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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一、对本队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二、协助队长建立健全各种安全规章制度,真正把安全工作摆到第一位;

三、经常深入各施工现场调查、监督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处理;

四、负责所分管的防突测试、抽放、管路及工程质量达标工作;

五、负责主持周五安全学习活动,检查、总结安全情况,分析事故原因,研究制订安全措施,强化职工安全意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篇2:某矿掘进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副队长应积极协助掘进队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掘进副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作业规程和有关的技术措施。

第2条协助队长搞好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搞好现场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第3条按照分工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完成生产任务,抓好设备维修制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第4条负责分工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的组织落实。

第5条参加有关会议,对所辖范围的工作,根据整体安排参与制定月度、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6条严格执行区队的跟班盯岗制,现场执行好走动式管理,对重点部位进行监控,监督检查本区队施工现场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对现场工作及时进行监督检查,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各类事故分析,提出事故报告,确保安全生产。

第7条组织好新旧工作面设备的验收和移交。

第8条制止违反规程的违章操作行为,对误操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9条对现场生产人员有指挥权,杜绝违章指挥,班前会监督本区队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对本队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10条有权拒绝执行有明显错误的命令和违章指挥。

第11条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12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3条保证掘进工作面供风、供水、通讯设施等六大系统齐全完好,按矿要求组织好本单位人员的避灾演练,提高职工灾害防范意识和避灾能力。

第14条发生事故后,要保持冷静,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汇报矿调度室和安全监察处,全力以赴参加事故抢险工作,当事故无法控制时,要组织职工迅速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副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在本区队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掘进副队长不立即参与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区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19条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在分工范围内对本区队掘进头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2条在生产过程中,本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班前会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副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24条在值班期间,没有组织好班前、班后会,认真分析当日的工作重点,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头的安全隐患,跟班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现场未执行好走动式管理,未对重点部位进行监控,监督检查本区队施工现场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班前会不能有效的监督本区队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准备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协助队长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提出有关安全的建议和意见。

2、负责检查执行“三大规程”,岗位责任制及其本队和上级有关规定,指示和决定。

3、负责本队的安全工作,狠抓工艺过程,严格按操作规程正规循环作业。

4、负责工种进行劳动竞赛和技术练兵等工作,鼓励职工在采煤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5、负责进入工作面前的安全检查,处理工作面的安全隐患。

6、负责指导现场人员的安全行为规范,分析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并向队长汇报。

7、根据现场的生产情况,合理组织解决生产上的安全技术问题。

8、凡发生事故,必须现场组织抢救和处理,并做好事故后的生产安排等工作。

篇4:普掘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副队长是工区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区的现场管理工作。生产副区长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各工作现场的地质情况、技术规程要求及质量验收标准,严密科学地组织生产。生产副区长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现场管理工作。

第1条在矿分管领导、区长的领导下,认真搞好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协助区长抓好全区安全生产、对分管范围内工作负责。

第2条协助区长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工作制度,配合其他区队干部搞好各项工作。

第3条带领职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带头学习掘进作业规程、施工措施,清楚了解掘进巷道与周围巷道的空间关系,了解通风、排水、运输等生产系统,清楚所掘巷道地质水文预测情况;严格按规程指挥生产,严禁违章指挥。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组织施工,对班中出现的“三违”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并向区队值班人员进行汇报。

第4条坚持跟班作业,与职工同时上下井,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一先(上班第一个先进迎头)、一后(下班最后一个离开工作岗位)、三带头(带头出满勤,带头严制度,带头不违章违纪)、四勤(腿勤、眼勤、嘴勤、手勤)。

第5条在工作现场认真落实各项制度、规程和规定,严格按照规程、措施要求组织施工;严格制止“三违”,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做到隐患不消除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确保跟班期间消灭轻伤,杜绝重伤和死亡事故。

第6条对现场的各类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当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或撤出人员),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矿调度、安监科、区队值班人员汇报。

第7条当井下发生各类事故时,应及时向矿调度、安监科和区队值班人员进行汇报,并积极组织处理,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8条对各级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出的安全、质量等问题,要积极组织整改。

第9条积极组织发动职工,努力提高工作面的单进。

第10条严格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守则,搞好交接班检查验收,对本班出现的各类事故,要亲自组织参加分析,找出主客观原因,存在的问题,制定出防范措施,并按照事故性质逐级上报。

篇5:综掘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副队长是工区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区的现场管理工作。生产副区长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各工作现场的地质情况、技术规程要求及质量验收标准,严密科学地组织生产。生产副区长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现场管理工作。

第1条在矿分管领导、区长的领导下,认真搞好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协助区长抓好全区安全生产、对分管范围内工作负责。

第2条协助区长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工作制度,配合其他区队干部搞好各项工作。

第3条带领职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带头学习掘进作业规程、施工措施,清楚了解掘进巷道与周围巷道的空间关系、通风、排水、运输等生产系统,清楚所掘巷道地质水文预测情况;严格按规程指挥生产,严禁违章指挥。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组织施工,对班中出现的“三违”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并向区队值班人员进行汇报。

第4条坚持跟班作业,与职工同时上下井,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一先(上班第一个先进迎头)、一后(下班最后一个离开工作岗位)、三带头(带头出满勤,带头严制度,带头不违章违纪)、四勤(腿勤、眼勤、嘴勤、手勤)。

第5条在工作现场认真落实各项制度、规程和规定,严格按照规程、措施要求组织施工;严格制止“三违”,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做到隐患不消除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确保跟班期间消灭轻伤,杜绝重伤和死亡事故。

第6条对现场的各类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当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或撤出人员),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矿调度、安监科、区队值班人员汇报。

第7条当井下发生各类事故时,应及时向矿调度、安监科和区队值班人员进行汇报,并积极组织处理,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8条对各级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出的安全、质量等问题,以及整改意见,要按要求组织整改。

第9条积极组织发动职工,努力提高工作面的单进。按照定员定额要求,结合现场情况,合理安排劳动力和各项材料费用的支出,减少各种窝工浪费现象的发生。

第10条严格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守则,搞好交接班检查验收,对本班出现的各类事故,要亲自组织参加分析,找出主客观原因,存在的问题,制定出防范措施,并按照事故性质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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