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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机电监区监区长是矿井机电监区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监区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机电监区监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矿长和分管矿长领导下,全面负责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本监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第3条负责制定监区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考核工作。

第4条按时参加矿召开的有关安全及其他会议,及时将会议精神传达到干警职工和犯人中去,并抓好具体工作。

第5条做好干警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对有思想情绪的干警职工跟踪教育,把好干警职工的安全思想关,保证干警职工不带情绪上岗。

第6条深入生产现场,查处事故隐患,狠反“三违”,带头遵章守纪。

第7条组织干警职工和犯人参加各类安全活动,提高干警职工和犯人的安全意识。

第8条组织制定本监区年度、月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9条根据矿计划安排,督促技术人员及时编写作业规程和措施,并认真落实。严格按照规程和措施组织生产,使规程和措施在现场很好的得以落实和兑现。严格按照规程和措施指挥生产,狠反“三违”。

第10条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力的调配。

第11条对监区发生的机电和人身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组织开事故分析会。

第12条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生产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在本监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机电监区监区长未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监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16条机电监区监区长对煤矿地面及井下供电、主副井提升、通风机运行等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机电监区在供电、提升、通风等设备运转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监区监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及时组织职工、犯人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各个中队安全教育,机电监区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20条没有按照机电设备检修计划、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作业的,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不能保证本监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监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3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监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4条机电监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导致事故的,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监区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2:机电副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副监区长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分管矿长和监区长领导下,协助监区长抓好本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监区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第3条负责制定有关生产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4条及时参加矿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对矿安排的工作及时传达、安排并监督实施。

第5条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排查安全隐患,制定措施,负责具体落实整改工作。

第6条负责组织实施矿下达的月生产作业计划,责任到人,明确分工,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安全情况。

第7条协助区长搞好全区质量标准化工作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组织实施。

第8条认真做好分管工作,负责分管范围内规程措施实施并监督检查管理范围内设备的巡视、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9条深入现场,靠前指挥,检查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作业现象及时制止,从严处理。

第10条对重大、难、险工程,要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对本监区出现的各类人身和机电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研究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第12条监区长外出时,负责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13条主动接受矿有关单位的检查,大力支持业务部门的、信息员、安检员的现场工作,对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处理。

第14条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副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机电监区副监区长对分工范围内的本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8条未及时参加矿组织的各种安全会议,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19条按照分工未能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排查隐患、制定措施,具体落实整改工作的,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能深入现场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实施情况,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现象不能及时制止的,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22条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机电区一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是本分监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领导下,合理组织、指挥分监区生产,对分监区安全工作负责。

第3条负责主、副井井口房内管理;井下泵房排水设施、井下各级变电所、绞车房及水泵工、电工、绞车司机管理;

第4条负责主、副井井筒安全设施及主井装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负责主、副井绞车提升绳钩头以上80米范围内检查、保养工作。

第5条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组织指挥生产。

第6条经常靠岗检查,发现违章违纪及时汇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安排处理。

第7条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分监区发生的机电、人身事故,积极组织分析处理。

第8条加强对干警职工以及犯人的安全教育。

第9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氧气、乙炔的安全管理。

第10条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未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不能合理组织、指挥分监区安全生产,导致事故影响生产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及时对主、副井井口、井筒、井架安全设施和罐笼本体、主井装卸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造成事故,影响生产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不经常深入现场,有效制止分管范围内的干警职工的违章违纪现象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为及时参加本监区发生的机电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会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主要或主要责任。

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测分(副分)监区长书本分监区第一负责人,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制

第1条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领导下,对分监区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3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状况,合理组织分监区干警职工跟班作业、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监测工作顺利进行和质量动态达标。

第4条本着“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原则,严格按规程措施施工。

第5条负责组织实施瓦斯等气体检测仪校验、自救器校验、监测线路的敷设及维修、传感器的吊挂及维修和监测报表的打印及上报工作,对监测数据要做初步分析,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确保安全生产。

第6条负责分监区的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搞好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

第7条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8条认真完成监区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未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0条未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状况,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未按规程措施施工的,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2条未组织实施瓦斯等气体检测仪校验、自救器校验、监测线路的敷设及维修、传感器的吊挂及维修和监测报表的打印及上报工作的、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3条未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5:防尘分(副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防尘分(副分)监区长书本分监区第一负责人,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领导下,对分监区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3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状况,合理组织分监区干警职工跟班作业、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防尘、注浆工作顺利进行和质量动态达标。

第4条本着“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合理调整劳动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按规程措施施工,认真排查和整治防尘方面的安全问题,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努力消除矿井煤尘、自然发火等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5条负责组织实施煤层注水、粉尘冲刷等井下防尘工作,防止分管范围内有煤尘堆积现象,负责组织实施井下隔爆水槽、水幕、转载喷雾等设施的安装、维修,做到齐全可靠。

第6条负责分监区的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搞好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

第7条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8条认真完成监区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防尘分监区(副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或学员或强令队长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防尘分监区(副分)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未及时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情况,落实干警跟班作业、遵章指挥,防尘分监区(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合理调整劳动组织,严格贯彻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矿井防尘、注浆工作顺利进行的,防尘分监区(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认真排查矿井防尘、注浆工作方面的安全隐患,对已检查出的隐患未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的,防尘分监区(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搞好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防尘分监区(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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