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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5

一、总?则

第1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对建设管理、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程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2条?根据我建设工程实际,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作为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重点,制定红线范围,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第3条?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工程实施中各负其责。

第4条?各工程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进一步细化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红线管理措施,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施工安全隐患。

第5条?对违反红线范围的,必须予以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对违反建设管理红线的,由路局建设处根据本办法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予以责任追究;对违反施工管理红线的,由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和监理单位予以责任追究。

二、红线范围

第6条?本办法所列安全红线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应立即予以整改或要求停止施工的条款。对施工管理红线,分A类红线和B类红线,A类红线指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B类红线指一般安全隐患。

第7条?建设管理红线

1.未按照相关要求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未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投标承诺和有关规定。

2.未制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3.未组织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和审批开工报告。

4.未组织对重大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5.在建设过程中未认真执行“五定、三统一、一负责”等日常检查制度。

6.未对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违反红线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8条?施工管理红线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结合我局相关管理制度,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安全红线范围如下。

(一)营业线施工

1.A类红线

(1)未与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2)无路局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

(3)施工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到现场把关。

(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

(5)大型机械邻近既有线施工未做到一机一人专职防护,来车时未提前停止作业。

(6)自轮运转设备上道未做到“三项设备”性能良好。

(7)靠近既有线的材料、机具未按规定堆放造成侵限。

(8)达不到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

2.B类红线

(1)有关施工人员未经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的。

(2)施工组织方案没有专项安全措施、安全预案内容。

(3)施工准备不充分或准备过头。

(4)防护员未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线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

(5)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

(6)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下道。

(7)劳务工没有正式职工带领单独上道作业。

(8)自轮运转设备装载料具未按规定装载加固。

(9)既有线进行基坑、土方、管道、电缆沟开挖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无防护措施。

(二)隧道施工

1.A类红线

(1)未规范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报警、救援、逃生等设施,未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并对作业人员进行逃生教育。

(2)没有制定超前地质预报实施细则、配备超前地质预报设备和认真实施超前地质预报。

(3)没有制定监控量测实施细则、安排专业测量人员和认真实施监控量测。

(4)擅自变更隧道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或变更审批手续不规范、安全防范措施不当。

(5)隧道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地质突然变差而不及时提请设计变更继续进行施工。

(6)未严格按照工艺标准控制:仰拱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Ⅲ级围岩超过90m,Ⅳ级超过50m,Ⅴ级及以上围岩超过40m;二衬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Ⅰ、Ⅱ围岩超过200m,Ⅲ级围岩超过120m,Ⅳ级及以上围岩超过90m;Ⅳ级、Ⅴ级围岩初期支护未紧跟掌子面。

(7)未对进(出)洞施工、不良地质、可能突泥涌水、瓦斯和初支侵限、二衬厚度不足等地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审查和审批。

(8)隧道洞门工程不及时施做,洞门边坡存在安全隐患。

(9)火工品存储、运输及使用等环节存在严重漏洞。

2.B类红线

(1)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上岗。

(2)临时设施未避开不良地质处所,不符合防洪、防火、防雷、防风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

(3)开工报告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开工;施工前未向施工人员交底。

(4)专职安全人员不到位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5)用电设备未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6)隧道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恶劣,通风和照明条件不足。

(7)洞内堆放易燃物品。

(三)移动模架施工

1.A类红线

(1)移动模架横移、纵移过程中,未设专人监视系统的平衡状态,千斤顶工作不平稳,系统打开后左、右不对称,行走速度不均匀,未防止对前支腿墩柱产生过大力矩。

(2)张拉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时,预应力张拉区无明显标志,构件两端站人。预应力孔道压浆时,压浆设备不良,可能造成喷浆伤人。

2.B类红线

(1)对液压系统运行情况,未设专人看护,发现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机检查。

(2)每套移动模架,未按照高空作业要求,设置高度不低于1.0米永久性栏杆、安全网等防护设施。

(3)特殊工种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

(4)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

(5)夜间作业未设置充足的照明。

(6)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自动报答、信号装置未做到完好齐全。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

(7)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未安排电工,无人监护。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

(8)当风力达到6级时,未停止露天起吊、装卸、高处作业、泵送混凝土等作业。

(9)按规定搭设脚手架、铺平脚手板;防护栏杆未绑扎牢固;未实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和使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10)高空作业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四)运架梁施工

1.A类红线

(1)各型架桥机及配套设备如运梁车、架桥机、导梁、吊具等在出厂前、进场后未办理施工许可,取得许可证。

(2)运梁过程中提梁、移梁、喂梁、落梁过程中,项目部(工区)安质部长或以上管理人员未在施工现场进行把关。

(3)架桥机架梁作业时,抗倾覆稳定系数小于1.3。过孔时,起重小车应处于不稳定位置,抗倾覆系数小于1.5。

2.B类红线

(1)运梁车驮运架桥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运行时或架桥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架桥作业时,高压输电线路距架桥机的最小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

(2)运梁车走行经过的桥涵和路基、便道等其他工况,不满足运架梁荷载的要求。

(3)运架梁施工超速作业、夜间施工、五级及以上大风(暴雨)天气作业。

三、责任追究

第9条?对项目管理机构违反第7条建设管理红线之一的,予以全局通报,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季度考核不能评优,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10条?对施工单位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累计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2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对施工单位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2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4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6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11条?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累计2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累计3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对出现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2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5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四、附?则

第15条?本暂行办法由路局(建设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16条?各建设管理机构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细化经济考核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篇2:碰口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为保证碰口作业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2名词解释2.1作业方:指实施具体作业操作的公司基层班组或施工承包商。2.2碰口作业:指在已移交通气的管线上进行三通连接、套筒连接等作业。3碰口作业危害识别3.1碰口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制定作业方案,方案中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3.2将安全措施填入《碰口作业许可证》内。3.3碰口作业方案和《碰口作业许可证》应一起上报。4碰口作业许可制碰口作业实行许可办法,必须办理《碰口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涉及到动火、用电、进入有限空间等其他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5工作程序5.1作业办理程序5.1.1碰口作业由作业方提前三天制定出详细的碰口作业方案,填写《碰口作业许可证》经作业部门安全员、部门负责人审核合格后,报公司安全保卫部审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5.1.2负责审批人员,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碰口作业许可证》。5.2碰口作业方案5.2.1碰口作业由作业方提出申请,并编制《碰口作业方案》按程序报送;5.2.2《碰口作业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5.2.2.1作业操作内容(包括作业原因、碰口部位及其内工作介质及理化性质);5.2.2.2技术措施(附碰口示意图草图及阀门开关状态表、检测手段等);5.2.2.3作业负责人及人员分工;5.2.2.4风险识别和应急措施,注明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及数量;5.2.2.5现场安全环保措施和监督手段。6碰口作业安全措施和要求6.1在作业前,作业方负责人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的相关介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6.2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及时进行检测,确保燃气无泄漏。6.3作业过程中,遇有燃气泄漏,应立即停止作业。6.4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办法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7碰口作业人员职责7.1对安全作业负直接操作责任,必须遵守生产单位安全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7.2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摆放碰口设备;7.3掌握作业风险情况,熟悉应急预案,掌握自我保护技能;7.4作业前,必须按《碰口作业许可证》核实碰口部位、碰口时间,认定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进行操作;7.5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安全时,立即停止作业,待隐患整改后方能继续作业;8碰口作业负责人职责碰口作业由作业方现场作业指挥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8.1作业负责人是碰口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碰口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8.2认真督促监护人和作业操作人员等履行安全责任,检查作业前各部位安全措施,确认落实后在《碰口作业许可证》上签字;8.3作业前,作业单位的作业指挥人必须对所有参与碰口作业的人员进行碰口作业方案、应急措施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8.4碰口作业过程中,对现场作业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评、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险情或接到动火监护人异常报告时,有权停止作业。9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职责由作业方派出作业现场监护人。作业监护人的职责如下:9.1服从作业负责人的领导,有责任守护作业人员安全;9.2必须全面了解作业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9.3应熟悉应急预案,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并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9.4作业前,必须对照《碰口作业方案》逐项检查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落实后在《碰口作业许可证》上签字;9.5必须佩带通信仪器和工具,坚守岗位,在作业全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9.6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后方可撤离。10碰口作业监督人职责由作业部门派出作业监督人,作业监督的安全责任如下:10.1必须全面了解碰口作业部位的生产运行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对碰口作业安全负直接监督责任;10.2熟悉作业计划程序和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发现突发风险,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10.3作业前,必须对照《碰口作业方案》逐项检查作业部位、安全保证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确认符合后在《碰口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在作业过程中保管《碰口作业许可证》;10.4监督碰口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的作业,发现有违反《碰口作业方案》的行为,有权暂停作业;10.5碰口作业方案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严重违章,作业部位不符,作业管理无法保证安全等情况,作业监督有权停止作业、收回《碰口作业许可证》,并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10.6作业完工后,作业监督对现场进行复查。11碰口作业的其他要求11.1碰口作业除现场监督人外,原则上作业部门副职以上干部也须到场监督。11.2安全保卫部应不定时派员参加作业检查监督。11.3作业过程中,作业监督、作业负责人、作业监护人不可相互兼职,必须由三人分别负责;每隔30分钟必须进行一次检测,确保无燃气泄漏。11.4作业结束后,对管线连接段进行稳压,检验碰口处气密性是否正常。12附则13.1《碰口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安全保卫部、作业部门、作业方各一份。12.2《碰口作业许可证》应存档保存一年以上。风险分析及安全措施?序号风险分析安全措施1未定时检测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及时进行检测,确保燃气无泄漏。2作业过程中,燃气外泄作业过程中,遇有燃气泄漏,应立即停止作业。3监护不当监护人应熟悉现场环境,并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与岗位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工况变化,并坚守现场。4应急设施不足或措施不当作业现场备有灭火工具,如灭火器等。5设计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若涉及其他特种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许可证。6作业后清理现场作业后要清理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篇3:轨道车路外安全管理办法

1、为加强对路外安全工作的领导,段成立路外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段长

副组长:主管安全、生产副职

组员:安全科长、技术科长、财务科长、安全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安全科长兼办公室主任。

2、路外安全办公室职责(安全科)

(1)负责对路外安全文件、法律、法规的宣传,路外伤亡事故的处理。

(2)制订本单位路外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3)负责组织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路外伤亡事故台帐,填报路外伤亡事故有关报表。

(4)审核路外伤亡事故处理费用。

(5)对防止路外伤亡事故的有关人员提出奖励。

(6)抓好路外安全日常管理工作,总结推广路外安全管理经验和做法。3、路外安全管理

(1)每月分析、总结路外安全工作情况,并根据需要向路局路外安全办公室上报路外安全相关报表和总结(电话:22850);

(2)加强对轨道车司机的安全教育,轨道车乘务员在运行中应严格执行“了、鸣、判、降、停”防范措施,运行中做到多鸣笛、鸣长笛,警示行人和作业人员及时下道避让列车。退行、调车作业推进车辆运行,发现行人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路外伤亡事故发生。

(3)加强对段管线、专用线和专用平交过道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完善防伤害措施,并抓好检查落实。杜绝闲杂人员、车辆及牲畜进入所辖线路区域内,杜绝辖区内的路外伤亡事故。

(4)平过道根据需要设置宣传标、牌。

(5)安全科建立《路外伤亡事故登记本》和《意外伤亡登记本》等台帐,搞好路外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6)对路外安全事故的分析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按章办事,对事故做到准确定性定责,积极做好有关人员思想教育工作。

(7)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处理事故的能力。

4、路外安全宣传

(1)树立爱路、护路、防伤的观念,自觉遵章守纪,维护行车秩序,有效地控制路外伤亡事故的发生。

(2)定期对沿线区间安全警示标志、道口安全揭示牌、跨线桥防护栅等警标志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保养和更新。

5、路外伤亡事故处理

(1)总则

①凡在铁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机车(含轨道车)车辆撞轧行人或其它交通车辆及牲畜碰撞、招致人员伤亡或铁路设备及其它交通车辆破损,均构成路外伤亡事故。无票爬乘列车人员及路外人员在电气化区段触电发生的伤亡,以及货物列车内发现的无名尸体亦可比照路外伤亡事故处理。

②铁路机车车辆撞轧行人或与其它交通车辆碰撞,一次死亡或死亡重伤五人及以上,或虽路外伤亡人数未构成重大路外伤亡事故,但铁路损失达到《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重大、大事故条件的,亦列为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未达到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条件者,均列为一般路外伤亡事故。

③路外伤亡事故对铁路造成损失的,由有关单位向产权单位及事故责任者索赔。

④发生路外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应积极采取措施迅速组织抢救,尽快排除障碍恢复正常行车,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开通线路和铁路正常行车。

(2)路外伤亡事故通报

发生路外伤亡事故时,按下列规定通报:

①在区间发生时,由司机或工作领导人立即报告邻近车站;

②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时,由站、段长直接报告集团列车调度员;

③铁路机车在地方铁路或铁路专用线发生时,由司机或工作领导人报告车站;

④其他人员发现时,应及时报告邻近车站;

⑤报告事项:发生时间、地点、车次;机车型号、编组;关系人姓名、事故概况及原因、伤亡人数,交通车辆所属单位,车牌号码、辆数和装载情况,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是否影响邻线;是否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等。

(3)路外伤亡事故现场处理

①凡发生路外伤亡事故,除特殊规定外,机车乘务员必须采取立即停车措施,按照“先防护、后处理”的原则,在设好防护,采取防溜措施的前提下,对事故现场做好标记和记录,将死者移出线路,伤者送就近医院抢救,尽快排除障碍,恢复正常行车,并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就近站。

②如事故妨碍邻线,应首先做好邻线防护。对已请求救援时,要按规定做好列车防护工作。

③发生铁路机车、车辆与其他机动车辆相撞的事故时,如系路外责任,要将交通肇事车辆情况(车型、车牌等)记录好。

(4)路外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动力车间首先自行组织分析,段路外安全领导小组立即下现场进行调查,配合路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铁路车站(或车务段)主持,公安派出所和相关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或亲属)代表派人参加)对事故处理。

(5)路外伤亡事故处理费用的支付和清算

①路外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本着实事求是、合理收费、节约开支的原则,切实做好费用收支管理工作。

②及时办理伤愈者的出院手续,路外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要经常到医院了解医治情况,敦促伤愈者及时出院,避免人为扩大费用。遇特殊情况时,路外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可通知医院对路外伤者停医、停药、停餐。

(6)路外伤亡事故损失费用的赔偿

路外单位或人员责任造成的路外伤亡事故(损坏铁路设备、建筑物等),应全额赔偿铁路损失。在事故发生3日内,向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提报损失明细表,其中包括抢修费及配合费。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损失和向路局财务处办理清算。

(7)路外伤亡事故统计和结案

①一般路外伤亡事故结案后,及时填写《路外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安监报-5)》,除抄送有关单位外并报相关铁路办事处和路局安监室。

②建立路外伤亡事故登记簿及路外伤亡事故费用支出与索赔登记簿,详细记载各种路外伤亡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及处理情况,并于月、季、半年、年度后3日(节假日提前)内做成路外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安监报-6),道口交通肇事统计分析(安监报-7)报路局,路局按季公布各站段支出与索赔情况并对此进行检查评比。

(8)路外伤亡事故案卷实行“一事一档”管理制度

“一事一档”就是对每一件路外伤亡事故,建立一个事故有关资料的文档,即事故案卷。车务段(车站)和公安派出所各保留一份;其中派出所保存案卷的正本,车务段(车站)保存副本,对重大路外伤亡事故除车站(车务段)、公安派出所保留外,公安派出所负责制作两份事故案卷分别报铁路公安局和路局安监室。

(9)有关解释

意外伤亡:凡不属于铁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撞轧行人,而是其他原因在铁路线路及机车车辆上导致的人员伤亡,均为意外伤亡事故。

(10)路外(意外)伤亡事故定性

1)下列情况为意外伤亡事故:

①爬车、跳车者摔死摔伤;

②无票旅客乘车发生坠落致死致伤;

③行人携带物品侵入铁路机车车辆限界被列车碰刮致死致伤;

④攀登接触网塔杆、爬乘列车触电伤亡;

⑤列车上抛扔杂物、配件脱落致使人员伤亡;

⑥货物坠落、篷布及绳索脱散、车门敞开导致人员伤亡;

⑦有毒、有害及腐蚀性物品在运输中泄漏溢出致使人员伤亡;

⑧列车碰撞牲畜或其他物件间接导致人员伤亡;

⑨行走铁路线路、桥梁、隧道者摔死摔伤。

2)下列情况不列路外伤亡事故:

①轻伤未留院治疗者;

②公安部门鉴定为自杀或治安案件造成的伤亡;

③持有效客票或乘车证(含押运证)者被轧死撞伤;

④铁路职工及雇佣的临时工、合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被轧死轧伤或被接触网电击等情况致死致伤;

⑤盗窃铁路器材、运输物资,以及利用铁路进行犯罪活动者发生死伤;

⑥偷接铁路电源者触电伤亡;

⑦在铁路聚众闹事,破坏运输生产的犯罪嫌疑人被列车撞轧致死致伤或被公安部门击毙击伤;

⑧地方厂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发生的伤亡事故。

6、路外安全考核纳入《广州供电段轨道车管理考核办法》

篇4: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设施、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及所属海事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从事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五条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用于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和车辆应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按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并与所接收装运的残余油类物质相适应。

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人员应通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掌握有关知识,遵守有关规定。

第六条主管机关可对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进行有关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现场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和污染危害隐患的,主管机关可依照有关法律责令其整改或停止作业。

第七条在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过程中,船方与作业单位均应指派专人负责,明确各自责任。

作业双方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检查表》(格式见附件一)进行检查核实,落实各项安全与防污染措施,防止作业过程中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检查表》一式二份。作业双方签字确认后各保留一份,以备主管机关核查。

第八条作业结束后,作业双方应认真清理现场,及时妥善处理含油废弃物和油污,严禁弃置入海。

第九条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生安全或污染事故,作业双方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向主管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条作业单位应于作业完毕后向船方出具《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凭证》(格式见附件二)。

作业单位应如实填写《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凭证》,载明所接收处理的残余油类物质种类、数量、接收方式、作业日期和地点等。

第十一条船方应按规定将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情况记入《油类记录簿》或《航海日志》。

第十二条作业完毕,船方申领《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油类记录簿》或《航海日志》,以及由作业单位出具的《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凭证》。

主管机关核查后,应向船舶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船舶、单位及人员,主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污染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系指由作业单位清洗船舶油舱,清除残油、油泥(油渣)及含油污水等有关作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宁波港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5:铁路工程火工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铁道建筑总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集团有限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及所属施工作业队。

第四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负责制。爆炸物品使用***主要负责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由安质部负责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要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没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管理要接受铁路公安机关和当地地方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七条?使用爆炸物品的施工作业队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八条?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第九条?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一)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仓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

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第十条?每个爆炸物品仓库应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库房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十三条?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施工作业队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工作应在批准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有***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十四条?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施工作业队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是:

(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二)按规定进行销毁。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在****间调剂、转让。一般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本****没有爆炸物品,又确需临时使用少量爆炸物品的***,应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六条?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

第十七条?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使用的劳务队保管、使用。

第十八条?施工作业队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公安机关存档。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的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公安等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建)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第二十条?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应由施工作业队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报公安机关审批备案,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二十一条?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

第二十三条?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C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条?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

第二十五条?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仓库

第二十六条?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无专门储存爆炸物品仓库的,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储存室)。

第二十七条?准备建立爆炸物品仓库前,应由使用****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送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之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建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还应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建立临时仓库(储存室)时,也需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建库选址应由建库单位会同批准的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察。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亦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意外自然灾害的破坏,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

第二十九条?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

(一)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妒网;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应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

(三)库区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应不小于10欧姆;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五)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六)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七)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远离爆炸物品仓库且用量较少的单位,经主管领导批准和所在公安机关同意,可设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内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柜,并安排专人保管、看守。临时存放点内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一般不应超过当日的使用量。

第五章?爆破器材的购买

第三十一条?购买爆炸物品由使用***的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前应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购买后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购买时,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

第六章?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三十三条?爆炸物品的运输由采购单位负责。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市、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市、区办理准运手续。?

第三十四条?运输爆炸物品时,应由运输单位选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

第三十五条?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蓬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第三十六条?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第三十七条?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三十八条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装卸、倒运爆破器材、砸、拖、拉、倒放。

第三十九条?爆破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车帮;装载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第四十条?爆炸物品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第七章?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施工****要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十三条?****对爆破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

第四十四条?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或公安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职工)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第四十五条?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炸药和雷管不得由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不得与带电物品一起搬运,搬炸药与拿雷管的人员(必须是职工)同行时,两人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50米。

第四十六条?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铁路线路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指挥部审批,并经当地或铁路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

第四十七条?爆破作业必须由值班干部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警戒人员要持红旗和喊话筒以便显示信号和传达信号。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机具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今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四十八条?爆破用品使用前要根据规定要求进行质量检查,雷管要经过检查试爆。

第四十九条?装药工作必须由施工负责人(队长或领工员)指定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爆破工执行。装炮区内,严禁吸烟点火,非装炮人员在装炮开始前,必须撤出装炮地点。装炮完毕必须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以便起爆后核对有无瞎炮,并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装起爆药包时必须用木、竹棍轻轻送入,不得冲击,不得挤压导火索。严寒地区冬季严禁使用胶质炸药。

第五十一条?处理瞎炮要设立警戒区,并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如遇特殊情况(除既有线或既有线附近外),经施工负责人(队长、领工员)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地点要设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禁止人员通行,残眼应视作瞎炮处理。

第五十二条?既有线上和临近既有线的爆破作业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做到:

一、一切危及行车安全的爆破,均要在封锁时间内进行,严禁在列车通过时在临近既有线旁进行点炮。

二、放炮前线路要设有防护,放炮后要首先迅速清理轨道上及限界以内的土、石等有碍行车的障碍物,将线路抢通。道床上的泥碴不得超过轨面。道心内侧轮缘槽宽度应不小于100mm,深度不小于60mm,留在线路上的泥碴在每班下班前必须清除干净,确保行车安全。

三、一般只宜进行松动爆破,其炮眼的间距、深度、装药量预计一次爆破的数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作业与开通线路所需至安排的劳动力数量等,均应在开工前由施工技术部门经过详细计算周密安排。

四、在运行繁忙的铁路沿线不宜使用火花起爆。严禁使用在列车通过前先将炸药装好等待点炮的操作方法。

五、受爆破影响的既有设备,须在开工前迁移或做好防护,并对爆破后弃碴有可能覆盖线路的地段加以保护。

第五十三条?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第八章?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五十四条?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时应由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五条?加工爆破器材,应按照当天的实际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起爆药包必须在装药时制作,而且药包量要经过计算。

?第五十六条?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要穿防止摩擦产生静电的非化纤类衣服。

第九章?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与处罚

第五十七条?***主管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指导作业队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由****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对爆炸物品仓库(储存室)、加工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

第五十八条?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二)积极同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四)抓获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警告或50元以上罚款;对该管理机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库房使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等,设施不将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三)库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超量超高储存等违反存货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四)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五)不按要求设置看守人员或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

(六)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且末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私自将爆破器材承包给个人或外包工程施工队的;

(八)拒绝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九)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对责任人辞退;对该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爆炸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二)发生爆炸、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较大数量的爆炸物品被盗、丢失,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四)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规定发生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第六十二条?因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失职、渎职,导致爆炸物品被盗、丢失或酿成治安灾害事故的,予以加重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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