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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常见安全隐患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9

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解决施工中以下几项工作和问题:

1、规范临边洞口及出入口的防护。重视戴安全帽和高处作业系安全带;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密目立网、安全帽和安全带。

2、规范脚手架搭设。纠正架体与建筑结构固定的作法,设置首步固定;对架体进行立面全封闭,防止坠落伤人,保证行人的安全。

3、施工场地通道不堆物,保持畅通;工地上不准流动吸烟;材料按场布图规定场所堆物,并挂好标识排,注明规格、品种、名称;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做好标识;危险物品进库,妥善保管。

4、作好安全标志,以图象为主要特征的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的标志,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备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识别,来提醒路人注意安全。

5、施工现场应制定不扰民措施,如施工场所搞好围档封闭,无粉尘污染;夜间禁止不必要的施工造成噪音干扰周围居民,除连续性施工,一般施工不超过18小时;周边道路要设防护措施,保持道路畅通。

6、双排脚手架的立杆纵距及水平杆步距不应大于2.1m,立杆横距不应大于1.6m。

7、按规定的间隔采用连墙件(或连墙杆)与建筑结构进行连接,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保证脚手架的稳定性。

8、脚手板按脚手架宽度铺满、铺稳。

9、扣件与钢管管径相配合,并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10、风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作用于脚手架的水平风荷载标准值wk应按下式计算:

Wk=µsµzWo

式中µs——脚手架风荷载体型系数:

脚手架的风荷载体型系数µs

ф为挡风系数,按脚手架封闭状况确定;ф=脚手架挡风面积/脚手架迎风面积

µ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用;

Wo——基本风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n=5。

11、钢管材质符合Q235级标准,不使用有明显变形、裂纹、严重锈蚀材料。

12、扣件与钢管管径相配合,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3、施工现场周边要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管理,悬挂张贴醒目的标志或者告示,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14、施工现场实施符合文明施工的规定,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生产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和卫生标准。

15、我单位在营业期间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的,施工区应当与营业区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16、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17、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心理素质,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通过培训,掌握和提高应急自救的知识和能力;通过培训来营造企业的安全文化,这是远离事故的最牢固的防线。

篇2:某建筑施工机械常见安全隐患

1.施工机具

(1)平刨、圆盘锯、钢筋机械、手持电动工具、搅拌机的共同隐患是未做保护接零和无漏电保护器,传动部位无防护罩,护手、手柄等无安全装置,安装后均无验收合格手续。

(2)平刨和圆盘锯合用一台电机。

(3)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不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

(4)电焊机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无触电保护器,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电源不使用自动开关,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无防雨罩。

(5)搅拌机作业台不平整、不安全,无防雨棚,料斗无保险挂钩或挂钩不使用。

(6)气瓶存放不符合要求,气瓶相互间距和气瓶与明火间距不符合规定,无防震圈和防护帽。

(7)翻斗车自动装置不灵敏,司机无证驾车或违章驾车。

(8)潜水泵保护装置不灵敏、使用不合理。

(9)打桩机械无超高限位装置,其行走路线地耐力不符合说明书的规定。

2.电动建筑机械上的电动机及开关电器

(1)电动机缺乏维修,进线盒无盖、风扇罩缺螺丝或电动机绝缘老化,绝缘电阻值太低。

(2)电动机与机械功率不配套。电动机太大,大马拉小车造成功率因数太低,浪费电能;电动机功率太小,小马拉大车容易烧坏电动机。

(3)开关电器长期使用已老化、变质、螺丝锈蚀,触头烧伤,接触不良。

(4)更换的开关电器与原型号、规格不符。

篇3:建筑施工中常见几种安全隐患整改方法

1临边及洞口的安全防护不到位

(1)四口”的安全防护要求

1)“四口”是指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

2)1.5mⅹ1.5m以下的孔洞,用坚实盖板盖住,有防止挪动、位移的措施。1.5mⅹ1.5m以上的孔洞,四周设两道防护栏杆,中间支搭水平安全网。结构施工中伸缩缝和后浇带处加固定盖板防护。

3)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2m的金属防护门。电梯井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应封闭严密。

4)管道井和烟道口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人员、物体坠落。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必须设置固定式防护门并有警示标志。结构施工中电梯井和管道竖井不得作为垂直运输通道和垃圾通道。

5)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必须设两道牢固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回转式楼梯间支设首层水平安全网。

6)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必须在阳台临边处设一道防护栏杆,防护栏杆设上下两道水平杆,并立挂密目安全网。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密封。

7)建筑物楼层邻边四周,未砌筑、未安装维护结构时,必须设一道防护栏杆,防护栏杆设上下两道水平杆,并立挂密目安全网。

建筑物出入口必须搭设宽于出入通道两侧的防护棚,建筑超过24m的棚顶应满铺不小于50mm厚度的脚手板。通道两侧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多层建筑防护棚长度不小于3m,高层不小于6m,防护棚高度不低于3m。

(2)“五临边”的安全防护要求

1)“五临边”是指深度超过2m的槽、坑、沟的周边;在施工程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作业面)和框架结构楼层的周边;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和脚手架与建筑物的通道、上下跑道和斜侧道的两侧边;尚未安装栏板、栏杆阳台、料台、挑平台的周边;在施工程楼梯口的梯段边。

2)五临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横杆离地高度1.2m,下杆离地高度0.6m。坡度大于1:2的斜屋面,防护栏杆应高于1.5m,并加挂安全立网。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给排水沟槽、桥梁工程、泥浆池等临边危险部位应进行有效防护。

3)各种垂直运输卸料平台临边防护必须到位,侧边设1.2m高两道防护栏杆和安全网全封闭,进料口设置防护门。或采用1.2m高定型彩钢板全封闭,平台口还应设置含踢脚防护的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卸料平台底板要求采用厚4cm以上木板、钢板等硬质板材铺设,并设有防滑条,严禁只采用毛竹脚手片。

悬挑式钢平台的支撑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使用。

2施工用电不规范

(1)《规范》要求,配电箱应作分级设置,即在总配电箱下,设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设开关箱,开关箱以下就是用电设备,形成三级配电。这样配电层次清楚,既便于管理又便于查找故障。同时要求,照明配电与动力配电最好分别设置,自成独立系统,不致因动力停电影响照明。

(2)“两级保护”主要指采用漏电保护措施,除在末级开关箱内加装漏电保护器外,还要在上一级分配电箱或总配电箱中再加装一级漏电保护器,总体上形成两级保护。

3施工机械未进行备案,违规使用

(1)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规程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2)对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操作技术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单独操作。

(3)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制度,加强责任心教育,要求操作人员不仅要保证本机的安全,且要保证协同作业人员的安全。

(4)结合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委派专人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装置进行检查,以确保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5)机操人员必须听从施工人员的正确指挥,精心操作。对于施工人员违反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可能引起危险事故的指挥,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篇4: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加强本园区所有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检查制度。

二、(总则):园区实行逐级安全检查制度。

三、检查标准:

1、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四、检查内容:

1、查思想:以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度为依据,对照检查各级领导和职工是否重视安全工作,人人关心和主动搞好安全工作,使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度在部门和项目部得到落实。

2、查制度:检查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是否及时得到纠正、处理,特别要重点检查职能部门和项目部是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否达到齐抓共管的要求。

3、查措施:检查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实施。

4、查隐患:检查劳动条件、安全设施、安全装置、安全用具、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要求。

5、查事故处理:检查有无隐瞒事故的行为,发生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是否制订了防范措施,是否落实防范措施。凡检查中发现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处理事故,要重新严肃处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6、查组织:检查是否建立了安全领导小组,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安全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按照规定配备。

7、查教育培训:新职工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是否经过培训、考核持证,各级领导和安全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培训。

五、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由检查组织者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督落实整改方案并进行复查。重大隐患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整改完毕。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立即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安全检查人员有权责令立即停工,待整改验收后方可恢复施工。

六、公司或项目部的定期检查,都须使用标准的《评分表》来检查、打分、反馈,并将检查纪录备份到被检单位留存迎接上级检查。

七、项目部在接到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等检查通知后,及时将信息发馈给园区相关领导和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园区及时协助项目部迎接检查。

八、受检项目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现场,必须准备书面汇报资料,有条件的项目部兼用投影技术汇报。

九、上级检查单位开据的整改单,要及时整改、按时反馈。同时反馈给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十、坚持定期检查:实行月度生产大检查制度,由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带队,安全部门、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生产大检查。

十一、除定期外,安全部门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安全部门负责复查。项目部自查

十二、每周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

十三、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

十四、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十五、项目应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将每次检查的情况、整改的情况详细记录在案,便于一旦发生事故时追朔原因和责任。检查纪录使用专用检查表。

十六、评分与反馈:

1、项目部每周例检。2、项目部每周例会反馈检查结果,要有会议签到、记录、照片。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十七、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除隐患。

十八、每个施工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上下班前检查一下自己工作的地方,对不安全因素,除了向班组长汇报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

篇5: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鼓励员工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高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意识,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各成员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

第四条?成员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二章事故隐患报告

第五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向隐患所在基层单位(班组或部门)逐级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重大、紧急事故隐患应同时报告企业安全管理部门。

第六条?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第七条?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隐患地点﹑内容﹑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

第八条?基层单位收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或在24小时内做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

第九条?基层单位应及时受理、核实并消除员工所报告的事故隐患。

基层单位对无法整改的隐患,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上级报告,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彻底的整改。

第十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拒不受理员工事故隐患报告,或超出合理时间拖延事故隐患整改时,发现事故隐患的员工应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章?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十一条?任何员工均有权对非本岗位负责的安全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成员企业应设立事故隐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并将企业受理举报的方式对外公布。

公布***公司办公地点为***办公室、公开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面谈和举报箱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对举报人借举报为名,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安监部主要职责

(一)?督促成员企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二)?负责查处上级交办或股份公司受理的举报事项,并按规定回复举报人。

第十五条?成员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查处本企业受理的和***公司交办的举报事项,并按规定回复举报人;

(二)?负责本企业举报受理奖励的发放;

(三)?按月统计事故隐患举报情况,并向***公司报告。

第十六条?成员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第十七条?受理举报应当及时记录、编号,按照相关规定填写《举报登记表》。

受理面谈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受理书面和电子邮件举报,应及时拆阅或下载,并认真做好登记。

第十八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接受举报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成立重特大事故隐患评估机构。确认、评估机构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

第二十条?举报事项经核实基本属实后,由安全管理部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于实名举报的事项,经核查确认不属实或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事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违者将受到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压制、打击和报复举报人。一经查实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可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安全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被确认属实。

企业内部组织的各类检查所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内。

第二十六条?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奖励资金筹集与使用办法由财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举报奖励基金发放工作。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重特大事故隐患级别及奖励标准核准工作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对同一举报事项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隐患的,奖励的对象为首次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单位登记为准)。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举报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三十条?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颁发奖金。

第三十一条?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二类:

(一)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2000元;

(二)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0元-4000元。

十个等级: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50元、100元、15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50元、800元、1000元十个等级。同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单位、举报人给予表扬。

第三十二条?各项具体实施奖励的标准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重特大事故隐患确认评估机构依据下列情况制定:

(一)举报内容或线索真实、详尽程度;

(二)挽回经济损失;

(三)事故隐患整改的紧迫程度;

(四)违法行为涉及金额;

(五)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六)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七)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三十三条?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该款项返回奖励基金帐户,不予保留。

第三十四条?举报人的奖励不适用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之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各成员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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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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