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回柱工岗位责任制范本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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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回柱工岗位责任制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1、负责准备和保管支柱用的各种工具。

2、负责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和煤壁,处理危岩和檐煤。要坚持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3、负责根据作业规程的规定支回柱子,保证支架数量符合规程要求,质量合格,支设及时,不缺柱,不空顶。

4、保证长壁回采工作面支架成排成行,达到三直一平的要求。

5、负责从上下顺槽的料场往工作面运送支架材料,负责选用合格的支架材料,负责将损坏的支架材料从工作面运到上下顺槽指定的堆料场存放整齐。

6、负责处理工作在冒顶事故中的支柱和构顶工作。

7、负责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篇2:风钻打眼工岗位责任制

1、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熟练工作面巷道规格尺寸及巷道岩性。

3、熟悉工作面炮眼布置及煤眼参数。

4、能熟练操作风钻,并对风钻工作层理及性能有所了解,能处理日常故障。

5、打眼前,检查风钻、风腿、钻杆、钻头是否完好,风、水管连接是否合格。

6、打眼时,严格按风钻操作标准操作。

7、严格做到“准、直、齐、平”。

8、打眼完后,回撤风钻、风、水管,并盘放整齐。

9、严格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篇3:攉煤工岗位责任制范本

1、必须先检查工作地点支架、煤壁顶板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规定,发现隐患必须先处理好再进行攉煤,同时做好互保、自保工作。

2、回采工作面正常情况下人员不准进入机道攉煤,特殊情况下端头割不透开炮或中部浮煤多,确需人工攉煤时,必须提前拉架而且要有安全防护措施,否则任何人不准进入机道清煤。

3、攉煤时,必须设专人监看顶板、煤壁变化情况,同时监做对攉煤范围内的顶板维护工作,对攉煤过程中的安全负直接操作责任。

4、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攉煤工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安全监督把关,其他人员不准进入工作地点进行攉煤。

5、严格执行矿井有关规定,并认真进行交接班。

篇4:保卫科内外勤岗位责任制

在保卫科科长领导下,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完成各类报表的汇总呈报,及时传达上级指示精神,上通下达。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负责内业资料的整理存档,搞好治安保卫档案。

第2条、按时完成各类报表的汇总呈报。

第3条、搞好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检查并定期更换,根据需要及时配备消防器具,并做好记录台帐。

第4条、协助科长及时处理和调解单位内部发生的治安案件和纠纷,并做好文字材料工作。

第5条、做好案情及内部有关工作的保密工作。

第6条、及时传达上级下发的文件和指示,上通下达并将文件及时存档。

第7条、按时参加科务会议,做好会议记录。

第8条、做好科内劳保及福利用品的领取、发放工作。

第9条、协助科长配合单位部门的工作,教育指导本科人员树立大局、服务一线的思想。

第10条、参加科内昼夜24小时值班制,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一切事务。

第11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科布置的各项任务,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遵守矿规、矿纪及保卫科各种规章制度,凡有违纪现象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13条、保卫科各种档案、各类报表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漏报、上报不及时各种日常报表、资料报送、保卫科内外勤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对保卫科领导临时安排的与工作的任务故意拖延的,按有关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处罚。

篇5:行车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行车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严格执行《行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熟悉行车结构、性能、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

第5条负责各类设备及物资的搬运、摆放工作。

第6条配合业务部门进行行车年检工作。

第7条按时参加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8条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9条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管理制度,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2条违背《行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工作中不熟悉行车结构、性能、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行车司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未佩戴劳动保护用品,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参加安全技术业务的培训,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车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7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行车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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