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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区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1、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政策和《煤矿安全规程》、集团公司技术管理规定和相关文件,对全井(区)安全技术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2、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或审批本井(区)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矿井灾害预防和事故处理计划,并认真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3、负责组织编制本井(区)水平接续、长远接续、年度计划、长远发展规划,积极组织贯彻执行。

4、负责全井(区)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学习培训。

5、经常深入井下,检查并掌握地质、测量、防治水、“一通三防”等工程质量方面情况,发现事故隐患,组织制定防范措施,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并认真贯彻执行。

6、参加事故抢救、处理和恢复生产工作。

7、参加列级以上生产事故和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追查讨论;参加全井(区)安全大检查。

篇2:采煤科主任工程师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在部长的领导下,对公司采煤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令、法规,熟悉采煤方面有关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条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参加审查工作。

第四条经常深入现场检查采煤安全生产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对违反规程规定的,有权制止和追查责任。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对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参与研究处理。

第五条负责组织采煤工作面的动态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参加旬、月采煤工程质量验收和安全质量大检查。

第七条组织制定采煤工作面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制定避灾路线。参与矿井瓦斯鉴定和反风演习。

第八条参加采煤方面的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分析和追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做好分管的采煤方面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条协助部长、主管做好采煤方面的有关管理规定和制度,并抓好管理规定和制度的监督、检查、落实工作。

篇3:主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1、在总经理和总工程师领导下,全面协助通风部长的工作,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业务保安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根据一通三防质量(技术)标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

3、编制公司“一通三防”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并贯彻落实。负责矿井“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和先进经验的推广应用工作;

4、参与组织审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指导各矿“一通三防”工作,及时解决“一通三防”重大问题;

5、负责检查验收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参与制定矿井“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及事故防范措施与调查处理,参加事故的抢险工作,并提出事故处理在一通三防方面的具体措施。

6、负责矿井瓦斯防治与管理,对突出矿井“四位一体”措施落实进行督促检查,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管理。

7、负责对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定义、报警设置、断电范围及监测相关的各种记录、台账、图纸资料、规章制度进行督促检查。矿井出现瓦斯异常时参加原因分析。

8、负责矿井“一通三防”专项工程立项、审查、监督检查及验收工作;指导各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相关的核定、鉴定、测试及“一通三防”科研项目的审查及上报工作;

篇4:通防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主任工程师是通防科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通防科科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通防科技术管理工作,开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等工作。通防科主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通防科在进行“一通三防”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组织编制矿井通防科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通防工作正常。

第3条负责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4条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5条协助总工程师、通防科科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6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7条编制和组织(参与)实施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等各类鉴定方案。

第8条负责煤矿“一通三防”设备、实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第9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在编制的“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3条编制的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性等鉴定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要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5条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8条通防科主任工程师对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在通防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地测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主任工程师是地测科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地测科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积极配合科长、副科长开展地质、测量工作,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积极推广、应用地质、测量新技术,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和科研工作,更好的为矿井生产建设服务。

第3条明确分工,划分技术工作责任范围,组织地质专业人员对危及安全的地质问题进行分析处理。

第4条负责建立健全各种地质图纸和地质、测量资料并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5条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组织井巷地质、控制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负责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导生产。

第7条按领导安排及时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8条定期进行水害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害隐患要及时向科长、副科长汇报,并提出解决意见。

第9条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透窝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

第10条组织做好全矿储量计算、回采率考核和采掘工作面地地质预报工作,负责编制回采工作面的采后总结,严格回采率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煤炭资源的合理回收。

第11条负责地测专业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参加必要的生产会及其它专业会议。做到本专业组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合理、细致,工作总结真实、全面。

第12条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完成领导交办地各项工作任务。

第13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处理。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者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预兆或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地测科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另行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对本地质、测量工作技术负责。

第18条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错误,而造成事故的,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其它责任。

第19条未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巷道透窝通知单而造成水害或透窝事故的,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或主要要责任。

第20条未及时排查煤矿防治水重大安全隐患而造成水害事故的,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负主要或重要重要责任。

第21条未组织做好全矿储量计算、回采率考核和采掘工作面地地质预报工作,造成回采率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22条未建立健全各种地质图纸和地质、测量资料或资料丢失管理混乱的,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或主要要责任。

第23条不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未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的,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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