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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机电监区技术员是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监区机电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领导下,负责监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对监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责任。

第3条熟悉业务,深入施工现场,及时编写、传达施工措施,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4条严禁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第5条搞好监区各工种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罪犯的生产技术水平。

第6条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检查规程措施的现场落实情况,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7条做好各种技术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各种技术资料。

第8条对本监区发生的各类人身和机电事故,积极参加分析,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9条负责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搞好技术改造。

第10条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生产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或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机电监区技术员对机电监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机电监区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导致事故的,机电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机电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不及时参加本监区发生的机电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会的,机电监区技术员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7条新学员未及时进行岗前培训,无上岗证上岗作业、特殊工种无证操作的,机电监区技术员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2:段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安全技术与工程技术的统一,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负责编制本专业的安全技术规程。在编制开、停工或设备检修、技术改造方案时,都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3.经常对生产操作人员、检修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组织开展技术练兵活动。

4.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予以消除。

5.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演,并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篇3:井区水文地质工程师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及上级有关防治水工作指示、规定,搞好本井(区)水文地质工作。

2、及时深入现场,进行井上下水文地质观测,掌握全矿井的涌水量变化情况及水文地质情况。

3、要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方针和“防、堵、疏、排、截”安全技术措施,作好水情水害预报和每月水害隐患排查工作。

4、负责编制井下探放水设计,并做好探放水工作总结。

5、负责建立健全各种水文地质及防治水资料。

6、对因本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要负全面责任。

篇4:综采队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贯彻落实煤矿《三大规程》。

2.负责本队技术工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处理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3.提前编写工作面回采的《作业规程》,并负责贯彻和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4.配合队长抓好安全生产,及时处理安全隐患,负责好安全方面的技术问题。

5.严把质量关,消灭等外品、一级品率达90%以上,每季度质量达标达部一级标准。

6.及时参加矿上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深入井下、深入现场、调查研究、不断积累技术资料。

8.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9.定时总结分析业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注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

10.对本队职工进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业务素质。

11.负责组织岗位练兵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

篇5:通防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监区技术员是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通防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领导下,负责有关安全规程措施的编制、传达贯彻、学习签名、考试阅卷和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第3条经常分析、研究通风系统,掌握可靠的技术参数,及时提出调整方案,从技术上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性。

第5条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现象,令其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并狠反“三违”。

第6条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做好有关通防资料、图表、数据的汇总、整理、编制,并及时上报,自觉接受有关业务科室的监督检查。

第7条负责监区罪犯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第8条负责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搞好技术革新活动,不断提高矿井通防装备水平。

第9条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为矿井通防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数据。负责业务范围内各种图纸、报表、台账的制作、审批。

第10条认真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防监区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或学员或强令队长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监区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未及时进行有关措施的编制、传达贯彻、学习签名、考试阅卷和现场技术指导的,通防监区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14条未及时编写技术措施或施工方案,作到“一工程一措施”,未从技术上预防通防事故的发生,通防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深入现场,严格执行三大规程,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通防监区技术员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未及时进行资料收集整理上报,未及时报批各种措施、规程的,通防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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