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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管理规定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导语: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防护管理规定的文章,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劳动防护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

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第九条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第十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核发安全标志,并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八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准用手续;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安全标志。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劳动防护管理规定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研制和生产

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市场。

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立项、申报、取证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第九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按批量接受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抽检。

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

第三章经营

第十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

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十一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定点经营的申报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四)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

(五)具备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

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

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

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章发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当地人民的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的结果如与事实不符,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检验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二月六日劳动人事部颁发《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劳动防护管理规定3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管理和使用等措施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的通知》以及结合扬巴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述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1、按保管方式分为个人保管和部门保管两类。

部门保管类是指进行危险货物集装箱装拆箱或其它危险作业时,根据危险货物的理化性质、作业条件和防护措施而向部门领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当作业完毕后交回部门保管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按国家规定和标准划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置与验收:

1、计划

1.1项目部根据个人劳动用品配备要求以及根据各类作业的实际需要编制采购计划。

1.2技术部定期对物资仓库存放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统计、盘点,并根据库存情况编制适量补充计划。

2、审批

项目部的采购计划和技术部的适量补充计划必须经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审批。

3、购置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经审批后,由技术部统一采购。

技术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

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定点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书、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专用发票。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通过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资格审查的厂家生产的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获得国家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放的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并必须到有特种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证的单位购买。

在确定产品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以及满足施工现场需要后方可购入,同时对购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相关资料以及供应商的经营资格证复印件送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备案。

4、验收

技术部应对购入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和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入库。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个人保管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1项目部应根据员工的实际工种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填写领料单,经项目经理签名确认后,向物资仓库领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1.2物资仓库应建立台帐和登记《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附表二)并存档。

1.3从事多工种混合作业的,按其每年工作时间最长的工种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需临时增发的或一次性使用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和购置计划,由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审核后购置。

1.4由于生产业务发展或生产工艺流程的变化,原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数量、品种或使用年限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人力资源及安全部根据实际情况和使用部门的意见并参考有关标准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修订,并按发放程序发放,原先发放的不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停止使用,由各部门回收后交回物资仓库统一处理。

1.5员工从事的工种改变必须经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在其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上盖章证明,新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发放程序发放。

1..6员工离开生产岗位半年以上(请长假、病假或休养),经人力资源及安全部的确认,其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按离开岗位的实际时间相应延长;员工辞职、调离的由人力资源及安全部经理签名确认,技术部物资仓库凭人力资源及安全部的确认资料,注销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

2、部门保管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部门保管的劳动防护用品,其发放办法与员工个人保管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程序相同。

篇2:劳动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1、目的

对安全防护用品进行统一管理,以确保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完备和正常使用,达到保护职工安全生产的目的。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东莞厚街海清污水处理公司各职能部门所使用的设备、设施、防护用具、工具及高低压电气设施。

3、职责

3.1?部门负责人负责建立部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需求表和台帐,负责员工防护用品日常使用的监督。

3.2?行政部负责收集和整理全公司所有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需求和台帐,安排特种防护用品、用具的检验工作和配置管理。

3.3?库房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具体保管和发放工作。

3.4?所有人员有权对员工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置情况提出合理意见。

4、工作程序

4.1?各部门所有防护用品、用具必须建立台帐,确保数据记录准确。

4.2?根据各部门具体情况确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保存形式。

4.3?发放给个人保管的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随意借给他人。

4.4?各部门保管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定点存放,确定专人看管,摆放整齐。

4.5?各部门定点存放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应建立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

4.6?行政部应建立全公司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台帐,并经常与各部门衔接,了解安全防护用品的现状和需求情况。

4.7?安全职能部门要随时了解最新安全防护用品科技动态,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副总经理提出安全防护用品更新和添加的申请。

4.8?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检查和督察。

4.9?员工调离本岗位时,非易损的安全防护用品应归还的必须交回,丢失和损坏的说明原因,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或认为破坏的按规定使用期限折价赔偿。

4.10行政部或安全职能部门应根据特种防护用品、用具的相关资料,按期组织进行效验工作,确保特种防护用品、用具安全有效。

篇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制度规定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2、热电厂应为员工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热电厂负责教育本单位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按工作需要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5、各单位需要劳保用品应提前到分管负责人处审批,保管员凭条领、复货。

篇4: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是公司各部门和每位职工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上共同遵守的准则。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执行原则

本办法根据《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安监管一字[2007]11号)要求,重新进行修订。

3.2?定义

劳动防护用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避免伤亡和免遭职业危害的技术手段,不是生活福利待遇。

3.3?管理职能

3.3.1?安全管理部管理职能

3.3.1.1?安全管理部是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检查,负责职工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3.3.1.2?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供货单位的资质和劳动防护用品“三证一标识”进行审查。

3.3.1.3?组织有关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3.2?材料部管理职能

3.3.2.1?材料部是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供应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质量验收、保管及发放。采购的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3.3.2.2?负责建立季、年领用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卡和发放登记卡。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时限及有关要求,做到按时发放。

3.3.2.3?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改进、试验和推广使用新型劳动防护用品的有关工作。

3.3.3?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员调配的信息反馈。

3.3.4?财务部负责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会计结算、成本核算及财务监督。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的及时到位,并负责对费用资金实行定额管理和考核。

3.4?管理规定

3.4.1?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原则

3.4.1.1?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坚持集中管理,统一着装的原则,按照不同工种的具体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品。

3.4.1.2?依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UDC657-682),对于高温作业岗位职工劳动防护服装统一采用全棉面料。

3.4.1.3?各部门必须按照《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岗位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不准擅自提高发放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在执行中要严格掌握发放标准,必须坚持"该发的一定要发,不该发的坚决不发"的原则。

3.4.2?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范围

凡在本公司从事生产、管理、科研工作的全民合同工、劳务工、农民合同工、计划外临时工等按不同工作岗位需要配发相应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

3.4.3?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

3.4.3.1?凡进入公司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厂家的产品,其单位及产品必须有“三证一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和安全标志。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定点经营劳动防护用品许可证。

3.4.3.2?安全管理部负责每年对劳动防护用品供货单位资质进行审查,每季对在用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三证一标识”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安全管理部留存复印件备查。

3.4.3.3?安全管理部、材料部、工会和监察室负责对供货单位进行招投标或议标工作,确定供货单位。每年对供货单位筛选一次,优胜劣汰;对供货质量低劣的单位随时取消供货资格。

3.4.3.4?为了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标准,各供应劳动防护用品单位及产品必须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和安全标志。经材料部查验合格后方准采购,把好入库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和质量关,安全管理部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随时抽查,发现不符合标准或质量低劣的,由安全管理部通知材料部取消供货合同。

3.4.3.5?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经本部门审查后报材料部,根据计划统一组织采购和供货。任何部门不得直接从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或商店购进。凡需购发标准以外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安全管理部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材料部统一组织供货。

3.4.4?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及使用

3.4.4.1?公司各部门每月20日前,将下月劳动防护用品计划上报材料部,材料部汇总后,统一组织采购供货。

3.4.4.2?凡根据需要配备的特殊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配备齐全,对特殊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失效报废制度,失去防护功能的护品,一律不能使用。

3.4.4.3?人力资源部每月25日前,将人员调配的信息反馈给安全管理部。由安全管理部核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3.4.4.4?安全管理部根据人力资源部调配的工种,核定各工作岗位发放标准;由材料部建立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卡和发放登记卡,在卡片上按标准签发品名与使用期限、加盖公章;材料部按签证的标准发放。

3.4.4.5?材料部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时,对季、年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个人在领用卡和发放登记卡上详细登记领用的时间、规格、数量,领用人签字、盖章;月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由班组填写劳动防护用品领用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仓库领取。

3.4.4.6?从事多工种混合作业的职工,必须配齐岗位必须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相同的不得重复领用。

3.4.4.7?职工调换工种,由各部门填写工种变更表,上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人力资源部转送安全管理部审签后,按新工种标准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因工伤、疾病、产假等原因离开岗位超过三个月的,原领用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相应延长使用周期,各部门在本人防护用品登记卡上注明,材料部延期发放。

3.4.4.8?职工因工负伤,需配备特殊用品,经安全管理部特批后方可执行。

3.4.4.9?各类学校的学生到我公司实习劳动必须按规定配发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所需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由各学校配发。

3.4.4.10?外单位实习代培人员以及公司内部相互借用人员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由派出单位负责发放。

3.4.4.11?职工在公司内部调动,其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一律不回收,卡片随人带走,按接受部门分配的工种、由安全部门在发放登记卡上核对签字后,按标准发放,接收部门未接到调出部门的发放登记卡时,不发任何职工劳动防护用品。

3.4.4.12?凡调出我公司人员和办理退职、退休和离休的职工,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不再发职工劳动防护用品。

3.4.4.13?职工为了抢救国家财产、抢险、排除故障、工伤事故等造成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损坏,确定不能继续使用;以及在公司内存放被盗(持保卫部证明),经主管领导(厂、部级)的批准,可补发,期限从新领之日起计算。

3.4.4.14?因本人保管不当遗失者,凭部门证明,本人按使用期限折价赔款(原价值50%以上)后,给予补发。

3.4.4.15?所领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上班时间必须按规定穿戴。不得转卖。

3.4.5?财务部负责职工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的计划,并对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公司年终对各部门职工劳动防护用品费用进行考核。

3.5?检查与考核

3.5.1?公司监察室、工会、安全管理部、财务部及材料部对本办法执行监督检查。

3.5.2?安全管理部对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的制定负责,材料部要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质量验收和供货负责,财务部要对会计结算、成本核算和费用资金的定额管理负责,人力资源部对人员调配信息反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凡未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经济责任制对责任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考核。

3.5.3?对职工在生产过程中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按违章考核。

3.5.4?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实施。

篇5: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规范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防护用品)的使用,根据国家和当地劳动部门相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负责制定公司内部防护用品标准和管理制度、编制防护用品计划和发放审批工作,并对防护用品的使用质量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四条采购、保管部门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工作。

第三章计划审批及发放范围

第五条……依据人员变动、工种变化情况编制防护用品的年度计划;依据防护用品每月消耗情况编制月度计划。

第六条在不同部门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但劳动条件不同,则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发放范围见附表)。

第七条防护用品的领用统一由……审批,包括标准外防护用品及临时性防护用品,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或改变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四章防护用品的领用

第八条防护用品是生产中保护员工安全与健康所必需,其规格必须按自己的实际尺寸领取。

第九条一名员工如果从事多样工种作业,按照其基本工种发给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某些工作时确实不能适用,可以另供给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作为备用。

第十条员工变换工种,同等防护用品继续使用,如属不同防护用品,必须交清原工种防护用品,再领用新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凡借出和停薪留职及产假、病、事假员工,在期限内一律停止发放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各部门由于工作需要,要领一些专用防护用品时,可向……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发给部分公用防护用品备用,各部门须指定专人保管并建帐,保持物品整洁、卫生,……给予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纳入考核。

第十三条跟班生产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检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发给与员工相同的防护用品备用。

第十四条新进厂员工须凭人力资源部的工种调令单、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卡,办理防护用品领用手册,领取所规定的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见习生、培训生等在未下调令前须凭人力资源部的通知,办理防护用品的借用手续。

第十六条调入员工在领用防护用品时,必须凭人力资源部员工调动介绍信和三级安全教育单到……办理防护用品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调出员工,须持防护用品领用手册到指定库房交清防护用品(所交防护用品必须是近期领用的),并由指定库房保管员签字后,到……盖章。

第五章防护用品的借用

第十八条防护用品的借用,主要解决临时性特殊工作的需要,……。

第十九条借用防护用品,须由本人申请,……。

第二十条临时性参加有害作业劳动……。

第二十一条借用防护用品使用完毕应归还……。

第六章赔偿办法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员工的安全健康所必需的用品。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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