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修公司HSE管理委员会章程范本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检修公司HSE管理委员会章程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生产过程HSE管理,落实岗位HSE职责,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厂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厂HSE管理委员会是在厂长领导下的HSE管理决策机构,并通过“一二四”HSE管理机制的运作和HSE管理体系的运行,对本厂HSE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四全管理原则,党政工团齐抓分管,落实岗位HSE职责,推行HSE目标管理,并接受厂HSE管理委员会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集团公司、公司关于HSE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通过厂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研究、决策厂HSE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听取各系统HSE推进委员会落实岗位HSE职责的情况汇报,审查年度HSE工作计划。

第七条审查HSE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决定奖惩方案。

第八条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办法》审定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使用计划。

第九条审定重大HSE技术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

第十条审定重大对外HSE技术、管理交流和考察以及HSE技术装备的引进。

第十一条审定HSE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方案,审批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领导的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部署检查各职能部门的HSE工作,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HSE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权利

第十三条各车间HSE推进委员会、职能部门HSE管理小组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有权参加本单位有关的生产业务会议,查询有关档案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如实汇报情况。

第十四条各车间HSE推进委员会、职能部门HSE管理小组有权直接向厂长、厂HSE管理委员会报告HSE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各车间HSE推进委员会、职能部门HSE管理小组有权进行安全检查,总结和交流HSE管理经验,提出相应建议。

第十六条各车间HSE推进委员会、职能部门HSE管理小组有权建立健全必要的HSE规章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对HSE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厂HSE管理委员会有权进行奖励,对发生重大事故有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和责任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工作方法

第十八条HSE管理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委会,听取各部门落实HSE职能的情况汇报,研究有关HSE管理的重大问题。

如有必要时,在主任、副主任或大多数委员提议下,可随时召开全委会,研究、决策重大的HSE问题。日常工作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互通信息,交换意见,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篇2:餐饮连锁公司章程

贵州省普定县农香园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有效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是:以农香园品牌为基础,在做好单店经营的同时,组织相关原材料的生产销售;组织特色食品、绿色饮料、高档白酒的研发生产;组织农香园品牌饭庄连锁经营;组织农香园节能分餐火锅成套装置的生产运用和普及推广;开展特色火锅店连锁经营;开展餐饮业职业技能培训;开展食堂酒店管理服务;开展其它经营活动。最终,通过相关产业的配套发展,打造农香园企业产业链条并最终实现农香园企业的跨地域和跨行业规模发展。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初步确定为:贵州省普定县农香园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有关部门审定为准。

第五条、公司住所在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63号附1号农香园饭庄5楼(普定县城外环路自来水公司路口—顺达加油站路段)。

第三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餐饮业用具开发与推广、餐饮业原料生产及物流配送、餐饮服务连锁经营、食品生产、饮料生产、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业专业人员劳务输出、食堂酒店管理服务、其他相关经营。

第七条、公司的组织及经营模式为:以餐饮业为运动轴心的链条式产业经营,主营餐饮服务,兼营其它相关产业。

第四章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元,其中,农香园产权房屋米,折价出资元,农香园节能就餐火锅专利权折价出资元,货币出资元,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出资。

第五章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名称

第九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股东登记表

姓名

住所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备注

第十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出其投资。

第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第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设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人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七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全体股东商定,每1000元为股,一股行使一个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股东定期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年末举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议: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监事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需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发送,并需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大会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定需经到会股东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有效(按表决权计算)。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势、解散、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通过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在持股金额相应较大的前10名股东中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其成员为三---五人,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时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执行董事)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在组织协调,经营管理,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勤奋进业,无私奉献等综合素质基本具备的前提下,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进行选举,除自然原因不能胜任外,更换董事长必须具备充分理由并以书面的形式明确表述。

第三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召开和主持董事会议。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不履行职务,又不指定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时,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会议主持由董事长以外的全体董事临时推选。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需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需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签名董事须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会议的人数少数服从多数记名表决制度,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议,须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签名通过方能有效。

董事会议表决事项涉及某个董事个人利害关系时,该董事没有表决权,但算在法定人数之内。

第三十六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本人应当参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时,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要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长、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长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议,可以参与讨论有关事项,但不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九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其它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第四十条、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不得违反《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行使职权。

第四十一条、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经理职权,经理对其指定的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按前款规定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四十四条、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债券;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章公司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

第四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设账户进行存储。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说明书;

(四)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七条、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会召开前二十日内置备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5—10%作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定,可以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公司用用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经营;

(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公司因合并、分离需要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五)项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公司依照前条第(三)(四)项规定解散的,上报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请债权。

债权人申请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各项事务及经营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分别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活动,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八条、清清算组组成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组成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九条、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法》和本章程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自己的亲友谋取利益,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董事或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誉或其他个人名义设立账户进行存储,不得以公司的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以个人名誉从事与任职公司利益冲突的各类活动,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及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修改本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章程和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份,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贵州省普定县农香园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二00七年月日

股东签名:

篇3:安全检修制度范本

检修准备

第一条检修项目要做到五定: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检修计划必须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

第二条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枪检修中的安全负责任,对参加检修人员在交好任务的同时,还要交好安全措施。

第三条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任,对参加检修人员在交好任务的同时,还要交好安全措施。

第三条检修项目必须认真办《检修证》。

第四条检修用的工具、设备要进行仔细检查,做到工具设备齐备,安全可靠。

第五条外委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专人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随时掌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协调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在签订合同,要有安全条款。

条六条参加检修的外单位人员,必须到安全部门接受安全教育,严格执行我公司的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注意事项,并对其承包的检修项目的安全工作负责。

检修前的工艺处理

第七条按检修方案和工艺切断进出物料。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有毒、有害物料不得任意排放。

第八条对有毒、有害、可燃、易爆、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法有蒸气吹扫、热水蒸煮、酸碱中和、氮气置换、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残渣、余气,取样分析达到安全技术要求。与检修部位相连的设备、容器、管道系统要用盲板隔开。详见“置换规程”。

第九条在检修中,对有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罐槽、塔、管线等设备,其出、入口或与生产系统连接处要加盲板隔开,并挂上“内有物料,注意安全防火”的警告牌,必要时要指定专人看管。

第十条系统置换,合格后,按抽堵盲板流程图,将进出的物料管线插上盲板,并做好明显标志。盲板的抽堵必须指定专人统一管理,防止漏抽、漏堵。

第十一条打开设备入孔,必须在其内部温度降到40℃以下时进行,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入孔前,必须先打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确认没有残余物料后方可进行。

检修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一切检修项目检修前必须办理好《检修证》,《检修证》中的各项内容必须认真填写,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改变。若在检修过程时,发现安全措施有问题,必须经原批准人修改后方可改变。

第十三条检修证的办理

第十四条检修涉及人员的安全职责说明

1、检修项目负责人

检修前办理、检修后保存《检修证》;

编制检修内容、质量及安全要求,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及竣工验收;

检查安措落实情况,对检修安全及质量负直接和管理责任。

2、设备交出方案编制人

认真检查待修设备和其他设备、管道的连接情况,正确编制设备交出方案。

组织岗位人员做好交出的系统处理工作;

向安全、施工队、安技、消防人员做好现场交底,讲解安全措施及要求,并对设备交出措施的落实与否负责。

3、设备交出检查人

检查设备的排放、隔断、置换、分析项目的正确性与完整性,对设备交出安全可靠性负责。

4、施工组长

认真执行检修中的质量安全要求;

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严格遵守检修制度及有关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

进行作业中的安全检查及监护,保证文明、安全检修。

5、操作班长

检修前及检修中现场检查,防止危及运转系统及作业人员安全,对现场签证负责。

检修人员经常联系,如发现跑料、泄漏等事故,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情况严重,有权责令停止检修,组织人员撤离现场并立即向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生产单位必须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检修单位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质保量完成检修任务。

第十六条项目检修负责人工作前,必须全面检查《检修证》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十七条凡有两人以上同同时参加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检修人员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钉子鞋。在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

第十九条检修中必须严格明火管理,如要动火须按程序办理《动火证》。

第二十条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检修,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拆卸设备,临时用电设施或照明,必须符合电气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包括进入容器、设备内、下地槽、进下水进内)作业,必须按进塔入罐规定办证,在采取了有效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详见“进塔入罐规定”)。

第二十二条电气设备检修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的其他规定。

高处作业时秘须遵守发下安全规定:

1、在离地面2米以上位置的作业为高处作业;

2、高外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多层、交叉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同时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

3、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眩晕、癜痫病者,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4、禁止从高外往下面乱扔工具、物件及杂物;

5、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施工时,要设专人监护。若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6、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的电线保持二米以上距离,运送导体材料时,要防止触碰电线,以防触电;

7、脚手架的设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在脚手架上堆放物料和作业人员的总重不得超过270㎏m2;

8、脚手架的跳板和斜面上,要做好防滑措施和扎好围栏。

9、晚间作业要求照明充足,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暴雨和雷电时就停止高处作业。

第二十五条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检修时,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定:

1、设备、容器、贮罐、管道检修前,必须进行吹扫、置换,置换后经取样分析氧含量应在20~22%,在毒物质不超过国家允许标准;

2、准备好必要的防毒面具和防护用品;

3、应在两人以上监护,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加强通风换气和有害气体分析。

第二十六条动火、焊接时,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凡是动火项目,事先须按规定办好“动火证”;

2、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易爆物质必须清除干净。含油污水系统的检查井、漏斗要确实封死盖;明沟、地坑(包括其他下水井)、地面、平台、设备、管道外表的污油、物料要吹干净,避免动火发生着火或爆炸;

3、高压线下、管道下、重要设施附近禁止放置乙炔瓶,乙炔瓶、氧气瓶和动火点之间的距离均应相距20米以上;

4、氧气瓶勿靠近热源,不接触油脂,夏季禁止在日光下曝晒。氧气不可用尽,应留有余压(不低于0.3~0.5Mpa)。安全附件要齐全,保持良好状态,搬运时严禁碰撞。

5、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时,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眼睛。

6、在电焊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或拆除防护接地的设施;

7、在地面上焊接时,应穿绝缘胶鞋;

8、焊接作业中,要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在有害、有毒气体处检修作来时,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在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检修后开工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检修和机动在方执行竣工交接验收手续,三方验收人进行现场检查保证质量合格,安全设施齐全。

第二十九条现场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检修过的设备、管道内部不得遗忘的工具、杂物等,同时必须清扫干净,经仔细检查确认后进行封闭。

第三十条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及贮罐等设备,必须按规定定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性试验。

第三十一条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氮气转置换,按抽堵盲板流程图规定的项目逐个逐项抽出盲板,不能遗漏。工艺负责人必须进行复查确认。

第三十二条设备、管道接受物料的,应缓慢进行,并注意排凝,防止冲击或水击现象,接受蒸气时要先预热、放水、逐渐升温升压。

第三十三条开工前,由安环部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对通风、通讯,消防、梯子、平台、栏杆、照明等一切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开车安全。

第三十四条生产装置的日常维护,检修强以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4:各种贮罐槽车塔及密封设备内进行检修安全规定

第一条工作前承修单位必须熟悉现场情况,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持有合格的进塔入

罐证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条设备所属单位在工作前应制定好系统的隔离置换方案,置换分析规程。向承修单位详细交底,讲清进出物料的性质、连通管线、设备结构、材料性质及内外其它情况,做到设备安全交出。

第三条工作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之全面了解工作性质、防护、监护办法及其它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条检修人员应服从检修负责人及监护人员的指挥。只有在安全措施落实、检修负责人同意、监护人员在场、护具齐全时方能进入设备。进入时间不宜过长,由监护人控制,体弱者不准进入设备。

第五条工作前,检修负责人会同设备交出负责人全面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包括阀门开闭、盲板安插、人孔打开、分析数据、通风装置及劳护器具等项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条在设备内部或外部进行动火及其它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必须按动火规定,予先办理动火许可证。

第七条承修单位必须设置两人以上监护者应掌握监护及抢救技术,严守岗位,严密监视,按予定信号定时联系,备好自身护具及抢救器材,需要时立即进行救护作业。发现工作者私自卸去腰带、面具等违章行为时,要立即停止其工作。危险性大的进塔入罐作业,须由气防员监护。

第八条进行设备内的清理、防腐、补焊等作业,必须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及时排除作业中产生的粉尘、毒物,人员佩戴好相应的劳动用品及护具。

第九条如因某种原因置换不干净、分析不合格,或需紧急抢救、抢修时,人员必须腰系安全带、佩戴长管面具,经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入设备。

佩戴面具人员,必须熟悉防护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用前要作气密性检查。长管进气口,应放在上风口,离地面5厘米以上,并令人看守。使用中不准摘下面具,在酸罐内作业应穿耐酸衣、鞋。

作业中若感不适,应立即退出设备休息或就医治疗。

进入容器,禁止使用过滤式面具。

第十条同一设备内不宜两个人以上同时作业;如必须几个人同时作业,事先应周密研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方可进入设备。

第十一条进行气焊作业时,严禁向设备内排放氧气、乙炔。电、气焊工具应随人带入带出。

第十二条设备内照明,应使用12V防爆型安全行灯或防爆型干电池灯。

第十三条设备内所用的工具、器具,应放置整齐;不用的材料禁止带入设备。

第十四条设备内尽量避免使用油料;如必须使用时,须经本车间主任批准,用专用容器存放,禁止喷洒倾倒,杜绝火源。工作完毕应及时清理油污、棉纱杂物,严防燃爆事故。

篇5:检修作业中安全要求

(1)一般检修作业安全要求

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如电气设备检修作业应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班长联系。如果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异常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必须严格按《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上申报的要求作业,不得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对与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进行检修作业。

(2)设备内检修作业安全要求

1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与外界有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2进行通风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使设备内空气质量达到安全要求。设备内空气氧量达到安全要求。设备内空气氧含量不得低于18%,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并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应打开所有入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3进行定时监测

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立可进入设备。检测采采样点应有代表性,能代表设备内空气质量的真状况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妈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4个体防护

进入不能达到规定安全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在易燃易,应使用防爆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设备内实施抢救。

5监护

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措施,统一联系信号。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监护人员海里脱离岗位。

6采取安全措施

设备内照明电压不大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不大于12V.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对于多工种、多层交叉检修的作业,应采取有效的避免互相之间伤害的措施。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拴作业人员进行施工。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3).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算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正常。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清理干净。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据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并做好记录。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