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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管理规定模版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健身房管理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健身房管理规定,欢迎阅读参考。

健身房管理规定【1】

为活跃区级机关业余文化生活,维护机关正常秩序,加强健身房管理,确保安全,根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健身房由负责日常管理,其职责主要为按规定时间开关门,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维护正常秩序,维护、维修设备。

二、健身房的开放时间为:

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开放时间,不得随意要求提前或延长,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三、健身房主要为区级机关内部服务,原则上不对外开放,如需邀请其他人员参加,须经领领导批准。

健身房管理制度。

四、健身房管理要求:

1、管理人员进入健身房进行管理服务时应着装文明得体,劝阻穿着不雅人员进入。

禁止穿皮鞋、硬底鞋、黑底鞋和带铁掌鞋人员和携带宠物人员进入。

2、指导健身人员做到文明健身、科学健身、安全健身。

指导他们在使用健身器材前先熟悉使用规程,学习和掌握各种健身器材的使用方法、功能及保养常识,不违规操作,不随意玩弄器材,以免造成伤害。

3、指导健身人员正确使用和爱护健身设施,用后整理归回原处。

不经允许不准随意拆搬,房间器材不得携带外出,外场器材不得入房间内使用。

及时制止违反操作规程和随意

拆卸器材现象。

发现器材故障及时制止操作并视情进行维修或作其它处理。

4、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禁止吸烟、喝酒、吐痰、乱涂乱划、乱丢杂物和垃圾等现象,禁止大声喧哗,禁止从事赌博、*、迷信等违法活动;谢绝醉酒人员进入健身房进行锻炼;制止未成年人独自进入;制止在器械上做危害他人安全的动作。

5、活动结束后,整理好器材,打扫卫生,关好门窗,随手关灯,及时退场。

健身房管理规定【2】

为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给员工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休闲娱乐场所,同时为了更合理、有效、安全地用好现有健身器材,健身房使用特作如下管理规定:

1、健身房由行政办负责组织和管理。

健身房管理制度。

2、健身房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六13:00-15:00);(周日9:00-11:00;13:00-15:00)。

具体时间根据参加人数随时变动,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3、健身房是酒店供职工业余开展各种文体活动的场所,健身房只对本酒店职工开放,谢绝公司外部人员进入。

严禁带儿童、幼儿进入健身房,以防受到意外伤害。

4、员工进入健身房尽量穿干净的软底鞋。

使用健身器材需穿运动服、鞋、禁止穿高跟鞋、皮鞋锻炼,如不清楚请在管理人员指导下使用。

5、健身房内的活动用具,只供在本室内使用,员工要爱护健身器材和公共设施,严禁用器材打闹取乐,严禁乱扭乱扳。

健身结束后要自觉放回原处。

若有违反操作规程,随意拆卸器材等人为原因造成器材损坏者须按价赔偿。

健身房内的任何器材一律不予外借。

6凡在健身房活动者,须遵守健身房规则;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嚼槟榔,不乱丢垃圾,不在室内争吵打闹,不高声喧哗,健身房内禁止吸烟,互爱互让,相互关照,争做文明运动者,营造健身房和谐、友好的氛围。

7、健身房的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要遵守用电管理规定,严禁私自乱拉电线,严禁增加用电设备。

8、员工健身要科学使用体育器械,根据自身条件循序渐进,要量力而行。

注意自我保护,确保人身安全。

健身前要先熟悉器械使用方法,做到规范使用,保障安全。

健身房管理规定【3】

为了促进科学健身,防止造成人员意外伤害,保障设备和器材完好率,提高设备和器材的使用率,特制定制度。

1、在健身房健身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2、学习和掌握各种健身器材的使用方法、功能及保养常识,按说明正确使用健身器械,不得违规操作,不得随意玩弄器材,以免造成伤害。

3、进入健身房应注意着装,以运动服、运动鞋、旅游鞋、软底鞋为主。

健身房管理制度。

4、活动前请做热身运动,活动中请勿与他人交谈,以免影响锻炼效果及受伤。

5、如有技术问题请咨询管理人员,切勿自行操作,以免运动伤害。

6、发现器材故障及时通知管理人员,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开放。

3、进入健身房请先换自行准备的干净软底鞋类入场。

4、请先做好登记后免费入场。

5、爱护室内环境卫生,不吸烟,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

6、不高声喧哗,互爱互让,相互关照,争做文明运动者,营造健身房和谐友好的氛围。

7、爱护室内健身活动设施,规范使用健身器材;故意造成的器材损坏,照原价赔偿。

8、严格遵守该管理制度,锻炼时如有疑问请咨询管理人员。

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健身房管理制度:为了促进科学健身,防止造成人员意外伤害,保障设备和器材完好率,提高设备和器材的使用率,特制定制度。

1、在健身房健身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2、学习和掌握各种健身器材的使用方法、功能及保养常识,按说明正确使用健身器械,不得违规操作,不得随意玩弄器材,以免造成伤害。

3、进入健身房应注意着装,以运动服、运动鞋、旅游鞋、软底鞋为主。

4、活动前请做热身运动,活动中请勿与他人交谈,以免影响锻炼效果及受伤。

5、如有技术问题请咨询管理人员,切勿自行操作,以免运动伤害。

6、发现器材故障及时通知管理人员,并立即停止操作。

7、未经允许,禁止将健身器材拿(推)到室外或任意挪动,以免损坏或丢失器材。

8、健身房内禁止吸烟,严禁酒后进入健身房进行锻炼。

9、十二岁以下儿童进入健身房,应有成人陪同。

10、健身房仅供本单位人员进入或使用健身器材。

11、如肆意带走健身房公用物品,处以30-50倍罚款,屡教不改者作开除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12、如违反以上管理制度,自行进行锻炼者,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篇2:日租房管理规定模版

日租房管理是怎样规定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日租房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日租房管理规定【1】

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

暂住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

房管、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进行管理。

乡(镇)政府及管理区(行政村)、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

第五条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条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

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暂住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保证出租房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并及时检查、修缮出租屋安全设施;

(三)不得将房屋租给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员居住;非夫妻关系的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间混住;

(四)发现出租屋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制止或者将现行犯罪分子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向公安机关反映出租屋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和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日租房管理规定【2】

关于出租房管理条例事项如下,请各门店店长、业务员们注意遵守:

1、客户带看出门时,注意关好门窗、水电总开关。

2、客户下订金时,须及时跟进房友记录并及时发飞信告知各门店人员,若出现客户反悔不租了,也应及时发飞信告知。

3、签订租赁合同时,房东联、客户联不互留电话,业务员姓名电话须写上。

店内入档留第一联(白联),入档联必须清晰的录入房东及租户电话,并复印好租户身份证,连同出租信息表、合同一起归档。

4、合同到期须提前一个星期告知房东与租户(由文员告知业务员,业务员自行跟单)。

5、合同期满,若租户续租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家具家电、水电底度现场再一次检查录入合同内。

6、合同期满,退房时应注意检查屋内各设施配套情况,(下水道、马桶、摇控器、机顶盒、线路),水、电底度,及时录入房友做好交接工作。

7、合同期未满,租户自行转租,由跟单业务员上门进行屋内设施配套检查,并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8、各门店店长应定期对未出租的有匙房进行水电检查,避免水电被停。

日租房管理规定【3】

第一条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居住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

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的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群体性租赁以及治安管理;

(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

(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的税务征收管理;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七)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

(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接受市、县级市或区房产、公安、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备案、暂住登记、税费代征、计划生育管理,负责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统计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七条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二)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

(三)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

(四)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条出租商住楼的商用部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经环保等部门审核,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

(二)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

(三)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四)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五)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承租人怀孕、生育的,应

当向房屋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报告,查实属违法怀孕、生育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报告人予以奖励;

(六)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七)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出租人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的,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并书面报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本地户籍的应当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二)年满18~49周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当办理或者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三)转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经常居住人员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四)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住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七)不得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居住区环境。

第十一条居住房屋出租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出租共有居住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的居住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转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到租赁房屋所在地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税费。

如约定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以房屋租赁指导价标准缴纳房屋租赁税费。

第十五条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上述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六条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租赁双方当事人进行综合管理,并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掌握的租赁信息以出租房

屋为单位建立管理档案,记录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具体情况,并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相应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居住房屋,并应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及其他手续。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配合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开展的房屋租赁巡查,发现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有居住房屋出租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九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由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的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超过1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部门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经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违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出租人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将违法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由规划或者城管部门按照职责拆除违法建设。

第二十四条将居住房屋或者车库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仓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房产、公安、工商、税务、城管、计划生育等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索贿收人贿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3:生活水泵房管理规定模版

水泵房是提供业户生活用水、消防用水的关键场所。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生活水泵房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生活水泵房管理规定【1】

1、水泵房是学院工作、生活、消防的供水设施,应确定专门人员负责。

2,蓄水池应水源充足,定期清洗、消毒,保证断水时水源的应急供给。

3、水泵房尘行封闭管理,非专业人员或闲杂人员禁止入内。

4、定期检查泵房的供电情况,确保供水用电和泵房照明用电。

5、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保持器材的完好性。

6、每星期检查水泵的运转情况及供水、水压情况;定期对泵房进行检测。

7、定期清洁、保养泵房内的设施、设备,保持泵房的环境卫生。

生活水泵房管理规定【2】

水泵房是提供业户生活用水、消防用水的关键场所。

为管理好水泵房,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水泵房及地下水池、消防系统的全部机电设备由机电人员负责监控、定期保养、维修、清洁,定时进行巡回检查,了解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故障苗头和消防隐患并及时处理,认真做好记录,解决不了的问题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争取早日解决。

二、水泵房内机电设备由机电人员负责,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

三、消防泵、生活泵、恒压泵、污水泵的选择开关位置与自动位置,操作标志都应简单明确。

四、保证生活供水泵的正常运转,定期检查泵的运转情况,主结处定期检查擦洗。

五、消防泵每月运转一次(10分钟)以保持正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自动、手动”操作检查,一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六、水泵房卫生每周打扫一次,泵及管道每半月清洁一次。

七、操作人员在2米以上检修设备(包括开关、阀门等)必须戴好安全帽。

生活水泵房管理规定【3】

为保证饮用水的卫生、保障饮用水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水泵房、水箱间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二、管理人员应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三、应在醒目位置张挂卫生检疫部门核发的“供水卫生许可证”“水质化验单”“操作人员健康证”。

四、负责定期与防疫部门联系,认真做好水质检验工作,按期更换卫生许可证。

五、水泵设备机房、水箱人孔要加盖上锁,并保管好钥匙。

六、保证水泵房、水箱间的环境卫生每周清扫一次,通风条件良好,水泵房、水箱间应整洁无杂物。

七、机房门口设立挡鼠板,室内安置鼠盒,并做专项防鼠记录。

八、设备巡检人员应对水泵机房的设备进行日常巡检,保证电机、水泵、水箱、截门、管道、杀菌灯、照明等设备正常完好,杜绝设备的跑冒滴漏,并做好巡查记录。

九、生活水泵每星期应轮换使用,

十、保证供水不间断,设备维修时,应张贴“停水通知书”告知顾客起停水时间。

十一、水泵房及水箱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严禁在房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挥发物品,严防饮用水二次污染。

十二、水泵(包括消防泵)应定期按保养规程做保养,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篇4:事业单位病假规定模版

事业单位病假规定,当员工生病了有什么保障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事业单位病假规定,欢迎参考!

事业单位病假规定【1】

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0.9天和67.4小时,可以照此折算出员工日平均工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机关单位病假工资规定2016,欢迎阅读。

《劳动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事业单位病假规定【2】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1.5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9、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病假规定【3】

一、事假规定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1.5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9、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休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单位无特殊原因,应强制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请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资报酬。

六、机关借调人员按此规定执行。借调期间一年累计请病假超过30天的、事假超过20天的一

篇5:保安着装管理规定模版

保安着装管理规定【1】

为规范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穿着保安员服装,佩带保安服务标志的行为,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着装人员范围

(一)保安服务公司招用的保安员;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安全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保安员;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保安员。

二、着装种类

保安员服装分为:春秋冬常服、执勤服、押运服、训练服、长短袖衬衣、夏裤、女裙、棉服等。

帽子分为:大檐帽、卷檐帽、工作帽、贝雷帽、棉帽等。

鞋分为:单皮鞋、棉皮鞋、押运员高筒皮靴、女保安员高筒皮靴、训练用鞋等。

三、保安服务标志

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分为制服式和便服式两种。其中,制服式保安服务标志分为金属制品和刺绣制品;便服式保安服务标志为金属制品。

四、服饰

保安员服装服饰包括:帽徽、肩章、臂章、保安从业单位标志号牌、专用钮扣、专用腰带扣、领带、领带夹等。

保安员肩章根据保安员服装的搭配需要分为肩章和套式肩章两种,分别由5个大小不同的金、银两色麦穗图案组成,金色麦穗逐个增多和银色麦穗逐个减少标志保安员职业等级的逐级提高。

五、着装搭配

(一)春秋常服:内穿长袖衬衣;着单皮鞋;佩带肩章;可系武装带。其中,男保安员系蓝色领带、戴大檐帽;女保安员系绛红色领带、戴卷檐帽。

(二)冬常服:内穿长袖衬衣,需要时衬衣外可加穿保安制式毛衣;着单皮鞋或棉皮鞋;佩带肩章;可系武装带。其中,男保安员系蓝色领带、戴大檐帽或棉帽;女保安员系绛红色领带、戴卷檐帽或棉帽。

(三)执勤服:内穿长袖衬衣;着单皮鞋或棉皮鞋;佩带肩章;可系武装带。其中,男保安员系蓝色领带、戴黑色贝雷帽或工作帽;女保安员系绛红色领带、戴绛红色贝雷帽或工作帽。

(四)押运服:内穿长袖衬衣;戴黑色贝雷帽、头盔或棉帽;着押运员高筒皮靴;佩带肩章;可系武装带。

(五)训练服:戴工作帽;着单皮鞋或训练用鞋。

(六)长袖制式衬衣:着夏裤;佩带套式肩章;衬衣下摆束在腰带内。其中,男保安员系蓝色领带、戴黑色贝雷帽;女保安员系绛红色领带、戴绛红色贝雷帽。

(七)短袖制式衬衣:着夏裤;佩带套式肩章。其中,男保安员系蓝色领带、戴黑色贝雷帽;女保安员系绛红色领带、戴绛红色贝雷帽。

(八)女裙:着女春秋服上衣或女长袖制式衬衣、短袖制式衬衣;着单皮鞋或高筒皮靴。

(九)棉服:可内穿冬服,押运员可内穿押运服;佩带套式肩章;可系武装带。

(十)其他特殊需要的保安员服装参照上述要求搭配。

六、着装要求

(一)穿着保安员服装时,帽徽、肩章、臂章等服饰和保安服务标志应佩带齐全。帽徽佩带于帽子正中;肩章佩带在服装肩袢上;臂章佩带于上衣左臂上;保安服务标志佩带于上衣右胸处;保安从业单位标志号牌佩带于上衣左胸处。

(二)穿着便服上岗服务的保安员,应将保安服务标志佩带在上衣左胸处。

(三)保安员着装上岗服务时,应举止文明,端庄得体,保持服装整齐清洁。

不得吸烟饮酒;不得歪戴保安帽、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佩戴和系挂与保安员身份或执行任务无关的标志、物品;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保安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自然卷发除外)、剃光头或蓄胡须,女保安员不得散发、化浓妆、染指甲、穿彩色连腿裤袜。

(四)保安员服装不可与便服混穿。

(五)保安员非上岗服务期间,不得穿着保安员服装。

(六)保安员着装时,应戴保安帽。需要脱帽时,立姿可以将保安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保安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办公室和宿舍内时,保安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床铺被褥正上方。

(七)两名以上保安员着装徒步执勤或者外出时,应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八)保安员应爱护和妥善保管保安员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以及帽徽、肩章、臂章等服饰。不得赠送、转借给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拆改、变卖。

(九)保安员换装时间由保安从业单位根据所在地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十)保安员着装和仪容风纪情况,应接受保安从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保安着装管理规定【2】

1.0目的:规范保安部服装的统一,树立公司形象。

2.0适用范围:聚龙湾管理中心保安部

3.0内容:

3.1保安员上班时按公司发放的保安制服,必须统一着装;

3.2工作证端正佩带在左胸口袋盖上。

3.3穿着制服时应干净、整齐、统一,不得混穿,不得敞开外衣,卷裤脚、衣袖,武装带扎紧。

3.4按规定佩带好帽徽、肩章、精神带、工作证、及武装带。

3.5着制服时统一穿黑色皮鞋;并保证无脏物,皮鞋黑亮洁净。

3.6制式外衣衣袖、衣领处不得显露个人衣物及物品,如纪念章、手机、钥匙扣等;服装衣袋不得装过大、过厚物品而影响外观。

3.8当值时严禁裤带松松跨跨,不着袜子,穿拖鞋上班。

3.7非当值时间或公差,不得着保安制服外出。

保安着装管理规定【3】

一、为规范保安队员着装,树立公司良好形象,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公司为每位保安队员配发2套冬秋装、2件短袖衬衣、2件长袖衬衣、2件夏装(裤子)、1顶大檐帽和1顶贝雷帽。

新进厂保安需缴纳200押金,经三个月试用期考察合格被公司正式录用后,再配发服装。配发服装两年内离职的,在结算工资时,原价扣除所配发制服的价钱。

三、在工作时间内,保安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穿戴:

1、应当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除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况,应穿深色鞋子。

2、保安着装时,除在办公室、宿舍或其他不宜戴帽子的地方,应按规定戴保安专用帽,夏季戴贝雷帽,其他季节一律戴大檐帽。戴大檐帽时,帽檐与眉毛齐高,保持大檐帽饰带并拢整齐,并呈水平状态。

3、进入室内,通常在脱帽后将其挂在衣帽钩上;无衣帽钩,立姿时将冒夹在左腋下,帽顶朝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时,将冒置于桌前沿左侧或膝上,帽顶朝上,帽徽朝前。

四、保安着装时,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胸徽、肩章,不得佩戴与保安身份或执行任务无关的标志、配饰。

五、下列情况,保安不得穿制式服装:

1、非工作时间外出的;

2、休假、探亲的;

3、因违法违纪正接受审查的。

六、值勤时,保安着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第一次违反罚款20元,第二次违反,罚款50元,第三次违反罚款100元,留用察看一个月,留用察看期间违反者直接开除。

1、爱护、妥善保管保安制服、标志,保持整洁;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不得擅自拆改制服、转借给非保安人员;

2、保持端正的站姿、坐姿和走姿,谈吐文明、精神振作。

3、不得将制服与便服混穿,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长袖夏装上衣必须扎入裤内。

4、不得穿拖鞋、赤脚或赤脚穿鞋。

5、不得戴有色眼镜。

6、不得边走边吸烟或吃东西,不得袖手、背手和插手,不得搭肩、挽臂、揽腰。

7、不得打闹嬉戏、大声喧哗或席地而坐。

七、不得留长发、染头发、留长指甲,不得留胡须、剃光头,保持仪容整洁,违者罚款50元,并责令立即纠正。。

八、两名以上保安着装巡逻执勤时,应两人成行,三人成列,步伐整齐、威武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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