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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机车车辆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机车车辆,是指直接承担铁路公共运输和检测试验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客车、货车等移动设备,以及在铁路上运行并承担施工、维修、救援等作业的铁路轨道车、救援起重机、铺轨机和架桥机(组)车辆、接触网作业车和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需办理许可的铁路机车车辆目录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三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分别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

设计新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企业应当取得型号合格证;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制造企业在投入批量制造之前,应当取得制造许可证;承担铁路机车车辆整机性能恢复性修理(即“大修”)的维修企业在维修样车投入运营前,应当取得维修许可证;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在该产品投入运营前,国内进口企业应当取得进口许可证。

第四条铁路机车车辆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铁路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第二章取证条件

第五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取得型号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应当有具备相应设计管理经历的人员;申请企业应当有相应的专业设计技术人员,具备研发设计能力,有完善的产品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和先进的设计手段,申请企业具有或者通过合作方式具有对样车制造验证的能力;

(三)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通过申请企业或者科研立项单位审查;

(四)关键零部件和样车通过型式试验;

(五)样车运用考核及解体检查合格;

(六)样车经申请企业或者科研立项单位技术评价合格;

(七)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八)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取得制造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拟制造的产品已取得型号合格证;

(三)申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应当有具备相应制造管理经历的人员,申请企业应当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保证持续批量制造的条件和能力,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申请企业应当有完备的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并具有合法使用权;

(五)制造样车通过型式试验并经型号合格证持有企业技术评价合格;

(六)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七)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维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请企业与维修样车产权单位签订了样车试修合同、协议或者维修样车产权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出具了委托维修证明材料;

(三)申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应当有具备相应制造或者维修管理经历的人员,申请企业应当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保证持续批量维修的条件和能力,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申请企业应当具有维修必备的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并具有合法使用权;

(五)维修样车通过例行试验并经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技术评价合格;

(六)申请领取维修许可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七)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取得进口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请企业能够证明进口产品已有国内用户需求;

(三)申请企业能够证明进口产品制造企业符合所在国法定资质条件,具备相应业绩且质量信誉良好,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满足国内用户的需求,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四)进口产品的技术条件、设计方案通过国内用户的审查;

(五)关键零部件和样车通过型式试验;

(六)样车经国内用户技术评价合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请材料

第十条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四)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况,产品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产品研发和设计能力,供货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等);

(五)设计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基本特性说明,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设计总图及图样目录,整车技术条件,所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录,试制工艺报告,产品试制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型式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样车运用考核和解体检查项目及报告等);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型号合格证;

(四)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五)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产品制造与售后服务能力,供货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等);

(七)制造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外形照片,所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目录,产品制造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型式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制造能力分析,资金对制造规模的保证能力,申请企业对制造样车技术评价结论等);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维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申请企业与维修样车产权单位签订的样车试修合同、协议或者维修产权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委托维修证明材料;

(四)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五)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产品维修与售后服务能力,供货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等);

(七)维修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外形照片,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录,产品维修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例行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维修能力分析,资金对维修规模的保证能力,维修样车产权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维修样车技术评价结论等);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进口产品已有国内用户需求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企业概况(包括企业主营业务,经营业绩、固定资产,人员情况、质量管理、与国内用户关系等方面);

(五)进口产品制造企业合法注册登记的证明材料和取得相同或者相近产品设计制造资质的证明材料;

(六)进口产品制造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七)进口产品制造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情况,售后服务情况,产品研发和制造能力概述,供货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等);

(八)进口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基本特性说明,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设计总图及图样目录,整车技术条件,所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录,产品试制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型式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等方面);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文本格式由国家铁路局制定。

第四章许可程序

第十五条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

审查合格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

第十七条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八条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

第五章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被许可企业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上注明行政许可证书的有效期和编号。

第二十条型号合格证有效期为长期。制造、维修、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在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内,被许可企业名称或者制造、维修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二条变更制造、维修地址造成制造、维修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企业应当重新申请取得制造、维修许可。

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取得型号许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家铁路局及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被许可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取得制造、维修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按年度向国家铁路局提交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及售后服务情况自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国家铁路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年4月1日原铁道部公布的《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篇2:驾驶员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制度,仅供参考!

为加强局驾驶员和机动车辆的管理,安全圆满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做如下规定:

(一)派车原则

1局机关各部门领导到市直机关和其他单位办理公务;

2送往市有关部门急快件;

3接待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领导和外省、市统计系统领导;

4组织全局性调查、办公用车;

5超重的邮件;

6局职工患急症行动不便需送往医院诊断,直系亲属病故、丧葬用车;

7其他必须派车办理的紧急公务。

(二)派车程序和注意事项

1符合上述派车原则的用车,应提前向办公室报用车计划,并填报《公务用车登记表》,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2用车者在使用车辆时,必须严格按照用车计划用车,如有变化须及时向办公室报告。

3司机出车要认真做好登记,便于备查和对司机的考核。

(三)车辆维护、保养

1凡需要维修、保养的车辆,应由驾驶员事先报出车辆维修、保养计划,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表》,经“会诊”后,一般维修由办公室主任签批,超过限额由局长批准。

2车辆保养、维修必须到由政府采购指定的厂家或专修点维修、保养,提车时要严格验收并在修理单上签字,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结算。平时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和车辆的最佳使用状态。

3统一到由政府采购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单车核定用油指标。报销车辆通行费、停车费、外出加油费,必须注明时间、事由,经车队负责人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报销。

4实行单车核算制度。办公室建立车辆维修、燃料使用登记台帐,对每台车辆发生费用的情况如实进行登记,每月公布一次,并报主管领导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四)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作风整顿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2驾驶员要树立服务意识,要遵纪守法,反对自由主义,提倡文明驾车,反对歪风邪气,要安全礼让,反对野蛮驾驶。

3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坚持车辆“三检”制度,定期进行车辆卫生清理,定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保持整车设备安全有效,车容整洁。自觉维护车辆,防止车辆损坏和丢失。

4服从调度,听从指挥。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度或因服务态度不好,处室意见比较多,反映比较大的视情况给当事驾驶员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驾驶。

5严格车辆管理,严禁酒后驾车。驾驶员因出私车造成车辆损坏或人员伤亡的由驾驶员本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驾驶员请病、事假超过三天应主动将车钥匙交给办公室,另行调配使用。

6驾驶员私人用车必须事先报告办公室,批准后方可使用。驾驶员安全行车、维护保养、节约用油成绩突出者,年终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篇3:单位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为加强单位车辆的管理,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下列制度。

一、车辆管理

1、车辆有关证照和有关手续,由办公室人员妥善保管。

2、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下班后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因事不能停入指定车位的车辆应存放在相应有关规定的停放处。如: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和门窗,搞好安全防范。严禁车辆在洗车处及私人住宅区过夜,否则产生不良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3、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车辆练习驾车;不准跑私车。外单位向我单位借车的,须经领导批准;

4、车辆进行加油需经财务人员负责登记,领导签字;每月驾驶员需准确上报车辆的耗油和公里数情况,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公布。

5、特殊情况用车必须经领导同意方可出车。

二、车辆调度和使用

1、车辆调度实行先领导后一般,先急后缓,先远后近,先乡镇后城市,先会议后出差,先保证工作后私人用车的原则。

2、办公用车实行派车制度。由用车人向领导提出申请,由领导统一进行安排、调度。领导外出时,由办公室负责人安排调度。车辆调度按照工作的轻重缓急及领导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未经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司机必须经领导通知方可出车,并按派车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不得擅自改变。

3.用车均实行出车登记制,由驾驶员登记,注明出车途径地、目的地、出车时间等,并请用车人签字确认。月底由驾驶员本人汇总填写当月出车报表,作为核销油料等费用的依据。

4.设立车辆调派运行公示栏,公布每日车辆运行安排情况,接受监督。

5、办公室各工作人员如需用车的,须至少提前一日向领导提出申请,报经领导同意后,由领导负责安排。①本单位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②遇天灾人祸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车辆的过桥过路费由用车人承担。

6、车辆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均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未经派车,擅自出车者,按私自用车论处。

7、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按制度办事,尊重驾驶员的劳动。用车人员和驾驶员要主动配合,搞好工作衔接。

三、车辆驾驶与行车安全(驾驶人员岗位要求)

1.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随时待命,听从本单位统一安排。按时出车,按时收车。

2、驾驶员未出车时,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串岗、外出。

3、为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必须认真钻研业务,定期参加交警队组织安排的安全学习和检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开车,不准超速行驶。

4、驾驶员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原则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内洗车,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洗车,以免影响正常用车。

5.公车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违章造成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并作出书面检查;负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的10%。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四、车辆维护与修理

1、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2、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按时组织进行年度审验,及时办理保险等有关手续,定期进行保养检查、油料使用情况检查,控制支出,节约开支。

3、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4、司机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台账,按里程或时间及时提出保养和修理建议。

五、相关费用报销

1.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油费、路桥费、泊车费及凡因公使用的费用,统一由财务人员审核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保险费、养路费每年报销一次,路桥费、泊车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由财务人员根据出车记录复核,经领导签字验核方可报销。

2.车辆维修费用报销需附维修申请单和维修收费清单,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销。

3.驾驶员如有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造成罚款的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由违规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准时交纳罚款。

六、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篇4:贵港人防办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充分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我办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高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四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我办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条听证由业务科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由监察室派人参加,办领导视情况指定我办非参与行政许可审批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工作。

听证主持人在组织听证时,应当另行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书记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相关事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申请听证事项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六条听证主持人具有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听证的中止或终结;

三、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四、就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材料;

六、维护听证秩序,劝阻或制止干扰听证的行为;

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听证意见。

第七条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不超过两人)等。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权、陈述申辩权、举证质证权,同时负有提交授权委托书、如实回答主持人提问、遵守听证秩序的义务。

第九条行政许可听证七日前,应当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事由。

市人防办在收到听证申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第十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以及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及其证据、理由;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进行陈述申辩;

四、审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质证和辨论;

五、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最后陈述;

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一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笔录,向我办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我办负责人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篇5:车辆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的所有车辆。

二、车辆使用管理

1、职责

1.1行政经理负责办公室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证办公室车辆的有效使用。

1.2运营车辆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及管理,旨在最大限度的配置车辆使用,最有效的管理车辆。

2、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2.1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公务用车除财务外原则上是各部门经理,因公使用公车的须填写《公务车辆使用申请表》,必须由总经理批准,行政部备案。

2.2公务车辆使用安排

2.2.2行政部对审批通过的用车申请,填制《车辆派遣表》,将每次外出的时间、地点、公里数记入并有申请外出人签字认可。

2.2.3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在收到《车辆派遣表》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派遣表上的时间按时出车,并填写好派遣表的相关数据。

2.2.4公务车辆申请人员在办理公司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公司,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公司,应提前向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公司。

2.2.5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办完事后应及时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公司的,应提前向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

2.2.6公务车辆驾驶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将填好的派遣表及时上交行政部审核,审核无误后存档。

公司公务车驾驶人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因私使用车辆。

2.3运营车辆使用管理

2.3.1公司配送部、备件库、售后部均配有营运货车,且车辆数量较多,应设专人管理,旨在保证车辆安全运营的同时,最大化的配置车辆运营。

2.3.2各部门车辆出车、送货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公司任何人员不得私自调度车辆,更不能因私使用公司车辆。

2.3.3车辆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总体的运营要求,对车辆的出车及保养进行合理安排,驾驶员应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管理人员。

2.3.4公司车辆驾驶人员须有驾驶证件,并且要熟知交通相关法规和上海市路况、路名。

2.3.5公司车辆不得对外出租和出借。

2.3.6公司所有车辆钥匙应有车辆管理人员统一保存、管理,出车时连同《车辆出车安排表》一起交给需要出车的驾驶人员,驾驶人员应在《车辆出车安排表》上签字,表示钥匙已收到。

2.3.7公司所有驾驶人员每天下班前须将公司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方后,将车辆钥匙交由管理人员保管。如遇特殊情况车辆当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须经部门经理批准。

2.3.8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公司运营需要,及时安排车辆出车,对需要出车的车辆应填制《车辆出车安排表》。

2.3.9驾驶人员在接到《车辆出车安排表》时,在规定的时间应到达指定的地点,完成配送任务后应及时返回,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回公司的,应及时向管理人员说明情况,获得批准后方可。

2.3.10车辆管理人员应对出车车辆进行登记,填制《车辆送货登记表》,当车辆返回时,应及时填写返回公里数,并由驾驶员确认签字。对出车异常的车辆应询问其原因,情况严重的应上报公司。

2.3.11驾驶人员在车辆送货过程中的停车,要遵守交通法规,在允许停车的区域停放车辆,防止因此罚款。

2.3.12部门间车辆调用应经部门经理批准,并报车辆管理人员备案。

三、车辆用油管理

1、职责

1.1行政部经理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管理。

1.2运营部门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车辆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管理。

1.3各部门应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节约用油开支,使车辆均能在经济耗油的情况下有效的运营。

2、车辆油卡管理

2.1公司所有车车辆统一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

2.2公司所有车辆禁止现金加油,驾驶人员应随时携带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须经部门经理、财务经理批准,并报车辆管理人员备案。

2.3车辆加油卡办理后,管理人员应按车牌号与油卡号码进行备案登记,每月进行核对。油卡一经备案,不允许变更,如遇到特殊情况,比如油卡坏了,不能正常加油时,应报车辆管理人员,及时修理或使用备用油卡加油。2.4禁止车辆间互换油卡,禁止使用其它车辆的油卡加油,如遇特殊情况,应经车辆管理人员同意。

2.5车辆管理人员应根据车辆需要办理备用油卡,在车辆所配油卡金额不足时备用,车辆在使用备用油卡时应做好备用卡使用记录,便于月底数据统计。

2.6驾驶员在使用油卡加油时,应保留好每次加油的小票,小票要保持连续性,月底按顺序粘贴在《车辆用油统计表》上。

2.7驾驶员在油卡充值前,应统一根据车辆管理人员的口令,在某一统一的时间点记录本月车辆用油的实际数据,其中:

a.月初余额为油卡在上次充值前的余额。

b.本月充值为油卡上次充值的金额。

c.月末余额为油卡最后一次加油后的金额。

d.本月用油=月初余额+本月充值-月末余额+备用卡加油金额+现金加油

f.起始公里数为上次记录数据时的车辆公里数。

l.中止公里数为本次记录数据时的车辆公里数。

j.中止公里时油箱所剩油量为本次记录数据时油箱的油量金额化。

2.8一车一卡,一车一表,管理人员在申请充值时应将每辆车的《车辆用油统计表》上报财务审核。

2.9车辆在使用备用卡加油时,应收集好小票,并在小票背面注明加油车辆车牌号,交给车辆管理人员,车辆管理人员对每张备用卡须填《备用卡加油统计表》,连同《车辆用油统计表》一齐上报财务审核。

2.10特别注意事项:《车辆用油统计表》中的现金加油与备用卡加油应详细记录日期与备用卡号。

3、充值申请流程

3.1车辆管理人员应实时了解车辆油卡的用油情况,在油卡金额接近500元时,及时申请油卡充值。

3.2车辆管理人员在申请充值时,须做好《车辆用油统计表》工作,并保证将《车辆用油统计表》及时上报财务,财务在对油卡充值审核时要对上次充值的用油情况进行审核。

3.3车辆油卡充值申请审核通过后,财务部将以支票或本票转交车辆管理人员,车辆管理人员应提供正确的公司名称,并指定专人领取,及时充值

3.4车辆油卡充值要求开具增值税票,车辆管理人员应在收到支票或本票后一周内将充值增值税票带回公司财务部。

3.5车辆管理人员给油卡充值后,应将各车辆充值明细连同增值税票一齐带回公司财务部。

四、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1、职责

1.1对维修服务公司需有行政和部门经理及车辆管理人员共同考评和选择,使用哪家维修厂原则上使用4s店的维修。车辆管理人员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

1.2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1.3驾驶人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1.4驾驶员负责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确认保养维修合格;保留更换部件交公司验审;对维修质量进行及时反馈。

2、工作流程

2.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

2.1.1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2.1.2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2.1.3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充或更换。

2.1.4驾驶员每月底进行检查保养。

2.1.5每月由驾驶人员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2.1.6每月由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消防设施。

2.1.7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车辆造成机械事故及影响运输任务。

2.1.8车辆日常补胎及小零件更换必须在正规的4s店进行,取得正规发票,不允许抵票报销。

2.2定期保养

2.2.1驾驶人员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相关规定定时对车辆进行保养。车辆公里与保养项目标准见《保养标准表》。

2.2.2保养维修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修理厂。

2.2.3驾驶员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数填写运行记录,经车辆管理人员核实后,由部门经理安排车辆保养时间。

2.2.4驾驶员须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保养、修理,不允许先斩后奏。2.2.5定期保养操作流程:

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部门经理检查---审批(需要财务经理及部经理审批须审批)--凭审批后的《车辆维修申请单》(项目、金额)通过报帐中心借款---对审批后的项目进维修---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由部门经理确认维修---对维修车辆进行检查---索取发票及维修清单----会计人员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通过报帐中心冲销借款。

2.3.1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

2.3.2如驾驶员无法排除故障,须估算费用并征得部门经理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对故障严重程度及发生故障的原因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

2.3.3发生修理后必须将更换的部件交回公司验审。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突发修理原因进行鉴定、审核。

2.3.4突发修理的操作流程:口头向领导进行维修申请---获批准后进行维修(不能到指定处修理时,选择就近的修理厂)---补填《车辆维修申请单》---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车辆管理人员鉴定、审核----部门经理签字----走报帐中心报销。

2.4保养、维修后的车辆须经车辆管理人员及驾驶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运输。

3、特别事项

3.1公司应指定有资质的专门车辆保养、修理点,便于修理、维修,可指定两至三个点。

3.2公司为避免修理点配件价格过高,应根据修理点单独指定汽车配件供应点。

3.3公司应根据修理点提供的保养及维修清单去指定的配件供应点购买所需配件,杜绝在同一个点既买配件又做维修。

3.4车辆保养、维理不允许驾驶员用现金交易,驾驶员应在指定维修点修理后,由公司隔月统一支付。

3.5新车在5000公里时都有一次免费保养,各新车驾驶员注意利用。

五、车辆罚款及理赔管理

1、车辆罚款管理

1.1客运车载货罚款

1.1.1此类罚款为公司计划内罚款,驾驶员应在送货过程中有意识的避免此类罚款的发生。当发生时,驾驶员态度应良好,争取少罚款或不罚款。

1.1.2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开具的罚款单,经部门经理审核后,可用其它发票冲抵报销。

1.2车辆停车罚款

1.2.1驾驶员应熟知交通停车相关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允许停车的地方。

1.2.2该类罚款公司不允许发生,如有发生,应详细了解罚款原因,属于驾驶员出于个人利益而发生的乱停车罚款,公司不予报销。该类罚款在报销时应特别注意审核。

2、车辆事故理赔管理

2.1车辆事故理赔是基于车辆保险的意外保证,驾驶人员应在提高自身驾驶技能的同时,认真遵守交通法规,鉴于公司车辆之多,理赔业务之多,特制定此办法。

2.2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事故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2.3驾驶员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点将车辆尽早修好,不要耽误正常工作,修理费先由驾驶员垫支或凭保险公司的事故受理单向公司借款支付。

2.4保险公司在受理交通事故后,会将一联写有理赔号码的受理单交于驾驶员,尔后保险公司系统会将该起事故的理赔号码发送至驾驶人员所留的手机上,驾驶人员应妥善保管。

2.5驾驶人员应将正确无误的公司名称及银行帐号告知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受理事故后应跟踪保险公司及时将理赔款汇之公司帐号。

2.6当公司已确定收到该笔理赔金额时,驾驶人员应凭载有理赔号的受理单或理赔号来财务部领款或办理冲账手续。

2.7财务部应根据所报理赔号与银行到账凭证载明的号码与车牌号对应,确定相符后方可支付或冲账,否则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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