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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规定模版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条:

1.编制目的: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编制本制度。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宾馆及全体员工。

第二条:各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第一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人员应当落实班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班组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班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各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执行宾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组织每月一次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落实火险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或汇报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组织人员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应急疏散和实战灭火演练。

第六条: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或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3.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组织实施对公司所有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组织管理公司义务消防队。

6.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将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部位,应根据上述情况确的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动火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分别落实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人员应当尊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九条:保障防火责任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条: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销毁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重点部位由保卫巡逻人员每小时一次巡查,重点部位由所在的部室、确定人员每日一次巡查,公司每周组织一次大检查,巡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用火,2.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4.安全疏散指5.示标6.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8.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10.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7.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第五章火险隐患整改

第十二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2.违章动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等违反禁令的;

3.遮挡,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

4.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消防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第十三条: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险隐患,保卫科应及时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

第六章消防档案

第十四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并能全面详实地反映宾馆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统一保管,备查。

第十五条:消防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宾馆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消防管理组织体系和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

3.消防安全制度。

4.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分布情况。

6.灭火预案。

第七章奖惩

第十六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月奖、风险金、年终考核的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根据消防安全分项制度条款予以罚款、警告、降职、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保卫科负责对本制度贯彻、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附消防安全分项制度:

1.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2.消防安全值班巡逻制度。

3.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火险隐患立案、销案制度。

5.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6.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7.消防工作奖惩制度。

8.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9.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0.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0一0年6月3日

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2】

(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7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1994年9月7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管理

第三章火灾预防和扑救

第四章消防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监督。

规划、计划、建设、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做好有关消防工作。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做好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每年的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管理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城市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乡镇政府在制订集镇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纳入规划。

开发区、工矿区、城市住宅小区和商品交易市场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开发区、工矿区、城市住宅小区和商品交易市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在防火安全距离内,不得兴建其他建筑物。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

工厂、仓库,应当纳入城市改造规划,限期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九条建筑物耐火等级低的住宅密集区,公共消防设施不适应防火灭火需要的,应当采取防火分隔、增设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措施,改善消防条件。

第十条供水部门应当加强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障消防用水需要。

第十一条邮电部门应当保障火警电话畅通,优先传递火情信息。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消防专用无线频点。

城市应当逐步建立电脑控制的火灾报警和有线、无线消防通讯指挥系统。

第十二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居民区和村庄的消防工作,对居民、村民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联防,开展防火检查,制止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险隐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制订防火公约,开展防火检查,参加火灾扑救。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举办临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活动,涉及消防安全的,应当事先制定消防安全方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火灾预防和扑救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装修工程设计时,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装修工程的防火设计,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的,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的工程防火设计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装修材料和配备的消防设备,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境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消防技术规范;国家尚未制定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将工程的防火设计图纸和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报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省建设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承建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

第十九条自动消防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必须按规定交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接;承接单位不得转包。

第二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装修工程竣工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参加验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生产、维修、经营消防产品必须取得消防许可证,严格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消防安全审核,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销毁大量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将销毁物品的种类、品名、数量、销毁方法及地点,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二十三条使用、安装电气设备及线路,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电工、焊接工和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操作、保管、押运等特殊工种人员,在安全培训时,必须有消防安全内容,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消防管理规定,其通道、安全门、安全疏散楼梯等应当设置疏散指示灯等明显标志和事故照明设施,并保持畅通。

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车间的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

第二十五条重要的港口、码头、车站、航空港,大型物资仓库、储油储气基地,规模较大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单位,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不设专职消防队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乡镇,应当配备消防管理人员或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根据防火、灭火需要,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止使用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损坏市政消防给水设施,不得擅自填埋、圈占水塘、水池等天然消防水源。

第二十七条停电、停水、中断通讯线路或因道路施工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通知辖区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当地消防队(站)报警,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消防队(站)接到报警,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

各种车辆、船舶和人员必须避让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

第三十条火场的扑救工作,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

火场总指挥有权调动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组织和交通、供水、供电、电讯、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的力量,投入灭火抢险;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决定拆除毗连火场的建(构)筑物;必要时可以决定在火场周围实行交通管制。

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第三十一条火灾扑救后,失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并如实提供情况,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

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清理火灾现场和移动现场物品。

第三十二条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人员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消防监督

第三十三条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本条例,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消防检查监督,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第三十四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设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完毕;对生产、维修、经营的消防产品,依照规定抽样检测;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按照《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核、审批职责。

第三十五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交通运输场站、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防火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加强对大中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对施工中擅

自改变防火设计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予以整改。

第三十六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现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火险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人员采取措施,限期改正,消除隐患。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或人员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

令其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对责任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根据不同情形,责令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改:

(一)电工、焊接工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保管、押运等特殊工种人员,违反规定作业的;

(二)违反规定安装、使用、维修电气设备及线路,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安装、维修消防设施、设备或擅自拆除、停止使用消防设施、设备,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煤气、液化石油气的;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六)在重点防火部位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七)违反规定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建筑装修,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八)其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建筑防火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形,责令重新设计、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可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未按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工程防火设计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擅自组织施工或擅自改变工程防火设计内容和要求,增加火灾危险性的;

(三)工程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将自动消防系统工程设计、安装、调试、维修交由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接的;

(五)设计、安装、调试、维修自动消防系统工程不符合规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形,责令补办手续、停产、停业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禁物品,吊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并可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消防产品管理规定,未取得消防许可证擅自从事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经营的,责令停止生产、维修、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伪劣的消防产品或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以及使用不合格配件或药剂维修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没收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拘留、罚款。对责任单位并可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本条例,秉公执法。对滥用权力、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森林防火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管理办法【3】

一、目的:为使消防抢救工作充分发挥组织功能,一旦发生火灾,尽量使灾害减到最低程度,以免延误抢救时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二、范围: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及全体员工。

三、消防人员规划及职能:

3.1按部门、地域编组划分

3.2指挥及组长应由身体健康的管理干部担任,成员亦需身体健康。

3.3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分为总指挥、副总指挥、警戒组、灭火组、拆卸组、救护组、疏散组。

3.4总指挥:负责指挥全盘消防救灾事宜及策划防火管理。

3.5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召集所属救灾人员从事救灾工作迅速顺利进行。

4.0消防人员职能

4.1警戒组:由保安人员担当。

4.1.1报警。

4.1.2引导消防车及消防人员。

4.1.3迅速打开各通道及疏散口。

4.1.4维持秩序,严防趁火打劫者。

4.2灭火组:

4.2.1掌握灭火器和消防栓的使用。

按灭火器及消防栓的数量定人数(10-20人)。

4.2.2各种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检查维护与使用。

4.3.3当遇到火警时,全体人员火速赶到现场,接受指挥参加灭火行动。

4.3.4抢救贵重或危险物资。

4.3拆卸组:

4.3.1电源的截断。

4.3.2火源的疏导及抢救时拆除所有障碍物。

4.3.3防火体的设立。

4.4救护组:

4.4.1应接受特定紧急护理训练。

4.4.2负责伤患的抢救及紧急医护,送医院急救等任务。

5.0、各组成员应注意事项:

5.1灭火组:

5.1.1应了解公司建筑内外格局及修改隔间后的状况。

5.1.2了解电及瓦斯所铺设的路线。

5.1.3了解公司内部所有装修材料的性能。

5.1.4所有消防设施的放置地点。

5.1.5了解消防设备的保养维护与操作方法。

5.1.6了解火的走势。

5.1.7了解所有逃生的路线。

5.2拆卸组:

5.2.1负责抢救时拆除所有的障碍物的人员:

A了解公司建筑内外格局及修改间隔后的状况。

B了解室内外的通风设施。

C了解公司内部所有装修材料的性能。

D了解火的走势及所有的逃生路线。

5.2.2负责水源疏导的人员:

A了解水源及抽水马达开关所在。

B了解水压状况。

C平时对水源做定期检查。出水口是否有堵塞的现象。

D了解所有逃生的路线。

5.2.3负责电源及燃气截断的人员:

A了解电、气总开关及各分开关所在。

B了解电及燃气管道的路线。

C了解所有逃生路线。

5.3救护组:

5.3.1应接受紧急救护的工作。

5.3.2应配备急救箱。

5.3.3应了解一般药物的使用。

5.3.4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线。

5.4警戒组:

5.4.1对公司建筑内外格局深入了解。

5.4.2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线,以便疏导他人逃生。

5.4.3在出入口皆应有人员负责防止离去的人员再次进入火场拿物品或钱财。

5.4.4阻止歹徒趁火打劫。

5.5疏散组:

5.5.1了解公司警铃设备(设置所在地)。

5.5.2了解公司所有通信设备的所在地及使用方法。

5.5.3了解公司建筑内外格局。

5.5.4了解公司内所有装修材料的性能。

5.5.5了解火的走势。

5.5.6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线。

5.6以上各组人员均应配备防毒面具和防烟袋。

6.0火警通报顺序:

6.1白天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按警铃并通知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及消防抢救人员,就火势或依总指挥指示,联络消防部门。

6.2夜间或假日发现火警时厂内人员立即通知值班保安,值班保安立即电话呼叫有关人员到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主管。

7.0全体人员应注意事项:

7.1消防委员会成员每年均得参加消防演练。

7.2当某部门现场发生火灾时,全体人员应保持镇定,按警铃报警器,并迅速担负起抢救工作,不可袖手旁观,等待消防人员前来抢救而延误时机。

7.3迅速切断配电箱总电源。

7.4消防人员抵达现场后,除参与抢救工作外,其余人员应从速远离现场,以免影响或妨碍抢救工作的进行。

7.5现场有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迅速搬离。

篇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模版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大家了解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

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条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

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

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五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

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政府组织实施。

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四)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五)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权利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权利、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九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四十条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篇3:室内给排水消防工程预留预埋施工技术交底

工程名称B座教学楼室内给排水工程及消防工程交底日期2011-12-11分项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及消防工程的预留预埋交底记录:一、主要材料及其要求1.钢套管所用管材为无缝钢管,管材材质应合格,并有合格证,管材不得有弯曲,锈蚀、凹凸不平等现象。2.防水套管止水环采用10㎜厚钢板,钢板表面应光洁,无严重锈蚀现象。二、主要机具1.无齿锯、电焊机、气焊工具。2.水平尺、盒尺、手锤、细线等。三、作业条件1.穿墙套管(或防水套管)应在墙体钢筋绑扎完后,墙体模板支设之前进行。2.楼板预埋套管应在楼板模板支设完后,用红丹漆在模板上画出钢套管的位置和大小,待楼板钢筋铺设完成后再把钢套管固定于钢筋上。3.楼板预留管洞应在楼板模板支设后在模板上画出预留的大小位置,钢筋绑扎完后再放入预留洞模具。四、工艺流程1.防水套管安装加工钢套管→加焊止水环→套管填塞→标定防水套管安装的平面位置、标高→焊接固定钢套管→防水套管周围钢筋加强→看护套管→清理套管。2.普通钢套管安装预留洞模具采用钢管,并在钢管顶端内焊接提手。3.楼板预留管洞测定楼板预留管洞的位置→用红丹漆画出预埋洞的大小、位置→放入预留洞模具→拔出模具、清理洞口。审核人交底人接受交底人1,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交底单位与接受交底单位各保存一份。2,当做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时,应填写“分项工程名称”栏,其他技术交底可不填写。工程名称B座教学楼室内给排水工程及消防工程交底日期2011-12-11分项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及消防工程的预留预埋交底记录:五、具体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1.预留洞1.1预留洞模具采用钢管。1.2顶板模板支设完后,在顶板模板上用红丹漆画出预留洞的大小位置,以便于板筋绑扎时能采取避让和加强措施。1.3钢筋绑扎完成后,把预留洞模具(钢管外表涂刷机油并焊接提手)放在画圈位置,用16#铅丝与钢筋固定。1.4混凝土浇注时应派专人看护模具,使其不得移位。1.5混凝土达到一定的强度后(一般7小时后)拔出预留洞模具,清理洞口。1.6预留孔洞比管道套管大一号。2.套管安装2.1刚性防水套管安装见下图2.2普通套管采用钢套管,大小应按设计图纸要求。2.3用无齿锯或气割工具割断要加工钢套管。2.4在钢套管上焊接止水环,止水环采用10㎜厚钢板加工而成。内环直径大于套管外径2-4㎜,外径比内径大100-200㎜焊接应严密,没有漏洞、砂眼、气孔等现象。2.5在套管内填塞黄泥拌锯末,填塞应结实。2.6把套管运到安装地点,测定套管安装的准确位置。并把钢套管点焊固定于已绑扎好的钢筋上。注意套管的水平、平整、垂直于墙体或顶板,套管两头与墙体表面平齐。审核人交底人接受交底人1,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交底单位与接受交底单位各保存一份。2,当做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时,应填写“分项工程名称”栏,其他技术交底可不填写。工程名称B座教学楼室内给排水工程及消防工程交底日期2011-12-11分项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及消防工程的预留预埋交底记录:六、质量保证1.套管的长度应与墙体厚度相同,墙体厚度短,易将套管埋没。2.焊接套管应牢固,以免被捣棒振动脱落。3.套管表面应光洁、不得涂刷防锈漆。4.套管、管洞的大小、位置施工班组核准后,由技术员复核,再报监理工程师验收。七、应注意的安全问题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得穿拖鞋、短裤或者赤膊、光背进入现场。2、严禁班前、班中喝酒。3、焊工必须持焊工操作证上岗作业,不得无证上岗。4、高空临边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且派专人监护。5、更换场地移动焊把线时,应先切断电源,不得手持焊把线爬梯登高。6、班组内部人员发生争执,或与其它专业施工人员发生争执时,不得打架闹事,必须先报知项目管理人员。7、使用机电设备、机具前应检查确认性能良好,电机机具的漏电保护装置灵敏有效,不得"带病"运转。审核人交底人接受交底人1,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交底单位与接受交底单位各保存一份。2,当做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时,应填写“分项工程名称”栏,其他技术交底可不填写。

篇4:地铁施工给排水消防管道安装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记录表C2-1编号工程名称北京地铁十号线二期**站交底日期2011-11-5施工单位分项工程名称消防管道及配件安装交底提要消火管道系统安装交底内容:一、工程简介1、工程名称:北京地铁10号线二期工程消防管道及配件安装工程2、工程地点:二、施工准备??2.1?材料要求:2.1.1?消火栓系统管材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室外埋地、站台板下及区间消防给水管采用球墨铸铁管,管壁厚度均匀,内外光滑整洁,不得有砂眼、裂纹、毛刺和疙瘩;承插口的内外径及管件应造型规矩,管内外表面的防腐涂层应整洁均匀,附着牢固。球墨铸铁管安装采用橡胶圈接口,管道与橡胶圈采用同一厂家产品,已经配好橡胶圈。其它部位消防给水管采用热浸镀锌钢管及管件,管壁内外镀锌均匀,无锈蚀、无飞刺,零件无偏加、方扣、丝扣不全、角度不准等现象,镀锌钢管<100采用螺纹连接,管径≥100的采用沟槽连接。??2.1.2消火栓箱体的规格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箱体表面平整、光洁。金属箱体无锈蚀,划伤,箱门开启灵活。箱体方正,箱内配件齐全。栓阀外型规矩,无裂纹,启闭灵活,关闭严密,密封填料完好,有产品出厂合格证。2.2?主要机具:?机械:套丝机,砂轮锯、台钻、调速电锤、手电钻、电焊机、电动或手动试压泵、钢管沟槽机、开孔机等。工具:套丝扳、管钳、台钳、压力钳、钢锯、手锤、活扳手、链钳、煨弯器、手压泵、捻凿、大锤、断管器、射钉枪、倒链、电气焊等工具。其他:水平尺、线坠、钢卷尺、小线、压力表等。3.1?工艺流程:安装准备→预制加工→干管安装→立管安装→支管、消火栓安装→管道试压→管道防腐和保温→管道冲洗→通水试验3.2技术措施1)施工前应熟悉施工图、有关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各类管道安装的施工方法与技术要领,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指导施工;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控制施工过程中各道工序质量,从而保证管道工程施工达到设计与验收规范要求;审核人交底人接受交底人1、?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交底单位与接受交底单位各存一份。2、?当做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时应填写“分项工程名称”栏,其他技术交底可不填。技术交底记录表C2-1编号工程名称北京地铁十号线二期交底日期2011-11-5施工单位分项工程名称消防管道及配件安装交底提要消火管道系统安装交底内容:2)管道切割:镀锌钢管的切割应采用砂轮切割机切断;当管径大于DN80时,可采用氧乙炔气体切割,管道断口应平整、无毛刺等缺陷,并用角向砂轮打磨光洁,清除氧化物。3)管道进行预制前,需对管口的平整度进行检查,平整度须符合规范要求。4)管道穿墙或楼板时应加设套管,管道与套管间的间隙应填塞柔性不燃材料。5)支架安装:垂直安装的总(干)管,其下端应设置承重固定支架,上部末端设置防晃支架固定。管道的干管三通与管道弯头处应加设支架固定,管道支吊架应固定牢固。管道安装时应在阀部件两端设相应固定或滑动支架,支架位置距阀门间距应在150~300mm范围内,但不能影响阀部件的使用。吊架托架与接头的净间距不宜小于150mm和大于300mm。立管支架管卡当楼层高度不大于5m时,每层必须安装1个;当楼层高大于5m时,每层不少于2个;当立管上无支管接出时,立管支架管卡安装高度宜距地面1.2m-1.6m。横管吊架托架每一直线管段必须设置1个,直线管段2个吊架托架间的距离不得大于下表的规定:支吊架的最大间距(m)公称直径DN(mm)刚性接头3.65m4.25m4.25m5.15m5.75m5.75m挠性接头3.60m4.20m4.20m4.20m4.80m4.80m6)管道的三通、接口与弯头等管件应避开支架、墙壁与楼板。管道的加工预制应集中在加工棚平台内,严格控制加工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调正,以确保管道预制加工、安装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4)主要施工方法1)镀锌钢管丝扣连接a.消防系统管道小于DN100采用镀锌钢管,丝扣连接。管道安装时丝口应光滑、完整无断丝,丝口填料采用四氟乙烯生料带或白漆麻丝,管道一次装紧,丝口外露部分应涂刷防锈漆加以保护,丝口填料不得进入管道。审核人交底人接受交底人1)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交底单位与接受交底单位各存一份。2)当做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时应填写“分项工程名称”栏,其他技术交底可不填。技术交底记录表C2-1编号工程名称北京地铁十号线二期交底日期2011-11-5施工单位分项工程名称消防管道及配件安装交底提要消火管道系统安装交底内容:b.管道螺纹连接采用电动套丝机进行加工,加工次数为1~3次不等,螺纹的加工做到端正、清晰、完整光滑,不得有毛刺、断丝,缺丝总长度不得超过螺纹长度的10%。c.螺纹连接时,填料采用白厚漆麻丝或生料带、一次拧紧,不得回拧,紧后留有螺纹2-3圈。d.管道连接后,把挤到螺纹外面的填料清理干净,填料不得挤入管腔,以免阻塞管路,同时对裸露的螺纹进行防腐处理。2)机械沟槽式刚性接口管道安装:消防系统管道大于等于DN100可采用沟槽式管配件连接。a.施工顺序:管材经检验合格后,进行管道的下料、压槽预制;同时按管道的坐标、标高、走向,进行管道的支(吊)架预制加工、安装;待已加工预制的管道检验合格后,即可投入管道安装。b.管道的沟槽加工:利用电动机械压槽机加工,管道压槽预制时,应根据管道口径大小配置(调正)相应的压槽摸具,同时调正好管道滚动托架的高度,保持被加工管道的水平,并与电动机械压槽机中心对直,保证管道加工时旋转平稳,确保沟槽加工质量;c.管端检查:管道的沟槽压制加工后,应严格检查沟槽加工的深度与宽度必须符合要求,管端与沟槽外部必须无划痕、凸起或滚轮的印记等缺陷,保证管道的密封性能;同时应对管道内壁其沟槽挤压加工部位,涂刷防锈漆加以保护;e.管道组对、夹箍的衬垫检查与润滑:管道在组对安装前,应检查使用的夹箍衬垫的型号、规格必须符合设计和产品要求;夹箍的衬垫安装时,应在衬垫的凸缘和外侧涂抹薄层润滑剂,再将衬垫套在一侧管道上,保证衬垫不伸出管端,待另一侧管道对口到位后,将衬垫安装到位,衬垫不应延伸到任何一个槽中;d.管道的夹箍外壳安装:管道及管件在组对安装前,也应检查使用的夹箍外壳的型号、规格必须符合设计和产品要求;夹箍外壳安装时应先拆下夹箍外壳上其中一端的一只螺栓,然后套在管道上衬垫的外面,移动夹箍外壳,使夹箍外壳的两条筋与沟槽吻合,再插入螺栓定位,待检查管道安装的同心度或管道的三通、弯头与阀类安装、开启方向均符合设计施工图要求时,方可轮流、均匀地上紧两侧螺栓,确保管道的夹箍外壳两条筋与管道沟槽均匀、紧密接触,从而保证其管道夹箍接口的密封性、刚度与强度达到设计和产品技术要求e.管道夹箍式"机械三通"安装:在管道安装到位后,根据施工图设置的坐标位置现场定位,并采用专用配套的电动机械钻孔机钻孔(选用专用配套钻头),其孔径应比"机械三通"的"定向器"安装环稍大一点;"机械三通"安装时,应检查其产品规格、尺寸是否符合产品设计要求,安装"定向器"与安装审核人交底人接受交底人技术交底记录表C2-1编号工程名称北京地铁十号线二期交底日期2011-11-5施工单位分项工程名称消防管道及配件安装交底提要消火管道系统安装交底内容:环时,应确保与开孔口对准,安装定位后,应均匀带紧两恻螺栓,使"机械三通"与管道紧密、均匀地结合,保证"机械三通"的接口部位的严密性、刚度与强度。f.管道的加工预制:管道的加工预制应集中在加工棚(平台)内,并根据施工图和经现场测绘后绘制的单线图进行预制加工;严格控制加工预制质量,不定期的对已加工的管道进行抽样检验与试压检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调正,以确保管道预制加工、安装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g.管道与阀门、设备间的法兰连接:管道与设备连接时,宜采用短管先进行法兰连接,定位焊接成型后经镀锌加工再安装到位,然后再与系统管道连接。3)消防给水铸铁管道安装安装程序为:清理承口插口→清理胶圈→上胶圈→下管(排管)→在插口外表和胶圈上刷润滑剂→顶推管子使之插入承口→检查。a、清理管口:将承口内的所有杂物清除擦洗干净。b、清理胶圈、上胶圈:将胶圈上的粘着物清擦干净,把胶圈弯为“梅花形”或“8”字形装入承口槽内,并用手沿整个胶圈按压一遍,或用橡皮锤砸实,确保胶圈各个部分不翘不扭,均匀地卡在槽内。c、在插口外表面和胶圈上涂刷润滑剂:将润滑剂均匀地涂刷在承口安装好的胶圈内表面、在插口外表面涂刷润滑剂时要将插口线以外的插口部位全部刷匀。d、下管:应按下管的要求将管子下到槽底,通常采用人工下管法或机械下管法。e、安装机具设备:将准备好的机具设备安装到位,安装时注意不要将已清理的管子部位再次污染。f、顶推管子使之插入承口:在安装时,为了将插口插入承口内较为省力、顺利。首先将插口放入承口内且插口压到承口内的胶圈上,接好钢丝绳和倒链,拉紧倒链;直到插口插入承口全部到位,承口与插口之间应留2mm左右的间隙,并保证承口四周外沿至胶圈的距离一致。安装过程中,定管、动管轴心线要在一条直线上,否则容易将胶圈顶出,影响安装的质量和速度。管道安装要平,将连接管道的接口对准承口,若插入阻力过大,切勿强行插入,以防橡胶圈扭曲。3)消防箱和消火栓的安装a.消火栓箱安装:对消火栓箱的安装要求同卫生洁具安装的要求,要求做到稳、准、牢。同时在箱体具体安装过程中,应根据消火栓箱的布置,选择合适开启方向门的箱体b.消火栓箱附件安装前,对箱体表面和消防箱门玻璃要逐个擦拭干净,麻织带和水枪按照设计或标准图集要求堆放好。c.室内消火栓安装,其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擅自改动。d.室内消火栓。其栓口应朝外,且不应与门框相碰。阀门中心距地面为1.1米,距箱侧面为140毫米,距箱后内表面为100毫米。审核人交底人接受交底人1、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交底单位与接受交底单位各存一份。2、当做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时,应填写“分项工程名称”栏,其他技术交底可不填。技术交底记录表C2-1编号工程名称北京地铁十号线二期交底日期2010-11-5施工单位分项工程名称消防管道及配件安装交底提要消火管道系统安装交底内容:e.消火栓水龙带与快速接头连接,应用专门夹头,并根据箱内构造将水龙带挂在箱内的挂钩或水龙带盘上。f.消火栓必须密封严实,不得有渗漏,且开启容易。4)阀门的安装施工a.阀门安装前按设计要求,检查其种类、规格、型号及质量,阀杆不得弯曲,按规定对阀门进行试压,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逐个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压力应为阀门出厂规定之压力。并做好阀门试验记录。检验是否泄漏。b.阀门安装的位置除施工图注明尺寸外,一般就现场情况,做到不妨碍设备的操作和维修,同时也便于阀门自身的拆装和检修。c.水平管道上的阀门安装位置尽量保证手轮朝上或者倾斜45°或者水平安装,不得朝下安装。d.法兰阀门与管道一起安装时,可将一端管道上的法兰焊好,并将法兰紧固好,一起吊装;另一端法兰为活口,待两边管道法兰调整好,再将法兰盘与管道点焊定位,并取下焊好,镀锌后再将管道法兰与阀门法兰进行连接。e.阀门法兰盘与钢管法兰盘平行,一般误差应小于2mm,法兰螺栓应对称上紧,选择适合介质参数的垫片置于两法兰盘的中心密合面上,注意放正,然后沿对角先上紧螺栓,最后全面上紧所有螺栓。f.大型阀门吊装时,应将绳索栓在阀体上,不准将绳索系在阀杆、手轮上。安装阀门时注意介质的流向,截止阀及止回阀不允许反装。g.螺纹式阀门,要保持螺纹完整,加入填料后螺纹应有3扣的预留量,紧靠阀门的出口端装有活接,以便拆修。h.螺纹式法兰连接的阀门,必须在关闭情况下进行安装,同时根据介质流向确定阀门安装方向。水泵结合器安装:规格应根据设计选定,有三种类型:墙壁型、地上型、地下型。其安装位置应有明显标志,阀门位置应便于操作,结合器附近不得有障碍物。安全阀应按系统工作压力定压,防止消防车加压过高破坏室内管网及部件,结合器应装有泄水阀5)水泵结合器安装:规格应根据设计选定,有三种类型:墙壁型、地上型、地下型。其安装位置应有明显标志,阀门位置应便于操作,结合器附近不得有障碍物。安全阀应按系统工作压力定压,防止消防车加压过高破坏室内管网及部件,结合器应装有泄水阀。审核人交底人接受交底人1、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交底单位与接受交底单位各存一份。2、当做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时,应填写“分项工程名称”栏,其他技术交底可不填。技术交底记录表C2-1编号工程名称北京地铁十号线二期交底日期2011-11-5施工单位分项工程名称消防管道及配件安装交底提要消火管道系统安装交底内容:6)消防水泵安装:6.1?水泵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水泵基础按设计图纸施工,吸水管应加减振器。加压泵可不没减振装置,但恒压泵应加减振装置,进出水口加防噪声设施,水泵出口宜加缓闭式逆止阀。6.2?水泵配管安装应在水泵定位找平正,稳固后进行。水泵设备不得承受管道的重量。安装顺序为逆止阀,阀门依次与水泵紧牢,与水泵相接配管的一片法兰先与阀门法兰紧牢,用线坠一找直找正,量出配管尺寸,配管先点焊在这片法兰上,再把法兰松开取下焊接,冷却后再与阀门连接好,最后再焊与配管相接的另一管段。6.3?配管法兰应与水泵、阀门的法兰相符,阀门安装手轮方向应便于操作,标高一致,配管排列整齐。7)消防管道试压可分层分段进行,上水时最高点要有排气装置,高低点各装一块压力表,上满水后检查管路有无渗漏,如有法兰、阀门等部位渗漏,应在加压前紧固,升压后再出现渗漏时做好标记,卸压后处理。必要时泄水处理。冬季试压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夏季试压最好不直接用外线上水防止结露。试压合格后及时办理验收手续。8)管道冲洗:消防管道在试压完毕后可连续做冲洗工作。冲洗前先将系统中的流量减压孔板、过滤装置拆除,冲洗水质合格后重新装好,冲洗出的水要有排放去向,不得损坏其它成品。9)消火栓配件安装:应在交工前进行。消防水龙带应折好放在挂架上或卷实、盘紧放在箱内,消防水枪要竖放在箱体内侧,自救式水枪和软管应放在挂卡上或放在箱底部。消防水龙带与水枪,快速接头的连接,一般用14#铅丝绑扎两道,每道不少于两圈,使用卡箍时,在里侧加一道铅丝。设有电控按钮时,应注意与电气专业配合施工。(5)成品保护(1)消防系统施工完毕后,各部位的设备组件要有保护措施,防止碰动跑水,损坏装修成品。(2)消火栓箱内附件,各部位的仪表等均应加强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3)消防管道安装与土建及其它管道发生矛盾时,不得私自拆改,要经过设计,办理变更洽商妥善解决。7.应注意的质量问题(1)消防管道拆改严重。各专业工序安装协调不好,应有总体安排。(2)水泵结合器不能加压。由于阀门未开启,单向阀装反或有盲板未拆除造成。(3)消火栓箱门关闭不严。由于安装未找正或箱门强度不够变形造成。(4)消火栓阀门关闭不严。由干管道未冲洗干净,阀座有杂物造成。审核人交底人接受交底人1、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交底单位与接受交底单位各存一份。2、当做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时,应填写“分项工程名称”栏,其他技术交底可不填。技术交底记录表C2-1编号工程名称北京地铁十号线二期交底日期2010-4-15施工单位分项工程名称消防管道及配件安装交底提要消火栓管道安装交底内容:(3)消防管道安装与土建及其它管道发生矛盾时,不得私自拆改,要经过设计,办理变更洽商妥善解决。7.应注意的质量问题(1)消防管道拆改严重。各专业工序安装协调不好,应有总体安排。(2)水泵结合器不能加压。由于阀门未开启,单向阀装反或有盲板未拆除造成。(3)消火栓箱门关闭不严。由于安装未找正或箱门强度不够变形造成。(4)消火栓阀门关闭不严。由干管道未冲洗干净,阀座有杂物造成。8.安全问题(1)施工时,宜避免多层同时施工,如必须进行多层作业的场所,应在中间层设置安全隔板或安全网,在下面工作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穿硬底鞋、拖鞋和高跟鞋进入作业现场。(3)2m以上高空、悬空作业,应采取一定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4)高空作业时,不得往下或往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5)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漏电保安器、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才能开动使用。(6)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机电设备。(7)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扒杆垂直下方严禁站人。(8)高空作业的平台、踏板等处不得堆放下角料,大型的机具材料应放在安全的地方。(9)使用的桥板、脚手架等应用铁丝绑扎牢固,不得有探头板,桥板上堆放的物件不得超负荷。(10)高空作业人员要经常体检,酗酒、精神不正常、高血压及不适合高空作业者,不得高空作业。审核人交底人接受交底人1、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交底单位与接受交底单位各存一份。2、当做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时,应填写“分项工程名称”栏,其他技术交底可不填。技术交底记录表C2-1编号0007工程名称北京地铁十号线二期13标慈寿寺站交底日期2010-4-15施工单位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地铁十号线13标项目经理部分项工程名称消防管道及配件安装交底提要消火栓管道安装交底内容:接受交底人:审核人交底人接受交底人1、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交底单位与接受交底单位各存一份。2、当做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时,应填写“分项工程名称”栏,其他技术交底可不填。

篇5:小区室外给排水消防及综合管线技术交底

一、?概况

友谊街·北上海世纪城铺地6.92公顷,地上总建筑面积12.8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6.77万平方米,住户418户。本地块集高层住宅、多层住宅、商铺、商办楼、大卖场、地下车库于一体的多功能建筑群。在管线综合布置上,名目繁多、错综复杂,经过半年多时间的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也经过无数次的修改及方案比较,现终于定稿。现将友谊街·北上海世纪城室外给排水、消防设计及综合管线作一个总说明及技术交底,请各专业公司在业主的统一安排下,相互配合、互相协调、精心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圆满完成施工任务。

二、?设计依据: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版)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版)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版)

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5.《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32/380-2000)

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三、?设计范围:

1.?建筑红线区域内给水排水和消防管道。

2.?管线综合:专业部门提供的资料综合于一体。

四、?管道系统:

1.?给水系统:分别由民主路及人民路市政管引进DN200管,在小区

内形成环状供水管网,市政给水管水压一般不小于0.28Mpa,低区生活用水及室外消火栓用水由市政管网直接供水,同时作为消防水池供水水源。五层以上生活给水:通过增压方法解决。9号楼地下室设82T生活水箱,设四组生活增压泵:其中一组考虑9号楼,另三组通过增压管分别送至:

?9号楼→商办楼

?9号楼→5、6、7、8号楼

?9号楼→1、2、4、10号楼

2.?各楼高区生活用水:由9号楼生活增压泵分送至各楼屋顶生活水箱,再由生活水箱向高区供水。

3.?消防给水专篇:本小区集中考虑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和消防

水箱。本小区9号楼建筑高度超过50M,属本区域内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栋建筑物,其消防用水量分别为:

室内消防用水量:40L/S;

自动喷水用水量:30L/S;

室外消防用水量:30L/S;

消防水池容积按火灾延续时间2小时,自动喷淋用水1小时考虑。412T消防水池设于5号楼地下室,附设消防泵、喷淋泵各两组,其中一组消火栓泵及一组喷淋泵专供9号楼使用;另一组消火栓泵及喷淋泵供(包括5号楼在内)其它各建筑物室内消火栓及喷淋之用。

消防水箱共有两个,容量均为18M3,分别设在9号楼屋顶及5号楼屋顶。9号楼屋顶的消防水箱为9号楼服务。5号楼屋顶的消防水箱供(除9号楼外)的其它各建筑火灾初期消防用水。

4.?本小区设置室外消火栓24个。市政可利用室外消火栓一个,位

置在工商巷桥西北侧,离9号楼40M以内。

5.?本小区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用)*套

?水泵接合器(喷淋用)Y套

6.?雨水系统:雨水实行单独排放。凡单体水落管、空调凝水、室外雨水口均排入雨水管系统。本小区有3个雨水排放口分别接入民主河。

7.?污水系统:单体室内污、废水管排出室外后进污水井,再进净化池进行初级处理,由净化池出水管排入小区污水排放管网,本区域共设置3个污水排放系统,最后排入民主河南侧市政污水总管。净化池边缘离建筑物外墙面不小于5m,其容量、规格、型号由各单体设计经计算后确定,具体详见各单体设计图。本小区共设置11座净化池,一座隔油池。经隔油池处理后的达标废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另外,西区地下汽车库有十余处设置室外水封井,然后排至附近雨水井,有的在设置上有一定难度,请业主在施工时自行想法解决。

8.?路灯:小区主要道路均设有路灯,路灯自动控制箱设于8号楼南侧道路旁。

9.?电信机房设于5号楼,有线电视机房设于9号楼,小灵通天线设于6、5、3号楼屋顶。

10.电力电缆由两路引进,设开闭所一个,高压电缆分支箱一个。箱变设置能满足专业要求。

11.燃气:接明园路市政天然气管,本区设置天然气调压器一个。

12.各专业在管线综合上,基本能满足各专业的要求,但有部分专业在部分线路设置上,考虑到各管线之间的综合因素而作了部分的调整,有的多了一些转弯,增加了井位。

五、?施工技术要求:

1.?管材及接口:

①增压生活给水管用ABS塑钢管(12KG级),胶接;

②市政给水管,DN≥75mm,采用球墨铸铁给水管,管内壁衬水泥砂浆,承口橡胶密封圈接口,公称压力为1.0Mpa。

?③二次加压消防给水管(含喷淋管)用热镀锌无缝钢管,沟槽式或法兰连接。管道公称压力为1.6Mpa。

?④室外污水、雨水管用钢筋混凝土管,管顶平接。管径<400用承插连接,沥青油膏接口,参省标6/排水-3;管径≥400可采用钢丝网抹带接口,参省标7/排-3,也可采用承插式管,橡胶圈接口。污水管如采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双壁波纹管,则管基用沙垫层,做法见大样图。雨水管如采用UPVC双壁波纹管,则基础沙垫层的做法同污水管HDPE双壁波纹管的做法一样。

?⑤建筑物出户管管材按单体工程要求选用。

?⑥阀门:DN≤50时采用铜截止阀,DN>50时,市政给水管用闸阀,公称压力为1.0Mpa;凡增压管的阀门公称压力均为1.6Mpa。

2.?管道敷设:

①市政雨、污接驳井应现场实测标高,核实无倒坡后方可施工。

②当给水管敷设在污水管下面时,应设钢套管,套管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③排水管的铺设不得出现无坡、倒坡现象。

④污水井应设流槽,雨水井井底应落底300mm。

3.?管道基础:

①给水管如为未经扰动的原状土层,则天然地基进行夯实。如为软泥土则应换土或做混凝土枕基。

②排水管按省标有关通用图的要求进行施工。

4.?管道防腐:

①热镀锌钢管,应涂刷二道防锈漆,并包扎纤维布一道后再刷沥青漆二道。

②球墨铸铁管:无防腐处理或防腐破坏时,则外壁刷冷底子油一道,沥青漆二道。

5.?阀门井和检查井:

①阀门井按国标施工。

②检查井按省标施工。

6.?管槽回填土:

①回填土不得有块石、碎石等坚硬物并应分层夯实。

7.?雨水口:

?①雨水口设于有道牙的路面时采用边沟式雨水口,设于无道牙的路面时采用平篦式雨水口,详按省标要求施工。

8.?井盖:

?①在车行道上所有检查井、阀门井井盖、井座采用重型球墨铸铁井座、井盖。其它地方井盖、井座采用轻型。

②在路面上的井盖面与路面相平,非路面上的井盖应高出周围地面50mm,并应在井口周围以0.02的坡度向外做护坡。

9.?净化池:按有关净化池通用图施工。

10.?管道试压:

①室外给水管试压应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第10.2.10条及第10.2.13条之规定进行试压。

②室外排水管的试水要求:应按GB50268-97第10.3.1条及第10.3.6条之规定进行。

11.?给水管试压合格交付使用前,应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第10.4.1条及第10.4.4条的要求,对管道进行冲洗消毒。

12.?其他:

?①图中所指尺寸:除管距、标高以米计外,其余以mm计。

?②图中所指标高:给水管和其它压力管为管中标高,排水管为管内底标高。图中所指标高均为相对标高,假设以室外地面(综合)绝对标高2.60为±0.000,作为室外地面基准标高。

③本工程所采用的管材、阀门及附件等,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④其它各专业均应按国家有关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执行。

2006年6月30日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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