强体质、无害有益的营养药品。使用丙种球蛋白时,在注射部位有时可出现红肿、疼痛、硬结等局部刺激症状。反复应用时,偶可发生呼吸困难、紫绀、休克等过敏反应。有时亦可能因反馈作用而抑制自身免疫球蛋白的生成,反而对机体不利,应严格掌握其适应证,合理使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规定的适应证为:①重症感染抢救用;②重症自身免疫性疾病。需由个人部分负担。
第五章血液制品的监管
第+一条药学部应严格执行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有关决定,从论证批准的生产商、供应商购入血液制品,并应协助医院行政职能管理部门制定、修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性保证措施,以保护患者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第+二条医院血液制品的品种、生产商、批发商应相对固定。第+三条药学部药品供应室应及时了解、掌握血液制品的市场信息,研究供求动态,及时调整储备,保证药品供应。
第十四条药学部应对血液制品的采购、验收、保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五条药学部应对血液制品的临床使用进行管制、监督和教育。
第+六条药学部应对血液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等定期进行评估,组织对血液制品的论证,并发布有关的无偏见的信息。定期对医院血液制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查找不合理使用的案例,提交医务处并在医院网站和《医院药学通讯》上发布分析结果。
第十七条药学部应组织对血液制品的ADR和ADE进行监测和监督,对血液制品的ADR和ADE应按“可疑即报”的原则进行监测和报告。药学部应按规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八条在未发生紧急事件、手术量增加等情况下,发现血液制品的使用量不正常增长(超过平时用量的20%)时,药学部应组织仔细排查原因,发现并证实存在促销、不合理用药等现象时,应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停止采购该厂家的药品,及对当事人员根据情节按医院有关规定进行罚款、警告、通报等处罚。
第十九条在血液制品的使用中,违反医院使用规定和北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造成患者、医院的经济损失或导致医疗事故的,由医务处根据情节及后果决定对当事人和相关科室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药学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公司绿化管理制度
一、绿化管理职责划分
1、厂区绿化方案由公司领导研究确定,确定绿化方案时,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气候条件、装置生产及检修特点等。
2、厂区绿化方案的实施、变更,花草和树木栽种工作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实施。
3、厂区各部门绿化管理责任区域划分、监督管理、考核等工作由消防保卫部负责。
4、公司各部门负责绿化管理责任区花草和树木的病虫害防治、施肥、修剪等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各部门绿化管理责任区的划分
根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所在的工作区域、员工数量等进行绿化管理责任区的划分,具体划分情况详见绿化及室外卫生管理责任区划分示意图。
三、绿化责任区管理要求
1、对绿化的植物适时、适量浇水,确保苗木、草坪浓绿及正常生长,
2、严禁用自来水浇花草、树木、草坪,在生产管线取水要经过生产调度同意,浇水时要有人监护。
3、花草、树木、歪斜要及时扶正、培土。
4、花草、树木、草坪叶片不正常或萎缩干枯要及时防治处理,控制病虫害的蔓延。
5、当多雨或大风季节来临之前,各部门要做好防汛和防风的措施准备,以防花草、树木被破坏。
6、绿化管理责任区内的杂物、杂草各部门必须及时清理,要保持绿化管理责任区内的清洁卫生。
7、严禁本部门或其他人员、车辆擅自进入绿化区内损坏花草、树木等情况发生。
8、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在绿化区内搭建临时设施、动土、或擅自将绿化区用作施工场地,或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和垃圾等。
9、不得将污水、废渣等有毒有害或污染性的东西倾倒在绿化区内。
四、考核程序
公司各部门都有权利对破坏其绿化管理责任区内花草、树木的人或事件进行监管,消防保卫部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理。
五、处罚标准
1、绿化区内有杂草、杂物、垃圾等,每发现一次,扣责任区管理单位100元。
2、绿化区内的花草、树木歪斜后不及时扶正,每发现一次,扣责任区管理单位200元。
3、不按规定路线行走,擅自进入绿化区的人员,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0元。
4、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碾压绿化区内花草或树木,每发现一次扣司机100-300元,扣车辆所属单位500元,并责成对损坏的花草、树木恢复完好。
5、损坏花草、树木,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元;当查不到责任人时,每次扣责任区管理单位100元。
6、擅自移迁花草、树木,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00元,当查不到责任人时,每次扣责任区管理单位100元。
7、攀爬或摇晃树木,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0元。
8、污水或垃圾等污染绿化区,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300元,当查不到责任人时,每次扣责任区管理单位50-300元,并责成恢复完好。
9、擅自在绿化区内动土、施工、检修、搭建临时设施、堆放物料等,一经发现,每次扣责任单位100-500元,并责令恢复原状。
附图:绿化及室外卫生管理责任区划分示意图。
篇3:卫生器材管理制度
一、卫生器材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使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掌握预防疾病的知识,提高健康水平。
二、器械、药品要入橱、上架、摆放整齐,保持清洁,注意防潮。
三、新购置的器械、药品,必须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卫生室。
四、设备、器械、药品应建帐登记,定期清点,做到帐物相符。
五、卫生器材室有关物品、器械要严格消毒,未经允许,一律不准动用。
六、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篇4:学校卫生器材管理制度
1、卫生器材应在学校的医务人员中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2、认真做好对学校卫生器材和药品的登记,对卫生器材和药品应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器材和药品的报损按报损程序处理。
3、要做好对药品和医用耗材使用的登记工作。
4、对内服药、外用药和各种敷料要分类分柜分格存放,应经常检查药品的有效使用时间,对过期药品应及时更换。严禁使用淘汰、过期药品和伪劣药品。
5、应随时保持医务室的清洁卫生、整洁,通风良好,定期对医务室和卫生器材进行消毒,对诊断床用的床单、枕套应经常进行清洗。
6、应按规定正确使用医疗卫生器械,保持器材清洁性和完好性。
7、爱护卫生器材设备,如因管理人员失职造成器材丢失,由管理人员负责赔偿。
8、因管理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篇5:体育活动室管理管理制度
体育活动室管理制度
1、体育活动室只供学生锻炼身体及进行室内体育活动。
2、保持室内卫生整洁,不得吸烟、随地吐痰、乱丢果皮垃圾、吃零食等。
3、爱护室内设施,不得损坏器材设施,不得随意搬动,不得在墙和其它设施上乱写乱画,损坏设施要照价赔偿。
4、保持室内安静,不得打闹和大声喧哗。
5、坚持每天检查制度,防止器材损坏及丢失,防止火灾。
6、不相干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室内,更不得采取鲁莽手段强行入室。
体育器材管理制度
一、学校各项体育器材,分类摆放,造册登记,专人管理。
二、教师上课所用器材,需办理登记手续,课后按数按量归还,放回原处。
三、课余时间,需用器材,应办理借出手续,并按时归还,如有遗失损坏,追查责任,按价赔偿。
四、体育器材,每学期全面查点一次。逐年购置和自制,保证按规定的器材配备达标。
五、搞好室内卫生,保持室内整洁。
六、注意安全,做好防潮防盗工作。
体育器材管理人员职责
1、建立财产管理帐目,有严格的借用手续和赔偿制度,并认真执行。
2、熟悉各年级教学进度,根据教师上课需用器材,提前做好准备,保证上课使用。体育课后,要清点器材数量,发现短缺或损坏及时处理。
3、经常打扫器材室,保持室内整洁。器材存放要得当、有序、搬运方便,并备有灭火器材。
4、检查固定器械,发现损坏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维修,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5、加强对海绵垫等器材的防腐处置,应经常检查或更换存放位置。
6、定期清点器材,做到帐物相符,对损坏、低值易耗的器材填写单据,上报注销,根据器材的损坏程度提出维修和购置计划。
7、根据各年级课外活动时间和活动安排,负责做好体育器械的收发工作。
8、根据各项竞赛的要求,提前准备好器械,赛后及时收回并清点数目。
9、无教师指导,不出借容易发生伤害事故的投掷器材,确保体育活动的安全。
10、体育器材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外借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签字,方可借出。
11、由于管理不当出现器材遗失的,照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