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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青铁路及相关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铁路消防管理办法》以及路局《消防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本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坚持专职安全人员检查管理与其他人员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参建单位及人员都有遵守消防法规、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立即处置和参加有组织的应急处置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指挥部对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实行领导、检查、监督和管理。各参建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第六条指挥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指挥长)、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部,负责日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能是:

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消防工作指示、规定;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总结分析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决定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各参建单位的第一管理者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参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参建单位应建立消防领导小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小组、分工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等,报指挥部核备。

第十条各参建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建立消防安全台帐,做好日常检查记录。

第三章预防与管理

第十一条指挥部按建设程序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设计防火审查,送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承担铁路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专业资格。未经消防审核的工程不得开工,未经检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设计时,必须及时与设计单位协商,并经原审核批准的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办公场所的灭火器材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并指定专人做好消防器材的使用、维修保养和管理等工作。严禁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严禁阻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各参建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参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救灾的技能。对上岗人员应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对参建员工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

第十五条对从事易于引起火灾爆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消防专业的知识培训,达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铁道部的消防技术规范,不得降低消防设计标准。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应作消防设计详细说明,编制消防设计专册,并做好现场人员自身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做好火灾、易燃、易爆等危险源的识别,制定详细的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在施工组织方案中,要有专门的消防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指挥部或监理单位方可签发开工报告,否则不予开工。

第十九条各参建单位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消防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施工中做好建设工程成品与半成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配置的灭火器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建立台帐资料,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工程建设中通信、信号、电力线两侧不得引火烧荒,水平距离2.5米之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防火措施,严禁违章作业。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持证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的电热器等设备,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必须达到防火阻燃等技术要求。

(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

(七)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八)参建单位人员办公、居住等场所严禁使用电炉子、乱拉电线,使用电器、电褥子必须经专人检查断电后方可离开,使用火炉取暖应符合消防、人身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伙食团灶间必须单独设置,加强燃气、电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员,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第四章事故的处理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发生火灾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报告和报警。在消防人员到达前,现场应立即采取措施扑救,制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邻近单位应予以支援。

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24小时内应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指挥部、监理单位与相关部门根据事故的程度,有权封闭现场,下达停工令。

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应按要求做好现场保护,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接受消防管理部门及指挥部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参建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的日常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易燃、易爆等消防重点部位应进行经常性防火巡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管理情况;

(五)作业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专库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八)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九)防火巡查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各参建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指挥部每季度对参建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指挥部对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季度考核和考核评价。

第三十二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对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参建单位要按本办法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篇2:铁路营业线施工配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施工配合管理,确保管内营业线各项施工配合工作的安全、有序、可控,确保供电设备运行安全,最大限度减少施工配合工作量,根据《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办[2008]190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铁运[2007]69号)和电气化区段施工等各项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辖京沪高速铁路段管内牵引供电专业与其它专业间(工务、电务)施工配合作业。

第三条各维管段应根据本办法和所属铁路局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本单位施工配合管理办法,报公司生产技术部核备后施行。

第二章各级机构职责

第一节公司

第四条公司成立施工配合领导小组,加强对施工配合的管理。

第五条公司对所属维管段施工配合进行指导、检查、协调、管理。

第二节维管段

第六条各维管段全面负责施工配合管理工作。负责施工项目方案的审查、签订施工配合协议,制定施工配合与监控方案,监督检查施工安全监控工作的执行与落实情况,具体落实施工配合工作。业务管理部门设在段安质检查科。

第七条对于工期较长、安全监控难度较大的施工,各维管段成立单项施工配合小组,专职负责该项施工配合监控的实施工作。

第三节网电工区

第八条各网电工区负责施工配合及现场安全监控的具体实施,工长是施工配合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工区(施工配合小组)职责:在段施工配合小组及安质监察科领导下,按照配合通知单的要求及时申报天窗计划,按时进行现场配合,监控施工安全质量,对于施工单位不按规程施工的及时制止,并向施工单位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见附件4)或《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见附件5),对于不服从管理的要及时上报段安质监察科。

第三章配合单位的划分及项目

第十条配合单位的划分

一、路内施工配合:工务段、电务段、工务机械段等站段。

二、工程改造配合:各专业施工单位。

三、电化改造配合:电气化专业各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施工配合的项目

配合原则:不影响牵引供电设备参数和不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的施工尽量不配合,不用停电的项目尽量不配合(有费用时各单位自行确定)。

一、在铁路范围外(栏栅外)不影响既有牵引供电设备安全运行的施工,不签订施工配合协议,可以定期派员巡视。

二、在铁路范围内(栏栅内)的施工,可能影响既有牵引供电设备安全运行,不需要停电的,可以不签订施工配合协议,不进行配合。确有需要配合时各段自定。不需要配合的项目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线路捣固;

2、卸轨、换轨;

3、卸渣;

4、钢轨打磨、涂油;

5、超限运输;

6、距牵引供电带电设备2米以外的电务作业;

7、距牵引供电带电设备2米以外的机车、车辆专业的作业。

三、在铁路范围内(栏栅内)的施工,影响既有牵引供电设备,需要停电的,要签订施工配合协议,并派员进行配合。

需要配合的项目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大机清筛;

2、线路、道岔拨移;

3、曲线整治影响接触网参数变化:曲线外轨超高调整作业单次或累计超过±7mm,线路维修抬道、拨道作业单次或累计超过±30mm,线路大修清筛细整后轨面标高与既有轨面标高差值超过±30mm;

4、上跨电力线、桥、管施工或改造;

5、下穿桥、遂等对可能影响牵引供电设备安全运行的施工;

6、施工用大型机械距离牵引供电设备不足2米的施工;

7、距牵引供电带电设备2米以内的电务、机车、车辆专业的作业。

第四章施工配合协议的签订

第十二条施工方案审查与现场调查

1、段安质监察科在接到施工单位要求施工配合的申请后,对施工方案进行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施工项目名称、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施工等级(预定)、影响范围、施工方案、验收安排、应急预案及“三图一表”等)、施工相关图纸资料、施工计划等资料。

2、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预审后,由段安质监察科牵头,在施工单位配合下,有关车间及工区负责人共同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查,确认施工方案可行、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完备。

第十三条签订施工配合协议

1、经研究确认施工方案可行后,由段安质监察科起草施工配合协议(见附件1),配合协议须做到安全措施完备,双方责任清晰,施工配合有关费用、安全质量保证金各项条款明确。

2、段安质监察科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配合协议签订工作,建立施工配合协议管理台帐,将施工地段、施工单位施工时间、运行方式变更等主要内容记录在台帐中,配合协议应按年度进行统一编号。对设备运行方式发生改变的施工配合,协议签订后办理人须在运行方式发生变更前,拟定变更运行方式通知,经段主管领导审批后行文下发,该通知应同时抄报所属路局主管部门。

3、未审查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路局批准的施工、未收到财务室的《施工配合费用(安全质量保证金)收取确认单》(见附件8)的施工、未确认工区是否具备配合能力,不得签订配合协议。

4、配合协议书签订后,段安质监察科填写《营业线施工配合通知书》(见附件2),注明施工配合的具体要求,经主管副科长签字并加盖段安质监察科印章,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交付给施工单位,一份传相应配合车间(工区)。《营业线施工配合通知书》应与配合协议使用同一编号。

5、配合协议签订完毕,段安质监察科须及时向网电工区进行技术交底,将重点事项、安全防护措施等讲解清楚,指导工区编制监控方案。

第十四条办理完毕的各种配合协议,应将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计划、技术交底记录、配合方案等有关资料装订成册存档。

第五章施工配合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五条维管段安质监察科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方案及施工现场具体情况,制定施工配合方案,配合方案应包括施工概况、配合人员及分工、停电及封锁影响范围、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卡控重点等主要内容。配合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确需改变配合方案时,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供电专业施工引起的接触网停电配合,一般情况下配合人员不超过5人(地线监护2人、驻站联络员1人、现场安全监控2人)。现场防护、地线接挂操作人员、其他车站勾画停电范围示意图等人员均由施工单位担当。

对于非供电专业施工引起的接触网设备停电配合,可对施工单位人员进行培训,将现场防护、地线接挂操作等作业由受过培训且合格的施工单位人员担任,从而节省配合人员。

对于供电专业和非供电专业施工配合,各单位可积极采取培训、发放安全合格证等措施,尽可能减少配合人员(如对不涉及设备质量的施工可只派一人驻站要令即可)。

第十七条每次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及时送达施工配合通知单,配合工区组织施工单位的施工负责人、现场小组负责人、驻站联络员及验电接地人员共同召开工前预想会,对本次作业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参加预想会时,工区可不配合其施工。

第十八条施工配合

1、现场配合人员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配合方案落实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对可能影响设备参数变化和安全运行的施工,应时刻在现场对设备进行监护,作业结束必须对设备有关参数进行测量。

2、现场配合人员要监督施工单位按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范围、无计划施工,发现后需立即制止,并向段安质监察科及生产调度汇报。

3、各网电工区要动态掌握施工进度及现场设备变化情况,发现有危及安全的各类施工行为时,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报告段安质监察科及生产调度。

4、天窗点内的施工,工区必须实施全过程监控;对天窗点外进行的施工,每天均要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5、段安质监察科建立施工配合与检查监控台账,将施工配合地点、施工概况、现场检查情况等内容记录在台账内。段、车间、工区各级施工配合检查及监控人员,要随身携带《营业线施工安全动态监控表》(见附件3),对施工安全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随时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

第十九条施工配合结束:

1、对可能影响设备参数变化和设备安全运行的施工,在施工单位作业结束后,现场监护人员对设备进行全面测量、检查;对于较长区段作业,可采取分段检查测量的形式。

2、施工单位负责人确认施工作业结束后,通知其驻站联络人员,由其在我方驻站联络人员的卡控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3、我方人员与施工单位完成设状态的检查、测量后共同签字确认,由现场配合负责人员通知驻站联络人员准备消除停电作业命令。

4、我方驻站联络人员接受到上述两个通知后,经配合负责人同意方可消除停电作业命令。有线路封锁时,还要按上述程序消除封锁命令。

5、消令送电后,现场配合人员应对送电后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视,确认正常后,方可收工。

第六章施工配合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施工配合费用的收取

1、路内相关单位的配合费用按照各单位所在路局,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并在协议中注明支付方式、时间及数额。

2、因线路施工须对供电设备进行迁改或更换时,施工单位须明确所需费用来源,若工程设计文件中有相关费用的按照设计文件收取配合费,并签署《施工配合工作量签认单》(见附件7)后,段安质监察科方可予以办理施工配合协议。

3、对各单位关于配合费用相关规定中未涉及到的项目需要配合时,按每个天窗点所用人力、机具、车辆等计算收取配合费用。

第二十一条安全质量保证金的收取及扣罚

1、在营业线施工配合中,各单位要建立施工配合安全质量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相关路局文件及现场实际制定。

2、对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相关路局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可采用停止配合、责令整改、赔偿经济损失等。具体处理办法应在施工配合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附件:1.***铁路局营业线施工配合协议书

2.***维管段营业线施工配合通知书

3.营业线施工安全动态监控表

4.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5.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

6.施工配合工作量签认单

7.收取施工配合费用(安全质量保证金)通知单

8.施工配合费用(安全质量保证金)收取确认单

9.退还安全质量保证金通知单

10.施工配合流程

篇3:汽车站逐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消防结合"、"主管,谁负责"的消

防工作方针和原则,消除隐患,防止火灾发生,确保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结合车站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任务

1、全站消防工作在车站党、政领导下,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实行二级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度,即站、班组。

2、车站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消防队员由各班组抽人兼职。车站消防日常工作

由治安队负责。

3、车站各级领导,要明确消防工作责任,要把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布置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在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总结评比消防工安全工作。

4、车站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任务

(1)、贯彻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章以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批示精神。

(2)、制定防火工作计划,布置总结消防工作和年度评比。

(3)、研究重大险情隐患的整改。

(4)、监督、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5)、组织和指导义务消防队活动,组织小组成员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隐患。无力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5、义务消防对半及各班组的工作任务

(1)、贯彻执行车站消防安全管理逐级责任制,根据本班组实际安排消防工作。

(2)负责对班组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演习,不断提高消防技能。

(3)各班组长要对本班组的消防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存在的隐患要及时上报车站。

(4)对所属班组及个人,指出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意见,定期向车站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三、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1、认真贯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上级部门的规章制度、文件精神,把消防工作纳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

2、主持全站消防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监督、检查安全消防工作。

3、召集有关领导和班组负责人,研究整改措施。并负责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

4、负责对消防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奖惩的审批。

5、主持和参加全站性的消防会议和消防演练、培训。

6、负责消防经费的预算和经费的落实。

(二)车站其他领导要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消防宣传工作,协助和配合主管领导,贯彻执行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车站的消防会议和活动。

车站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班组组长工作职责。

1、认真组织落实车站布置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2、每月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3、经常组织本班组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4、领导和组织本车站义务消防队员学习和训练。

5、召集本小组有关人员研究分析解决隐患漏洞,无力解决的及时上报。

6、制止一切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7、负责车站的灭火器和消防设备的管理工作。

8、提出对奖惩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消防安全管理员(义务消防队队长)工作职责:

1、负责车站消防日常工作的安排和处理。

2、负责对车站出租房屋、门面、场内明火作业的检查,以及电源等消防措施的落实。

3、负责对进站客车上的灭火器配置情况的检查和督促落实。

4、组织好车站消防器材的管理及维修更换,各种消防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5、负责对车站消防器材的管理及维修更换,各种消防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6、发生险情及火灾事故,积极组织人员抢险救灾,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7、积极协助和配合车站主管领导,搞好车站消防工作。

四、积极协助和配合车站主管领导,搞好车站消防工作。

电工工作责任制

1、不准在配电房内吸烟及明火作业,不得酒后作业。

2、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持有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3、在安装和维修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4、对于违反电器管理规定以及私拉乱接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并报车站领导。

5、电器设备、电源、线路要定期检修,如突发故障要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做好记录。

6、变电房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和其它杂物。

7、因工作需要临时拉线接电,要符合安全规定,用完后要立即拆除。

8、每年雷电季节之前要认真检查一次避雷设备,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维修。

驾驶员消防安全责任制

1、车辆停放后,必须关闭电源开关,检查油箱及管道是否漏油,发现问题及时排除。

2、加油时,必须将车熄火。严禁在加油站修车。

3、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汽车油路发生故障时,不准滴油作业。

4、车上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5、禁止在车库和车厢内,存放装易燃易爆物品。

6、在检查和维修作业时,严禁高温、明火。先检查有无漏油,方可作业。

计算机室工作人员防火责任制

1、不得私自安装电器设备,照明灯具和拉接电线。

2、必须掌握各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不得违规作业。

3、上机前要检查设备、电源装置是否安全完好。

4、机房内要保持整洁,不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5、下班前要关闭所有电源,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四)各班组(办公室)工作人员责任制

1、吸烟人员应备有烟灰缸,不准随地乱扔烟头,更不能扔到纸篓内。

2、禁止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禁止在室内使用电炉等高温电热用品。

4、不准乱接电源、电器。电器开关保险丝损坏或灯具、线路有不寻常现象要及时通知电工维修。

5、下班前要进行检查,断掉、关闭各类电源插座和开关。

6、要懂得一般防火知识和灭火知识,会使用灭火器材。

(五)车站党政领导班子消防安全责任制

1、带头模范执行消防法规和车站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2、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要把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3、防火安全与本职工作发生矛盾时,要与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4、在分管工作的范围内要严格管理,加强车站职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5、有重大险情或火灾事情发生时,必须亲临现场抢险救灾。

五、消防工作守则:

(一)职工防火守则:

1、提高防火意识,严格遵守车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

2、发现险情,隐患必须及时汇报,并有权制止违反消防制度的一切行为。

3、要教育家属子女,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4、任何人不得在办公场所、车厢内、公共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严禁场内明火作业。

6、禁止在禁烟区域内吸烟,不准乱扔烟头和乱倒废油。

7、掌握消防常识,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办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二)义务消防员工作守则

1、认真贯彻执行车站防火安全制度

2、群众的防火宣传教育。

3、保管好本单位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4、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制度的一切行为。

5、努力学习消防知识,提高灭火技能,积极参加各类活动。

6、积极参与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事故的调查。

7、加强客运车辆管理,监督所有进站客运车灭火器的配备。

六、车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1、新招职工时要进行安全防火教育,上岗前要进行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2、根据季节特点开展春防、夏防、冬防并利用每年"11.9"消防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

3、特殊工种和岗位都应进行专门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4、发生火灾后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职工大会,使领导和群众受到教育。

5、要利用会议集中、广播、黑板报等几种形式进行消防宣传,提高全站的防火意识。

(二)消防器材和设备的管理制度

1、灭火器是防火专用器具,必须爱护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破坏。

2、不准使用消防栓、水带、水栓等专用设备工具打扫卫生、浇花。

3、消防器材要按期进行检查和维修,补充、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4、不准随便拆卸、移动、挪用消防设备。

5、明确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建立档案。

(三)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1、坚持二级检查制度,车站每个季度检查一次,班组每月检查一次。

2、节假日(黄金周、春运)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3、发生火灾后要进行安全大检查。

4、治安队要以重点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发现火灾隐患,督促进行整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

5、建立重大火险立销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有文字记载。

(四)防火巡查制度

1、防火巡查明确专人负责,重点部位为候车室、停车场、旅客出站通道、配电房。

2、巡查的任务是有无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消除隐患。

3、防火巡查坚持每日多次,现场查看的制度。

4、防火巡查要按知情上报的报告制度,对巡查过程现场发现的问题,险患,巡查人员必须及时报告,并做好书面记录。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制度

1、严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2、严禁车站办公室、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查获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及时交站办公室或公安部门处理。

(六)消防工作奖惩制度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班组和个人,由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受奖励和表彰消防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条件:

1、及时发现火险、火情,及时制止或报警,避免了火灾发生者。

2、勇敢顽强,积极扑救火灾者。

3、发现重大险情隐患并积极提出整改建议取得良好效果者。

4、重视防火工作,积极宣传教育群众,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工作成绩显著者。

5、敢于制止,检举破坏、偷盗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人和事者。

6、在各种竞赛活动中,成绩优秀者。

(七)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1、车站对存在的消防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发现站场范围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

3、违章使用明火作业和燃放烟花爆竹的。

4、安全出口上锁、遮挡,补占用、堆放物品影响通道畅通的。

5、消防栓、灭火器损坏或被遮挡的。

6、电源电线老化、裸露。

7、其它可以当场整改,消除的不安全隐患。

篇4: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推进安全风险标准化管理,有效规避和控制安全风险,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范围主要包括高风险隧道、大型基坑、高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和地下工程,临近既有线及既有线施工,涉及既有高速铁路施工,地质灾害及其他高风险工点。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参照铁路隧道风险等级确定标准,分为低度风险、中度风险、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四个级别。

风险等级评价为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的工点,统称高风险工点。

第四条铁路建设应规避极高度风险,采取措施减少高度风险,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损失。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比照铁路隧道风险管理要求,制订高风险工点的风险管理实施办法,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落实参建单位和人员责任,按照阶段管理目标和管理要求认真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是风险防范的主要责任单位,应编制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风险识别,按照规避风险原则合理选择方案,依据勘察资料、参照隧道风险管理的评估标准及评估程序,对无法规避的风险工点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风险等级建议。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建议进行论证,确定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隧道的相关资料应及时报送铁道部工管中心。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对高风险工点的风险因素作进一步识别,须调整风险等级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应按照确定的风险等级,系统制订与之匹配的风险控制措施,因此产生的工程费用纳入初步设计概算;在施工设计中要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提出风险防范注意事项。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高风险工点的风险控制措施纳入施工图审核的范围,在组织施工图审核时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检查、优化和完善,并组织制订风险管理方案。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须及时提交包括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的勘察设计文件,在设计技术交底的基础上,做好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的交底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须将风险管理方案、风险控制措施等纳入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并将风险管理责任、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费用等纳入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是风险控制的实施主体,必须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对承担任务范围内的高风险工点逐一进行分析,逐条细化风险控制措施,并编制风险管理实施细则。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定后,纳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应包括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规程等支持性文件,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人员安排、培训,现场警示、标识规划,设备器具及材料准备,现场设施布置,作业指导书清单,监控、监测及预警方案,应急预案及演练安排,过程及追溯性记录文件格式和要求等。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须按照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部风险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风险管理人员,配置专用风险监测设备,对工程风险实施有效监测和管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须按照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编制高风险工点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高风险工点的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并派专职安全风险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须按照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和作业标准,组建专业作业队和专业作业班组,配置相应机械设备,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须将有关风险控制措施、工作要求、工作标准,向作业队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全程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作业标准施工。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须对参与高风险工点施工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风险防范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是风险防范及控制的检查单位。监理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风险识别和评价,对风险监测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指导书、作业标准和专业架子队组成及培训教育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实施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条对风险控制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已评估并有防范措施的工程风险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须立即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研究,确定风险等级,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施工过程中揭示的未纳入设计的重大潜在风险,建设单位须立即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研究,确定风险等级,补充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极高度风险工点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领导安全包保制度,高风险工点实行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和项目部部门负责人跟班作业制度。

第二十三条铁道部工管中心归口隧道工程风险管理工作,对隧道工程实施阶段的风险控制实施监督,建设单位须及时将隧道风险控制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处理建议方案报工管中心;工管中心应及时组织研究,确定风险防范技术方案。建设单位按确定的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抢险救援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抢险的方针,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严防次生灾害的原则,按照铁道部风险救援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铁路参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以标准化管理为手段,全面、有效地进行安全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纳入建设单位考核、设计单位施工图考核和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范围。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将确定的高风险工点以及风险控制情况报铁道部建设司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5:船货主自装卸作业管理办法

6.1、为了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保证外来作业单位在港作业安全、规范船、货主自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6.2、船、货主如有自装卸作业计划,应提前将下列项目报于生产管理部调度:⑴所要装卸货物种类、数量;⑵船名、船舶规范、抵港日期;⑶《作业组织方案》、计划作业时间;⑷参加

作业人数、人员名单;⑸作业机械、车辆台数、车牌号及相关作业资质材料。

6.3、接到船、货主自装卸作业计划后,安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要首先与作业单位签订《委托作业安全管理协议》,并按

协议规定审核作业单位下列资质材料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和安全员培训证书》、《安全规章制度》、《特种人员作业证》、《所用人员保险证》、《员工名单及身份证》,以及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

6.4、生产管理部调度接到船、货主自装卸作业计划后,应及时向大连交管、旅顺西站调度室提报船舶靠泊计划,并向船东、

代理、货主做出如下提示:1)船东或代理应及时向大连交管提报《24小时抵港报》;

2)作业船舶在没接到生产管理部调度明确指令前,不得擅自靠、离泊;3)作业船舶靠、离泊时由港方人员系解缆,其它人员不得靠近码头(站位应距码头前沿15米以外)

6.5、作业前:安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要核对参加作业人员人数、姓名、人员操作资质证,及作业机械、车辆台数、车牌号等。规定车辆走行路线,以防车辆交叉作业。检查作业人员劳保护具是否穿戴整齐,

向作业人员提出作业现场严禁吸烟等安全管理要求。

要求作业单位需动用明火作业时,应向旅顺海事处提出动用明火申请,得到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6.6、作业中:安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要专人全时跟踪作业过程,重点监督检查作业人员有无违章作业行为;

检查作业车辆是否按规定路线走行;

检查大件货物是否对码头及设施构成损坏。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作业现场。发现违章作业及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必要时有权停止其作业,令其做出整改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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