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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注水工:操作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一、一般规定。

第1条:煤层注水工负责打注水钻孔,封孔和注水等工作。

二、煤层注水前的准备工作:

第2条:下井前应带齐所用的各种设备、材料、配件,并保证完好。

第3条:安装钻机和注水泵前,首先检查安装地点的安全情况

第4条:在回采工作中采用长孔注水时,应按设计规定规定确定钻孔的位置,并做出标志。

三、打注水钻孔:(按本规程钻工的钻孔部分)。

四、封孔(按本规程钻工的封孔部分)。

五、注水

第5条:封孔用的水漏砂浆凝固后或封孔器安装好后立即注水。

第6条:注水有动压和静压两种方式,应按选定的注水参数(即注水压力和注水量)施工注水量一般以另一侧巷道上的煤壁湿润为宜,或使煤层的全水分含量达到规定要求。

第7条:注水孔超前回采工作面的距离一般为40―100米,即注水正常地压区段内进行。

第8条:泵的出水口处安设三通,使出水管同注水管和回水管相连。在回水管上安调压阀门,以调节注水管的压力和流量;调节阀前高压侧安装压力表,以观测压力的变化,并用高压胶质软管和注水孔铆接。高压侧禁止用一般管子,以免发生崩管事故。

第9条:每班要做好记录,内容是:压力、流量、注水孔数、注水量等,升井后记入台帐。

第10条:注水泵启动前,要认真检查连接装置,封孔器、高压水表、分流器的连接牢固情况和吸水管头滤网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11条:泵启动后,注意倾听泵的声响,观察其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停机检修。

第12条:在注水过程中,认真观察分析排水量,压力与煤体吸水量等参数间的变化关系,适当和运用低流量进水,缓慢湿润煤体,掌握煤体注水的湿润规律。

第13条:在注水过程中,掌握好压力与水量的变化关系,采用高脉冲注水,中压湿润煤体,不允许采用长期高压急进注水。

第14条:注水时,泵缸孔及中间体的密封处不应有严重滴漏现象;否则停泵检查原因。可适当旋紧调压螺栓,以压紧密封圈制止滴漏。密封圈决不可压紧过度;否则会使栓塞磨擦过大,影响零件和泵体发热。

第15条:如泵的排水量不足,首先检查排气是否正常,然后检查阀孔中的密封是否严密或弹簧是否损坏,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和更换。

第16条:观察压力时,稍微旋转安全阀下部的水轮,将高压针形阀打开即可,但不要打的过大,以免压力表的指针剧烈震动甚至损坏。

第17条:注水泵严禁无水进行。

条18条:水泵润滑油更换时间要求是:新泵先在不加压的情况下,运转8小时后更换新油一次;再进行分级加压(级差为209810帕,第级运转2小时,直至额定压力)运转,运转后重新换油一次,工作10天后,再重新换油一次,以后第隔一次月换新油一次。运转中应保证有足够的润滑油。

篇2:测尘工:操作规程

一、安全规定:

1、注意观测采样地点的顶帮,运输等情况以保证工作中的安全,如有隐患必须首先处理,然后操作。

2、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要每月测定二次。

3、呼吸性粉尘,采掘工作面每三个月测定一次,其他地点每6个月测定一次。

4、粉尘中的游离sio2的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变更工作地点的要重新测定一次。

二、正常操作:

1、下井时应带全、仪器、仪表、工具和记录本等,仪器要随身携带,严禁碰撞,挤压,不得让他人代拿或摆弄。

2、选择测尘位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采样地点应设在回风侧。

(2)采样高度在人的呼吸带高度,一般为1.5米左右。

3、在掘进工作面采样时应在巷道未安装风筒的一侧距装岩(煤)打眼或喷浆等地点4—5米处进行。

4、在机采工作面应在采煤机回风侧,距采煤机10—15米处进行。

5、采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时应在回风巷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米。

6、在转载点采样时,应在其回风侧距转载点3米处。

7、测尘时,仪器的采样口必须迎向风流。

三、直读式粉尘浓度测量仪的操作:

1、选择地形,然后把三角架支起一定的高度,一般在1.5米左右,固定好,把测量仪按要求牢固在支架上。

2、把装有滤膜的滤膜夹夹好,然后插入测量腔底部。

3、按“开”键显示公司标志,仪器名称,日期及时间并显示“初始化”,倒计时结束,自右进入主菜单,显示“测量数据,校正设定”,如果“测量”显示闪烁状态,表示为送中状态,按“确认”键进入测量主菜单,显示“空白”“采样”“测尘”,在“空白”显示闪烁状态时按“确认”键显示测量空白滤膜剩余30秒,表示进入空白膜的测量状态。30秒倒计时结束,显示“空白”膜按任意键返回,表示空白膜测量结束,可按任意键返回上级菜单。

4、将滤膜夹从测量腔中取出放入采样腔,然后按方向键选中采样按确认键显示采样时间**分钟,根据现场粉尘浓度调整采样时间,按确认键显示采样开始,剩余**分钟,听到嘀声响,并显示采样结束两秒后,自动返回测量子菜单。

5、将滤膜夹从“采样腔”取出,尘面向上放“测量腔”然后按方向键,选中测尘,按确认键显示测量带尘滤膜,剩余30分钟倒计时。

6、等倒计时结束听到嘀一声响,显示测量带尘滤膜,实际数据两秒后显示出被测日期、时间及结果。

篇3:H学校电教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网络安全措施

(1)学校网络中心属于通讯重地,非管理人员不得入内。

(2)网络管理人员要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建立设备运行日志和故障纪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通讯线路的畅通。

(3)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防火墙等必须设置密码,专人管理严格保密。除机房管理人员以外其他人员不许操作网络设备。

(4)做好网络安全防范工作,对网管中心的计算机设备要定期查毒和杀毒,并指导老师和各处室定期查杀病毒。

a、做好数据的备份,在系统遭到破坏时能够及时恢复系统和数据,减少损失。

b、机房管理人员要做好机房的防盗、放火、防水、防潮、防静电、防尘工作,保证机房有良好的工作环境。

c建立情况汇报制度,对于重大事故要及时向同级领导和市教育中心汇报

2、学生机房

(1)计算机教室要装配调温、调湿设备,保持良好的室内温度(计算机运行时一般保持在20至25℃;非运行时保持14°至30℃)和湿度(运行时:相对湿度40~70%非冷凝)。

(2)计算机教室内不许饮食和吸烟,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性物品、强腐蚀性物品、强氧化性物品、强磁场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染有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带入计算机室。

(3)管理教师要做好计算机教室卫生、安全防范和财产保护工作,熟悉防火等有关器材的使用,经常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建立设备维修档案

(5)使用机房的老师要教育学生正确使用设备,保证学生上机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处理。

(6)离开教室以前要检查总电源、窗户、锁好门。

3、电教设备

(1)电教设备包括:专用教室、闭路电视系统、录像编辑系统及相关设备、录音机、投影机等

(2)做好设备的登记入帐制度,专人专管。

(3)坚持有关的管理和借用制度,教学设备一律不得挪作他用,不外借。

(4)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

(5)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6)电教室工作人员要各负其责,管理好各种设备,带电的情况下不得擅离职守

(7)各种设备使用完毕,要及时关闭电源。

(8)离开电教室要及时关好窗户,锁好大门,晚上锁好楼门。

(9)电教组全体人员都要学会使用灭火器材,每年检查一次消防设备,及时更新。

(10)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采取措施。

篇4:磨矿给矿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给矿工的职责是负责摆式给矿机,给矿皮带,串矿皮带和皮带秤的正常运转,保证连续均匀和定量地供给磨矿机原矿。

2、准备:

(1)在开动皮带机和给矿机前,应先与磨矿工取得联系,待磨矿工同意后才能开车。

(2)在开动皮带运输机前需要仔细检查首尾轮,拉紧装置,皮带等,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开车。

3、顺序:先开皮带运输机,后开给矿机。

4、车时先停给矿机,待矿石卸完后方可停皮带运输机。

5、心观察原矿性质和粒度大小的变化,密切和球磨工联系,及时调整给矿量,做到每小时测定一次给矿量,并做好记录。

6、证均匀按定量给矿,在矿石较潮或大块堵塞给矿机漏斗口时,应立即进行处理。

7、矿皮带运转时,不能触动皮带秤的传动部位。

8、带机运转时,经常检查有无跑偏和磨架子等现象。

9、小时检查一次电机温升不得超过60℃,减速机内油温不得超过60℃。

10、持皮带秤链条上有足够的润滑机油。

篇5: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范本)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第五条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对于符合拆迁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对于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在取得拆迁许可前,拆迁人应当对拆迁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摸底,区分有产权证与无产权证房屋。

对于未取得房产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依法补偿;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存在产权或者使用权(承租权)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后,按照诉讼结果依法补偿。

第九条对于拆迁中的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地方政府要通过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等办法,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对于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法》实施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未拆除的为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依据《城市规划法》及地方城市规划实施条例规定处理。

《城市规划法》实施前违法建筑的认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考虑历史情况,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三条对于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裁决。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拆迁人已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五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第十七条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侵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程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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