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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测试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一、防突工应熟悉《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内容、突出指标临界值,掌握防突技术措施的施工要求以及收集与整理突出资料等。

二、入井前,必须对所需携带的仪器、仪表、工具等进行全面检查和校正,以满足测试要求。

三、负责按措施要求测定、记录参数,以保证测试结果准确可靠。

四、负责填写防突牌板、测试报告单,及时移动允许进尺标志牌,测试结果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和防突通风科。

五、负责监督施工现场防突措施的执行落实。

六、对所在施工现场存在的突出隐患,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及领导。

篇2: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机电、运输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机电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煤矿机电、运输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技术管理全面负责。

第三条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制度。

第五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

第六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的更新、维修计划,确保机电、运输系统正常、安全运转。

第七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机电、运输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八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九条协助总工程师对机电、运输专项措施进行审批。

第十条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十一条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十二条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设备的防爆性能等技术检查,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在采区、工作面投产验收中,确认机电、运输系统合理、可靠。

第十五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

第十六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八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九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条机电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机电、运输万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煤矿机电、运输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对机电、运输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机电、运输系统技术管理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系统、各类保护合理可靠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有缺陷或失误,机电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分管的机电、运输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采煤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副总工程师是采煤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采煤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采煤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采煤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采煤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方案及接续计划进行审查,确保矿井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年度、季度、月度原煤生产计划。

第五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专业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采煤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采煤副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协助总工程师对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批。

第七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八条参加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

第九条对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等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条对采煤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三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四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采煤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五条采煤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采煤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煤矿采煤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采煤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采煤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期间未进行专门的技术指导,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未按规定检查采煤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采煤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采煤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采煤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分管的采煤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瓦斯抽放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抽放瓦斯工观测工负责抽放瓦斯系统中各参数的定时观测、计算和抽放钻孔的连接、拆除以及抽放管道的检查、维护、放水、管理工作。

二、负责抽放管路及其辅助装置的运输、安装、连接与拆除回收等工作。

三、负责本煤层瓦斯抽放孔的封孔、支管连接,并保证封孔并网质量,

四、负责瓦斯抽放管道系统的日长维护、检修,保证抽放管道不漏气、不堵塞、不积水不落地,保证系统完好运转。

五、负责瓦斯抽放系统的巡回检查和参数测定工作,测定钻孔瓦斯抽放浓度、抽放负压、瓦斯流量等参数,认真记录并填写抽放记录和台帐。

篇5: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三条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五条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六条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七条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第八条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九条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十条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十一条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按时参加矿长、安全生产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十四条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五条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十七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九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条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按照总工程师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等缺少总工程师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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