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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标准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

1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重大危险源辨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瀚海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

3重大危险源定义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包括:贮罐区(贮罐)、库区(库)、

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

4职责(见附表二)

5内容

5.1重大危险源辩识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

通过危险源辨识评价结果,根据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公司重大危险源为液氯储罐区。

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结果见附表一

5.2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

5.2.1建立重大危险源台账

台账内容包括:危险源名称、危险物质名称、危险源存在的位置、危险货物编号、易导致的事故类型、主要危害、最大储存量、正常储存量、设计压力、设计温度、操作压力、操作温度、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安全管理措施内容、应急措施等内容。

5.2.2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

根据重大危险源管理职责分工,每一类管理项目都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维护保养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记录。

5.3重大危险源管理

5.3.1安环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危险源辨识,当有新的设施或场所构成重大危险源时应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5.3.2对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公司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5.3.3重大危险源的检查严格执行公司安全检查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5.3.4严格值班制度:公司24小时值班,夜间由生产调度负责,白天由车间当班人员负责,遇有问题及时处理、报告。

5.3.5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安全消防例会,针对上月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布置下月的安全消防工作。

5.3.6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5.3.6.1建立各级安全管理网络;

5.3.6.2安全设施定期检验;

5.3.6.3设置氨气泄漏监测报警仪,并定期检验;设置安装监控系统,对液氯系统随时进行监控;

5.3.6.4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液氨的贮存量,并设置备用应急储罐(槽);

5.3.6.5液氨储槽区封闭管理。

5.3.6.6严格执行液氨生产工艺规程、设备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3.6.7定期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检测,确保自然因素对重大危险源无毁灭性的破坏。

5.3.6.8生产系统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起重设备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测,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5.3.6.9安全附件(压力表、液位计)应定期检测。

5.3.6.10劳动防护用具如呼吸器、防毒面具应进行定期检查。

5.3.7根据《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编写导则》(单位版),编制液氨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演练,对预案的适宜性、有效性、充分性进行评审。

6重大危险源备案

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报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7变更管理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评价,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五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2:重大危险源管理法规办法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引用标准gb18218?—201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四条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各职能部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第五条必须根据国家标准定期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危险(安全)评价,即工程公司(项目部)所有构筑物、承建的施工现场、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库区(库)、贮罐区(贮罐)、危险化学品使用、储运等危险性作业的工业设施和作业以及其他具有危险性、可能发生或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的生产场所予以危险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由公司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

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降低危险性,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

第七条公司对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现场,必须开工前进行一次风险分析评估;剧毒品作业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与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将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和国家有关标准对危险源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

按照“集团公司-铜城建设公司-各分公司”三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控管理。

第十条建立危险源登记台帐制度,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数量与等级变化以及运行控制、安全管理与维护、人员培训、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有效控制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消除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应急响应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并根据演练效果及时修改补充。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必须制定书面的、科学清楚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其适用有效。

第十三条实行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生产工艺条件、设备、材料、生产过程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必须重新进行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价,重新进行危险源分级登记,修订相关技术资料、文件与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建立和实施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区域必须设置安全标识。

第十六条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有重大危险的设施或工程项目时,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投运前进行安全评价,对具有重大危险的设施或设备应制定保障安全运行的控制措施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要重视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控和隐患治理工作,掌握公司重大危险源分布及其动态变化情况,公司及所属各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和有关部门领导对所辖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相应的治理计划和长远规划。

第十八条各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和在安排与之有关的工作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第十九条对重大危险源负有实施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分管工作。

(一)安全管理部要把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控、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制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点监控部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并严格记录备查,对相关单位、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协调;

(二)项目主管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有重大危险的设施和项目时,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应优先考虑对重大危险源的改进;

(三)计划、质量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管理,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制订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技术操作规程;

(四)保卫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部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参与安全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重大危险源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熟练掌握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汇报,严禁违章作业。

第二十一条当重大危险源发现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自行解决的要及时上报,确保安全运行。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由于岗位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由于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玩忽职守或者渎职,造成管理混乱,发生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2】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全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切实履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法,促进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规范、科学、有序地开展,现将重大危险源登记、检测、评估、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与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的或者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目前,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1)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2)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3)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4)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具体重大危险源的等级认定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3.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全面负责。

4.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具体要求,在每年3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核销。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6.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

7.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8.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3年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进行安全评价并符合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要求的,可不必进行安全评估。

9.安全评估报告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方法科学,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安全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严重程度;

(5)重大危险源等级;

(6)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7)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8)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10.从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做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结论负责。

11.生产经营单位要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现场检测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12.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以及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

13.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

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期限等。

整改期间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4.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5.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2)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3)危险辨识与评价;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6)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7)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8)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9)培训与演练。

16.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档案,并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报告制度:

(1)一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三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地、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并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各类信息的管理。

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

(2)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3)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等情况;

(4)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5)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6)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情况;

(7)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8)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的情况;

(9)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的情况;

(10)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的情况;

(11)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的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0.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2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1)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

(2)未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未对重大危险源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4)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

(5)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的;

(6)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监控的;

(7)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必要的设备、设施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不认真履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3.在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中,从事安全评估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出现重大错误和评?估失实,应?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98号)的规定,发证机关应吊销该中介机构的资质、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明知已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单位在执行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协调司)。

篇3:路基工程施工作业危险源告知:安全交底

施工单位:中铁二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茂湛铁路第二项目部工程名称茂湛铁路MZZQ—标分部分项目工程涵洞工班涵洞班组一、施工现场主要危险源告知1.基坑开挖不按规定放坡。2.挡板支撑不符合规定要求。3.起重吊装作业违规操作。4.支架搭设与模板固定不牢固5.施工时无防护措施。6.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二、涵洞基础开挖1.基坑开挖对领近建(构)筑物或临时设施有影响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2.基坑顶面四周应开挖排水沟,防止地表水流入基坑。3.开挖基坑应视地质、水文、深度情况,按规定坡度分层进行。严禁采用局部开挖深坑,从底层向四周掏土的方法施工。4.基坑顶面有动载时,坑口边缘与动载间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基坑深度、坡度、地质和水文条件及运载大小等情况确定,且不应小于1米。弃土堆坡脚与坑口边缘的距离不得影响基坑边坡的稳定。5.在土石松动地层或在粉、细砂层中开挖基坑时,应先做好安全防护设施,软基开挖必须进行支护。6.当基坑开挖需要爆破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规定。7.基坑开挖时,应观测坡面的稳定情况。当发现坑沿顶面出现列裂缝、坑壁松塌或遇涌水涌砂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加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8.当基坑边坡因条件限制不能放坡时,必须对坑壁进行支护加固后开挖1).基坑每层开挖深度应根据地质情况确定,并应边挖边支.2).支撑结构应随时检查,发现变形,及时加固或更换.支撑拆除时应自下而上,待下层支撑拆除并回填土后,再拆除上层支撑.三、钢筋绑扎1)绑扎钢筋骨架前,进入施工区域的人员要戴好安全帽,并且要系好安全帽的下颚带。防止高处坠落物体砸在头部或其他物体碰触头部造成严重伤害。1.在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稍有疏忽极易造成高处坠落。没有可靠安全防护时,必须要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后作业。2.施工区域钢筋、杂物多,光脚、穿拖鞋容易扎破脚,行走不方便容易摔倒,因此施工区域禁止光背、赤脚、穿拖鞋、高跟鞋或硬底易滑鞋。3.在悬崖陡壁处应设防护栏杆,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防护栏杆、洞口盖板、灭火器等安全设施不要擅自拆改、挪用。防止因没有这些安全设施而发生伤亡事故。4.在公路上行走须走人行道,无人行道时须靠道路边右侧行走,行经交叉路口,必须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禁止在公路上堆放材料机具,在公路上作业时须设置防护,并穿防光服,防止道路交通事故发生。5.在高陡边坡处作业时,作业必须绑系安全带,作业面相互错开,禁止上下重叠作业,注意对开挖中的孤散和松动石块的清理,作业时,坡下严禁通行,严禁在危石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发现山体有滑动、崩塌迹象危及安全时应暂停施工,撤出人员,防止操作不当、物料放置失稳、土石坍塌等原因造成人身伤害6.施工现场要注意机动车辆和工程机械动向,不要蹲在车辆下休息,防止车辆轧人。不要在挖掘机、汽车起重机等工程机械迥转半径内站立和停留,以防机械伤害。7.注意检查施工现场内各种坑洞,雨季现场泥泞易滑,上脚手架时注意脚下踩物是否稳固,防踩探头板、缝隙空处及使用梯子、操作平台的安全稳定性,防止高处坠落。8.自卸汽车、起重汽车等等起重运输设备通行拌合站厂区时,严防碰、拽水泥罐缆风绳拉线,必须在此处设置防护围栏和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置红色警示灯,防止罐体倒塌造成大事故。卸料后,应及时使车厢落斗复位,方可起步,不得在车厢倾斜情况下行驶,止操作失误,挂拽沿路电线造成事故。9.进入现场禁止追逐打闹,严禁酒后上岗。不要靠坐在防护栏杆上,不要在脚手架上、模板支撑架底下、松动的危石下方、吊装作业附近等危险部位坐、卧休息打瞌睡,注意防止意外伤害事故。10.电工、电气焊工、爆破工、起重司机、机动车司机等属特殊工种,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效操作证才可以上岗,因为他们所从事的岗位,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危险性大,所以非本工种职工禁止乱扳、乱动各类电气设施、机械设备和火工用品,严禁用手触摸一切带电导线。以防止伤害、触电事故。11.施工区域地下埋有各类光、电缆和管道,如果擅自随意动土开挖,可能挖断、损坏这些设施,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开工前,应对地下设施进行详细调查了解,邀请产权单位对地下管线位置进行现场确认。设置明显防护标志,在设备主管单位人员监护下采取人工开挖,防止损坏地下管线事故。12.本项目工程有十多处施工地段,将与110KV、220KV高压输电线交越,靠近作业时,强电线路所产生的电、磁场会危及生命安全,雷雨天气,使本来临界影响还将增加,更应引起高度重视。所以不论任何情况,人体和机械设备必须与高压输电线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防止遭遇电击,造成触电、烧伤和停电事故。13.在起重吊装作业时,有些位置十分危险,一旦发生危险极不易躲开,如起重臂下、吊物下、被吊物起吊前区等,所以作业人员站位非常重要,特别注意不要在起重机械吊物下停留和作业,以防止起重伤害事故。14.人工挖孔桩挖至4m以下时,下井之前,应用气体检测仪对井内空气进行检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超过允许值,应强制向孔底送风,防止中毒事故发生。15.施工使用和存放炸药雷管时,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分库存放。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机械室、休息室、宿舍等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和火工品,防止爆炸事故。16.施工地区每年受台风影响4-5次,风力可达10-11级,施工中遇六级及以上大风应立即停止起重和高处作业。该地区多雷暴,年平均有雷日在80天以上,雷雨天气时,不得在涵洞口,单棵大树下避雨,并应远离高压线。17.不准在施工现场焚烧各类废弃物,不准靠近氧气、乙炔气瓶、储油箱、野外山林等易燃易爆场地动火作业,遵守当地护林防火规定。在茂石化输油、输气管道及其设施附近进行施工,应事先与相关单位联系,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以防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18.团结合作,互相帮助,互相监督,交叉施工中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各施工作业场所内,凡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严禁向下随意抛扔任何物体,防止滑落砸伤下方人员。19.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编制:安质部交底人签字:日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注:本交底一式三份,交底人、施工班组、安质部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篇4:国电集团公司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处理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能力,提高应对紧急事件的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集团公司系统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类重大突发危机事件,将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维护集团公司的社会形象和企业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预案所适用的重大突发性事件是指可能对集团公司的社会形象、企业经济利益、企业生产安全、职工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重大自然灾害、特大安全事故、环境卫生事件、公共群体性事件等。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三条要加强对职工尤其是离退休职工、生活贫困职工、下岗待岗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掌握其思想动态,尽可能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认真对待群众的信访和*,尽可能将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单位内部;加强公共关系和对外宣传工作,塑造企业良好的公共形象,争取企业所在地方政府和周边群众对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力争避免公共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四条地处易发生自然灾害地区的单位,要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的措施,尽可能避免自然灾害给生命和企业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第五条要主动争取地方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指导和支持,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预防手段,防止公共环保卫生事件的发生。

第六条要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工作规程和规章,避免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对可能引发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各种隐患,要及时向集团公司总值班室报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集团公司成立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协调集团公司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在事件发生地设立现场指挥部。

集团公司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任组长;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专业类别,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总经理工作部、政治工作部及所在区域分公司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发生事件所对应的专业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总经理工作部、政治工作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所在区域分公司的负责人组成。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领导小组根据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委派。指挥部应下设综合协调组、信息组、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由当事企业和当地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章分工职责

第九条集团公司处理重大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是集团公司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事件处理过程中的重要举措的决策,负责向上级机关、领导的汇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分析处理现场指挥部报送来的信息,向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参考意见;负责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事件动态信息;必要时,召开面向新闻媒体的新闻发布会或接受采访。

第十条现场指挥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制定紧急的应对处理措施,负责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与配合,负责指挥和协调现场的保护、救援、后勤供应、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十一条现场指挥部要做好有关保密工作,对信息报送、新闻发布采取慎重态度,做好新闻发布预案。在经领导小组授权后,再行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对事件中受害人员及其家属的慰问安抚等善后工作。

第六章信息报送

第十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启动现场应急预案,分别向集团公司总值班室和所在地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当地政府报告发生事件的情况,定时向集团公司总值班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现场动态信息。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总值班室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办公室负责人的意见迅速向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启动集团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七章预案启动

第十五条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可委派一名急领导小组成员作为现场总指挥前往事件发生现场,负责迅速组建现场指挥部。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的指示,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报送信息。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接到属地企业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在现场总指挥到达前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现场动态。

第十八条现场指挥部应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指挥,并与当地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协调配合。

第八章后期处理

第十九条在事故处理的后期,现场指挥部应和当地有关部门和机构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件的起因、过程、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进行仔细的调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其中应包括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和今后对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现场指挥部应将整个事件过程中所有收发信息、领导批示、事故调查报告、现场录像、图片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并总结事件处理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修改、完善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章预案终止

第二十一条预案的终止时间由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的实际进展情况,在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后报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所分管的专业工作的特点,制定分管工作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分预案;各基层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企业内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的实施细则,建立企业内部应急处置体系,在日常工作中不断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本预案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5:尾矿库重大险情应急抢险预案

为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确保对突发事故进行及时、有效的应对可能发生意外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能在生产事故发生前有序、高效、协调组织事故抢险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尾矿坝重大险情应急抢险预案。

一、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加强预警管理,确保第一时间将事故信息传递至危险区域,及时组织人员疏散;明确防范事故进一步扩大的措施,避免引起更大人员伤亡;不断提高抢险人员的专业技能,加强人员防护措施,保证安全施救。

2、分级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岗位人员职责,做到职责清晰,密切配合,协同应对。

3、及时高效。强化信息管理,建立覆盖指挥部、职能部门和基层一线的应急信息渠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信息及时、全面得传递,实现指挥部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做出指挥决策,一线救援人员及时接收命令高效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4、预防为主。加强对尾矿库的日常监测、监控并实施有效管理,及时控制、消除各类隐患,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积极做好应对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准备。每年于汛期前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协同演练,将日常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做到常备不懈。

二、风险分析

2、险情分析

(1)尾矿库发生管涌、流沙等现象;干滩长度小于70米;安全超高小于0.7米;汛期排洪系统严重破坏,人工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

(2)连续暴雨造成尾矿库干滩长度小于20米;尾矿坝坝体出现大面积管涌、流沙;地震预报达到7级及以上;发生洪水漫坝或尾矿库垮坝等险情。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1、应急组织体系

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为总指挥、常务副总经理为副总指挥、分管副总经理及各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尾矿库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综合办,负责指挥部的各项日常事务。设立4个应急救援分指挥部。

2、指挥机构及职责

(1)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成员:***

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办。***为办公室主任。***~~~***为办公室成员。

指挥部下设四个分指挥部:

①应急行动分指挥部。

②治安保卫及防护救护分指挥部。

③工程抢修及设备保障分指挥部。

④善后处理分指挥部。

(2)应急指挥人员职责

①总指挥职责:负责尾矿库应急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协调工作。

②副总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各分指挥部和各救援队伍的具体行动,并实施指挥部各项应急救援处理决策,总指挥因故缺席时履行总指挥职责。

③指挥部成员职责: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协助副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组建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指挥、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理险情,统一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综合办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指导、监督应急救援及其他安全措施的制定,负责检查、督促抢险救灾、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及信息上报工作。

办公室主任负责后勤工作,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救护及后勤保障工作。

公司车队负责抢险的交通管理,按指挥部要求迅速通知公路两边车辆及时转移到安全地带。

选厂厂长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救援工作,并做好本单位人员的疏散、停产工作。清南铁矿矿长协助人员组织。

供应科长负责应急救援抢险物资采购、保管、供应工作。

(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急救援办公室应与各厂矿(科室)、县防汛办、乡政府及尾矿库周边村保持畅通联系,并负责接、发尾矿库险情警报,及时准确向指挥部汇报险情、抢险、疏散、救援等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将指挥部的指令向相关人员和相关部门传达,并负责动态收集汇总各项应急救援信息,并按总指挥授权,对外发布险情及救援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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