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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小学档案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小学档案管理规定:小学学校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档案的建立、完善和管理,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安全工作计划部署档案、消防档案、重点部位档案、易燃易爆危险品档案等。安全档案的管理工作,由保卫部门负责。安全档案应包括安全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情况。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部署,各种安全文件资料。

(二)单位基本概况,重点部位情况。

(三)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安全员岗位职责。

(四)各种安全制度。

(五)各种安全设施、器材情况。

(六)其他与安全有关的情况。

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设施、器材定期检查记录,维修保养的记录。

(二)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的记录。

(三)安全检查、巡查记录。

(四)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五)安全情况、事件、事故及处理记录。

(六)奖惩情况记录。

(七)其他有关安全管理的情况。

小学档案管理规定:汉王小学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档案法》,加强学校档案管理,维护学校档案工作的完整和安全,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档案保管

1、档案实行专人管理,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便开启档案柜橱阅读有关档案。

2、科学管理档案。应将档案柜、橱统一编号,按期限年度、资料类别进行有序排列,以便查阅。

3、保持档案齐全整洁,做好四防(防盗、防火、防虫、防潮)工作,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4、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理交接手续。

二、档案保密

1、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纪律,严守秘密,不得随意泄露、摘录、复制档案内容。

2、严格档案借阅手续,不得将档案带回家中和公共场所查阅。

三、档案借阅

1、本(外)单位查、借学校档案,必须经校长室批准后方可查阅、借阅。

2、查、借档案必须认真填写查、借阅登记簿。查、借阅完毕,经管理人员清点,检查无误后签收。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及时向校长室汇报处理。

3、查、借阅档案者要爱护档案,不准在卷内涂改勾画、撕折、抽取档案。

四、立卷归档

1、本校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如录音、录像、照片等都应立卷归档。

2、归档要求:按省一级学校的档案工作要求,认真将档案归类。

3、各处室归档案卷须编制移交目录,向档案室移交,双方按目录核对,并办理移交手续。

4、档案室对学校各处室以个人档案的立卷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五、档案销毁

档案保管期满后,由档案管理人员会同有关处室人员进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需销毁的档案,列出清册提交校长室审查。

六、检查考核

档案工作列入学校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每学年校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作为有关处室和个人的考核依据。

档案室档案资料借阅制度

一、查阅档案时,须经领导同意,外单位必须由单位出具介绍信,注明查档人员政治身份及查档内容、目的。

二、本馆档案一般不予借出,如确实需要借回本单位,介绍信上应有借阅单位负责人签名,经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借出日期不得超过十天,借用期间不得互相转看。凡外单位来查阅档案资料,只限在本室内查阅或摘录,一概不外借。

三、查阅、摘录、复制档案,只限介绍信上注明的范围,无关的材料,不得任意摘抄,已摘抄的部分,必须经档案人员审查核对加盖印章后方能生效,否则无效。

四、查阅、出借和归还档案,均需逐卷办理登记和清点注销手续。

五、对查(借)阅的档案材料、资料、文件应注意保密、爱护、保持整洁,不得在案卷上随意划线、涂改、折叠、拆卷、抽、添材料或遗失。

六、查阅室内要保持安静,不准吸烟。

资料档案管理措施

1、制定档案工作管理措施,建立学校档案资料管理室,有专人负责,分工管理。

2、将学校的行政资料、教育教学资料收集,分类保管。各职能部门按统一的要求装订、汇总。

3、学校档案室及时提供教育教学档案的借阅。做好借阅登记。但各类重要档案资料不随便外借。

4、做好上级各有关部门的文件收发、工作,并及时落实到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责任人。

5、建立教师成长工程档案,内容包括教师的业务、教学、教科研工作等方面,由学校教科室协助管理。成立学校考核小组,及时做好教师的成长工程档案的考核工作。

6、教师的业务档案分类保管,随时做好教师个人档案的资料的结累工作。

7、做好学校、教师、学生的荣誉登记与保管。

档案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严守机密、勇于创新、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

二、热爱档案工作,学习档案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方法,接受部门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的领导和学校档案室的业务指导,积极参加档案培训。

三、负责指导本部门其他人员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整理等预立卷工作,最后完成立卷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四、注意文件材料的安全和保密,按规定时间集中本部门形成的所有档案向校档案室移交,并提供移交目录,办理交接手续。

汉王小学档案安全、保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档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档案是党和国家宝贵财产,不属于开放范围,应由学校综合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2、档案工作人员和接触档案的人员,树立保密观念,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守则和各项保密法规。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漏档案内容。携带档案、资料外出工作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档案、资料、内容和保管状况。

3、档案在立卷、归档、整理、保管、鉴定、销毁、利用等各个环节中都应注意保密。

4、档案应在专门库房或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5、档案收进、移出必需建帐登记做到帐档相符。

6、档案的提供利用、复印、摘抄,应根据秘密等级经相应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复印。

7、销毁不归档文件材料和失去价值的档案,应造具清册,经主管领导批准,严格审核,按规定程序实施销毁。

8、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法规,杜绝各种形式泄漏档案材料中的秘密内容。

9、非档案室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库房。

10、档案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火源,禁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定期检查档案库房的消防器材。

11、定期检查防盗设施和防虫、鼠物品,对失效的要及时更换。

12、掌握档案外借情况,对借期已满档案,应及时催还。每学期末,收回全部出借档案。

13、工作人员在下班前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水源。

人事秘书职责

1、在分管校长和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全校教职工的劳资变动。

3、分管学校档案、文秘工作,掌握校印。

4、负责学校的职称评聘及年度考核工作。

5、协助管理教职工职称评聘,年度考核,新教师转正的材料准备及保管工作。

6、负责管理日常函件处理,各种证件的办理。

7、负责学校介绍信的管理和使用。

8、负责考勤工作。

9、协助做好学校的人事工作,负责调动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有关手续的办理及管理。

10、负责全校教职工人事档案的管理。

11、做好各级文件的收发、传阅、分办、分卷归档保管,保密工作。

12、负责本室所属统计报表工作

篇2: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20**年7月4日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篇3: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加强对本企业工程技术档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2条职责

工程技术档案由总工程师负责管理,设一名专人,负责资料收集、归档管理及与档案室的接洽。

第二章技术档案管理的内容

第3条工程技术档案

工程技术档案是为工程竣工验收提供的技术资料。反应施工过程的实际情况,是该项工程的竣工使用、维修管理、改建扩建等不可缺少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项目一览表》,包括名称、面积、结构、层数等。

(2)设计方面的有关资料,包括原施工图、竣工图、图样会审记录、洽商变更记录、地质勘探资料。

(3)材料质量证明和试验材料,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合格证明或《试验检验单》。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竣工验收证明》。

(5)《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记录》和《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

(6)设备安装和采暖、通风、卫生、电气等施工和试验记录,以及调试、试压、试运转记录。

(7)永久性水准点位置、施工测量记录和建筑物沉降观测记录。(8)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等有关文件资料。

第4条施工技术档案

施工技术档案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经验总结,新材料、新结构和新工艺的试验及经验总结,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分析资料和处理措施,技术管理经验总结和重要技术决定,施工日志等。

第5条大型临时设施档案

大型临时设施档案主要包括临时房屋、库房、工棚、围墙、临时水、电管线设置的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图,以及施工记录等。

第6条施工技术日志

(1)施工日志真实而客观的记录了工程从开工到竣工,每天现场施工状况的动态过程,包括当天的气象、施工部位和作业内容、施工效率和施工质量。

(2)施工日志既可以用于了解、检查和分析施工进展中的动态变化、存在问题及解决的结果,又可以用于辅助证实施工质量检查验收以及质量保证原始资料形成过程的客观真实性。

第三章技术档案管理

第7条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

由一名技术资料员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工作,并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移交给档案室进行保管。

篇4:船员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船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建立、健全船员档案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掌握船员技术状况,实现船员档案管理的统一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船员档案是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在组织各类考试和核发各类别证件和其他一系列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表格等文件材料,是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活动的原始依据。

三、船员档案是由船员考试、适任证书签发、船员服务簿发放、海员专业训练、海员证签发等方面材料构成的。

四、船员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档案积累和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和完整、准确、系统。

五、船员有关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

1.归档要及时;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

3.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各项工作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六、船员档案分三个层次管理:

1.船员档案卡片是记载一个船员的基本情况及其所持各类别证件的主要技术资历资料。用于检索和统计。卡片内容、规格全国统一。卡片排放顺序要考虑检索方便,各单位可自行选择。

2.注册登记簿是记载所签发证件的有关技术细节。用于查阅、核工业实和统计。注册登记簿内容全国统一。

3.档案,即船员档案的有关表格内容实行全国统一。

七、船员有关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海员证方面。有出国任务批件、出国政审批件、海员证缴销登记表等有关材料。

2.专业训练方面。有主管机关的关于培训单位开展培训工作的批准文件、验收报告、专业训练申请表、成绩单、签发合格证情况记载等有关材料。

3.船员服务簿方面。有船员服务簿申请表等有关材料。

4.适任证书方面。有关考试发证申请、鉴定、登记表、体格检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

5.考试方面。有考卷记录、考场记录、考试成绩登记表等有关材料。

八、船员档案必须有专门的储存场所,存放档案必须有专用柜、架,排架方法要科学和便于查找。

九、要认真做好档案统计工作,数据以原始记录为依据,做到准确、可靠。将有关内容按要求填写"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年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底,一份于次年1月31日前报船员考试发证主管机关。

十、档案管理现代化是加强管理工作、提高办事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有条件的单位要逐步应用电子计算机管理档案。

十一、各考试发证机关要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人员应由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学历的并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

篇5:职工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职工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员工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劳动部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档案建立范围凡被公司招聘并录用的人员,均应同时拥有个人社会档案和公司员工内部档案包括电子档案、文本档案各一套。

第二章员工档案种类及运用

第三条个人社会档案:本公司员工的个人社会档案原则上要求均在西安市各人才中心托管,并随员工工作关系予以转接。

第四条员工内部档案:公司员工内部档案作为个人社会档案的补充,统一在公司存档由行政人事部管理,以方便行政人事部工作需求,并按年度视情移交归存到个人社会档案。

第五条公司员工内部档案收集的内容:

1、《员工应聘登记表》、《员工入职登记表》、身份证及户口本(或暂住证)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员工职业、技能信息的相关证书、文件复印件。

2、《劳动合同》、《员工转正申请表》、职务任免文件、公司内部调令、社会保险转移缴纳证明、年度绩效考核表、工伤事故处理记录、退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其他相关离职手续文件等材料

3、《培训合同》、培训结业证书、奖惩文件或记录等其他资料。

4、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以及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三章员工档案收集程序和归档标准

第六条收集办法:

1、个人社会档案:个人社会档案托管在西安市各人才交流中心的公司的员工,提出归档申请,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向申请人档案所在人才交流中心移交员工内部档案信息,以形成员工社会档案的有效积累。移交社会档案的材料须加盖公章,并在公司员工内部档案中留存备查。

2、员工内部档案:公司新入职员工一律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形成公司内部档案。凡本文所列应归档的各类资料,在职能部门内形成材料后的一周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行政人事部归档。

第七条归档标准:

1、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字、有形成时间的日期。

2、一般要求用原件存档。如用复印件存档的,须加盖行政人事部门专用章后方可入档。

第四章员工档案的借阅

第八条员工档案除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行政人事部经理及主管人事的主管外,其余人员不得擅自查阅。如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公司员工档案,须填写《档案查阅审批表》,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九条有关国家机关及相关单位人员若需查阅员工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并填写《档案查阅审批表》,由公司领导签字审批后方予查阅。

第十条员工档案原则不予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须严格履行登记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查阅档案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在档案卷宗中涂改、圈划或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扩散档案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档案的转接

第十二条员工社会档案的转接由本人按照相关机构的规定自行办理,原则要求社会档案随劳动关系一并转移

第十三条员工调动或离职,其内部档案内需要移存至社会档案的资料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移存。第六章员工档案的存档期限及销毁要求

第十四条对于正常离职且离职手续齐备的员工内部档案,在公司保存5年(一般员工)—10年(中高层管理人员)后酌情销毁。

第十五条对非正常离职或离职手续不齐全的员工内部档案,原则上永久留存,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销毁。

第十六条员工档案编号管理,档案编号为八位数且具有唯一性,其中档案编号前四位数字为入职员工序号,包括前两位公司部门编号和后两位员工编号。档案编号后四位数字表示员工入职的年份和月份。员工档案编号与员工工卡、餐卡、考勤卡以及未来公司增设的各项与员工信息有关的物品保持一致性,以便检索。

第十七条员工档案的销毁由行政人事部门负责,在办理档案销毁审批手续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排专人到专业销毁场所进行销毁。未经鉴定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员工档案。对故意损坏或擅自销毁者,应视情节给予惩处。第七章员工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1、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档案法规及企业相关制度,维护员工档案的真实性。

2、按照归档范围认真收集、鉴别和整理员工档案材料,并按规定办理日常的查阅、借用和转递。

3、做好员工档案的保管、保密和保护工作,确保员工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4、做好员工档案工作的基础建设,促进员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职工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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