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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库管理规定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危废库管理规定【1】

第一条、危废暂存库必须由专人管理,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库内。

第二条、各部门应及时派专人将危险废物送入仓库,不得将危险废物在仓库外存放。

第三条、各部门产生的危险废物每次送入危废仓库要进行登记,并作好记录保存完成,每年汇总一次。

第四条、废催化剂装袋后方可存放。

第五条、不同类别催化剂应分别堆放,并在存放区分别标明催化剂名称,不得混放。

第六条、危险废物贮(暂)存的部门,必须了解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认定可以贮(暂)存后,方可入库。

第七条、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第八条、危废仓库管理人员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入库日期。

第九条、必须定期对危险废物包装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危废库管理规定【2】

1总论

1.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的监督管理。

1.2术语概念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1.3编制依据

1.3.1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3.2标准、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515-2009)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516-2009)

《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301-2007)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

1.3.3其他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

《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环函〔2011〕171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9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134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违法案件督察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1〕173号)

《关于加强全省铅酸蓄电池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1〕73号)

《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和的通知》(豫环办〔2011〕87号)

2企业及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

2.1企业责任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是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责任主体。

2.1.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负责。

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

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制定针对性的和可操作性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定期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开展内部人员培训,提高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和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对其医疗废物的管理按照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1.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合法经营。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对其经营危险废物行为及经营活动中新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负责。

以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为目标,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

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开展人员培训,提高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和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

2.1.3信息公开

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和经营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去向等情况。

2.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任

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依法履行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受理、审核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有关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材料和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审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环境应急预案。

审批危险废物转移事项,检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分级管理名单并按要求更新;组织开展辖区内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培训。

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去向等情况。

(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指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

3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原则

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危险废物的定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即是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不再进行鉴别。

3.2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3对沾染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的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容器、包装物和其他物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4对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存有争议的,省环保厅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别。

鉴别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承担。

在鉴别结果公布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将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5为降低危险废物转移环节的环境风险,本省范围内有相应处置企业的,应优先安排省内处理处置危险废物。

3.6在拟转移的危险废物与持证接受单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前提下,优先批准以利用为目的的跨行政区域危险废物转移活动。

3.7对单个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类别相同、数量较小且该类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产生单位可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指定的产生相同类别危险废物数量较大的企业暂时集中贮存、集中转移处置。

3.8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禁止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而擅自建设和使用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

4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

4.1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要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处置情况等事项;确保危险废物合法利用或处置,杜绝非法流失。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内容包括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格式见附件1。

危险废物台账应与生产记录相结合,严禁弄虚作假。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至少应保存10年。

4.2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处置情况等事项。

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格式见附件2。

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材料报送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4.3.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转移计划格式见附件3)。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同种危险废物的,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或者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不再审批。

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转移联单。

4.3.2在省辖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省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收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4.3.3产生单位应当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3.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单一、转移频繁的单位,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一日一单制度,但每单必须附详表对当日转移情况进行说明。

详表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转移数量、禁忌及应急措施以及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和经营单位联系方式。

4.3.5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和运输单位应如实、完整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各栏目内容。

4.3.6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妥善保管转移联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自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转移联单报送批准转移计划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3.7转移危害特性特别巨大的危险废物(如废汞触媒)时,应采用押运员制度。

4.3.8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将本地上月危险废物转移情况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4.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4.4.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由具有独立的单位法人资格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

4.4.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以书面形式制定,内容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措施和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措施以及年度转移计划,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格式见附件4。

4.4.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期限一般为1年,鼓励制定中长期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但一般不超过5年。

4.4.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年产生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还应同时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电子文本。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至少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4.4.5当管理计划的内容有下列重大改变时,产生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增加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类别的;危险废物产生量超过原备案量20%以上的;新建、或者改建和拆除原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的;因工艺改进、产品调整或搬迁而停止产生危险废物的。

4.5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管理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4.5.1贮存设施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要求;贮存设施地面须作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

4.5.2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

4.5.3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还应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4.5.4贮存设施(贮存间)应加锁管理,防止无关人员接触、进出贮存设施(贮存间)。

4.6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标准的标签。

4.6.1各类标志标牌式样

4.6.1.1贮存场所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危险废物警告标志规格颜色说明

形状:等边三角形,边长40cm;

颜色:背景为黄色,图形为黑色。

警告标志外檐2.5cm;材料应坚固、耐用、抗风化、抗淋蚀。

4.6.1.2危险废物种类标志

危险分类符号危险分类符号

E*plosive

黑色字

橙色底

爆炸性To*ic

有毒

Flammable

黑色字

红色底

易燃Harmful

有害

O*idizing

黑色字

黄色底

助燃Corrosive

腐蚀性

Irritant

刺激性Asbestos

石棉

4.6.2标志标牌应当设置在与之功能相应的醒目处。

4.6.3标志标牌必须保持清晰、完整。

当发生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检查时间至少每年一次。

4.6.4医疗废物警示标志

4.6.4.1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警示性标牌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场所应设置医疗废物警示性标牌,样式如图所示:

警告标志规格颜色说明:

材料:坚固、耐用、抗风化、抗淋蚀

颜色:背景色黄色文字和字母黑色

尺寸:警示牌等边三角型边长≥400mm

主标识高≥150mm中文文字高≥40mm

英文文字高≥40mm

4.6.4.2医疗废物包装袋、容器警示标志。

警示标志的形式为直角菱形,警告语应与警示标志组合使用,样式如图所示。

说明:带有警告语的警示标志的底色为包装袋和容器的背景色,边框和警告语的颜色均为黑色,长宽比为2:1,其中宽度与警示标志的高度相同。

4.6.4.3医疗废物转运车标志

图形和文字颜色为黑色,底色为醒目的橘红色。

样式如图所示。

4.7危险废物分类管理和贮存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的特性分类进行。

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本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延长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贮存其收集的危险废物确需延长贮存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其收集的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为三个月以内,不得延期。

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分开存放;工业危险废物与办公、生活废物分开存放;固态、液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分开存放;性质不相容的废物分开存放;利用和处置方法不同的废物分开存放。

4.8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编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编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4.8.1《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及周围环境状况、应急预案启动情形、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人员安全及救护、应急装备、应急预防和保障措施、事故报告等。

4.8.2要邀请有关机构和专家对应急预案的合理性、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在应急过程中是否会产生新的危害等进行科学评价和审核。

审核后的应急预案要发布实施。

4.8.3有关企业要配备基本的应急设施、设备及装备,并针对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做好记录,同时保存好演练的相关资料以备检查。

4.8.4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绘制厂区应急疏散路线示意图,图中标出单位及厂区周边地理位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位置以及周边的道路、河流和环境敏感点信息,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制作应急响应相关人员联系通讯表、外部应急救援单位联系通讯表、危险废物理化特性及处理措施图等,并在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设施场所显著位置处张贴。

4.8.5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可将《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纳入企业综合性的环境应急预案,但内容应满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的要求。

4.9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接收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

4.9.1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应类别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不得将接受的危险废物进行再次转移。

4.9.2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处置。

4.9.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委托他人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对拟接受委托的单位资格、能力等进行核实,查明其是否具有与拟处置危险废物相应的利用、处置资质。

4.9.4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与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说明拟委托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交付方式、处置要求与标准等。

4.10定期监测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保证污染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4.11业务培训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对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4.11.1培训的内容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方法和操作规程。

4.11.2培训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并要建立培训档案,档案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教材(结合本单位实际自编)、讲课记录、影像资料等。

4.12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危险废物岗位人员责任制度,并将制度张贴于厂区显著位置、相应岗位和车间。

4.13危险废物档案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同时”验收文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转移相关资料、应急预案及环境应急演练记录、环境监测、员工培训记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等档案资料分类装订成册,并设专人保管。

4.14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专门规定

4.14.1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和报告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4.14.2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还应包括如下内容:危险废物成分分析记录;新产生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类别、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单位内部检查相关记录;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有关记录等。

4.14.3危险废物移入我省境内进行处置、利用的,应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危险废物成分分析报告。

4.14.4实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和即时报告制度

从事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均执行台账、季报、年报制度,每季度10日前上报上一季度危险废物管理情况报表,次年的1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表。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每批(次)接受的危险废物处置完成后十日内,将转移、利用、处置情况报有相应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格式见附件5)

当经营过程发生事故或发现其他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形时,应即时向省、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

5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内容

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豫环办〔2011〕87号)要求,我省在“十二五”期间要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

5.1省辖市、省试点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责任

5.1.1建立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

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

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应当纳入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

5.1.2及时更新监管重点源清单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监管源清单实施每年更新制度,省内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

5.1.3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考核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考核。

5.1.3.1考核指标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执行。

每个被抽查考核企业均按照《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进行综合考核,评估是否达标。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见附件6)。

5.1.3.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未依法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转移的危险废物没有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

考核年度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或人员伤亡的。

5.1.4报告本辖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情况

计算本辖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年度抽查合格率,总结本辖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上报本辖区半年和上年度产生和经营单位考核工作总结。

5.2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责任

5.2.1建立河南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

根据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监管源清单进行筛选,确定列入省级以上重点监管源的企业名单;监管源名单每年更新。

5.2.2开展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督查考核

采用全年分散或集中抽查的方式,对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考核年度内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

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监管重点源清单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对经营单位全部检查。

5.2.3报告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情况

计算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年度抽查合格率,总结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年度工作。

每年3月31日前将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总结上报环境保护部和省政府。

5.2.4建立考核机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抽查合格率通报全省。

对合格率低于60%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省环境保护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对该地区有关环境保护的评比创建活动,直至该地区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抽查合格率达到60%以上。

5.2.5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培训

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各级环保部门及涉及危险废物的单位,依据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清单,分级、分批次、分行业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培训。

6环境违法行为查处

6.1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权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6.2对违法行为突出的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视违法情节,分别采取挂牌督办、“黑名单”等处理措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施列入黑名单或挂牌督办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或虽经批准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单位;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单位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从事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6.3有下列情况的,实施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对设区的市同时有4家以上(含4家)环境违法企业被挂牌督办或列入“黑名单”且未解除的。

6.4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执法时发现的上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违法案件,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直接处理或委托处理意见;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经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不得实施处罚。

篇2:危废处置管理规定办法

危废处置管理规定【1】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3)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4)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5)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7)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8)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9)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10)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危废处置管理规定【2】

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化,确保我省实现“到2015年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的目标,制定本指南。

1总论

1.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的监督管理。

1.2术语概念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1.3编制依据

1.3.1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3.2标准、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515-2009)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516-2009)

《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301-2007)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

1.3.3其他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

《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环函〔2011〕171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9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134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违法案件督察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1〕173号)

《关于加强全省铅酸蓄电池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1〕73号)

《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和的通知》(豫环办〔2011〕87号)

2企业及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

2.1企业责任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是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责任主体。

2.1.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负责。

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

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制定针对性的和可操作性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定期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开展内部人员培训,提高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和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对其医疗废物的管理按照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1.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合法经营。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对其经营危险废物行为及经营活动中新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负责。

以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为目标,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开展人员培训,提高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和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

2.1.3信息公开

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和经营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去向等情况。

2.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任

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依法履行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受理、审核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有关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材料和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审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环境应急预案;审批危险废物转移事项,检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

建立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分级管理名单并按要求更新;组织开展辖区内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培训。

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去向等情况。

(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指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

3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原则

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危险废物的定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即是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不再进行鉴别。

3.2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3对沾染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的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容器、包装物和其他物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4对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存有争议的,省环保厅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别。

鉴别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承担。

在鉴别结果公布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将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5为降低危险废物转移环节的环境风险,本省范围内有相应处置企业的,应优先安排省内处理处置危险废物。

3.6在拟转移的危险废物与持证接受单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前提下,优先批准以利用为目的的跨行政区域危险废物转移活动。

3.7对单个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类别相同、数量较小且该类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产生单位可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指定的产生相同类别危险废物数量较大的企业暂时集中贮存、集中转移处置。

3.8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禁止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而擅自建设和使用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

4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

4.1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要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处置情况等事项;确保危险废物合法利用或处置,杜绝非法流失。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内容包括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格式见附件1。

危险废物台账应与生产记录相结合,严禁弄虚作假。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至少应保存10年。

4.2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处置情况等事项。

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格式见附件2。

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材料报送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4.3.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转移计划格式见附件3)。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同种危险废物的,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或者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不再审批。

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转移联单。

4.3.2在省辖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省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收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4.3.3产生单位应当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3.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单一、转移频繁的单位,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一日一单制度,但每单必须附详表对当日转移情况进行说明。

详表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转移数量、禁忌及应急措施以及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和经营单位联系方式。

4.3.5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和运输单位应如实、完整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各栏目内容。

4.3.6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妥善保管转移联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自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转移联单报送批准转移计划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3.7转移危害特性特别巨大的危险废物(如废汞触媒)时,应采用押运员制度。

4.3.8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将本地上月危险废物转移情况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4.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4.4.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由具有独立的单位法人资格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

4.4.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以书面形式制定,内容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措施和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措施以及年度转移计划,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格式见附件4。

4.4.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期限一般为1年,鼓励制定中长期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但一般不超过5年。

4.4.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年产生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还应同时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电子文本。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至少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4.4.5当管理计划的内容有下列重大改变时,产生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增加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类别的;危险废物产生量超过原备案量20%以上的;新建、或者改建和拆除原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的;因工艺改进、产品调整或搬迁而停止产生危险废物的。

4.5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管理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4.5.1贮存设施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要求;贮存设施地面须作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

4.5.2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

4.5.3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还应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4.5.4贮存设施(贮存间)应加锁管理,防止无关人员接触、进出贮存设施(贮存间)。

4.6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标准的标签。

4.6.1各类标志标牌式样

4.6.1.1贮存场所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危险废物警告标志规格颜色说明

形状:等边三角形,边长40cm;

颜色:背景为黄色,图形为黑色。

警告标志外檐2.5cm;材料应坚固、耐用、抗风化、抗淋蚀。

4.6.1.2危险废物种类标志

危险分类

符号

危险分类

符号

E*plosive

黑色字

橙色底

爆炸性

To*ic

有毒

Flammable

黑色字

红色底

易燃

Harmful

有害

O*idizing

黑色字

黄色底

助燃

Corrosive

腐蚀性

Irritant

刺激性

Asbestos

石棉

4.6.2标志标牌应当设置在与之功能相应的醒目处。

4.6.3标志标牌必须保持清晰、完整。

当发生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检查时间至少每年一次。

4.6.4医疗废物警示标志

4.6.4.1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警示性标牌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场所应设置医疗废物警示性标牌,样式如图所示:

警告标志规格颜色说明:

材料:坚固、耐用、抗风化、抗淋蚀

颜色:背景色黄色文字和字母黑色

尺寸:警示牌等边三角型边长≥400mm

主标识高≥150mm中文文字高≥40mm

英文文字高≥40mm

4.6.4.2医疗废物包装袋、容器警示标志。

警示标志的形式为直角菱形,警告语应与警示标志组合使用,样式如图所示。

说明:带有警告语的警示标志的底色为包装袋和容器的背景色,边框和警告语的颜色均为黑色,长宽比为2:1,其中宽度与警示标志的高度相同。

4.6.4.3医疗废物转运车标志

图形和文字颜色为黑色,底色为醒目的橘红色。

样式如图所示。

4.7危险废物分类管理和贮存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的特性分类进行。

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本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延长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贮存其收集的危险废物确需延长贮存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其收集的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为三个月以内,不得延期。

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分开存放;工业危险废物与办公、生活废物分开存放;固态、液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分开存放;性质不相容的废物分开存放;利用和处置方法不同的废物分开存放。

4.8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编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编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4.8.1《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及周围环境状况、应急预案启动情形、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人员安全及救护、应急装备、应急预防和保障措施、事故报告等。

4.8.2要邀请有关机构和专家对应急预案的合理性、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在应急过程中是否会产生新的危害等进行科学评价和审核。

审核后的应急预案要发布实施。

4.8.3有关企业要配备基本的应急设施、设备及装备,并针对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做好记录,同时保存好演练的相关资料以备检查。

4.8.4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绘制厂区应急疏散路线示意图,图中标出单位及厂区周边地理位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位置以及周边的道路、河流和环境敏感点信息,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制作应急响应相关人员联系通讯表、外部应急救援单位联系通讯表、危险废物理化特性及处理措施图等,并在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设施场所显著位置处张贴。

4.8.5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可将《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纳入企业综合性的环境应急预案,但内容应满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的要求。

4.9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接收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

4.9.1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应类别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不得将接受的危险废物进行再次转移。

4.9.2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处置。

4.9.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委托他人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对拟接受委托的单位资格、能力等进行核实,查明其是否具有与拟处置危险废物相应的利用、处置资质。

4.9.4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与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说明拟委托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交付方式、处置要求与标准等。

4.10定期监测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保证污染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4.11业务培训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对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4.11.1培训的内容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方法和操作规程。

4.11.2培训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并要建立培训档案,档案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教材(结合本单位实际自编)、讲课记录、影像资料等。

4.12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危险废物岗位人员责任制度,并将制度张贴于厂区显著位置、相应岗位和车间。

4.13危险废物档案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同时”验收文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转移相关资料、应急预案及环境应急演练记录、环境监测、员工培训记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等档案资料分类装订成册,并设专人保管。

4.14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专门规定

4.14.1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和报告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4.14.2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还应包括如下内容:危险废物成分分析记录;新产生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类别、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单位内部检查相关记录;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有关记录等。

4.14.3危险废物移入我省境内进行处置、利用的,应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危险废物成分分析报告。

4.14.4实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和即时报告制度

从事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均执行台账、季报、年报制度,每季度10日前上报上一季度危险废物管理情况报表,次年的1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表。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每批(次)接受的危险废物处置完成后十日内,将转移、利用、处置情况报有相应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格式见附件5)

当经营过程发生事故或发现其他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形时,应即时向省、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

5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内容

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豫环办〔2011〕87号)要求,我省在“十二五”期间要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

5.1省辖市、省试点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责任

5.1.1建立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

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

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应当纳入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

5.1.2及时更新监管重点源清单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监管源清单实施每年更新制度,省内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

5.1.3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考核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考核。

5.1.3.1考核指标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执行。

每个被抽查考核企业均按照《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进行综合考核,评估是否达标。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见附件6)。

5.1.3.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未依法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转移的危险废物没有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

考核年度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或人员伤亡的。

5.1.4报告本辖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情况

计算本辖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年度抽查合格率,总结本辖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上报本辖区半年和上年度产生和经营单位考核工作总结。

5.2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责任

5.2.1建立河南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

根据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监管源清单进行筛选,确定列入省级以上重点监管源的企业名单;监管源名单每年更新。

5.2.2开展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督查考核

采用全年分散或集中抽查的方式,对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考核年度内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

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监管重点源清单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对经营单位全部检查。

5.2.3报告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情况

计算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年度抽查合格率,总结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年度工作。

每年3月31日前将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总结上报环境保护部和省政府。

5.2.4建立考核机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抽查合格率通报全省。

对合格率低于60%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省环境保护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对该地区有关环境保护的评比创建活动,直至该地区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抽查合格率达到60%以上。

5.2.5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培训

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各级环保部门及涉及危险废物的单位,依据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清单,分级、分批次、分行业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培训。

6环境违法行为查处

6.1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权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6.2对违法行为突出的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视违法情节,分别采取挂牌督办、“黑名单”等处理措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施列入黑名单或挂牌督办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或虽经批准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单位;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单位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从事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6.3有下列情况的,实施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对设区的市同时有4家以上(含4家)环境违法企业被挂牌督办或列入“黑名单”且未解除的。

6.4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执法时发现的上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违法案件,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直接处理或委托处理意见;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经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不得实施处罚。

篇3:危废管理规定办法

危废管理规定【1】

一、危险废物专用场地管理规定

1、目的:确保危险废物的合理、规范有效的管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点。

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出库登记台账。

危险废物管理人员:万迎春、曾玉华

3、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4、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二、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管理规定

1、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依据

《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生产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建立台账的意义和目的

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规定的基础,是生产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

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

3、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要求

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生产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

与生产记录相结合,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三、发生危险废物事故报告规定

1、为及时掌握环保事故,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环保事故分为速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二类。

速报从发现环保事故,一小时以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3、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派人直接报告等形式报告市环保局。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速报的内容包括:环保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5、处理结果报告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并完善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4、深入现场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检查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

危废管理规定【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规定、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规定、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八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规定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申请单位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三)危险废物类别;

(四)年经营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篇4: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规定办法

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规定【1】

一、定义

1、隔离贮存segregatedstorage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贮存方式。

2、隔开贮存cut-offstorage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的贮存方式。

3、分离贮存detachedstorage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贮存方式。

4、禁忌物料incinpatibleinaterals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

二、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1、贮存化学危险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化学危险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中。贮存化学危险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贮存仓库。

3、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

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化学危险品按GB13690的规定分为八类:

a.爆炸品;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7-26批准1996-02-01实施。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c.易燃液体。

d.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e.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f.毒害品。

g.放射性物品。

h.腐蚀品。

6、标志:

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7、贮存方式化学危险品贮存方式分为三种:

a.隔离贮存。

b.隔开贮存。

c.分离贮存。

8、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9、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三、贮存场所的要求

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贮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3、贮存场所的电气安装:

3.1、化学危险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并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3.2、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3.3、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4、贮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

4.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4.2、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3、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4.4、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4.5、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4.6、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四、贮存安排及贮存量限制

1、化学危险品贮存安排取决于化学危险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2、贮存量及贮存安排见下表:

贮存类别

露天贮存

隔离贮存

隔开贮存

分离贮存

贮存要求

平均单位面积贮存量,t/m2

1.0~1.5

0.5

0.7

0.7

单一贮存区最大贮量,t

2000~2400

200~300

200~300

400~600

垛距限制,m

2

0.3~0.5

0.3~0.5

0.3~0.5

通道宽度,m

4~6

1~2

1~2

5

墙距宽度,m

2

0.3~0.5

0.3~0.5

0.3~0.5

与禁忌品距离,m

10

不得同库贮存

不得同库贮存

7~10

3、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4、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5、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6、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7、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8、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9、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规定【2】

1、库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等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仓库配备足够的与危险化学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由专人维护和保养。

3、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小于100m2,垛与垛间距大于1m,垛与墙间距大于0.5m,垛与梁、柱间距大于0.3m,主要信道的宽度大于2m。

4、在仓库堆垛设立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5、危险化学品仓管部门根据物品的危险性,为保管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6、危险化学品入库时,保管员应按入库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登记,严格核对和检验物品的名称、规格、案例标签、质量、数量、包装。物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入库。无产地、品牌、安全标签和产品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7、危险化学品发放,应严格执行发放管理制度。仓库主管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核准。

8、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经指批准进入仓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作业人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9、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

10、易燃、易爆品仓库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状态,做好记录。

11、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私自动火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上报,经企业有关负责人指认,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上述作业。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才可离开现场。

12、物品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篇5:配件仓库管理规定办法

配件仓库管理规定【1】

一、配件仓库负责配套件的验收、领发和保管等环节的管理。

二、仓库按人员分工负责各类零部件的管理,定岗、定人、职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三、配件的验收与入库

1、配件进厂后由配套部通知检验员进行检验。

2、配件仓库收到由检验员签字检验合格的配件后进行验收入库。

3、确定不合格件后不准入库;检验发现质量问题即停止发放。

四、零部件的保管管理

1、零部件验收入库后,仓库保管员按类别、车型、规格的顺序,分库、分区存放,要求便于发放、易于查点。不良品与积压物资要分区存放,设置明显标志,设立专帐,妥善保管。

2、零部件的储备实行计划控制和定额管理。

①各车型零部件的帐目和库存卡应设立物料编码,按编码逐项标明;

②各种零部件应设立最低库存量;

③以上两条要求由仓管员登记在帐、卡上,以保证零部件的收发管理和控制库存量,当库存降至危险库存时,仓库保管员应及时上报《零部件缺件清单报表》报配套部;

3、根据零部件的属性和要求确定其保管、保养方法

①轮辋、减震、仪表、消声器等贵重零部件必须重点管理,并定期检查、清点、除尘。

②橡胶件、轮胎等要严禁日晒、重压,防止老化、变形;

③配件仓库要根椐零部件包装注明的标志,对易碎怕压、不准倒置、码放层数要严格执行。

五、零部件的发放与退库

1、配件仓库要严格按照领料办法执行,按照先进先出原则,根椐计划按期、按量配好零部件,做好发放准备工作。实行按批次向车间发料,车间接收物料时要和仓管员认真核对,并在相关单据上签字。(领料单)

2、因计划调整车间减少零部件需用,由车间通知仓库办理退库,仓管员与车间岗位责任人当面交接,以清其责,并在相关单据上签字。(退料单)

3、对于工料废件的零部件,仓库收回后将不良品分区存放、明确标志,并及时退回供货商。

4、凡料废、不合格件退仓必须完整无损,破损严重、数量不足,仓库有权拒收。

5、凡工废件和车间管理不善造成缺件,由车间提出补料申请,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核,仓库负责人签字后,仓管员方可发放,并在帐上注明。每当月末由仓库保管员制做报表,上报财务部考核车间投入产出、结存、消耗并填写分析报表。

6、三包件领用按公司规定严格执行,由销售部持批准手续完备的《领料单》与三包料废件领用或更换。

7、销售零部件凭经财务结算后的提货单发放。

六、零部件的帐务处理

1、仓库管理员严格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立零配件明细帐,必须填写清晰、

规范,收发单据齐全、完备。

2、仓库帐、卡必须填写零部件的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最底库存量与收发存数量等、并保持帐、卡、物一致。

七、盘点

1、仓库盘点是帐产清查、仓库整理、整顿的综合工作,仓库必须按照盘点工

作要求完成。

①月盘点②季盘点③半年盘点④年终盘点

2、各种盘点都有其重点和要求,半年盘点和年终盘点要对盈亏做出报表报财务部,对技术部门确定不再投入生产的积压零件做出明细表报配套部,以待处理。

3、仓库帐目、报表经财务上报上级批准方可调整。

八.安全与形象

1、仓库要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预防为主,库内严禁烟火,设置配套的消防器材;下班前逐一检查门窗是否关牢上锁,设置兼职安全员,定期对仓库各处安全检查,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反映存在的问题。

2、外来人员一律不准进入仓库,仓管员无权直接接待外来人员,未经仓库负责人批准,仓管员有权拒绝无关人员查询零部件情况。

3、仓库人员要礼貌待人,文明用语,认真负责,热情服务。

配件仓库管理规定【2】

为加强本单位配件仓储的统一管理,确保机动车配件的入库、出库、堆码、保养等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员素质

仓储管理应由仓管人员专门负责。仓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机动车配件专业知识和销售业务技能,能够根据机动车配件的特点合理安排入库、出库、堆码等工作,并熟知机动车配件的存储条件和养护方法。

二、配件进仓管理

1.仓管人员根据《供货清单》(入库单)及时登录电脑账,并复核确认。

2.仓管人员根据《入库单》,区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修复配件,分别标识,并做好价格明示工作。

3.编制配件摆放的仓位码,合理划分配件摆放区域,做到配件对号入座及时入账。

3.配件上架时应注意核对仓位上的配件号或替代号与实物的配件号或替代号是否一致,并按照规定粘贴《配件经销质保凭证》。

4.堆码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

三、配件发货管理

1.仓管人员依据出库凭证发货,查验《配件经销质保凭证》等相应凭证后,当场交验签字确认。

2.发货时出现出库凭证与实际所发配件不符时,或者出现《配件经销质保凭证》存在缺落、污损等情况,应及时核实改正。

3.发货时发现不合格品,应及时报告主管,并区分报管。

4.货物出库要确定复核负责制,一人发货,必需指定另一人负责复核确认签名方可出库。

5.货物出库确认后要及时登记出库账目。

四、配件存储管理

1.根据配件检验状态的属性分区分架或分库存放,定期检查《配件经销质保凭证》完整状况,做好《配件经销质保凭证》保管工作。

2.物资摆放整齐,需堆放在地上的物资应注意堆叠高度、形状、稳固程度等,并做好必要的防护工作,对于《配件经销质保凭证》污损、缺失的配件及时进行《配件经销质保凭证》更换、补贴。

3.在配件搬运、移动与防护中,要轻拿轻放,正确使用搬运工具。

4.针对配件、附件及辅料的不同属性,采用适当的方法防护(如:防潮、防擦、防重压、通风)。仓管人员定期抽查,以防配件、辅料发生锈蚀、损坏或变质,查验《配件经销质保凭证》完整状况,抽查记录填写在检验记录上,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

5.定期开展配件盘点工作,每月盘点一次,做好《配件库存报告》。

6.仓库要保持卫生、整洁,仓管人员应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7.危险品保管由专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分类存放。

五、《配件经销质保凭证》申领、使用

1.申领:按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规定,上报配件基本信息,领取相应《配件经销质保凭证》。根据仓位号规范放在相应的仓位,并妥善保管备用的《配件经销质保凭证》。

2.使用:按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将《配件经销质保凭证》粘贴在相应的配件上,做好防止污损、脱落工作。加强巡查,对发现的问题《配件经销质保凭证》及时进行处理并重新粘贴。

配件仓库管理规定【3】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各类物资的仓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类物资及成品的入库、存放、发放,及仓储管理部门与人员。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三、验收

物资到货后,仓库管理员须检查物料的外包装情况并协助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质量等方面验收:

(一)及时检查物资应附各种单据、证件是否齐全,发现有不全现象时,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

(二)一般材料无质量异议的要在当日内验收完毕并及时填写相关记录和凭证;

(三)在遇特殊情况时视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时间。

四、入库

(一)仓库管理员须配合质量部等其他部门根据检验合格证内容对入库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逐一进行验证;

(二)对于有包装的到货物资,要将包装物拆除后清点,成套机电设备(包括附件)要按件进行认真、准确的清点。

(三)对于有毒物品的入库验收,必须由两人以上同时进行。

(四)质量不合格物资严禁入库,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

(五)仓管员在物资入库时,对物资名称、型号等必须保证齐全正确,同种物资不同型号分入不同帐。

(六)实物与送货单不相符的物资一律不得办理入库手续,仓库管理员要及时反馈进货相关人员,并报上级主管。

五、存储

(一)存

1、存放应遵循三项基本原则

:a、防火、防水、防压;

b、定点、定容、定量;

c、先进先出。

2、为方便存取物料,将仓库分区、分道、分架、分层、定点管理,并根据划分情况作出仓库平面示意图、物料存放分布示意图等。发生调整时,应及时修正相关示意图。

3、物料存放要分门别类,按“先进先出”原则堆放物料,做好相应标识,并有相应帐、卡以供查询。

4、对可疑物品等须分开摆放。

5、物料存放要尽量做到“上小下大,上轻下重,不超安全高度”,同规格物料要放一起,物料标识一律朝外。

6、物料不得直接置于地上,必要时加垫板或置于容器内,予以保护存放。

7、任何物料不得堆放仓库通道上,以免影响物料的收发。

8、不良品与良品必须分开存放、管理,并做好相应标识。

9、存放场地须适当保持通风、通气、通光,以保证物料品质不发生变异。

10、对于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物料应考虑适当的防护措施,如危险品、贵重物品、易变质物料、有保存期限的物料,以保证物料的安全性与品质不受到影响。

11、仓库管理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物料散乱等情况,必须及时按整包装数量整理。

12、物料登记卡必须填写开卡时间,如数量有修改必须由责任仓管员签名。

13、物料登记卡填写完毕后必须收回并存档,新老卡交接数据必须衔接。

(二)盘点

1、按盘点发生的频次将盘点分为:

1。1、日常盘点:日常盘点不仅是物资管理的需要,同时也是仓管员开展自检自查的过程。

1。2、月度盘点:每月月底进行盘点,逢法定节假日顺延。

1。3、年中、年末盘点:根据财务年度的要求对库存的各类物资作定期盘点。

1。4、其他事项盘点:根据特殊情况的需要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如仓库相关人员离职或工作调动时组织盘点。

1。5、按需要对仓库的抽盘。

2、核对

2。1盘点后按实际盘点数量填写“盘点表”,并进行存档。

2。2将“物资盘点表”的盘点数量与账面数量核对,若有差异即出具盘点异常报告单,并计算其盘点盈亏数量,提出整改措施呈上级领导审批。2。3由财务部主导的盘点时,盘点差异须按财务部要求调整系统库存。

六、出库

(一)物资出库均以正式领料单为准,领料单据必须有部门有效负责人签字,手续必须齐备,缺一不可,如有不符,仓管员有权拒绝发放。

(二)仓管员按单据实际写明的名称、规格、数量发放物资,不允许多发或欠发,严禁先发货后补手续。

(三)严禁发生无手续出库现象。

(四)严格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发放物资。

七、仓库安全、防火、卫生管理

仓库管理员需要做好安全、防火、卫生工作,树立“安全防范、常备不患”的思想。

(二)仓库安全管理。

1、仓库系物资保管重地,除仓管人员和因业务工作需要的有关人员外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仓库。

2、出入库物资有关手续的办理须在仓库办公区域办理,不得在仓库内进行。

3、因业务工作需要需进入仓库时必须要有仓库人员陪同,不得独自进仓。

4、一切进仓库人员不得携带火种、背包、手提袋等物进仓。

5、仓库范围及仓库办公地点不准会客,其他部门职工更不准围聚闲聊,不准带亲友到仓库范围参观。

6、仓库不准代私人保管物品,也不得擅自答应未经领导同意的其他单位或部门的物品存仓。

7、任何人员除验收时所需要,不准把仓库商品物资试用试看。

8、下班后关闭门窗、电源、水源。

9、仓储物资保管要达到“十不”,即不丢、不腐、不锈、不冻、不潮、不霉、不变、不坏、不漏、不爆。

10、仓库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仓库设备,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处理。

(三)仓库防火安全管理。

1、仓库管理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树立防火观念,学习安全防火技术,熟悉防火工具。

2、仓库人员一律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动用明火,仓库电源使用后及时关闭。

3、各仓库要严格按标准配备防火器材,并设有专人负责,保证防火器材状态良好,所有防火工具、器材不准随意动用。

4、仓库应定期每月检查防火设施的使用实效,并接受安全员的检查监督。

5、仓储易燃、易爆物资必须设有防火标牌和醒目防火标志。

6、如发现火情要立即上报并及时做出处理。

(四)仓库卫生环境管理。

1、保持库房整洁,做好防潮、防霉变措施,保证仓储物资状态良好,并经常清理仓库内外,保持仓储环境良好。

2、每日对地面、货架、物资进行清洁,保持地面无废弃物,仓库货架、货位清洁、无灰尘、油污。

3、物资入库所拆除的包装物要及时清理、回收,集中存放。

4、物资入库后按规定进行摆放,及时上架,做好货区管理。

5、保持库房周围环境清洁,做到无杂草、无废弃物。

八、工作纪律规定

(一)仓管员应服从上级安排,做到令行禁止。

(二)仓库人员应有良好的配合、服务意识,按要求做好备料、发料工作,及时为相关部门提供准确的库存资讯。

(三)仓库人员不得监守自盗,严禁公物私用。

(四)仓库人员不得收受供应商礼金与物品,更不能因此损害公司利益。

(五)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仓库。

(六)仓库人员有责任对违反仓库管理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不听的报上级处理。

(七)仓库必须随时保持洁净,物料摆放必须整齐。搬运物料要做到轻拿轻放。

(八)仓库主管应随时巡视仓库工作纪律情况,对违纪现象予以制止纠正,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第三章罚则

(一)未按以上规定者行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严重的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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