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井口检身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检身员执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检身员必须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对出、入井人员均进行严格检身和登记。
第2条凡出、入井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检身员检身,并在检身后自觉填写本人姓名,必须是谁出、入井谁填写,不得代签。
第3条记录必须坚持入井登记一次,出井登记一次,检身员必须严格监督,严禁他人代签或不签。
第4条检身记录卡经检身员签字后,每班向调度室汇报一次,由值班调度员进行核实签字。
第5条检身记录作为当日核实出勤的依据,凡检身记录无签字或出、入井只填一次的,当日不记出勤,不记报酬。
第6条出、入井时间必须规范化,在调度室无特殊指令情况下,按时出入井。
第7条凡不服从检身员检身的、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的,检身员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安监科处理。
第8条凡对检身员进行人格、人身伤害的,检身员可上报安监科,安监科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交保卫科处理。
第9条凡入井人员没有按时出井的,必须查明原因,及时汇报调度室及安监科,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10条出井人员检查发现偷窃井下财物的,可当场没收,并汇报调度室,根据情况进行处罚。
第11条检身员空班、漏检、不负责,致使井下财物丢失和烟草、点火物品带入井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检身员进行处罚。
篇2:通防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领导本科全体人员负责对矿井“一通三防”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2条监督检查全矿各单位有关“一通三防“的方针、政策指令、命令、规程的实施情况,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3条组织编制“一通三防”的年季月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做好总结工作。
第4条制定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安全措施。
第5条负责组织矿井采区、工作面的通风设计,合理制定矿井配风方案,参与“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矿井延深、采区、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有关“一通三防”的规程和措施的审查。
第6条根据矿井月瓦斯检查情况,编制月矿井瓦斯动态报告,上报总工程师、矿长,依据瓦斯动态,制定有可能涌出瓦斯的特殊地区的瓦斯管理办法,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第7条亲自组织瓦斯含量超过3%的巷道、工作面的排放工作;监督瓦斯含量不超过3%时,通风队的就地排放工作。
第8条负责组织月度的矿井采区以上回风巷道的维修进度情况检查。
第9条组织每年一次井下空气成份抽样化验工作。
第10条监督检查各队执行贯通措施,掌握贯通区的风量、瓦斯含量情况,检查巷道贯通后风流调整准备工作情况,掌握贯通进度。
第11条会签通风瓦斯日报、月报。
第12条监督通风调度工作,检查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13条制定通风质量达标计划,组织每月一次的矿井通风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配合上级进行季、年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
第14条掌握通风队伍的现状(人员配备、素质情况),制定矿井通风队伍准军事化建设规划,根据准军事化的要求,配合培训,搞好本系统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15条监督检查仪器维护保养使用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及实际需要,做出购置计划,进行购置,定期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16条组织每月一次的月未工作总结会议,听取通防科各业务主管的工作汇报,对本月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通防科各主管队组的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对下月工作做出安排。
篇3:喷浆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坚持“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2、掌握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正确操作,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严禁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戴好安全帽和防尘口罩,防止粉尘对人体的侵害。
4、每班坚持自检制,对照明、顶板、降尘、设备等环节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作业中必须经常检查输料管和出料弯管等处有无磨损击穿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喷浆完毕,清理作业现场,各类工具安置归位。
7、对各级检查出的隐患问题,必须及时整改。
8、发生设备事故或隐形事故,立即向领导汇报。参加事故分析,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篇4:注锚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坚持“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2、作业前要负责处理顶板、边帮的松石隐患。
3、负责锚杆支护的钻眼、运料、注浆、锚杆挂网等全部工作,保证施工质量。观察分析顶板节理发育情况,按规范要求凿锚孔,注锚杆,确保锚杆起到稳固岩石的作用。
4、负责清除需要支护巷道中阻碍支护工作的杂物。
5、对特别危险的巷道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不得冒险作业。
6、做好对钻机、注浆机的清洗、注油、钎头钎杆的更换工作,确保设备的完好率。
7、负责回收和清理当班生产所剩余的余料、剩料。
8、负责对所用材料、工具、用具的领用、更换、保管、维护保养和修旧利废工作。
9、负责本责任区域的文明生产工作。
10、做好与凿岩工、喷浆工、检修工等相邻岗位的协调配合,搞好安全生产。
幼儿园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篇5:洗煤机电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维修工是其所辖设备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维修班长的领导下,对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机电维修工必须掌握洗煤厂机械设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机电维修工必须保证所辖设备的安全运行。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煤厂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进行学习,根据制定的所辖安全实际防范措施进行实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章作业。
第3条?经常对所辖设备进行巡检,及时处理设备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4条?参加本班组班前、班后会,及时掌握所辖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
第5条?及时对所辖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6条?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并按规定接受领导的考核。
第7条?机电维修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第8条?机电维修工接受本班班长的领导,在业务上接受技术员的指导,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第9条?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10条?对班长安排的各项作业任务,负有全面贯彻执行的义务。
第11条?对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和消灭各种事故、障碍、异常、缺陷,负有直接责任。
第12条?对人身安全、预防和消灭各种人员伤亡事故,搞好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13条?对设备的机电维修工艺、进度和质量、原始记录的准确、齐全、文明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14条?熟知和掌握本范围所属机械设备的构造性能和一般技术特征及机械联系。
第15条?严格检查各种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完好,安全是否可靠。
第16条?使用钻床时,不得戴手套,不准开着车用手紧钻头卡,不准用手拿着钻,钻下的铁肖不准用嘴吹。
第17条?使用200伏以上的手电钻时,必须戴绝缘手套。
第18条?用錾子进行工作时要戴眼镜,对面不得有人。
第19条?零件存放要整齐,对锋利加工的工具,用完后放于安全地方,不要将锋口暴露在人易碰着的地方。
第20条?修好的机器,开车前必须检查各处转动部分有无故障,再开车试验。
第21条?检修设备、各部件组装、整机、装配必须严格按工艺要求进行,机内不得有异物,以防试车时发生事故。
第22条?使用大锤时不准戴手套,大锤正面不准站人,保证大锤不掉头。
第23条?使用的电焊机,要放置易散热的地方,其温度不得超过70度,一次与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完整、易于辩认,其线路必须绝缘良好,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其电阻不得超过4欧姆。
第24条?所用电焊把子,必须完整无破损,有可靠的绝缘,必要时要另加防护档板。
第25条?在工作前,首先检查电焊机接地是否良好、牢固,所用工具是否完整无缺。流动电焊机,使用前要由维修电工接线送电。
第26条?在焊接工作场地内,不得存放有火油、气油、易燃易爆物品,否则不准焊接工作,电焊把子要放在安全地点,完工后和下班时应切断电源,消灭火种。
第27条?使用氧气瓶、乙炔气瓶时,禁止将气瓶放在靠近火源、热源的地方,应与暖气片相距一米以上,夏季露天作业时,应将气瓶存放在阴凉处,搬运氧气瓶时,要注意轻放,注意防止瓶头瓶口碰坏。
第28条?氧气瓶不能与乙炔气瓶放在一起,两瓶间最小距离10米,两瓶距明火要20米以上,两气瓶与焊接地点相距不小于10米,同时要注意避开电闸。
第29条?进行电气焊工作时,电气焊工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前要对所使用工具详细检查后方可使用,否则不能使用。
第30条?进行电气焊工作时,施工现场要配备两支合格的灭火器,消防沙箱(沙量不少于0.2m3),现场有可靠的水源,烧焊前、后都要对施工现场进行洒水冲尘,烧焊完毕,留专人观察一小时以上,确保现场无起火危险,方可撤离。
第31条?高空作业时,必须使用质量便合格的安全带、安全帽,安全带要高挂低用,安全带不能栓在有尖锐棱角的物件上。
第32条?单项较大检修项目,要按项目规定措施施工,日常维修项目按洗煤厂通用措施进行施工。
第33条?机电维修工必须持操作证上岗,同时接受领导的检查。
第34条?及时参加所辖设备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本人的按章作业意识。
第35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第36条?负责进行所辖设备质量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第37条?工作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38条?按规定填好工作日志。
?二、责任追究
第3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维修工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及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40条?所辖设备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维修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41条?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机电维修工不参加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所辖设备的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42条?机电维修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和洗煤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给予机电维修工相应的处罚。
第43条?对所辖设备的运行情况负直接责任,否则,据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44条?及时参加安全学习、班组安全教育,未参加安全教育,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45条?所辖设备在矿、厂组织的验收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46条?操作失误导致本人或其他职工受伤害或者损失的,给予机电维修工相应的处罚。
第47条?参加所辖设备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所辖设备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给予机电维修工相应的处罚。
第48条?未有效实施事故防范措施的,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4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维修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给予机电维修工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