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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通风管理安全工作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1、矿长是通风管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一同三防”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贯彻上级颁布的通风管理安全工作指令、决定、规定等,并认真组织实施。

3、负责建立健全通风管理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并确保人员素质。

4、定期检查通风管理安全工作,优先解决通风管理安全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5、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分析研究通风管理安全工作,提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6、负责把通风管理安全工作分别落实到分管领导。定期检查通风管理安全工作齐抓共管责任制执行情况,并落实有关奖惩办法。

7、审阅通风管理安全工作有关报表。

篇2:矿长防治水岗位责任制

1、矿长是是本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矿防治水负全面责任。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建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3、经常听取技术负责人和业务主管部门对防治水工作规划、计划和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并保证人力、物力和相关资金的落实。

4、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负责制定每年的防治水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5、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夏季的矿井水灾演习。

6、对煤矿水害隐患要及时组织处理。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市委、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立即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禁迟报、谎报、瞒报各类伤亡事故。

篇3:其他分管副矿长防治水岗位责任制

1、其他分管副矿长在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防治水相关工作,并负领导责任。

2、负责学习上级下达的防治水方面有关技术政策、指令、细则、通报和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3、分管生产副矿长主要负责监督和落实防治水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并做工程的验收和防治水精品工程的评比工作。

4、分管机电副矿长主要负责督察机电科做好机电排水设备的选型工作,并保证防治水资金的落实,督促企管科对排水设备与探放水设备的购置工作,同时督促劳资科做好防治水方面人员的奖金决算工作。

5、分管安全副矿长负责监督防治水办公室对矿井各掘进头和采面的水害预报工作,负责督促培训中心对探放水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篇4:生产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组织者,负责采煤掘进、运输等管理工作。其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1条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日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工作,对安排落实及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法律、法规、条例,主动向矿长请示、汇报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第3条组织编制和审查矿井年度、季度生产准备计划和生产作业计划及规划,主持召开生产作业计划专业会。

第4条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各类安全生产专业会,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安排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出对影响安全生产关键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5条组织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矿井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装备水平。第6条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对重大安全隐患,立即调集有关单位进行强制性处理;对潜在的事故隐患组织诊断,超前预测,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第7条对安监科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协调、平衡,责令责任单位立即处理,并组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处理结果。

第8条当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立即赶到现场,按照矿长指令组织事故的抢救和恢复生产工作,努力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并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9条强化分管单位的班子建设、队伍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重视对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不断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10条不断学习和掌握安全管理的新知识、新方法,拓宽工作思路,创新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的应变能力和决策水平。

第11条按规定完成下井及制止“三违”任务,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12条因公出差时,要安排好临时负责人接替自己的工作,并将安全情况交接清楚,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篇5:矿长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矿长证和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1条认真组织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第3条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组织建立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5条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6条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7条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8条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9条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0条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11条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2条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13条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4条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5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16条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17条负责审核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

第18条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

第19条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20条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21条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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