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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9

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保证安全措施

⑴用电安全保证措施

A、我公司将配备两个以上专职的持证上岗用电管理人员,对每天用电量进行计算、管理现场用电设施、用电安全教育等;

B、电工组对施工设备应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施工器具,坚决不准使用;

C、开关、配电箱应有漏电保护,门锁及防雨设施,电箱进出线、电源开关、保险装置要符合要求,老化破皮不合要求的电线不许使用,电线必须架设在绝缘体上。

D、工地的用电线路设计,必须经有关技术人员审定,安装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E、电气和机械设备必须设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及有防雷设施。

F、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点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电器防火措施;

G、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箱,复合绝缘要求,禁止用木板等易烯材料制作,并按规定安装在适宜的位置,箱内接线要整齐,导线进出口应设在箱体底面,箱内应装漏电开关,箱门加销,并由电工负责管理;

H、电器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禁止用同一天关直接控制两台以上的电器设备,保险丝因按负荷要求由要求由电工安装,严禁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I、各种机具必须按容量选用电缆线,严禁用花线代替电缆;

J、施工照明线路使用花线时应悬空架设,不准拖地,不得预金属器械相碰,各种线路一律由电工接线,严禁其他人员乱拉乱接;

K、配电箱、开关箱及各种用电场所,应挂上明显的标志牌和操作牌;

L、电工上岗操作时,应穿绝缘胶鞋,戴绝缘手套。

⑵机械安全保证措施

机械由专人专管,机械旁必须挂安全警示牌,一机一闸,各机械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

⑶消防安全保证措施

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现场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消防设施、水源要有明显标志,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消防器材,施工现场禁止烟火。

⑷高空作业及立体交叉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高空作业须搭设的操作平台必须有围护,人员须佩带安全带、安全帽;如平台下有人员工作的,平台上还须密布安全网。

⑸防灾防暴保护措施

易燃易爆材料隔离堆放,并在堆放处及现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严禁在现场抽烟、使用明火。

⑹预防自然灾害措施

所有用电器材均须有效接地,人员住宿、材料堆放处均要开挖排水沟。现场配备一些常备药品。

⑺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①强化装饰现场安全施工检查工作,杜绝事故发生。

②各级管理人员要从教育入手,做好操作人员的入场教育,作到人人讲安全,人人懂安全,违章操作要制止。

③实行安全生产负责制,现场施工安全工作由项目经理负责,各施工队组的安全工作由工长负责。

④加强安全防护: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加设安全的护栏,悬挂“注意安全”等警告标志。

⑤加强对施工人员的遵纪守法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⑥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都要佩戴有个人身份标志的工作卡。

⑻、为保证安全、文明措施的有效执行,配套制定以下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①各项目组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职责。项目经理为现场施工的第一责任人。

②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③遵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项目组必须制定各级管理人员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所有现场人员必须遵守各项有关安全规则。

④各项目如须对建筑结构的变动,必须事先经总工程师同意。现场的临时用电敷设必须要由专业电工操作,并由工程材料部验收备案。对有高空作业的项目,项目经理必须提交相应的安全措施交总工程师批准。

⑤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⑥项目组必须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纪律教育,做好工作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

⑦认真落实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施工项目安全交底制度和设施、设备交接验收使用制度。

⑧生产必须服从安全,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得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现场施工人员均有权拒绝和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⑨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⑩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汇报。对事故本着“三不放过”原则处理(三不放过是: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11做好各项安全检查的记录及各有关安全管理的资料。

⑼对典型位置的建筑孔洞口除了做好防护措施外,更要加强对工人队伍的教育,还要落实专门的人员每日进行检查。

2、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⑴建筑垃圾按环卫部门规定倾倒,施工污水排入指定市政排污管道,保持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文明整洁。

⑵项目部不定期对现场进行环保和文明施工管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⑶协调好各队组与其它施工单位关系,防止队组间发生打架事件。

⑷对违返各项文明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⑸工程完工后,将各种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及时拆除,并运走所有工程垃圾。

⑹白天需打钻的地点事先作好计划,集中于某一时段进行,以减少噪音影响周边环境。

⑺工地主要入口要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和工程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⑻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明确管理负责人,实行挂牌制,做到现场清洁整齐。

⑼工人操作地点和周围必须清洁整齐,做到工完场地清。

⑽要有严格的成品保护措施,严禁损坏污染成品,堵塞管道。

⑾建筑物内清除的垃圾,要通过竖井等稳妥下卸,严禁向窗外抛掷。

⑿施工现场不准乱扔垃圾及余物。必要时设置临时堆放点,并定期外运。

⒀针对施工现场情况,设置质量安全生产宣传标语的黑板报。

⒁施工现场严禁居住家属,严禁居民、家属、小孩在施工现场穿行、玩耍。施工作业与办公、生活区要有明显的划分。

⒂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要按平而布置规划固定点存放,遵守机械安全规程,经常保持机身及周围环境的清洁,机械的标记、编号明显,安全装置可靠。

⒃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分类存放。

⒄施工现场必须有消防措施、制度,要有足够的灭火器材,高层建筑要有消防水源。

⒅公司质检小组对项目进行检查时,如发现不符合文明施工规定的情况及一些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开“整顿通知”限其定期整改,如在限定期限内无故而不整改的,由检查小组向公司提出报告,由公司向该项目组发出黄牌警告,并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由检查小组再次向项目经理提出“整改”期限,如在期限内仍未整改,公司将对该项目组出示红牌,对项目组进行整顿,并处以2000-4000元的罚款。

篇2: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建筑施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对依法取得建筑施工许可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并对企业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过程中的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受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安全报监和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同时,必须与市建筑安全监察站签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工程施工所必须达到的安全生产目标和必须落实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工程施工结束时,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将根据工程开工时签订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平时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整个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形式,凡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全额返还安全生产保证金,并作为各项安全生产表彰的基本条件;凡考核得分在80-90分(含80分)之间的,返还75%安全生产保证金;凡考核得分在70-80分(含70分)之间的,返还50%安全生产保证金;凡考核得分低于70分,将不返还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施工结束前一周内向市建筑安全监察站提交考核申请,否则,将视为考核不合格(得分低于70分)。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章制度,对不执行相关规定的违规违章行为,除按照《姜堰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给予记分处罚外,同时还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处罚标准附后),经济处罚款项直接从安全生产保证金返还款项中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返还款不够处罚的,予以追缴。

第八条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在开展检查时,应以加强和促进企业隐患整改,确保安全生产为目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在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工作人员在进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违章、违规行为处罚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否则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姜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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