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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1.总则

1.1为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技术管理,科学组织和管理生产、推进全矿井技术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实现安全生产和长治久安,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2《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是明确各级安全技术管理权限责任和具体实施方法的一个管理制度,要明确审批的内容、时间、层次、审批人等。

1.3《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不得越权越限。

1.4各级审批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批程序,严把安全技术关,确保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周密、准确、齐全,具有严肃性和有效性。

?2.安全技术审批内容

2.1矿井实施通风系统改造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组织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2改变矿井主要通风系统和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组织审核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2.3矿井年度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审核汇总,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和董事长签批后上报焦煤集团公司复核,最后上报省局进行批复。

2.4矿井必须制定主扇停电停风应急预案并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组织审核,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5矿井年度反风演习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提前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组织审核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2.6矿井主扇风机因故不能按期进行反风时,必须上报集团公司,由通风、机电部门共同审查后报总工程师批准。

2.7矿井主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转时间超过一周的,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上报集团公司,由机电、通风部门共同审查后报总工程师批准,有计划长时间停运主扇及启运新主扇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机电、通风部门共同审查后报总工程师批准。

2.8掘进巷道瓦斯积聚或贯通已封闭的停采区,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其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后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组织审查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2.9排除封闭的瓦斯尾巷、情况不明的巷道、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组织审查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2.10矿井改变瓦斯抽放工艺和抽放方法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审查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2.11采煤工作面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实行煤体注水时,必须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审查后报总工程师批准。

2.12矿井启封已熄灭的火区,报废原有的防灭火系统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2.13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因故不能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并对采空区进行永久封闭的,必须制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2.14其它施工作业过程中涉及“一通三防”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2.15重要的贯通施工,必须编制测量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核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2.16采区设计和综采工作面设计的地质说明书,由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2.17探查水压大于2MPa的探放水工程设计,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地测部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18矿井生产能力发生变化时,必须完善能力核定的各种资料,报集团公司审核后上报焦煤集团公司复核,最后上报省局进行批复。

2.19地面建筑物、水体、铁路以及矿井主要大巷设计保安煤柱时,必须进行相关测量,并编写设计上报集团公司,由地测处审查后报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批准。

2.20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审核备查。

2.21主要机电设备的检修及改造工程,其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应由单位分管机电的负责人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分管机电的副总经理、机电技术负责人、机电处、安监局审批后方可施工。

2.22防爆设备主体结构的改造,必须上报集团公司并通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后方可进行。

2.23煤矿机电设备各项目的检修和改造工程,应严格实行审批制度。

2.24煤矿单项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共同会审,由分管基建的副总经理签发批复后执行。

?3.规程措施编制与审批规定

3.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3.2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掘进开口贯通,回采安装,初采初放,末采回收以及对原规程内容做修改时,必须编写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3.3规程及措施编制前,技术员应积极收集图文及现场资料,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必要时由总工或生产技术部门组织现场办公确定方案,力求使规程、措施符合实际。

3.4编制规程措施需要有关资料时,生产技术部门提前给有关单位下达委托书,被委托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将资料提供给技术员,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做到准确可靠。

3.5规程、措施编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做到科学合理,符合客观条件,内容齐全,图文清晰。

3.6作业规程必须于投产(或开工)前半个月编写完毕。工作面遇特殊情况时,补充措施必须在当日完成。

3.7作业规程编写结束后,先由专业技术负责人认真审核,修改补充后方可会审。

3.8规程初审结束后,由生产技术部门牵头,总工程师等有关领导参加,组织安监部等业务部门进行会审,会审意见作为规程内容单独列出。采、掘开作业规程及重要的施工措施不准以传阅方式审批,必须组织会审。

3.9规程会审必须有生产技术科、地测科、调度、机电区、运输区、通风区、标准化、供应、劳资、运销、安监部、计划、企管、施工队长、副总、总工及其它有关公司领导参加,要严格把关,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3.10采、掘施工措施必须有审核,生产技术科、调度、安监部、总工程师签字,涉及通风、机电、运输等部门时,必须有上述单位负责人签字。

3.11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总工程师签字后方可生效,总工程师外出时由总经理指定人员审批。部门审批人员外出时由总工指定人员负责审批。

3.12作业规程、技术措施审批后,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

3.13生产技术科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安全、调度、施工单位、副总、总工)参加每月召开一次规程复审会,对在规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施工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分析,并补充相应措施,保证正确指导生产。复审意见报总工程师审阅,由组队贯彻执行。

3.14施工中遇特殊情况技术员要及时汇报有关部门,以便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

3.15生产技术部门、安监部要定期与不定期组织人员到现场检查规程、措施执行情况。

篇2: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贯彻复审制度

一般规定

1、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进行安全技术申报和审批。

2、编制地质说明书、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

3、审批人员必须是从事各专业多年,具有一定专业学历的技术管理人员。

二、地质说明书审批制度

1、地质说明书由地质工程师或地质技师进行编制。

2、地质说明书编制完毕首先由地质负责人审批。

3、地质负责人签字后的地质说明书由地测科负责人审批后上报总工程师审批。

三、设计审批制度

1、矿井水平设计由公司设计院设计。

2、采区设计由生产技术科设计,并由技术科技术主管和科长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后的设计,报采掘、机电、通风副总复审。

4、复审后的采区设计,上报总工程师终审。

5、终审后的采区设计上报公司审批。

四、采掘修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采掘修作业规程由采掘修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员(机、运、通部分由机、运、通技术员或技术负责人)负责编制。

2、作业规程编制完毕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初审。

3、初审后的规程,上报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安全科进行复审。

4、复审后的规程报总工程师终审。

5、终审后的作业规程必须对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贯彻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五、机电、运输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由机电、运输系统工程技术人员或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编制。

2、编制后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单位负责人进行初审。

3、初审后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机电科复审。

4、复审后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安全科和机电副总工程师进行终审。

5、与井下其它系统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机电副总工程师终审后,还必须上报总工程师进行审批。

六、“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一通三防”专项措施必须由通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编制。

2、措施必须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初审。

3、初审后的措施,必须经安全科和通风副总工程师进行复审。

篇3: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制度

1、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明确施工时间、施工地点、工程总负责人、施工内容以及影响区域等内容;施工方要在施工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2、施工前,施工安全技术负责人要组织参与施工作业人员就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等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培训。通过笔试、复述等针对性措施落实,使每名参与施工作业的人员都熟知掌握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参与施工作业人员在安全技术措施贯彻登记表上签字率必须达到百分之百。

3、各项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执行一项工程一项措施规定。外委工程施工,必须与施工单位签定外委工程安全协议书。开工前,施工方必须按规定足额交纳安全质量保证金,提交开工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报甲方备案;施工中,要按照安全措施和施工标准以及操作程序组织施工;由于施工方未履行安全措施而导致人身伤害问题,甲方不予承担安全责任。

4、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批、执行是确保施工安全的重要环节。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程序进行,审批意见不全面、未程序报批视为无措施严禁施工。

5、安全技术措施要规范管理。经过审批后的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施工管理部门及安监处要规范留存。留存时间根据工程性质、影响范围等情况酌定,原则上至少保存3年;特殊情况,要规范存档,长期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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