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化氢危害的安全防范应急措施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硫化氢危害的安全防范应急措施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0

2006年3月下旬,重庆开县高桥镇一座矿井发生井漏,泄漏的硫化氢气体从河底及附近山体缝隙冒出。以事故点和距事故点一公里处的出气点这两个为圆心,一公里为半径范围的1.5万多名居民被紧急疏散。该矿井就位于12~23特大井喷事故矿井旁,2003年12月23日,中石油川东北气田罗家寨16号井就曾发生过井喷事故,剧毒的硫化氢殃及了4个乡镇28个村庄,夺走了243条性命,4000多人中毒就医,10万人连夜疏散,直接经济损失达6432多万元。硫化氢对人体的伤害和其产生的灾害冲击触目惊心,震惊了全国。

谈及硫化氢和硫化氢的危害,人们自然十分惊恐。其实,在我们身边也有硫化氢,也有硫化氢的危险和危害,被人们称之为“神秘的杀手”。近年来,在我们周围就发生过不少硫化氢事故的惨痛教训:有的从业人员进入污水处理池或窨井时,没有佩戴或者正确佩戴过滤防毒面具,结果无声无息地被硫化氢气体所“陷害”;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废液存在疏漏,废液在半路“分流”,其反应产生的硫化氢气体致使现场从业人员中毒或死亡;有的从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中随便吸烟,乱扔的烟蒂而引燃了沉浮的硫化氢气体,造成从业人员致残或者性命葬送。

硫化氢可溶于水和乙醇,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导起燃烧爆炸。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烈和爆炸的危险。

硫化氢是许多工业生产中的副产物。目前,有70多种职业有机会接触硫化氢。这些职业包括采矿、石油开采与提炼、皮革制造、橡胶合成、煤气制取、人造纤维、造纸、染料、印染、制糖、食品加工等。此外,有机物腐败场地也有硫化氢产生,因此清理垃圾、阴沟、粪池、菜窖时,也会接触硫化氢。

一、硫化氢的理化特性

硫化氢:Hydrogensulfide,CAS:7783-06-4,分子式H2-S,为无色、有“臭皮蛋”气味的有毒气体,分子量34.08,熔点:-82.9℃,沸点:-61.8℃,相对密度(空气=1):1.19,饱和蒸气压:2026.5kPa(25.5℃),临界温度:100.4℃,临界压力:9.01MPa,爆炸下限:4.3%,爆炸上限45.5%,引燃温度:260℃,最小点火能:0.077mJ,最大爆炸压力:0.490Mpa,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温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浓硝酸、发烟硝酸或其它强氧化剂剧烈反应,发生爆炸。硫化氢比空气重,能在较底处扩散致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迅速引着回燃。另外,它易溶于水,易溶于甲醇、乙醇类和石油溶剂以及原油中。

二、硫化氢的毒害特点

硫化氢是强烈的神经毒物,侵入人体的主要途径是吸入,而且经人体的黏膜吸收比皮肤吸收造成的中毒来的更快。硫化氢对黏膜的局部刺激作用是由接触湿润黏膜后分解形成的硫化钠以及本身的酸性所引起。由于人的中枢神经对缺氧最敏感,因而首先受到损害的就是人的中枢神经。人若吸入硫化氢70~150毫克/立方米/1~2小时,出现呼吸道及眼刺激症状:流泪、眼痛、畏光、视物模糊和流涕、咳嗽、咽喉灼热,吸2~5分钟后嗅觉疲劳,不再闻到臭气,变得麻木;若吸入毫克/立方米/1小时,6~8分钟出现眼急性刺激症状,稍长时间接触引起肺水肿。吸入760毫克/立方米/15~60分钟,发生肺水肿、支气管炎、肺炎,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晕倒、乏力、意识模糊等症状;若吸入1000毫克/立方米/数秒之内,很快出现急性中毒,突然昏迷,导致呼吸、心跳骤停,发生闪电型死亡。高浓度接触眼结膜会发生水肿和角膜溃疡。而低浓度长期接触,会引起神经衰弱综合症和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等。

硫化氢对粘膜的局部刺激作用系由接触湿润粘膜后分解形成的硫化钠以及本身的酸性所引起。对机体的全身作用为硫化氢与机体的细胞色素氧化酶及这类酶中的二硫键(-S-S-)作用后,影响细胞色素氧化过程,阻断细胞内呼吸,导致全身性缺氧,由于中枢神经系统对缺氧最敏感,因而首先受到损害。硫化氢作用于血红蛋白,产生硫化血红蛋白而引起化学窒息,是主要的发病机理。急性中毒早期,实验观察脑组织细胞色素氧化酶的活性即受到抑制,谷胱甘肽含量增高。

三、立足预防,严格监控

认识硫化氢的特点,严防硫化氢的危害,加强硫化氢的安全监控管理,刻不容缓,责无旁贷。

1、依法安全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以及处理硫化氢,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消防、危险化学品管理、监督等部门的安全审核、安全检查。相关生产设备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使用或者能够产生硫化氢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选用有合法资质单位的设备。

2、加强基础管理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网络,明确单位法人代表人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制签约考核。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做到管理制度到岗,安全责任到人,监控措施到点,考核落实到位。制定和实施有行之有效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认真抓好管理和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好日常记录。

3、落实培训教育

硫化氢专职管理人员、上岗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安全责任心。必须经过定期的专业培训、复训和安全承诺教育,取得作业合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操作。必须掌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知识。熟悉生产设备、作业场所、工作岗位的特点,和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

4、严禁明火高温

现场和库房等处必须明确严格的防火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动火作业必须严格落实审批操作手续和“十不烧”原则。夏天高温必须采取遮阳避光、通风降温等措施。严禁明火、蒸汽、暴晒。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并与其他部门明确分隔,特别是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物品明确分隔。

5、严格安全运转

作业现场必须明确设置相关的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设备、容器、管道等要稳妥、牢固,防止相碰、撞击。连接口、连接管和安全装置必须紧密吻合,防止损坏而引起泄漏。设备的安全防护、联锁、信号、报警、保险等装置齐全、完整、可靠、有效,做到有危险必有联锁,有泄漏必有报警。有关压力表、调节阀、安全装置、计量设备、缓冲器和吊、运设备等必须完整、有效、可靠。压力表等安全装置必须按期、按量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和检查,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专用运输车辆必须悬挂危险品标志,落实押运监护措施。

6、完善应急措施

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生意外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苗子及时报告。配备有效的防毒面具、防护用品。配备应急通讯设备、气体探测器、烟雾报警器、多功能灭火水枪以及消防栓、喷淋装置、消防软管等消防抢险的设施、器材、物资。经常有组织的开展应急处置预案的演练,提高广大专职管理人员、上岗操作人员以及消防安全人员正确处置意外事故的应急能力。

7、妥善处理垃圾

生产作业场所或者污水、垃圾、粪便处理、沉积池等,容易产生或者废弃的硫化氢气体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处置和防范,禁止违章排放。进入或者清理污水处理池、窨井、阴沟、粪池时,必须落实措施,正确佩戴过滤防毒面具,做好预检预测,防止盲目操作、违章操作,并禁止单独操作。

四、应急施救,以人为本

防范硫化氢,重点是落实防中毒伤亡、防火、防爆措施;特别是要落实切实有效的应急处置预案,在遇到意外事故或者灾情时,应迅速实施危险化学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现场人员撤离,采取应对措施,防止灾害扩散。

1、迅速实施保护抢救

(1)首先要将浸湿的毛巾等织物捂住口鼻,迅速撤离毒害污染区域至上风处,并进行隔离、洗漱、检查。

(2)迅速拨打119、110、120等急救电话求援。

(3)不要盲目奔跑,大声呼叫,防止毒气吸入和烟气呛入。要借用敲打声响,挥动光、色等物达到求救的目的。

(4)如遇到眼内有异物感时,应立即翻起眼皮,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立刻就医;如感到呼吸不畅时,在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的空旷处后,松开衣领,保持呼吸道通畅。气温低时注意保暖,密切观察呼吸和意识状态;如呼吸困难,应马上给予输氧;如面对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同时施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心肺复苏,注意切勿用口对口呼吸的方法,以防交错中毒,并立即给氧,保持呼吸道通畅,短程应用糖皮质激素,及时合理的采用对症、支持等综合疗法;中、重度中毒有条件时可应用高压氧治疗。注意防治脑水肿和肺水肿,实施急救措施。

(5)消防抢救人员必须做好自我保护和呼应互救,穿戴全身防火、防毒等的服装,如: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佩戴化学防护手套等,确保施救抢险人员和现场的安全。

2、立即组织应急排险

(1)迅速找到并切断、封堵气源、火源等危险源,防止蔓延、扩散。如一时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容许熄灭正在燃烧或泄漏的硫化氢气体。遇到容器或者管道的,应喷水降温、冷却,降低容器、管道内的压力和温度。

(2)站在上风处,采用喷射雾状水进行污染区域的稀释、溶解和冲洗,阻止硫化氢气体的蔓延、扩散。并选用雾状水,抗溶性泡沫、干粉等灭火器进行灭火。

(3)发生事故或者危险源位于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重要部门以及娱乐场所或者居民住宅区等人员稠密附近的,必须立即采取喷设“水墙”等来设置屏障,以防火灾、爆炸、毒气灾害。

(4)周围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物品,必须迅速分隔、转移。

(5)谨慎动用电气装置、电气线路,严禁使用易产生火花的电气设备和工具等。

3、加强现场监护处理

(1)抓紧时间进行修复、检验,及时封堵、修复损坏的泄漏处。进入容器、管道等限制性空间或其他高浓度区域时,必须落实监护。

(2)采取合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加速硫化氢毒气的排散,控制和降低空气中硫化氢气体浓度和含量。

(3)控制现场,安全、妥善处理废液、废气和残余物。

(4)严禁其他人员进入现场内。撤离现场的施救人员,必须进行淋浴、更衣、换洗服装和检查。

(5)禁止现场吸烟、进食和饮水。

4、落实亡羊补牢措施

(1)加强有效措施,严格防范事故的次灾害和重复发生。

(2)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堵漏建制,确保一方安全稳定

篇2:施工事故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编制应急预案的依据与目的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施工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当发生事故后,为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施工企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河南姚孟项目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部施工生产实际,制定这份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预案的目的和原则

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优先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做到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面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抢救措施,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触电、倒塌、火灾以及机械伤害事故的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各类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都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救人第一”的方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冷静有序、团结协作,遵循快速有效处置、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应急救援责任制及组织机构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施工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统一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当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到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快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一)应急救援小组的主要职责

1、发布启动和解除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2、按照《预案》程序的规定,组织、协调、指挥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尽全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指挥各部门有条不紊的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4、在救灾过程中随时掌握《预案》实施情况,并对《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出现的问题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5、在负责区域内为事故现场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防火用具并提供场地,抢险救灾结束后要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小组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对于超出自身处理能力的事故,要及时请示。

7、对于在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工作中成绩卓著的部门和个人,安全事故应急小组应给予其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救援职责的,延误隐瞒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安全事故责任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应急救援小组组长、副组长的职责

1、协同商议救援命令,指挥各部门抢险救灾并监督落实;

2、通知并联络应急救援小组有关成员,做好应急准备后立即投入救援;

3、选址建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救援工作;

4、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决定是否应采取疏散措施;

5、现场检查救援工作,提出救援方案,指挥员工开展救援工作;

6、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三)应急救援小组成员的职责

1、小组成员应具备较高的安全警惕性,熟知安全规范并带头自觉遵守;

2、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应积极配合组长的工作,做好救援准备措施;

3、事故发生后,救援小组成员要立即到位,及时开展救援工作;

4、在救援行动中听从上级指挥,统一协调行动;

5、应急救援小组在抢救行动中要尽心尽责,将人员伤亡和物资损失降到最低;

6、协助组长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流程

1、事故发生初期,事故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同时启动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现场抢险,防止事故的扩大。物资部、机电队等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2、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应急救援小组立即投入运作,组长及各成员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告上级。

3、事故发生后,在第一时间里抢救受伤人员,这是抢险救援的重中之重。保卫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当有重伤人员出现时救援小组应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利用现有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同时拨打急救电话4932120呼叫医疗援助。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5、事故报告: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用将所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报告事故相关监管部门:

①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位置;

②事故类型(火灾、倒塌、触电、爆炸、泄漏、机械伤害等);

③伤亡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

④事故涉及的危险材料性质、数量;

⑤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人员和附近人口分布;

⑥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

⑦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

⑧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险的事宜;

⑨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电话联络方式。

6、事故现场保护: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篇3: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提高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部职能,制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一)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我国境内已建房屋建筑或者在建房屋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大险情。

二、工作机制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建设部对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根据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原则,制定本单位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和完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包括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以及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分管部长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建设部是负责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的部门,包括办公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城市建设司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等,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牵头负责。应急职责包括拟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地方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情况,为地方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建设部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分管厅长(主任)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应急职责包括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本地区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事故情况,指导、协调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3、地(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分管领导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应急职责包括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本地区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4、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分管领导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应急职责包括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地区施工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二)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1、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已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四、应急准备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建设工程的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四)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多部门配合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五)各地区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主力军,建设系统的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应注意发挥施工单位的优势和特长,应对突发事件,随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五、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原则

有关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情况。

2、报告程序

(1)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后,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建设部。由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负责受理事故报告,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已建房屋建筑的,与城市建设司或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沟通、协商后,上报有关部领导。

(3)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事故,建设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由部办公厅及时向国务院专报。

3、报告内容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1)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建设工程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4)原因的初步分析;

(5)采取的措施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二)事故处置

有关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1、建设部派出督察组,由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组织督察组赶赴现场实地督察,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已建房屋建筑的,会同城市建设司或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组成督察组,5人及以上事故,由处领导带队;10人及以上事故,由司领导带队;20人及以上事故,由部领导带队,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选派专家对地方处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已建房屋建筑质量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国务院专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督察组,赶赴现场监督检查,指导当地政府研究处置对策,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协助事故调查,及时向建设部续报有关情况。

地(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安全监管,工会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三)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六、应急终止

(一)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组织应根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和结束情况,及时向建设部报告。

(二)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七、保障工作

(一)宣传教育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加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二)人员力量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进行摸底检查,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组织跨地区的应急增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三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物业等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

的任务。

3、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担负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的任务。

篇4:芳村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安全特大事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为区人民政府领导芳村区范围内特大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特大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六)其它特大安全事故。

第三条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预案》重点放在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工程、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急性中毒事故。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及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第五条本《预案》经区政府主要领导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及区属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事故发生和特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第七条特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和分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和主管公安、城建、卫生、交通、能源、财政的副区长及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公安分局局长、经贸局局长、区交警大队队长、区消防中队大队长、区建设和市政局局长、区卫生局局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芳村分局局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安委办主任、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有有关部门和人员组成,并设五个工作小组。

(一)警戒保卫小组,由公安部门负责。

(二)抢险救灾小组,按事故单位行业类型,分别由下列部门(抢险救灾责任单位)负责:

1、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等事故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区消防中队、区交警大队配合;

2、水上交通事故由区交通管理总站、广州市海事局西河监督站共同负责;

3、企业生产事故由区经贸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4、建筑工程事故由区建设和市政局负责;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芳村分局负责;

6、急性中毒事故由区卫生局负责;

7、其它事故如学校、房屋等分别由其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三)医疗救护小组,由卫生部门负责。

(四)善后处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组织民政、工会、保险、劳动或其他部门负责。

(五)后勤保障小组,由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负责。

第八条特大事故应急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结合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补偿;

(五)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六)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协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八)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九)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非抢险救灾责任单位应当服从当地政府的指挥、协调,参加或者配合抢险救灾工作,将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条驻区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民兵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应当在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提出的应急行动建议后实施有效的抢救或支援。

第十一条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区总值班室电话: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

(二)事故报告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区政府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并由其迅速分别转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市安委会办公室。

2、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区总值班室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区府办主任转告分管副区长,同时应通知区公安分局迅速派人赶赴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区安委会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将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四)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十二条事故后应急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市政府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二)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规模应当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经贸、交通运输部门和区国防交通准备办公室应当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和运输。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第十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抢险救灾责任单位)必须结合实际和本行业(系统)的特点,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使相关人员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同时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

预案的内容应包括:

(1)抢险救灾组织机构;

(2)工作职责;

(3)抢险救灾队伍的组建和管理;

(4)抢险救灾设备器材的保证措施;

(5)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6)事故报告制度;

(7)资金保证。

(一)道路交通事故

1、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交警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必须在5分钟内出警。在快速全力抢救伤员的同时,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堪察处理和现场保护、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2、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处置机制。于医疗急救、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具有大型起重设备的企业组成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3、人行道路发生水毁、塌陷、滑坡等造成的险情,在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车辆安全通行的同时,立即通知公路或市政部门加快抢修,确保安全。

4、具体应急预案由区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制定。

(二)水上交通事故

1、交通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调度救助船舶和过往船舶,开赴事故发生地参与救助。分为四组,第一组,转运事故现场人员;第二组,向下游搜救落水人员;第三组,接应遇险人员上岸,协助医护救助伤者;第四组,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固定事故船舶(水上设施),处理其它意外事件。

2、协同有关部门,分析制定打捞方案,并监管实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碍航物体,疏通航道,恢复水上交通,确保其它船舶航行安全。

3、具体应急预案由区交通管理总站与市海事局西河监督站共同负责制定。

(三)火灾事故

1、公安消防部门接警后,应以最快速度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由火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正确选择扑救路线,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故扩大。

2、组织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群众和贵重物资。有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周边人员。

3、与医疗救护、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具体应急预案由区公安分局防火科负责制定。

(四)建筑工程事故

1、事故发生后,区建设和市政局应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工作。

2、制定抢险措施,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遇难和辛存人员。

3、协助医疗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4、具体应急预案由区建设和市政局负责制定。

(五)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事故

1、接警后,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或化学危险品的种类和数量。

2、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和疏散人员。

3、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

4、具体应急预案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组织专门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险。

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气体等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域,疏散人员。>

3、特种设备事故应视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4、具体应急预案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芳村分局负责制定。

(七)急性中毒事故

1、卫生部门接到急性中毒报告后,应根据中毒症状及特点,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

2、具体应急预案由区卫生局负责制定。

(八)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预案,由区政府相关部门互相配合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四条本《预案》是作为特大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适当灵活处理。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大事故的意识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十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抢险救灾责任单位)制定的特大事故具体应急预案,应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参照本《预案》执行。

第十九条本《预案》由广州市芳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篇5:天水重大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下的粮食(含食油,下同)有效供给,确保全市粮食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天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粮食供需实际,特制定本预案。第二条粮食应急工作原则(一)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当地政府应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和稳定社会;同时,必须立即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政府。(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三)本预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一)特急状态。由于战争、病疫、自然灾害、国际封锁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二)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主要粮油品种零售价格不正常,一周之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三)紧张状态。本辖区出现居民排队集中争购粮食并表现出情绪不稳定现象,部分监测点出现主要粮食品种脱销断档,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四)一般状态。达不到紧张状态但已有紧张状态的迹象。第二章应急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成立天水市重大粮食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物价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市农业发展银行天水市分行、天水火车站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见附件)。第五条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副局长任副主任。第六条指挥部职责(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二)指挥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供应工作。(三)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粮食局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四)根据需要,向省政府和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第七条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一)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行动意见。(二)按照市政府或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协调工作。(三)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四)向市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五)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六)完成市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部门职责(一)粮食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负责对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市及省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二)民政部门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发放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三)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四)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应急所需有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五)交通部门和天水火车站负责做好车辆运力调度,保证粮食物资优先调运。(六)粮食、物价部门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八)卫生、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九)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第九条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按照市上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第三章应急准备第十条市、县区建立粮食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做好国内外、省内外、市内外有关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及时向同级政府发出预警信号。第十一条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掌握必要的粮源,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落实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备的调节物资。第十二条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主要包括:(一)建立与省内外主要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二)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要根据当地实际,提前确定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加工(可指定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国有或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如当地或在一定区域内的粮食加工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的,当地或上一级政府要尽快规划建设。(三)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要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点。应急供应网点可由政府专门建设,或提前委托当地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机构承担。(四)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抓紧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第四章应急措施第十三条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第十四条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启动各地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当地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国有粮店、大型零售商店和连锁店等销售网点,投放供应市场。要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优先确保当地驻军的粮油供应。(二)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并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四)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五)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第十五条当出现紧急状况时,除采取第十四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动用储备粮进行市场供应1、动用原则。若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不足,而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而需要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时,由县区政府决定动用县区级储备粮;如县区级储备粮仍然难以满足需求,则由县区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数量;如市级储备粮仍难以满足需要,则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2、动用市级储备粮程序。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县区的申请,按照全市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会同市发改委、粮食、财政、物价、市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恢复粮食生产。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水利、财政、物价、生资等部门组织启动全市粮食生产能力,尽快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三)调进外地粮食。市政府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意见,向有关粮食主产区的市政府商调应急粮食,并向省政府申请安排粮食调配。第十六条当出现特急状况时,除采取第十五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计划、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国有粮店或零售商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市政府下令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第五章应急响应第十七条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一)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总指挥报告。(二)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县区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掌握实时动态。(三)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求援,应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部署应急行动。(四)及时向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政府通报情况。(五)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第十八条市直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第十九条有关县区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一)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四)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第六章事后处理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第二十一条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第二十二条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对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市、县区政府按事权责任负担补偿。第二十四条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二)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