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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级领导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为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发【2010】23号文件以及《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21条之要求:“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扒弓煤矿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1、?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天数:

矿长月下井不少于12天,其中带班与工人同上同下不得少于6天。

副矿长、总工下井不得少于15天,其中带班不得少于8天。

2、矿级领导实行:“三、八”制,坚持井下交接班制度。

二、?矿级领导带班要求

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对所经过的路线、工作地点、所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发现的“三违”人物的处理;隐患的排除等承当完全责任。

三、?带班矿长应履行的职责:

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隐情及时制止和处理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组织涉险区域的人员及时、有序的撤离到安全地点。

4、坚持井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将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进行认真交接并填写好交接班记录。

5、带班矿长要身先士卒、带头执行出入井登记、检身、挂牌上岗制度,月末将本月下井考勤情况张榜公示。

6、要坚持执行二十四小时对井下安全生产现场指挥与管理,严禁带班矿长空班、迟到、早退的事件发生。

7、工作时间要建立矿领导上班当天考勤制度,对因工外出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请假制度;因事、病必须执行书面请假;要求在考勤表上注明出勤、公、事病假,以备考核。

8、所有副矿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按规定的带班天数,轮流带班上岗,并且建立领导干部二十四小时不定时的下井检查制度。

四、所有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1、生产、辅助区队下井带班人员,实行“三八”制带班下井,地点以本单位分管范围为重点(机电、皮带两个工区因地面有大部分岗位,带班人员在井下时间不得少于5个小时,升井后地面岗位3个小时)。24小时必须有副区长以上的工区干部带班,通防工区早班8小时带班,中夜班不限时。

2、参与矿值班干部,值班当天必须在调度室听班,每天8点为值班交接班时间,根据当天值班人员的实际情况,每天由值班矿长安排当天每个成员井下带班时间,并在调度室备案,保证当天24小时井下有人带班。

3、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每月在完成下井的同时,当天值班期间,根据当天人员情况按时下井带班,每月不少于6次下井带班,当班时间不少于8小时。熟悉生产的领导,可以单独带班;不熟悉生产的领导带班,必须有生产科室值班干部陪同。

?五、填卡及交接班制度

所有下井带班人员,下井前必须到井口安全信息中心登记,严格按照各单位指定的交接班地点交接,上班要向下班交接上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隐患整改情况,以及下一班的安全工作重点。升井后,必须到井口安全信息中心认真填写管理干部信息卡,要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隐患问题及处理意见进行详细登记。安监信息员做好带班人员的下井登记及隐患筛选反馈工作。

矿值班带班人员在井下值班室现场交接,并填写交接班记录,做到“面对面,手拉手,你不来,我不走”,工区带班人员下井和升井要到井下值班室签到,向矿带班人员汇报带班情况。

六、带班人员规定

1、矿调度值班带班人员,对当班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区队带班人员对当班本区队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下井带班人员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及时到达生产作业现场,全面了解生产现场情况,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3、下井带班人员要及时了解井下作业人员情况。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逐级汇报。

4、当井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除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外,按照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的责任。

5、下井带班人员的出勤、反“三违”等相关情况,每旬公布张贴,对不按规定下井带班人员予以曝光。

?七、考核与奖惩

(一)、制度考核

1、下井带班人员的带班情况及信息反馈工作,由安全科负责监督考核。

2、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下井带班,特殊情况逐级请假,并安排其他人员代替带班下井,严禁空班漏岗,否则一次处罚100元,记“三违”一次。

3、下井带班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带班现场存在较大隐患不及时处理,或隐患排查不细致,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性质,给予处罚100~500元,情节严重的,矿务会研究处理。

4、带班人员不按时下井带班者(晚下或早上的),每次处罚200元,取消当天考勤。不现场交接班者,每次处罚款100元,并进行公开曝光。下井时间少于规定时间者,每次处罚50元。

5、区队带班人员不能认真履行带班职责,对现场存在较大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处理,被矿带班人员发现,一条挂罚区队带班人员50~200元。

6、矿值班领导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全矿带班情况进行督查,发现蹲窝子,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者,每次处罚50~200元。

(二)、奖惩考核

1、带班期间现场发生轻伤或侥幸事故,对区队带班人员处罚300元,区队值班人员处罚200元,矿带班人员挂罚100元,其他矿值班人员处罚50元,其他责任追究严格按照事故追究制度进行追究。

2、带班期间生产现场发生重伤事故及重大侥幸事故,对区队带班人员及当班跟班安监员给予降一级一年处理,并挂罚矿带班人员500元,其他矿值班人员挂罚300元,其他责任追究严格按照事故追究制度进行追究。

3、出现重大事故另行处理。

4、当班认真履行职责,大胆管理,现场杜绝一切事故,保证安全生产,按班次给予奖励。每个带班人员每次奖励100元;矿级奖励150元。值班不下井不享受奖励。

5、全矿干部职工有权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情况予以监督,可对不按规定带班或带班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员进行举报,若情况属实,则对举报人每次奖励200~500元。举报受理部门为安全科、工会办公室,受理部门必须维护举报人的权利。

篇2:领导下井带班作业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23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34号令《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下井,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二、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按公司规定安排好领导班子成员轮流下井带班作业,必须保证班班有领导,不得空班和擅离职守。

三、分公司要制定下井跟班领导月计划,每月20日将计划上报公司安全部,并在井口公告。

.四、每月21日要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上月领导下井跟班作业计划完成情况。

五、下井带班领导必须了解掌握当班各水平生产作业人数及各生产区域安全情况,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

六、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七、督促各车间班组开好班前班后会,加强安全知识和技能操作宣传教育。

八、督促检查本班各班作业签证制度执行情况,车间主任值班情况,安全员、测风工班中检查情况。

九、认真填写领导下井带班值班记录,对本班中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在交接班中重点交接。

十、如发现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分公司给予警告,处1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带班领导按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000元的罚款。

十一、分公司必须建立领导带班下井登记档案,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事前责任追究。

十二、分公司下井跟班领导跟班出井后,原则上可以休息半天,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规定。

篇3: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煤矿

为严格落实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人员范围

矿副总以上领导、生产科室正副科长、井下生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带班职责

(一)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二)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特殊问题时,及时组织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重点盯防,并立即向信息办和调度室汇报。

(三)及时制止违章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三条带班要求

(一)带班次数副总以上领导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3次;生产科室正副科长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4次,至少2个中夜班;区队党政主要领导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6次,至少3个中夜班。

(二)带班时间不少于8小时,与职工同下同上。

(三)带班人员升井后,要到信息办填写带班记录,写明上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隐患及处置落实情况。

(四)安监处建立下井带班档案,每月牵头组织考核,并对领导干部带班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因特殊原因不能下井带班的,必须事前写出申请,经矿主要领导批准,送安监处备案。

第四条责任追究

在执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过程中,严格按《济三煤矿职工安全生产奖惩条例》、《济三煤矿准军事化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一)无故不下井带班或完不成下井带班次数的;

(二)对现场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不加以制止的;

(三)对现场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的、或发现隐患不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的;

(四)对带班期间经过的路线或作业地点24小时内出现安全问题的;

(五)带班期间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篇4: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1、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范围:(1)生产一线的带班人员指队长、副队长、技术员;(2)带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工程师、项目副经理及以上领导。

2、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责任:(1)施工队带班作业人员协助施工班组负责人,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责;(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作业的,协助项目部当班负责人,对项目部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3、下井带班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要准确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状况,明确下井监督检查的重点,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安全隐患,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出现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协助当班负责人果断做出撤人、停止作业和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

4、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向下一班的带班人员说明井下安全状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隐患和问题没有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必须交代清楚。

5、建立带班人员下井带班档案。带班人员升井后,要认真填写《带班人员下井带班记录》,写明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处理意见等相关情况,并将原始记录存档备查。

6、按月通报有关负责人下井带班的情况。将下井带班、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隐患的工作成效,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篇5: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

根据国务院23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34号令《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精神,结合公司“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规定及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的规定,公司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办法。

二、考核范围及次数:按总公司、分公司下井计划进行考核。

三、分公司每月21日将分公司和总公司领导下井带班次数上报公司安全部和企管部,由企管部进行奖罚考核。

四、考核内容及处理:

1、分公司领导、总公司领导未按计划和规定次数完成下井带班作业,缺一次罚款1000元。第一次领导未下井带班进行罚款处理,第二次降职处理。

2、发现领导下井带班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按公司“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3、如发现下井带班领导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未与工人同时上下井的,给予罚款1000元,并进行严重警告或停职处理。

4、分公司未按要求在井口公示领导带班下井作业计划和带班作业计划完成情况的,对分公司经理罚款500元。

5、未按要求建立领导带班下井管理档案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罚款500元。

6、下井带班领导每班次给予30元补助费,作为下井带班奖励。公司领导补助30元,包括班中餐费用在内。

五、监督检查

1、总公司、分公司要对各级领导带班下井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必须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2、工人发现领导未带班下井,有权举报,一经查实给予奖励1000元,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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