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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0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矿的火工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沛城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机构:

组长:由矿长担任。

副组长:由生产副矿长担任。

成员:由供应科科长、保卫科科长、生产科科长、安监站分管站长或监察员、井下炸药库班长。

办公室设在生产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制度:

1、矿每旬由生产副矿长,火工品管理小组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区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有处理,并予通报。

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

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哨子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矿发新并按价赔偿。

三、奖罚办法:

㈠、火工品的购买和储存:

1、供应科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否则罚司机50元。

3、火工品到矿后,由供应科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口把钩工、信号工,火工品严禁在井口或井下车场、巷道内停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运往井下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4、押运员严格执行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押运,并亲自在规定时间内从厂家押往井下炸药库,中途不得换人,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否则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款50元。

5、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6、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即炸药2吨,雷管4000发。

7、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8、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50元。

9、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5元。

10、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1、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二)、火药的领发与清退

1、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带班区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矿生产科调度室审批,没有当班带班区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调度员一律不准审批。

2、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3、领取火药应有正付炮手两人领取,有一人休班,有安全网员或班组长代替,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公文易爱心文秘网-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每发现一管药或一发雷管罚放炮员10元,罚带班区长5元。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4、仓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4)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5)没有雷管盒不发。

(6)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7)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8)质量有问题不发。

5、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6、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

7、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安监站或炮管组,每人次给予10-50元的处罚。

8、号召广大职工认真搜捡丢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须交炸药库,由当班炸药库值班员出具证明报安监站;井上捡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的交安监站。无论是交井下炸药库还是交安监站,上交者必须讲清拾到雷管的地点(最好有证明人),矿对上交雷管个人按每发2元给予现金奖励。

9、安监站对收到的雷管,要做好专项记录台帐。暂存雷管的箱子要双人双锁保管,并定时送往中央炸药库,炸药库对收到的雷管必须做好记录,要专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编号及使用单位。

10、安监站、炮管组、保卫科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组。

11、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每一发罚100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

12、加强门卫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井下放炮: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无放炮证的人员严禁放炮,任何领导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否则,违反规定按严重三违处理。

2、放炮员应按照本单位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放炮。

3、井下各采掘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50元。

4、放炮前,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5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50元。

5、放炮必须采用矿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线长度符合规定(岩巷100米,半煤岩80米,采煤工作面35米)用电缆线、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100元。

6、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50元。

7、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未将母线摘下并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8、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未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装炮前,炮眼内浮煤、岩粉没有掏净,没有充填足够的炮泥,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9、采掘作业地点没有爆破作业图表,或没有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的,每项罚50元。

10、放炮员放炮时,严禁放明炮、糊炮、及烟炮。

11、各采掘地点必须执行正向装药,实行一次装药一次全部起爆。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50元。

12、出现拒爆处理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及时处理。

13、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技术科应提供准确的图纸资料,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个头必须停止作业,但保持通风。

(四)、奖励办法:

1、各单位放炮员完成当班的爆破任务,无三违行为,每班享受0.8元放炮补助费。

2、实现矿安全目标,年度内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内评出先进管理区队前三名给予奖励,第一名奖1000元,第二名奖800元,第三名奖500元。

3、实现矿安全目标,年度内经上级管理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火工品领导小组每人奖励100元。

4、对在平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经领导小组批准奖励50-200元,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报请矿给予记功表彰。

5、没有实现安全目标的区队,不予评先。

6、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篇2:危险化学品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以下简称“旅游公路”)危险化学品及火工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及火工品(以下简称危险品),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炸药、雷管、油类、化学清洗剂、沥青、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带有危险性的物品。

第三条凡在旅游公路施工范围内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危险品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危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手段真正把管理工作的各项责任落实到每个相关人员,并要在施工过程中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条各单位要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制定本单位涉及到的危险品目录,安全管理部门要经常向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本单位危险品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必须要明确危险品保管人和领用人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并持证上岗,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定期参加安全、消防培训,不得任意调换。同时要建立涉爆从业人员管理档案,有针对性地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思想教育。

第八条各单位必须为危险品各岗位从业人员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由于危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要根据现场处置方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要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九条各单位要在施工范围内多个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对危险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对涉爆情报信息,要在第一时间上报监理单位、南(北)区指挥部及当地公安机关,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要先电话报告,再补文字材料。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甚至瞒报涉爆信息的现象发生。

第十条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关键岗位要双岗或多岗值守,确保一旦发生涉爆事件能及时、迅速、高效处置。

第三章?危险品的存放

第十一条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要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要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除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三条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六条对火工品的贮存,要设有专柜。要严格遵守“六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签字,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

火工品在现场使用时,必须要对雷管、炸药分开用铁柜上锁存放,有专职安全人员对领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所有环节必须认真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七条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并建立出、入库台帐及签字制度,出、入库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对已签字出库的危险品要建立跟踪使用、追回剩余品再入库制度及库存定期检查制度,严防火工品流入社会。

第十八条在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要根据相关要求配备应急队伍、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四章?危险品的申购、运输、装卸与报废

第十九条采购危险品时,各施工单位应提前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要求供方提供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营业许可证)和产品说明书,严禁以非法手段取得危险品。

第二十条运输火工品时,应持本单位申请书事先向运往地的市、县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押运到目的地点,再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在市内运输,须事先通知公安部门,并遵照所制定路线、时间通过。

第二十一条火工品运输时,应使用专用运输车运输,要挑选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熟悉易燃易爆性能的专业人员押运。施工单位进行爆破作业,必须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运输时,严禁随意装卸,包装要牢固、严密,禁止使用汽车的挂车、拖拉机运输,不得混装。

第二十三条运输途中不准在机关、学校、厂矿、公共场所等重要建筑设施附近和人员密集、繁华地段停车,运输过程中严禁吸烟携带火种或实施其它危险行为。

第二十四条使用危险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粉尘应妥善回收。必须排放时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五条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险品,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危险品的管理进行日常检查。

第二十七条南(北)区指挥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进行督导检查,对因领导不重视、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自查自检走过场、发现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而导致危险品在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露、丢失等事件的,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火工品使用领取清退工作制度

1、火工品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部领导,安质部门审核后,在申请报告上签批认可,由物资部门填发料单作为结算依据。

2、使用单位申请,应由使用单位领导、安全及项目部现场安全监督员签字后方可,如签字不齐全,不得申请报批。

3、使用单位申请火工品的数量必须真实,严禁申请数量的随意性,如发生严重超量进行批准的,与实际不符的谁签批谁负责,如产生后果的追究责任。

4、现场领取,必须按有效证件人到火工品存放保管库内领取,领取人必须是爆破员、押运员、安全监督员。

5、库管员必须审核申请手续是否齐全,手续不全有权停止发放。

6、库管员必须二人以上进行发放,并按申请如数发放,做好领取台帐,记录发放的数量及编码,并签字认可有效。

7、严禁领用途中雷管、炸药同时出发或混用同一车辆运输到现场,无论采用人工搬运或车辆运输必须保证规定的安全距离。

8、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规定,检验合格,无故障无安全隐患等要求,否则不得发放,运输途中严禁在集市、村镇内、学校等停留。

9、火工领取运输到现场后,必须按申请数量进行点收并做好记录,点收应在现场临时保管员及项目部安全部门有关人员监督下进行,记录必须把数量编码记录在册双方签字认可。

10、爆破过程中现场必须做好爆破记录,记录中应详细记录爆破的地点或里程详细位置、爆破物品编码及数量。

11、爆破现场装药完毕后,应在各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清理点收,对剩余的雷管、炸药登记签认后立即在监督人员的陪同下退回库内,双方签认后方可完成。

篇4:火工品库区管理制度范本

1、火工品库区建设必须按照民用爆破存放新的规定执行。

2、库区必须设监控设施,库管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是正式职工三人以上看管库房,负责收发登记及值班。

3、库区必须封闭式管理,库区内必须养不少于3只犬以上管理规定。

4、库区内消防设施齐全,包括消防水池等,避雷设施应经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库门前并设有防静电设施。

5、库区内要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防火等标志,严禁外来人员进入的警示等。

篇5:火工品仓库管理制度范本

1、仓库保管员必须经公安部门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保管员必须身体素质符合规定的要求,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杜绝擅自离岗等现象发生。

3、必须坚持昼夜值班,做好交接班记录,记录必须清楚本班所发生的任何情况并签字认可。

4、仓库保管员严禁在库区内汹酒,严禁乱拉关系,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随意留外来人员在禁区内逗留,严禁擅自留外来人员在库区内过夜住宿。

5、库管员必须随时做好收发记录,做好帐物相符,严禁于地方不明身份的人员进行各种交易,违者经查明,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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