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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小区车辆管理规定

为加强小区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对小区业主车辆有固定车库(车位)、使用小区内停车位车辆和来访车辆停放管理。

根据国家相关交通管理办法和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小区内禁止5吨以上的货车、大型客车以及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入内(搬家车、消防车、工程车等特殊情况除外)。

二、禁止出租车入内,遇有乘载老、弱、病、残以及携带过重物品的,视情况可以放行,但10分钟内必须离开。

三、进入小区内的车辆不得鸣喇叭,要接受秩序维护员指挥,按规定车位和地点停放。

四、进出小区时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其他车辆,否则除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做出禁止进入本小区的处理。

五、停放小区的车辆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车时车主(司机)要锁好门窗,否则后果自负。

六、车位使用者应保持车位清洁,无油渍。

七、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定,秩序维护人员通过值班和巡逻,避免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受损坏,但不承担保管和保险责任。

八、有固定车库/车位的车辆停放管理

1、由物业服务中心统一发放红色通行证标识,并黏贴于档风玻璃内侧醒目位置;

2、进入小区时必须把车辆停放其车库内或其车位上;

3、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4、进入小区时必须把车辆停放其车库(车位)上;如有发现未能停放在其车库(车位)上,第一、二次时给予口头提示,第三次时将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拍照并将其在小区宣传栏内进行公示,对于多次违规的车辆物业公司将对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所造成的后果将由车辆拥有人自行负责。

九、租用停车位车辆的停放管理

1、空置车位只对本小区业主或使用人出租,每个车位月租费为80元;

2、需要办理租用车位的车主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车位租用手续;

3、进入小区时必须把车辆停放其租用的车位上;如有发现未能停放在其租用的车位上,第一、二次时给予口头提示,第三次时将取消其租用车位资格,同时对已缴纳租用车位的租金不给予退还;

4、按时交纳车位租用费。

十、外来车辆的停放管理

1、本小区业主或使用人的车辆,如没有自己的车位(车库)或办理租用手续的,一律视为外来车辆;

2、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前要进行登记,并同时发放《临时停车卡》,方可进入;

3、对已发放《临时停车卡》的车辆,必须把《临时停车卡》放在车内明显处便于秩序维护人员的检查;

4、外来车辆停放时,必须按规定停放,如没有按规定停放时,所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5、对于外来车辆收取一定的场地占用费,收费标准按《景洪市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执行。十一、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1、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一律从非机动车出入口出入小区。

2、摩托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必须停入车棚内,不得在小区地面道路、安全通道及单元楼道等公共场所停放,若违章停放物业服务中心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必要处理。

篇2:车辆管理规定办法模板

车辆管理规定模板

一、车辆调度管理

1、公司的车辆由行政部统一管理,用车系统必须提前1天以OA形式填写《申请单》,经系统经理签批确认后交行政部作统一派车准备。各系统的车辆由系统综合部负责具体用车安排,管理中心行政部负责监督管理。

2、派车条件说明:

(1)店面巡场联检;

(2)携带大宗物品的业务办理及物流运送;

(3)因业务需要会见客户;

(4)财务人员办理现金业务;

(5)公司统一安排的活动或用车。

3、以下情况不予派车

(1)由公司发放车辆补贴的人员,原则上自驾车办理业务。

(2)未经行政部同意的用车及私人业务。

(3)单人单项的日常业务。

4、特殊性、紧急性事务派车需经行政部经理批准后方可出车。

5、驾驶员按照行政部行政主管安排出车,如实填写《业务用车登记表》,注明用车系统、用车人姓名、目的地、用车时间、公里数等,并请用车人签字。月底上交表格,以作报销凭证。

6、如因工作需要调用各系统车辆时,各系统应积极配合,不得无故推辞或拒绝。

7、各系统专用车辆,由系统综合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调度车辆使用,依据“先急后缓、先重要后次要、一车办多事”的原则调配安排。

8、坚决杜绝公车私用,或转借他人驾驶。未经系统经理批准擅自动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丢失被盗等情况时,一律由个人承担责任。

9、车辆驾驶实行定人、定车管理。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非定岗人员一律不准私自驾车,未经行政部同意,在岗驾驶员不得擅自换车驾驶。

二、班车

1、上班时的发车时间按各站点规定的时间发车,确保准时到达公司,超出各站点规定发车时间5分钟后,班车不再延迟等候。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达的须提前通知行政部经理。

2、下班时的发车时间为:日常下班后10-20分钟之间,如遇公司大型培训、会议情况则班车发车时间为会议或培训结束时间。

3、公司员工乘坐班车需提前填写《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写清上、下班车地点。经系统经理审核后报行政部备案,方可乘坐。

4、如有面试人员乘车,人力资源部需提前说明情况,经行政部经理同意后方可乘坐。

5、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私自更改班车路线及发车时间;不得私自拉乘未经行政部同意人员乘坐班车。

6、特殊原因需提前、推后、停发班车、更改班车路线时,行政部将做临时性通知。

三、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1、日常车辆维修、保养工作流程

(1)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行政部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车辆造成机械事故及影响工作任务。

(2)车辆行驶5000公里需进行保养,由系统综合部负责记录其初始保养公里数,保养维修流程审批结束后安排保养,填写《车辆维修保养记录表》。

(3)系统综合部每月5号前提交上月《车辆维修保养记录表》和《车辆费用统计表》至行政部。

(4)维修保养操作流程:驾驶员就维修保养事项与系统综合部沟通——预估维修保养费用——发起《费用支付申请》——定点维修——索要发票及明细——贴单报销。

(5)驾驶员须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保养、修理,不允许先执行后申请。如路上遇突发故障需先电话告知系统综合部,经系统经理同意后安排就近维修,事后补发申请。

(6)行政部建立车辆管理台账,载明车辆保险、年审情况等信息,指定人员办理年审、保险事宜。

2、事故的处理:

(1)驾驶员在出车过程中遇交通事故时,须第一时间报告综合部,由综合部上报系统经理及行政部,由行政部联系保险公司派人协理处理。

(2)由于驾驶员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部分由驾驶员承担;同时,公司按全部损失的5%对驾驶员负激励。

(3)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不按规定停泊车辆等原因被扣证、车辆被拖或罚款者,由违反规定的驾驶员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罚款,公司协助办理。

3、服务质量

(1)公司驾驶员包括出租车辆的个体驾驶员必须不断地提升个人服务意识,以公司利益为先,提升出车的服务质量。

(2)公司将从驾驶员出车及时性、遵照安排性、礼仪、着装、行车安全、车厢内外卫生、服务是否到位、员工反馈等多个方面综合考核驾驶员的服务质量。

(3)行政部每月安排两次针对驾驶员服务质量考评,通过每个乘车人填写《车辆考评表》进行打分,综合评价其服务质量。

(4)行政部每月底对驾驶员进行绩效考核。具体详见《车辆绩效管理办法》。

篇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

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

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标准,结合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修理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

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视情修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进行及时修理。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前款规定专用车辆的牵引车和其他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五章车辆检测管理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第二十一条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

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三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和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含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

车辆检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

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

(一)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

(二)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

(三)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了职权、玩忽职守、徇私和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篇4:车辆管理规定办法总则

车辆管理规定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公车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保养与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局纪检组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因工作确需由他人驾驶时,应善尽驾驶人责任。专职驾驶员每周应对分配管理的车辆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确保车辆随时处以良好状态。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财务室负责办理加油卡和充值,办公室负责加油卡的使用和管理,原则上每周二、五下午统一组织车辆加油并建立车辆用油台帐,每月核算一次。严禁使用加油卡兑付其他消费。除长途用车并经领导批准外,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夜间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因故必须在外过夜车辆需报请分管以上领导批准并确保车辆停放安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九条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00元/次;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

第三章调度与使用

第十条公务用车由各股室提出用车申请,局办公室根据“轻、重、缓、急”统一调度、合理安排。区内用车由办公室车管人员安排,市内用车报办公室负责人安排,市区以外用车报分管领导批准,省外用车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四章维修、保养与费用

第十二条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报告,并会同管理人员提出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经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到定点维修厂家维修(因公出差离开本市除外)。车辆维修、保养费用采取转帐方式由车辆管理人员定期结算。未经报批私自维修、保养车辆产生的费用,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第十五条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按规定程序定期据实审核报销。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六条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注重形象,做好服务;厉行节约,力戒浪费。

5.车管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十七条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十八条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酒后出车、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

驶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按本规定第九条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享受全额安全奖;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取消安全奖。

第二十条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二十一条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5:公务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为规范环卫处公务车辆管理,确保公务车辆得到妥善维护保养和合理使用,提高车辆性能与使用率,保障环卫处工作用车需要,制定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一、公务车辆的维护和日常保养管理由各科室和综合管理科负责,做好车辆的检查情况记录。公务车辆的使用由各科室确定专人负责驾驶,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由各分管领导负责调配。

二、公务车辆需年审、维修、更换配件的,必须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护报修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综合管理科,经处领导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修车部门进行检修。如擅自修理车辆或不按申请回报程序进行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三、实行专人专车驾驶,驾驶员不得将公务车辆交给他人和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驶,不得由非驾驶人员驾驶,驾驶员之间不得私自交换车辆。

四、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未经处领导批准,一律不得动用车辆。

五、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行驶无故障,更不能发生因故障而引发的事故。

六、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酒后开车、疲劳驾驶或情绪开车,确保行车安全,凡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或损坏车辆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追究纪律责任。

七、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认真做好车辆的保养和清洁卫生工作,保证车辆性能良好,车容车貌整洁。

八、公务车辆的日常加油,必须严格按照定车定卡,不得私自调用、转借,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借用的,应报处领导同意。

九、本规定二00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常州市新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考勤管理制度

为严格单位内部管理,加强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促进新北区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考勤内容:

1.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情况;

2.上班期间劳动纪律情况;

3.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

4.出勤、缺勤等情况;

二、考勤要求:

1.不迟到、不早退,严格遵守作息制度。

2.认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工作时间不擅自离岗、串岗。

4.上班时间短时外出,无论因公因私均应向部门告知去向。

5.因事请假,须写书面请假条,半天内由科长审批,1天以上(含1天)须经主任或分管主任批准同意。

6.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各种休假均应事前请假,按规定程序审批,事后及时销假。

三、考勤职责:

1.部门行政主管负责领导本部门的考勤工作。

2.综合科负责全处每月考勤的汇总报告。

3.考勤员按规定做好考勤的具体记录和汇总工作。考勤员因故不能考勤时,经领导同意可由其他人员代为考勤。

四、考勤程序:

1.考勤员每天按规定如实记录各种考勤情况。

2.每月月底,考勤表由综合科汇总后交部门领导审核。

3.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表及有关请假手续交局综合处审核汇总。

五、惩处措施:

1.无故迟到、早退累计满3次的,按缺勤1天处理;

2.擅自外出超过1小时的,按缺勤1天处理;

3.未经批准不上班或擅自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7天,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次的,予以辞退。

5.对考勤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领导责任。

六、本管理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元月二十日

常州市新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信访接待工作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充分发挥信访工作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做好市容环境卫生信访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综合科具体负责信访工作,重要信访案件处领导亲自协调处理。

二、信访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来访来信来电登记表》,不得遗漏和丢失。严格执行登记、立案、调查、催办、答复、上报、归档等工作制度,及时督办、催办,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三、按照热情、服务、公正、及时、稳妥的原则,文明接待,做好宣传、疏导、解释工作,认真解决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

四、对于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必须认真、及时办理,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和积压。专办件限十天内办结,一般信访件限十五天内办结,较复杂的信访件不得超过一个月办结。

五、对来信、来访、来电问题查处后(除匿名、假名、无地址的情况外),要及时向信访人进行书面或口头答复,如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要继续复查,并将结果回复信

访人。

六、所承办的信访案件,必须写出书面查处报告及答复,专办件要将原件、转办涵、调查资料、处理结果一起上报处综合科存档备查。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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