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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食品安全整治难点对策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9

“安徽省阜阳市毒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近一年来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查处了大量的经济违法案件,但是,假冒伪劣食品充斥市场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为此,笔者就整治的难点问题及采取措施,进行理性思考,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当前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现状

从近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践看,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一)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品种繁多。从市场上假冒伪劣食品的品种看,涉及粮、油、肉、果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七类”食品及饮料、桶装水、散装酒等。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违章案件看,较多的集中在酒、副食品、奶制品、无碘食盐、饮料、死因不明的病死猪、牛、羊肉及其制品等。

(二)制假手段高、速度快。制假者仿冒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防伪商标,仿制得几乎一模一样,使人真假难辩,防不胜防。市场上什么商品紧俏,就有此类假冒紧俏商品出现。如:假冒“剑南春”酒、假冒“统一”鲜橙多饮料、假冒“白象牌”食盐等。

(三)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窝点更加隐蔽、危害更加严重。假冒伪劣食品不仅冲击了一些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且还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如:江西人陈某在东川阿旺乡的一间租用房内,用95%的酒精和包谷酒及香精兑制成劣酒,在阿旺、绿茂等乡镇市场销售。会泽人普某夜间运输8头带炭疽杆菌的牛肉到东川,准备分割上市。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米线、豆腐加工场所,从事非法生产加工销售活动。

(四)假冒企业名称从事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有的生产

厂家和不法商贩为了自己的利益,仿冒企业名称,大量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如:李某往装东北米的袋子里倒入劣质大米上市销售。张某用东川金桂面条的包装盒装自己生产的劣质面条。还有不法商贩收购“剑南春”、“金龙鱼”、“可口可乐”等瓶子或包装盒,然后,罐装自己生产配制的劣质酒、油、饮料、酱油、酸醋等,冒充企业生产的知名商品拿到市场上销售。

(五)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手段多样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很难抓住要害。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一些销售假劣者,都不是纯销假,而是既准备真的,又大量购进假的。在店堂内只有少量的假冒样品,而离销售点较远的仓库内却堆放着大量的假货,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店堂谈价,仓库取货,执法人员很难抓住其要害。再就是一些经销商为降低成本往辣子面、胡椒粉、花椒粉里搅拌不合格,甚至非食物的东西,销售给广大的消费者,消费者很难发现,执法人员从感观上也很难判断。

二、食品安全整治的难点问题

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损害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前,假冒伪劣食品屡禁不止、充斥市场既是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主要有:

(一)假冒伪劣食品屡禁不止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利益驱动的负效应。一方面,由于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会产生高额非法利润,使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认为是一条投资少、见效快的致富捷径,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便操起了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勾当。另一方面由于假冒伪劣商品成本低,相对正品价格便宜,甚至还采取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推销,使经营者纷纷经销假冒伪劣食品。制假者为暴利铤而走险,采购者有回扣乐于采购,经销者有高额利润乐于销售,均有利可图。

(二)假冒伪劣食品得以繁衍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有生存的土壤和条件。一方面是市民或购买力极低的农民贪图小便宜,宁愿低价买假,而不愿高价买真,这就给假冒伪劣食品的生存留下了市场。另一方面是为了地方、部门的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一些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人对在查处的案件说情,要么强制干预,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制假者的邪气。

(三)假冒伪劣食品长期存在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是打击处罚力度不够。从主观上讲,一方面我们处理的一些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与国际上的新加坡,美国对同类案件处罚比较,查处打击的力度太轻,根本难以起到惩戒的作用,使一些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不法生产者、经营者有再操旧业的能力和心理,并且这些不法生产者、经营者受到一次处罚后就会变本加厉,手段更加恶劣。另一方面由于各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协调通气不够,没有形成执法合力。从客观上讲,一方面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在各个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不一致,造成执法中的不平衡,处罚的伸缩性过大。另一方面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手段不够,造成对制假售假者打击不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既无控制人的手段,也无冻结银行账户的手段。对执行处罚决定的问题,法律没有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账户和强制划拨权,结果等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时,款项转移,违法行为当事人就是不交罚没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就只得依靠法院强制执行,而整个过程所需时间长且效果甚微。

篇2:春季食品安全注意事项

春季天气变暖,是细菌滋生的活跃期,也是经过冬季储藏的蔬菜易产生有毒物质的季节,稍不注意就会发生细菌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为加强食品安全,请各食堂管理员和炊事员以高度的责任心严把采购和加工制作关。

一、什么是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春季要慎防六种食物中毒:发霉甘蔗、四季豆(芸豆)、发芽土豆、鲜黄花菜、鲜木耳、野蘑菇。其中四季豆(芸豆)、发芽土豆中毒在本地较为多见,春季应尽量避免食用,尽量选用当季新鲜食材。

二、如何安全的制作食品

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食品安全制作五大“黄金守则”:

1、保持清洁。勤洗手-取食品前洗手、准备和加工食品期间经常洗手、便后洗手;清洗和消毒用于准备食品的所有场所、设备和餐饮具;避免虫、鼠及其其他动物进入厨房和接近食物。

2、生熟分开。生的肉、禽、蛋和海产品要与其它食物分开;生和熟食品的餐饮具、工具、用具要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3、彻底煮熟。食物要烧熟、煮透,中心温度得到85度以上,尤其是肉、禽、蛋和海产品

4、保持食物的安全温度。熟食要保存在冰箱里,也不能够长时间存放;熟食和凉菜做好后在室温下存放不得超过2小时;冷冻食品不要在室温下化冻;;煮熟后放置2小时以上的食品,重新加热到70℃以上再食用。

5、使用安全的水和原材料。食品用水要安全;选择卫生安全的餐饮具;选择卫生安全的纸巾;生吃的蔬菜和水果要洗干净后再吃,以免造成农药中毒。

三、其他注意事项:

饭前便后要洗手,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白开水是最好的饮料,饮料常含有防腐剂、色素等,不利于少儿健康;

3、购买食物时,注意食品包装有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是否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营养成分是否标明,有无QS标识,不能购买三无产品。

四、食物中毒的症状及处理:

食物中毒者最常见的症状是、皮肤弹性消失、肢体冰凉、脉搏细弱、血压降低,甚至可致休克。

食物中毒后的应急措施:食物中毒发生后,千万不要恐慌,剧烈呕吐、腹泻,同时伴有中上腹部疼痛。食物中毒者常会因上吐下泻而出现脱水症状,如口干、眼窝下陷自乱阵脚,可以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饮水:立即饮用大量干净的水,对毒素进行稀释。

催吐:用手指压迫咽喉,尽可能将胃里的食物吐出。

处理:将引起中毒的饮食进行有效处理,避免更多的人受害。

篇3:镇小煤窑供用电安全隐患整治措施

一、序

笔者曾在农网改造过程中到过一乡镇供电所进行质量、进度、安全督办,其中从农网安全角度考虑走访检查了供电所辖区内的几家小煤窑井上专用变压器台区及一部分室外电气设备,当时的感受只觉得设备陈旧、接线混乱。后来,有幸受安监部门聘请,几次到这个乡镇的几家煤矿(也是全县最多最集中的年产6万吨以下的煤矿区)进行了井上井下全面、细致、认真地安全大检查。所到之处,出于电力职业责任感,着实为乡镇小煤矿供用电管理上存在的安全隐患感到担忧,长时间老是牵挂着在矿上辛苦劳作的矿工们的身心安全。几经思考,笔者在此就检查出的小煤矿供用电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整治措施谈点肤浅认识,仅供乡镇煤矿业主和电气操作人员参考。本人绝非耸人听闻,哗众取宠,只是以此方式提醒和促敦相关人员提高安全用电意识,强化用电安全管理,呼吁全社会共同参与,尽可能采取一切得力措施,竭力避免触电伤亡、设备毁损及由漏电引发火灾、瓦斯爆炸等安全事故。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1、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直接向井下供电,不符合规程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九章第一节第443条第2款规定:“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湖北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第三项第五条第3款也严格规定:“严禁由地面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直接向井下供电。”众所周知,我们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都是三相四线制380/220V和单相制220V电源,即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即TT系统)的三相四线制和工作零线N线与保护地线PE线合一的接零系统(即TN—C系统)的单相供电制。但是这种电源结构形式在煤矿中是绝不允许使用的。然而,我们检查的煤矿情况是:接入井下的电源全部由单个煤矿专用或者几家煤矿共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变压器低压侧供出,用三芯电缆接上三相火线(相电压=线电压=380V)直接接入井下,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合二为一的中性线(即零线)与抽头并接的单根相线(俗称火线,线电压=380V,相电压=220V)连接至简易宿舍、办公及室外用于生活照明。大多数煤矿没有按规定安装使用或改造成中性点非直接接地变压器向井下供电。

井下接入中性点直接接地电源后,因为井下煤石、运煤车、放炮等情况的撞击、碰砸外力,容易作用于用电动力设备而引起设备发生短路、断路和接地等。一种情况是使得设备外壳带电,矿工们极易触及。加之井下特别潮湿的特殊性,皮肤电阻大大降低,人体接触带电设备外壳后形成一定幅值的电压,通过大地回到变压器直接接地的中性点形成电流回路,构成触电伤亡。二种情况是发生砸断(砸乱)电缆,裸露的电缆与大地接触,就通过大地与变压器直接接地的中性点形成电流回路,当电缆短路或者接地的瞬间就会因接触电阻而产生强烈火花,这对于高瓦斯矿井来说,就意味着极有可能发生瓦斯爆炸。反之,若是电源中性点不接地,人体接触带电设备外壳或者裸露的电缆接入地面,此时因不会通过大地与变压器电源形成回路,所以不会因触及电或者裸露单相电而伤亡或者产生火花而发生瓦斯爆炸。当然,人体除非同时接触两相或三相火线,在三相电源内部形成闭合回路,或者两相或三相火线短路,人体还是会触电,也会发生火花。但是这种情况,毕竟机率很少,更何况,《规程》和《标准》严格规定,井下电气一是必须使用防爆电器;二是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三是必须使用专用电缆(耐压强度高、导电性能好、具有防潮、防水、防腐、机械性能强);四是必须装设带有接地、过流(短路)、漏电功能的井上井下两级漏电保护器。

由此可看出不严格遵照规定,随意使用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电源直接向井下供电的危害性、不安全性。

2、多数矿井没有采用两回路供电或者是名义上的两回路。

《规程》第九章第一节第441条第1款严格规定: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第5号局长令,决定从2003年8也1日起施行《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也明确界定:“矿井应当保证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设置满足要求的备用电源”。规定煤矿必须两回路供电,目的是为了保证通风机、提人绞车、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及其他工作在一回线路停电时能正常进行,工人能安全撤离,避免发生透水事故和避免因通风机停运而瓦斯、粉尘聚集等。检查中,我们发现,基本上所有煤矿是单回路供电,即或有几家煤矿新购置了汽(柴)油7.5——30kw不等的发电机,也只不过是当停电时用于井上临时生活照明和应付安监部门检查时打开通风风机,而且,所配备的发电机容量极其有限。

3、备用电源不符合规程规范,安全隐患极大。

按照《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关规定:(1)用户装设自备电源必须向供电部门申请,经供电部门现场检查审核,符合电力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及其他行业管理规定,经校检、试验合格,方可投入运行;(2)凡新投运和已投运的自备电源,须在电网与自备电源接口处安装可靠闭锁装置,以防止在电网停电时用户自备电源向电网返送电。在检查中,没有一家煤矿自备电源经过电力部门检查审核、校检试验,均未履行任何申报手续,未做过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特别是检查中发现电网与其自备电源的接口处均没有安装任何可靠闭锁装置,基本上都是用两把三相刀闸断一合一,且既无人看守,也未悬挂任何警告标示牌。这种隐患,因没有可靠闭锁装置,当电网忽然来电,就会因相序、电压、频率不同、不等,不符合并网基本条件而强行短路,必定酿成非常大的事故,其危害极大,轻者会造成自备电源设备和现场其他电力设施设备瞬间毁灭,重者将造成人身伤亡和局域电网崩溃直至整个电网垮塌毁损。

其次,《规程》、《规定》和《标准》明确规定:备用电源要有足够容量,用于满足因主电源停电时井下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的用电需要。但是,绝大多数安装的备用电源容量极其有限,仅仅只可供通风机和井上生活照明。

4、由地面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没有按规定装设防雷装置。

《规程》第九章第二节第459条第1款严格规定:“由地面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及入井的轨道和通讯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我们没有发现一家煤矿按规定在入口处装设任何型式和规格的防雷装置,都是在地面变压器出线上直接用电缆进入,或者先用架空线入到井口处,再用电缆引入井下。一旦遭遇雷击,雷电将沿进入井下的导线直接侵入井下各个工作面,引起人员触雷电伤亡或引发瓦斯爆炸、设备遭雷击损坏等特大事故。

5、井上井下电气设备没有按规定装设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规程》第三章第5条第1款规定:“井下电器必须装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规定》第13条第2款也明确:“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劳动部于1990年6月发布的《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了漏电保护器安装使用的原则、范围、措施和办法。我们说,装设漏电保护器,把它作为低压电网及电气设备的安全技术保护装置,无疑是弥补直接保护不足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间接保护,是防止因电气设备绝缘损坏而漏电,避免或减少触电伤亡事故,预防因漏电而引发火灾事故,保护用电设备,保证供电可靠性,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一项最有效的技术措施。对于煤矿来说,漏电保护器主要用于防止因电气设备绝缘损坏漏电而引发明火发生瓦斯爆炸和避免或者减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并且,因煤矿工作环境特别潮湿,人体绝缘阻抗降低幅度大,电气设备绝缘易受到剧烈影响的特殊情况,因而对煤矿的漏电保护器的选型、配置、功能、额定动作(分断)电流、抗潮湿、防爆性能等要求更高、更全。然而,检查中却不如人意,许多煤矿不仅没有装设地面变压器低压出线侧总漏电保护器,连要求最严格、必须装置的末级漏电保护器的井下每个手持式电动工具(如煤电钻)就没有安装,更不用说二级漏电保护器应装配的如通风机、提人绞车、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等电气设备。所以,一旦发生电气设备绝缘损坏漏电或人体触电,就会造成没有任何保护性地生命财产的巨大伤害和损失。

6、并非所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都持证上岗。

《标准》第二项第7条第2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均需取得有培训资质单位培训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规定》第三条也明确:“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但在检查中发现,没有经过专门专业性培训并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能持证上岗的现象仍然存在,而且,也许由于培训体制上的某些弊端,虽已具有资质,但其电工基础知识太薄弱、太欠缺,基本电气及安全技术水平太低,形成所谓“半罐子”电工,若遇到紧急情况时只能是束手无策,只会是“好事不足,败事有余”。因为有现象可以佐证:有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的;有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有操作电气设备人员,在没有可靠绝缘保护情况下带电进行检修电气设备的等等,而当问及如“中性点直接接地问题”、“两回路供电问题”。“漏电保护器装设问题”、“如何防雷”以及“低压漏电保护装置是否每天需要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当发生触电时该如何急救”等对于煤矿来说特别敏感、有相对一定难度的供用电安全技术问题时,则哑口无言,不知所措。

7、未严格对受电设备和绝缘工器具作定期电气预防性检修试验。

《规程》、《规定》和《标准》中均严格规定:受电设备(含保安备用电源设备)必须定期作电气预防性检修试验。但是,煤矿老板告诉我们,他们还不知道要作这样的试验,也还不知道是哪样的试验,要到哪去作试验等等。可想而知,那些电气设备,一进他们“家庭”就“以身相许”,直到“饿死、累死、渴死”而“鞠躬尽瘁”。

三、整治措施

虽然工作环境特殊,容易造成触电伤亡事故,但触电伤亡还列不进煤炭行业五大伤害事故之中,而且,表面看来,煤炭行业因用电安全出现事故的案例还不多见。然而,万一煤矿供用电系统一旦出现问题,极易引发“五大事故”的发生,并且绝不会是一般的小事故,因此,为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国家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为了企业和社会效益有序双赢,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煤矿业主以及煤矿工作人员都必须高度重视,严防死守。

煤炭行业对许多人包括笔者来说都是外行,对煤矿用电从内心讲真的不敢妄加评说,对如何整治煤矿安全供用电,笔者仅从电力人职业眼光肤浅地提出一点想法:

1、摆正位置

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奉行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的安全生产信念,把安全生产摆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把原来忽视甚至遗忘的煤矿供用电安全严肃地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2、建章立制

建立健全煤矿用电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和电气防火、防潮、防雷、防漏、防瓦斯、防爆、防触电等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和现场管理措施。

3、增加投入

加强和完善煤矿安全用电软硬件的投入,特别是非直接接地电源系统电气设备、双回路电源电气设备、备用(保安)电源电气装置、防雷装置、漏电保护装置、绝缘材料、绝缘工器具、绝缘防护用品的硬件投入,并定期送到有资质有权威性的电气试验部门进行直流电阻、接地电阻、绝缘电阻、耐压、泄漏、分断(闭合)、试跳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相关电气预防性试验。

4、强行整改

对存在问题的电源必须进行强制性整改:

(1)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直接向井下供电的电源应强行拆除,重新购置安装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变压器电源,或者进行改造、修试,试验合格,符合技术标准,达到《通知》规定。

(2)对单回路电源进行整改,并购置相应保安(备用)电源,在电网与自备电源接口处安装可靠闭锁装置,并经申请、检验、校试合格、签定有关安全协议,完善双回路供电网络。

(3)整改和加装防雷装置,综合性整改、设置、选择、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做到防雷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漏电保护装置三级保护齐备,漏电保护器要达到多功能而不繁杂,高灵敏而不误动。

(4)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加强电工基础知识、岗位技能、安全用电、自我安全防范意识的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坚持持证上岗。

5、全面评估

对煤矿要全面地进行安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评价评估,对不符合及违犯《规程》、《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要下狠心予以取缔、封矿,以至于追究行政、经济责任。

6、依法行政

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经常性开展用电安全大检查,并要严格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绝不放任自流、姑息养奸。

总之,安全无小事,有安全才会有效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始终是一切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不断发现和有的放矢地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问题,从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入手,从安全的点点滴滴抓起,确保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才会有煤炭行业生存与发展的希望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双赢的可能,煤矿老百姓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才有切实的保障

篇4:矿井漏风危害整治措施

一、矿井漏风的定义

矿井通风系统中,风流沿某些细小的通道漏出和漏入的现象称为漏风,漏入和漏出的风量称为漏风量。

二、矿井漏风产生的原因

1.由于漏风区两端有压力差,井下控制风流的设施不严密(如设计、施工不良或长期失修等),采空区岩石冒落后未被压实,煤柱破坏或地面有裂缝,都会造成漏风。

2.因地表有裂缝或井口通风设施不严密,如风门、风硐闸门、反风装置、井口密闭、井口密闭房等,

3.因为矿井风流短路造成漏风,空气大部分或全部沿近路流动的现象就叫短路,当通风设施管理不当或被破坏时(如风门不关或关不严),就会产生风流短路,造成大量漏风。

三、矿井漏风的危害

1.漏风会造成工作面的有效风量减小,导致瓦斯积聚,煤尘不能被带走,气温升高,造成不良条件,不仅使生产效率降低而且影响井下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2.漏风量大的漏风风路构成了矿井通风网路的组成部分,必然会使通风系统复杂化,因而会使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并增加风量调节的困难。

3.采空区、留有浮煤的封闭巷道以及被压碎的煤柱等漏风,可能促使煤炭自燃发火。

4.地表塌陷区的漏风,会将采空区的有毒有害气体带入井下,威胁安全生产。

5.大量漏风会引起电能的无畏消耗,增大主扇风机设备,如果短路漏风严重时,会引起主扇风机工作风量剧增,当使用离心式风机通风时,会使电机产生过负荷现象。

漏风的危害是严重的,必须予以足够重视,但也应指出,如瓦斯大的矿井,采空区和其他主要通风设施的漏风以及掘进通风中风筒的适量漏风,有一部分不但不是浪费,而且起到稀释瓦斯的作用,这部分漏风应该认为是有益的。

四、矿井漏风的表示法

矿井漏风常用漏风率及有效风量率来表示。漏风率和有效风量率是表明矿井通风情况的重要指标,用此指标表示矿井漏风程度,有利于衡量通风管理工作的质量,其表示方法有以下几种:

1.矿井漏风率(p矿):矿井漏风率就是全矿漏风量(q漏)与主扇风机工作风量(q主)的百分比。即:p矿=q漏/q主×100%

2.内部漏风率(p内)是指井下漏风量与矿井总风量的百分比。即:p内=(q进-q有效)/q进×100%

式中:q进—矿井总进风量m3/min。

q有效—各工作面和各硐室的有效风量的总和(m3/min)

3.外部漏风率(p外)是指外部漏风量与主扇风机工作风量的百分比。即:

p外=(q主-q进)/q主×100%

4.有效风量率(m)是指实际达到用风地点的有效风量与矿井总进风量的百分比。即:

m=q有/q进×100%

五、减小矿井漏风量的措施

为了减小矿井漏风量,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合理选择通风系统:因为通风系统的进、回风巷位置和网络结构决定了通风构筑物的位置、数量及其所受的压力差和漏风条件。

2.因为矿井开拓系统、开采顺序和开采方法对漏风有很大影响,故应合理考虑。服务年限长的主要风巷应开拓在岩石内,应尽量采用后退式及下行开采顺序,用垮落法管理顶板的采煤方法,适当增加煤柱尺寸或用石垛等方法隔绝采空区。

3.应及时填补地面塌陷坑及裂隙,并封闭地面的小窑,减少通过塌陷区和地表之间的漏风。

4.对于立井可多设几道风门并加强其工程质量,应加强立井井盖的密闭性。减少井口漏风,其次,也应该防止反风门装置和闸门的漏风。

5.应使煤仓中的存煤保持一定厚度。减少煤仓漏风。

为减少井下通风设施的漏风,通风设施的安设位置、类型及质量应慎重考虑。通风设施不应该设在有裂隙的地点,在风压的巷道应采用质量高的设施。

1.减小风门漏风:风门是矿井内数量较多的通风设施,在井下漏风中,风门漏风所占的比重最大,故应加强对风门的管理,对于主要巷道中的风门,如采用斜井中央并列式通风的矿井,井筒间联络中的风门以及井底车场两井底间的风门,更须加强工程质量,经常检查与维修,以免造成风流短路,风门面积尽可能小,风门板缝结合应严密,风门打开应能自动关闭,压差大处应设置正反两道风门。

2.减小风桥漏风:风桥漏风往往很严重,一般用石块砌筑的风桥漏风量可达60-100m3∕min,风桥不严就会破坏矿井正常通风,因此在设计通风系统时,应尽量少用风桥,必要的风桥要修筑严密,断面尽量大些,并加强检查和维修。有条件最好采用绕道式风桥。

3.减小挡风墙漏风:挡风墙在正常情况下一般漏风不大,因此往往使人麻痹大意,对它忽视检查,造成不应该有的损失,如空气流入封闭的采空区,且有自燃发火危险性质的煤层,将可能引起煤的自燃,如空气流入封闭的火区,则会使火势发展越大或火源“死灰”复燃,所以,挡风墙应尽量安设在顶板压力小且较稳定的地点,且必须要保证施工质量,随时检查和维修。

结束语:矿井漏风可使井下工作地点的有效风量减少,使矿井主要通风机增加无用的电能消耗,同时还可能引起井下煤尘自燃发火,对安全生产有着巨大威胁,所以,减小井下漏风量,提高矿井有效风量,是搞好通风安全工作的基础,更是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的关键。

篇5:顶板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

为强化矿井顶板灾害治理,提升矿井抗灾能力,减少顶板事故,切实加强我公司顶板安全管理,经公司各部门研究决定,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顶板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并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安全生产年”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扎实开展顶板安全管理专项治理行动,切实稳定安全生产形势,推动公司安全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工作目标

杜绝发生顶板安全事故,减少轻重伤事故,降低经济损失。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公司煤矿顶板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切实督促、检查、指导各部门、车间有效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公司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丁一

副组长:潘清树、黄崇学、刘加洪、李俊辉

成?员:彭建文、全树君、张秀峰、刘小勇、李文彬、张金明、王付春、陈友东、彭刚、邱国军、龚刚文

四、工作重点

(一)淘汰落后的采煤方法和支护材料

1、禁止回采工作面使用木支柱支护(0.8m以下煤层除外)、金属摩擦支柱支护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支护材料。

2、禁止新掘巷道使用木支护和料石花碹(满碹干缝)支护和裸体巷道,已经核准施工的煤矿建设项目利用原有的巷道,其原有裸体巷道、木支护和料石花碹(满碹干缝)等不合格支护巷道按已批准的《安全专篇》中的支护方式(材料)进行整改后方可继续进行新的建设施工。

(二)强化矿井技术管理工作

1、确保《作业规程》合格、管理制度有效。

(1)、《作业规程》的编制能贯彻有关技术政策和结合实际选择先进适用的采、掘、支等技术,能有效指导现场生产(施工)作业,确保生产(施工)作业人员安全。

(2)、有健全的编制、审批和贯彻《作业规程》的管理制度,总工程师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作业规程》复查,形成复查结论性意见。

(3)、《作业规程》应结合矿压观测及地质资料(地质说明书),对支护进行设计。支护方式、支护强度的选择要有科学依据(已经核准施工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巷道支护按已批准的《安全专篇》进行设计),支架的性能应满足支得起、护得好、稳得住。

①、要求支架具有一定支撑力,又具有一定的可缩性,保证支架能撑得住来自直接顶和基本顶来压时所施加的压力,防止因碎岩下漏(沉)而导致冒顶。

②、要求支架能及时有效的防护好已破碎顶板,不致因支架被压垮而导致冒顶。

③、要求支架具备抵抗沿层面方向推力的能力,不致因推倒支架而导致冒顶。

2、工作面有初次放顶、收尾、过地质构造带专项措施。综采有开切眼安装和撤面的顶板管理专项措施。

3、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对每根进行压力试验。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仍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有压力试验、检修记录。

4、生产矿井新的开拓、准备巷道和建设项目的所有开拓、准备巷道布置在稳定的岩体中。

5、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的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回风巷失修率不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超过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的2/3),报废巷道和井筒必须按规定封闭。

6、失修巷道维修必须制定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的专项安全技措施。

(三)强化现场管理

1、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开工前,班组长和跟班或带班人员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

2、加强临时支护管理,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及时架设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3、回采工作面控顶范围内,无顶(底)板失控现象,不出现台阶下沉(初压和周压除外)。

4、回采工作面顶板暴露面积沿工作面2m长的范围内局部空顶面积大于0.5m2,必须支护接顶。

5、回采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足够的备用支护材料(保证在先支后回的条件下备用不少于在用支柱量的10%和一定的坑木量)和处理顶板事故时必要的工具、器材。

6、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压力≥18mpa;乳化液浓度不低于2%-3%。

7、新设支柱初撑力:单体液压支柱柱径为63mm≥60kn,柱径为100mm≥90kn。

8、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9、回采工作面或巷道底板松软时,支柱必须穿鞋。

10、工作面上、下出口的两巷超前支护:距煤壁10m范围内打双排柱,10-20m范围内打单排柱。

11、回采工作面控顶距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切顶线支柱数量齐全,挡矸有效,用全部陷落法管理顶板,采高≥1.3m的工作面,采空区冒落高度普遍不小于1.5倍采高,局部悬顶和冒落高度不充分,用丛柱加强支护,超过的要进行强制放顶。特殊条件下不能强制放顶时,要有强支可靠措施和矿压观测资料及监测手段。

12、回采工作面有伞檐时,必须有贴帮支护。靠煤壁点柱按《作业规程》要求架设及时、齐全。

13、严禁空顶作业。永久支护至碛头必须进行临时支护。临时支护(前探梁)必须牢固、可靠。临时支护(前探梁)形式、支护材料和数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锚网支护巷道锚杆(网)至碛头的距离不超过0.8m,混凝土结构(预制混凝土块、烧结砖)支护巷道至碛头的距离不超过8m。

14、锚杆必须做拉力(抗拔力)试验,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15、混凝土结构(预制混凝土块、烧结砖)支护巷道的料石、预制混凝土块、烧结砖的材质、强度、规格、砂浆品种、强度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6、混凝土结构(预制混凝土块、烧结砖)支护巷道料石之间必须用砂浆填满填实,严禁干缝瞎缝,壁后充填基本饱满密实,无明显空顶空帮。

17、巷道维修时,必须坚持先支新支架,再拆老支架和“由外向里、从上到下”依次维修的原则。

18、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时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

19、凡因支护失效而空顶的地点,重新施工时应先支护,再施工。

(四)加强矿井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

1、开展班评估工作。每个生产作业班对工作面工程质量和顶板管理及《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兑现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评估,有完整的记录资料。

2、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集团公司每季度检查一次,矿井每月自查一次。

3、煤矿企业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采取动态检查,每次检查有记录并存档,作为评级考核的依据。

(五)推行先进技术和工艺

1、各煤矿应根据煤层厚度、结构、倾角、顶底板岩性等赋存条件要素,坚持实事求是和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适用的原则,尽可能地依次选用综采、高档普采、机采(爬底式采煤机、刨煤机等)、截煤机掏槽+放炮落煤、炮采等适合矿井开采实际的采煤方法和工艺,做到应上全上,逐步淘汰落后的采煤工艺。

2、巷道围岩硬度系数均小于6的掘进工作面应选择小型综合掘进机掘进,部分围岩硬度系数大于6的巷道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机装机运。

3、推进支护改革,提高支护强度。新掘巷道应采用锚杆(锚索)+金属网+喷浆或金属支架等支护,稳定的岩石巷道采用锚杆+喷浆的支护。

4、整顿劳动组织,消除“农民工”意识,积极推行正规“三.八”作业制度,采掘作业面实行正规循环作业制度,逐步消除单班生产的作业制度。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公司部门管理人员,要提高开展顶板管理集中专项整治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精心组织落实。

2、突出重点,严格检查。

公司各及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现场管理,及时消除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狠反“三违”,减少事故。对“三违”人员必须加强教育,严管重罚。

3、强化培训,遵章守纪。

要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公司要切实履行员工培训职责,从本矿井安全生产的实际出发,提高矿工应知、应会能力,提高矿工自救互救能力。

4、发动群众,群防群治。

公司及各部门要积极动员广大职工参与顶板专项整治活动,组织职工学规程、找隐患、不违章,采取“人盯人”、举报违章有奖等制度,紧紧依靠基层矿工的力量,强化管理,使职工逐步自觉养成严格按《作业规程》、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作业的好习惯,减少违章因素,杜绝事故发生。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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