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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保障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一、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制度。

二、企业内部职工实用本制度。

三、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五、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六、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一)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各生产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向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单位负责人立即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情况是否属实。如若属实单位负责人应按工伤规定填写工伤报告单呈报工伤并附相关材料核实上报。公司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篇2: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

根据《劳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落实强制性职工工伤保障,分散企业风险损失,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职工工伤保险、保障制度,完善员工工伤保险管理。

二、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为全员职工缴纳足额工伤保险费。

三、企业应确保受伤员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企业应收集下列资料:

1、保险评估、年费及反回资料;

2、索赔事件资料;

3、已发出赔偿资料。

五、企业应对下列费用进行调查:

1、保险费用;

2、有保险时的损失费用;

3、无保险时的损失费用。

六、管理部门及职责

职工工伤保险由企业工会管理,并指定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相关事项的协调同、资料收集和费用调查工作。

篇3:生产保障系统管理制度

根据《金属非金属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为保证生产保障系统的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生产保障系统管理制度,重点关注提升运输、供配电、通风、防排水和防灭火等系统。

二、建立提升运输系统管理制度,关注安全保护装置和信号装置,提升运输能力满足生产要求,安全设施符合安全规程要求,运行可靠。

三、建立供配电系统管理系统管理制度,供电系统应设漏电保护装置,地面电力设施应装置避雷装置。地面及井下供配电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要求。供配电系统应可靠运行。

四、建立通风系统管理制度。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对矿井的空气实施监测,合理设置防止风流串联的通风构筑物,井下硐室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能力应满足安全规程的要求。通风系统应可靠运行。企业应根据生产变化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

五、建立防排水系统管理制度。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水文地质详细勘查、受水危害的矿井应设置安全隔离矿柱,井下设置排水设施和设备,建立防排水系统,其能力应满足井下排水要求,并有预防和控制突水、透水的措施。矿井井口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六、建立防灭火系统管理制度。建构筑物和重要设备,应按GB60016-2006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消防部门的要求,建立消防隔离设施,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主要进风巷和风硐、进风井筒及其井架与井口建筑物、主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井下机电硐室、爆破器材库及油库等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管网应符合要求。消防通风应畅通。

七、管理部门及职责

生产保障系统管理,以设备管理部门、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环部积极配合。指定专人负责。

篇4:洗煤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洗煤厂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确保洗煤厂始终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隐患治理,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不断改善洗煤厂安全的生产环境及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洗煤厂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技术措施,是指洗煤厂为改善工人劳动条件、解决事故隐患、方式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为保证职工安全健康所必须的设施和一切措施以及职工培训。

第三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季度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编制洗煤厂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四条安全副厂长对编制洗煤厂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保证实施计划的资金;经常检查、督促计划落实;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总工程师具体负责,生产副厂长、安全副厂长,共同编制,车间主任、副主任、班组长有权提出建议。

第六条编制洗煤厂安全措施计划应重点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分轻重缓急,将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工程计划。“一通三防”、大型固定设备的保险、保护装置存在事故隐患的,应优先安排。

第七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或工作场所、措施工程名称、措施工程内容和目的、经费预算及来源、设计、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开竣工日期、安全措施计划的执行等。

第八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资金由厂给予保证,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要做到资金、队伍和物资三落实。项目负责人对计划的实施负责。

第九条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竣工,应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验收,确认合格,经厂长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安全投入费用由安全费用及其它安全投入两部分组成。其中安全费用按照全年实际销售收入的2%提取,其它安全投入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安全投入费用使用的范围:

1、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费用;

2、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费用;

3、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隔离操作、警示及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

4、生产设施改造及隐患治理所需费用;

5、洗煤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6、安全检查工作、评价所需费用;

7、安全生产技术学习、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及有关经费投入费用;

8、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所需的费用;

9、重大危险源评估、整改治理、监控支出等费用;

10、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

11、安全奖励费用;

12、其它应当列入安全投入的费用。

第十二条洗煤厂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洗煤厂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洗煤厂安全投入费用按照公司有关经费使用程序逐级审批,审批权限及资金限额按公司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洗煤厂利用安全投入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安全费用应优先用于满足上级部门对本厂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七条经批准后,洗煤厂财务部门应保障费用的落实。计划应报送主管安全副厂长,同时抄报厂长。

第十八条安全投入项目实施完毕30天内,项目负责部门应将实际费用报洗煤厂营销和安全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洗煤厂工会应监督安全投入资金的有效实施,督促相关部门按本制度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洗煤厂应将上一年年度安全投入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汇报,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安全费用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本制度规定标准提取,计入成本,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用。当年计划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二条洗煤厂财务部门应按本制度及公司计划及时、足额保证安全费用的提取,并按规定使用。若当年未能使用完,应当结转下一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洗煤厂安全投入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洗煤厂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五条提取安全投入费用的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财务部、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篇5:化工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的供给,本公司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如下:

1、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资金投入应能充分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的需要,按公司年收入的5%提取,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财务部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2、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出由总经理负责批准。

3、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安全生产保障资金投入的有效落实。

4、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编制资金计划,费用的使用计划中应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费用,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及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费用,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费用,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演练费用,安全标志及标识费用,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费用,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安全先进奖励费用项目等。

5、公司财务部应对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督促相关部门按计划实施,机修应掌握采购的安全设施、设备、物资是否合理有效。

6、在安全生产资金使用上应做到“三到位”,即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在具体实施项目上应做到“四定”,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期限。

7、对重大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的制定,应进行可行性评价、论证、会审、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其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

8、对安全生产违规者给予经济处罚,罚款数额由公司安全员核定,罚款的收入,应如数上缴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统一调配使用。

9、公司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异的班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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