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保障科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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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科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第一条负责对当地公安、消防、交警、工商、卫生防疫等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二条负责办理进矿职工、家属的常住户口或临时户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负责全矿的治安保卫工作,(门卫管理、治安巡逻、不文明行为及案件的查处)

第四条负责火工品的购买手续办理,负责井下火药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全矿建筑物的消防审核及消防器材的检验与维修

第六条负责矿区的绿化、工程的改、扩建施工及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负责全矿生活区的用水、电、暖维修,及生活区的机械设备维修和房屋设施修缮。

第八条负责领导和职工的被褥发放及住宿安排。以及宿舍的卫生秩序管理.

第九条负责登记和发放领导和职工的洗澡更衣箱和洗衣牌.

第十条对食堂的监督管理和培训中心客房部的管理。

第十一条负责来宾、领导、职工的洗浴及澡堂的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负责全矿的洗衣工作及女浴室管理

第十三条负责工广绿化、办公楼、1#、2#、3#楼、生产楼等环境卫生打扫、垃圾清理。

篇2:掘进区技术主管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掘进工区技术主管是掘进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积极配合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三条编制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四条定期复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五条负责掘进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六条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从业人员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七条加强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老巷等)时,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九条定期对掘进工区生产系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十一条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十二条分析研究掘进工作面施工条件变化的规律性,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作好工作面搬家和接续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十四条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五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七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八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九条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对掘进工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在掘进工区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编制的掘进工区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从业人员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掘进区区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掘进工区区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在巷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掘进工区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工区区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协调好各掘进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三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

第四条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五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第七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八条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临时支护材料等。

第九条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第十一条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十二条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十三条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十七条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组织落实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十九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二十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二十一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二十三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掘进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本工区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不能够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未及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二条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没有组织好掘进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六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七条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三十九条掘进工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条掘进工区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篇4:运搬区区长岗位责任制

运搬工区区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运输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运搬工区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保证在运搬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协调好各运搬队(班、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运搬作业。

第三条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当班工作任务,布置工作。

第四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六条负责组织制定本工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七条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从业人员按照运输任务进行运搬操作,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八条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资的运输计划时,应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确保安全。

第九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运输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条组织好对运输安全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灵敏可.

第十一条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及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三条督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十四条监督本区队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三违”现象。

第十五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十六条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十九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组织落实运搬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二十二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搬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二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未及时组织进行运搬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运搬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运搬工区区长对煤矿井下货物、设备等运输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运搬工区在运搬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运搬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及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运搬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没有按照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运搬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资的运输计划时,未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不能确保安全的,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三十六条运搬工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七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九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运搬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D矿内齿轮绞车司机岗位责任制

1.持证上岗,必须由考试合格的司机操作,工作时按规定负荷进行工作,严格做到“五不开”。

2.开车前检查钢丝绳及拱型环,按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3.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在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在交接班时若发现没有保险钩或道挡信号不清。钢丝绳断丝超限,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处理。

5.司机不得随便离开岗位,必须离开时,需切断电源,刹紧闸把同时与把钩工联系好,方可离开。

6.听清信号后,方准送电操作,松拉矿车时应与把钩工联系好,余绳不要太长,精力必须集中,做到起动不看闸把,起钩稳,加速均匀停要准。

7.绞车运行中,必须时刻注意钢丝绳排列情况,发现排绳不规格必须停车处理,注意机器各部运转声音,温度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声音或特殊气味,应立即检查处理,凡司机不能处理的事情,必须由维护员处理。

8.信号必须由专人操作,明确方能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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