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区安全组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安全井(区)长的领导下,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及时传达有关安全工作的决定指示
2、参加安全技术措施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审批和定期安全检查工作。
3、经常分析在单位的安全动态,向有关领导提出改进意见和采取措施。
4、深入现场,检查三大规程执行情况,制止三违,并提出处理意见,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有关单位立即进行处理。
5、发生重大事故时要亲临现场抢救,并将事故调查清楚,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组织本单位追查讨论事故(重大事故的预讨)
6、组织领导本单位安全员工作。
篇2:综采区当班班组长通风管理安全工作责任制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熟悉掌握突出预兆、一般规律和防治措施。
2、认真落实执行通风管理安全工作安全技术措施,对本班通风管理安全工作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
3、及时检查生产中存在的通风管理安全工作隐患并组织人力排除。
4、负责在通风工区通风管理安全工作校验人员的指导下组织效果检验钻孔的施工及验收,并协助校验人员进行通风管理安全工作效果检验工作。
5、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篇3:综采队班长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班(组)长是本班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本班安全生产,抓好本班工程质量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坚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2条开工前必须对施工地点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组织处理。
第3条在工作期间,做到巡回检查,及时组织工人处理隐患,制止本班工人的“三违”行为,对“三违’’者要进行具体帮教,对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组织解决。
第4条发现有灾害事故预兆或异常现象,及时向队领导和矿调度汇报,并积极组织现场处理险情。
第5条对入井新工人在实习期,要落实监护人;做好传、帮、带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劳动竞赛活动和技术练兵活动。
第6条负责落实本班交接班制度,开好班前班后会,填写考核记录。
第7条熟悉该工作地点情况,遇有危及人身安全时,组织职工安全撤离。
篇4:机电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班(组)长是本班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本班安全生产,抓好本班工程质量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坚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2条开工前必须对施工地点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组织处理。
第3条在工作期间,做到巡回检查,及时组织工人处理隐患,制止本班工人的“三违”行为,对“三违’’者要进行具体邦教,对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组织解决。
第4条发现有灾害事故预兆或异常现象,及时向队领导和矿调度汇报,并积极组织现场处理险情。
第5条对入井新工人在实习期,要落实监护人;做好传、帮、带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劳动竞赛活动和技术练兵活动。
第6条负责落实本班交接班制度,开好班前班后会,填写考核记录。
第7条熟悉该工作地点情况,遇有危及人身安全时,组织职工安全撤离。
篇5:地质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质组组长是地质组主要负责人。地质组组长必须在科长、副科长的领导下开展现场地质工作和资料整理工作。地质组组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积极配合科长、副科长开展地质工作,保证煤矿在建设、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积极推广、应用地质新技术,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和科研工作,更好的为矿井生产建设服务。
第3条明确分工,划分责任范围,组织地质专业人员对危及安全的地质问题进行分析处理。
第4条建立健全各种地质图纸和地质资料并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5条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导生产。
第7条按领导安排及时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8条定期进行水害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害隐患要及时向科长、副科长汇报,并提出解决意见。
第9条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
第10条组织做好全矿储量计算、回采率考核和采掘工作面地地质预报工作,负责编制回采工作面的采后总结,严格回采率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煤炭资源的合理回收。
第11条负责本专业组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参加必要的生产会及其它专业会议。做到本专业组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合理、细致,工作总结真实、全面。
第12条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完成领导交办地各项工作任务。
第13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质组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处理。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者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预兆或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地质组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另行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对本组承担的地质工作负责。
第18条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错误,而造成事故的,地质组组长负直接责任或其它责任。
第19条未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而造成水害事故的,地质组组长负重要责任。
第20条未排查出煤矿防治水重大安全隐患而造成水害事故的,地质组组长负重要责任。
第2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