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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矿安全专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第一条积极配合安监处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各分口范围内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二条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质量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条深入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安全问题。

第四条负责现场安全施工措施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五条督促各生产区队及时整改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负责检查在岗操作人员是否持有上岗证,对无证操作人员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将情况通知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第八条安全专工值班期间负责处理好安监处全天的各项工作,接班后要对井下各个工作地点进行安全情况调度,特别对重点监控地点要进行重点调度。

第九条安全专工值班期间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和隐患,坚持做到大事故分析不过天,小问题分析不过班,凡分析都要有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并下发处理通报。

第十条安全专工值班期间对每日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一次总结分析,对严重问题要建立台帐,落实整改单位、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间,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并及时进行复查备案。

第十一条必须尽职尽责,制止“三违”现象。

篇2:D矿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安监处主任工程师是安监处技术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监处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技术管理等工作,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全面负责安监处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进行安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组织编制矿井安全检查月度、季度、年度计划,保证安全检查的经常性。

第三条参加审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作业计划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计划。

第四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监处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五条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安监处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协助总工程师、安监处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七条负责全矿范围内安全技术监督检查。

第八条负责建立和管理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

第九条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条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经常检查三大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五条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在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十八条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情况,向安监处长提出具体意见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未建立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或管理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处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安监处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D矿安监处副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安监处副处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具体负责人。安监处副处长在安监处处长的领导下,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督促检查工作,安监处副处长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积极配合安监处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条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监处长提出具体建议。

第四条参加由本处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五条按规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质量大检查。

第六条参加对分管范围内各类事故的抢救处理和调查分析,并协助有关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第七条负责对安监人员,特殊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帮教,处罚和管理。

第九条安监处处长外出时,安监处副处长代行职权。

第十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处副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二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处副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三条安监处副处长在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对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未进行有效的监督,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安监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不能按时参加安监处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安监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不能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重大隐患未进行及时督促整改,安监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不负责任监督不力,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安监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分管部门科室领导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安监处副处长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D矿安监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决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考核工作。

第二条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情况。

第三条负责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规定汇总上报事故隐患。

第四条监督检查安全培训情况。

第五条了解掌握安全工作动态,及时为领导提供安全信息;参与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第六条对规程的编制、审批、学习、现场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有关设计、作业规程和措施的审批;参加受水威胁采掘工作面问题排查和地质说明书的审批。

第七条参与编制、审查安全规划、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等,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对初采工作面、工作面撤除、瓦斯异常区、老空积水等安全管理重点加强调度、检查。

第九条参加事故抢救、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参加事故分析处理。

第十条按要求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组织或协助组织安全检查、质量验收等工作。

第十一条组织收集、整理有关安全技术资料,按规定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按要求提供有关安全资料,接收上级有关安全监察(检查)。

第十三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对因监督检查工作失误造成的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负监督检查责任。

篇5:D矿通防科科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条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一通三防”工作。

第三条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条按时组织科室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

第五条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第六条对各类通防日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第七条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八条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九条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

第十条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一条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组织通防专业范围内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体系的运行,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及时检查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

第十六条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主要通风机性能、通风阻力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十七条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

第十八条组织通防专业范围内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负责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十九条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二十一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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