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风管理安全工作责任制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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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风管理安全工作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矿井通风管理安全工作技术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下发的各项技术政策、指令、规定、措施等,协助总工程师把好设计关、生产布局关、措施审查关、隐患排查处理关、安全技措资金使用关。

3、协助总工程师制定通风管理安全工作规划、计划、措施等并实施。

4、协助审查通风管理安全工作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措工程,并检查落实。

5、协助组织瓦斯隐患排查,对查出的瓦斯突出隐患,负责提出处理意见,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组织实施。

6、掌握通风、抽采、通风管理安全工作、监控、防尘等系统的装备和运行情况,以及通风管理安全工作安全技措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系统运行可靠,资金落实到位。

7、负责组织实施通风管理安全工作方面的技术科研攻关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先进经验的推广应用。

篇2:地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质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地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地质工作范围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地质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地质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地质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责任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的安全、技术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总工程师领导下,搞好地质安全技术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3条协助总工程师抓好矿井地质勘探计划、地质报告的编制,地面控制测量与岩层移动观测,矿图测绘,矿井原始地质资料收集,地质说明书、地质和水害预报的提供,储量计算与管理,煤炭资源回收与管理,水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制订,探放水设计,断层、防水、隔离煤柱的留设等与矿井地质测量有关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4条深入井下,深入现场,完成规定下井数,及时发现解决生产中的重大机电问题,狠反“三违”。

第5条按时参加矿井隐患排查会,认真排查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落实整改。

第6条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抢险救灾工作,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分析,提出事故原因、责任和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二、责任追究

第7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地测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煤矿发生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地测副总工程师应负重要责任。

第10条不能及时参加煤井隐患排查会,认真排查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未能协助总工程师抓好矿井地质安全技术工作,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2条不能够深入现场,完成下井数,及时发现解决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抢险救灾工作,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分析,提出事故原因、责任和防止事故重复发生措施的,地测副总工程师直接责任。

第14条地测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5条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篇3:煤业公司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规范和技术政策。协助总工程师负责公司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组织、协调、解决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问题。

第三条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长远规划、计划,并督促实施。

第四条组织或参加审查分管范围内有关设计、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组织召开分管范围内技术管理专业会议,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积极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

第七条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上级安全指令、文件和规程措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时解决生产和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制止违章行为。

第八条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对分管工作的检查。

第九条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的抢救、调查、分析。

第十条对分管范围内因技术管理工作失误造成的重大事故,负分管技术管理责任。

篇4:采掘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配合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

2、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审查矿井长远规划、生产布局方案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正常接续。

3、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

4、协助总工程师对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批,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掘专业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若采掘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5、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6、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技术工作。

7、对采掘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检查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8、研究采掘工作面支护方式和采掘工艺的改进工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

9、定期召开采掘技术管理专业会议,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技术交流活动,从技术上保证安全生产。

10、对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等进行技术指导。

11、深入现场,及时掌握采掘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技术指导。

12、当发生重大机械事故和人身事故时,立即赶到现场参加抢险救灾,认真审查抢险技术应急方案,指导制定防范措施。

13、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篇5:掘进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副总工程师是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的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掘进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掘进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开拓、掘进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落实煤矿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加强对分工科室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对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

第3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

第4条协助总工程师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5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开拓、掘进年度、季度、月度计划。

第6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掘进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7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时,掘进副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8条协助总工程师对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批。

第9条负责组织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的现场勘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监督整改。

第10条对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掘进工作面规程、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参加掘进巷道竣工验收。

第12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掘进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6条掘进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掘进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7条在掘进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不正常,不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9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合理,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0条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1条掘进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22条未按规定检查掘进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掘进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23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分管的掘进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2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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